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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充分反映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结余情况,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性设置,明细科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设置(详见附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除按照本办法设置明细科目外,还可自行增加明细核算和辅助核算.

按照各类预算资金实行分类核算和分别使用的原则,设置统一的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项目。

(一)明细科目分四级核算

1、在收、支、余一级会计科目下,按照资金类别分别设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其他资金”三个一级明细科目,其中:“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核算市本级财政拨入

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其他资金”核算非本级财政、同级部门直接拨入资金和市财政专户拨入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2、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其他资金”一级明细科目下,按照预算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3、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支出类别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二个三级明细科目;

4、在三级明细科目下,按照预算管理的项目类别设置“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四级明细科目。

(二)辅助核算按照重点核算原则设置。在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事业结余”的末级明细科目下,设置辅助核算,核算应上缴和结转使用的结余资金,分为“应上缴财政结余"、“单位留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结余";在行政单位“拨入经费—其他资金”、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其他资金”的末级明细科目下,按拨入单位的名称和账号设置辅助核算;在行政单位“经费支出”、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的末级明细科目下,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辅助核算。

二、会计核算

(一)市财政拨入资金收支余的核算

1、收到市财政局拨入资金时,按照拨款单或支付凭证的项级科目名称、经费来源、经费类别等记账,会计分录为:(1)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 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 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2)事业单位

收入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2、支付财政资金时,按照支出内容记入相应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属于项目支出的,按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分别核算,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辅助核算: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支出记入“经费支出"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3、年终,国库集中支付指标尚未完成拨付的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剩余指标余额,全额确认当年财政收入。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暂付款

贷: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2)事业单位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入的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4、年终,预算单位应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年度终了的财政性资金结余,分类结转,分别核算。属于基本支出结余,按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结转,属于项目支出结余,按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结转。同时,按市财政局核定的应缴结余数和结转留用数记入辅助核算.会计分录为:

(1)基本支出结余

①行政单位

“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分别转入“结余"基本支出结余相关科目。

借: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或政府性基金结余)-xx 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结余-人员经费结余(或日常公用经费结余)(辅助核算:应上缴财政结余、单位留用结余)贷:经费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 xx

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辅助核算: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贷: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或政府性基金结余)—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结余-人员经费结余(或日常公用经费结余)(辅助核算:应上缴财政结余、单位留用结余)

②事业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分别转入“事业结余"基本支出结余相关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对于单位可以留用的日常公用经费结余,由“事业结余”的相关明细科目转入“结余分配"进行分配,分配后分别记入“专用基金"、“事业基金”科目,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2)项目支出结余

①行政单位

“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分别转入“结余"项目支出结余相关科目.

属于应上缴财政的项目结余,记入“应上缴财政结余"辅助核算;属于单位留用的项目结余,如留用的经常性业务费结余、已完工不需要上缴财政的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结余,记入“单位留用结余”辅助核算;属于专项结转使用的项目,如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结余,记入“结转下年使用结余”辅助核算。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经常性业务费(或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

贷: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或政府性基金结余)- xx 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结余-经常性业务费结余(或一次性业务费结余、发展经费结余)(辅助核算:应上缴财政结余、单位留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结余、项目年度)

借: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或政府性基金结余)— xx 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结余—经常性业务费结余(或一次性业务费结余、发展经费结余)(辅助核算:应上缴财政结余、单位留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结余、项目年度)

贷:经费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 xx 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经常性业务费(或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辅助核算: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②事业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分别转入“事业结余”项目支出结余相关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二)本单位上缴结余的核算

第二年年初,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局结余资金,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人员经费(或日

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辅助核算: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上缴结余资金列支“事业支出”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三)有预算分配权的行政单位资金收付的核算

1、收到市财政局拨入需要按照预算分配的项目资金,会计

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 项级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

2、按预算分配拨付项目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拨出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辅助核算:xx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3、年终,将拨出的项目资金全额冲减收入科目,冲减后的

收入余额转入相关结余科目,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将结余上缴财政。

借: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

贷:拨出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辅助核算:xx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四)收到二次分配资金的单位资金收付的核算。

1、具体使用项目的单位收到有预算分配权的单位拨入财政

项目资金时,按照拨入单位书面文件通知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等记账,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其他资金— 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同级部门拨款(辅助核算:xx拨入单位名称及账号)

(2)事业单位

收入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2、按项目列支情况记入相关支出,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其他资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同级部门拨款(辅助核算:xx拨入单位名称及账号、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支出记入“事业支出"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3、年终,行政单位“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转入“结余—其他资金结余— 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同级部门拨款结余”科目.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转入“事业结余—其他资金结余- 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同级部门拨款结余”科目。

4、第二年年初,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结余上缴财政资金.会计处理同其他资金的项目支出。

(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将资金拨付到所属单位的核算。

一级预算单位通过总收支账的“拨入经费”、“拨出经费”的相关科目核算需要拨付给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收付业务。所属单位收到一级预算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收支的会计分录同第(一)点“市财政拨入资金收支余的核算”。

(六)财政专户拨入财政性资金收支余的核算

1、收到市财政局财政专户拨入财政性资金时,按照拨款单或支付凭证的项级科目名称、经费来源、经费类别等记账,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其他资金- 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财政专户拨款(辅助核算:xx拨入单位名称及账号)

(2)事业单位

收入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2、支付财政专户拨入的财政资金时,按照支出内容记入相应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其他资金— 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财政专户拨款(辅助核算:拨入单位名称及账号、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

支出记入“事业支出”,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3、年终,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结余,预算单位应分类结转,分别核算。行政单位“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转入“结余—其他资金结余— 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财政专户拨款结余"科目,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转入“事业结余—其他资金结余— 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财政专户拨款结余"科目。

(七)非本级财政拨入财政性资金收支余的核算

非本级财政拨入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区级财政部门以及上级部门未通过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会计分录参照第(六)点“财政专户拨入财政性资金收支余的核算".

三、其他要求

(一)预算单位申请拨付财政资金,应按照收入的最细级科目申请。

(二)有预算分配权的单位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一级预算单位,将财政资金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时,应以书面文件通知项目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拨入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类别、项目名称、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等。

(三)用结余弥补经费不足时,在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经费的科目、支出类别按原结余渠道列支。

(四)基本建设类项目仍按现行办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四、本办法适用于分别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凡执行《医院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的市本级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与财政拨款有关的备查账簿,详细登记财政拨款的相关信息。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一、单位取得收入核算 1、财政预算内拨款(也就是国库拨款),根据拨款单作账。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津贴收入----拨入时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彳丁政运彳丁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2、单位收到财政局综合股核拨的各种收费和其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3、单位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有价证券及 存款利息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4、事业单位上级单位拨非财政津贴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津贴收入 5、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6、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附属单位缴款 二、单位取得的往来款项核算 1、单位发生的暂时性暂存款、对付等待结算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对付款----按债权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明细账。 2、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三、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 1、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3、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的交入国库: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交入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应缴预算和财政专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坐支、挪用或者私设“小金库”。“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年终余额为零 四、单位发生支出核算 1、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时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在财政运作中,有时会发生财政结余的情况。为了合理、高效地管 理这些结余资金,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推动经济发展。 二、资金来源 1. 财政结余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财政收入超过 支出的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活动中产生的结余资金。 2. 财政结余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合理归类,并纳入结转管理范围。 三、资金管理 1.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当设立专户,确保独立、安全管理。专户账 户应当设置有关密码保护、签章验证等安全措施。 2. 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确保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3.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财政预算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 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4. 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运用 1.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可以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方面,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资金运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确保资 金的有效利用和投资的收益。 3. 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评估 和监测,及时调整运作策略,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财务监督 1.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 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公开透明等方式推动资金管理的公正与公开。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理。如有财政损失或其他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 偿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是指财政收支结余后的剩余资金,如何管理这些资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政工作。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地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一、财政资金结余的来源和特点 财政资金结余主要来自于财政收支的结余,包括未使用、未分配、未决算的资金以及政府储备基金、灾害救助基金等。 财政资金结余的特点有: 1. 数额大:由于财政收入对于支出是长期波动的,所以在一些年份中会出现比较明显的结余现象。 2. 使用周期长:财政资金结余常常需要在多年的时间里使用,因此其管理需要考虑到长期性和稳定性。 3. 使用范围广:财政资金结余的使用范围包括了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各个领域,因此在管理时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需求。

二、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必要性 财政资金结余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使用能够维 护财政收支平衡、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经济发展、提升民生福 祉等。 同时,对于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不合理也会存在以下问题: 1. 资金闲置:长期资金闲置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价值的缩减。 2. 资金流失:资金管理不当或投资风险大会导致部分资金流失,这是一定程度上的财政浪费。 3. 政治风险:部分政府可能会把资金用于政治性工程或关键项目,而不是用于最需要的领域,这不利于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措施

1. 确定结余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结余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同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要求。 2. 建立长期性资产管理机制:财政资金结余一般需要在较长时间内使用,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资产管理机制,有效控制资产流动和流失风险,预防管理中的基金沉睡和浪费。 3. 合理分配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应该首先优先用于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领域,创造合理的财政分配模式。 4. 进行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结余资金投资需要进行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找到高效可行的项目。 5. 经济透明:公开资金使用详情,通过透明公开的审计制度,避免财政资金的滥用,同时提高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四、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关键环节

财政结余资金的核算

财政结余资金的核算 为了保证各项财政结余计算的准确与真实,应认真审核财政支出预算的安排和预算支出的核算工作。各项资金的结余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得混淆串户。调出资金业务应健全审批手续。各项财政结余应按年结算,在结算时,要按规定的口径计算,即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冲销后,余额即成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上年结余加本年各项收入减本年各项支出,形成本年末的滚存结余,即: 公共财政预算滚存结余=上年结余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公共财政预算调入资金)-(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公共财政预算调出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滚存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 专用基金滚存结余=上年结余收入+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 为了核算各项财政收支结余,应在净资产类设置“一般预算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总账科目。 “一般预算结余”核算各级公共财政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年终转账时,应将“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调入资金—一般预算调入资金”等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一般预算支出”、“补助支出—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一般预算调出资金”等账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本账户的借方;根据本年预算结余经批准设置预算周转金时,按增设数记本账户的借方;本账户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的预算滚存结余数(含购买有价证券),结转下年度。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核算各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年终转账时,应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等账户余额转入本账户贷方;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补助支出—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调出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等账户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本账户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专用基金结余”核算各级财政管理的专用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年终转账时,将“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账户贷方;将“专用基金支出”账户余额转入本账户借方;本账户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专用基金的滚存结余,结转下年度。 [例7-44]某县财政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见表7—1所示)。 表7-1 ***县财政资产负债表(结账前)

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的核算

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的核算 【摘要】:为适应公共财政体制深化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分别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本文结合新规则和新制度中关于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论和结余的核算。 一、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的分类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规定,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按照资金的性质不同,结转和结余分为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 (一)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财政补助结转是指结转到下一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 政补助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1.基本支出结转是指事业单位本期财政基本补助收入与财政基本补助支出的差额。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用于维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2.项目支出结转是指事业单位本期财政项目补助收入与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的差额。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财政项目补助收支差额中,符合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性质的数额。年末,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事业单位形成的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或按规定上缴,或注销资金额度,或经批准转为其他用途,不得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也不转入事业基金。 (二)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以外的各专项 资金收支相抵后的差额。它不属于财政补助资金,但属于专项资金。事业单位的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应区分未完成项目和已完成项目。未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剩余资金按项目规定处理,或交回原拨款单位,或留归本— 2 —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等式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等式 (1)资产=负债+净资产 (2)收入-支出=结余理解:(结余是净资产的一个子项目) (3)资产= 负债+ 净资产 * + 收入 -支出 这个公式可以进一步变形为: 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资产负债表编表等式) 第二行政会计的核算方法 一啥叫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按其经济内容或用途所做出的科学分类。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现金(二)负债类:暂存款 银行存款 暂付款 库存材料 固定资产 (二)净资产类:固定基金(四)收入类:拨入经费 结余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经费支出 拨出经费 二记账方法: 所为记账方法,就是运用一定的记账符号.记账规则来编制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方法,我们现在通用借贷记账法,就是以“借”“贷”为记账符号

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对每一笔业务,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进行登记,用来反映会计主体资金运动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三账户结构 在借贷记账法下,通常把账户分成左右两方,分别反映经济业务的增加和减少,其中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这便形成了借贷记账法下的账户结构(1)资产部类账户基本结构:增加记借方。减少或转销记贷方,余额在借方。(2)负债部类账户的基本结构:增加数记贷方,减少或结转数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3)结合我们单位实际说明借贷记账法的具体运用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3]125号 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附表: 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 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制定“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

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9.28 •【字号】大财预[2008]474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8】474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列支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构成划分为体现在单位账户的财政实拨资金结余(行政事业类及专项资金类),体现在财政国库账户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结余和财政已下达指标(含部门预算已批复)未拨款的指标结余。 第六条市直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据一致。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七条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人员经费结余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开支标准和超标准发放补助;公用经费结余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八条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市财政局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12.01 •【字号】京财预[2010]2662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 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0〕2662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有关要求,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制度的衔接,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可执行到2010年底。2010年底,仍未执行的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核减收回,收回的资金集中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事项支出。 二、每年1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将上年度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下达各预算单位继续使用;每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停止各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 三、每年2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统一下发市级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余上缴通知,各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结余上缴工作。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事业单位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纳入本办法执行。已转入事业基金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管理。 第四条结余资金按结余资金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按账户属性划分为通过零余额账户核算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含规范收入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超出市人事部门规定政策及标准的人员支出和个人福利性支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4.10 •【字号】津政办发〔2017〕55号 •【施行日期】201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 预算单位 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以及我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业(以下称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造成工作终止,结转在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结余。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结转在预算单位,以后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包括项目支出结转和基本支出结转。 第四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核算、管理和使用结余结转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0]4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库[2010]47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8号)、《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和《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行政单位 1.“401拨入经费”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401拨入经费”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八项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八项收入”科目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下同);“其他资金收入”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收入。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

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501经费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501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八项收入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支出以外的其他资金实际支出。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3.“502拨出经费”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502拨出经费”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拨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拨出政府性基金”、“拨出八项收入”和“拨出其他资金”,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拨出其他资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支出。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4.“303结余”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303结余”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八项收入结转和结余”和“其他资金结余”,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其他资金结余”科目反映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下设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中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执行的项目支出资金余额;“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和可以存放于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余额。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两个三级明细科目。 “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和“八项收入结转和结余”科目下,均参照“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明细科目设置方法分别设置相应明细科目,将结转和结余分别核算。 (二)事业单位 1.“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设置 在“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一般预算财政补助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八项收入”三个一级明细科目,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八项收入”科目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下同)。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504 事业支出”科目相关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504 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事业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行政单位收入的核算之拨入经费的核算

行政单位收入的核算之拨入经费的核算 一、拨入经费的概述 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预算经费,是行政单位主要的资金来源。二、领拨经费的原则 (一)按部门预算与用款计划领拨经费。行政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与分月用款计划按月申请取得拨入经费,财政部门与主管单位根据计划分月拨款,不得申请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如果由于行政计划或任务变动而需要增加的拨款,应编制追加预算,并经过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核批准以后,才能增加拨款。 (二)按业务活动进度与资金结余情况申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除根据分月用款计划申请取得拨入经费外,还应结合单位各项计划与行政任务的执行进度、资金结余情况申请拨入经费,既要保证计划内所需资金及时供应,又要防止资金积压。 (三)按规定用途申请取得拨入经费。行政单位应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申请取得拨入经费,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能随便改变支出用途。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两类。基本支出的拨入经费与项目支出的拨入经费应当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混淆。 (四)按预算级次申请取得拨入经费。行政单位应按规定的预算级次逐级申请取得拨入经费,不得越级申请取得拨入经费,

同级主管部门之间不能发生拨入经费的业务,没有预算关系的不同级别行政单位之间也不能发生拨入经费的业务。 (五)实行各种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预算管理方法。即将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与其他收入等收入来源同时纳入收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行政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是统筹安排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与其他收入的结果。 三、领拨经费的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拨入经费 1、行政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与用款计划,按规定的时间与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入请求,财政机关审核无误后,按月开出预算拨款凭证,通知国库将财政资金直接划转到申请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户,月末由用款单位编报单位预算支出报表的一种拨款方法。 2、在实拨资金方式下,行政单位可能会收到上级主管单位转拨的财政预算资金。 3、行政单位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认拨入经费。 4、行政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好用款计划,需要支付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直接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款项给收款人。 5、行政单位收到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直接支付通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预算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三条本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第二章主要会计政策 第四条本单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存货是指本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

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本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三)固定资产是指本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确认为固定资产。 本单位的文物、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均按照成本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房屋30-50年,构筑物8年,通用设备5-10年,专用设备5-30年,家具、用具及装具5-15年。 本单位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摹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泣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5 应收票据 4 106 应收账款 5 108 预付账款 6 110 其他应收款 7 115 材料 8 116 产成品 9 117 对外投资 10 120 固定资产 11 124 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12 201 借入款项 13 202 应付票据 14 203 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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