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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正文)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

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

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

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

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附件)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附件)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类型名称三包有效期折旧率(日)

主机:手持移动电话机 1年 0.5%

车载移动电话机 1年 0.5%

固定台站电话机 1年 0.5%

附件:电池 6个月

充电器(充电座) 1年

外接有线耳机 3个月

移动终端卡 1年

数据接口卡 1年

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移动电话机主机及附件型号;

(2)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出厂序号或批号、进网标志扰码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7)销售日期;

(8)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9)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称性能故障

主机: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无振铃

拨号错误

非正常关机

SIM卡接触不良

按键控制失效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充电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移动终端卡: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线耳机:无法正常送受话

数据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正文)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

三包规定文档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退、换、修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 (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应及时与顾客联系,表示歉意。 4、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两次修理不能恢复商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据情收取折旧费),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据情收取折旧费)。 (三)商品质量争议,可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或者请国家授权的技术监督检测机构鉴定,确定责任,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细则 (一)食品、保健品、药品类 1、食品(包括烟酒)、保健品、药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要求较高,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在商品标明的保质期内出现发霉、变质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商品,可退可换。 3、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应给予购买者所购商品价值二倍的经济赔偿(含所购商品退款)。 (二)洗涤用品、化妆品类 1、化妆品、洗涤用品属特殊商品,直接涉及人体卫生,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商品包装存在溢漏、份量不足(未经使用)可退可换。 3、如化妆品在使用后造成皮肤过敏现象,并经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使用本产品造成的,视商品使用程度打折退换。 (三)皮具、箱包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予以退换。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1)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国家手机三包法

国家手机三包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厚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 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 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 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 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 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国家新三包规定

《国家新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的收费修理业务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移动电话机产品三包规定

移动电话机产品三包规定: 消费者自购买海信移动电话机产品之日起可享有: 1、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产品主机出现非使用造成 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手机三包规定”)中《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整机 退货、主机免费更换或者免费修理。 2、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15日内,移动电话机产品主机出现非使用造成 的《手机三包规定》中《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 消费者可以选择主机免费更换或者免费修理。 3、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1年内,移动电话机产品主机出现非使用造成 的《手机三包规定》中《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 予以免费维修。 4、随机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 (座)1年。在上述三包有效期内,随机附件出现非使用造成的《手机 三包规定》中《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予以免费 更换。 享受产品三包的条件: 1.消费者能够提供购机发票以及相应的购机证明和产品三包凭证等。 2.消费者依照产品提供的说明书正确操作使用海信的产品。 3.符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息产业部最新公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情况内容。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收费修理: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3三包凭证上的内容或背贴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撕去或模糊不清)的。4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5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地震、火灾、洪水、雷击等) 7使用本公司的产品时与非本公司的产品或配件一起使用所造成损害的。 8产品超过本协议规定的三包有效期。

手机新三包法

手机新三包法 手机三包法(国家版法律规定)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 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 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 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 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 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退货、换货主机保证无非人为质量问题并附上厂商检测报告享受免费调换服务,手机盒子不要遗失 ~您需要更换的手机必须保证其外观(外壳、天线、显示屏、面镜)没有损坏,否则不予更 换。所有 手机均由厂方保修一年,配件保修三个月。(天线/外 壳/液晶板不在保修之列)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随即赠送的礼品不属于更换和保修范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手机三包法

手机三包规定(全文) 广大消费者盼望的手机“三包”规定终于出台了。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发布第四号令,颁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规定》共31条,其要点如下: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

手机三包条例

下为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手机三包条例》原文: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十三、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十四、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六、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十七、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家具三包规定

《陕西省家具产品“三包”责任规定》知识 来源:法规处发布日期:2010-10-11查看次数:144次 1.出售的家具产品必须提供那些证、书、卡? 答:生产者、销售者出售的家具产品必须提供《合格证》、《家具产品使用说明书》和《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服务卡》。 2.产品说明书中应有那些内容? 答:家具产品说明书应符合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标准和标识应符合DB61/347-2004《家具产品分类及标识标注》标准,“三包”服务卡按本规定执行。说明书中应用中文正确标识标注家具型号、批次、名称、适用范围、品种规格、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生产日期、结构特性、主要技术指标、材质名称、使用保养方法、故障分析与排除方法、产品质量“三包”、售后服务等内容。 3.家具产品交易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主动为消费者介绍家具使用保养事项和“三包”服务内容。 4.售出的家具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那些责任? 答:售出的家具产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予退货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和合理的运输费、误工费;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赔偿。5.“三包”有那些具体规定? 答:售出的家具合格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三包”服务。“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并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

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有企业承诺严于本规定的按承诺办理。 (1)修理:售出的家具产品,包修期一年(其中玻璃镜子发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及木料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包修期内免费维修,免收材料、工时、运输等服务费用。 (2)更换:购货后180天内,同一产品发生可修复的一般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凭维修记录和有关证明)的予以更换,更换的产品必须是合格品。更换后的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3)退货:购货后90天(木料自身存在虫源,发生原发性活性生虫的1年)内,同一产品发生危及人体安全健康及断榫、断料、开焊、塌陷、断簧、弹簧刺出、锈蚀、生虫、饰面鼓起分层,皮、布开裂、变色,漆层、镀层脱落,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等严重问题;或一般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换货后仍无法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的;或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或合同约定有承诺退货、退款的予以退货。退货时,应按原购价一次清退货款。如果消费者不愿更换、退货,要求继续修理的,生产者、经营者应满足消费者修理要求。 6.在那些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答: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1)对于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规格、同型号产品,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因经销商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予退货,不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按成交额的0.1%/日(其中沙发按0.15%/日、弹簧床垫按0.05%/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并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并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2)因消费者的其它原因要求退货,企业也同意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收取折旧费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

公务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务手机(含手机号卡)使用管理,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信息及时传递,保证公司通信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公司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重要岗位配备公务手机(含手机号卡)。 二、公务手机由公司统一购置、统一发放、统一缴费,产权全部归公司所有,手机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借给他人使用,离职、转岗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归还公司后,方可办理离职、转岗手续。 三、公务手机主要用于工作联系,公司为每部公务手机每月支付工作套餐的费用。使用者应自觉节约流量、通话等费用,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超出工作套餐及固定消费内的费用,由使用者按实支付。 四、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公务手机业务功能,个人无权办理手机业务,确属工作需要开通其他业务的,须报主管领导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通。 五、公务手机应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电量充足、话费足额、随身携带、人机一体,确保随时处于开机状态,休假期间亦然。因工作性质特殊性,中层以上管理者、咨询部门、客服部门须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畅通。 六、外部至电公务手机需及时应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当时回复,可先回复短信告之“稍后联系”,待事情处理完成后,应及时回拔。 七、手机丢失,应于及时报公司行政部。由公司负责办理购买新机、补卡等手续,费用由丢失者承担。 八、手机发生故障,属产品“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公司与电信部门协调解决。属个人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使用者本人负责。手机丢失、发生故障,使用者应及时向公司行政部汇报。 九、违反以上规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罚5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以此类推。 十、本规定自公司领导批准之日起生效,附件同时生效。 (附,《公务手机登记表》) 北京********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1日

手机“三包”服务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手机“三包”服务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所谓的手机中的“三包”就是保护处于弱势的手机购买的人群的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消费者协会处理问题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交易公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在当今是人们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在我们购买手机中的“三包”服务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的一种最为直接的表现。所以我们需要对手机“三包”的概念、产生、发展和意义要了解,知道我国对手机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保护现状,还有其中的一些不足也要明白,最后要提出完善“三包”政策和手机售后服务的一些建议,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三包、权益、服务 Abstract:A mobile phone in the so-called "three pack" is the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mobile phone purchase crowd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Consumer Association, isthe basis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promote social fair trade,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a problem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in today's mobile phone, before we buy in the "three packs of" service i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one of the most direct expression. So we need to mobile phone "three packs of" concept, development and significance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know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of mobile phone in China, there are some shortcomings which need to understand, and finally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Three Guarantees" policy and mobile phone after sale servic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more perfect. Key words:Consumers, three pack, rights, service 1.分析手机“三包”政策 1.1手机“三包”政策的概念 三包是指手机零售企业对所售出的手机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政策的简称,是指在消费领域的手机,在一定的时间以内,

三包标准与规定

2.4三包标准 2.4.1电动车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三包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的三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的三包要求。 2. 三包规定 凡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因质量问题而退回本公司,本公司按以下三包要求执行: 2.1 三包时间: 2.1.1 电动摩托车电池(6DZM17、6FM22、6FM24) 三包时间为了10个月(以电池烙印日期为准;含运输、周转时间,以下相同)。其中0—3个月,在一组中因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将该组全部更换新电池,3—10个月的电池如出现质量问题,则更换维护电池(维护电池的日期仍为退回电池上的日期,以下相同)。 2.1.2 电动自行车电池(6DZM10、6FM14)三包时间为15个月,其中0—8个月,在一组中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将该组全部更换新电池,9—15个月的电池如出现质量问题,负责更换维护电池。 3 对以下情况本公司不负责三包: 3.1 非本公司生产的电池; 3.2 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电池破损、开裂、电池端子烧损,面片、安全阀遗失等; 3.3 电池因充电不当造成膨胀,变形(短路除外); 3.4 电池上的生产日期及标志涂改的,防伪贴标有移动迹象的; 3.5 超过三包时间的电池; 对以上情况退回的电池所产生的往返费用应有用户承担。 4.经本公司维护的电池应达到:性能符合规定要求,外观清洁、端子上无多余的焊锡,电池包装应安全可靠、完整。 5. 返回到本公司的电池经充足电后,用下表要求进行放电,如放电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本公司则按规定进行换新或更换维护电池。 放电参数:

工作手机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工作手机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司手机终端使用管理办法为使公司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更好地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工作人员配备移动终端APP程序开展工作。为了更好使用工作手机,加强手机使用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手机终端使用用途 手机终端在发放之日开通使用,根据工作要求使用手机终端,不能作为私人通讯工具,不许私自将工作手机借由他人使用。 二、手机终端使用话费规定 1、公司为全体工作人员办理移动手机卡,基础费用每月 138元,包含200分钟通话费和1.7G流量,费用由公司向街道申请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2、手机终端使用实际费用超出指定套餐标准,确属工作原因产生话费超标,必须凭话费清单及本人书面说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三、工作手机使用约定 1.原则上公司配备手机终端所有权属于公司,因工作需要由使用的个人保管,如有丢失或人为等其他原因损坏的,由丢失人自行购机;

2.工作人员在领取手机时需签字登记,手机终端均属公司财产,所有权归公司,不得过户、转套餐,不得据为己有。 3.所有手机按照国家“三包”规定享受售后服务,请使用人员保管好相关资料,以备后用。手机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统一找公司分管处理,私自维修者公司不予承担费用。不在保修范围内且人为损坏的,必须由手机使用者在最短时间内自行修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4.使用工作手机,必须保持工作时间内通信畅通。由于自身原因(退网、改号、拒接、不应答、或手机损坏等)造成通信不畅,影响工作联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所有配备手机人员应妥善保管并爱惜手机。 四、工作手机回收或更新 如中途发生人员变动或中途离职等情况,手机终端由公司收回重新分配。若丢失的或损坏的根据使用情况作出相应的赔偿。

手机三包政策V1.3解读文件

OPPO三包管理规范1.3解读文件20190529 版本拟制日期修订审核批准更改内容 V1.0 2019-05-29 李彬彬黄国鑫方晓辉初版 一、目的 三包管理规范主要是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OPPO的服务政策,由于咨询端以及客服中心人员对部分条款存在理解模糊、无法明确之处,未提高三包政策更好的服务与用户,因此制定此文件解读三包中存在的问题。 二、范围 只适用于OPPO客服的工作人员以及咨询端人员,不可向外界人员公开,请勿将文件给非OPPO客服人员之外的人员或团体。 三、适用对象 OPPO客服中心人员以及咨询端。 四、内容 问题1:停产2年后经销商才销售机器如何享有服务政策? 答:超过停产2年后继续销售的机器,若客服中心能提供配件的正常保修,提供不了的由销售方承担。 问题2:缺少屏幕组件可拒绝维修,如果缺少只是单体屏是否可以拒绝维修? 答:不可以拒绝维修,但需要付费维修。(说明:中框还可以保护手机内部以避免PCB受损),如果手机内部被裸露在外面,如电池、主板、副板被裸露无电池盖或中框保护时,可以拒绝维修; 问题3:移动合约机店商篡改串码后是否可以保修?

答:合约机改串码后,整机可以保修,但不能退换机,若能恢复串码则按正常三包政策。问题4:仅易损贴破损,是否可以保修? 答:轻微破损可以保修,易碎贴破损严重,主机过保。 问题5:整机变形现场恢复0.5mm是否可以保修? 答:不可以保修,判断手机是否变形的具体标准优先不给用户说明,客服中心需要确认最近一次工单备注的信息是否有变形。 问题6:停产2年内,永缺物料机器如何保修? 答:停产2年内机器,永缺物料原因为公司责任,可为用户备案换机处理,若存在差价需要补差价换机。 问题7:手机整机变形/进液/私修,电池如何保修? 答:三方因素导致电池变形、凹印、划伤则电池过保,电池无变形、无凹印、无划伤等外观无不良情况电池保修。(如电池明显破损机器,顾客不同意付费更换电池,可酌情申请特殊备案保修电池) 问题8:用户屏幕破碎且存在其他不良,使用屏碎保换屏,其他配件不维修,如何处理? 答:原装屏幕使用屏碎保可为用户更换配件,用户不维修损坏配件时需工单备注其他对应不良的配件,需给用户将屏幕安装且测试,不安装则不能使用屏碎保,必须告知用户后期保修政策并记录工单。(仅保修屏幕180天,其余不保修) 问题9:购买1年延长保,电池是否享有延长保的政策? 答:用户购买延长保,内置电池享有延长保的服务政策,外置电池除外。 问题10:停产2年内库存机销售后的三包政策如何? 答:正常享有三包,若保修期在停产两年后,客服有配件正常保修,无配件销售方承担。

小家电的三包规定详细解析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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