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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研究 - 正文

02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研究 - 正文
02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研究 - 正文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建设标准

?成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体育局

2018.12

前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选址布局 (3)

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

5建筑设计 (7)

6室外场地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 (12)

条文说明 (13)

1总则

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1.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0.4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1.0.6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术语

2.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以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配套建设于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设施用房、室外场地和设备。

2.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房屋建筑。

2.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3选址布局

3.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以人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灾及管理等要求,应设置于方便到达、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好、环境和景观较佳的位置。

3.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毗邻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

在符合本条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宜与所在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其他配套建设设施或活动设施相邻或统一设置。

3.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应与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圾转运站、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水泵站、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等产生污染、噪声以及生产或储藏危险品的设施毗邻。

3.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用房毗邻。

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1配建指标

4.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居民住宅区的住宅总套数,按不少于 0.12平方米/套配建,且应不小于 50平方米。

4.1.2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住宅总套数,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4.1.1条所要求配建的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4.1.3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得与4.1.2条所要求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抵扣。

4.2功能设置

4.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文体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

文体活动用房主要供信息阅览、文化交流、广播影视、宣传展示、体育健身等活动使用。

辅助用房主要为卫生间,另外可包括独立设置的饮用水供应、储物或设备功能空间。

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1。

表4.2.1 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功能设置参考表

2、“●”表示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〇”表示基本功能之外可以增加配置(非必须配置)的功能。

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如果包含按4.1.2条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则所有室内体育健身功能均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4.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由文化活动场地和体育健身场地组成。

文化活动场地主要供文化观演、信息阅览、宣传展示等室外文化活动使用。

体育健身场地主要包括器械健身点、球场、游泳池、儿童游戏场等室外体育健身功能空间。

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2。

表4.2.2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功能设置参考表

配置)的功能。

5建筑设计

5.1建筑

5.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设置于一层或二层,不应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5.1.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根据布局情况,设置直接通达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独立步行出入口。

5.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应与其他建筑功能相互干扰;当与其他设施用房共用交通廊道时,应成套布置。

5.1.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空间组织宜满足灵活转换使用功能的要求。

5.1.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容易产生噪声、振动的功能空间应动静分区。

5.1.6主要使用房间室内净高应不小于2.8米。

5.1.7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当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并可借用同一楼层、服务半径不超过50米的卫生间时,可不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设置卫生间。

5.1.8供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使用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米;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梯段休息平台

区内设踏步;踏步面层应采用防滑材料。

5.1.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5.1.10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过厅、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门槛,其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设明显标志。

5.1.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主要用房应自然采光、通风。

5.1.1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室内各房间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等级不应大于45dB,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空气隔声等级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1.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进行节能设计,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

5.2设备

5.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的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5.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使用可靠、经济的智能化系统,其监控系统应纳入居民住宅区的监控系统。

5.2.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预留在使用阶段安装和使用空气调节系统的条件。

6室外场地

6.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周边,应设有可识别性强的指示标牌,指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出入口方位。

6.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邻近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或居民住宅区内的集中绿地设置,其中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可在居民住宅区内分散设置。

6.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不宜紧贴建筑外墙设置。

6.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原则上应设于居民住宅区的室外地面层。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设于低层建筑的屋顶。设于建筑屋顶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除满足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结构、消防、疏散、安全等要求,并不得干扰周边建筑的正常使用。

6.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要求。

6.0.6居民住宅区内的室外广播系统宜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结合设置。

6.0.7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营造美观、宜人的环境景观,宜根据场地和活动的特点,加强公共艺术作品的配置和绿化种植的景观性。室外场地中的文化活动场地宜采用硬质铺装。

6.0.8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内及边界位置,不应种植带刺、有

毒的植物。种植容器和种植方式,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6.0.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配备照明设备,满足夜间使用的要求。

6.0.10器械健身点、儿童游戏场地宜视线开阔,便于观察,地面应采用环保性、柔性材料铺装。场地宜采用植物或遮阳设施遮阳。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用“必须”;

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应”;

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宜”;

反面词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5《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

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7《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

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9《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 T1100-2014)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14)

2术语 (16)

3选址布局 (17)

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18)

5建筑设计 (23)

6室外场地 (27)

1总则

1.0.1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涉及到公共文化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执行)中均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国家、我省尚未针对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制定专门的技术性标准或规范。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将为相关规划、设计和建设提供技术性依据,规范和促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1.0.2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内的新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居民住宅区的范畴较广,街道和社区层级规模的居民住宅区应分别按《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和《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配套建设街道综合文化站和社区服务站(含公共文化设施)。作为补充,本标准对住宅地块层级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标准做出规定。因此,本标准中的居民住宅区特指由城镇道路、自然分界线或其他地块用地红线所围合,并不被城镇道路所穿越的完整住宅地块。

本条所指的改建、扩建,不包括外观风貌整治、增设坡屋顶或电梯等等不增加住宅或其他配套建设用房面积的改建、扩建。

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

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参照此标准执行;在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可选择性地参照此标准执行。

因多种原因,部分乡村住宅区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模式进行建设,对于此类乡村住宅区,可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也可按此标准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1.0.3本标准是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的补充和细化。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涉及多方面的要求,除满足本标准所设定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由建设主体负责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的组织和管理,也包括向居民开放后的使用、维护和管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有利于不同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相互间的功能互补、开放共享,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效和品质。

为保证及时供居民使用,对于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1.0.6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2术语

2.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于居民住宅区内,主要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包括设施用房、室外场地和设备。

2.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指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房屋建筑部分,包含建筑设备。

2.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指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部分,包括设备和活动器械等内容。

3选址布局

3.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作为基层便民服务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可达性;考虑文化活动内容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使用需求,应具备较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作为文化设施,应设置于环境和景观较佳的位置。

3.0.2不同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可以设置互补的功能,通过相互间的开放共享,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效和品质;同时,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如能毗邻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有利于增加活动的多样性。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设施用房应毗邻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

在符合本条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宜与所在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其他配套建设设施或活动设施相邻或统一设置,以便更好地满足居民的使用要求。

3.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作为公共使用的基层便民服务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品质有所要求,不应毗邻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圾转运站、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水泵站、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等产生污染、噪声以及生产或储藏危险品的设施。

3.0.4为避免受到设备运行的机械噪声影响,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用房毗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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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建设标准 ?成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体育局 2018.12

前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选址布局 (3) 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 5建筑设计 (7) 6室外场地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 (12) 条文说明 (13)

1总则 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1.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0.4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1.0.6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3年6月26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

河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河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2016—2020年) 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一)基本服务项目 1、读书看报 (1)公共图书馆(室)、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含电子文献)不少于0.6册(件),人均年新增公共图书馆藏量不少于0.03册。农家书屋基本配备的图书不少于1200种、 15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5-1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少于100种(张),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组织读书活动不少于4次。 (3)省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150TB,市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25TB,县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3TB。 (4)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实时更新,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和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收听广播 (1)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2)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电视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中央1、7、 13套,省第1套和地市1套电视节目)。 3、观赏电影 (1)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每一行政村每年不少于12场,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2)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4、送地方戏 (1)县(市、区)要在行政区域内重点扶持不少于1个文艺院团。 (2)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有5场以上戏剧戏曲等文艺演出。价格按照省级不低于10000元/场、市级不低于5000元/场、县级不低于3000元/场进行采购。 5、设施开放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和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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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建设标准 ?成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2018.12

前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选址布局 (3) 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 5建筑设计 (7) 6室外场地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名录 (12) 条文说明 (13)

1总则 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1.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 1.0.4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需要增加、调整部装修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完成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1.0.6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2010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 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汇报

**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汇报 (2014年7月10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文化**的战略部署,市委出台了《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了一大批文化惠民工程,大力加强了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丰富和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全市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通过实施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一批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文化惠民工程,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前,全市有市、县(市、区)级艺术馆(文化馆)8个,从业人员68人;有县(市、区)级公共图书馆 7个,公共图书馆藏书183万余册,从业人员72人,阅览室座位近2000个;有市、县(市、区)级博物馆、纪念馆14个,从业人员292人,年均举办展览50多次,举办培训90多次;有演出场馆9个,有各类艺术表演团体12个,从业人员331人,年均服务观众44万人次,其中服务基层观众35万人次;有乡镇综合文化站134个,总藏书50多万册,从业人员184人;已完成全市1783个行政村农家书屋工程全面覆盖的建设任务;全市1900个行政村(含居委会)实现了有线广播村村响;建成7个县级、134个乡镇街道办共141个广播室;建成了57个激情广场文化活动示范点。 (二)公共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一是成功举办各类大型文化活动。自2007年以来,我市承办了海峡客家高峰论坛、海峡客家歌曲创作演唱大赛、第五届福建艺术节、红旗颂等大型文化活动近20场次,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二是积极开展送书、送戏、送电影下乡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以来,全市共送书下乡50多万册书,各种歌舞、汉剧专场等下乡演出近300多场次,放映农村公益电影12万多场次,三是每年开展的书香八**全民阅读活动富有特色。每年开展优惠售书活动,开展每周推荐一本好书的电视专题论坛,举办中国梦.劳动美、阅读与人生、与快乐、与成长等全市职工读书征文活动。四是激情广场活动如火如荼。各活动点均按照要求添置了灯光、音响、乐器等演出器材,已建成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具备必要的水电、卫生、安全保卫等基础条件,每个点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丰富多彩,都有固定的大家唱、大家舞、大家乐的队伍,各项活动有序开展。五是群众性文化活动向品牌化发展。近年来,先后举办了红土地歌曲比赛、海峡客家旅游欢乐节、首届海峡客家歌曲创作演唱大赛、首届海峡客家山歌大赛、海峡客家书画展、首届海峡客家风情节暨定光佛文化节和被誉为天下第一龙的连城县姑田镇游大龙、被誉为乡村狂欢节的连城县罗坊乡走古事等传统文娱活动,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品牌性农村文化活动。 (三)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结构逐步趋向合理。据不完全统计,博物馆、群众文化艺术馆、图书馆、电台、电视台和乡镇文化站、乡镇广电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现有文化类专业技术人员531人,其中群文博137人(高级职称17人、中级60人、初级60人),图书资料的47人(高级3人、中级23人、初级21人),艺术专业118人(高级13人、中级51人、初级54人),播音主持35人(高级3人、中级13人、初级19人),记者编辑122人(高级18人、中级36人、初级68人),其他类72人。 (四)公共文化服务投入逐年增长。十一五以来,我市文化文物事业财政投入逐年增长。2007年--2013年,我市文化、文物事业费分别为3484.8万元、3144万元、13385.4万元、13582万元、15076万元、20631万元、3156万元。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市委、市政府设立了2012年至2016年**市农村文化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市农村文化建设补助资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节选) (国家体育总局) 一、一、市、地“五个一”工程 市、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简称市、地“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 (一)综合体育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 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 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 应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游泳馆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五)体育公园 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二、二、县(市、区)“五个一”工程 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简称区、县“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

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项目内容标准基本 服务 项目读书看报1.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乡镇公共电子阅览室开放时间不少于28小时;农家书屋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2.县级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1册以上,或总藏量不少于50万册;人均年新增藏书量不少于0.05册。农家书屋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刊不少于1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3.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每年组织送书下乡1万册次;县级公共图书馆对乡镇图书分馆每年流通不少于4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指导举办1次全民阅读活动。4.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显示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收听广播5.乡镇有线广播联网率达到100%,有线对农广播覆盖率达到80%;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每天播出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6.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7.通过直播卫星,免费提供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免费提供不低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免费提供不低于15套广播节目。观看电视8.有线电视联网率达100%(海岛包括微波方式),农村有线数字电视实际入户率达90%以上;电视自办对农栏目每周达3档(含)以上,平均每档不少于10分钟。9.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低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在城市和有线电视通达的农村地区,为城乡低保户免费提供基本有线(数字)电视节目。观赏电影10.为农村群众提供

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合理调整放映结构,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两年)比例不少于1/3。11.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看戏12.根据群众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平均每年为每个乡镇(街道)送地方戏曲等文艺演出5场以上。13.国有剧院每年举办公益性演出不少于12场。设施开放14.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15.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施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16.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免费使用。17.学校、工人文化宫、体育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文体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开放时间和免费项目由地方政府制定。文体活动18.每个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12次;每个乡镇(街道)每年举办文化节、读书节、运动会等文体活动不少于6次;每个村(社区)每年组织群众性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展览展示19.公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共美术馆每年分别举办免费展览不少于4次。文化走亲20.市、县(市、区)每年组织跨区域文化走亲5次。数字文化21.县(含)以上公共文化设施内免费提供Wi-Fi,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提供上网服务。22.通过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可以享受到数字文化服务。培训讲座23.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年举办公益培训或讲座不少于12次;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举办公益培训不少于6次。24.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每年举办公益培训或讲座不少于6次。 项目内容标准硬件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附件1: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0年文化工作要点》提出的“建立若干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文化建设”的要求,努力探索“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的工作方式,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文化部、财政部拟将共同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出发点,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民为服务对象,以基层特别是农村为重点,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

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充分通过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调动各地政府的积极性,集成、整合、提升“十一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广覆盖、高效能转变。 二、基本做法 (一)按照创建标准要求,确定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性意义的地区和项目,着力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和服务能力,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以及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模式。 (二)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相结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工作针对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国区域差异、城乡差异的具体实际,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设工作,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具体解决方案,形成一系列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手段和措施,努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是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设计研究成果是示

河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2016—2020年) 一、服务项目与容 (一)基本服务项目 1、读书看报 (1)公共图书馆(室)、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含电子文献)不少于0.6册(件),人均年新增公共图书馆藏量不少于0.03册。农家书屋基本配备的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5-1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少于10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组织读书活动不少于4次。 (3)省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150TB,市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25TB,县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3TB。 (4)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实时更新,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和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收听广播 (1)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2)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电视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中央1、7、13套,省第1套和地市1套电视节目)。 3、观赏电影 (1)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每一行政村每年不少于12场,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2)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4、送地方戏 (1)县(市、区)要在行政区域重点扶持不少于1个文艺院团。 (2)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有5场以上戏剧戏曲等文艺演出。价格按照省级不低于10000元/场、市级不低于5000元/场、县级不低于3000元/场进行采购。 5、设施开放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和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8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剖析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我国公共文化建设投入稳步增长,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但是,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与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相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在新的形势下,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任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基层为重点,构建体现时代发展趋势、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文化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

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先进文化,创新传统文化,扶持通俗文化,引导流行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有害文化,巩固基层文化阵地,促进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坚持政府主导。从基本国情出发,认真研究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按照一定标准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 坚持社会参与。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强发展活力,积极培育和引导群众文化消费需求。 坚持共建共享。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协同机制,明确责任,优化配置各方资源,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发挥整体优势,提升综合效益。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促进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某某区某某镇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含浦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建设文化强镇,推进岳麓区创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立标准》和《长沙市岳麓区创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便利性的要求,遵循统筹规划、重心下移、加大投入、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建立完善“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文化权益问题,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推进岳麓区创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打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为实现含浦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一)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的原则。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科学规划,从满足人民

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出发,集中力量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 (二)坚持保证基本、惠及全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积极探索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的路径、方式和方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三)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针对制约公共文化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先行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设计研究,着力深化文化站点改革,构建符合公共文化服务规律的科学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1、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功能提升工程。进一步提升某某综合文化站的设施功能,加强管理和软环境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全镇普及符合标准的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到全镇所有村(社区)都将建成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文化活动室,配备专职的文化管理员。 2、基层文化阵地工程。在全镇整合农家书屋、党员远程教育、共享工程资源和体育活动场所,形成村(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各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文化管理员,尽力达到“两室一厅(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多功能文化活动厅)”的标准,形成覆盖全镇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7.12.20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12.21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1日 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国家或者社会投资兴建,用于体育训练、比赛、教学和健身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第四条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和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满足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需求。 第五条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管、国土资源、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编制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范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工作方案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范农村文化广场建设 工作方案 翰风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性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公共文化设施,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通过建设并充分利用农村文化广场,大力开展农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教育,以先进的思想和优秀的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不断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提升农村文明水平,为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明确农村文化广场建设目标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到“十三五”末,逐步实现行政村文化广场建设的全覆盖。初步建成现代化、标准化、广覆盖、高效能的农村文化广场设施网络,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广场文化活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广场的文化载体功能和凝聚人心作用,组织引导、整合吸纳各类文化资源向农村文化广场集聚,调动农村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使农村群众就近参与群众文化活动、享受公共文化服务,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分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农村文化广场建设是文化惠民的德政工程、改善民生的福祉工程,并将带动农村文化的全面繁荣,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发展。 农村文化广场建设保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确保农村文化广场工程顺利实施,推动文化大发展,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目标提供支持。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明确领导责任分工,加强对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工程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将其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纳入部门责任目标,强化督查。建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落实资金保障。提倡和鼓励拓宽建设资金渠道,加大投入提高建设项目的档次。针对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国家和省级采用先建后补的扶持方式,即主建设方先行投入建设,工程完工报请主管部门,经验收合格后,给予适当补助。除此,各级政府应加大地方扶持力度,建立多渠道的资金保障机制。要因地制宜,统筹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可采取专项资金统筹、地方财政支持、村(社区)自筹、共建单位帮扶、社会捐助的办法,形成多渠道有效融资机制。 农村文化广场规范化建设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工程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允许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本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经济适用,合理规划,反对浪费的原则。整合有效资源,提高利用率。活动室能综合利用的绝不分设。文化广场应具备多种服务功能,以满足文艺演出、大型集会、多项体育运动等文体活动的开展,以及应急避难等。避免重复建设。 一、农村文化广场的基本建设要求 农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农村文化广场是村屯文化中心,选址应方便群众参与,利于疏散的安全地带。基本建设要求:要做到“硬化、亮化、绿化、美化、人性化、标识化”。 (一)硬化:农村文化广场面积一般按当地人口计算,人均占地1平米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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