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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定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定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定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12〕32号 2012年3月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

属各企业:

为切实提高为企业生产服务水平,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现

就加快全省生产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生产性服务业是为企业生产提供中间服务的服务业,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省正处于黄金发展期、机遇叠加期、奋力跨越期,切实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努力提高生产服务能力和水平,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迫切需要,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选择,是促进二、三产业互动发展的重要步骤,是全面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战略举措。各部门、各市州一定要从加快实现富民兴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努力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区域发展战略和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抢抓产业转移的机遇,以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切实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到2015年底,在兰州、天水、酒泉等有条件的市州形成1-2家收入过2亿元的大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在全省5大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实现新突破。

(一)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实现新突破。围绕打造物流公共信息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物流政策三大平台,构建省内城际现代物流配送、西北区域物流集运、国际联运通道三大体系,形成以兰州为中心覆盖全省的“一个物流核心圈、四大物流通道、六大物流枢纽、六大物流集聚区”的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以建设兰州全国物流示范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快兰州市商贸物流中心、集装箱节点站、无水港、武威南煤炭集疏中心和天水物流园等一批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集中精力做大做强主业,与物流企业加强各种形式的战略合作,推进物流需求社会化。加快物流园区(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制造业集聚区物流资源和物流功能整合,积极引导工业园区、生产加工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释放物流需求。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联运等传统物流企业功能整合和业务延伸,不断提升一体化服务水平,加快向现代物流服务提供商、供应链集成商转变。支持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实行

战略合作,共同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制造业和物流业发展。到2015年,全省物流增加值年均增长20%,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降低到15%;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物流企业集团达到2-3家,1亿元以上物流企业10家,5000万元以上物流企业20家。

(二)推动信息服务业发展实现新突破。以推动“两化”融合为重点,全面提升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应用水平。积极促进软件信息服务与其他产业融合互动发展,突出发展以敦煌动漫产业园为代表的动漫、游戏、多媒体和电子出版物等产业的服务。以兰州、天水为核心,聚集优势资源,进一步扩大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软件等电子信息产品和产业规模,加快天水电子科技产业园、兰州软件产业园、西北云计算中心、兰州光电产业园、物联网产业园等园区建设步伐,建成微电子、通信设备、电真空器件、军工电子等4大科研生产基地及2家人才培训基地。支持兰州市积极创建国家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示范基地,争创中国软件名城,加快建设一批“数字城市”,强力推进“民情流水线”工程,支持CSIP武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到“十二五”末,全省信息产业总收入达到400亿元,年均增长25%;培育10家效益突出、收入过10亿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100家具有竞争活力的增值业务运营企业。

(三)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实现新突破。把发展技术开发及转移、科技信息及咨询、知识产权及认证、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业,作为我省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集中力量加以提升。一是依托天水

国家先进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行业骨干龙头企业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服务平台,积极为石油钻采、炼化、真空设备、数控机床、大中型电机等行业技术升级提供科技服务支撑。二是依托酒泉风电制造业基地企业群、兰州理工大学、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公司、甘肃电网公司、甘肃自然能源研究所等单位,建立新能源技术创新战略服务联盟,加快发展以风电整机及配套设备为主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业。三是依托金川公司、白银公司、兰州石化公司、甘肃稀土公司等单位和高新技术园区,以兰州国家石化新材料产业化基地、白银国家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金昌国家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为重点,建立5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培育一批科技含量较高的新材料企业。到“十二五”末,全省建成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20家、科技创新服务平台30家、生产力促进中心70家。

(四)推动商务服务业发展实现新突破。积极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发挥招商引资对生产性服务业结构调整的促进效应。支持生产企业从制造产品向“产品+服务+连锁”的后端延伸,减少流通环节,扩大市场覆盖,提升产品价值。加快推进商贸服务业现代化和国际化步伐,积极构建与制造业协调发展、与国内外市场紧密衔接、业态创新、管理先进、功能完善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与流通有机融合。培育发展一批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使其成为工业原材料供应、商品流通分销的重要媒介。大力发展贸易分销业,建立健全销售渠道和网络,商务企业要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自主接

单能力。引导法律、会计、评估代理、工商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推动大型会展、商务培训、广告、策划、创意设计、招投标代理等服务机构为工业服务。到2015年,全省外包服务产业年业务总额超过150亿元,外包服务企业超过100家,外包服务从业人员达到2万人。

(五)推动金融服务业发展实现新突破。以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扩大资本市场融资,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担保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重点,推动金融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来我省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壮大地方金融企业,扶持、鼓励本地证券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增设营业网点,支持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推进兰州银行、甘肃银行、华龙证券等本地金融企业发行上市,完善金融服务业上市公司资源培育,引导相关金融服务企业积极进行股份制改制,推动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通过首发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品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步伐,引导和支持省内优质企业进行债券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扩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电子网络建设,大力开展理财服务、中介服务、网上银行等新型服务。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加强项目推介与对接,提高我省企业与金融单位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在充分发挥担保、典当等机构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

难方面作用的同时,鼓励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和创业中心,创办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末,全省实现金融业增加值250亿元,年均增长20%。

三、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放宽行业准入。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鼓励以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生产性服务企业出资,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生产性服务业,除前置许可项目外,允许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集团从属门店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放宽生产性服务企业住所登记申请材料,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提交租房合同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使用证明的,准予登记注册。

(二)加大项目和税收支持。各级政府要做好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库建设,争取更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纳入国家项目整体规划和省级重点项目;要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重点项目实施监督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投资项目,予以优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如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用地支持。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建设用地保障,制定符合发展需求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项目取

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在1年内分期缴付。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生产性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四)调整完善价费政策。生产性服务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同标准执行。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省物价部门研究提出具体优惠措施。

(五)推进集聚区建设。建立省市两级由综合部门组成的协调推进机制,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指导、认定、推进和评估。各市州具体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申报和具体组织推进。省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或服务生产的企业总部、研发中心项目的认定、推进及建设。

四、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统计监测

(一)建立统计制度。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信委对生产性服务业

范围做出界定,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甘肃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划分各相关部门职责,共同制定《甘肃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省工信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备案《甘肃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省统计局要作好全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资料的综合汇总、评估、核算和公布。到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全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指标和评价考核体系。

(二)开展统计调查。为确保全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工信委组织各生产性服务业主管部门开展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单位清查,按照“先进库、后报数”的要求,建立分部门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做好更新和维护。

(三)做好运行监测。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生产性服务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和通畅的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动态,搞好服务业发展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五、强化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督查考核

(一)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省工信委要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研究建立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发展目标、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大企业培育、税收就业、统计分析等重点工作纳入考核。在此基础上,健全约束激励制度,奖励先进、强化问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促检查。省工信委要按照月报告、季调度、年总结的要求,不断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定期开展研究解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此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州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综合考核内容之一,尽快落实目标责任,不断激发全省各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

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制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统筹协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市州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协调机构。各级工信部门要着力做好本级政府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服务、协调等具体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要围绕传统全省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扶持已经发展起来的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和壮大新兴的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融合。各新闻媒体和互联网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国家和省上出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重要意义、发展成就和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良好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 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3]9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92号2003年8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体改办、省经贸委、省贸经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连锁经营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连锁经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省连锁经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省已有连锁经营企业50家,连锁门店385个,实现销售额25亿多元,从业人员1万余人。我省连锁经营的特点,从经营业态上看,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餐饮服务连锁店等形式发展较快,从经济成份看,个体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份积极参与,发展迅猛,国有经济占主体的格局已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从行业上看,除传统的商业部门外,连锁经营已涉及到粮食、医药、工业、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烟草等多个行业,从区域分布来看,兰州、天水、白银等大中城市发展较快,其他地区发展较慢。 当前,我省连锁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较小。连锁企业平均门店数不到10家,2001年的销售额只相当于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77%,规模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规范化水平低,配送中心建设严重滞后,投入不足,经营管理人才缺乏,配套政策不完善,市场不规范,影响了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认识发展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消费方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先进的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其实质是通过采购、配送、销售、经营和决策等环节的专业化,店名、店貌、商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商流、物流、信息流的集中化,达到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实现规模效益。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对促进生产、流通、消费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是推进我国流通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政

第五篇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五篇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把旅游和文化产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 把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壮大服务业规模,拓宽服务业领域,优化服务业结构,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强化政策支持,推动服务业与工业化、城镇化的融合与互动发展,全面提升服务业总量、质量和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吸纳就业能力。 第二十章大力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围绕提升工业竞争力和提供配套服务,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适应城乡居民生活需求和消费结构升级趋势,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第一节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依托重要交通枢纽和交通网络节点,以中心城市和工业聚集区为重点,整合资源,优化要素配置,着力构建与工业化相适应的现代物流体系,加快把现代物流业发展成为服务业的新兴支柱产业。重点把贵阳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现代物流中心,把遵义、六盘水、毕节等打造成为省域重要物流中心,把兴义、都匀、凯里、铜仁、安顺等发展成为区域性重要物流中心,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工矿区发展物流中心,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物流园区和物流基地。推进全国性物流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大型现代物流企业。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制造业和物流业联动发展。加快发展快递物流。加强物流业新技术开发利用,提高物流企业的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 积极发展金融业。完善经济金融互动发展的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合作。继续推进“引银入黔”工程,积极引进国内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到贵州省落户;积极吸引国内有实力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到贵州省发展。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做大做强一批地方商业银行和投资机构,增强地方金融机构竞争力。积极发展农村金融,促进城乡金融业合理布局、协调发展。规范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资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定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12〕32号 2012年3月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 属各企业: 为切实提高为企业生产服务水平,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现 就加快全省生产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生产性服务业是为企业生产提供中间服务的服务业,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省正处于黄金发展期、机遇叠加期、奋力跨越期,切实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努力提高生产服务能力和水平,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迫切需要,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选择,是促进二、三产业互动发展的重要步骤,是全面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战略举措。各部门、各市州一定要从加快实现富民兴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努力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区域发展战略和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抢抓产业转移的机遇,以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切实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到2015年底,在兰州、天水、酒泉等有条件的市州形成1-2家收入过2亿元的大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在全省5大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实现新突破。 (一)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实现新突破。围绕打造物流公共信息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物流政策三大平台,构建省内城际现代物流配送、西北区域物流集运、国际联运通道三大体系,形成以兰州为中心覆盖全省的“一个物流核心圈、四大物流通道、六大物流枢纽、六大物流集聚区”的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以建设兰州全国物流示范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快兰州市商贸物流中心、集装箱节点站、无水港、武威南煤炭集疏中心和天水物流园等一批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集中精力做大做强主业,与物流企业加强各种形式的战略合作,推进物流需求社会化。加快物流园区(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制造业集聚区物流资源和物流功能整合,积极引导工业园区、生产加工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释放物流需求。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联运等传统物流企业功能整合和业务延伸,不断提升一体化服务水平,加快向现代物流服务提供商、供应链集成商转变。支持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实行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1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 三类: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 甘政办纪〔2011〕34号 研究支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1年6月30日,省委常委、副省长石军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支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张家川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有关问题。省政府副秘书长马自学,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及天水市政府、张家川县政府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会议听取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张家川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汇报和各有关部门及天水市、张家川县政府对涉及到的扶持政策、项目建设的建议。会议认为,张家川县自成立以来,在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全县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社会事业明显进步,发展活力逐步增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受自然条件、区位、历史等因素的限制,张家川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经济总量小,财政困难,基础设施欠账多,贫困面大且程度深。张家川县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着力支持张家川县加快发展,对于促进我省与陕西省的经济交流合作、维护渭河中下游生态安全和加强民族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会议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张家川县予以支持: 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今后省上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时,对张家川县的补助系数高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同时,省财政每年安排张家川县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 二、扩大投资补助规模。对张家川县自行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对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开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一步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中央和省安排张家川的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农林牧水气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政府投资配套,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三、强化扶贫开发支持。将张家川县纳入“十二五”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区域和省上特别困难县范围,在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继续倾斜安排少数民族特困片带专项资金。力争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增幅不低于民族地区重点县平均水平。 四、加快交通项目建设。将秦安(莲花)—张家川—陕西陇县(石槽沟)和张家川—清水—麦积高速公路建设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并积极推动实施。尽快启动实施张家川县城至恭门火车站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加大县乡公路升级改造、通畅公路工程建设力度。 五、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帮助张家川县加快城区集中供热管网改扩建、城区供水设施改扩建、城区防洪工程、城区供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投资支持。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相关政策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相关政策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相关政策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相关政策 放宽市场准入 一、放宽市场准入 ----坚持“非禁即入”,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所有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内外资实行同等待遇,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开放。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适用。鼓励外商参与我市服务企业的兼并重组,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外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服务企业。 ----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可先行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放宽对科技服务类企业注册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科技服务类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税收优惠 二、实施税收优惠 ----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8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铎 2016年7月18日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关于深入推进四百机制提升精准管理精细服务效能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入推进四百机制 提升精准管理精细服务效能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力度,推进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进一步提升职能部门精准管理、精细服务效能,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重大项目靠前指挥、复杂工作扁平管理、重要政策点对点宣讲、融资需求银企直通的原则,以量化管理为基础,通过实施百个重大项目党政领导包抓推进百名厅局长精准服务帮扶百家企业百名处长百场政策宣讲百名行长千家企业银企需求对接的四百机制,达到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实施、强化领导与企业帮扶联系、重点政策上通下达、降低银企需求信息成本的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实施百个重大项目党政领导包抓推进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分层管理和推进原则,分年度编制省级、市级领导包抓推进省列、市列重大项目表,明确省级、市级领导包抓项目责任。按照一个项目、一名包抓领导、一支包抓团队、一个推进方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年度省列重大项目、市列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及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年度重大项目落地开工,确保包抓项目顺利推进。 (二)建立和实施百名厅局长精准服务帮扶百家企业工作机制。在靠实靠细领导包抓责任的基础上,从实施的十大生态产业项目中精选100个发展前景好、前期工作成熟的新建项目或投资完成率低的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推进和企业实际,按照问题精准、责任精准、措施精准的原则,建立工作机制,由相关部门厅局长对项目实施企业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帮扶,切实形成通过服务帮扶企业促进产业项目落地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和实施百名处长百场政策宣讲工作机制。以基层需求为出发点、以难点问题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方案(最新)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方案 为推动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与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x理论、“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商贸活区”发展战略,以规划为先导,以项目建设为切入点,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为着力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实施资源整合、要素重组、规模集聚和产业升级,推进现代服务业快速、高效、优质发展,使现代服务业成为我区经济新的增长极。 (二)发展目标。 到“x”末,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由x年的26%增加到28%;生产性服务业、新型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80%以上;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8%以上;建成50万平方米的保障性安居房和12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60%以上。 二、总体思路 (三)根据我区总体规划及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抓住国家对大别山片区扶贫开发的政策机遇,统筹规划工业与服务业、城市发展与配套服务业,合理规划区域布局和功能布局,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的服务

业四大区域板块,即以传统专业市场、饮食、大型超市为主的老城商业板块;以金融服务、交通服务、房地产开发、宾馆会所为主的北部新城板块;以现代家具展示、商务服务、旅游休闲为主的园区与城区结合部新型功能板块;以火车站为中心的仓储物流板块。 三、主要任务 (四)积极发展商贸服务与现代物流业。整合现有零散的物流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培育商贸龙头企业,壮大物流企业实力和规模,建成区域性的物流中心。 (五)稳步发展房地产产业。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宅,建设一批房地产开发重点项目、精品项目,提高我区房地产业水平。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力度,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 (六)加快金融和保险服务业发展步伐。重点引进金融业法人机构,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服务内容,积极发展农村金融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业,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水平。 (七)加快发展商务服务业。积极引进会计、法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商务服务体系,搭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库及相应的网络平台,提升我区商务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八)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基础网络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以互联网、移动通讯网、数字有线电视网、无线宽带网络为载体的新型服务业。广泛开发和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资源体系,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5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伟平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测、验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质量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生产的能力。 耕地质量管理包括对耕地的使用和养护、耕地地力建设、耕地质量监测、农田环境质量监测、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与检查验收。 第四条耕地质量管理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质量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的,占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占用耕地的质量水平。 第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工作,组建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的保护建设与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影响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评定验收; (三)组织实施耕地质量的等级认定; (四)对耕地质量实施动态监测; (五)拟定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技术规程; (六)组织实施耕地质量建设,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质提升、中低产田改造、科学用水、新技术研发等技术推广活动,为耕地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土壤肥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展览业发展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0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6 【实施日期】2015.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5〕1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近年来,在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品牌展会的示范带动下,我省展览业实现了较快发展,展会数量和规模明显提升。但由于我省展览业起步较晚,在配套设施、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基础相对较弱,展览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同我省文化、旅游等优势资源还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推进我省展览业快速发展,带动内外贸易、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布局 (一)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展览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展览业转型升级,争取到2020年,全省专业展馆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年举办各类展会160个左右(规模150个标准展位以上),年度展览面积超过120万平方米,展览业直接收入8亿元以上,带动相关产业收入80亿元以上。加强展馆设施建设,扩大展览面积,实现展览场馆功能更加完善,配套设施更加完备,展览业发展环境日益优化,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部门协同配合更加有力,行业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有效的发展目标。 (二)发展布局。充分利用“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区位优势,围绕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重要门户和次区域合作战略基地的战略定位,发挥我省物流通道、交通运输的枢纽作用,科学规划行业区域布局。推动兰州、敦煌成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国际展览城市,推进天水、酒泉、张掖、临夏等市州成为我省展览业发展重点城市,增强集聚效应和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陇东南地区发挥电子机械制造、中药材、特色农产品、养生、民间工艺品等领域的优势,推动展览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河西五市依托新能源、旅游、文化、生态农业、葡萄酒等产业优势,积极举办各类专业展览。鼓励临夏州举办少数民族用品、清真食品展览。推动区域特点显著、产业特色鲜明的重点展会品牌化发展。 二、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三)支持大型品牌展会。对我省目前已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天水伏羲文化节、中国(甘肃)国际新能源博览会、中国(临夏)国际清真食品和民族用品博览会等展会,加大支持力度,提升规模和档次,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国际化水平高、全国知名的品牌展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旅游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今后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为进一步改善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制环境,增加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改善服务业内部结构,提高服务产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建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快县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一)以山水田园资源为优势,突出发展休闲旅游业。 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环境优势,明确旅游定位,培育旅游品牌,整合旅游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休闲旅游知名度。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积极打造天府水城旅游品牌,优先发展休闲旅游业,打造生态环境优良、休闲旅游舒适、节庆活动精彩、旅游设施配套的“休闲之城”。依托独特的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全方位多层次开发具有特色的商务休闲、消夏度假、专题旅游等,大力发展短线休闲旅游项目,突出水上游乐主题,举办丰富多彩的节庆活动。引进一批重大旅游项目,开发一批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带动房地产、批发零售、休闲餐饮等产业协调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发展格局。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开发等重点景区,实施景区农民转移安置和封山育林,为旅游开发创造良好生态环境。开通沱江小三峡、九龙长湖景区旅游航道,开通县内各重点旅游景区旅游专线,完善重点景区配套服务设施,提高旅游服务水平。鼓励发展星级旅游饭店、农家乐和乡村酒店,大力发展社会化、大众化休闲(度假)旅店住宿。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组建国内旅行社,开办旅行社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组建旅游车船队(公司),提高旅游综合接待能力。 (二)以建设山水田园城市为突破口、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对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城乡一体化、加速资金周转等方面具有明显促进作用,成为近年来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房地产业起步较早、发展势头好、优势突出。2010年,县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11.4亿元,占全县固定投资总额的10.3%,开发商品房面积146.87万m2,竣工面积31.33万m2,销售面积50.57万m2、销售额达16.49亿元,由此可见,房地产已成为县的支柱产业,“富税”效应明显。但总体说来,的房地产发展与山水田园城市建设还不相适应。我们还要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合理规划,有序开发,稳步推进。利用城郊丰富的资源,做大房地产业,把建设成为环境一流、品味优雅的山水之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六部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省委办发[2001]1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日期】2001.03.27 【实施日期】2001.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 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1]18号)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

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在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加强和改进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历史拖欠一次性补发之后,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拖欠问题,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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