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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建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

1.0.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绿地率: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率(%)。

2.0.4慢行交通:步行或自行车等以人力为空间移动动力的交通,行进或行驶

速度一般在每小时5-15公里之间。

2.0.5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

的面积。

2.0.6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露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8混合住区:相对于传统住区只提供居住功能,混合住区是在土地利用、

交通组织、建筑功能、社区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综合平衡,全方位

地解决居住、休憩、就业、出行等需求的住区形式。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经济合理、技术

适宜,整体性能符合《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铜级标准及以上要求。

3.1.2保障性住房规划,应采用混合社区的模式,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

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3.1.3保障性住房设计要求户型应实用合理化,基本结构应标准化,功能分隔

应多样化,以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对多层次、广覆盖的要求。

3.1.4保障性住房设施,应齐全、适用,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满足多

层级群体的需求。

3.1.5保障性住房性能,除应达到国家强制性现行的有关住宅性能要求外,还

应满足安全、耐久、节能、节水、环境健康、适宜的要求。

3.1.6保障性住房建造,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并保

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3.1.7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为装修房,其标准为简装。

3.1.8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采用的用水、电、通风与空调等部品器件的选用,应

遵循“本地优先采购”与“适用性节能化器件优先采用”的原则。

3.2 指标体系

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指标要求。

表3.2.1 指标体系

4 总图

4.1 一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区选址应结合交通导向开发(TOD)模式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4.1.2保障性住区建设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

4.1.3保障性住区建设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

4.1.4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

4.2 选址

4.2.1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4.2.2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与旧城、旧区改造有机结合。

4.2.3保障性住区选址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4.2.4选址区域公交线网密度特区内不宜低于4公里/平方公里,特区外不低于3公里/平方公里;特区内的选址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4标车/万人,特区外的选址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0标车/万人;当选址区域公交线网密度或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未能达标时,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完善公共交通网络的要求。

4.2.5保障性住区选址应符合《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生态保护要求。

4.2.6保障性住区选址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2.7保障性住区选址鼓励对受污染区域、废弃地、贫瘠地、土壤流失严重等地区进行改造与再开发。

1 场地土壤中有毒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有关要求。或对土壤进行改造使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有关要求;

2 对坡度较大的场地应作分台、加固等处理。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4.3.1保障性住区应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等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利用土地,合理提高容积率。

4.3.2保障性住区土地利用应符合《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要求。

1 周围公共绿地及城市开放空间小的住区,公共绿地指标宜取大值;周围公共绿地及城市开放空间大的住区,公共绿地指标宜取小值;

2 周围公共服务设施不全的住区公建用地应取大值,周围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住区公建用地应取小值;

3 道路用地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宜增加路网密度;

4 宜采用立体绿化,增加绿化覆盖率。

4.3.3保障性住区建设应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日照、通风、噪声等居住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内土方应挖、填平衡。

1保障性住区紧邻交通干道时,可沿道路设置适当高度的缓坡,结合绿化形成声屏障;

2当某处存在风口时,可垂直于来风方向堆放土坡,结合绿化形成挡风墙;

3宜利用场地内土方局部抬高场地内北侧标高,创造南低北高的场地条件,为形成良好的日照环境提供条件。

4保障性住区应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5保障性住区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4.3.1的要求。

表4.3.1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4.3.4保障性住区建设宜进行立体空间开发与综合利用。

1地下空间应符合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的原则;

2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

3地下空间应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连接;

4地段狭小且紧邻拥挤的街道时,建筑底层宜架空或局部架空,与街道空间连为一体。

4.3.5应通过合理的建设保证用地的生态价值,维护原地形地貌的自然特征。

1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当场地长度超过500m时,若自然地形坡度小于3%,也可采用台阶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挡土墙高度不宜超过5米;

2为防止水土流失,稳固边坡,维护生态平衡,对住区旁的裸露山体、坡

地应进行护坡设计;

3护坡设计不宜采用大面积浆砌石边坡的处理技术;

4坡地绿化设计应依据“乔灌优先,乔灌草藤结合”的边坡绿化理念,合理选用适应石壁边坡条件的植物种类;

5坡地的处理方式应根据坡地的坡度、坡型、岩质选用适当的处理技术。

4.3.6保障性住区建设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原则。住区建设应结合本地的气候、地理和环境特征,配合临近街区和城市已形成的整体布局和肌理进行设计。

1保障性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面向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不宜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2合理设置综合性服务设施并与周边共享;

3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保障性住区的街道、人行道、配套设施等宜对外开放共享,不应封闭穿越小区的规划道路;

4住区周围有高层建筑遮挡时,应进行景观环境分析,以确定建筑高度分布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

4.3.7保障性住区应对原生植物、原生水系实施保护。

4.3.8保障性住宅的布局及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4.3.9公共空间应设计成可互相探视的符合可防卫空间组织模式的外部空间,结合完善的治安措施,保证居民人身安全,并能抵御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

4.3.10建筑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

1建筑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在群体空间布局上可采取相对夏季主导风向的前后错列式、斜列式、前短后长式、前低后高式、前疏后密式、结合地形特点的自由式等排列方式以疏导通风气流;

2确定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时,宜使建筑物处于周围建筑物的气流旋涡区之外;

3板楼前后宜有3Pa的气压差,塔楼前后宜有5Pa的气压差;

4宜设计底层架空或空中花园,改善周边住宅的通风;

5建筑物的主立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80°夹角。建筑朝向宜在

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但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

6室外场地宜设置防风林、绿篱或防风墙等构筑物防止风害。

4.3.11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

1山地、湖滨与滨海住区的自然通风设计除考虑主导风向外,还应为山地的山阴风、顺坡风,谷地的山谷风,湖岸与海岸边的水陆风,林地周围的林源风等季节与昼夜的风向变化提供通道,并为建筑形成穿堂风提供条件;

2城市主导风向上侧风口住区,应避免采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板式建筑,建筑面宽应符合《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

3受周围建筑围挡住区应分析主导风向因来流侧建筑干扰发生的变化,通过合适的建筑布局引导气流深入住区。并适当减少建筑密度,提高建筑高度;

4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考虑空气污染对住区的负面影响,可在道路边布置对自然通风要求不高的配套建筑。住区边沿道路侧种植具备除尘降噪功能的密林;

5当室外噪声自然通风与隔声无法通过住区的规划措施设计得到改善时,应提高对建筑单体的设计要求,面向噪声源的户型宜安装隔声通风窗或采取其他降噪通风措施。

4.3.12合理设置自然水面、凉亭及廊道,宜在夏季气流滞留区布置水池、喷泉、人工瀑布等水体景观。

4.3.13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对噪声的控制:

1住区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应大于15m;

2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住区的优化布局、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减噪土坡与除尘降噪功能密林的设置,综合考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

3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临交通干道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住区相邻城市次干道时,周边建筑可适当减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并通过底层商业裙房进行隔声;

4当室外噪声无法通过住区的规划设计得到改善时,应提高对建筑单体的设计要求,面向噪声源的户型宜安装隔声通风窗或采取其他降噪通风措施。

5场地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强噪声源应进行掩蔽处理措施,并设置于本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4 交通组织

4.4.1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4.4.2保障性住区内可采用层级式的人车分流方式,在小区一级宜采用人车混行方式,在组团一级应采用人车分流方式。住区内部车道的车速不宜大于15公里/小时,穿越住区的支路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

4.4.3保障性住区应设计安全、舒适的自行车道。

1自行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离,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宜设置绿化等隔离带;

2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人行道设置在自行车道外侧,当道路狭窄时,可在道路中以标线标识。

3可设置自行车人行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合用,但行人优先享有路权。

4.4.4保障性住区内应设有连续的人行道,新建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住区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宜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联接。住区内所有的底层商业或其他住区配套服务功能区可沿街或广场的人行道直达。

1行道树或遮阳设施的遮阴面积应覆盖人行道50%的面积;

2保障性住区内外步行网络密度不宜小于1个交叉口/万m2;

3不宜设计超过50m的人行绕行距离,应避免设计超过100m的人行绕行距离。

4.5 城市配套

4.5.1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住区出入口周边500米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

的种类与数量,合理调整、酌情选配,在内容与规模上应与周边共享与互补,但应保证住区500米范围内具备附录B所列的八类公共服务设施。

4.5.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应方便居民,利于共享。

1为城市片区(含住区范围)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住区周边可见性强地段或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

2当与旧住区相邻时,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于新旧住区结合部;

3为住区内部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居住区内部,靠近中心绿地。

4.5.3宜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场所,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设施。

4.5.4保障性住区应保证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具有一个以上公园或开放空间等公共场所。

4.5.5保障性住房周边应配套设置给水、雨水及污水等市政接口;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置市政再生水接口;市政接口的数量、容量应满足保障性住房的给排水需求。

5 户型

5.1 一般规定

5.1.1户型设计应满足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空间尺寸及部品尺寸宜满足建

筑模数化的要求,户型宜采用保障性住房的标准户型。

5.1.2保障性住宅应秉承经济性、适用性、灵活性及可变性的原则,功能合理,

使用系数不应低于70%。

5.1.3多层、高层住宅层高应控制在2.8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

净高高于2.1米的面积应大于房间面积的一半,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

于1.5米。

5.1.4平面布局宜紧凑,缩减外墙面积,保证结构规整。

5.2 户型分类

5.2.1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

1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模式;

2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

3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并考虑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设计;

4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模式。

5.2.2以上各类户型对应的建筑面积如下:

1A类户型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

2B类户型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

3C类户型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

4D类户型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

在相同的使用面积情况下,各类房型对应不同的建筑高度所需要的建筑

面积见附录C。

5.2.3新建住房不少于80%的户型应选用标准户型,20%以下的户型可以根据

项目用地情况,在满足本标准相应指标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设计。

5.2.4对于由A类户型和B类户型构成的住宅建筑,可按照《宿舍建筑设计

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半数以上户型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

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5.3 户型功能

5.3.1保障性住房的采光、日照、通风应满足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法规和标准的

要求。

5.3.2户型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2厨房、卫生间内管线应合理布置,并适当隐藏。

3卫生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4厨房应有外窗,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5厨房应留出足够墙面,以安装厨柜排油烟机等设备。

5.3.3各类户型的功能房间建筑面积宜满足下表 5.3.3的要求:

表 5.3.3 A、B、C、D户型功能面积分配

注:① 以上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厨房面积取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5进行控制,阳台面积为建议值。

② 在实现5.3.4条部分资源共享的情况下,A类和B类户型的厨房和阳台使用面积

可适当缩减。

③ A类和B类户型在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时,各房间

面积标准可适当下调。

5.3.4在保障性住房中,可将部分设施集中设置,实现资源共享。

1 A类户型和B类户型可提供多户共同使用的公共厨房,每户仅保留开放式橱柜设计,户内厨房面积可在表5.3.3规定面积的基础上适当缩减;

2 A类户型和B类户型可提供公共洗衣房和公共晾衣区,适当减少每户的阳台面积,套内可不设洗衣机位。

3 部分楼层可设计住户共享的空中花园。

4 地下室内可设置供住户使用的储物间(或储物柜)。

5.3.5户型设计宜考虑功能使用的灵活性与可变性。应合理布置结构的竖向及水平构件,在不改变原有结构布置的情况下,可实现户内及户间功能的可改造性。

6 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基础上,宜专门为保障性住区增设

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6.1.2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相对于普通社区较大使用强度的耐久性。

6.1.3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

6.1.4各种设施应可以灵活地转变功能与服务对象。

6.2 交通设施

6.2.1交通导向。

1保障性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地图,地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保障性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6.2.2住区内应设置路面减速带或慢行断面设施。

6.2.3保障性住区周边的交通车站宜设置有遮阳避雨顶棚及休息坐椅的候车亭,并设置自行车停车场地。

6.2.4停车车位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中心域内为0.3辆/100平方米,中心域外为

0.4辆/100平方米;

2大小车位分级配置,为低排放、小排量机动车优先提供停车位。

6.2.5机动车绿色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停车场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便利充电设施;

2地面停车位应采用绿色遮阴设施及透水铺装;

3地下车库可利用与地面空间相通的侧部、天窗或垂直交通空间等进行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

6.2.6自行车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障性住区应配套自行车停车场(库),停车位不应小于5辆/10户;

2自行车露天停放时,宜在住区出入口门卫的视线范围内或在各楼门旁划出专用场地,并应采用遮阴设施和透水铺装;

3当住区用地紧张时,可采用自行车立体停车;

4应设置自行车停车架。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1 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配置相应级别的公

共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录B执行;

2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

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根据保障性住区建设的需要,增设与该住区居住人口规模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其配建设施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6.3.2宜专门为保障性住区增设符合其需要的公共设施。

1 保障性住区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区等相关设施;

2 保障性住区宜设置居民互助性非盈利设施;

3 保障性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客栈等接待设施。

6.3.3公共活动设施宜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1 应根据住区规模设置休闲广场于住区的人流集散地,保证30%以上广

场面积有遮荫。

2 住区儿童游乐场设置应避开住区主要交通道路。游乐场地宜为开敞式,

必须空气清洁,能避开强风的袭扰,空气龄大于300s与风速放大系数大于2的区域不宜布置儿童游乐场。游乐场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应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儿童游乐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3 应设置老人活动场所,具有良好的日照、通风条件,符合老年人的活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xx年省下达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1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套,经济适用房600套,限价商品房300套。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xx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计划、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 (一)廉租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2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204套,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50㎡以下为主。计划采取政府统建方式进行,选址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廉租住房200套,计划投资2,800万元,由县房产局负责组织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6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650套,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计划采取政府统建和单位自建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单位自建394套(其中:县饮食服务公司60套,县新兴供销社60套,县广播电视台12套,县热作发展公司10套,县生产资料公司120套,县粮食局96套,县新华书店18套,县土产公司18套),政府统建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经济适用住房256套,计划投资5,570万元,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设。 (三)限价商品房 今年省下达我县建设任务为300套,计划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限价商品住房300套。花园限价商品住房均为框架结

构18层带电梯房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以9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适当控制套型面积,总建筑面积27,000㎡,计划投资8,100万元,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组织建设。 二、时间要求 列入xx年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动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要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送一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 (二)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户型面积设计,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全县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县工程质量督查专家组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全县保障性住房进行抽查,严肃查处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问题。 (五)县委、县政府将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实行问责制。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广饶县2009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 案 为全面做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水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09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开透明的原则,逐步改善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任务 2009年度,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00套。其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20套、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180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 三、保障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已婚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县房管局2009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调查登记的通告》中有关规定时间为准),可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一,县属破产企业、撤销企业、停产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职工或县属企业职工家庭中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家庭。第二,城镇家庭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10337元的无房户、危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县城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居民已婚家庭,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以上的无房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登记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三)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住房屋有产权,且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10337元的家庭,可享受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一)规划设计。规划为多层住宅,砖混结构,楼房层数为五层,地上储藏室,带阁楼。实物配租和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户型为60型;经济适用房建设户型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确定为60型。住宅单户面积不含储藏室、阁楼面积。 (二)建设标准 实物配租和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为:外墙保温、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 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3]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3]10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各新区城建局,市租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1月29日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区主管部门的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调研报告 Clear objectives, matters, methods and record progress, so as to make pla nning direct ion con siste nt, action coord in ated and orderly.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55092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明确实施目标、工作事项、实施方法和记录实施进度,最终使得总体规划方向一致,行动协调,进行有序。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数年来,由于我市进入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常住人口持续快速增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日益显著。为了彻底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在一

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计划的编写工作 从XX年开始,随着“xxx规划的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提出了“xxx期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有效调控其它商品住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方针,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提高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审批效率 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我市在前期选址,技术服务、工程审批、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 截至2月底,全市批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11个,总规模30多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工程量在全省各城市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建设局、市国土局等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为圆满完成历年住房建设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02012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及《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完善住房政策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低收入人群及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统一。把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作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把解决低收入家庭、拆迁安置及过渡周转等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加大城市更新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为切实解决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要拓展保障渠道。 (二)建设方式:在城市更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是以配建方式由更新改造主体在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二是在更新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投资建设。

二、配建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政府从政策、规划、计划方面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落实配建保障性住房。 就近平衡、交通便利:保障性住房要集中布局在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产业片区范围内、以及靠近轨道站点、公交枢纽站点等地区,使就业与居住就近平衡,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 分类指导、分区配建:根据保障性人口的住房需求规模、区位条件、交通便捷程度以及“三旧”改造对象的改造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分类型、分片区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 三、配建要求 (一)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住宅的,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根据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发展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等条件的不同,将全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分为五类地区,其中: 一类地区为光明新城、龙华新城、坪山新城及大运新城核心地区,配建比例为25%; 二类地区包括福田-罗湖中心区、南山-前海中心区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四大新城内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新安-西乡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布吉-龙华轨道站点周边地区等,配建比例为15~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规土〔〕843号---精品资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深规土〔2010〕843号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 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8%。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中包含非农建设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按第四、五条规定确定后,可按非农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比例进行核减,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5%。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同时配建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所配类型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核算配建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位于不同类型范围的,可根据所在类型区规定范围内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第八条对于土地贡献率过高的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可予以适当核减,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提出配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可视条件在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中单独划出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号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 作者:佚名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60次添加时间:2009-11-20 21:5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 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 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 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投标完成发出中标 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所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 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口头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并在2个工作日内 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网上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投诉。 第五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 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 (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 (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完善信息化建设,杜绝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改善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体系,杜绝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5、一线大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缓解外来人员住房压力,实现“应保尽保”。 6、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投资、消费和出口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 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买一套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从而可“腾出”钱来改善生活,释放出更多的国民消费力,扩大内需。 4、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意味着住房保障制度的调整,不仅事关着楼市,还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经济机构,甚至于发展理念。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还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李克强:大规模实施保障安居工程完善住房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两年多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全面推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突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初步形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二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其中2010年开工590万套,竣工370万套,是历年来建设进度最快的一年。三是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总投资累计超过1.3万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1300多亿元,地方政府也大量投入。国家还明确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等措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四是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2012年县住建局认真落实上级布置我们的任务,想方设法保障资金到位,现已完成全年保障房建设任务的56%,接着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努力,完满地完成今年的全年任务。 一、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一)今年续建2011年了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项目共计:300套,15000平方米,总投资2400万元。截至目前,已开工建设14786.28平方米,285套。其中:149套已建设完成,并安排入住,136套正在建设当中,已下拨工程款1326.958万元。(二)独龙江乡教师周转房总共建盖31套,其中新建10套,建筑面积555.02平方米,正在装修当中;改造21套,建筑面积970平方米,已完工。 (三)今年将计划实施公共租赁租房120套、7200平方米,目前施工图设计已完成,该项目将在县公安局、农业局背后等地建盖,即将进入招投标阶段,预计于今年7月份以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我县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制定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签订目标责任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我局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全县保障性安居房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通过深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情况 根据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置住宅与房地产业股,并配备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我局及时建立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入住标准,严格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在分配过程中完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据统计,我县无房户有300余户,我局今年主要安排入住了60户,即:明珠小区廉租住房新建36套和原县委职工宿舍楼改建24套。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 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施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用地概况 (—)宗地编号:。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DB 备案号:Jxxxxx DB33/T10xx-2014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报批稿 2014年4月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DB33/T10xx-2014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4年x月x日 XXXXXX 2014xxxx 1

前言 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设备,绿色设计,建筑装修,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2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与环境 (2) 2.1规划设计 (2) 2.2交通 (3) 2.3住区环境 (4) 3住宅设计 (6) 3.1设计原则 (6) 3.2单元设计 (6) 3.3套型设计 (6) 4综合配套 (9) 4.1配套原则 (9) 4.2市政公用配套 (9) 4.3公建配套 (11) 4.4绿化配套 (12) 4.5交付条件 (13) 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 5.1建筑节能 (14) 5.2住宅装修 (14) 6工程质量 (16) 条文说明 (18) 附录一用词说明 (29) 附录二名词解释 (30) 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春节前及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春节前及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深建质安[2015]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春节前及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深建质安〔2015〕13号) 各区住建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安一站、市质安二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春节前和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函〔2015〕141号)及《市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深安办〔2015〕3号)及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2015年春节前后及春节期间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工程项目上报制度

1、各施工单位必须将春节假期继续施工工程的信息按照附表1填写好后上报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2、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质安一站、二站要将继续施工的工程项目信息汇总,并于2015年2月15日前上报我局质安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春节前后及春节期间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渠道,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立即启动预案并报告,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并第一时间向我局总值班室报告。春节期间未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做好现场安保及值班工作,确保安全度假。 三、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加大监督检查、巡查的力度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一站、质安二站切实落实“一级监管,两级巡查”制度,加大对在建工地的监督执法力度,尤其是需要春节期间作业的工地,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项目立即下发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时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进行处理。 联系人:王子奇,联系电话:83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律伴网小编总结如下: 从该规定来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户籍条件的限制 《规定》第一条规定:“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当符合本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具有本市市城镇户口。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才能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 二、现有住房条件的限制 《规定》笫二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必须是无房户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无房户是指职工及其配偶都没有以统一租金标准承租或按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家庭。住着下面三种不在核定范围的住房的家庭就是无房户:职工全额出资按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承租、建造的住房;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以继承、受赠与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三、收入条件的限制 (一)具体的限制 1.根据《本市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远郊区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人标准怎样界定。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人标准,但必须报市政府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市建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规定,以下两类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不受家庭年收人的限制,无须填写《家庭年收人审核表》: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双方都是教师的家庭;二是国家重点项目的拆迁居民。这两类家庭只需分别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和《国家重点项目拆迁居民审核表》,在此基础上核实补贴面积标准便可。 根据《规定》第三条规定,“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DB 64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CS91.040.01 Q04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 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2012-04-18发布2012-05-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规划与环境 (3) 4.1 规划 (3) 4.2 环境 (3) 5 建筑 (3) 5.1 基本规定 (3) 5.2 套型要求 (4) 5.3 功能要求 (4) 6 设备 (5) 6.1 给水排水 (5) 6.2 采暖 (5) 6.3 燃气 (6) 6.4 电气 (6) 7 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7) 7.1 基本规定 (7) 7.2 建筑节能 (7) 7.3 可再生能源利用 (7) 8 套内装修 (7) 8.1 基本规定 (7) 8.2 装修配置 (7) 8.3 设施配置 (8)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本标准的编制单位: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辉、孙晓阳、李金保、崔树瑞、王大钧、赵红、吴剑、邝山鹰。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指标,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卫生、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满足抗震、防洪、防火、防雷和抗风雪等要求,做好人性化精细设计。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或技术。 1.5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城镇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06-2008 建筑外门窗的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50-20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B64/047-199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采暖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DB64/521-2008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4/T688-2011 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 DB64/696-2011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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