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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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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4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省厅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应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第八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干涉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省外进豫或本省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15日内,将省外进豫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情况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代理机

构的身份共同代理,但须按照资格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代理业务。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在共同代理协议上签字盖章,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对整个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并将共同代理协议提交招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满足代理业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其从事的招标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承接业务,应持下列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备案: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文件;

(二)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和本单位固定执业人员名单及证件,包括: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三)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必须以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代理业务,订立代理合同,从事代理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但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或者主要经办人员近3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七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重点考核其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组成,代理业绩、服务承诺、信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其招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前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五)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六)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办理中标公告和其他备案手续;

(十)代拟合同;

(十一)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代理合同应使用国家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之前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委托代理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部人员名单及有效执业证件;

(六)收取代理费(含资料费)的正规发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项目管理部,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管理部至少有3人以上组成,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单位注册的工程建设类执业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熟悉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四)具有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

(五)无禁止代理招标活动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其盖章或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

(三)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误负责;

(四)对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行为负责;

(五)对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负责;

(六)对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予以响应、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活动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

(三)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调查;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出具有关招标文书时,须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的签字。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档案,保存代理活动中所有文件、记录和资料,不得变造、伪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所收取的图纸押金,应在招标结束后7日内退还。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委托无资格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代理招标业务;

(三)以恶意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监管、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六)擅自或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伪造、涂改、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挂靠他人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执业规范:

(一)不得代理尚不具备依法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

(二)不得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三)不得以迎合招标人操纵招标意图为交换条件承揽代理业务;

(四)不得以恶意压价、少收费或不收费、转嫁收费、诋毁他人等不正常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五)不得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不得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和办法时有针对性的“量体裁衣”,设置歧视性条款;

(七)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泄漏秘密,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利用专业特长,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规避监管,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九)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十)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有隶属、合作经营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其资格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库,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监督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名册及注册证书、资格证书;

(二)查阅工程招标代理原始档案资料;

(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资格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其代理活动无效,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降低或吊销其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代理资格证书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责令改正,并按《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记录、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限制或禁止参与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1-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sodocs.net/doc/bf16465289.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

2018版《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手册》

关于印发新版《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 收指导手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建管处),市站各监督科室、分站,有关单位: 现将新版《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手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新版《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手册》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开工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指 导 手 册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编制委员会 顾问:林涛宋志方 主任委员:林世乐 副主任委员:刘辉生董海波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云勋王宏超史本全李军刘天华刘晓东 刘瑞伟刘庆顺汪俊波张维臣高岩青

前言 2011年4月市质监站出台了《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手册》,对规范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随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20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等规范重新修订,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72-2016)、《建筑工程(建筑设备、安装与节能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73-2016)重新修订、施行,以及《烟台市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烟建质安…2016?49号)、《烟台市初装修住宅工程验收条件规定》(烟建质安…2016?54号)、《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烟建质安…2014?36号)等文件陆续出台,原指导手册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分户验收的做法,使分户验收真正达到让业主满意的效果,市质监站对分户验收的分项和检验批划分、内容、表格、检查方法等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进行分户验收的时间,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2013)的规定应在单位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 2、对分户验收的分项和检验批划分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2013)进行了调整。 3、对分户验收相关表格的样式按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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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 调整的意见 【标 签】建筑业营业税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营改增营改增,建筑业,建设工程造价 【颁布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号】豫建设标[2016]24号 【发文日期】2016-04-14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4〕82号 编辑日期:2014年08月14日编辑:不详来源:来自网络 [ 关闭]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类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3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4〕63号)、《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骨干企业发展的意见》(豫建建〔2014〕64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统一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外地建筑企业备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业务,存在地方保护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商务成本,影响了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设统一建筑市场对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全局观念,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建筑行业改革的高度,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

动,切实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统一开放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努力营造管理规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登记工作。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流动实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统一登记并公示信息,省辖市所辖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时,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本地业务负责人(必须是本公司员工)的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证书等进行登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机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质量安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在建工程等证明。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省内投标人出具上述证明。即日起省厅不再为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开具证明,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可登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查询。对违反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全省建筑业骨干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环节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门槛进行地方保护,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其承揽业务。

烟台市2015年度工程系列高级通过人员名单

烟台市2015年度工程系列高级通过人员名单以下人员经烟台市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9月25日评审通过,现将通过人员名单公示如下,如有异议,请于10月22日前将有关情况反馈到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不受理口头、电话或匿名信方式举报),联系地址:莱山区府后路2号(烟台人力资源大厦)。 申报编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0010046 都丽影女山东圣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0010050 李宏业男山东圣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0010070 禹旭光男山东圣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0010112 孔鹏男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10040 徐培江男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0010072 孙琳女烟台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0010108 杨广义男烟台市瑞祥置业有限公司 0010013 朱建奎男烟台市众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0010081 李金枝女烟台市芝罘区建设档案室 0010083 于晓丹男烟台市芝罘区旧城旧居改造工作办公室 0020082 张平男福山区回里镇建设服务站 0020078 孙红芹女烟台光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0020076 牟建光男烟台市福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0020079 孙秀丽女烟台市福山区建筑业管理处 0020074 陈忠鹏男烟台中青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0020077 孙德光男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030012 姜振萍女山东北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0030057 刘建新男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0030052 李义晓男山东普来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0030053 田少华女山东普来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0030061 贺业飞男烟台建联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 0030007 迟英兰女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0030190 贾军男烟台开发区招标投标及造价管理办公室 0030167 车蕴慧女烟台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0030178 王建春男烟台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冀建市〔〕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资格证书有效期 指标类别序 号 检查内容标准值 自查记录检查记录复查记录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一、资质条 件1 出资人任职条件 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 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 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 15年;乙级≥10年。 3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甲级≥20人;乙级≥12人。 4 注册造价师数量甲级≥10人;乙级≥6人。 5 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 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数量 甲级≥16人;乙级≥8人。 6 劳动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8 -

7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 年龄 不超60岁(出资人除外)。 8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及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9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 险手续是否齐全。 养老保险手续齐全。能提供本企业的《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登记证》和近3个月社保中心核对盖章 认可的缴纳社保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 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10 企业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100万元,乙级企业≥50万元。 11 营业收入甲级近三年收入≥500万元 12 办公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3 规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14 资质证书时效资质证书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15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16 业务承接 按资格证书许可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 标人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目录 一、系统环境 (1) 1.1. 硬件 (1) 1.2. 软件 (1) 1.3. 互联网 (1) 1.4. IE7浏览器的设置 (1) 1.5. 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 1.5.1. 设置兼容模式 (7) 1.5.2. 浏览器设置 (8) 1.6. 分辨率 (15) 二、注册用户 (15) 2.1. 选择企业类型 (16) 2.2.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7) 2.3. 上传附件 (19) 2.4. 申请内部用户 (22) 2.5. 确认注册信息 (23) 2.6. 查询用户注册 (24) 三、登录系统 (25) 四、变更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申请修改用户信息 (35) 3.2. 检查用户信息 (35) 五、首页 (27) 4.1 政策文件 (28) 4.2 消息提醒 (28)

4.3 系统操作手册 (28) 4.4 咨询解答 (28) 4.5 申请开通事项 (29) 4.6 系统意见和建议 (29) 4.7 案卷列表 (29) 六、办理业务 (30) 5.1 首次申请 (30) 5.2 资质变更 (35) 5.3 附件操作说明 (42) 5.4 查看办理情况 (44) 七、企业综合服务 (45) 6.1. 企业用户管理 (45) 6.1.1. 岗位授权 (46) 6.1.2. 删除企业内部用户 (46) 6.1.3. 暂停使用和恢复开通 (46) 6.1.4. 新增企业内部用户 (47) 6.2. 事项申请 (47) 6.2.1. 事项申请 (47) 6.2.2. 已开通事项 (48) 6.3. 基本信息维护 (48)

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 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豫建…2006?143号) 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 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 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明确主体责任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7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的规范、标准情况等实行严格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

烟台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规划二次公示简本

烟台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6-2022年)及线 网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评价单位: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烟台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1、规划方案概述 根据《烟台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烟台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远景线网方案由4条线组成,总规模约为200公里。分为两个功能层次,1、3号线为中心区骨干线,服务于芝罘、开发区、莱山和福山4大组团,属于大运量系统。2、4号线为快线,分别服务于八角、牟平东西两翼与中心区之间的快速联系,属中运量系统。 《烟台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6-2022年)》主要包括2条线路,分别为1号线、3号线。项目总规模约为87km,共设车站69座。 2、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2.1声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从声环境保护的角度,部分高架线周围分布着噪声敏感建筑物,须采取道床减振、设置声屏障等综合环境保护措施降低轨道交通对沿线声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只要在设计阶段合理选择设备的位置、型号,并辅以风道消声器及隔声措施,风亭、冷却塔噪声可控制到可接受水平。车辆段与停车场内检修、洗车等作业噪声,只要合理布局,厂界噪声一般可满足2类区厂界标准。 2.2振动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虽然地下线路的振动影响较突出,且沿线的既有或规划敏感建筑相对集中,但由于地铁振动的污染振动治理措施较为成熟,在规划实施中可根据沿线建设情况对待开发区域轨道交通线路两侧进行空间用地控制,必要时根据具体振动影响的程度选择相应的治理措施,轨道交通振动影响一般不会成为建设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 (2)二次结构噪声源于轨道交通车辆与轨道的振动,降低轨道交通振动就可以相应减轻二次结构噪声影响,采取浮置板道床、弹性短轨枕等减振等措施也可以从根本上减轻二次结构噪声影响。 2.3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本规划实施期间,施工期污水主要来自轨道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生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7〕131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 的通知豫建建〔2007〕131号 发表时间:2007-10-9 8:54:03 点击: 6 次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 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及《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现将延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持有河南省建设厅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延期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由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中牟县、固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六个扩权县(市))初审核实,提出意见并报省建设厅核准,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未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 3.未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未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或受到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总次数不满3次; 5.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和级别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将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 5.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 6.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和级别与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8.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进行延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

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总说明 一、《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编号:HA 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 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结合市场、信息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该材料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工地出库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使用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相关规则计算的基期机械使用费,是按自有机械进行编制的。机械使用费可选下列一种方法调整:一是按本定额机械台班中的组成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信息价直接与本定额基价中的台班单价调差。 十一、本定额基价中的管理费为基期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本定额基价中的其他措施费(费率类)包含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十三、本定额基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足额计取。 十四、总承包服务费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3.总承包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其费用可约定,或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1.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服务容: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制的通知 豫建建〔2014〕1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我厅对之前制定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豫建建〔2014〕106号)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承诺人“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两项内容(详见附件)。请各地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更改。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

负责人,均须亲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该承诺书同时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给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竣工备案时提交给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一份 保存于承诺人所在单位备查。对未办理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七方主体和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七方主体和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承诺书。 五、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完善承诺书内容及有关工作要求。 附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 2014年11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 种 本)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编号: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种本 (YZH-96-0205)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适合于大型建筑装饰工程甲种合同文本。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种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原 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程天数: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文。 3.2 适合标准、规范:按国家及省的标准规范执行。(如双方另有约定的列入补充 条款 3.3 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含地方发)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4条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甲方代表 5.1 甲方代表姓名:职称(职务): 5.2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5.3 甲方代表委托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附表三) 第6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 监理单位的名称: 6.2 总监理工程师名称:职称: 6.3 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第7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职称(职务): 第8条甲方工作 8.1 提供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8.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人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8.3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8.4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8.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的时间: 8.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7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会关于颁发全省住房和城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会关于颁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劳动奖状建设劳动奖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2015]5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会 【发布日期】2015.04.28 【实施日期】201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会关于颁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劳动 奖状建设劳动奖章的决定 (豫建〔2015〕5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局(委)工会,厅直属单位: 2014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在厅党组的领导下,为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收尾,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本行业、本岗位上团结奋斗,开拓进取,为实现全省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激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为建设事业的发展建功立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决定向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66个先进单位颁发河南省建设劳

动奖状,谢海黎等101名先进个人颁发河南省建设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实现中国梦和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附件:河南省建设劳动奖状建设劳动奖章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工会 2015年4月28日附件 河南省建设劳动奖状建设劳动奖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一、河南省建设劳动奖状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洪门房产房管所 新乡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新乡市市政工程处 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河南省工人文化宫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514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化,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统一上调30%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0%(建筑装饰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抗震加固维修工程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暨“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17号)中“综合人工单价”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的系数。 三、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文章录入:宋晓虹责任编辑:宋晓虹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2011-11-16 17:22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1]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6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91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75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 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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