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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染毒区(非密闭区)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防护单元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抗爆单元anti-bomb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人防围护结构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临空墙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直接受核爆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不接触岩、土的墙体。

口部gateway

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表面的连接部分。包括出入口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竖井、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等。

主要出入口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以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密闭门airtight door

用来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消波设施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滤毒室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密闭通道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不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防毒通道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洗消间decontamination room

战时专供染毒人员通过并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简易洗消间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口部建筑gateway building

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上方建造的地面建筑物。

防倒塌棚架collapse-proofshed

设置在出入口敞开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人防有效面积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掩蔽面积sheltering area

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在防空地下室的有效面积中扣除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2 符号

△P--核爆炸地面冲击波超压;

△Pm--核爆炸地面冲击波最大超压;

Ph--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Pc--核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qe--结构构件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qi--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t+--地面冲击波正压作用时间;

to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地面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t2--地面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V0--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v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波速比;

K--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

ζ--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η--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

d--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α1--饱和土的含气量。

3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掩蔽人员的防空地下室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4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防空地下室之间宜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1.7进排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的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据其噪声的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

3.1.8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战时防护及使用功能要求,平战结合的工程并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采取的转换措施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转换。

3.1.9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或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简易洗消间或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其所属的急救室、厕所、染毒衣物存放间等;

(3)柴油发电机室及其进、排风机室、贮油间等;

(4)汽车库和工程机械库的停车部分;

(5)战时不需要防毒的其它房间或通道。

3.2早期核辐射的防护

3.2.1防空地下室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的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满足表

注:①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名称戈瑞。

②防空专业队系战时担负防空勤务的各专业组织,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

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专业队。

③配套工程包括:区域电站、区域水源、核生化监测中心、警报站、食品加工

站、物资库加工车间、人防通道等。

3.2.24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剂量限值为5.0Gy的房间或通道可不进行防早期核辐射验算。

3.2.3防空地下室顶板上面覆土的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ht≥hs-ζzd1(

ht--覆土最小厚度(m);

hs--土体最小防护厚度(m),可按表;

ζz--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4;对砖砌体可取1.0;

d1--包括上部建筑底层混凝土地面厚度在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厚度(m)。

3.2.4当防空地下室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满足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dg--顶板最小厚度,对空心楼板系指折算成实心的厚度(m);

ζz1,ζzg--分别为地下室顶板,管道层顶板的材料转换系数;其值可取第

高出室外地面的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外墙的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3.2.5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其最小防护厚度ts

应满足表

3.2.6非全埋式的6级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2.75级及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其阶梯式、坡道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6级防空地下室,其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5级防空地下室,当通道具有一个90°拐弯时,其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4级和4B级防空地下室,当通道具有一个90°拐弯,且通道净宽不大于2m时,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满足表;当通道净宽大于2m时,其通道最小长度应乘以修正系数ζx,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3.2.85级及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当室内出入口具有一个90°拐弯时,自防护密闭门至最后道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应满足表

3.2.9符合第,其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满足表

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满足表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其临空墙的最小防护厚度应满足表

当钢筋混凝土临空墙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复合墙的总折算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其总折算厚度可按下式计算:

dbr--附加砖砌体厚度(mm)。

临空墙内侧的房间,战时不得作为人员工作或掩蔽使用。

3.3 主体设计

3.3.1专业队掩蔽所和人员掩蔽所的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应按表

3.3.2专业队掩蔽所、人员掩蔽所和配套工程应按表

3.3.3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图

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3Ф6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3.3.4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图

3.3.5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当在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门洞时,应在两防护密闭隔墙上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高抗力防护密闭门应设在高抗

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防护密闭门应设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

3.3.6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注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3.7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5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m;并应在临战时覆土(图

c)高出地面的采光窗

1-防护挡窗板;2-临战时填土;3-防护墙;

4-防护盖板;5-临战时砌砖封堵

3.5 辅助房间设计

3.5.1医疗救护工程和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所宜设干厕(便桶),当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水厕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设置便桶的位置。配套工程应根据需要确定。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或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3.5.2每个防护单元内,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1:1,其它工程按具体情况确定;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

3.5.3医疗救护工程、应设开水间。其它工程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闸。开水间应有防止蒸汽外溢的措施。

3.5.4开水间、盥洗室、饮水间、贮水间、厕所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在上述房间或走道设置弹簧门。

3.5.5人员掩蔽所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其它工程如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应在各进、排风口和排烟口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5.6柴油发电站的位置,应根据工程的用途和发电机组容量等条件综合确定。发电站宜与主体工程分开布置,并用通道连接。发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远离安静房间。

3.5.7柴油发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室分室布置,控制室应设在清洁区,控制室与发电机室之间应设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当发电机室与控制室合室布置时,柴油发电站与主体的连通

口应设防毒通道。

3.5.8当柴油发电机不能直接从出入口运进时,发电机室应预留安装口,并应考虑发电机组在安装、检修时的吊装措施。

3.5.9贮油间宜与发电机室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

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

使用酸性蓄电池的防空地下室应设蓄电池室。蓄电池室应布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

3.6 内部装修

3.6.1防空地下室的装修设计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功能需要,并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在灯光、色彩、饰面材料的处理上应有利于改善地下空间的环境条件。

3.6.2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6.3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墙面抹灰不得掺用纸筋等可能霉烂的材料。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战时易染毒的通道和房间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3.6.4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地面应比相连的房间或通道地面低20mm。

3.6.5总机室、指挥室、会议室等房间宜采取隔声和吸声措施;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室等有噪声源的房间应采取隔声和吸声措施。

3.6.6蓄电池室及其它有防酸、防碱要求的房间,其地面和墙裙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墙面和顶面可刷防腐蚀涂料,并应选用相应的防酸、防碱的建筑配件。

4 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

4.1.2防空地下室结构的材料选用,应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地下水位以下或有盐碱腐蚀时,外墙不宜采用砖砌体。当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各种材料均应采取防侵蚀措施。

4.1.3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根据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况做到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

4.1.4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其动力分析可采用等效静荷载法。

4.1.5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可不进行验算。

4.1.6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兼顾设计时,应通过临战加固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4.1.7防空地下室结构除按本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4.2 核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2.1在结构计算中,核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取在峰值压力处按切线简化的无升压时间的三角形(图

防空地下室设计采用的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值(简称地面超压)△Pm,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定。地面空气冲击波的其它主要设计参数可按表

4.2.2在结构计算中,土中压缩波压力波形可取简化为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

4.2.3土中压缩波的最大压力Ph及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toh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Ph--土中压缩波的最大压力(kN/平方米),当土的计算深度小于或等于1.5m时,Ph可近似取△Pms;

to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s);

h--土的计算深度(m)。计算顶板时,取顶板的覆土厚度。

计算外墙时,取防空地下室结构外墙中点至室外地面的深度;

uo--土的起始压力波速(m/s)。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

γ--波速比。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

υ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m/s);

δ--土的应变恢复比。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

t2--地面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s),可按表;

△Pms--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kN/平方米)。当不计入地面建筑物影响时,取地面超压值

△Pm;当计入地面建筑物影响时,计算结构顶板,应按本规范第;计算结构外墙,应按本规范第

4.2.4在结构顶板计算中,对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计入上部建筑物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

上部建筑物层数不少于二层,其底层外墙为不低于240mm砖砌体强度的墙体,且任何一面外墙墙面开孔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上部为单层建筑物,其承重外墙使用的材料和开孔比例符合上款规定,且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2.5对符合本规范第,作用在其上部建筑物底层地面的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采用有升压时间平台形(图,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可取△Pm,升压时间可取0.025s。

4.2.6对符合本规范第,作用在其上部建筑物底层地面的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采用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图,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可取0.95Pm,升压时间可取0.025s。

4.2.7在计算土中外墙核爆动荷载时,对4B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物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承重墙,或对上部建筑物为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或框架结构的6级防空地下室,均应计入上部建筑物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值的影响,空气冲击波超压计,对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计入上部建筑物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

上部建筑物层数不少于二层,其底层外墙为不低于240mm砖砌体强度的墙体,且任何一面外墙墙面开孔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上部为单层建筑物,其承重外墙使用的材料和开孔比例符合上款规定,且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2.5对符合本规范第,作用在其上部建筑物底层地面的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采用有升压时间平台形(图,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可取△Pm,升压时间可取0.025s。

4.2.6对符合本规范第,作用在其上部建筑物底层地面的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采用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图,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可取0.95△Pm,升压时间可取0.025s。

4.2.7在计算土中外墙核爆动荷载时,对4B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物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承重墙,或对上部建筑物为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或框架结构的6级防空地下室,均应计入上部建筑物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值的影响,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Pms应按表

4.3 荷载及荷载组合 4.3.1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上的荷载,应包括核爆动荷载、上部建筑物自重、土压力、水压力及防空地下室自重等。对核爆动荷载,设计时采用一次作用。 4.3.2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结构上的核爆动荷载,可按同时均匀作用在结构各部位设计(图当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时,尚应验算地面空气冲击波对高出地面外墙的单向作用(图 4.3.3防空地下室结构顶板的核爆动荷载最大压力Pc1及升压时间to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顶板计算中不计入上部建筑物影响的防空地下室:式中:Pc1--防空地下室结构顶板的核爆动荷载最大压力(kN/平方米);K--顶板核爆动荷载综合反射系数,可按本规范第顶板计算中计入上部建筑物影响的防空地下室: 4.3.4结构顶板核爆动荷载综合反射系数k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覆土厚度h为0时,k=1.0;覆土厚度h大于或等于结构不利覆土厚度hm时,非饱和土的k值可按表,饱和土的k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结构顶板覆土厚度h小于结构不利覆土厚度hm时,k值可按线性内插确定。对主体结构,当结构顶板覆土厚度h不大于0.5m时,综合反射系数k值可取1.0。 4.3.5土中结构顶板的不利覆土厚度hm,可按表 4.3.6土中结构外墙上的水平均布核爆动荷载的最大压力Pc2及升压时间to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7当6级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按本规范第,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作用的外墙最大水平均布压力Pc2′可取2Pm。

4.3.8结构底板上核爆动荷载最大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4.3.9作用在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通道内临空墙、门框墙的最大压力值Pc,可按表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通道内防护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应按表,应按表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除临空墙外,其它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墙、楼梯踏步和休息平台等均不计入核爆动荷载作用。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土中通道结构上的核爆动荷载,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有顶板的通道结构,按承受土中压缩波产生的核爆动荷载计算,其值可按本规范第

无顶板敞开段通道结构,可不验算核爆动荷载作用。

土中竖井结构,无论有无顶板,均按由土中压缩波产生的法向均布动荷载计算,其值可按本规范第

作用在扩散室与防空地下室内部房间相邻的隔墙上最大压力,可按消波系统的余压确定。扩散室与土直接接触的外墙、顶板及底板均可按外部核爆动荷载计算。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荷载组合,可按表

4.4 结构动力计算

4.4.1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的工作状态可用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β]表示,其值按下式确定:

4.4.2对砌体结构构件,允许延性比[β]值取1.0;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β]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密闭、防水要求高的结构构件宜按弹性工作阶段设计,[β]值取1.0。

有一般密闭、防水要求的结构构件,宜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β]值按表

,顶板、外墙、底板的均布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4.4.4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Kd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当核爆动荷载的波形简化为无升压时间三角形时,按下式计算:

当核爆动荷载的波形简化为有升压时间平台形时,根据结构构件自振圆频率ω、升压时间toh 及允许延性比[β]按表

4.4.5用等效静荷载法进行结构动力计算时,宜将结构体系拆成顶板、外墙、底板等构件分别按单独的等效单自由度体系进行动力分析,即按各构件的自振圆频率ω、核爆动荷载的升压时间toh 及允许延性比[β]分别确定动力系数。底板的动力系数Kd3可取1.0。

4.4.6按等效静荷载法进行结构动力分析时,宜取与动荷载分布规律相似的静荷载作用下产生的挠曲线作为基本振型。确定自振圆频率时,不计入土的附加质量影响。

4.4.7扩散室与防空地下室内部房间相邻隔墙的动力系数可取1.3。

4.5 常用结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4.5.1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各部位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除可按本规范4.2~4.4节的公式计算外,当条件符合时,也可按本节的表格直接选用。

4.5.2当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为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且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3计算时,顶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1可按表

4.5.3防空地下室土中外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2,当未计入上部建筑物对外墙影响时,可按表;当按本规范第,土中外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2应按表,λ=1.1;5级时,λ=1.2;4B级时,λ=1.25。

4.5.4对按本规范第,高出室外地面的6级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单向作用的钢筋混凝土外墙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其等效静荷载的标准值qe2取130kN/平方米。

4.5.5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底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3,可按表

4.5.6支承平板防护密闭门的钢筋混凝土门框墙(图,其等效静荷载的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直接作用在门框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可按表由门扇传来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根据门扇形式,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4.5.7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通道内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当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2计算时,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5.8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门框墙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及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选用值,可按表,隔墙与门框墙两侧应分别按单侧受力计算配筋。 4.5.9开设通风采光窗的防空地下室,其采光井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当战时采用挡窗板加覆土的防护方式(图,挡窗板及采光井内墙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当战时采用盖板加覆土防护方式(图,采光井外墙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盖板的垂直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当按本规范第,外墙和档窗板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分别取130kN/平方米及150kN/平方米。

防空地下室室外开敞式防倒塌棚架,由空气冲击波动压产生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由房屋倒塌产生的垂直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50kN/平方米,两者应按不同时作用计算。

4.6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4.6.1防空地下室结构在确定等效静荷载和静荷载后,可按静力计算方法进行结构内力分析。对于超静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由非弹性变形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计算内力。

4.6.2防空地下室结构在确定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和永久荷载标准值后,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4.6.3在核爆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或核爆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材料动力强度设计值可取静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乘以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d。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d按表

4.6.4在核爆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或核爆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混凝土和砌体的弹性模量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1.2倍;钢材的弹性模量及各种材料的泊松比,均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数值。

4.6.5结构构件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1.5%;当大于15%时,受弯构件或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允许延性比(β)值应满足以下公式:

4.6.6当板的周边支座横向伸长受到约束时,其跨中截面的计算弯矩值可乘以折减系数0.7,如在板的计算中已计入轴力的作用,则不应再乘折减系数。

4.6.7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需作混凝土强度等级影响的修正;对于均布荷载作用下的梁,尚需作跨高比影响的修正。其修正值Vcd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4.6.8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梁、柱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其混凝土及砌体的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

4.6.9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墙、柱受压构件正截面承载力验算时,其混凝土及砌体的轴心抗压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

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可采用叠合板,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预制板除按一般预制构件进行验算外,尚应按浇注上层混凝土时的施工荷载(包括预制板、现浇板自重及施工荷载)校核预制板强度与挠度、其挠度不应大于l/200(l为板的计算跨度,双向板

系指短边计算跨度)。

叠合板可按预制板与其上部的现挠板作为共同工作的整体进行设计。

砌体外墙的高度,当条形基础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室内地面的高度;当沿外墙下端设有管沟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管沟底面的高度;当整体基础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底板上表面的高度。

在核爆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偏心受压砌体的轴向力偏心距eo不宜大于0.95y,y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当eo小于或等于0.95y时,结构构件可按受压承载力控制选择截面。

支承平板门的门框墙,当门洞边长小于2倍墙体悬挑长度时,宜在门洞边设梁或柱。当门洞边长大于或等于2倍墙体悬挑长度时,宜按牛腿或悬臂梁计算。当c/ho≤1时,按牛腿计算;当c/ho >11时,按悬臂梁计算。

4.7 构造规定

4.7.1防空地下室结构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

4.7.2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4.7.3防空地下室结构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沉降缝、伸缩缝。

上部地面建筑需设置伸缩缝、抗震缝时,防空地下室可不设置。

室外出入口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应设沉降缝。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置伸缩缝最大间距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4.7.4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宜在受压区配置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积不小于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在连续梁支座和框架节点处,且不小于受拉主筋的1/3。

4.7.5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当拉结钢筋兼作受力箍筋,其直径及间距应符合箍筋的计算和构造要求(图

4.7.6连续梁及框架在距支座边缘1.5倍梁的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配筋百分率应不低于0.15%,箍筋间距不宜大于ho/4,且不宜大于主筋直径的5倍。对受拉钢筋搭接处,宜采用封闭箍筋,箍筋间距不应大于主筋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4.7.7承受核爆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最小值应符合表

4.7.8叠合板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叠合板的预制部分应作成实心板,板内主钢筋伸出板端不应小于130mm。

预制板上表面应做成凸凹不小于4mm的人工粗糙面。

叠合板的现浇部分厚度宜大于预制部分厚度。

位于中间墙两侧的两块预制板间,应留不小于150mm的空隙,空隙中应加1Ф12通长钢筋,并与每块板内伸出的主筋相焊不少于三点。

4.7.9混合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

当防空地下室顶板采用叠合板结构时,沿内、外墙顶应设置一道圈梁,圈梁应设置在同一水

平面上,并应相互连通,不得断开。圈梁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应同墙厚,上下应各配置3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300mm。当圈梁兼作过梁时,应另行验算。顶板与圈梁的连接处(图,应设置直径为8mm的锚固钢筋,其间距不应大于200mm,锚固钢筋伸入圈梁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40mm,伸入顶板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o/6(lo为板的净跨)。

当防空地下室顶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沿外墙顶部应设置圈梁。在内隔墙上,可间隔设置,其间距不宜大于12m,配筋同上款要求。

防空地下室砖墙转角处及交接处当未设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Ф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平板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门框墙厚度不应小于300mm。

门框墙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mm的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图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钢制门框与门框墙之间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相互连成整体。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门框与门扇应紧密贴合。

当战时采用挡窗板加覆土防护方式(图,通风采光窗的洞口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砖砌外墙,在洞口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柱上端主筋应伸入顶板,并应满足锚固长度要求,柱下端如为条形基础,应嵌入室内地面以下500mm(图;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基础时,应将主钢筋伸入底板,并应满足锚固长度要求,柱断面不应小于240mm乘墙厚。

对砖砌外墙,在洞口两侧每6皮砖应加3根Ф6拉结钢筋,其伸入墙身长度不宜小于500mm,另一端应与柱内钢筋扎结(图对钢筋混凝土外墙,在洞口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柱上、下端主筋应伸入顶、底板,并应满足锚固长度要求(图,且应在洞口四角各设置2Ф12斜向构造钢筋,其长度为800mm(图混合结构的防空地下室,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结

4.8 临战加固

4.8.1采用平战兼顾设计的防空地下室,经临战加固后,必须满足预定的各项防护要求。

4.8.2采用临战加固的防空地下室,应进行一次性的平战兼顾设计。被加固的构件在设计中应满足临战加固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项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加固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

4.8.3临战加固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临战加固不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修建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

4.9 消波系统

4.9.1消波系统可根据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和通风、排烟系统的允许余压值按表

4.9.2悬板活门直接接管道的余压Pov可按下式计算:

4.9.3悬板活门加扩散室消波系统的余压Pov,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1.1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5.1.2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系统。

5.1.3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及第4.8节中的有关规定。

5.1.4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选用均应满足防火、防潮及卫生要求,且便于安装和维修。

5.1.5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表

5.1.6防空地下室平时人员新风量的确定,通风时不应小于30(立方米/(P·h)),空调时宜按表

5.1.7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

5.1.8防空地下室平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

5.1.9防空地下室平时排风房间的换气次数,宜按表

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CO2的容许含量,应按表

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下式进行校核。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必要的减振和消声措施。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均应采取消声措施。

5.2 防护通风

5.2.1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图

5.2.2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门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图

5.2.3消波设施的选择,应根据抗力要求、清洁通风量以及防护通风设备的允许压力等因素确定。当平时通风与战时通风合用消波设施时,应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

5.2.4进、排风系统上的防护通风设备抗冲击波的允许压力值,不应小于表

5.2.5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2~3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风管应有0.5%的坡度坡向室外。

5.2.6穿过密闭墙的风管,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5.2.7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宜直接安装在外墙上,代替抗力不大于0.3MPa的排风消波设施,其数量应根据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

5.2.8自动排气阀门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数量应根据滤毒通风的排风量确定。

与相邻的通风短管或密闭阀门应错开布置。

不应设在密闭门的门扇上。

5.2.9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室内应保持30~50Pa的超压。

滤毒通风设计中的防化要求应根据表

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

防空地下室滤毒通风的新风量不仅应满足第,而且应满足第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口部值班室或风机室设测压装置。该装置可由U形压差计或斜压差计、连接软管、阀门和通至室外的镀锌钢管组成(图

仅供战时使用的防护通风设备,平时可暂不安装,但应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在施工时将有关的预埋件等一次安装就位,并采取可靠的防锈蚀等保护措施。

5.3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5.3.1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利用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避免死角和短路,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5.3.2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宜采用通风采光窗进行自然通风,通风采光窗宜在防空地下室外墙的两面分别设置。

5.3.3机械通风的进风口、排风口,宜采用竖井分别设置在室外的不同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进风口应设在空气流畅、清洁处,其风口下沿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m。

5.3.4平时使用的进排风竖井,宜与战时使用的进排风竖井合用。

5.3.5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的选择,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确定。

门式防爆波活门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通风管及密闭阀门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5.3.6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新风量,并宜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防爆波活门、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通风管及阀门,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5.3.7通风机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综合考虑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力、人力两用通风机。

5.3.8通风管道宜采用建筑风道、镀锌钢板或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做的风管。

5.4 空气调节

5.4.1防空地下室采用一般通风不能满足温、湿度要求时,应进行空气调节设计。

5.4.2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应根据围护结构传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灯具散热量、设备散热量以及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5.4.3空调房间的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人体散湿量、围护结构散湿量、潮湿表面和液面的散湿量、设备散湿量以及其它散湿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5.4.4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包括消除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所需的冷负荷、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等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4.5空调系统的湿负荷,应包括空调房间的湿负荷与新风湿负荷。

5.4.6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平均散湿量,根据实际情况可取0.5g/(h·平方米)~1.0g/(h·平方米)。由室内人员造成的人为散湿量(不含人体散湿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全天在内部工作、生活(如医院、病房等)的人为散湿量,可取30g/(P·h)。

5.4.7围护结构传热量应根据埋深不同,按不稳定传热计算。

对于埋深(指顶板底面至室外地面距离)小于6m的(浅埋)防空地下室,宜按附录E计算。

对于埋深大于、等于6m的(深埋)防空地下室,宜按附录F计算。

5.4.8空气调节装置宜根据下列原则选用。

冷负荷和服务半径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选用整体式空调机组,并对其风量、风压、冷量等进行校核。

冷负荷和服务半径较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集中式空调装置。

5.4.9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调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宜增大回风量。

过度季节使用大量新风或全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进风和排风系统应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新风和回风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除尘装置。

5.5 采暖

5.5.1防空地下室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

5.5.2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媒宜采用低温热水。

5.5.3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负荷应根据围护结构散热量、新风热负荷、照明灯具散热量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得到或散失的热量等因素确定。

5.5.4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散热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土中围护结构的散热量Q,按下式计算。

有通风采光窗的防空地下室,其有窗井的外墙和窗的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防空地下室外墙高出室外地面部分,其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5.5.5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系统应与地面建筑采暖系统分开设置。

5.5.6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应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阀门。

5.6 柴油发电站和蓄电池室的通风

5.6.1柴油发电站宜单独设置进、排风系统。当发电机室利用其它房间内部空气进行通风时,蓄电池室和厕所等房间的有害气体不得排入发电机室。

5.6.2发电机室采用清洁式通风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进、排风量:

当发电机室采用空气冷却时,按消除发电机室内余热计算进风量。

当发电机室采用水冷却时,按排除有害气体所需的通风量经计算确定。有害气体的容许含量取:co为30mg/立方米;丙烯醛为0.3mg/立方米,或按大于等于20立方米(kW·h)计算进风量。

排风量取进风量减去燃烧空气量。

5.6.3柴油机燃烧空气量,可按柴油机额定功率为7立方米/(kW·h)计算。清洁通风时,柴油机宜直接用发电机室内的空气;隔绝防护时,应单独引入室外空气燃烧,但吸气系统的阻力不宜超过1kPa。

5.6.4柴油机的冷却系统采用开式水冷循环时,机房内的余热量应包括柴油机、发电机和排烟管道的散热量。

5.6.5发电机室的降温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大时,宜利用室外空气降低发电机室温度;

当水量充足且水温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冷水降低发电机室温度;

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小且水量不足时,宜采用水喷雾蒸发冷却来降低发电机室温度。

5.6.6控制室所需的新鲜空气,宜由防空地下室或柴油发电站的进风系统供给。当由柴油发电站供给新鲜空气时,应在进入控制室的进风管上设置密闭阀门和消声器。

5.6.7柴油发电站的贮油间等附属房间,应设置排风装置。排风管可并入柴油发电站的排风系统,但在接至贮油间的排风支管上应设防火阀。

5.6.8柴油机的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柴油机排烟口与排烟管应采用柔性连接。当连接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时,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单向阀门。

排烟管的室内部分,应作隔热处理,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排烟管出口处应设置消声装置。

5.6.9蓄电池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排风量按室内氢气的体积容许含量不大于0.7%和硫酸雾的重量容许含量不大于0.002mg/1设计。

排风管道应作防腐处理。

排风机不得设在蓄电池室内。

蓄电池室的排风口应布置在蓄电池组集中的地方。排风口的面积可按下部排除总排风量的

2/3,上部排除总排风量的1/3确定。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当需要穿过时,风管外表面应作防腐处理,或选用耐腐材料制作。

6 给水、排水

6.1 给水

6.1.1防空地下室宜采用城市自来水或人防工程的区域水源作为供水水源。在有条件时,可设自备内水源或自备外水源。外水源宜采用地下水。

防空地下室的自备内水源或外水源的取水构筑物宜用管井或大口井。内水源取水构筑

物应设于清洁区内;外水源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能力应与其供水的防空地下室中抗力最高的相一致。

6.1.2防空地下室生活饮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其用途、卫生设备的完善程度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平时用水量标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确定;战时用水量标准应按表

6.1.3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6.1.4机械、通信和空调等设备用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应按其工艺要求确定。

6.1.5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的清洁区设置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水源条件按照表

6.1.6生活饮用水池(箱)可兼作消防水池(箱),但应有临战时充满的措施,且其水质应能符合生活饮用的要求。

6.1.7二等人员掩蔽所内的贮水池(箱),当平时不使用时,可在临战时构筑,但必须在工程施工时预留孔洞或预埋好进水、出水、溢流、放空等管道,并应有明显标志。同时还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以满足在战前规定的时间内构筑完毕。

6.1.8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单独设置。若与其他用水贮存在同一贮水池(箱)中,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

6.1.9生活用水、饮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自动调速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采用电动供水设备时,应设人力供水措施。

在内水源与外部水源(如城市自来水管网)的连接处,应设置有效的隔断措施(如设两个阀门、并在其中设置排水口等)。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各项用水对于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要求,并根据水源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在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的条件下,应设置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并充分利用其余压。

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道,应根据装修要求及结构情况,可设于吊顶内、地沟内或沿墙明设。但严禁跨越通信和变、配电设备。

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并作防腐处理。

对于可能产生结露的贮水池(箱)和给水管道,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结露措施。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给水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围护结构时,应采取防震、防不均匀沉降和防水措施;穿过顶板的立管还应牢固地固定在顶板上。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引入管上,宜设单独的水表。

防空地下室的水泵间应有隔声措施,水泵应设减震器。

6.2 排水

6.2.1防空地下室的污水宜自流排出,当不能自流排出时,宜采用机械排出。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当采用电动机械排水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

6.2.2在隔绝防护时间内,防空地下室不得向外部排水。对能连续均匀地向内部注水的防空地下室,方可连续向外部排水,且其排水量不得大于注水量。

6.2.3防空地下室的自流排水系统,在排出管上应采取设止回阀和阀门等防倒灌措施。

6.2.4生活粪便污水排入室外排水管道或市政排水管网前,应设置检查井。生活粪便污水应按

城市污水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处理。

6.2.5平战结合的医疗救护工程,其排出污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等的规定。

6.2.6在隔绝防护时间内,设备的冷却水可回流到原贮水池。当设备发热量较大,采用单格贮水池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双格或多格贮水池。多格贮水池的最后一格平时不应充水,其容积也不应计入有效容积内。

6.2.7洗消水集水池不宜与生活粪便污水等其他集水池共用。如需共用时,应有防止洗消水中放射性、毒剂等沾染其他管道的措施。

6.2.8采用污水泵排水的污水集水池,其容积应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贮备容积应按隔绝防护时间内流入的全部污水量计算。贮备容积平时如需使用,其空间应有在临战时排空的措施。

6.2.9当符合本规范第,污水集水池的贮备容积,应减去隔绝防护时间内向外排出的污水量。

污水集水池应设置带密闭盖板的人孔、爬梯及水位指示器等设施。

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透气管如需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应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阀门,透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污水泵出水管管径,并不得小于75mm。

设有多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当需设置污水集水池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单独设置。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当设有排水泵时,宜采用自启动方式。污水泵间应有隔声、减震和排除地面积水的措施,并应设置冲洗龙头。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当设有水消防系统时,污水集水池可兼作消防废水池。但消防排水管道应有防止臭气进入的水封措施,且水泵的排水量及集水池的容积均应满足消防排水的要求。

污水集水池一般设于清洁区内厕所、盥洗室的下部。各用水房间应设置地漏,地漏篦子的顶面应低于该处地面5~10mm。

压力排出管应在水泵出口处设止回阀,并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 的防爆波阀门。阀门应有明显标志。

防空地下室的自流排出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其排出管上应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

4级和4B级防空地下室,其排出管上应设置防毒消波槽,其大小不应小于图,防毒消波槽可兼作化粪池,但其尺寸应满足化粪池的要求。

防空地下室排水管道的管材宜采用给水铸铁管或钢管。

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

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6.3 洗消

6.3.1洗消用水量标准和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洗消间淋浴器数量:一等人员掩蔽所设1~2个;医疗救护工程设2个;专业队队员掩蔽部设2~4个。

洗消用水量标准,人员洗消用水,淋浴每次取30~45l/p;局部洗消每次取5~10l/p;口部洗消用水每次取5~10l/平方米。

每个淋浴器用水量宜取360~540l/h。医疗救护工程取上限。

总贮水量:1~2个淋浴器可取1~2立方米;2~4个淋浴器可取2~3立方米。

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可暂不安装,但应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设施,且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有可靠来源。

6.3.2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的水温宜为37~40℃。其加热设备应能保证在使用前30min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到规定的温度。

6.3.3洗消用淋浴器宜采用单管供水系统。混合水箱或冷热水混合器,宜设置在检查穿衣室内。

6.3.4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内受污染的房间和通道,宜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龙头,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其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1MPa。

6.3.5需冲洗的房间及通道,应设置直径不小于75mm的收集洗消水的防爆地漏。

6.3.6洗消废水的排水系统宜单独设置,人员洗消废水的集水池宜设置在洗消间下部或其附近。防护密闭门外的墙面、地面冲洗水的集水池宜设置于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下部。当清洁区的排水系统合并至洗消水系统排出时,应有清洁区不被污染的措施。

6.4 柴油发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6.4.1柴油发电机房的冷却水系统宜优先选用循环式或重复式,具体选型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水源情况、气候条件及空调方式等因素,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6.4.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贮水池。贮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冷却水的耗水量和要求贮水时间确定。贮水时间可按表

6.4.3柴油发电机冷却水的水温,可采用温度调节器或混合水池调节。当采用温度调节器由管路调节时,应充分利用柴油发电机自带的恒温器;当采用混合水池调节时,混合水池的容积,应按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的额定功率工作5~15min的冷却水量计算。

6.4.4在循环给水系统中,冷却废水可用冷却器、冷却水池等进行降温处理。

6.4.5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用水管线,宜设于地沟内,地沟内应设集水坑,坑内宜设地漏排出积水。

6.4.6柴油发电机进出水管上应设短路管。

6.4.7柴油发电机的进、出水管上应设置温度计,出水管上应设置看水器,有存气可能的部位应设置放气阀。

6.4.8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油管接头。

6.4.9燃油可用油箱、油罐或油池贮存,其数量不得少于两个。其贮油容积可根据柴油发电机额定功率的耗油量及贮油时间确定。柴油发电站的贮油时间可按表

油箱、油罐或油池宜用自流形式向柴油发电机供油。当不能自流供油需设油泵供油时,每台柴油发电机应设日用油箱。

柴油发电机的废热应充分利用,一般可用作淋浴洗消、供应热水的热源。

柴油发电机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在柴油发电机房内的适当位置宜设置拖布池。

7 供电、照明

7.1 一般规定

7.1.1本规范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地下室设计注意事项

1抗震要求 地下室如果设计不当,对整体抗震性能会产生较大影响,根据南京市施工图审查要点,对于半地下室的埋深要求应大于地下室外地面以上的高度,才能不计其层数,总高度才能从室外地面算起。地下室的墙柱与上部结构的墙柱要协调统一。地下室顶板室内外板面标高变化处,当标高变化超过梁高范围时则形成错层,未采取措施不应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规范明确规定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应采用梁板结构,地下室顶板为无梁楼盖时不应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结构计算应往下算至满足嵌固端要求的地下室楼层或底板,但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层数应从地面往上算,并应包括地下层。 存在的常见问题如:半地下室埋深不够,房屋层数包括半地下室层已达8层,层数和总高度超过要求,违反GB50011-2001第7.1.2条。地下室抗震等级为三级,而上部结构为二级,按GB50011-2001第6.1.3条地下室也应为二级等问题。 2荷载取值与组合 地下室外墙受弯及受剪计算时,土压力引起的效应为永久荷载效应,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土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取1.2;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其荷载分项系数取1.35。对于地面活荷载,同样应乘侧压力系数,许多设计中计算不对。地下室底板的强度计算时,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5条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取1.0。抗浮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为0.9。地下室外墙的土压力应为静止土压力,根据土性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粘性土采用水土合算,砂性土采用水土分算。 如果地下室顶部没有房屋,是空旷场地,其荷载是否要考虑平时消防车荷载或大于消防车的可能荷载,实际中比较取起控制作用的荷载作为设计依据。另如某工程设计在-1.55m标高处一层平面是地下室顶板,活载只考虑4.5KN/m2,未计覆土荷载,消防车荷载。地下车库活载取值6.0KN/m2,不满足GB50009-2001第4.1.1条,未考虑消防车荷载,或者施工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载重车荷载,与消防车荷载比较取大值。 3外墙计算模型 地下室外墙配筋计算:有的工程外墙配筋计算中,凡外墙带扶壁柱的,不区别扶壁柱尺寸大小,一律按双向板计算配筋,而扶壁柱按地下室结构整体电算分析结果配筋,又未按外墙双向板传递荷载验算扶壁柱配筋。按外墙与扶壁柱变形协调的原理,其外墙竖向受力筋配筋不足、扶壁柱配筋偏少、外墙的水平分布筋有富余量。建议:除了垂直于外墙方向有钢筋混凝土内隔墙相连的外墙板块或外墙扶壁柱截面尺寸较大(如高层建筑外框架柱之间)外墙板块按双向板计算配筋外,其余的外墙宜按竖向单向板计算配筋为妥。竖向荷载(轴力)较小的外墙扶壁桩,其内外侧主筋也应予以适当加强。外墙的水平分布筋要根据扶壁柱截面尺寸大小,可适当另配外侧附加短水平负筋予以加强,外墙转角处也同此予以适当加强。 地下室外墙计算时底部为固定支座(即底板作为外墙的嵌固端),侧壁底部弯矩与相邻的底板弯矩大小一样,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其厚度和配筋量应匹配,这方面问题在地下车道中最为典型,车道侧壁为悬臂构件,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底部。地下室底板标高变化处也经常发现类似问题:标高变化处仅设一梁,梁宽甚至小于底板厚度,梁内仅靠两侧箍筋传递板的支座弯矩难以满足要求。地面层开洞位置(如楼梯间)外墙顶部无楼板支撑,计算模型和配筋构造均应与实际相符。车道紧靠地下室外墙时,车道底板位于外墙中部,应注意外墙承受车道底板传来的水平集中力作用,该荷载经常遗漏。 4顶底板和楼梯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染毒区(非密闭区)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防护单元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建筑设计 目录 第一节建筑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二、建筑规模; 三、防护类别、防护等级; 四、平、战用途; 五、防火设计; 六、防水设计; 七、平战转换设计;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节一般规定 一、人员掩蔽工程布局要适中; 二、防空地下室之间应相互连通; 三、无关管道穿墙应限制; 四、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的密闭要求; 第三节主体设计 一、顶板最小防护层厚度; 二、口部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 三、防护单元、搞爆单元的划分; 四、防护单元应自成系统; 五、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 六、顶板底面不得超过室外地平面; 七、电梯不得进入防护区内; 八、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变形缝。 第四节口部设计 一、室外出入口的设置; 二、防倒塌棚架的设置; 三、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 四、门前最小尺寸要求; 五、出入口疏散宽度; 六、出入口防护密闭门、活门上的设计压力值; 七、室外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防护措施; 八、内通道的防护设施。

第五节风、水、电口设计 一、通风口——通风竖井、活门及扩散室; 二、水口——污水冲洗集水坑(集水池); 三、电口——防爆波电缆井。 第六节辅助房间设计 一、战时厕所; 二、战时防化值班室; 三、柴油电站。 第七节平战转换设计 一、平战转换基本原则; 二、平战转换有关规定; 三、常见转换部位; 四、转换基本方式; 五、封堵方式表达要求; 六、常见问题。 第八节常用构件标准图集选用 一、防倒塌棚架选用; 二、采光窗井选用; 三、通风竖井选用; 四、防爆波电缆井选用; 五、集水坑选用; 六、人防门选用。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第一节:建筑设计说明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说明应符合“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做到完整、规范,并能体现人防工程特点。 一、设计依据 1、防空地下室设计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等;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2007合订本);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太原市人防(2008)3号文件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审核表是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下达,它对工程建设的主要战术技术要求提出具体要求,是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规模 应说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掩蔽面积以及防护单元规范等。 1、建筑面积,应根据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计算确定。“条例”的基本要求是:对地面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0m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它除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总面积的5%(太原地区)修建防空地下室。 2、掩蔽面积应明确标注。掩蔽面积是确定掩蔽人数的依据,掩蔽人数决定出入口疏散宽度和活门的型号设计时应合理计算。 有的设计只标注“防护面积”、“有效面积”都不准确,也没有必要。 三、防护类别、防护等级 1、防护类别分为甲、乙二类。 甲类—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 乙类—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 2005规范,突出了对常规武器的防护,反映在对室外出入口口部防护设备的防护,应以防常规武器为主,兼防核武器冲击波。 防护类别的规划原则是对城市所受威胁环境的不同,所处战略地位的差异,采取分类设防的原则。 2、防护等级分为两种等级,即核武器作用下的防护等级和常规武器作用下的防护等级。如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应为核6级、常6级;甲类6B级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应为核6B级及常6级。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中明确规定: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M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防护等级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修建防护等级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有两种情况:a、危房拆除重建的住

地下室设计规范

地下室设计规范整理 目录 一、地下室设计 1、地下室范围控制 2、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3、地下室各层功能分配 4、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5、地下室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划分的原则 6、地下室防水设计 二、地下室汽车库设计 1、汽车库的建筑分类、防火分类、耐火等级 2、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 3、安全疏散 4、地下汽车库车位的经济排放 5、设计要点 三、地下室设备用房设计 1、一般原则

2、设备用房防火门等级 3、安全出口数量 4、层高控制 5、规范有关条文规定 6、建筑构造 地下室设计 就高层建筑设计而言,地下室设计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较为复杂而重要的一部分。地下室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乃至正常使用。 地下室按性质分为: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多层地下室; 按其使用功能分为:平战结合地下室,即人防工程和汽车库;商业用房, 如地下商场、歌舞厅等,还有附建设备用房。 我们重点讲三部分内容: 1、地下室设计 2、地下室车库设计 3、附建于地下室的设备用房设计 一、地下室设计 (一)地下室范围控制:(总体设计条件) 0.7H(地下室埋深)≥5.0m。深圳市个别工程最小退占地红线2~3.0m, 地下室范围必须在占地红线内,但可出建筑红线。 (二)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其目的是满足建筑物稳定要求,根据新结构高规规定: a)H/18 桩基础 b)H/15 天然地基筏基 (三)地下室各层功能划分: 多层地下室,当为平战结合的功能时,设计者应根据功能不同合理划分地下室各层功能。 例如:人防工程应放在最底层,这样只有顶板按抗核爆设计;设备用房,除规范4.1.2.2条及4.1.3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及柴油发电 机室放在地下一层外,其余均应考虑放在地下室最底层。 (四)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确定地下室层高: 地下室层高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设计中应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具体讲两种情况的地下室,即人防地下室,无人防地下室。 1、人防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除需考虑与普通地下室功能相同的条件外,还应考虑人防的荷载,人防主出入口的位置,以及重力管线的走向等。对于平时是汽车库,战时为人防的地下室空间分配基本尺度见下图。 ①覆土层厚度的控制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 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 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 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

地下室设计规范

目录 一、地下室设计 1、地下室范围控制 2、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3、地下室各层功能分配 4、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5、地下室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划分的原则 6、地下室防水设计 二、地下室汽车库设计 1、汽车库的建筑分类、防火分类、耐火等级 2、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 3、安全疏散 4、地下汽车库车位的经济排放 5、设计要点 三、地下室设备用房设计 1、一般原则 2、设备用房防火门等级 3、安全出口数量 4、层高控制 5、规范有关条文规定 6、建筑构造

地下室设计 就高层建筑设计而言,地下室设计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较为复杂而重要的一部分。地下室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乃至正常使用。 地下室按性质分为: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多层地下室; 按其使用功能分为:平战结合地下室,即人防工程和汽车库;商业用房,如地下商场、 歌舞厅等,还有附建设备用房。 我们重点讲三部分内容: 1、地下室设计 2、地下室车库设计 3、附建于地下室的设备用房设计 一、地下室设计 (一)地下室范围控制:(总体设计条件) 0.7H(地下室埋深)≥5.0m。深圳市个别工程最小退占地红线2~3.0m,地下室 范围必须在占地红线内,但可出建筑红线。 (二)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其目的是满足建筑物稳定要求,根据新结构高规规定: a)H/18 桩基础 b)H/15 天然地基筏基 (三)地下室各层功能划分: 多层地下室,当为平战结合的功能时,设计者应根据功能不同合理划分地下室各层功能。 例如:人防工程应放在最底层,这样只有顶板按抗核爆设计;设备用房,除规范4.1.2.2条及4.1.3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及柴油发电机室放在地下一层外,其余 均应考虑放在地下室最底层。 (四)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确定地下室层高: 地下室层高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设计中应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具体讲两种情况的地下室,即人防地下室,无人防地下室。 1、人防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除需考虑与普通地下室功能相同的条件外,还应考虑人防的荷载,人防主出入口的位置,以及重力管线的走向等。对于平时是汽车库,战时为人防的地下室空间分配基本尺度见下图。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 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

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9-2001)中附录A,表A.1<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表>第9项“食品”采用)。 柴油发电站的有效面积宜按如下标准确定:<200kw的电站按1.18~1.68m2/kw;200~1000kw的电站按1.26~1.50m2/kw;>1000kw的电站按0.67~1.26m2/kw。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解析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解析 建筑专业部分 关于设计深度§1 根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目前建筑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口部详图表述不规范。1.建筑设计说明不到位。2. 建筑设计说明101 §建筑设计说明编制应包括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应说明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文件、批文、相关规范、标准、1人防主管部门规定及设计条件等;、平时和战时使用功能;2 、防护类别和抗力等级;3、建筑面积:包括应建人防面积和实建人防面积,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4 积和掩蔽面积以及掩蔽人数。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 - 1 -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太原市人防工程应按“太原。应建人防面积应按“山西省人防工程建设条例”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表述。掩蔽面积是确定掩蔽人不能随意减小。防护单元掩蔽面积应按计算确定,数的依据。因此掩蔽面积实际上反映了工程的掩蔽能力。供电、通风量、掩蔽人数应按标准计算。掩蔽人数是确定出入口疏散宽度、供水等容量的依据。因此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必须科学确定。5、说明防护单元、抗爆单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 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说明】 6.9.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

康不利,故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但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6.9.2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可以布置其他如贮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房间。 6.9.3 住宅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所以不能低于2.00m。 6.9.4 当住宅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应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住宅的空间特性,以及住宅周围以停放的小型汽车为主,本条规定参照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对小型汽车的净空的规定。 6.9.5 考虑到住户使用方便,便于搬运家具等大件物品,地上住宅楼、电梯宜与地下车库相连通。此外,目前从地下室进入住户层的门安全监控不够健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采取防盗措施。 6.9.6 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且集中存放的汽车中储存有大量汽油,本身易燃、易爆,故规定要设置防火门。且汽车库中存在的汽车尾气等有害气体可能超标,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6.9.7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存间,一般含有污水和采暖系统的干管,采取防水措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张瑞龙郭海林丁志斌葛洪元陈志龙姚长庆范仲兴柳锦春 曹培椿夏弘正于晓音邵筠梁敏芬王安宝陆饮方宋孝春肖泉生贾苇朱林华方磊孙兰程伯轩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金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质量,加快报批速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金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各阶段设计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一般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各设计专业应协同处理好密闭、防护、口部设置、平战转换、设备安装等重要问题。对大型和重要防空地下室工程,在初步投计前,应进行方案优选;对小型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五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组成: (一)初步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计算书、选用标准设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第二章建筑设计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部面图(人防部分)和人防平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内容外,应标示人防主要出入口位置、标高。 (二)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复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等竖向关系。 (三)平面图: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应在平时使用功能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尺寸,地下室标高等,标示出需要设置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位置。

当绘制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地下室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设置层数、层高、埋深。 (三)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 (四)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战时出入口数量与形式。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局部放大剖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 工程设计总平面图中应标明防空地下室战时室外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面标高,设计范围内原有人防工事位置及出口。 (二)剖面图(人防部分)。 工程竖向设计图中标明防空地下室埋深,防护层厚度及上部结构关系。 (三)战时平面图。 战时平面图应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在平面图基础上绘制,其内容主要有: 1、防护单元、防爆单元划分、防护设计、防护密闭门、各防护设备型号、位置、开启方向等,必要时应加绘口部放大图。 2、各种孔、口位置及尺寸,标出临战时需要加固、封堵方法和技术措施。 (四)剖面图。 反映防空地下室等复杂部位空间关系。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建筑说明除第七条外,应增加下列内容: 工程性质,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使用面积,主要出入口位置及与周围人防工程关系。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主要由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剖面图、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 工程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要绘制内容外,增加防空地下室工程位置,主要出入口位置及标高,周围人防工程及口部位置。 (二)战时平面图。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3.1强制性条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第4.1.3、4.1.7、4.9.1、4.11.7、4.11.17条,具体条文从略。 3.2 基本规定 3.2.1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的要求;图纸表达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的规定。 2.战时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宜有比例不小于1:50的结构详图,主要表示防护密闭们、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位置及配筋,以及扩散室、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等配筋。 3.采用平站转换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应提供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施工详图。 4.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A中底A.2节规定的内容。 3.2.2 设计依据 1.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2. 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

3.设计采用的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设计水位等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结构设计总说明3.2.3 每一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多子项工程宜编写统一的结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若防空地下室与其上部的地面建筑为同一个子项,可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合写,也可专门列一小节,说明地面建筑设计总说明中未包含人防设计的内容。 申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时,宜提供供审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战时功能,防护单元划分及各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等。 2、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包括防空地下室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遵循的标准、规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以及地面建筑抗震设计条件等。 3、各结构构件采用的战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包括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板、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防倒塌棚架等。 4、防空地下室所有结构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相应的产品标准, 有防水、密闭要求的结构构件的抗渗等级等。 5、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说明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长方法、并对某些构件或部位的材料提出特殊要求。 6、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及图纸中的标高、尺寸的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05,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 3.2.13、 3.2.15、 3.3.1(1)、 3.3.6 (1、2)、 3.3.18、 3.3.26、 3.6.6 (2、3)、 3.7.2、 4.1.3、 4.1.7、 4.9.1、4.11.7、 4.11.17、 5.2.16、 5.3.3、 5.4.1、 6.2.6、 6.2.13 ( 1、2、3)、 6.5.9、 7.2.9、 7.2.10、 7.2.11、 7.3.4、 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1 术语 精选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王焕东)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王焕东 …………………………………………………………………. <Ⅰ>功能要求与工程措施 (一)防空地下室的作用及其组成 1战时作用与基本要求 ⑴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作用: ①空袭时:安全的掩蔽空间; ②空袭后:居民的生存场所。 ⑵对防空地下室的基本要求: ①保证防护安全 ②满足使用要求 ③提供生存条件 2 防空地下室的组成 [图集05SFJ10(p10)] ⑴主体: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①空袭时主体内有无人员停留,其防护要求、使用要求均不同;(有人员停留的主体应为清洁区;无人员停留的主体为染毒区); ②主体除主要功能房间(如人员掩蔽所的人员掩蔽空间)外,还包括必要的辅助房间; ③主体的范围: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⑵口部: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口部主要指战时出入口、战时通风口等。 ①口部的范围: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不仅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竖井;而且还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与密闭门之间的房间、通道等; ②室内、室外出入口的界定;按通道的出地面段是处在上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的内、外确定; ③战时出入口的分工 [规范2.1.27~2.1.29条]。 1)主要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空袭后都要使用的出入口。因此是设计中尤其要重点保证空袭后的出入口使用,如在出入口位置、结构抗力、防毒剂、洗消设施以及出入口防堵塞等方面均应根据战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防护单元应该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 2)次要出入口:指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空袭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因此该出入口除了需要满足口部的强度及密闭以外,其防护密闭门外的结构抗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2、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系统。 3、专供平时使用的时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中的有关规定。 4、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选用均满足防火、防潮及卫生要求,且便于安装和维修。 5、医辽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表 5.1.5采用。 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 3 /(P ·h))表5.1.5 6 、防空地下室平时人员新风量的确定,通风时不应小于30(m 3 /(P ·h))空调时宜按表5.1.6采用。 平时人员空调新风量标准(m 3 /(P ·h))表5.1.6 注:过渡季采用全新风时,人员新风量不宜小30m 3 /(P·h) 7、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7采用。 战时清洁通风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温度计表5.1.7

8、防空地下室内平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8采用。 平时使用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温度计表5.1.8 注:1.冬季温度适用于集中采暖地区。 2.车库冬季温度不应低于5℃。 9、防空地下室平时排风房间的换气次数,宜按表5.1.9采用。 平时排风各类房间换气次数(次/时)表5.1.9 注:贮水池、污水池按充满后空间中。 10、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的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及CO2容许含量表5.1.10 11.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下式进行校核。 τ=10·V(C―C0)/ N·C1(5.1.11) 式中:τ- 隔绝防护时间(h);V-防空地下室密闭区容积(m3) C-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 C0-隔绝防护前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初始含量(%),及其值宜按表5.1.1 1采用; C1-每人呼出CO2量(1/ h),对掩蔽人员宜取消20;对工作人员宜取消20-25; N-隔绝防护时室内实际容纳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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