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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建设科技暨建筑节能先进单位和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建设科技暨建筑节能先进单位和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建设科技暨建筑节能先进单位和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建设科技暨建筑节能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豫建科外[2007]1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3.10

【实施日期】2007.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建设科技暨建筑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豫建科外〔2007〕1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2006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讲话中,再次发出号召,要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响应号召,全省建设系统科技管理部门及广大建设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为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建设行业技术

进步,加快推进建筑节能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全民参与建设科技暨建筑节能工作的积极性,经各省辖市审核推荐,我厅研究决定:授予洛阳市建委科技教育科等6个单位“建设科技管理”先进单位,授予焦作市建委勘察设计科等8个单位"建筑节能管理"先进单位,授予“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6个单位“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授予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个单位“建设科技示范”先进单位,授予王芬娟等30人“建设科技管理”先进个人,赵红兵等35人“建筑节能管理”先进个人,车化强等13人“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郭剑平等22人 "建设科技示范"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建设科技暨建筑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取得新的成绩。希望各地建设科技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和广大建设科技工作者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建设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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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 调整的意见 【标 签】建筑业营业税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营改增营改增,建筑业,建设工程造价 【颁布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号】豫建设标[2016]24号 【发文日期】2016-04-14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sodocs.net/doc/094063970.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4〕82号 编辑日期:2014年08月14日编辑:不详来源:来自网络 [ 关闭]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类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3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4〕63号)、《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骨干企业发展的意见》(豫建建〔2014〕64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统一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外地建筑企业备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业务,存在地方保护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商务成本,影响了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设统一建筑市场对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全局观念,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建筑行业改革的高度,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

动,切实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统一开放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努力营造管理规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登记工作。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流动实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统一登记并公示信息,省辖市所辖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时,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本地业务负责人(必须是本公司员工)的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证书等进行登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机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质量安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在建工程等证明。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省内投标人出具上述证明。即日起省厅不再为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开具证明,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可登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查询。对违反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全省建筑业骨干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环节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门槛进行地方保护,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其承揽业务。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豫建…2006?143号) 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 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 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明确主体责任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7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的规范、标准情况等实行严格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7〕131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 的通知豫建建〔2007〕131号 发表时间:2007-10-9 8:54:03 点击: 6 次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 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及《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现将延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持有河南省建设厅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延期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由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中牟县、固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六个扩权县(市))初审核实,提出意见并报省建设厅核准,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未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 3.未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未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或受到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总次数不满3次; 5.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和级别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将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 5.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 6.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和级别与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8.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进行延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制的通知 豫建建〔2014〕1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我厅对之前制定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豫建建〔2014〕106号)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承诺人“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两项内容(详见附件)。请各地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更改。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

负责人,均须亲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该承诺书同时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给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竣工备案时提交给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一份 保存于承诺人所在单位备查。对未办理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七方主体和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七方主体和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承诺书。 五、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完善承诺书内容及有关工作要求。 附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 2014年11月19日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 种 本)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编号: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种本 (YZH-96-0205)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适合于大型建筑装饰工程甲种合同文本。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种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原 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程天数: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文。 3.2 适合标准、规范:按国家及省的标准规范执行。(如双方另有约定的列入补充 条款 3.3 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含地方发)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4条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甲方代表 5.1 甲方代表姓名:职称(职务): 5.2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5.3 甲方代表委托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附表三) 第6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 监理单位的名称: 6.2 总监理工程师名称:职称: 6.3 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第7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职称(职务): 第8条甲方工作 8.1 提供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8.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人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8.3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8.4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8.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的时间: 8.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7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会关于颁发全省住房和城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会关于颁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劳动奖状建设劳动奖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2015]5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会 【发布日期】2015.04.28 【实施日期】201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会关于颁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劳动 奖状建设劳动奖章的决定 (豫建〔2015〕5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局(委)工会,厅直属单位: 2014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在厅党组的领导下,为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收尾,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本行业、本岗位上团结奋斗,开拓进取,为实现全省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激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为建设事业的发展建功立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决定向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66个先进单位颁发河南省建设劳

动奖状,谢海黎等101名先进个人颁发河南省建设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实现中国梦和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附件:河南省建设劳动奖状建设劳动奖章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工会 2015年4月28日附件 河南省建设劳动奖状建设劳动奖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一、河南省建设劳动奖状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洪门房产房管所 新乡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新乡市市政工程处 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河南省工人文化宫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514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化,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统一上调30%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0%(建筑装饰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抗震加固维修工程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暨“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17号)中“综合人工单价”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的系数。 三、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文章录入:宋晓虹责任编辑:宋晓虹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2011-11-16 17:22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1]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6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91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75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 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08-04-16] 来源:[ 三门峡建设管理委员] 浏览:[256] 豫建设标〔2008〕11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异常,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现结合我省情况,决定对引起工程造价变化较大的材料价格上涨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上涨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共担风险的原则协商解决。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调整的范围及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没有计取风险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计取风险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市综合预算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另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计取了风险系数,也约定了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4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省厅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应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第八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干涉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省外进豫或本省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15日内,将省外进豫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情况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代理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部门电话(区号:025) 办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访: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计划财务处: 51868828 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处: 51868819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1868878 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51868508 村镇建设处:51868503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建设科技:51868861、51868871、51868859 建设标准:51868863 勘察设计:51868862、51868833、51868578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51868513、51868549 风景园林处: 51868511 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51868607 建筑市场监管处: 51868629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51868868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类窗口:51868217 房地产类窗口:51868212

勘察设计类窗口:51868216 (不含省外备案,省外备案请查看科研设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218 建筑施工类窗口:51868213 安全许可:51868215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51868213 人事教育处: 51868845 直属机关党委:51868891 离退休干部处:51868751 纪检组、监察室:51868885 省建设工会:5186879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抗震办公室:51868528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1868990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51868708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住建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届五次全会精神,切实把“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要求落到实处,着力“搞大搞强县城”,助推“小县大县城”战略的实施,紧紧围绕推动城镇化建设,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部门任务,谋划实施举措,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各项工作。 一、**年工作总结 (一)全力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年,我局承担了13项城建重点工程,分别为市民活动中心工程、引清干渠水系整治及沿河景观改造工程、迎宾大道南延景观绿化工程、农兴路西延工程、新源街西延工程、育才南路南延工程、迎宾大道南延二期工程、农兴路改扩建工程、育才路大修工程、地下人防工程、新中街罩面工程、新居里小街巷工程和扬水站改造及配套工程,总投资9.37亿元,将城市交通“小内环”、排水“内循环”、道路重要节点景观、引清干渠水系整治等重点工程如期完工,对建筑工地环境污染进行整改,大力改善城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两个环境”建设目标要求已初见成效。 (二)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着力提升城市形象 加快新城道路建设步伐。迎宾大道南延二期工程、农兴路改扩建工程、农兴路西延工程已顺利建成通车,新源街西延工程西延至大广高速,育才路南延二期工程已顺利完成道路工程,成功通车,跨引清干渠桥梁规划设计基本完成,新城区框架继续向西、向南展开,绿化、亮化、管网同

步配套建设。城区道路总长达到117公里,约410万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达47平方米。 全面提升城市环境,着力推进景观工程建设。景观绿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已完成迎宾大道新昌街至工兴路段两侧行道树、景观绿地和小品的施工,精心打造精品街道;稳步推进引清干渠水系整治及沿河景观改造工程,按照高标准,建设城南综合性公园,提高城市的吸引力;跟踪推进农兴路、育才路等5条道路两侧景观绿化工程建设,实现县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发展,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城区绿地面积达到601.7公顷,城区绿地率为39.84%,绿化覆盖率达到44.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97平方米。按照加快推进县城绿廊绿道建设的目标要求,我县已建成景观廊道4.5公里,计划5年内建成20公里以上的绿廊绿道,完成与周边城市的衔接,完善绿地生态系统,彻底改善生态环境。 (三)抓住重点,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 一直以来,我们始终重视行业监管,不断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督整改落实,坚决不允许违法项目开工建设。 1、构建招投标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强化了整顿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能力,加强了招投标监管力度,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狠抓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细化项目考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使招投标事业得以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行为,有效地防止“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年共完成招投标监督工作167项,完成合同备案32项(其中房屋建筑共32项,264.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 《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市(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局、城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有关协会、学会: 为贯彻和实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豫建人教[2010]14、15号)文件精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豫建人教(2010)14号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各建设类培训机构: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满足企业及市场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经研究,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在我省实行《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培训合格证书的范围是: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关键岗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已实施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职业标准、统一专业岗位、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考试、统一证书的原则。 三、为保证全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的培训质量,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全省统一考试科目按不同专业岗位分别是《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 四、《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制、验印。考生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加盖“河南省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专用章”。并统一在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上公布,便于社会查询。

五、《培训合格证书》是为企业提供用人或从事相应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依据,是反映证书持有人职业能力的凭证。 六、《培训合格证书》与《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原《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从持证之日起2年有效期满,经继续教育和证书复检合格后,换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任职讲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任前发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任前发言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个人简历、工作情况和今后打算。 我出生于1957年1月,XXXX县人,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9月考入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大气科学专业学习,2004年12月获XX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博士学位。工作以来,先后任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省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3年2月任省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7月至今任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我先后当选为第九届省委候补委员、委员,第十届省委委员,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代表。 “十X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力支持监督,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正日益成为我省的重要发展战略。我在省环境保护厅(局)担任主要负责人10年来,与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带领全省环保系统干部职工,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全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综合整治成效明显。实施湘江流域水污染全方位、多功能综合治理,狠抓洞庭湖造纸企业污染整治,2010年以来湘江水质总体保持在良好到优之间,且优良水质比例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洞庭湖局部区域水质由Ⅴ类、劣Ⅴ类上升到Ⅲ类。重金属污染治理进展顺利。全省已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891个,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127个,据初步核算,2012年全省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共削减1.96万吨,比2007年排放量削减11%,特别是湘西“锰三角”污染整治获得总书记的肯定。超额完成“十X五”减排任务。实施三大减排措施,有效减轻我省生态环境负荷,其中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较2005年下降12.8%和10.7%,分别为目标任务的142%和106%。近十年来,全省环境质量总体得到不断改善,主要江河湖泊水质Ⅰ-Ⅲ类的比例明显提高,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弘利教育) 二、服务两型建设成效显著。实施十大环保工程。在全省启动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氮氧化物减排、长株潭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十大环保工程,预计总投资将达到557亿元,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严把环评审批关。“十X五”期间省、市

建设厅各科室电话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联系电话:82752555,信访办:82752499,信息办:82752600 2、法规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的制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联系电话:82752355 3、住房保障处(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联系电话:82752387 82752487 4、城市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提出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联系电话:82752507 5、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拟订全省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联系电话:82752399 6、建筑管理处 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设工程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负责全省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 联系电话:82752557, 施工办:82752559 建造师初始注册:82752563 封沙 7、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含县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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