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条件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条件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条件

1. 引言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是指将深圳地区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2. 转让条件

2.1 资质要求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以确保买方有能力并具备经营该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常要求买方具备以下条件: - 具备合法注册成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身份; - 具备相关金融、担保或风险管理背景; - 具备良好商誉和信用记录; - 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持并经营该公司。

2.2 审核程序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需要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程序,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审核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 - 提交申请:买方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转让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公司注册信息、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 -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将对买方的资质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对担保公司的业务、风险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核。 - 公示公告:审核通过后,需在指定媒体上公示转让信息,以便其他潜在买家了解并参与竞价。 - 竞价交易:符合条件的买家可以参与竞价,最终以最高出价者成为新的担保公司所有人。

2.3 资产清算和债权处理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过程中,需要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和债权处理。这包括: - 资产评估:担保公司的资产将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并作为交易的参考依据。 - 债权处理:现有债权人将被通知转让事宜,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债权处理。买方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2.4 监管审批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还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买方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转让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公司的经营计划、组织架构等。监管部门将对买方进行审查,并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后,批准转让事项。

3. 转让程序

3.1 签署协议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的第一步是双方签署转让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手续等。

3.2 过户手续

在签署协议后,需要进行过户手续以完成所有权的转移。这包括: - 公司变更登记:买方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和所有权变更为新的担保公司。 - 资产过户:根据清算结果和评估价值,将担保公司的资产进行过户。

3.3 债权处理

在完成资产过户后,需要进行债权处理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这包括:- 债权人通知:现有债权人将被通知关于担保公司所有权变更的情况,并说明他们在新公司中的债权地位。 - 债权处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对债务进行处理,如清偿、重组等。

3.4 监管部门备案

在完成所有过户手续和债权处理后,买方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监管要求的履行。

4. 结论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涉及一系列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资质要求、审核程序、资产清算和债权处理、监管审批等。买方需要满足相关要求,并通过审核程序和过户手续完成转让。这些步骤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2010]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2010-10-07 21:21:02) 标签:投融资法律实务分类:股权转让 一、股权必须为转让人依法取得 股权出让方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否则就不具有转让该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否则转让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构成对真实股东的侵权。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股权依赖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没有成立,转让人也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就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 2、转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是股东身份的最重要的证明文件。工商登记的意义在于公示,并不是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没有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只表明未进行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书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即成立,但并不一定已经生效。即使双方在通知公司以前就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生效时间也应当理解为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该转让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如果没有按照该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或撤销。另外,我们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本合同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等条件。 三、股权转让涉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已经履行批准手续 比如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20条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而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根据《外资企业法》第10条、《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则需报送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 (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 (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 (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 (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 (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培训讲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查培训讲义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基本要求 1、注册资本要求。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原则上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 2、股东资格要求.(1)股东信誉良好,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2)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3)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4)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5)法人股东出资比例不低于30%以上。 3、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6号)等相关规定。 4、其他要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且注册资本小于2亿元的,公司名称必须有市(州)行政区划名,如“四川××市(州)××融资担保公司”或“××市(州)××融资担保公司”。 (二)申报流程 1、申请设立法人机构。按属地原则向区(县)政府金融办、市(州)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政府金融办同意。拟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同意,向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州)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拟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 总则 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

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 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保函业务分为合同履约、支付担保和财产保全担保两类。 合同履约担保是指本公司应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向合同他方承诺,如果被担保人不履约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由本公司在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受益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业务品种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预付款履约担保、工程低价风险准备金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和保付代理业务等。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担保行为。业务品种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执行担保。 第二部分担保业务流程 第一章业务受理 第一节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融资 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促进融资担 保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 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章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融资担保客户的利益,确保自身健康发展,不得损害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教育和管理,重视客户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定 期公布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信息,维护市场透明度,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 时解决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金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经营。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以股份制为主,允许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融资担保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股东不得为虚假出资或者过度出资,不得将其股份出售或者转让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或者无资格进入公司的人员。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注明自有资金比例。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融资担保客户明确担保范围、额度和期限,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离职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和资格审查,考核员工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业务经验和承担相应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将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明确告知员工,实现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员工的担保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

广东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是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金融办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市金融局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事项的初审或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资格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资格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遵守国家的经济政策,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2. 具备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一般需要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 具备健全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证以及规范的公司财务制度。 4. 股东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法人或公民。公司股东中,自然人不能担任两个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且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 5. 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交易,不得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6.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有注册资本3%以上的资本担保。 具体来说,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资格,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股东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遵守国家的经济政策。这意味着股东需要具备合法的身份和经营资格,并且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 其次,股东需要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以确保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信誉度。具体的注册资本要求因公司类型和规模而异,一般来说,小规模的融资担保公司需要较低的注册资本,而大规模的融资担保公司则需要较高的注册资本。 此外,股东需要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包括拥有规范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证以及规范的公司财务制度。这有助于确保公司的经营合法性和稳定性,并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最后,股东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这可能包括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能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定的融资担保公司类型,如金融担保公司等,可能会有更加严格的股东资格要求。 综上所述,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资格要求包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以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这些要求有助于确保融资担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管理。 二、经营范围 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代理发债等业务。 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规章制度和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客户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实力条件 1、注册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担保公司应具备较高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0%。 2、人员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专业化的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聘请风险管理、法律、金融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确保公司业务稳健运营。 3、信息化建设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信息技术领先的系统平台,实现业务和风险管理的自动化,提高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的质量。

四、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1、风险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控制、监测、报告和应对等措施。 2、风险认定和分类 担保公司应该对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认定和分类,在对融资企业进行担保时,应该严格根据信用评级和企业风险情况进行分类和担保额度的确定。 3、应急预案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应急预案,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应对,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信息披露 担保公司应该及时公开信息,充分披露与业务运营和风险相关的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提高公司透明度,树立良好形象。 六、合规经营 担保公司应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法律法规合规 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工作指引等行业标准,严格遵守合规要求。 2、诚信经营 担保公司应该诚信经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满足客户需求,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担保公司转让的规定

担保公司转让的规定 1、向当地主管部门信局(有的是金融办各地不一样)提出申请,等批复后办理如下手续。 2、股东间转让协议,及股份变更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出具报告。 3、带上以上文件报千、原公司股东会转让决议、公司的修改章程、新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现如今许多公司的收入不景气,公司转让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同时公司转让当中的纠纷也随之争夺,担保公司转让过程中又哪些我们需要了解的?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是我们必须知道的?为您解答。 ▲一、公司转让概念 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公司转让条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那么自由,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1)内部转让条件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08.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8月2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

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LT

槛的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又如业务范围、担保放大倍数以及有关审慎指标等,都充分考虑了担保机构现状和扶持发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场规律。市场能管好的,办法不作过多、过细的限制。比如,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约束和指引,引导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审慎经营。在具体监管指标设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风险点,重点对准入、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以及资本金管理、准备金管理、集中度控制、为关联方担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做出规定,对于其他问题则主要由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等进行规范。 三是着力规范管理。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 日期:2016-2-4 (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2016年2月3日制定)为推动公司债券业务开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所结合 市场共性问题与政策动向,制定如下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相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答》”): 第一部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 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如何提示发行对象和上市风险?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中就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提示如下: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 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其认购或买入”。 同时,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中就公司债券拟上市场所、上市风险及上 市前回售安排提示如下: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以下简称“单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次 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 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牌/单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单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债券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流程及调查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流程及调查报告 一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1担保的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担保的条件 除满足担保对象所限定的范围以外;尚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营运资金;合法经营;商业信 用良好;经营管理机构健全有效;制度系统规范;经营具有一定规模; 经济效益较好;有连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比例适度合理;具有融资 负债的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 景或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三、有充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四、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 二担保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申请担保企业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年检;两税登记证国、地;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五、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贷款卡; 七、公司章程;

八、担保申请书和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九、当期财务报表及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主要存货、长期 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等;与借款 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银行对账单;近期完税凭证.. 十、公司经营情况简介; 十一、联合反担保小组承诺书; 十二、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十三、注意事项: 一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二提供的材料企业加盖公章、个人借款人签字; 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必须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并由担保公司双人核对面签; 三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基本调查 调查客户企业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姓名;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营业范围;主营业务;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贷款卡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开户行和账号;涉及特种行业的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 注意证照年检情况;核对原件报告书中加入:经核实;以上证照均经过相关部门年检;真实有效 2股权结构 搞清股东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表格中注明: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比重即所占股权;出资时间;股东之间的关系合作是否愉快;经营目标是否一致.. 3法定代表人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8月2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