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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2、残疾人是较为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保障有着较健康人更多、更迫切的需求,但不同的残疾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亦有着差异,如社会救助、就业保障、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等等。

3、艾滋病群体、吸毒人员等。艾滋病人、吸毒人员客观上仅靠他们本人或家人确实难以承受医疗、戒毒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如果国家和社会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任其自生自灭,可能会对其本人和他人带来毁灭性的灾难。特别是艾滋病患者,如今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弱势群体。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

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或者制度缺陷等社会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下岗失业者、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囚犯等。

1、下岗失业者。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由于企业改制而导致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下岗人员,并非完全是由个人的原因造成的,绝大部分是因为或者政策而造成的。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迫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才能维持最低或基本生活。

2、农民工。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志,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由于自身及社会原因农民工很难真正融入城镇社会,许多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或生活贫困的境地,反映了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同样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农民工之所以会区别于城市工人,并且在城市中沦为弱势群体,除去本身素质较差、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原因,与现行制度的限制有密切关系,当然这种制度限制实际就是权利的分配方式。在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中,80%的人从事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以及陷入生活困境,如近几年不断增长的农民工工伤事件,其中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等。来到城市以后,他们发现无法真正进入城市,他们仍不可能享有城市居民才享有的权利,例如子女入学、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都不能与城市户口的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并且在无处不在的巨大的失业压力下,仍然脱离不了弱势地位。

一、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障存在的缺陷

1、现行《宪法》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48条规定妇女的权利。第49条规定妇女、老人、儿童的权利。以上4个条文,分别涉及了对伤残者、疾病者、老人、妇女、儿童的保护,体现了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此外,在我国的一些基本法和专门制定的特别法中,也能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立法缺陷

(1)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总量上是比较少的,且分布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只有很少几部法律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门规定。(2)在内容上是狭隘的。这些规定大多认识到了弱势群体在行为能力上的缺陷,而相应的予以法律保护。比如《民法》通则给无行为能力人指定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其它部门法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在这方面的规定较多,但对如何具体保护则规定不多。如《宪法》对弱势群体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缺乏应有的规定。《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比如关于赡养、工伤、刑事诉讼等而设定,而不是根据公民的具体情况,因而范围过窄。(3)这些法律规定的涵盖面太窄,与社会的发展有所错位。不仅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而且农民、民工,城镇贫困居民也是弱势群体,且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后者的问题变得更加重要,而我国法律对后者保护甚少,或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比如农民问题,我国农民的负担是非常沉重的,中央制定了各种法规、政策来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效果并不明显。强加在农民头上的各种费用摊派等负担仍然很重,农民的收入减缓,农民在弱势群体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因而,加大保护农民权益不受侵害的立法力度非常重要。

3、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机制缺陷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的权利的法规,但凭其本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对社会上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

这个机制就是宪法诉讼机制。由于我国缺乏宪法诉讼机制,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极其困难。有时弱势者一项权利保护不足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许多权利的实现。如北京民族饭店

的职工王春立等16人在1998年人大换届选举时,在民族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也未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他们要求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二审法院均不受理。理由是该诉讼没有法律根据。案中的16名下岗工人不仅失去了在该饭店的就业权,而且带来了政治权利的被侵害,更进而丧失了司法的保护。无疑,宪法规定的权利难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宪法诉讼的有力保护。我国没有采用宪法诉讼手段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原因复杂,既有文化观念和物质条件的制约,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宪法确立的体制存在缺陷。由此导致弱势群体处于边缘化的状况。现在许多人认识到宪法诉讼保护极其重要,“各国经过多年的经验,认为宪法虽是政治法,但是要靠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来维护宪法却很困难,所以需要司法来担当护宪的任务。”

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宪法诉讼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从“静态”而言,它是一项宪法制度;从“动态”而言,它是一项宪政活动;从规范层面而言,它是一套宪法性程序,是追究违宪责任的机制;而从价值层面而言,它是人权保障之基本条件且具多维性。通过宪法诉讼可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规制,从而实现人权保障的最大化。可以说,无诉讼即无宪政;换言之,有诉讼才有宪政。

运用宪法诉讼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是一个系统工程,应

当借鉴其它国家的有益经验并考虑我国国情,采取一系列配套措

施。

1、完善立法,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

毋庸置疑,按照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的要求和标准来衡量,我国的立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有相当的差距。比如,法律虽然规定了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的特殊保护,但对实现这些保护的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并未在法律中作量化的规定;对于侵犯这些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通过何种程序来防范和惩处,也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另外,还有许多弱势群体的权利诉求未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保护,如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平等劳动的权利、劳资纠纷时罢工的权利、贫困者要求获得医疗保健和经济救助的权利等等。以上的各个方面尚需在今后的法律中得到明确的规定。首先要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实现与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的宪法”。因此,充分发挥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功能和义务,应当是基本权利的固有内涵,是宪法规范的基本功能与宪法规范作用发挥的基本目标。要通过修改宪法,把贫困农民、城市民工和城市新贫困者作为弱势群体

予以特别保护。增设宪法法院行使宪法诉讼审判权,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其次,要完善与宪法配套的部门法。虽然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和内容,但由于我国部门法规范尚不健全,特别是不少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确认与保障,不少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法的保护。这就产生了基本权利虚置的问题。

据统计,我国宪法规范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十八项之多,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九项基本权利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九项则长期停留在宪法字面上,缺少成为实践中的权利的必要渠道。再次,要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度。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这批权利贫困群体被日益边缘化,将对主流社会和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而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方式常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的,这种方式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2、建立宪法诉愿制度

宪法诉愿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在穷尽其他救济程序或法律没有规定救济途径或其他救济程序根本不济时,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予救济的制度。构建宪法诉愿制度应注意两个问题。

(1)宪法诉愿制度应体现以下特征

主观诉讼。当事人提起宪法诉愿的直接目的在于恢复与补救自己被公权力侵害的宪法权利,因此,宪法诉愿属于主观诉讼的范畴,一般公民要想具备实质意义上的请求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两个标准:其一,直接或间接利害标准。公民必须与诉愿案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否则无权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其二,成熟标准。公民所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现实的而非臆断的或是达到明显的危险程度,否则该诉愿案便是不成熟的诉讼。基本权利诉讼。如前所述,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相比具有不可或缺性、稳定性、母体性、不可替代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转让性。由于基本权利对于一个公民而言十分重视;因此在其得不到其他救济的时候,应允许其向宪法法院直接提起诉愿。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宪法诉愿是基本权利诉讼。最后性诉讼。宪法诉愿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程序,其必须遵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原则。只有在其他救济方式用尽或者不济时,才能启动宪法诉愿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诉愿是最后性诉讼。裁量性诉讼。由于基本权利涉及面相当广泛,宪法诉愿的潜在案件数量是相当巨大的,而宪法法院的司法资源又相当有限,因此,宪法法院对于是否受理

宪法诉愿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而言,宪法法院只受理对于一国法治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所以宪法诉愿是裁量性诉讼。

在宪法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宪法诉愿审判的工作量是最大的。宪法诉愿审判权也是宪法法院最经常行使的权力。如在德国,到1989年为止,已受理的宪法诉愿案件达7500件,1989年以来每年有近4000件宪法诉愿审判请求。这是因为宪法诉愿对于维护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人权有着其他审判形式所无法替代的意义和作用。

(2)建立宪法诉愿制度应遵循以下规则

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规则。宪法诉愿由宪法法院受理,而全国只设立一个宪法法院,因此,宪法法院受理宪法诉愿的标准是相当高的。各国在对宪法诉愿诉讼请求的审查中,均要求提请人遵守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规则。

律师垄断代理原则。宪法诉愿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当事人也需要有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所以在宪法诉愿案件中贯彻律师垄断代表原则是必需的。提起宪法诉愿诉讼的当事人一般应当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宪法法院认为需要驳回宪法诉愿时,可以决定不聘请代理人。宪法法院决定不聘请代理人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宪法法院在指定代理人后,应将代理人聘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书面审理原则。宪法法院对宪法诉愿的审判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开庭或口头辩论的形式,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宪法法院根据情况或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进行证据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本人或证人,要求当事人或关系人提交文书、帐本、物品及其他证据资料;请求专家进行鉴定;检查必要的物品、场所及实物;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记录以及资料、证实审判所必要的事实等等。宪法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拥有普通法院的一切诉讼权力,并可对妨害宪法诉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

3、完善现行司法体系

我国的宪法诉讼体制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与宪法法院的专门审查为主,辅以普通法院审是宪法诉愿案件的审判体制。具体制度构想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决定了全国人大在我国宪法诉讼体制中必须占有最高地位。

(2)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实施宪法监督、受理和审判宪法诉讼案件的专门机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由于宪法法院比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地位和权威上要高得多,所以,宪法法院法官人数应由宪法作出明确规定。

(3)普通法院。在现行司法体系下,可先由普通法院对宪法诉愿案件实行管辖。这样既有利于适时保障弱势群体的宪法权利,又有利于为宪法法院的宪法诉讼积累经验,且无须修改宪法即可实现。因为,排除宪法进入诉讼,既无宪法依据,也无其他法律或政策依据。宪法条文进入诉讼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本应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

4、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行使宪法诉权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取决于权利主体自身的状况。总体上看,公民权利的实现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1)法律意识的高低和法律知识的多少;(2)受教育的程度;(3)经济状况;(4)所处地理环境等。而弱势群体在上述几方面往往都是相对薄弱而处于不利地位的。这也使得弱势群体法定人权的实现缺乏必要的保障。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无差别实际上是有差别的。根据罗尔斯提出的差别补偿原则,由于出身和天生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当给予某种补偿。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只有如此他们才能得到与其他人相当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就一个公民而言,如何使国家法律赋予个人的种种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或者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遭受侵害后,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救济,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赋予每位公民所享有的诉权,即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使自身的权利免遭侵害。对一个自然人而言,其诉权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人也不能加以剥夺的,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但是,每位公民在行使各自的诉权时,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其行使诉权的效果却大不一样。也就是说,每位公民在行使诉权时,无不受自身条件的影响。其中,法律意识和经济状况是尤为重要的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大量侵权案,被侵权人要想通过行使诉权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否则,他将缴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句西方法律文化的谚语,其意义非常明确:权利若得不到保护、权利受侵害若得不到相应的补救,就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由于其弱势原因,若不得到法律援助,就无法行使诉权,既便设定了诉讼制度,其人权仍然得不到保障。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有义务保证国家颁布的法律得以实现,有责任保证其赋予每位公民享有的法律人权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而国家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还应包括建立国家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需

要采用法律救济手段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弱势群体提供免、减法律服务费或诉讼费,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制国家的本质要求,是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援助制度中,国家是援助义务的承担者,国家应完善法律援助的立法,健全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援助学科。同时,

国家还应负责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资金供给制度,使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具有较为稳定的经济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从表现形式上看,是给弱势群体以经济上的支持,但最终目的却是给这一群体以法律上的援助,使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这是法律援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区别。

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始于l994年,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从刑事诉讼领域已扩展到民事诉讼及非诉讼领域,受助对象也从单纯的刑事被告人扩大到盲聋、哑、妇、幼、老等社会弱势群体。实践证明,法律援助制度对人权的实现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法律援助职能的实施,有利于把弱势群体纳入人权保障的轨道。法律援助制度就其实施宗旨而言,负有对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救济的职责,这是一个健全的法制所不可缺少的救济机制。随着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弱势群体提起宪法诉讼理所当然可以享受法律援助。到那时,法律援助制度才称得上健全和完善。

结语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障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对弱势群体进行宪法诉讼保护也不是万能的。宪法诉讼保护只是救济弱势群体的方法之一,并不否认、排斥其他方法。宪法诉讼主要是作为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最后屏障。因而,在推行宪法诉讼保护弱势群体权利过程中,仍然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联动,使之进入良性轨道。本文借助社会学、宪法学理论成果,对弱势群体宪法保障问题进行的尝试性论述,决然称不上一家之言,仅是在思索中探询,在探询中求证的学习结晶。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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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较大,具有自身特征的复杂群体,在社会中处于极低的地位,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关键,应通过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等措施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 弱势群体;形成原因;弱势类型。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现状 (一)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 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通俗地讲,势群体就是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人群,可以界定为: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在社会层次结构中,是收入水平低(即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准低(即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和生活处境难(即无固定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以维持生计)的贫困群体,可认为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形成与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以及结构调整的社会背景有着直接的联系,属体制转轨性或结构调整性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 1.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 2.“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3.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赵雪纲1,王雅琴2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2.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摘要】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须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机制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护体系。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体系;社会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08)17-0075-03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而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渐渐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弱势群体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平等权、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物质保障权、教育、科研、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保护弱者是法律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走向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通过制度的建构使弱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或得到补偿。“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他们最终能对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以某些人的苦难可以以一种更大的总体善中得到补偿这种借口去为体制进行辩护”。① 一、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法律体系即为弱势群体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和救济。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但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保障主体规定不明确;许多规定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明确。更重要的是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数量不足,缺乏整体规划,且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不成体系,造成了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状况。针对性解决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具有基础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首先应当完善宪法的保护,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和保障,使宪法首先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宪法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具体内容由相关的部门法具体化:一方面要针对不同弱势群体及其权利诉求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在改善其基本生存状况的前提下,重点放在如何使其“由弱变强”,即以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投资为根本性保护措施,使他们接受较多的教育并掌握现代技术,从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以落实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与就业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以法律手段健全综合性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体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就业促进和劳动保障立法、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从主体方面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所有福利性、服务性、公益性的活动都是由政府负责和推行,几乎所有的资源都由政府提供,这种情况在最近10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团体及社会服务机构对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②就内容而言:一要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将对劳动 【收稿日期】2007-01-23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廷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第16页。 ②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作者简介】赵雪纲(1973-),男,河北人,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哲学;王雅琴(1971-),女,山西人,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輫輳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毕业论文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目录 一、我国弱势群体分析 (2)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2) 1.弱势群体的含义 (2) 2.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2) 1.社会原因 (2) 2.个人原因 (3) (三)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 (3)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1. 法律体系不完善 (3) 2. 救助对象存在不公平性 (3) 3. 救灾救济面还存在很大局限性 (3) 4. 救助水准偏低 (3) 三、健全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 (3) (一)就业保障机制 (3) 1.政府推动:积极预防失业 (4) 2.社会保障:失业补救 (4) 3. 提高个人素质:积极寻找再就业途径 (4) (二)医疗保障机制 (4) 1.应建立对危、急、重病人的医疗救助制度 (4) 2.健全适用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的社区卫生保健制度 (5) (三)完善教育机制 (5) (四)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5) 1. 正确定位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职责 (5) 2.制定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原则 (5)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同时,我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万—5000万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任务还很重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日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全国积极推进。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8040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2.83亿元,5200多万农民得到合作医疗报销补偿。 但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四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之二)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之二)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之二)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8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资料 1.“两会”期间,“社会保障”成了代表、委员们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并且把关注的视线延伸到了城市最低保障金无法覆盖的下岗职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体制外”的贫困人群身上。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强调了“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协调和指导,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合法权益”,并希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拿出具体的措施来,为农民进城打工办些实事”。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

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排序首先当推贫困群体。市场体制在带来不断增长的经济财富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其他专家的测算

论文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开放本(专)科 毕业作业 题目: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分校:北京电视广播大学平谷分校 年级:12春行政管理(专科) 学号:1211001405474 姓名:宋宝玉 指导教师:张鹏娟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征 (2)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2)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2) (一)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响 (2) (二)弱势群体问题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3) (三)弱势群体问题对社会公正原则产生的影响 (3) 三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3) (一)推进农村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事业发展 (3) (二)城镇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事业发展 (4) 四结语 (4) 参考文献 (5)

【摘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随之社会相应出现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大,贫困成为了现代大多数人面临的问题,那些生活还没有步入小康社会的群体、家庭被称为弱势群体.引起国内外对弱势群体的广泛关注。本文就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我国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哪里需要改善以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什么深远的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措施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征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弱势群体一词最早出现在2002年3月,时任中国总理朱镕基在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一词,这是中国政府文件中首次提出弱势群体,从而引起的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此前,中国官方长期以来并没有承认弱势群体这一概念,采用的类似词汇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例如独居长者、性工作者、失业工人、上访民众、露宿者、农民与农民工、低收入者、残障(身心障碍)着等。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差异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解决遇到的困难,生活能力低下的人群或团体。 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弱势群体天生因受各种因素制约,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因素,如社会制度,生理健康,先天疾病或后天疾病残疾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对农民工的歧视。贫困是由于我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念让这个社会贫富差距悬殊越来越大,贫困性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面临的共同困难,弱势群体这个概念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上等号,但至少他们属于一类。在社会和政治层面,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工作繁重劳累,得到的回报较低。它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弱,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很难表达心声。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弱势群体的存在,对于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政治发展影响、社会发展影响和公正发展影响。(一)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 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弱势群体是社会中的贫困人口和潜在贫困人口组成的群体,其生活能力严重低下。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相对较大,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不断得到增强,他们最强烈地感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从现在看来,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群众闹事的根本原因。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弱势群体已成

基本权利宪法 最主要保障法律保障 权利保障体制宪法 人身权利重要基础

基本权利宪法最主要保障法律保障权利保障体制宪法人身权利重要基础 公民具有广泛性 如何正确行驶权利? 1公民在行驶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2公民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3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驶权利4要以合法方式行驶权利 如何忠实履行义务? 1法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2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3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4只有同时做到以上三方面才算是忠实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3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某些权力也是义务4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驶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道德高尚的合格公民。 为什么要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生权利2生命和健康十分宝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3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4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如何积极行驶生命健康权? 1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2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魄3当自身生命健康权收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4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5除了为正义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抛弃不得轻生或自残6行驶生命健康权也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怎样保护隐私? 1自由放松身心,获得内心中安全感和生活安宁体会做人的尊严维护人格独立和自由2保护公民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安定3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怎样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1对他人:1尊重他人的隐私权树立隐私意识强化责任与信誉意识 2对自己:1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同时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思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

【摘要】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所不容回避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救济问题,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法治理念的内在精神,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是一种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弱势群体和谐社会权益保障法制建设 【前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首要而长期的任务,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呈逐年增长态趋势,这表明,这是一个急需法治保障,尤其是需要健全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时代,在追求效率的提高和财富增长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运用法治保障的手段来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 一、弱势群体的产生。 目前,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普遍受惠之后正走向利益分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呈现出不同收入和占有不同的财产,弱势群体由此相继产生,如农民等。 二、弱势群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工作,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

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旧机制中不合理制度的存在,规则上的不统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及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从根本上来讲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保护的诉讼成本过大,致使弱势群体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不仅阻碍了诉权的实现,而且对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造成了消极影响,实践中,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其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因此,导致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法律赋予他们的诉权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这种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弱势群体将对法律失去信心,远离法律,从而采取其他的手段意图实现自己的权利,如上访、信访、报复、犯罪等。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延缓了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2.由于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的不足,致使弱势成员对法律稳定性、统一性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产生了信仰危机,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目前,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主要依靠政策性措施而缺乏宪法司法保护,这样的保护手段缺少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尤其是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宪法诉讼机制,这就导致现实当中许多由宪法规定的弱势群体的特有权利得不到实现,以及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其次,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缺乏程序性保障。致使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规定不具操作性,这不

浅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 障的立法完善 论文关键词:权利宪法权利程序正义 论文摘要: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它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我国公民的权利还,本文就从立法了的建议。 权利,或称宪法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较高的地位和价值,冠之以权利的名称。 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这__章涉及的宪法条文从33条到56条,公民权利的条文从33条到50条,权利大致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科学、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8)男女平等权;(9)婚姻家庭的权利。。此外,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财产权完整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并补偿。” 可以说,我国宪法公民权利的规定,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和领域。我国也参加签署人权保障公约,我国对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1997年lO月27日和1998年l0月5日,我国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目,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了批准《经济、社会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魏世龙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好多倍,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的排斥。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障研究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一般认为,弱势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简称,即指社会上经济能力薄弱、知识水平老化、信息贫乏、处于社会底层、抵御风险能力弱、发展困难的一类人的总称。具体来说主要包括:1 、失业者(下岗者) ;2 、体制外人员,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3 、残疾人和孤寡老人;4 、一部分进城的农民工;5 、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6 、还没有脱贫,或虽已脱贫但很快又返贫的农民。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现状:

我国人口众多,疆域宽广,加之近20 多年来社会急剧转型,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现。弱势群体问题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存在,只不过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的嬗变和利益在社会各阶层的重新分配,估计,我国目前弱势群体约有八千万之多,对他们的制度保护和法律救济显得急切而又重要。 三、弱势群体的构成: 1、城乡贫困人口 贫困人口是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组成部分,它一般因收入极低或无收入来源造成,这些人口由于缺乏收入来源,其生活往往处于极端贫困状态,通常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救助才能维持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 2、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失业、下岗人员 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却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不仅整体上处于就业竞争的不利地位,而且事实上处于社会生活的不利地位,他们中的许多人客观上沦为社会弱势群体。 3、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 4、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 中国是一个多灾国家,每年不同程度地遭遇各种自然灾害袭击者达2亿多人次,还有数以百万计的意外事故受害者。根据以往的经验,在遭遇不同灾难事件的人中,约有20%左右的受灾居民抵御灾害的能力很弱,如果没有国家和社会的援助,贫者会因灾愈贫,即使所谓小康或中产阶层人士也可能难以很快摆脱困境。 5、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同时,我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万—5000万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任务还很重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日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全国积极推进。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8040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2.83亿元,5200多万农民得到合作医疗报销补偿。 但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探析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探析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摘要:基本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它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目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存在不足,本文就从立法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程序正义 基本权利,或称宪法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由于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和价值,我们冠之以基本权利的名称。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这__章涉及的宪法条文从33条到56条,其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从33条到50条,这些权利大致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男女平等权;(9)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此外,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于20XX 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财产权进一步完整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以说,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和领域。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参加签署各种人权保障公约,不断促进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1997年lO月27日和1998年l0月5日,我国政府先后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XX年2月28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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