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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特征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广义的法理学就是法哲

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

法理学有下述三个特征: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疑难性

●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

二、法理学的学科意义:科学、价值与批判

●使法律认识价值化

●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

●使法律认识体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法理学的主要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斯格拉底之死》。

●古罗马:西塞罗对自然法理论的体系化。

●中世纪: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

(二)分析法学派

●边沁和奥斯丁把法学研究限定在实在法,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剔除一切价值判断

●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

●拉兹、比克斯对分析法学的发展

(三)社会学法学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活法论”

●美国的庞德对社会利益的推崇

●美国的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美国的卢埃林和弗兰克把法律视为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

(四)统一法学

●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

罗姆.霍尔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它是二十世纪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其主要思想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综合,倡导法哲学的一体化运动。

●统一法学认为法律研究应当是对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学流派

只侧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关注是不正确的,统一法学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创新,但是统一法学忽视三大法学流派产生的社会根源,意图消除它们的界限对其进行统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

(五)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效益”

关系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

●科斯的“科斯定理”是所有经济分析法学家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他的“围栏理

论”表明了制度设计存在着成本问题。

●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

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派。波斯纳是公认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

●经济分析法学所具有的伦理困惑

(六)后现代法学

●后现代或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思潮起源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原仅指称一种以

背离和批判现代和古典设计风格为特征的建筑学倾向,后来才被广泛运用于哲学、艺术、社会学和法学等诸多领域。

●后现代主义的主要观点是强调世界自身的多样性,反对、否定和超越以现代性或现

代主义为基础的理论取向和思维方式。

●后现代的解释和解构在法学领域“引发了一场最严重的智力危机”,它认为:

第一,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是不存在的。第二,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第三,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第四,现代法学所阐释的法律中立原则只是一种假设

●现代性的辩护者哈贝马斯:现代性是“一项未竞的事业”,完善第一步是对现代性的

批判,其“交往行动理论”或“商谈理论”主张沟通和对话

四、法学方法论概述

●法学方法论原理

方法:构筑主客体之间的桥梁

方法发展的三个阶段:“本体关注”——“主体关注”——“方法关注”

关于方法本质观点有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

●法学方法与其他科学方法的关系

第一,哲学思潮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深刻影响

第二,自然科学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新手段

第三,数学方法对法律问题的量化分析

第四,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交互影响

●法学方法论的意义

第一,法学方法论是不同法律思想和文化沟通的标识

第二,注重法学方法论可以反思以往的极端化认识

第三,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学科意义的显在表现

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演进

●西方法学方法的三阶段:本体论、认识论、语言论

●中国法学方法的四阶段:先秦子学、两汉经学(今文经学、古文经学、谶纬之学)、

宋明理学(理气一体说)、明清实学(经世致用之学)

●中国当代法学方法论的反思:走向开放的法学

五、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1.价值方法

●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判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

怎么样?”

●价值方法的基本假定

第一,自然高于人为

第二,人类必有共性

第三,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类的天性

●价值方法的意义

第一,它促成了立法事业的发展

第二,它以自然法等价值观念作为法律渊源之一,拓宽了法律渊源的范围,弥补了法律的空白

第三,在司法领域,价值判断是确立法律责任的基础

第四,由于它预设了法律的终极价值,因而具有强烈的批判功能

第五,它可以塑造法律人的追求“善法”品格

●价值方法的理论争议

第一,理性、道德等价值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

第二,由于价值信念的不同,可能导致守法难以成为社会普遍的准则

第三,作为信仰的价值准则是无法用科学方法加以证明的

2.实证分析方法

●认为基于国家权力以证明的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

●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批判

第一,法律问题是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第二,自然法把法律同“自然”等同起来的假定难以证明,注定达不到科学程度

第三,自然法的核心内容大多是一些空洞公式,最终是经不起推敲的

●实证分析方法的理论特色

第一,方法论的“纯粹性”

第二,法学科学化的努力

第三,事实与价值的区分

●对实证分析方法的批判

第一,完全排除价值,导致法律只有躯干而无实际内容

第二,没有能够摆脱事实与价值的理论预设

第三,把法律当做自给自足的逻辑统一体只能是“理想”

3.社会分析方法

●社会学方法认为法律既是一种静态的官方文件,同时又必须在社会中予以实施由此

造成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既可以从规范层面,也可以从社会角度来进行

●社会分析方法的核心范畴

第一,“活法”

第二,经验

第三,社会利益

六、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

●主观意志性:意志说是西方法学传统,包括“神意说”和“人意说”,马克思的意志说

由意志——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国家意志构成

●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

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一、先于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二、人自身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的生产、物质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合称为“两种生产理论”)

●不仅要认识到主观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还要注意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法

也要受到经济以外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的作用

●西方早期关于法律作用的两大思想源头

●柏拉图: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才

能发挥作用;人生来就不平等,可以分为金质(统治者)、银质(辅助者)、铜质(工匠)、铁质(农夫),正义就是每个人都“各守本分、各司其职”

●亚里士多德: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由于人会把兽欲混入政治,最好的人在执政

中也难免有偏差中国古代的“儒法之争”:人治与法治

●儒家推崇“无讼是求”和“瘅恶彰善”,并非不要法律,“经义决狱”就是例证。

●法家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

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兴功惧暴”。

●当代的争论——法治范畴内的法律利弊问题

●20世纪法治主义占主导地位,对法律利弊的争论转向了局限性问题的讨论。菲

利普.黑克:利益法学;耶林:自由法运动。

对法律作用问题的评论

●第一,从理想角度看,社会不完美必然带来法律不完美;

●第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世界无限性的矛盾;

●第三,认识范畴内也存在本应认识而没有认识到的因素;

●第四,截止目前法律仍是最有益的调整机制;

●第五,任何有益的事物都要付出代价的,法律亦然;

●第六,法律利弊及局限性的讨论是一个价值命题,需要一定的价值引导;

●第七,当代中国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研究是一个超前性的问题。

法律发展

●法律发展的两种观点:肯定论与否定论

●肯定论认为法律发展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主要有:

●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提出身份法与契约法;

●庞德四阶段说: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阶段、法律社会化阶段;

●韦伯:卡里斯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

●昂格尔: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制度;

●马克思:法的历史类型

●法律发展否定论认为法律发展不具有普遍性,法律发展不存在进步与否的问题,主

要有:

●萨维尼: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犹如语言只能被发现,不能被创造一样

●吉尔兹: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后现代法学:法律发展的多元论

法律发展论的理论依据

第一,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

第二,不同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而带来的法律发展的不同道路

第三,在同一时期不同国家可能会处于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

第四,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发展的方向也会不同

●法律发展否定论的缺陷

第一,把法律发展的复杂性看做无规律性

第二,其依据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移植的失败

●衡量法律发展的标准

第一,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以及适应于社会进步的要求

第二,法律自身的完善:内在价值增进与外在形式及操作技术的进步

七、法律价值的概念

●价值的一般概念

●法律价值与法律评价

(一)法律价值目标

●法律价值目标的位阶

正义是最崇高的价值,而秩序则是最基本的价值

道德价值优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优于美学价值

●法律价值冲突及其价值选择的相对性

(二)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别

第一,价值判断的非统一性

第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

第三,价值判断是一种创造性的认识活动

●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

第一,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前提和基础

第二,价值判断是人们认识法律本来面目的动因

第三,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统一的

●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问题

第一,把适度价值判断与委身于价值的偏见区分开来

第二,作为社会产物的价值判断具有客观基础

第三,规则与目的的联系,使法律问题具有强烈的价值倾向

八、法治论

为什么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1.中国走向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

●1949年——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造就人治社会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催生了法治需求

●1976年——1997年:理论层面的法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开启中国的法治之路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

●是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的需要

●是提高政法队伍自身水平的需要

●是正确对待西方法治资源的需要

●是继续肃清“左”的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需要

●(柏拉图的人治论:“哲学王”治国;亚里斯多德的法治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

里斯多德的法治定义:一、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二、人们所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法制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法治则是一种价值判断。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从法制走向法治是革命性的变革

●法治也与专制相对立

衡量专制的标准是什么?

人们一般认为,当一种统治全部或部分具备如下三个特征时,就属“专制”统治

●当统治者的意志行使不受任何约束时——如独裁政治,该统治就是专制

●当统治者不以相同方式处理相似问题时——政府对人民出尔反尔,该统治就是专制

统治

●当统治者的行为不可预期时——不告知人民所处的地位,也不告知人民所享有的

权利和义务,该统治就是专制统治

●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指政府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治理社会和人民依法管理政府的统

●法治的核心是“吏治”

●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公权力与私权利得以合理

配置的社会状态

3、依法治理的基本内容

●法律主治

●良法之治

●权力制约

●公民自治

●司法公正

●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4、法治的局限性及其代价

(1)法律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法律存在着语言上的模糊性

●法律实施所需要的人员、物质、精神等条件的影响

(2)法治的代价

●当法治作为主要治国方式时,其他手段就会受到限制

●法治会使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降低

●法治的普遍性有可能牺牲某些个案中的实体正义

●依法而治要求对法律没有调整但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由此会

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法治所要求的形式正义会付出一定的时间代价与资源消耗

5、和谐社会的特征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的和谐

6、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和谐社会不仅有法治要求,还有道德要求

●法治只能“治标”,而“德治”可以治本

●只有“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才能达到标本兼治,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

理想图景

法理学课后习题

法理学课后习题 一、绪论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概念: 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性质: 法学: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不同社会阶级、阶层以及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它们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阶级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权利与法律要

求的体现,它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表现,马克思主义的党性要求科学性,而科学性又是实现党性的保证; 法的概念和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也不可能是超阶级性的,而是由一定的社会结构决定的、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决定法的根本因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统治阶级一致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决定于在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 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法与国家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出现了阶级分化、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法与国家权力有着内在的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阶级的消灭,国家与法都将消亡。 3.如何看待中国当代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度和方法? 基本态度: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法学。 方法: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2.一般的科学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9)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8)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30)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4)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律效力的根据: (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 1

《法理学》期末试卷A试题(哈哈)

《法理学》期末考试A卷 姓名:专业: 学号:学习中心: 成绩: 一、简答题(40分) 1、法的一般分类有那些? 答:①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按照法的创制主体与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 ⑤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 2、法律的行为分类? 答:①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有学者提出,还可以再分出一种中性行为。所谓中性行为,即介于合法 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而 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 ②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 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法律行为(不作为)。 ③按照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 体法律行为。 ③按照行为的主体情况,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个体法律行为和群体法律 行为。 3、简述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答: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4、简述资本主义法制的特征。 答: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工作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契约自由原则;(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法事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建设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所指称得,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

法理学知识点教学文稿

法理学知识点1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 1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版。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 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14.法律的正式渊源 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体现于国的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15.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6.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创制的成文法。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法理学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 视频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频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频7、8 一、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1.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频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 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频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频1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频2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 1)客观性。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定的。 2)历史性。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2.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 1)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部门 法需要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从不 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具有一般 理论特制或具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 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 法律和法规。 5)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 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 专门学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是 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 是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 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着作。 3)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 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研究这些关系

《法理学》期末考试

《法理学》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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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考试(20) 姓名:朱旭东班级:默认班级成绩:76.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法律关系的要素不包括? 1.0分 ?A、 主体 ?B、 客体 ?C、 适用 ?D、 内容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2 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 1.0分 ?A、 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B、 社会民众 ?C、 违反法律的人

?D、 立法者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3 法和国家一般关系是 1.0分 ?A、 法高于国家 ?B、 国家权力大于法 ?C、 二者相互依存,互相支持 ?D、 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依赖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4 法律虚无主义的主要观点是?1.0分 ?A、 法律是无形的,很难掌握。 ?B、 法律是有形的,但只能被统治阶级掌握?C、 法律是没有用途的。 ?D、

法律是理想的产物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5 下列不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有1.0分 ?A、 国家强制性 ?B、 权威性 ?C、 人民性 ?D、 规范性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6 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1.0分 ?A、 法的历史传统 ?B、 法的历史类型 ?C、 法的阶级本质 ?D、 法的立法体制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7 在哪一法系中法学家作用巨大,也叫做法学家法? 0.0分 ?A、 英美法系 ?B、 大陆法系 ?C、 社会主义法系 ?D、 阿拉伯法系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A 8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因素不包括? 0.0分 ?A、 年龄 ?B、 血亲关系 ?C、 疾病 ?D、 子女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C

法学名家观点导读课程之法理学讲义

法学名家观点导读课程之法理学讲义 一、名家名著导读课程的缘由 1、司考是一门考试,考试必须有标准答案。而纷繁复杂的法 学,特别是理论法学中,几千年鲜有定论,如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问题就争论了三千多年。矛盾解决方案是法学名家 (出题人)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的标准答案。 2、名家名著的导读还有利于关注热点时事和法治趋势,能让 法律人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3、《法理学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中的重要观点 法理学体系图:

一、法律是什么? 1、法律的定义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第91题)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万国答案】 B 2、法律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制定、认可、解释形成的。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机制。 3、法律的本质 (1)法律的意志本质: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的社会经济属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3

二、法律有什么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011年可能考点】根据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其中,义务模式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而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即不确定的指引。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2)管理公共事务的作用 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人的因素 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②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③法律是为人制定的,而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并且是通过人来实施的,因此,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2)社会因素 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创制形成依赖于客观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 ②同样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 (3)法律的自身因素 合法而不合理。漏洞或“滞后性”。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4、法律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大纲修订过程中已经被删除,但是由2010年真题进行了考察,2010年超纲考点。)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

论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论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主要内容:简单介绍了法理学和法学的概念,意义以及法学体系的构成,并从三个方面论证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首先是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其次是法理学研究的主题是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都有重要的理论基础的作用;最后是法理学与法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由此定义法理学对法学的深刻影响以及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体系地位 作为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学科,法学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理论积淀。什么是法学,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法学家看法不同。在现代,尽管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法学界一般均认同:所谓法学,即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而法理学则是以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简而言之,法理学就是告诉我们“法”是什么,是怎么产生的,本质是什么、应用了哪些基本原则和原理,有什么作用、是如何发展的,以后该如何发展的一门学科,它从总体上研究了法的一般规律。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是以研究一切法律现象为对象的所有学科构成的一个体系。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但却不是一般的、普通的而是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一个分支学科。法理学作为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同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对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一方面,法理学研究法自身的各种问题。这里所说的法,从法的类别来说,既包括成文的、不成文的法,也包括国内的、国际的法;从法的表现形式来说,既包括宪法、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法的体系来说,则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各种法制和法治现象,主要包括立法现象、执法现象、司法现象、

(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差不多信息 1、课程代码:Blaw2018 2、课程名称:法理学〔Jurisprudence〕 3、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4、课程适用层次:本科 5、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 6、总学时:54周学时:3 7、学分:3 【二】课程概述 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学的要紧概念、差不多原理和制度,从而让学生充分了解法的本质、特征、功能、价值、法的产生进展规律,法的实施与运行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等。该课程的任务不仅在于为学生提供法学的入门知识,更重要的是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关心学生塑造正确的法学世界观。 本课程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基础理论,包括法的本质、法的演进、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等。这些一般理论的学习,不仅为学生对其他部门法的学习和以后的实践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且能够提高学生的见识和境界,培养他们对人类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法学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法学的研究对象及中外法学的历史,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以及我国法学交易的现状。掌握研究法学的几种差不多的方法,包括阶级分析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教学学时:1学时 教学重点与难点:1、法学的概念;2、西方法学的历史;3、法学研究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的概念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二】中国法学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二】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四节法学研究方法 【一】阶级分析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 【三】实证研究方法 第四节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进展历史及我国法理学的现状。 教学学时:2学时 教学重点与难点:1、法理学的概念;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理学释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期末答案+题目(1)

法理学期末考题和答案 名词解释 1.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是从特定或具体意义上而言的,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广义法律的范围要比狭义法律的范围要广,即除了狭义法律之外,还包括国家认可的判例和习惯等 2.法律体系和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 种类型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法系是跨越历史和过度的,而法律体系则只能由某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现实法构成 3.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是指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其颁布的年代顺序或其内容的性质进行系统地整理编排汇集成册的活动 法律编纂是指在重新审查某一法的部门的现行法规或法律的基础上消除过时的 或其内容相互冲突相互重复的部分,增补适应新的情况的内容,使其更为完整,系统,全面,统一的活动 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汇编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文字和内容仅做整理汇集和 技术处理,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而法律编纂则是国家重要的立法活动,且只能由专门的国家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4.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是法学研究者对法律所做的说明。在我国法律规定上,有专学、学者、新闻评论者对法律所做的说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主要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5.确定性法律规则和委任性法律规则 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法律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提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和程序加以确定。

法学法理学

入门须知: 1、什么是法理学?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 (一)一级概念 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 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 定法。 法中国西方

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 自然法。(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法理学 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 (共同的)法律现象 法学 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所有的)法律现象 (二)二级概念 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 规范部分 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 法律制度 : 立法制度、司法制度 、法律监督制度等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 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法律现象

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 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 责任等 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 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法学体系 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 二、相关概念的联系 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 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

法理学(朱苏力)修正版

xx 教学大纲《法理学》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频 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视频 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频 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第四讲法律的起源(视频 7、8 一、前提条件 1. 劳动分工 2. 剩余劳动 3. 国家统一? 二、新问题 1. 代理问题 2. 信息问题 3. 意识形态问题第五讲法系问题视频 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xx 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 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3、14 六、自由的责任 七、个人主义 八、自由主义的发生九、自由主义对法律的贡献 十、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难题第八讲社群主义法理学视频 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xx 的社群主义问题第九讲xx 法理学视频 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xx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xx 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xx 的经验第十讲xx 问题视频 19、20 一、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 xx 问题二、xx 之后(从人治到法 治) 1. 魅力型政治(人治) 2. 传统型政治(法治) 3. 法理型政治(法治)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 的概念的争议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 (简答,论述 )重点(精品文档)_共5页

一、简答题 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理解,易考选择题) 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6、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解,易考选择题) 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 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1.5分) 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理解即可) 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2分) 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2分)

法理学讲义文档

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特征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广义的法理学就是法哲 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 法理学有下述三个特征: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疑难性 ●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 二、法理学的学科意义:科学、价值与批判 ●使法律认识价值化 ●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 ●使法律认识体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法理学的主要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斯格拉底之死》。 ●古罗马:西塞罗对自然法理论的体系化。 ●中世纪: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 (二)分析法学派 ●边沁和奥斯丁把法学研究限定在实在法,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剔除一切价值判断 ●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 ●拉兹、比克斯对分析法学的发展 (三)社会学法学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活法论” ●美国的庞德对社会利益的推崇 ●美国的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美国的卢埃林和弗兰克把法律视为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 (四)统一法学 ●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 罗姆.霍尔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它是二十世纪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其主要思想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综合,倡导法哲学的一体化运动。 ●统一法学认为法律研究应当是对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学流派 只侧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关注是不正确的,统一法学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创新,但是统一法学忽视三大法学流派产生的社会根源,意图消除它们的界限对其进行统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 (五)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效益” 关系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 ●科斯的“科斯定理”是所有经济分析法学家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他的“围栏理 论”表明了制度设计存在着成本问题。 ●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 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派。波斯纳是公认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古希腊的法学理论 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柏拉图 一、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 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当法律不能适当地处理独特的案件时,法官可以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所可能会对该问题作出的处理——如果该立法者已预见到可能发生这种独特情况的话——那样审理该案件。 五、对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进行了界分。 六、对自然正义与惯例正义进行了界分。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 第四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一、芝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二、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他们认为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自然法,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他们的终极理想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 三、西塞罗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家观点的影响。其主要观点有:(一)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二)智者的理性和思想是衡量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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