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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协会备案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

(一)基差贸易;

(二)仓单服务;

(三)合作套保;

(四)场外衍生品业务;

(五)做市业务;

(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

第九条

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

(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

(五)最近3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最近1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七)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

(二)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五)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本指引第三条第(四)项业务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

(二)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三)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持续不低于A 类AA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间达到3年以上(以公司向协会报送的月度报告数据为准)且具有自主对冲交易能力;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3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四)期货公司最近1年《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

(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三)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

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四)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五)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涉及工商登记变更的,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指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案材料前应当完成公司设立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自取得予以业务备案通知3个月内,仍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该项业务备案。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终止已备案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

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

(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存续期业务安排;

(四)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补正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出具终止备案通知,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相同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已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连续两年未达到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或最新一期分类评级为D类及以下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试点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恢复至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可以自收到分类评级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解除业务规模控制。

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其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符合本指引规定

相应级别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信评估制度,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公司在与其期货公司投资者分类标准一致的情况下,可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做出的投资者分类结果,但应当保存该投资者的全部信息备查。

风险管理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的适当性分类结果,不视为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级,并做好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编码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工商营业执照(含经营范围)不得出现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误导或欺诈客户;

(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

(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的保值标的须与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相关,且使用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客户协议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与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或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合作套保业务;

(二)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

(三)挪用客户合作套保资金;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二)未审慎评估交易对手资质,与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其他业务合作;

(三)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

(四)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

(五)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

(六)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

(七)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全资风险管理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风险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风险管理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其他投资者累计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

期货公司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让渡对风险管理公司的控制权。

第二十八条

除全资风险管理公司外,风险管理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当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推荐并经选任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对应。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与上款规定相冲突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立和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公司的合规风控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和风险处置机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防止风险向期货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传递。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对风险管理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合规运营、风险控制、业务和产品设计、交易执行、客户管理、财务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识别期货公司业务与风险管理公

司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决策与授权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本约束机制和资本补充机制,严格控制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和现货的净头寸风险敞口,防止风险过度集中,保持财务稳健。

第三十八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定期进行压力测试,有效监测监控经营风险。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由业务和产品设计、销售、交易执行、合规、风险控制、财务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共同参与的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及决策机制,

对新业务或新产品的合规性、客户适当性要求、销售原则、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估。

第四十条

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在业务、人员、场地、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第四十一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经营危机处置与恢复方案,包括危机发生后的风险控制和损失承担制度,确保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传递,快速有序地恢复正常经营或者关闭部分或全部业务,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风险管理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风险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期货公司参股的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从事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相关营利性机构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信息的不当流动和风险传递。

风险管理公司的交易执行、风险控制岗位不得互相兼职,会计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第四十四条

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公司及其期货公司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在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四十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业务或产品评估决策记录、客户资料、业务合同、交易记录、财务数据等相关重要文件和数据档案。

第四十七条

风险管理公司使用的交易系统应当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交易终端信息(交易终端的IP、MAC地址)等。

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防止因不当激励导致工作人员忽视风险、片面追求短期业绩,损害公司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

第五章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于协会通过风险管理公司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对风险管理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备案试点业务和期货账户开立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报送月度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加盖风险管理公司公章的

年度报告,包括运营情况、自律规则执行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

(一)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或并购活动;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六)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发生重大客户投诉;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运行、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是指对于净资产小于人民币1亿元的风险管理公司,金额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对于净资产大于人民币1亿元且小于10亿元的风险管理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净资产大于人民币10亿元的风险管理公司,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十二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场外衍生品报送系统报告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协会依据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检查,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及相关自律要求的,由协会依照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处理。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风险管理公司作出训诫、公开谴责、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并同时暂停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备案业务;对工作人员作出训诫、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一)违反本指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

(二)开展的业务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试点方向的。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管理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协会可以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在一定

期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整改,并依据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备案业务,暂停受理风险管理公司新增备案业务。

第五十七条

风险管理公司受到纪律惩戒,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负有责任的,协会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期货公司作出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的批评警示或训诫、公开谴责、限期整改、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训诫、公开谴责、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

第五十八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纪律惩戒,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协会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记入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子公司,是指由一家期货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的,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公司法人。

合并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定。

(二)基差贸易,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以确定价格或以点价、均价等方式提供报价并与客户进行现货交易的业务行为。

(三)仓单服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以商品现货仓单串换、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行为。

上述仓单是指以实物商品为标的标准仓单、仓储物流企业出具的普通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或货权凭证。

(四)合作套保,是指为规避客户现货生产经营中的市场风险,风险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服务,以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价格风险的业务行为。

(五)场外衍生品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协议直接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行为。

场外衍生品,是指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以外进行交易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标的资产的合约。其中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股票、指数、基金、利率、汇率、信用及其相关衍生品;合约的类型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或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组合。

(六)做市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则,为特定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合约提供连续报价或者回应报价等服务。

第六十条

本指引规定的备案或报告材料应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向协会报送。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备案或报告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一条

本指引规定的备案或报告材料、制度文档档案,公司应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或其他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本指引由协会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设置过渡期。

本指引除第十七条外,过渡期为本指引发布之日起1年。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分类评级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算。

过渡期内,已备案的风险管理公司及其期货公司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原则上应当自主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增业务备案。

过渡期届满仍未能达到本指引规定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控制业务规模,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2014年8月26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同时废止。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一、对企业风险管理概念的理解 近年来,许多学者和国际组织都试图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作出全面和权威的定义,较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先后给出的定义如下: 风险管理是以文化、过程和结构为基础而驱动企业朝着有效的管理潜在的机会和同时是有效的管理潜在的不利因素的方向发展。 ——AS/NZS4360,1999 风险管理是组织策略管理的核心部分,它是组织以条理化的方式来处理活动中风险的过程,其目的是从每项活动及全部活动的组合中获得持续的利益。 ——AIRMIC/ALARM/IRM,2002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套由企业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设立,与企业战略相结合的管理流程。它的功能是识别那些会影响企业运作的潜在事件和把相关的风险管理到一个企

业可接受的水平,从而帮助企业达至其目标。 ——COSO-ERM,2004 归纳起来,以上定义基本上基于两个角 度出发:一是从限制不利和促进有利的角度,以澳大利亚/新西兰AS/NZS4360和英国AIRMIC/ALARM/IRM为代表;二是从战略目标 和过程的角度,以美国COSO-ERM为代表。目前,美国的企业往往将COSO-ERM2004的定义视为ERM的定义,而欧盟的企业在相当程度 上将AIRMIC/ALARM/IRM2002视为ERM的定义。现在,ISO层面的ERM概念正在讨论 中,ISO-31000预计将在2009年出台。届时,业界将会有统一的ERM概念。 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下发的《保险公 司风险管理指引》中,对风险进行了明确的 定义,即“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 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保监会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中给出的风险管理定义为:“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 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协会备案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 (一)基差贸易; (二)仓单服务; (三)合作套保; (四)场外衍生品业务; (五)做市业务; (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 第九条 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金融期货业务的投资工作,健全公司金融期货业 务投资机制,特制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供开立金融期货交易账户使用,为此公司成立了 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金融期货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位成员组成,其中 * 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其余 * 名成员为 *** (身份证: *** ) , 该* 名成员具备投资金融期货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能够胜任金融期货的投资决 策任务。对于公司在金融期货的投资决策,法定代表人具有 1 票否决权。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公司设置了从事金融期货业务投资的岗位,包括交易岗、 风险控制岗和资金调拨岗等。 交易岗人员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达的交易决策指令,确保公司投资金融期货交易指令准确、无误的下达。 风险控制岗人员负责公司金融期货投资决策、投资过程中所有的 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工作。风险控制岗人员须对公司的交易决策进行 风险评估,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合理化建议。风险控制岗人员须对交易

决策的执行进行全程监控,如实际风险超出预期风险时,需及时向交易决策委员会报告。 资金调拨岗人员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确保资金能够准确及时的划转。 第四条具体操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员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并通过讨论决定最终的投资策略后,将投资策略以书面方式发送给公司交易岗人员,并将投资策略报风险控制岗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2.风险控制岗人员对投资策略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合理化建议。在整个投资策略施行期间,风险监控人员应对其进行风险监控。 3.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向公司资金调拨岗人员下达书面资金调拨指令。公司资金调拨人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书面资金调拨指令,通过期货公司允许的方式进行资金划转,并将资金调拨成功情况书面告知投资决策委员和交易岗人员。 4.公司交易岗人员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书面投资策略,下达交易指令,并将交易指令的成交状况书面回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5.每一个投资策略实施完成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其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讨论制定下一个投资策略。 第三章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浅析期货经纪公司之风险防范

浅析期货经纪公司之风险防范Risk prevention of futures brokerage company 编订:JinTai College

浅析期货经纪公司之风险防范 小泰温馨提示: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 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 本文档根据主题的心得体会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出台,XX年国内各期货交易所分别推出了棉花、燃料右、玉米和黄大豆2号合约等四个新品种上市交易成功,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步子明显加快,在为相关企业提供价格信息服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加速现代商品流通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等方面,期货市场的功能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社会各界对国内期市的认识进一步转变和深化,不同层次的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的积极性显著提高。但在国内期货市场得到快速复兴,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飞速增长,期货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有了明显改观的同时,我们清醒的看到期货市场的风险事件并没有因期货市场的好转而减少。且不说“中航油”事件,类似“海口万汇事件”的发生,使我们看到了期货市场体制上仍存在缺陷,期货市场需要加强制度方面的建设。而诸如此类事件的出现,说明了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期货经纪

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存在于经纪代理业务的全过程。代理业务上的任何环节出错或失误,都会导致期货公司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是防范化解市场系统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风险管理是期货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也是当前国内各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管理的核心环节。搞好风险防范,正确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保证当前国内期货业的健康发展,是期货经纪公司赖以生存发展的关键。 不可否认,近年来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监管体 系的基础建设,多次强调期货公司的规范经营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和保障期货市场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和严格规范,期货公司合规运作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促进了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和发展。国内三家期货交易所和多家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中国期货市场正日趋成熟。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目前还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期货市场建立的历史不长,法律法规体系还在建立完善中,市场立法缺位、滞后及漏洞较多,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意识和透明度差,过度投机时而有之,市场风险程度较高,期货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则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与防控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与防 控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期货公司风险防控与管理美国证监会主席阿翌。荣维特曾说:“从事期货交易如同用电一样,错误的方法导致巨大危害,而正确利用则会扬长避短,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核心主体,经过十几年的规范发展,大都建立了一套适合自己的风控管理模式,但是不得不不承认,随着创新业务的相继开展,期货公司开始逐步向“财富管理平台”及“风险管理平台”的身份转变,市场对期货公司的风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期货交易因为杠杆交易方式导致客户的交易风险一直被视为期货公司风控管理的重点,特别是在前期监管未放开期货公司其他业务及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权限时,这种风控管理传统一直持续至今。但是随着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期货公司“自主创新、自担风险”的格调确立,风控管理传统结构必然被打破,单一的风控管理模式远远不能够满足后续的业务发展需求,因此,加强风控管理的全面性及联动性,全面有效识别期货公司风险成为期货公司风控管理的最终方向,怎样建设更为科学及合理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成为了现阶段期货公司面临的深刻问题。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相较于其他一般金融企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组织架构 期货公司风险架构作为整个管理体系的骨架,其组织始终需要遵循一般企业风控管理“一个基础,三个防线”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核心,三级防控,因此,公司董事会应当为风控最高决策及领导机构,一级防线为各职能部门充当风险责任单元,贴近一线业务操作,履行风险发现的首要义务。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风控指标进行监测及预警,并承担上传下达职能,履行二级防线义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保险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常态长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归口管理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职责包括: (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 (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机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及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三)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流程、重大外部事件的声誉风险评估及其应对预案,以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处置方案; (四)确保公司制定并实施相应培训计划,使员工和营销人员接受声誉风险教育; (五)决定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对声誉风险管理问题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追究; (六)按照声誉风险监管的要求,落实有关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管理层应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声誉风险管理。专门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公司声誉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声誉风险的综合建议; (二)负责公司日常舆情监测,及时识别并报告声誉风险; (三)负责公司有关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提出处置声誉事件的综合建议; (四)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控制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 (五)指导、协调、监督其他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决策; (六)存储、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一)向声誉风险管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投诉处理、合规审查、审计稽核过程中发现的声誉风险情况; (二)参与公司声誉风险排查和评估,对防范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声誉风险提出专业建议;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与防控

期货公司风险防控与管理美国证监会主席阿翌。荣维特曾说:“从事期货交易如同用电一样,错误的方法导致巨大危害,而正确利用则会扬长避短,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核心主体,经过十几年的规范发展,大都建立了一套适合自己的风控管理模式,但是不得不不承认,随着创新业务的相继开展,期货公司开始逐步向“财富管理平台”及“风险管理平台”的身份转变,市场对期货公司的风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期货交易因为杠杆交易方式导致客户的交易风险一直被视为期货公司风控管理的重点,特别是在前期监管未放开期货公司其他业务及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权限时,这种风控管理传统一直持续至今。但是随着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期货公司“自主创新、自担风险”的格调确立,风控管理传统结构必然被打破,单一的风控管理模式远远不能够满足后续的业务发展需求,因此,加强风控管理的全面性及联动性,全面有效识别期货公司风险成为期货公司风控管理的最终方向,怎样建设更为科学及合理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成为了现阶段期货公司面临的深刻问题。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相较于其他一般金融企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组织架构 期货公司风险架构作为整个管理体系的骨架,其组织始终需要遵循一般企业风控管理“一个基础,三个防线”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核心,三级防控,因此,公司董事会应当为风控最高决策及领导机构,一级防线为

各职能部门充当风险责任单元,贴近一线业务操作,履行风险发现的首要义务。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风控指标进行监测及预警,并承担上传下达职能,履行二级防线义务。对于三级防线设置,如果公司业务规模允许,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部对公司整体风控工作进行事后审查,考虑合规部本身也具有事后检查义务,职能相当,因此也可并入合规部。区别于一般企业,期货公司独特的首席风险官设置,更是给风险防控增加了一层防护网,鉴于现今期货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单一,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多的情况,在经营层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日常风险的管理与指导相较于在董事会层面设立显的更为合理,因此,以金信期货为例,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合规部——各风险责任单元”。决策由上至下贯彻实施,意见由下至上反馈汇报。 二、风险类型及防范对策 (一)传统经纪业务 自期货公司进入金融市场以来,经历了长达十多年的漫漫发展之路,随着行业保证金的规范管理,开户实名制的推出,分类监管的运行,使得仅仅开放通道业务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风险管理手段更为丰富和明确,因此,对于传统经纪业务而言,期货公司的风险类型主要集中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 1、市场风险 期货公司市场风险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自有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购买相关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还未全部放开,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7]55号) 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手册修订案

附件3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 (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治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依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常;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常;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依照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依照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时期(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本条另有特不规定的除外。 热轧卷板不再依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浅析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浅析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密切关系,保险公司所需要面临的巨大风险也不言而喻。这些风险复杂难测,涉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且日益受到投资环境、货币政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保险公司应切实研究风险方法的措施与途径,积极防范和化解内部及外部风险。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强化内部控制能力是我们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首要任务。 一、内控的内涵及国内保险企业内控现状. (一)什么是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指的是“企业防止舞弊的工具”①。《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对内部控制作了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国内保险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纵观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演进步程,国内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终究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内部控制环节仍旧比较薄弱.内控功效表现紊乱、机制失衡,从而引发行业内的经济犯罪和经营失误屡见不鲜,与国际上保险行业内部控制水平依旧存在较大差 ①出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会协字〔1996〕456号)1996.12.26出版

距: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动力不足 在中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发展的过程中,来自保险公司外部的推动因素作用一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保险公司内部自身强化建设的意愿较弱。国外监管市场存在着一句名言:“如果将外部监管变成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步补充,风险的悲剧就会不断上演。”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即便是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监督都无法替代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及自我内部控制。 回顾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史,中国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实为突出,是推动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关键因素。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法规地不断颁布,依托监管部门的监督,保险公司逐渐正确认识和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同时,中国保险公司在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过程中,迫于国际资本市场监管的压力,内部控制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升。 监管部门的作用如若愈是突出,愈能证明保险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动力上的欠缺及乏力。对部分保险公司而言,内部控制建设是否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许比内部控制是否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更为重要。 2.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根据COSO报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五大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监督,这些要素存在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各方各面,。很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在控制活动方面制定了较多措施与制度,但仍存在精细化程度不高、深入化程度不够的问题,未能渗透到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操作环节,也未能覆盖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 (二)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在综合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的基础上,审慎提出开展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期货公司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 (三)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报告; (四)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子公司的章程草案、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模式、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以及子公司与期货公司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 (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 期货公司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需要补正的全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总裁办公会议议题报送申请表报送时间:2012年4月13日 关于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议案 公司领导:

自2010年以来保监会陆续出台相关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规定,公司近年来管理架构也发生较大变动。为进一步规范、强化公司风险管理活动的内部控制行为,提高公司对各类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事前风险识别与防范、事中风险监测与完善、事后风险监督与整改”的现代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稳健经营目标下,我部根据2010年以来保监会新颁发的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原有风险管理制度(08年版)进行了重新修订。现提交公司领导审议。 特此提案,请予审议。 附件: 一、《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 附件一: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1) 第三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3)

第四章风险管理的内容 (7) 第一节风险识别和评估 (7) 第二节风险控制 (10) 第三节风险处理 (11) 第四节风险管理的监督 (12) 第五章风险管理的手段 (12) 第一节风险信息系统 (12) 第二节风险量化模型 (13) 第三节风险绩效考核 (14) 第四节报告机制 (15) 第六章资产投资风险管理 (16) 第七章附则 (17) 附录-1: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框架图 (18) 附录-2:风险管理体系-职能管控范围示意图(“分大类险”) (19) 附录-3:风险管理职责层级图 (20) 附录-4:风险控制矩阵的基本要素 (21) 附录-5:重大突发事件范围 (22)

年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情况

年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情况 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概况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推出已有三年,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期货业也欲通过该项业务由场内市场向场外市场扩容。据记者获悉,目前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也参与了该项业务的发展,可以预期,子公司业务未来将成为期货业最具潜力的创新空间。 【队伍壮大收益明显增加】 据中期协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2月22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登记注册的企业已经达到了51家,备案的试点业务除了最初的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四项基础业务之外,还包括做市业务、第三方风险管理等。 中期协10日公示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开户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发现,今年以来,不少风险管理公司都增加了注册资本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风险管理公司还在准备增资。 在中期协公示的51家风险管理公司中,平安期货的风险管理公司——平安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商贸)高达1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格外“显眼”,这已超过了许多期货公司,随后是永安资本、华泰长城资本的5亿元和3.5亿元。 和讯期货通过对各期货公司高管的采访了解到,今年风险管理队伍正在进一步壮大。目前南华期货、中信期货、东证期货、银河期货、广发期货、浙商期货等旗下风险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已达2亿元,鲁证期货、金瑞期货、光大期货旗下风险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分别达1.5亿元、1.3亿元和1.2亿元。

” 据了解,永安资本的注册资本金曾经只有 1.5 亿元,今年 10 月增资了 3.5 亿元。 “如今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量增加了,公司要发展壮大必然要增加资本金。”永安资本 总经理刘胜喜对记者表示。永安资本在成立初期主要以仓单服务为主,去年该公司增 加了基差交易业务,今年则把合作套保和定价服务都做了起来。今年风险管理子公司 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发展业绩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和讯期货在对新湖期货李北新进行采访时了解到,新湖瑞丰在发展的两三年里基 本处于盈利状态,今年的盈利额大概两三百万,权利金收入超过一千万元,业务模式 也在从传统业务往以场外期权业务为重心的转变。李北新表示,这两年主要往场外期 权方向发力,今年场外期权盈利本金成交额大约为五亿多,由于今年大宗商品和现货 贸易情况不是很好,公司发展也从传统的现货贸易慢慢退出,主要集中在场外期权上。 “新湖瑞丰去年获得了上海金融创新奖二等奖,今年在我们的努力下应该也能取 得不错的成绩。”李北新说。 同新湖期货一样,和讯期货在 对南华期货与永安期货进行采访时了解到,这两家公司今年也 取得了不错的盈利。 永安资本刘胜喜对记者说,“我们公司从 2013 年最初的仓单服务业务和基差交易 逐渐到今年四项业务全部做起来,四项业务均实现盈利,到十一月底税后利润达到 5500 万以上,而去年全年销售额为 9.6 亿元,税后利润 2020 万元。今年衍生品交易总 额大概在两个多亿,50 多家客户,目前正在尝试这一方向的纵深发展。 与永安资本不同,鲁证经贸则选择在基差贸易和定价服务(场外期权)领域深耕

我国期货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

我国期货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 一期货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2006年底将全面开放金融市场期货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重视和政策支持下,从2003年开始,逐渐从“冰封期”回暖,开始进入快车道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对期货市场的积极影响可谓巨大在“国九条”的指引下,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和认可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更是提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稳步发展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大力发展期货市场已成为党中央国务院的中长期重大战略决策,这使社会各界对期货的误解开始消除,正确认识和利用期货市场已成为共识更重要的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对商品期货相关品种的需求大幅度提高,同时由于全球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商品价格大幅度波动,要求通过期市避险保值的企业越来越多,资金量也越来越大而且近十年没有推出新品种的期货市场,在

2004年,就推出了棉花玉米燃料油三个新品种市场容量小人气低迷一直是中国期货市场的一个问题,诸多企业和投资者由于缺乏足够的期货品种只能“望期”兴叹,期市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2004年期货品种大规模“扩军”,为中国期货市场带来更多的投资渠道,也给未来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现如今,我国期货公司180余家,数量过多,基本上处于低水平低层次的竞争状态;期货公司经营规模小,组织形式单一,从事着单一的期货代理业务,经营手段雷同,彼此之间毫无区别,没有创新,没有个性,分工与协作程度较低,只是在狭窄的代理业务空间低水平竞争;期货行业的恶性竞争使得大部分市场份额掌握在少数期货公司手中,市场越来越集中到排名前列的公司,他们的盈利能力大大超过其他期货公司,排名靠后的期货公司只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瓜分极少的市场份额 同时,在这两年高速发展的背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期货市场的风险事件频繁发生2004年,嘉陵期货公司挪用巨额客户保证金;寰宇期货公司客户“爆仓”,发生结算危机;中航油(新加坡)因总经理陈九霖的期权投机交易产生巨额亏损5.5亿美元以致破产清算;2005年,海口万汇期货公司高管

操作风险管理规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操作风险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有效控制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阳光保险集团内部控制指引》(阳光保险发[2010]207号)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信息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 本规范所称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信息系统或外部事件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对外服务中断、受到监管处罚或权益丧失的事件。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应至少满足以下特征之一:(一)形成风险金额; (二)存在既遂的盗窃、挪用、贪污、受贿等内部欺诈行为; (三)受到监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公开批评; (四)公司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 (五)造成对外营业中断。 第三条 公司按照损失事件、业务条线、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操作风险管理是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操作风险,应对和处置操作风险事件。公司建立由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作为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包括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组织执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三)组织制定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解决方案; (四)组织评估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并不断完善; (五)组织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内控流程嵌入到信息系统中; (六)审核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各职能部门、渠道和分支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相应工作。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牵头部门,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维护并不断完善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协调、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渠道和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操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六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五章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六章风险管理的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按照本指引规定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

险管理流程,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适当风险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二)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要强化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三)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控制环节的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保险公司应当统筹规划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实现集成与共享,充分满足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监控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内容的培训,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同时将风险管理绩效与薪酬制度、人事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返回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条保险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研究报告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研究报告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 发展分析报告 姓名:张建 时间: 4月2 日

第一章背景 1.期货风险子公司产生背景 近几年中国经济进入调整阶段,政府一直着手于产业结构调整,金融市场监管部门亦积极响应政府方针政策,积极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协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期协于 12月发布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及 5月召开的“第八届中国期货暨衍生品市场论坛”均反应出,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努力促进中国金融衍生品场外市场的发展。而“指引”中明确指出了以设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进行业务试点,虽然当前仅试点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业务,但从其“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我们不难得出,中国衍生品场外市场发展的目标必然是建设和国际衍生品市场接轨的完备市场。在发展完善中国衍生品场外市场的道路上,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即是以首先发展商品衍生品场外市场而跨出的第一步。 2.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简介 金融衍生品是一个非常广阔的概念,有场内、场外之分,场内即是期货市场,场外是OTC衍生品市场。OTC(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完全不同,OTC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经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过去二三十年,随着电子计算机和网

络的应用,以及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国际OTC衍生品市场迅速的扩大,底全球衍生品市场的名义市场的规模大概650万亿,全球期货市场的规模仅是全球OTC市场的1/10。在OTC衍生品的范畴里80%和利率有关的衍生品,10%是外汇,4%是信用产品,1%大概是跟股票有关的场外衍生品,商品在整个OTC衍生品规模相对比较小,但它直接和实体经济挂钩,因此它是非常重要的,特别在中国是非常之重要的。 第二章行业前景 对比国内外衍生品场外市场,我们能够看到中国衍生品场外市场拥有十分广阔的前景,同时经过风险子公司形式发展衍生品场外市场是由监管部门牵头主导,在引进吸收国外衍生品市场先进模式并结合国情得出的方案,因此它的基本框架无论从政策性还是可行性方面都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具体来看: 1.国内市场基本空白,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据统计,底全球衍生品市场的名义市场规模在650万亿美元左右,而全球期货市场规模仅是全球OTC衍生品市场的1/10。OTC衍生品的范畴里5%是商品及其它相关产品,即商品衍生品场外市场规模在30万亿人民币左。反观国内,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当前场外衍生品市场刚刚起步,特别在商品市场规模十分巨大的情况下,国内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几乎为零,因此,能够预见在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后期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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