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xx
6.1.3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
6.1.4 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70%。宜采用地下电缆线
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
2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D,yn11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并应正确选择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3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6.1.9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
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得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
6.2.1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
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6.2.2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远动终端宜具有在通讯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开关路灯的
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xx
7.2.4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xx
6.1.6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JGJ表示建工行业建设标准。类推DLJ表示电力行业建设标准,SLJ为水利行业建设标准。
T推荐性标准)
照明控制
6.2.1城市道路照明控制宜以时控为基础,并辅以光控功能。对于那些暂时还不能实施时控
加光控以应对临时开灯需要的城市,应适当启用人工干预或手动控制的功能以便使道路照明
的开、关准确合理。
7.2.4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一般在0.4~0.6,可通过实施电容补偿或配用电子镇流器来予以
提高。从经济合理的角度考虑,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在0.8~0.9为宜,本标准规定其不小于0.8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JJ89-xx
3.1.3电缆在敷设前应用500V兆欧表进行绝缘电阻测量,阻值不得小于10MΩ
3.1.5三相四线制应采用四芯等截面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用电缆金属护套作中
性线。三相五线制应采用五芯电力电缆。PE线芯截面可小一等级,但不应小于16mm2
3.1.7规定:电缆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车行道下不应小于0.7m
2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5m
3.2.2直埋敷设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护套铠装电缆。
3.2.3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穿管敷设。
3.2.13交流单相电缆单根穿管时,不得用钢管或铁管。
3.2.19过街管道、绿地与绿地间管道应在两端设置工作井,超过50m时应增设工作井,灯
杆处宜设置工作井。
6.2.3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6.2.4保护零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的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保护零线的最小截
面应为16mm2;当相线的截面在35mm2以上时,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
的50%
6.3.5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要求;当使用圆钢时,直径不得小于
10mm,扁钢不得小于4X25mm,角钢厚度不得小于4mm。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xx (T推荐性标准)
3.2.3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2内透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
3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 3.3.3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
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和8.3.7条规定。
8.1.2夜景照明设备供电电压宜为0.23/0.4kV,供电半径不宜超
过0.5kV。照明灯具端电压不
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并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 (0.4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在市区不宜大于300米。近郊地区不宜
大于500米。)
8.1.5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30A。
8.1.7当采用三相四线配电时,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室外照明线路应采用双重绝
缘的铜芯导线,照明支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8.1.9对单光源功率在250W及以上者,宜在每个灯具处单独设置短路保护。
8.1.10夜景照明系统应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表。
8.2.1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应避免全部灯具同时启动。宜采
用光控、时控、程控和智能控制方式,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8.3.2安装于建筑本体的夜景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相一致。安装于室外
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相一致;距建筑外墙20m
以外的部分宜采用TT接地系统,将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后直接接地。
8.3.3当采用TN-S接地系统时,宜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当采用TT接地系
统时,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 * *
施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
建标[199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 ),计划单列市建委, * 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5-91,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 * 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 * 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 *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
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
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
指标。
第2.0.3 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 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
邻机动车道的1/2。
第2.0.5 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
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
第2.0.6 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第一节光源的选择
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
高压钠灯;
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