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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

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过程中所依据和形成

的具有查考和凭证作用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

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具体负责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

管理人员,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

移交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执行档案副本和工作档案分别装订,并同盒存放。

第六条执行档案归档材料范围

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

3.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执行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及假释证明书、保外就医审批材料、出监鉴定材料等

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谈话记录

5.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

6.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7.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及建议书

10.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1.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1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

1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审批表

1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的,新罪判决书等文书材料

15.其他应当归档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工作档案归档材料范围

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社区矫正宣告书

3.社区矫正责任书

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个案书

5.社区矫正人员报告活动情况登记表

6.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登记表

7.司法所定期走访、检查核查记录表

8.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登记表

9.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

10.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材料

11.社区矫正人员教育谈话记录

12.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治记录

13.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记录

14.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材料

15.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评估表

16.社区矫正人员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表

17.社区矫正人员总体矫正质量评估表

1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9.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20.其他应当归档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档案整理

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整理应当本着方便管理和

利用的原则。应归档的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九条归档的材料必须字迹清晰、工整,一律使用蓝

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或打印机黑色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复写纸书写。同一份材料的内容书写用色应当

一致,不得出现混用现象。

第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材料应当完整规范,社区矫

正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住址、罪名、矫正

类别、矫正期限等基本信息及主要犯罪事实,应当以决定

机关的法律文书为准,人员基本信息不得简写,数字应当

统一使用汉字小写或阿拉伯数字。归档材料中引用的法律

法规,必须使用全称,并准确无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

社区矫正人员在文书材料上的签字一律使用姓名的全称,

不得代签、略写,所有签名均在姓名下方注明时间(年月日),姓名应当签在材料的右下角或适当位臵,不得越出

装订线。凡需加盖单位公章或需社区矫正人员按捺手印的,应当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整理。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材料按照一人一卷、一人一盒的原则进

行整理、保存。其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

条所列顺序排列、编号、编目。

第十二条档案卷内页码应当用铅笔编写在文字材料右

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卷内材料应当统一采用70克A4

型纸张。

第十三条归档材料应当与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装

订成卷。档案装订时做到右齐、下齐,在案卷左侧采用三

孔一线装订方式,按规定用线装订,不得使用订书针、曲

别针等金属物品。对新材料应当及时归档,至少每年装订

一次。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编号(档号)采用八位数

字组合,前四位数是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的年度,后四位数

是年度内社区矫正人员到县(市、区)司法局报到的序列号。

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的档号和工作档案的档号

应当一致。社区矫正人员到县(市、区)司法局报到时,

由县(市、区)司法局为其编制档号。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盒封面、盒脊、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由省司法厅、省档案局统一设计。

第十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依托社区矫正信

息管理系统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实现纸质档案和

电子档案同时保存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

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收集、整理、

归档、保密、借阅、移交、销毁等一系列完整的档案管理

制度。

第十八条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应当按规定配

备档案装具,以及达到档案管理要求的库房,具备档案基

本保管条件。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

泄漏档案内容,不得丢失、抽取、篡改、销毁有关材料,

对损坏的档案要及时进行补救,确保档案真实安全。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

事此项工作的,应当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如因居住地变更等因素变更执行机关的,档案应当随社区矫正人员移交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不得外借。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需要查阅档案或摘抄、复印材料的,应当持单位介

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县(市、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

批准。复印的档案材料需加盖县(市、区)司法局档案保

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解除矫正的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予以封存。

第二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解除或者终止社区矫正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整理完毕的工作档案及执行档案副本移送县(市、区)司法局。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保管期限从解除或者终止社区矫正当年算起。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有关鉴定销毁的规定,销毁执行档案副本。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馆移交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同名13056)

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 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 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 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 定制定实施细则。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a.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 范性文件; 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③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 法; 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⑤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

前言 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 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报到登记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 3、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二、监督 1、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 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过程中所依据和形成 的具有查考和凭证作用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 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具体负责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 管理人员,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 移交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执行档案副本和工作档案分别装订,并同盒存放。 第六条执行档案归档材料范围 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 3.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执行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及假释证明书、保外就医审批材料、出监鉴定材料等 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谈话记录 5.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 6.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7.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及建议书 10.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1.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1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 1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审批表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 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 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 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 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 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 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 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 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 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 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 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 在一定范围 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 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 社会工作者为辅 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档案管理办法

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档案管理,推进公司标准化及“平安工地”建设,根据国家 现行法律法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相关要求及公司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辖各单位安全管理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档案主要包括安全文件和安全内业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汇总与存档。 第四条安全档案管理应遵循“内容真实、逻辑清晰、信息完整、归档及时”的管理原则,各单位应落实专室、专人、专机、专柜管理,加强安全文件和内业资料的管理,档案盒应有管理类别标签、细目标签和卷内目录,以便归档和查阅。 第五条安全档案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 (二)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机构; (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四)总体、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教育培训计划; (五)企业、协作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管理“三类人员”相关证件;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责任书; (七)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及相关证件; (八)特种设备登记、检验合格证、维修保养记录和运行记录; (九)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台帐及记录; (十)安全会议与学习台帐及记录; (十一)各级安全检查、整改台帐及检查通知、整改回复、安全问题处罚、复查等记录; (十二)负责人带班记录、专职安全员安全日志、电工巡视记录; (十三)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帐及使用计划、使用记录和有关证明材料; (十四)危险源调查、分析、评价、分级、处治资料; (十五)主要危险源告知书以及危险告知台帐、记录; (十六)临时用电、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台帐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十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十八)生产安全事故台帐及事故报送(月报、快报)、处理记录; (十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料; (二十)“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及其他上级单位要求的安全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 1 -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 分三步实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1、审前社会调查 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矫正人员报到 5、办理交接手续 6、宣布实施矫正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 2 、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 3、制定矫正个案 4、日常监管和教育 5、考核奖惩 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 5、被决定收监执行 6、被判处监禁刑罚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1、实施汇报制度 2、组织教育学习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②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③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见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 2 -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第三条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档案归档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做到一人一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结案登记表;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起诉书副本、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

行决定书、具保书;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六)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七)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等决定书;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建议书和审核表; (九)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十)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宣告书; (四)社区矫正责任书; (五)矫正方案; (六)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告记录; (七)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 (八)社区矫正帮困扶助记录; (九)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申报材料; (十)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申报材料; (十一)给予警告决定审核材料、审批表; (十二)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审核、审批表; (十三)社区矫正人员月、季度、年度考察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8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项目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 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我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组织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类人员”管理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部所承建工程区直管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4.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副档) 矫正对象姓名: 档案编号: 立档时间: 矫正类别: 矫正起止时间: 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副档目录 (管制、缓刑、单位剥夺政治权利类) 注:1、8-10项案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入档 2、空白表格不入档

社区矫正情况登记表 (201 年度) 姓名: 矫正单位(盖章): 入矫日期: 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填写说明 1、本表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干负责填写,年度末及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2、奖惩情况: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提请减刑;惩处分为警告、记过、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 3、日常管理记录填写要求: (1)报到及思想汇报:正常必须写明时间、形式、内容;未完成写明主要原因。 (2)教育学习:正常参加的写明次数、时间、地点、内容;缺席的写明主要原因。 (3)公益劳动:正常参加的写明时间、地点、内容、工时;缺席的写明主要原因。 (4)请销假:请假的要写明时间起止、理由和销假时间,没有请过假的填写“无”。 (5)个别教育:写明次数,每次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6)帮困解难:进行了帮困解难的写明时间和基本内容;没有的填“无”。 4、年度评定: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主要成绩和问题。

5、社区矫正责任人是司法所指定的司法所工作人员。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居住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我因,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作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分,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对象签名: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 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我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组织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类人员”管理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部所承建工程区直管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4.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6)项目部对特种人员管理需要建立台帐,复印特种专业人员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文书1 调查评估意见书 ()字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 年月日

文书2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编号:填表日期: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文书3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单 单位:县(市、区、旗)司法局 注:送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文书4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年月日 (公章)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 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 1 / 47 精品文档 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

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 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 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 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 横扇-----HS 开发区-----KFQ 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 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 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如xx年松陵镇第一个入矫的缓刑对象编号为 SL-HX-xx-01。 3、《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中的编号与档案的编号相一致。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2 / 47 精品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简称:建筑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则是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中的一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4-06-25 实施日期2014-09-01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顺序样本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矫正人员姓名 档案编号 立档日期 矫正类别 矫正起止时间 柘城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目录 法院监狱判决的有关手续 (1)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 社区矫正宣告书 (3) 社区矫正责任书 (4) 矫正方案 (5)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和活动情况汇报 (6)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情况记录表 (7) 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登记表 (8) 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情况记录表 (9) 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记录表 (10) 走访记录 (11) 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及就业情况记录表 (12) 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分类季度考核鉴定表 (13) 社区矫正人员表扬或惩处决定书 (14) 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 (15)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6)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7) 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18)

社区矫正人员的法院监狱判决有关手续

文书2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文书4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 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 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 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 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 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 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 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 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公章)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1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

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档 案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促进工程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指挥部与监理、施工单位签定的《安全生产合同》等文件要求,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档案主要包括安全文书和安全内业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汇总与存档。 第四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遵循“填写全面、真实准确、归档及时”的原则。各单位应落实专室、专人、专机、专柜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文书和内业资料的档案管理, 档案盒应有管理类别标签、细分标签和卷内目录, 以便归档和查阅。 第五条施工单位安全内业资料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责任状;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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