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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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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5、关于房屋公摊面积的国家标准关于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房屋的公摊面积的大小,取决于房屋建筑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以及房屋的配套设施多少等等。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应当列入共有面积进行分摊的有: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因此,凡是上述设施齐全的,其分摊面积即相应较大。

6、室内空气质量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分为i类和n类,这两类建筑工程对室内污染控制的指标不一样。国家标准中的I类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n类民用建筑工程则指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

(店)、

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建。目前消费者购买的商房主要是住宅,属于i类民用建筑工程。

国家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主要控制指标如下:氡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200贝克;游离甲醛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8 毫克;苯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9 毫克;氨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2 毫克;总挥发性有机物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5 毫克。

7、商品房面积误差国家标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如果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

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

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8、国家规定的开发商交房时都需要提供什么文件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准,是开发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9、精装修房交房验收时应注意的事项

精装修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市场上提供给消费者的精装修楼盘也越来越多,国家也提倡开发商最好向消费者提供装修房。面对大量的精装修房,不内行的消费者如果不留心,也许就会落入开发商精心设计的精装修陷阱中……

不要被花哨样板间冲昏头脑选购精装修房需当心目前,市场上提供给消费者的精装修楼盘越来越多,国家也提倡开发商最好向消费者提供装修房。面对大量的精装修房,不内行的消费者如果不留心,也许就会落入开发商精心设计的精装修陷阱中。

千万不要被花哨的样板间冲昏了头脑。与毛坯房一样,许多开发商往往将样板房做得好于真正要交付的房屋。据了解,目前很多精装修楼盘都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把样板间

里的装修项目做得很花哨、很夸张,使消费者很快便“陶醉”在样板间里,选择时也很容易就被这些设计所打动,掉进陷阱里。

举个例子,在精装修样板间,设计师通常会在门厅做一个很漂亮的木格子吊顶,或者还使用了彩绘玻璃,打开明亮的照明灯,看上去非常的耀眼、华贵。实际上,根据内行人经验,通常这样一组照明灯大概有100至150 瓦。但对于一个面积大约只有5平方米的门厅来说,用这样高亮度的照明灯源是否有必要,而且长时间使用安全是否存在问题等。但对于这些问题,一般没有几个消费者会考虑到,甚至会对这个设计颇为赞赏。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精装房的装修项目在细节上做的“手脚”,其目的无非是希望消费者快些动心买房,所以在面对这些诱人的装修细节时,您一定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后,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购买。

新奇感是人所共有的天性,有些开发商也抓住人们越是自己不了解的越想试试的心理,在装修项目中着重体现“新”“奇”方面,设计出一些式样新颖的装修项目,来吸引消费者的眼光。而等到消费者真正购买入住后,才发现这些东西其实是华而不实的。譬如现在有一个精装修的楼盘,

它在做前期宣传时的亮点之一就是敞开式厨房。而这个敞开式厨房无论在样板间里,还是在售楼书上,给人的视觉效果都非常好,通透、敞亮,尤其是其新鲜的生活方式吸引了大批的购房者。可是入住后才发现,中国人的餐饮习惯并不适合用敞开式厨房,美观有余,实用不足。但是,这个开敞式的厨房却着实为楼盘的销售添了不少光彩。

因此,针对很多精装修住宅从新鲜的设计里迷惑消费者的做法,消费者应该静下心来,依据个人的生活习惯来选择精装项目,不要忽略了考察这些设计是否实用,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切实可行。

交付前后不相符也是消费者在接受精装修房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很多精装修楼盘验收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交验的住宅内一些设备与合同不符的现象。如防盗门、卫生洁具、装饰材料、灯具以及整体橱柜等的品牌与原合同不符。另外,一些分户采暖的住宅还出现了取暖炉与原定品牌不相符合的问题。产品变脸、设备品牌被更改意味着住宅品质的变换,虽然这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住宅档次的下降,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前后不一致总是让人感觉有些不舒服。因此,作为消费者,应该更关注更换以后的设备品牌与原合同约定的差别到底在哪里。

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业主们在验收时先不必急于验收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而应该多花一些时间,对照一下住宅内的实际设备与合同是否相符合。因为对于购房人来说,对精装修住宅装修项目进行验收的依据就是他们的购房合同,以及合同中关于装修的附加条款。所以与开发商签订这些与住宅装修有关的合同条款以及附加条款当中,应该详细地注明住宅装

修所有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以及设备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商,关键项目的工艺做法、标准,重要的装修项目甚至应该在合同附件中备有必要的图纸。

抓大放小是消费者在看样板间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一些购买了精装修住宅的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售楼小姐带着看样板间的时候,房子既漂亮又整齐。可是,一旦入住就会发现出现了很多原来在样板间里并不存在的情况。比如,房间里的暖气管线、卫生间里的上下水管、厨房里的烟道、阳台上的雨水管,还有一些如承重梁、支柱等,这样的小零碎使得自己已经购买的房间看上去比样板间拥挤很多。此外,与样板间相同户型的房子里即使摆放了类似的家具也显得自己的房间很拥挤,而样板间则显得非常空阔。这个原因很简单,样板间里的家具大多尺寸比较小,为参观留出很大的余地,可购房者买的家具却不是样板间里的样子。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选择精装房时,应该把住宅的实用性放在第一位,在看样板间时尽量把

那些起干扰作用的小零碎环节去掉,并且要多想想自己的生活, 样板房相比,如果摆放上同样的设备,房间的情况会怎样等等, 全面考察。看看自家到底需要什么,同用这样的办法对精装房进行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 10m2; 2 单人卧室为 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2

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 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 3

(完整版)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全套汇编

住宅设计要点 第一部分住宅设计统一技术措施 一. 总平面设计 1. 间距 1.1建筑平面搭接错位时,h值(净尺寸)不宜大于 2.4m,以免影响采光。 2?消防 2.1总图中应做好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面设计,注意人车分流;当消防车道下面为地下室时,结构应考虑消防车总重300KN荷载。 2.2登高面 2.2.1 登高面宜在用地红线内解决,条件限制时可利用绿化带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设硬地, 并按消防车总重300KN计算。 2.2.2 当建筑物凹入处进深不大于4m (净宽)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1/4周边长度算作登高面;如凹槽宽度不大于2.5m (净宽),该宽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3消防车道 2.3.1高层建筑周围宜设环形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18m x 18m回车场。 2.3.2 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高层12m,多层9m。 2.3.3 消防车道最小宽度:登高面处6m,其它处4m= 2.3.4 消防车道的坡度:登高面》1%,其它处》7%。 2.3.5 消防车道距建筑物距离宜玄5m。 2.3.6 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 2.3.7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3 ?流线设计 3.1住宅岀入口处应设置人车分流专用通道;当商住楼住户大堂与流量大的商业服务空间临近 时,商业用房的货运岀入口宜设在地下室或与大堂入口异向布置,避免人、货流交叉,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4. 附属用房 4.1总平面设计时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入口附近)设置管理用房。 4.2应在住宅(区)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就,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 10m,外部与道路相连;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4.3箱式变电在总图中要综合考虑,不应设在入口附近,建议其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m,以免影响景观和采光。

住宅建筑楼梯设计规范

楼梯设计规范 默认分类2010-10-14 09:55:15 阅读8 评论0字号:大中小 楼梯设计规范是有章可寻的。室内楼梯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才能让人看的舒畅,走的顺畅,而且耐用、安全。以下是几个楼梯设计规范数据,供参考: 1、室内楼梯踏步的斜度设计规范 踏步的斜度通常是由层高、洞口周遍的空间大小条件来决定的。 楼梯踏板的前沿连成的直线和水平夹角称为楼梯的斜度。室内楼梯的斜度一般为30左右最为舒适。室外楼梯一般斜度要求比较平坦。 2、室内楼梯板设计规范 楼梯板的规格包括踏板和立板的规格,一般要求适应于人的脚掌尺寸。一般踏板宽,立板低的踏步会较为舒适。室内楼梯的踏板宽度应不小于24厘米,一般在28厘米最舒适。立板的高度应不高于20厘米,一般在18厘米最舒适。而且各个踏板宽和立板高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容易使人摔倒。 3、室内楼梯步长设计规范 步长即楼梯的宽度。室内楼梯的步长一般为90厘米,即省空间又让人行走舒适。 楼梯设计规范虽然经常被提到,但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指标,都是大的楼梯企业做出的,也是楼梯行业约定俗成的,所以说所谓的楼梯设计规范是没有具体的行业硬性标准。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一、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儿至人行通道(注: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二、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楼梯设计规范说明: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住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 。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 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4.2.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 4.2.2 高层住宅在十层以上,所受风力明显比代层、多层住宅要大。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高层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外墙在墙上开窗户或全部用玻璃窗封闭的挑廊);地处炎热地区的上海市,因冬季很冷,风雨较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所谓主要通道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外廊,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由于沿外廊一边一般布置厨房、卫生间,需要良好通风,同时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应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 一、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除住宅热环境要求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外,在住宅设计中还应注重建筑布置向阳、避风,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充足的日照,以利于冬季保温;注重建筑避免东、西晒,合理组织自然通风,以利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 二、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水平上,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其节能设计,除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26)的规定外,在采暖住宅建筑设计中还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规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冷外廊,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在6.0℃以下的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面积不宜过大,减少窗缝隙长度,加强窗的密闭性。当采用密封条密封窗的条件下,房间应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它换气装置。

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居住建筑设计原理 二、居住建筑设计原理 1. 外部环境 (1) 相邻关系 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 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 列a 、b 的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1-1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a.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 的标准; b.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 的标 准。 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2的规定。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表中"一"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 及受重压。 (2)公共服务设施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 建设、同期交付。 (3)道路交通 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b.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地; c.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d.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 坡道的坡度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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