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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重庆市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重庆市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重庆江北区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宣传资料)

注解: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宣传资料。

2、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3、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未按规定装订或未密封恕不接收。

5、全市统一模板《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在单位参保所在地失业经办机构领取。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

(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等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

(五)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六)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二、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

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0]96号失业保险申领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凭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照片3张,失业职工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三)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审核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介绍信;

(四)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证?需准备哪些资料?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全日制的应届、历届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初、高中毕(肄)业生、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人员、城镇长期无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一寸登记照一张;人事档案送达街道后,可办理失业证。

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每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当月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自行放弃处理,并视为重新就业。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应由本人于每月18日前持失业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应向经办人员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六、关于刑满释放后解除劳教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社厅函[2000]108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

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就业前,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失业人员出现以下八种情形之一即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如何规定?

九、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如何计发?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0]96号失业保险申领办法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已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单位投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金期限如何计算?

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标准如何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告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领取一次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4)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6)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费用如何计发?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十三、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重庆市失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失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怎么办?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十五、单位欠费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希望能帮助到您!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全文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1.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单位行成决定后,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凡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开出《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和《重庆市企业失业职工档案收交通知书》及装订成册的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档案内必须附有:职工参加工作的招工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单位形成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个人档案(为原件)包括:《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员工个人资料)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按照各区、县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应注意事项。 2.凡是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失业保险规定的失业人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所欠的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按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3.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原已办理的失业保险登记(即: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只是将中途未申报或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申报、补缴纳,前后的缴 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4.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人员跨区(县)市的由原单位劳工(人事)经办人员将原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拿到参保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证明该单位己在该区参加或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然后将通知书和个人缴费卡及档案材料一并送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重庆市企业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一、失业人员的定义?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哪些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所要哪些资料? (一)失业职工介绍信

失业保险待遇网上办理操作流程及指南

失业保险待遇网上办理操作流程及指南 一、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经办业务范围 申领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一次性申领;申领夫妻双方同时失业补助;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申领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领操作流程 (一)APP端操作 1.下载民生山西APP:扫描二维码或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民生山西”,下载并安装。 2.注册用户(若已注册可跳过此步骤)。 3.领取电子社保卡。 4.选择申领待遇项目。 5.填写完善申领信息。 6.阅读承诺须知并确认同意。 7.提交。 (二)经办机构操作 1.失业人员在APP端提交申请后,相应的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在失业保险业务系统内进行审核。 2.审核位置与相关业务的审核位置相同。 3.对于提交信息有问题的记录,可做“审核不通过处理”,并输入不通过原因,失业人员在APP端可查看。 三、失业保险网上办理操作指南 1. 下载民生山西APP:扫描二维码或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民生山西”,下载并安装。

2. 注册用户(若已注册可跳过此步骤):打 开民生山西,打开“个人中心”,点(去登录) (新用户注册),按提示完成注册。 3.领取电子社保卡(若已领取过可跳过此步骤):在民生山西APP首页点(电子社保卡),根据提示完成领取操作。 4.申领失业待遇:在民生山西APP首页点(全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在打开的页面中选择参保地,选“山西省”。 5.点击要申领的待遇项目:(1)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为在职人员申领使用。(2)定期待遇一次性申领、女工生育补助、夫妻双方同时失业增发、求职创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死亡补贴,等待遇均为领取失业金期间人员才可申领。 6. 填写申领信息: (1)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情况、婚姻状况、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就业意向、医疗手册编号、银行行号、银行账号。 (2)定期待遇一次性申领:申领原因、变更日期、待遇申领日期。 (3)夫妻双方同时失业补助:申领日期、配偶信息、婚姻信息(结婚证编号、发至日期、发证机关)。 (4)申领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次参加鉴定工种、工种类别、鉴定证书名称、鉴定证书编号、鉴定时间、个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行号、银行账号 (5)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原因、求职创业类型、个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6)失业人员死亡补助:死亡信息、领取人信息。 (7)申领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证书编号、证书类别、工种、级别、领证日期、个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行号、银行账号。 7.阅读承诺须知并确认同意 8.提交。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申请报销药费(完成)或申请工亡待遇 →医疗终结(医药费报销完成终止治疗后、 无医药费者出具工伤认定书六个月后)→劳 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流程如下: 工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小时内电话告知区社会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68679)及区工伤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57787);24小 时之内(节假日顺延)填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机打)报区社会保险股及区工伤保险股备案。对逾期不报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社会

保障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就医 1、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就诊,情况危急时,工伤职工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区工伤保险股核准后方可实施。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申请工伤再医疗治疗时(如取内固定材料、复查、 植物人、职业病等医疗依赖者再治疗等),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再医疗审批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凡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均需: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复印。 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申领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还需: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东莞市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参保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凭证。 4、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需: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6、申领失业死亡待遇的,还需: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 温馨提示:

一、《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二、申领失业待遇需注意事项: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需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计算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直接相关。如您在东莞市外有参加失业保险且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失业保险金。 3、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 ...........1.次(办理时间: ..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 ..........请.务必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每月 ..1.日至月底 ........................ .....或社保卡 ....、失业就业登记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领取失业....最后 ..二个工作日前 ......).携带身份证 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验证通过的,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将于次月发放,且当月失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才会生效,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验证或验证不通过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验证的,视同重新就业。 4、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能重新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后才能提出。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在省、自治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技能提升补贴;

重庆市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重庆江北区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宣传资料) 注解: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宣传资料。 2、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3、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未按规定装订或未密封恕不接收。 5、全市统一模板《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在单位参保所在地失业经办机构领取。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 (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等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 (五)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六)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二、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

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单位到我中心参加失业保险,先进行单位新开户,开户后每年应审核缴费基数,确定基数后可核定缴费。 ●办理事项:事业单位新参保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征缴科科长分配社保专管员→专管员 审核资料→科长复核资料→专管员录入系统携带资料: 1、单位承办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一 式两份)。 2、填写《太原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两 份)并加盖公章,同时填报《批量新参保报盘样式》或 《人员批量恢复报盘样式》进行电子拷贝。 3、参保登记单位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取暖费审批表》和《绩效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办理事项:缴费基数审核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专管员审核缴费基数→科长复核→专管员录入系统

携带资料: 1、填写《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和《缴费基数信息 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填写《失业保险人员换基数样式》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填报《人员批量换基数样式》电子版拷贝。 3、《单位职工工资花名表》和《调整工资审批表》复印件一 份并加盖公章。 办理事项:核定缴费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专管员办理人员增减→承办人核对缴 费人数→打印征集单→单位承办人每月1-24日 到银行缴费→承办人带银行缴款票据及征集单 到财务科开发票 携带资料:(人员增减) 1、新参保人员:填写《太原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 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填报《批量新参保报盘样式》 电子版拷贝;调令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2、恢复缴费人员:填写《太原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 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填报《人员批量恢复报盘样 式》电子版拷贝;调令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3、暂停缴费人员:填写《太原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 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填报《人员批量暂停报盘样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经省政府 201X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X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 二 0XX 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 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 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 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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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规费费率

规费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 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 养老:20% 医疗:7%(生育:1%) 工伤:1% 失业:2% 住房公积金:5% 合计:35% 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

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 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项目组成费率 养老保险20%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 工伤保险 1.50% 失业保险 2.00% 住房公积金8% 合计38%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需提交的资料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需提交的资料 各参保单位报送的职工参保资料会作为我们待遇审核的第一手基础资料来配合失业保险待遇的档案审理工作。在报送资料时,需要各单位经办人员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 (一)首先在参保系统中为该失业人员申请停保,并注明停保原因。征缴计划必须下至当前月份,并做计划征集。 (二)填写《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模板请在群共享下载)(三)将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15日内报失业保险科备案审核。 二、申请备案审核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二)个人档案。 个人档案内容为:劳动合同(或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 户口薄复印件 1、劳动合同:提供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的所有合同。劳动合同要求为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则要求加盖红章。 2、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以文件的形式撰文,要求一人一文。 文件内容的撰写应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介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参加失业保险时间、失业保险的停保时间。如果该失业人员调动过几个单位,应注明在其他单位的参工、参保情况。 (3)、失业原因的情况介绍:说明因何种原因导致失业。应正确使用“终止合同”、“被单位解除合同”、“解聘”、“辞退”、“除名”、“开除”以及“主动辞职”、“自动离职”、“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等概念。

3、户口薄复印件。目的是区分城镇合同工和农民合同工,不同的户口身份享受的待遇不同。城镇工领取的是失业保险金,而农民工领取的则是一次性生活费。 三、各单位经办人员对能否申领待遇的资格进行初步认定。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明确规定了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各单位的经办人员在报送失业人员档案之前,先行对失业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初步认定,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再报送,请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注意把关。 四、关于公示的问题。 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结果将在档案报送后的15日内在绵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网站上首页公告栏里进行公示,届时请各单位经办人员及时查看,审核完毕的单位请经办人员来失业保险科办理后续手续。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1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

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工伤办理流程(图表版)

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简易流程图(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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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 3 页共7 页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 第 4 页共7 页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1)10号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津人发[2001]10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

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务院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文件汇编参考学习文件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相关参考学习文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 2.《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 3.《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9号)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 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6号)

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7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 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19号) 1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 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 1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4号) 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与审核流程图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工伤待遇所需材料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工伤发生30天内到劳动局社保科认定电话67854816 超期认定的在申报认定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身份证复印件,正规发票原件(须盖收费章),与发票对应的病历、清单、处方;其中一次性住院医疗费5万元以上的为大额,需报市工伤中心复核,故以上材料需报送两套,发票复印。 2、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伤鉴定结论书(劳动局社保科鉴定电话67854816),一次性申报;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其中鉴定费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垫付,鉴定检查费由指定检查医院垫付,由社保局直接支付给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检查医院。伤残待遇须在鉴定结论出来的3个月内申报。 3、工亡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亡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和火化证复印件。领取抚恤金的家属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工亡待遇须在认定3个月内申报。 4、辅助器具配置申报: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本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保局待遇审核科同意,方可到到协议服务机构配置辅助器

具。特殊情况,经过医院证明,由于病情需要,确需在鉴定结论前安装辅助器具的,须由参保企业及时向待遇审核科提出书面申请,不能擅自配置辅助器具。相关表格:《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 5、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性质认定书、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责任方和保险公司(第三方)赔付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差额部分。其他材料的提交参照以上1、2、3、4条。 6、旧伤复发申报:需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医院、江北区社保局盖章,其中一份在申报待遇时交社保局。 7、享受工伤定期待遇(抚恤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资格生存验证:每年3月,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职工或家属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社保局基金监督科(67711804)进行生存验证。 二、工伤待遇审核 1、工伤医疗(康复)费支付范围及审核标准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5]43号文,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作为工伤保险药品审核标准。 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工伤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原则上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渝劳社办发[1999]179号文)中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执行。 目录中甲、乙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丙类和限额项目的超标部分为自费项目。床位费和外伤骨科治疗用耗材为限额项目。工伤医疗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不含专家门诊诊查费)、病历工本费(不超过0.5元/本),每年7、8、9月空调费及12、1、2月取暖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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