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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

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鼓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以及相应工作经验。

第三章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省经贸部门负责全省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材料收集、核实及现场验收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审核验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五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

(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本);

(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将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对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八条市经贸部门现场验收前应将验收计划报省经

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在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专家组由环保、能源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内不能涵盖的行业,由省、市经贸部门协商确定.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二)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

(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二十条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附件2)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报企业所在地市经贸部门。

第二十一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评分80分以上为良好。

第二十二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良好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从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及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授予“广

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合格的企业,由所在地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7);

(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市经贸部门会环保、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在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后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市清洁生产企业的换证程序参照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与验收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

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

第二十六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3);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绩效表(附件4);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送审稿及电子版);

(四)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五)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第二十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应在上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个月内提出评估申请,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环保部门。省环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现场评分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估.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按照《广东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表》(附件5)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意见的要求,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实施稿)》并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稿报批表》(附件6)、专家评估意见、修

改清单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省环保部门。

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四)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五)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省环保部门根据报告书修改完善的情况,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三十条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验收申请,连同清洁生产

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装订成册一式七份报送省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一)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没有进行详实统计和测算,无法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无法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企业生产现场存在明显跑、冒、滴、漏等现象。

(二)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省环保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承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五章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予以公告,推荐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申请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三)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

(五)没有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纪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四)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从事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的业绩和成果。

第三十七条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予以公告。

省经贸部门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并委托广东省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咨询服务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六章鼓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经贸部门同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下发。

第三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财政实际,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十条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排污费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十一条获得省、市清洁生产称号企业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优先申报省节能环保重大专项,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节能环保重大专项.

第四十二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在企业清洁生

产审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撤销“××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的;

(四)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由省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列入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公告中予以除名:

(一)公告后两年内没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二)指派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的人员作为项目咨询负责人;

(三)因人员变动导致清洁生产审核师人员不足,对审核咨询服务造成影响;

(四)扰乱咨询市场秩序,以不正当手段获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通过降价、地方限制等不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六)在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过程中,强行

推销产品,或强行拉取赞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3〕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附件2:

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

系列序号项目

主要内容要求

项目

分值

实际

得分

1 基本条件

(30分)

1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

完整、全面、务实,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的要求8 2

领导重视、成立机构、开展

宣传培训

有组织、有培训(每年全员培训二次以上、接受地

市以上培训人员二位以上)、员工对清洁生产认知

率高于95%

2 3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

建立了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且执行好 2

4 文明生产、厂容厂貌

清洁整齐、绿化好、安全措施得当、设备无跑冒滴

漏 2 5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投入产

出进行全面分析、客观评价

全面分析能源资源消耗现状、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

状况、废弃物产生、治理现状 4

6 审核重点及清洁生产目标

审核重点确定合理,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比照国家清

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标准,符合实际 2 7

各类平衡测试及污染物原

因分析

审核重点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测算反映企业实

际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原因分析透彻,找出主要存

在的问题

3 8

方案产生与筛选及可行性

分析

方案产生有合理的技术依据,可行性分析完整,依

据充分 2

9 方案实施

无、低费方案100%实施且落实到管理制度或操作

规程中;中高费方案实施率50%以上,未实施的要

有持续实施清洁生产计划

3

10 持续清洁生产有符合实际的持续清洁生产计划,建立了长效机制 2

2 资源、能

源、工艺技

术与综合

利用

(40分)

11 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情况

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

进企业等级或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一、二级标准或

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8分;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

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企业等级或行业清洁生

产标准的三级标准或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4分

8

12 原辅材料的选择及利用

无毒性及可替代性,原材料充分利用,物料计量率达

到100%,主体材料节约5 %以上或者主体材料利

用率达到95 %以上

4

13

单位产品产值计的能源消

耗量

能源计量率90%以上,产品能源单耗达到省或市定

额考核指标;能源利用率达到本市同行先进水平或

利用率95 %以上

6

14 单位产品产值计的水耗量

水计量率100%,产品用水单耗达到省或市定额考

核指标;用水量达到本市同行先进水平或利用率

95 %以上

4

15

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改造)

情况及关键装置的生产技

术和工艺先进性

采用国家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国内领

先以上,6分;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4分;省内先

进以下,0分

6

16

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

收入的比例≥3%,4分;≥2%,2分;≤1%,0分 4

17 废水资源化利用状况

不产生或零排放3分;部分利用1-2分;未利用0

分 3

18 固废资源化利用状况

不产生或零排放3分;部分利用1-2分;未利用0

分 3

19 废气资源化利用状况不产生或零排放2分;部分利用1分;未利用0分 2

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续)

系列序号项目

主要内容要求

项目

分值

实际

得分

3 环境管理

与外排环

境保护指

标(30分)

20 环境保护管理

有专职部门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了有利

于污染物源头控制的管理制度,按照ISO14001(或

相应的HSE)要求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齐全

5

21 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设施健全,运转率100%,原始记录齐全有效 5

22

环境友好产品(环境保护标

志)

是环境友好产品或产品有其它环境保护标志 3 废气

年达标率(97%-100%)(年达标率低于97%不得

分) 5 外排废水年达标率(97%—100%)(年达标率低于97%不得

分) 5 固废处理按相关规定处置,处置率100%,手续齐全 4

噪声厂界噪声全部符合国家标准 3

累计分值100 附加说明:

签名:日期:

说明:1、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2、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附件3: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附件4:

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绩效表

强制审核企业名称全称(公章)

统计年度年年年职工人数(人)

年产值(亿元)/纳税(万元)

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

煤耗(万吨/年)/电耗(万度/年)

水耗/废水排放量(万吨/年)

循环水利用率(%)

BOD5产生/排放量(吨/年)

COD产生/排放量(吨/年)

其他产生/排放量(吨/年)

废气排放量(万米3/年)

SO2产生/排放量(吨/年)

NOx产生/排放量(吨/年)

烟尘产生/排放量(吨/年)

工业粉尘产生/排放量(吨/年)

固废产生/排放量(万吨/年)

本轮清洁生产已实施方案前后效益对比以及拟实施方案效益预测

分类标准(万元) 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合计

总计已实施待实施已实施待实施已实施待实施

方案数(个)

所需投资(万元) 经济效益(万元)

环境效益废水减排(万吨/年)COD减排(吨/年)BOD减排(吨/年)

其他减排(吨/年)

SO2减排(吨/年)NOx减排(吨/年)

烟尘减排(吨/年)

工业粉尘减排(吨/年)固废减排(万吨/年)

其他减排(吨/年)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宣传培训总次数培训总人数/人次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过后仍存在的主要污染问题及达标计划

超标因子达标方案达标所需投资(万元)计划达标时间填表人:电话:传真:日期

广东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稿报批表附件7:

(填报时间:年月日)

企业名称(盖章)所属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电子邮件

开展审核时间完成审核时间原证书编号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实施项目情况

一、已实施无/低费方案个,总计投资万元,取得经济效益万元;

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个,总计投资万元`,取得经济效益万元:

具体项目:

三、下一步拟实施方案个,总计投资万元,预计取得经济效益万元.

具体项目: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联系人:电话: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应明确有无环境违法及超标超总量排污)

年月日联系人:电话: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联系人:电话:

注:1。中/高费方案实施项目应包括企业采取的有利于清洁生产的各类技改项目等;2。表格内容不够填写的可以另附纸。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第八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综合评估和确认。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负责组织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会同县(市、区)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企业相关环境保护指标进行审查。 省经贸委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意见负责。市经贸委(经委)可委托符合省经贸委规定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市经贸委(经委)组织实施为主。下列企业,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验收: (一)国家、省明确由省级组织验收的企业; (二)缺乏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市经贸委(经委)组织验收有困难的企业; (三)市经贸委(经委)申请由省验收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编制形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完成了无、低费方案,具有明确的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 (二)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三)无国家、省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第七条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五份); (三)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有关审核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委托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企业应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 县(市、区)经贸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将相关材料转报市经贸委(经委)。 市经贸委(经委)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验收。对需转报省经贸委组织验收的,市经贸委(经委)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 省经贸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验收。 第九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当确认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核过程规范,审核方法科学; (二)清洁生产目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三)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企业能源资源消耗情况、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有毒有害

清洁生产审核步骤及方法简述

清洁生产审核步骤与方法简述 清洁生产审核,也称为清洁生产审计,在国外也称为污染预防评价或废物最小化评价。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包括筹划和组织、预审核、审核、备选方案的产生与筛选、方案可行性分析和方案实施6个步骤。当企业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后,为了稳固清洁生产实施的成果,还需要制定持续清洁生产方案。通常,将上面6个步骤与持续清洁生产合称为清洁生产审核的7个阶段,现分别加以介绍。 一、筹划与组织 筹划与组织是进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第一步,包括获得企业领导的支持、宣传发动和培训、建立清洁生产审核队伍、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等,这些容主要由企业自己完成,必要时可请专家协助。 1、取得企业主要领导的支持与参与 这样可以协调、组织企业各部门积极配合和发动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并在人、财、物等方面得到充分支持,以保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提出的清洁生产的方案易于实施,通过宣传,使企业了解清洁生产的概念,真正认识清洁生产对企业开展的重要性,自觉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2、宣传、发动和培训 目的是使职工了解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和意义非常重要,通过宣传教育使职工转变观念,改变思维方式,积极投入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去。开展宣传教育可采用黑板报、部播送、闭路电视、专题讲座及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的重点是: ①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的比拟; ②进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必要性; ③清洁生产审核的容与方法; ④每个职工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中的作用; ⑤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需要克制的障碍; ⑥国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成功实例; ⑦本企业各部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可能或已取得的效果及具体做法等。 3、建立清洁生产审核队伍 组建一个有权威的、掌握专业知识的清洁生产审计小组,是企业顺利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7号)和《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25号)等的要求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各环节以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的审核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选

定的实施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是否取得绩效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联合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公布。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公布和验收。 第二章申请验收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并取得明显绩效,具体表现为: 1. 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生产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 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 引言 为落实“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推动工业生产方式和产品方向向清洁生产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国家普及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制度。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是指审核单位对企业清洁生产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节能减排的效果进行检验。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仅可以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更能在企业设备、工艺和生产方面提高效益,节约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本文主要介绍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流程和要点。 审核实施 1. 企业申请 企业对生产过程采取了清洁生产措施后,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单位提出审核验收申请。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措施实施情况的报告,包括清洁生产措施的实施时间、内容、节能减排效果以及各类环保设施的建设、完善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准备 审核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前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目标和审核内容;

•预审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步了解企业的清洁生产基础情况和准备工作; •沟通企业,明确审核现场的时间、地点、审核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召集审核组,组织审核前培训,明确审核要点和注意事项。 3. 审核实地检查 审核前,审核组应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要求企业向审核组提 供清洁生产措施的实施计划,生产工艺流程图,环保设施和设备运行 记录等详细资料。审核过程中,审核组应当认真检查环保设施的安装、运行和操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达到了省、市、国家的排放标准 和企业自身的准入标准,以确定企业是否真正落实了清洁生产措施。 4. 审核评估 审核组在检查过程中,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必要资料,从企业的清洁 生产技术路线、资源利用、产品质量、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效果等方面 进行评估,以判断企业的清洁生产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重点考察以下 内容: •清洁生产措施取得的成效; •环保设施和设备运行、管理情况; •生产工艺是否较以前有较大改进; •黑臭水体的整治情况; •经济效益及其环境效益贡献。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一、背景介绍 清洁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生产方式,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需要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以确保企业达到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标准。 二、审核评估流程 1. 确定审核评估目标:明确审核评估的范围和目标,例如对某一特定企业的清 洁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2. 收集信息: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包括生产工艺、能源消耗、废水排放、废气排放等方面的信息。 3. 制定评估方案: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方法、指标 和评价标准。 4. 进行现场评估: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对企业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废物处理等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评估指标和标准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果。 6. 编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现状、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7. 反馈和沟通:将评估报告反馈给企业,并与企业进行沟通,解释评估结果和 提出改进意见。 三、审核评估要点

1. 生产工艺:评估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例如采用节能技术、循环利用废料等。 2. 能源消耗:评估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包括用电量、用水量、燃料消耗等,是否存在浪费现象。 3. 废水排放:评估企业的废水排放情况,包括废水的种类、排放量、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 废气排放:评估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包括废气的种类、排放量、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 废物处理:评估企业的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6. 管理制度: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清洁生产的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分工、监测控制、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7. 宣传教育:评估企业是否进行了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四、验收流程 1. 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清洁生产验收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清洁生产改造情况等。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3. 现场验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 4. 数据分析和评估:将现场检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验收指标和标准进行评估,得出验收结果。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是对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和生产过程进行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该工作的目的是促使企业采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资源等环保措施,推动生产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下面将介绍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的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确定审核目标:确定清洁生产审核的目标和要求,包括节能减排目标、资源利用率要求等。 2.编制审核计划: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包括审核时间、地点、负责人等内容。 3.建立审核团队:组建清洁生产审核的团队,包括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审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审核阶段 1.调查资料: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运营情况、生产工艺、废弃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 2.实地考察:前往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状况、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况。 3.样品采集:抽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样品采集,并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以评估企业的生产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4.访谈工作人员: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企业的环保意识、管理制度、技术水平等情况。

5.分析评估:根据收集的数据和样品分析结果,结合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节能减排情况、资源利用效率等。 三、评估阶段 1.编制报告:根据审核过程中的收集数据和评估结果,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详细描述企业的清洁生产状况、问题和建议。 3.报告修改:根据审核团队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符合要求。 四、验收阶段 1.验收方案编制: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内容,制定相应的清洁生产改进方案,明确改进措施和时间节点。 2.实施改进措施:按照清洁生产改进方案的要求,企业实施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购置节能设备、优化生产工艺、改进废弃物处理等措施。 3.验收评估:根据清洁生产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对企业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包括节能减排效果、环境影响等。 4.验收报告编制:根据验收评估的结果,编制清洁生产验收报告,描述企业的改进效果和达到的清洁生产要求。 6.最终报告提交:根据审核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清洁生产验收报告,并最终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以上是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的流程,通过该工作可以促使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推动生产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该工作也是对企业环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清洁生产是指通过环保技术和管理手段来最小化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达到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了促进清洁生产的推广和落实,需要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本文将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指南。 一、审核评估 1.准备工作 (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生产工艺,制定审核计划。 (2)确定审核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原材料、能源、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多个方面。 2.现场检查 (1)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了解设备的运行状况、清洁程度和维护保养情况。 (2)对生产过程进行观察和记录,了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 (3)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进行采样并检测,分析检测结果,评估排放情况。 3.数据处理和评估 (1)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并与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和政策相比较。 (3)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 二、验收 (1)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制定清洁生产改进方案,确定改进措施的落实时间和责任人。 (2)制定验收计划,确定验收时间和相关要求。 (1)对企业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环保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对排放口进行检查和检测,确认排放量和浓度符合标准要求。 3.审核评估报告 (1)将审核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

(2)若改进措施未得到有效实施,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指导企业改进。 (3)审核评估报告得到通过后,可颁发清洁生产验收证书。 总结: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指南中,重点要强调的是现场检查和数据处理,以及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只有通过全面的现场检查,分析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环境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才能进一步推动清洁生产的实施。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方针,促进工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如下: 1. 准备阶段: - 确定审核评估的目的和范围。 - 成立审核评估小组,确定组成人员和分工。 - 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包括生产工艺、排放情况、环境管理制度等。 - 制定审核评估计划,包括时间安排、审核方法和评估标准等。 2. 实地审核阶段: - 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生产过程、设备运行情况和环境管理措施等。 - 检查企业的清洁生产措施和技术应用情况,包括节能减排措施、废水处理 设施、废气治理设备等。 - 检查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环境监测、事故应急处理等。 3. 数据分析和评估: -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和环境绩效。 - 比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措施和技术应用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最 佳实践的要求。 - 综合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给出评估结果和建议。 4. 编写审核评估报告: - 根据评估结果,编写审核评估报告,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存在的问 题和改进建议等。

- 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提供可行的改进方案和措施。 5. 验收阶段: - 组织专家对审核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 向企业反馈评估结果和建议,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 对企业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要点: - 审核评估的目的是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和环境绩效,发现问题并提出改 进建议。 - 审核评估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 科学性和可比性。 - 审核评估应注重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 评估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提供可行的改进方案和措施。 - 验收阶段应对企业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标准、完整; (二)根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已局部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方案。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一〕;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印刷版及电子版〕; (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危废处置协议、转移联单、接收单位资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咨询效劳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一)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二)召开评估会议听取汇报; (三)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

(四)专家质询〔包括对审核技术咨询机构的质询〕; (五)形成评估意见。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技术评估要求: 〔一〕章节完整,编制标准,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企业实际; 〔二〕编制依据充分、合理; 〔三〕根据行业特点对审核企业的现状进行了真实、全面、准确的分析和评价; 〔四〕表达了清洁生产审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及相关逻辑性,涉及的技术方法科学合理; 〔五〕提出的技术方案科学、有效,能够解决企业的主要问题,方案实施的绩效核定全面、合理; 〔六〕审核报告结论完整、准确、可信。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资料技术评估要求: 〔一〕宣贯、培训资料完备; 〔二〕企业现状资料齐全: 1.企业根本概况; 2.企业生产情况资料〔企业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近三年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单位产品本钱,设备配备,运行管理等〕; 3.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 4.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环境监测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危废产生及标准化处置情况等〕; 5.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 〔三〕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标准、真实、可信; 〔四〕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经得起核验; 〔五〕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 〔六〕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

长沙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

长沙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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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沙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业清洁生产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154号),根据<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工信发〔〕145号),开展”千家企业清洁生产绿色行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清洁生产义务,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经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减少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之后,对所取得的绩效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科学地、量化地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的过程。 1

第二章初审 第四条企业为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并编制报告以后,向所在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提交<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初审。 第五条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向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性审查合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求: 1、<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格式和内容,以及原始审核文件、记录等印证材料符合附件2的要求;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资质和审核人员资格符合长沙市工业清洁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要求; 3、企业签订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六条初审采取查阅原始文件、记录,现场走访等简易审查方式进行,不准收费、不准邀请专家、领导进行会议评审。 第三章专家评审和复审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产业 (经发)局正式初审意见后,委托协会随机抽取行业专家、清洁生产专 2

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共31页word资料

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 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活动。国家及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市经信部门牵头

制定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对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进行管理,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市辖区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区经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的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经信部门委托佛山市经科清洁生产促进中心(下称经科中心)负责全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材料收集、分发派送及资料复核,对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佛山市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动态管理,与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在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纳入省、市节能监管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应率先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完成。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2.11.13 •【字号】豫工信节[2012]819号 •【施行日期】2012.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工信节〔2012〕819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 为促进我省工业清洁生产,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河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工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工业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

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全面检查、核实、评定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从事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的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县及县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和审核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五条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六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其签订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协议,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申请企业制定的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基本情况报所在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环保部

附件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

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六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逐级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二)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 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5月16日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附件1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为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标准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和【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方案,结合当地节能环保工作实际,每年1月底前确定并发布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明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审核方式和验收时限。 〔二〕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效劳平台〞〔以下简称“效劳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 〔三〕鼓励未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申请,并登陆“效劳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包括:

1.广东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如委托咨询效劳机构开展审核的,应提供技术效劳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开展审核工作可采用下述两种方式: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应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确实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1〕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方案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2〕国家级能耗、环保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 〔3〕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4〕其他能耗较高或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如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2.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可以采用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原那么上包括审核准备、现状调研及问题分析、方案确实定与实施、绩效分析与汇总等。 〔五〕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或通过聘请外部专家、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效劳机构等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1.自行开展审核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附件: 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清洁 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正)、《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 号令)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5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所有从事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以 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验收、公布等工作,其中,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接受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的 指导。 第五条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贯彻依法、客观、公开、 -1-

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考核企业建立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为验收重点。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已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完整的清 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真实、有效,方法合理。审核重点的 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明显。 1、在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过采用国家或省、市公布的清 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或其它节能环保新技术,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改善管理,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综合利用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 90%以上实施完毕,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至少有 1 个已实施完毕,方案实施完毕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水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或者能耗、物耗、水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服务质量及安全指标有明显提高。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之前已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所提的方案。 3、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符合当地环保部门 对验收单位的环境管理、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提供有资 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测合格报告;纳入 强制性清洁生产围的企业要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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