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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文抄袭现象

关于论文抄袭现象

近年来,被曝光的学术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高校的教授学者,各种领导.

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教授安得鲁〃菲舍尔〃雷斯卡诺在例行检查中偶然发现了古滕贝格“大胆的抄袭”行为,雷斯卡诺称,“抄袭贯穿了整篇论文和所有内容”。古滕贝格曾就读的拜伊罗特大学的学术监察专员对指控进行了核查,发现共有数页的抄袭文字。论文抄袭现象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存在的影子.在国内,这两年更是出现得极多.

就在3月11号, 宣城第二小学网页上的一则来自宣州区教育局教研室的通报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这份名为《关于2010年第十届全区教育教学论文评选中部分教师论文抄袭的通报》显示,2010年第十届全区教育教学论文评选活动共收到参评论文396篇,共选出271篇论文获“优秀论文奖”。通报还表示,“发现有些参评论文存在抄袭或部分抄袭。少数教师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报送的论文都系抄袭或下载他人作品,极个别教师两年参评的论文甚至全文抄袭同一篇文章。”通报称“这些行为给宣州区的教科研氛围造成了不良影响。”论文抄袭现象不可谓不猖獗,在这背后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那么到底论文抄袭触犯了什么,又如何去杜绝及惩处?

自从方舟子的“新语丝”将各种形态的学术论文、著作的抄袭丑闻在网上曝光起,长期存在于学术领域的抄袭之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被列入“腐败”的行列之中,此风对于以学术为根本的高校具有极大杀伤力。可是我们在进行论文写作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引用到他人已有的成果.那么,论文的借鉴与抄袭的分界线与区别在那里?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学术论文是记载科学研究成果的文字表达方式,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之一。习惯上将“抄袭”看作是把别人的作品抄来当作自己的作品的一种行为,导致其作品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与被抄作品相同。其实质表现在:作品是作者自己独创的,还是照抄照搬他人的。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并且注明出处,就属于创作上的借鉴、引用。这种“名抄”是合法的。如果使用他们的作品,

不注明,就是“暗抄”,等于将别人的学术成果变为自己的,属于偷、窃的范畴,因此称为剽窃。在原《著作权法》上所称的并列概念“抄袭、剽窃”,在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只采用“剽窃”这一概念。抄袭只是剽窃的一种手段而已.常见的剽窃形式有: 最明显的就是直接照搬原文的语句、段落,甚至整篇文章;其次,将原文删节、顺序调整,重新组合成文;再次,将多篇文章组合成一篇;复次,仅对原文做叙述方式上的改变,仍然沿袭原文的写作思路、结构;最后,仿照一篇论文的写作方式,虽然改变了所要论述的对象,但是使用原文的论证方法、图表;等等.

像前面所说的宣城的论文抄袭事件,少数老师2009,2010年连续两年报送的论文都系抄袭或下载他人作品.极个别教师两年参评的论文甚至全文抄袭同一篇文章.根据论文抄袭的评定常规,定是侵犯到了原著作作者的知识产权,对对方造成了损失.在对论文抄袭这一事实确定后,该对侵权人作出怎样的处罚呢? 由于剽窃的目的、社会影响、行为方式的不同,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有所不同。而且可能除剽窃者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构成侵权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普遍的形式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这类剽窃的特点是,侵权人不但剽窃了作品,而且自己署名发表,被权利人发现后依法向剽窃者主张权利。无论最终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基本依据是《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剽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除了需追究剽窃者的侵权赔偿责任,还应当对剽窃者因剽窃所得的不当得利进行纠正。如果剽窃者并未发表,而是凭借因该论文获得了有效的考试成绩,或者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该论文对于权利人的侵权诉讼请求,只要求剽窃给予赔偿、赔礼道歉等的话,那么剽窃者基于剽窃行为的不当得利仍然存在,就使得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失并未得到有效抚慰,不能有效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所以,还应当取消学生因剽窃论文所获得的资格或荣誉以及其他的不当得利。在宣城的这次论文抄袭事件当中,最终只是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并未对外公开通报.通报还抹去了抄袭者的姓名,只保留了学校名称和论文题目.可是这样的处理可谓不痛不痒.这样的惩处力度不足以震慑后来人.这种剽窃,抄袭的不端行为,一方面对原作者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也是对公众和社会的欺骗.在这件事情中,抄袭者至少应对被抄袭者进行道歉与赔偿,而不是像上文所说的那样处理.

另外,今年东窗事发,但去年,前年的论文报送中是否也存在剽窃,抄袭的现象呢?如果存在,就应该取消抄袭者因抄袭得到的荣誉和奖励.不如此,不能有效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论文抄袭剽窃表现方式多样,无法建立一套具体的,唯一的认定标准.但是并非没有标准.我们要建立起一定的认定机制, 确定相对明确的判定著作权侵权的成立与否的标准,明确剽窃主体的责任.在确认抄袭,剽窃事件发生时,我们应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加大处理力度,达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在教育机构内,教师等人员要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好的榜样,为学校以及社会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使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思想深入人心,最终使安徽宣城这类论文抄袭的事件不再发生. 新闻引用来自新浪网,腾讯网.

部分引用来自<<学术论文剽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马治国,李晓鸣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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