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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按规定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手续,接收废残油、油泥、油污水的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船舶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在作业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和大小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标志旗(样式及尺寸见附件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作业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在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时,准确注明污染物接收数量。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到港船舶交付的污染物,不得无故拒收,不得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继续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备案机关应收缴其备案证明,并对外公示。

(一)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接收作业条件的;

(二)所接收船舶污染物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

(三)末如实开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证明)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

(五)强迫船舶交付污染物的;

(六)未及时提供接收作业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十一条船舶、设施所产生的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严禁排入水域,应通过船上的污染物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在船上污染物存储设施中临时存储。船舶在开航前,如存储设施已存满或可能在航程中存满的,应当联系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二条在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时,交接双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采取妥善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在接收作业前应向船方出示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备案证明,作业完毕后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船方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进行船舶垃圾接收的,由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直接出具。

第十五条船舶在港区水域交付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所在地长江海事派出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海事管理人员应对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并加盖“防污染管理专用章”。

第十六条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查处理后方可接收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的检查,督促船方按规定对污染物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前,应查验《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证明》),了解船舶污染物处置情况。对长期不交付污染物且污染物去向不明的船舶,应组织人员对其进行防污染核查。

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每月定期向所在地长江海事派出机构填报《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周年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备案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核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向水体及周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及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

(二)备案机关,是指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污染物接收船标志旗样式

说明:

船舶污染物接收

1、旗宽:96CM,高64CM。

2、旗底色:鲜绿色

3、字体:“船舶污染物接收”为280号华文行楷,红色,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为132号华文琥珀,蓝色,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监制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报表

年月

报送单位(盖章):

等类别。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报批稿)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一O年十月

目录 前言 (1) 1、项目背景 (1) 1.1项目来源 (1) 1.2工作过程 (1) 2重庆市餐饮船舶业基本情况 (1) 2.1餐饮船舶的来历与定义 (1) 2.2重庆市餐饮船舶发展概况 (2) 2.3重庆市餐饮船舶水污染状况 (3) 2.4餐饮船舶污水治理状况 (8) 2.5餐饮船舶污染管理状况 (8) 3其他地区餐饮船舶发展与污染控制 (9) 4船舶污水治理技术分析 (9) 5国内外餐饮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沿革及比较 (11) 5.1餐饮船舶污染控制的现行标准 (11) 5.2现行标准产生的背景 (11) 5.3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发展状况 (12) 5.4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13) 6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4) 6.1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14) 6.2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5) 6.3适应和促进船舶水污染控制技术发展 (15) 6.4建全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16) 7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6) 7.1指导思想 (16) 7.2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 (16) 7.3标准的基本构架 (16) 7.4术语及定义的来源 (17) 7.5标准控制指标和限值确定 (17) 8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比较 (22) 8.1本标准与其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比较 (22) 8.2本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比较 (23) 9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23) 9.1环境效益分析 (23) 9.2经济效益分析 (24) 10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5)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Ⅰ

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管理制度201910

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 作业指导书初版日期最后修改日期页数2019年10月1 of 1 标题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版本号编制者审批者V001 王玉其陈志明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本公司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靠泊本公司码头的内河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不涉及海船和国际航行船舶。 3.定义或分类 本制度所述船舶污染物包含: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油污水、含油固废、洗舱水等 4.职责 芬欧汇川安全环保部、采购部、行政部以及物流部共同负责制订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等相关制度,以及与第三方签订接收转运处置协议,对码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进行指导和监督。 芬欧汇川码头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相关台账记录 工厂服务部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的进行维修。 5.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 码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设备设施,如:空桶、分类垃圾桶及分类标识、自吸泵、通岸接头等,并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码头区域应设置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告示牌以及接收转运处置流程图。 码头应对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备设施进行实操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船舶要求生活污水上岸时随时可予以安全接收。 6.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管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后,码头主管向船方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码头留好存根),同时填写转移联单并做好台账记录。 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达到一定存量后通知协议接收单位吴市公用事业管理所前来转运出区,在接收时的联单上填写转运部分。 船舶油污水由协议方福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或今后中标的其它有资质处置废油污水的专业单位)负责接收转运和处置。 含油危废暂存入危废仓库的,废品仓库和安全环保部等部门按固废转移流程操作。 7.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水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促进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订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军事船舶除外)营运中产生的含油污水(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污染防治。压舱水、锅炉及废气清洁系统的洗涤水、除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舱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如核废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不适用于本技术政策。 (三)本技术政策中含油污水是指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分为黑水和灰水两类,其中黑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灰水包括来自洗碗水、厨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排水,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有毒液体物质是指对水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会对水资源利用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Ⅱ 第6.3条暂时被评定为X类、Y类或Z类物质的任何物质。含有毒液体物 质的污水是指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 ARPOL)附则Ⅰ、Ⅱ、Ⅲ、Ⅳ、Ⅵ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鲜鱼(含贝类)及其各部分: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产品(含贝类)的活动;b)将鱼产品(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c)将捕获的鱼产品(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四)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船舶营运中产生水污染物的源头预防、船上处理与回用、船上收集与转运、岸上处理与回用等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关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优先、分类管控、船岸并用、以岸为主、强化监管的综合防治原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英文版

Implementation Scheme of the Domestic Emission Control Areas for Atmospheric Pollution from Vessels1 by 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30th Nov.2018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national policies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to protect the blue skies,as well as to facilitate the green shipping development and the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of vessels,this Implementation Scheme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and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Scheme of the Domestic Emission Control Areas for Vessel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the Yangtze River Delta and the Bohai-Rim Area(Beijing,Tianjin and Hebei) (JHF[2015]No.177). 1.Objectives The Domestic Emission Control Areas for Atmospheric Pollution from Vessel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DECAs”)are designated to control and reduce emissions of atmospheric pollutants including SOx,NOx,particulate matters(PMs)an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from vessels and to improve the air quality of coastal areas and inland river port cities. 2.Principles The DECAs are design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i)Promoting a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environment quality improvement and the shipping economy growth. (ii)Strengthening the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 from vessels. (iii)Complyi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domestic laws. (iv)Taking a phased-in approach and conducting pilot programs. 3.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Scheme applies to vessels navigating,berthing and operating in the DECAs. 4.Geographic Scope of the DECAs The DECAs referred to in the Scheme include both the coastal control area and the inland river control area. The coastal control area covers the sea area enclosed by the60coordinates listed in Table1, and the sea area in Hainan waters is enclosed by the20coordinates listed in Table2. The inland river control area is the navigable waters of the main stream of the Yangtze River (from Shuifu,Yunnan to the mouth of the Liuhe River,Jiangsu)and the main stream of the Xijiang River(from Nanning,Guangxi to Zhaoqing,Guangdong),the coordinates of the starting and ending points are listed in Table3. Table1Coordinates of the Boundary Control Points in the Coastal Control Area 1This English version of Implementation Sheme for DECAs is only for refrence,whileas the documents issued by MOT should be used as the officail version.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按规定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手续,接收废残油、油泥、油污水的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船舶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在作业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和大小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标志旗(样式及尺寸见附件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作业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在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时,准确注明污染物接收数量。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到港船舶交付的污染物,不得无故拒收,不得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继续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备案机关应收缴其备案证明,并对外公示。 (一)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接收作业条件的; (二)所接收船舶污染物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 (三)末如实开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证明)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628.191:629.12 GB3552-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2.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

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JTT673 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的单位、船舶、人员应具备的接收处理能力,以及接收和清舱作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采用岸上接收方式的,其防污染和作业安全要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JT/T 451 港口滥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IMO MARPOL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IMO 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油类oil 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晶。 3.2 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 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3.3 油船oil tanker 建造或改造以装运散装油类为主的船舶。 3.4 船舶污染韧ship's pollutants 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

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范围包括MARPOL73/78附则I、II、IV、V的物质和执行MARPOL73/78附则V指南所定义的货物废物。 3.5 残油(油泥)residue oil 净化燃油、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舱、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呈液态或半固态的油性混合物。 3.6 食油污水oily water 禽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3.7 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Hold-washings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因船舶修理或换载 时,清洗装运有毒液体物质货舱产生的污水。 3.8 船舶垃圾garbage from the vessels 船上人员生活垃圾,炉渣,垫舱、隔舱、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具、机器零件等固体废弃物。 3.9 生活污水sewage 生活中产生的废物,包括以下方面: ——任何形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3.10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safety and anti-pollution management system 有效实施作业单位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体系。 4 作业单位 4.1 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目录及编写要求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目录及编写要求 B.1 排放清单目录 B.1.1 清单编制概况 B.1.1.1.1 任务由来 B.1.1.1.2 清单编制范围及概况 B.1.1.1.3 排放总量概况 B.1.2 计算参数及来源说明 B.1.2.1.1 静态数据及来源说明 B.1.2.1.2 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B.1.2.1.3 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B.1.3 排放清单 B.1.3.1.1 船舶分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B.1.3.1.2 船舶分运行工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B.1.3.1.3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空间分布 B.1.3.1.4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分布 B.1.4 排放清单不确定性分析 B.1.4.1.1 模型输入的定量不确定性分析 B.1.4.1.2 排放清单的定量不确定性分析 附图 (1)不同用途船舶污染物排放贡献图 (2)不同吨位船舶污染物排放贡献图 (3)不同运行工况大气污染物排放贡献图(主机、辅机、总排放) (4)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空间分布特征图 (5)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特征图 B.2 排放清单编写要求 B.2.1 清单编制概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概述任务由来,明确清单编制空间范围、时间范围,说明清单编制范围内的港口、航道概况; (2)概述清单编制范围内,内河船舶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情况。 B.2.2 计算参数及主要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以列表和图的形式描述清单编制范围内,分时空范围、分船舶类型的船舶艘次信息,列表说明各类型内河船舶的主、辅机额定净功率分布情况,概述编制范围内的船舶燃油类型及燃油硫含量,概

船舶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船舶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各种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也在不断发展,处理方法多种多样,在各种船舶上均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根据船舶污水的种类及数量,可以将船舶污水分为油污水、黑水、厨房灰水、洗涤灰水。 1 油污水处理: 1)根据船舶产生的油污水量的多少,一般可以在动力舱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以处理舱底含油污水。根据舱室的大小、机械设备数量、舱室分布情况,可以设单个舱室的油污水处理系统,也可以将全船油污水通过输送泵统一收集在油污水贮存舱内,再通过油污水处理装置集中处理,经处理后排放的油污水满足《73/78防治公约》的要求,排放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ppm。通过油份浓度计监测排出水的含油量,当含油量超过排放标准时,将不合格的水返回舱底继续处理知道合格。 2)按照MEPC.107(49)决议对油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修改,原来普遍采用的重力法分离油污水技术已不能满足处理含表面活性剂的C类试验液的要求,因此,需对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改进,在重力分离的基础上采用超滤、膜分离、化学破乳等方法以处理乳化状态下的油污水。 3)考虑到油污水对水域污染的严重性,及时经过油污水处理装

置处理后的排放水达到国际排放标准,在部分水域、港口将来也会受到排放的限制,可以将舱底油污水通过国际通岸接头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4)经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的油污可以进入焚烧炉焚烧,或通过通过国际通岸接头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5)油污水处理及排放: a. 油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b. 在限制水域不处理排至接受设施。 2 黑水处理 1)根据船员数量、卫生设施分布,可分区设置黑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分别收集和处理船上各厕所、单元式卫生间内的粪便污水、病房和医务室内排出的废水。经黑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水满足《73/78防治公约》的要求。 2)按照国际防污染公约的排放要求,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可以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因此,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 以外可以通过黑水处理装置将未经处理的黑水直接排出船外。 3)考虑到部分水域、港口在经黑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水,即使达到国际排放标准后也不允许排放的要求,可以将黑水通过国际通岸接头排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4)由于《73/78防治公约》在2010年后可能会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目前普遍采用膜生物反应法处理黑水。膜生物反应法具有排放水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解读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解读 日前,环境保护部会同质检总局发布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就如何理解、贯彻该标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国际上对船舶污染排放控制的通行做法? 船舶从航行区域上可划分为国际远洋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需满足不同的标准和管理要求。 对于国际远洋航行船舶,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往来的远洋船舶统一执行国际公约。另外,为了减少远洋船舶的排放影响,国际公约规定各国政府可以向IMO申请设立排放控制区(ECA)。在ECA,远洋船舶的污染控制要求严于国际公约,进入该区域的远洋船舶需要切换至低硫燃油和具备符合要求的后处理设施。

对于国内航行船舶(包括了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等),由各国自行立法监督管理。欧美均对国内船舶规定了严于国际公约的排放标准。我国尚未出台船舶的大气排放标准。 2、我国船舶污染控制的标准体系情况? 针对船舶排放的水和固废污染控制,已经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且环保部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针对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长期以来排放标准是空白。目前,国际上对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均是以船用发动机为主体进行控制,通过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等环境管理方式实现对船舶大气排放污染控制。此次制定标准也采用了上述通用管理思路,且采用的测试方法与国际上现有法规标准保持一致。 另外,环保部正在制订《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控制造船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3、制定《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何? 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截至2013年底,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我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测算,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

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依法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设有办事机构。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水域相适应的上海港籍自有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

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重庆市船舶污染物 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重庆内河水域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重庆市境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垃圾、油污水、残油、生活污水等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物实施接收、转运和处置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船舶不包括渔船、体育运动船舶和景区园林水域内游览船、筏。 第三条交通、海事、城管(环卫)、环保、交通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员会会同海事、城管(环卫)、环保等部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重庆海事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分别负

责对长江干线、长江支流的船舶及污染物接收单位水上作业实施环节联单制度的核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转运、处置环节及生活污水上岸后处置环节的联单核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从事船舶废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等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必须交由岸上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合法单位规范处理,做到日收日清。 第五条从事船舶废油等属于环境污染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到具有危化品洗舱废水处理能力的专用码头进行清洗,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第六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 (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 (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 (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深圳诺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海上(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1、目的: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参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的部门和船舶。 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程序 3.1 船舶污染物类型(分为五类): 1)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2)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3)船舶生活污水; 4)船舶垃圾; 5)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3.2 业务员联系到业务后,通知调度。调度及时跟相关单位,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排污船的动态, 提前做好接污船舶和人员的安排。 3.3 业务员在船舶靠泊前办好污染物接收处理申请等相关手续证明。 3.4业务员在排污船停/靠岸妥后登船协调工作。接污船靠好排污船后,应做好防污、防火工 作,确保作业安全。接污船到达现场如发现接收能力不够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由值班调度协调安排。 3.5 接污作业完成后,接污船应会同业务员与排污方确定接收污染物的数量。业务员跟排污方 按事先商定的价钱核算应收费用,商定付款方式、期限等,并签署、保管各项单据。 4、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4.1总体要求 1)掌握情况。接到船舶申请排放船舶污染物(残油或油污水)或清舱作业的申请报告后,公司及时与船舶代理进行联系,并安排相关业务人员登轮,了解具体的船舶污染物的品种、数量,申请排放的污染物的安全危害性,污染物所在的船舶位置,申请排放的时间,地点以及申请排放时的天气情况、潮汐情况等。 2)落实措施、制定方案。根据业务人员对申请船舶现场的情况,及时组织人员制定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方案(包括双方认可的安全操作程序,安全要求以及其他安全作业的内部规定),并合理安排满足船舶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安全危害特性要求的船舶;在接收前,根据船方的要求,结合船舶申请排放时的天气和潮汐情况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时接收船舶的安全靠泊方案,防止污染物排放时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泄露(包括排放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软管破裂而造成污染物泄露)的防污染安全措施,以及船舶污染物排放期间的清污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等。

环境保护部发布五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境保护部发布五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 —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755—2016)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等五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实施这五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 )污染,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 2 环境质量改善。 邹首民说,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港口城市、江河沿岸城市。鉴于我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 新标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如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千瓦、新生产船用发动机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远洋船舶,远洋运输船舶执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另外,标准还规定了船舶使用燃料的要求以及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新标准实施后,船舶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将明显降低,按照每年新增船机1000万千瓦,寿命期为25年计算,实施第一阶段标准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船机在全寿命期内将减排NOX约140万吨,PM约40万吨;若实施第二阶段标准3年,装用这些船机的船舶在其寿命期内将进一步减排NOX约115 万吨,PM约6万吨。若所有内河、沿海及渔业船舶都能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燃料要求,污染减排效果将更为显著。 邹首民说,我国摩托车行业产量增长迅速,截至2015年底,摩托车保有量达9514万辆。据测算,2015年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机动车排放量的比例为:一氧化碳(CO)占12.7%,碳氢化合物(HC)占13.5%,NOx占1.6%。我国虽然是摩托车生产和使用大国,但摩托车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明显差距。为有效控制摩托车污染,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国四标准。 与现行的第三阶段标准相比,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标准适用范围,新增柴油三轮摩托车的排放控制要求;二是新增污染物项目,对柴油三轮摩托车新增了颗粒物的控制要求;三是污染物限值进一步加严;四是进一步提升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五是提出更加完善的环保管理和技术要求。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更趋严格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更趋严格 环境保护部日前批准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将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原来施行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新标准在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上将更加严格。 新制定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新标准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等。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据环境保护部统计显示,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在全球十大港口中,中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明确,通过三年的专项行动,着力降低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风险,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并重点落实七项任务。 随着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能有效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的LNG 动力船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推广LNG动力船舶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此外,

LNG供应商Titan LNG发布调查报告称,2017年的全球新船订单中有11%的订造合同确认了使用LNG作为船舶燃料,而按照目前的形势来看,这一趋势还有望在2018年得到延续,越来越多的船舶将开始使用LNG作为燃料。布局LNG动力船的上市公司:天海防务(300008.SZ)、中国船舶(600150.SH)和富瑞特装(300228.SZ)将受益于LNG 动力船市场的未来快速发展。

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定量不确定分析法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定量不确定分析法 C.1 模型输入的定量不确定性分析——自展模拟法 C.1.1 方法概述 C.1.1.1 自展模拟法是一种通过自展抽样来准确分析模型输入变量不确定性置信区间范围的数值模拟分析方法。 C.1.1.2 一般步骤 a)基于自展模拟的不确定性定量分析一般包括三个步骤: 1)模型输入变量样本数据的概率分布模型拟合:确定代表样本数据的概率分布模型类型,以 描述模型输入的可变性。 2)自展模拟:模拟样品的随机抽样过程,量化统计量的不确定性范围和大小。 3)对自展模拟获得的统计量自展复制样品进行统计分析,拟合代表统计量(一般使用平均值) 的模型输入不确定性概率分布模型,用以描述模型输入变量的不确定性。 b)上述步骤主要针对输入变量有原始观测样本数据的情况;当模型输入变量的不确定性可基于文 献、资料获得时,可直接采用步骤1)或步骤2)拟合合适的概率分布模型。 C.1.2 概率分布模型 C.1.2.1 常用的概率分布模型包括正态分布、对数正态分布、伽马(Gamma)分布、贝塔(Beta)分布、韦伯(Weibull)分布、均匀(uniform)分布和三角分布等。概率分布模型具体的函数形式、特点、应用条件等参见郑君瑜等编著的《区域高分辨率大气排放源清单建立的技术方法与应用》。 C.1.2.2 最佳概率分布模型的确定主要涉及概率分布模型的拟合参数估值和拟合优度检验。 C.1.2.3 概率分布模型拟合参数估值 a)概率分布模型拟合参数估值是指针对已选择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参数概率分布类型,通过一定的 方法进行参数估值,以获得代表现有观测样本数据的最佳参数概率分布模型。 b)常用的概率分布模型参数估值方法包括最大似然估值法(MLE)和矩匹配方法(MoMM); 方法具体公示形式、特点参见《区域高分辨率大气排放源清单建立的技术方法与应用》。 C.1.2.4 概率分布模型拟合优度检验 a)概率分布模型拟合优度检验是判断拟合的概率模型是否合理描述样本观测数据或代表总体分 布特征的重要依据。 b)常用的拟合优度统计检验方法有K-S检验和A-D检验。方法具体说明参见《区域高分辨率大 气排放源清单建立的技术方法与应用》。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的法律界定 摘要:针对我国沿海航行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现状,比较分析了我国对于沿海以及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不同法律规定,认为国内航行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当遵从国内标准,以及船舶在港内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当属合法的结论。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界定 作者简介:郭江(1975-),男,河北栾城人,大连海事大学海事行政法博士研究生,联系电话:04,, Re-discussion on the Lawful Boundaries of Ship’s Sewage Discharging Requirements Guo Jiang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 Abstract:For the actuality of the sewage management about domestic voyage ship, using the methods of the comparatively analysis analyzed the different discharging requirements of domestic voyage and overseas voyage. The conclusion is that discharging sewage by domestic ship should obey the state standard, otherwise if the ship discharging the sewage which final disposed is lawful. The suggestion of improving ways about sewage management was put forward. Key words: ship; sewage; discharging; boundary 引言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MARPOL公约附则Ⅳ)已经对我国生效,但业内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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