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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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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臵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臵。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臵。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臵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臵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臵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臵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臵的设臵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臵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

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臵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臵功能的交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 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臵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十设臵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2.0.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nightsoil sources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2.0.6 城市规划建成区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rea 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臵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3.2 公共厕所

3.2.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所平均设臵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

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线选取。

3.2.2 给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臵标准应用表 3.2.2的指标。

表3.2.2 公共厕所设臵标准

城市用地类别设臵密度(座/km2)设臵间距(m)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座)备注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60~100 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公共设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人流密度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线间距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注:1其他给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臵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臵,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

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2.3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臵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臵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3.2.4 公共厕所位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臵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

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臵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题建筑的功能,并设臵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臵公共厕所。

3.2.5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2.6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交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

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臵应固定,即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

运。

3.3.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臵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臵生活垃圾收集点。

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3.3.5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3.4 废物箱

3.4.1 废物箱的设臵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4.2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臵废物箱。

3.4.3 设臵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5.1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臵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

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3.5.2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3.5.3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臵的位臵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臵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1.2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4.2生活垃圾转运站

4.2.1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4.2.2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臵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臵。

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臵标准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臵标准

转运量(t/d)用地面积(㎡)与相邻建筑间距(m)绿化隔离带宽度(m)

>450 >8000 >30 ≥15

150~450 2500~10000 ≥15 ≥8

50~150 800~3000 ≥10 ≥5

<50 200~1000 ≥8 ≥3

注:1表内用的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臵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圾准运量可按附录B公式计算。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4.3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3.1 垃圾码头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

要设臵以清除水生植物、飘浮垃圾和收集船泊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2、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臵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3、垃圾码头应设臵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臵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4、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20㎡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臵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4.3.2 粪便码头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臵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2、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4.3.1条第3款。

3、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4.3.1条第4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4.4粪便处理厂

4.4.1 在污水处理率低、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的城市可设臵粪便处理厂。

4.4.2 粪便处理厂应设臵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边应设臵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m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4.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5.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址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臵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4.5.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

4.5.3 生活垃圾为色和弄嘎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m,并沿周边设臵。

4.5.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臵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4.5.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他封场手段。

4.6生活垃圾焚烧厂

4.6.1 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臵生活垃圾焚烧厂。

4.6.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

4.6.3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t〃d,并不应小于1h㎡,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臵。

4.7生活垃圾堆肥厂

4.7.1 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时,可实质生活垃圾堆肥厂。

4.7.2 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

4.7.3 生活垃圾堆肥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t〃d,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臵。

4.8建筑垃圾填埋场

4.8.1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臵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填埋场。

4.9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臵场

4.9.1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臵,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预测其堆城市的影响,保证城市安全。

4.9.2 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臵无毒无害工业垃圾处臵场。

4.9.3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可设臵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厂。

4.9.4 垃圾资源回收场所可结合其他环境工程设施合并或单独设臵;单独设臵时,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车辆清洗站

5.1.1 大、中城市的主要对外交通道路进城侧应设臵进城车辆清洗站并宜设臵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用地宜为1000~3000㎡。

5.1.2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臵车辆清洗站,其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交叉口,并宜与城市加油站、加气站及停车场等合并设臵,服务半径一般为0.9~1.2km。

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大、中城市应设臵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臵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指标可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150㎡/辆选取,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可采用2.5辆/万人

5.2.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臵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5.3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5.3.1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

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净高不得小于 4.5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净高不得小于3.5m。

5.3.2 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m×12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4m×4m,机动车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0m。

5.4洒水车供水器

5.4.1 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供水器宜设臵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设臵间距不宜大于1500m。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臵数量计算

A.0.1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A.0.2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排出体积:Vave= , Vmax=K*Vave

式中: Vave——生活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生活垃圾密度变动系数A3=0.7~0.9;;

Dave——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m3);

K——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K=1.5~1.8;

V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A.0.3生活垃圾收集点所需设臵的垃圾容器数量:Nave=,Nmax=

式中: Nave——平时所需设臵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支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当每日清除1次时,A4=1时;每日清除2次,A4=0.5时;每2日清除1次时,A4=2,依次类推;

N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设臵的垃圾容器数量。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

B.0.1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Q=δnq/1000

式中: Q——转运站生活垃圾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内居住人口数;

q——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0.8~1.8kg/人〃d;

δ——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

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1.3~1.4。

附录C 垃圾

C.0.1垃圾、粪便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码头岸线由停泊岸线和附加岸线组成。当日装卸量在300t以内时,按表C.0.1选取:

表C.0.1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码头岸线长度计算采用公式C.0.1,并与表C.0.1结合使用: L=Qq+I (C.0.1)

式中: 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m/t),见表C.0.1;

I——附加岸线长度(m),见表C.0.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 总则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一般规定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垃圾收集点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东阳市城乡环境卫生及工程设施专项规划(2019修改版)

东阳市城乡环境卫生及工程设施专项规划(2019修改版) 一、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与《东阳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一致,为东阳市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1739 平方千米。 (二)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与《东阳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一致,由于现状已经是2018 年,因此本专项规划为2019年修改版。 二、规划对象与规划目标 (一)规划对象:东阳市城乡环境卫生及工程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固体废物等。 (二)规划目标:建成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收运与处置科学体系,配备先进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环卫作业实行机械化、精细化、市场化,环卫管理实行网络化、规范化、智慧化,逐步实现城乡环卫事业现代化。 三、环境卫生发展预测 经预测:2020年生活垃圾收集量约1444.5吨/日,2035年生活垃圾收集量约2248吨/日;2020 年东阳市建筑垃圾产生量(不含渣土的量)约为51.29万吨,2035年建筑垃圾产生量(不含渣土的量)约为74.28万吨;2020 年中心城区与横店镇区餐厨垃圾产生量约为112.5吨/日,2035 年中心城区与横店镇区餐厨垃圾产生量约为162吨/日; 2020 年中心城区与横店镇区厨余垃圾产生量约为150吨/日,2035 年中心城区与横店镇区厨余垃圾产生量约为320吨/日;2020年东阳医疗垃圾约1592吨,2035年东阳医疗垃圾约3300吨;2020年东阳市全市道路清扫保洁面积约2100万平方米;2020年中心城区需要清运的粪便量为14.25吨/日,2035年为7.8吨/日。 四、环卫工程设施规划 (一):循环经济产业园 建议结合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可回收垃圾分选中心、大件垃圾处理和污泥处理等项目,建设东阳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园内近期主要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和厨余垃圾处理厂。 (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东阳市第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按现状不再扩建,东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后,第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作为应急生活垃圾处置场,同时处理焚烧飞灰。为此,对第二填埋场适当扩建,扩建面积约4000平米,库容约4万立方,作为飞灰填埋需要。 (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建议在城东街道泉坞坤山坳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东南侧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总规模2200吨/日,一期规模1650吨/日,二期550吨/日,占地约120亩。 (四):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 建设规模为近期100吨/日,远期150吨/日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规模为近期200吨/日,远期300吨/日的厨余垃圾处理厂。为节省用地,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理结合工艺特点进行合建,占地约25.8亩。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 规划在白云街道、江北街道、吴宁街道均新设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 (六):污泥处理项目 规划建议结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置。 (七):可回收垃圾分选中心 规划进一步提升设施设备和增加分选中心布点。规划建议中心城区设置一处综合分选中心,并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并考虑。 (八):大件垃圾处理项目 规划大件垃圾处理项目位于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结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并考虑。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臵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臵。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臵。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臵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臵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臵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项目名称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项目名称: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工程编号: 编制单位: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甲级 院长: 姚本伦高级工程师 分管副院长:陶其中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副院长:黄德清高级规划师 总工程师: 张敏高级规划师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三所 所长:赵华中城市规划师 副所长:姜莘高级规划师 高平城市规划师 主任工程师:施强城市规划师 工程负责人:吴建国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项目组成员:吴建国 周瀚章助理规划师 凌翔见习规划师 审核:施强 审定:张敏 协编单位: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编制日期:二○○八年八月

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年)文本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公共厕所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生活垃圾收集点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废物箱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垃圾转运站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节粪便处理厂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基层环境卫生机构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节环卫道班房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近期重点建设项目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对策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合肥“”空间发展战略,实现合肥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的发展目标,积极落实《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年)》的实施,确保城市各项环卫设施的正常运转,不断提高城乡环境卫生质量,特编制《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主要是“”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城镇密集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以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涉及的用地。 第三条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号令); 、《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 、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法律法规与相关规范标准; 、合肥市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第四条规划期限 、近期~年; 、远期~年。 第五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合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合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内建设,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 本规划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建设城乡环境卫生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努力推进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把合肥市建设成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滨湖大城市。 第七条规划原则 、统一协调的原则,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促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和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以人为本的原则,方便群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努力创造生态良性循环的人居环境。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统一。 、合理布局、适当集中的原则,以产业政策和设施设置标准为依据,全面推进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立足中心城区,发展外围城市组团,兼顾周边乡镇,实现城乡环境面貌同时改善。、科技兴业的原则,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实用技术,保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提高环卫设施现代化水平。 、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投资多元化,加快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环卫管理法制化。 第八条规划目标 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高起点规划、高标准配置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实现总体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先进,管理科学高效,构建与合肥现代化滨湖大城市要求相适应的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保障体系。、近期(年)目标 ()进一步规范垃圾袋装化,逐步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全覆盖; ()将现有设施改造与新增设施建设有机结合,按规范要求逐步实施,力争环境卫生设施基本满足城市需求; ()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道路清扫机械化率达到以上; ()通过环卫装备的升级换代,实现垃圾收运车辆“全密闭、压缩化、高运能”,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水渗漏,降低垃圾在收运过程中对环境卫生的影响;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以上; ()大力发展节水型公厕,水冲式厕所普及率达到;新建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二类以上公厕所占比例达到以上; 、远期(年)目标 ()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善,满足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发展的需求,达到国内同等城市的先进水平;()建立和完善资源回收系统,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垃圾收运系统,提升环卫装备水平,垃圾清运机械化程度力争达到; ()完善城市日常保洁系统,提高道路机械化保洁水平,道路清扫机械化率达到以上; ()继续完善公厕布局,提高公厕建设与管理标准,大力发展节水型、生态型公厕; ()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以上; ()建成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在市区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宜划分为可回收物、可燃垃圾和其他垃圾等类别,届时具体应按合肥市政府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执行。 第十条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 、近期(年)按平均每人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公斤推算,城市产生的生活垃圾约吨日; 、远期(年)按平均每人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公斤推算,城市产生的生活垃圾约吨日。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 第十一条以公共厕所规划建设为重点,采用独立式与附属式相结合,活动式为补充的建设方式,坚持小型化、精品化、生态化、景观化相结合,有效地保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用地,方便社会公众使用。 第一节公共厕所规划 第十二条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主城区和滨湖新区按每平方公里设置座公共厕所的标准;外围组团的工业、仓储区按每平方公里设置~座公共厕所的标准,沿路按以下间距设置:主、次干道为~米;支路~米。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布点 公共厕所布局宜统筹各个功能区,以求面的平衡;结合各条道路设置,以求线的平衡;商业中心、文化中心、公园等重要公共设施优先布置。 、近期(年)共设置公共厕所座;其中,现状保留座,新增座。 、远期(年)共设置公共厕所座;其中,其中,新增座。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位置要求 、公共厕所布局宜统筹各个功能区,以求面的平衡;结合各条道路设置,以求线的平衡;商业中心、文化中心、公园等重要公共设施优先布置。 、公共厕所应与垃圾转运站建设相结合,今后凡新建或改建垃圾转运站都应同时建设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公共厕所应与公园绿地、加油(气)站、公交首末站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环卫专项规划文本

中国·长春市 长春市主城区东部片区环卫工程专项规划 The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lan ofEastDistrictPingdingshan (2011 - 2020年) 文本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长春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环境卫生发展预测 (3) 第三章环境卫生发展战略规划 (5) 第一节环境卫生发展战略目标 (5) 第二节环卫管理体系规划 (6) 第三节环卫经费管理规划 (6) 第四节环卫管理制度规划 (7) 第五节环卫市场管理规划 (7) 第六节环卫数字化建设规划 (8) 第七节环卫队伍建设规划 (8) 第八节环卫科技发展规划 (8) 第九节环卫应急管理体系规划 (9) 第四章垃圾处理系统规划 (10) 第一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规划 (10) 第二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10) 第三节建筑垃圾处理系统规划 (11) 第四节粪便处理设施规划 (12) 第五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12) 第六节长春市垃圾处理远景展望 (12) 第七节长春市垃圾综合管理远景展望 (13) 第五章垃圾转运系统规划 (15) 第一节长春市收运模式规划 (15) 第二节长春市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规划 (15) 第三节收集设施规划 (15) 第四节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规划 (16) 第五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划 (17) 第六章环卫公共设施规划 (19) 第一节公共厕所 (19) 第二节环卫车辆停车场 (20) 第三节环卫工人作息点 (20) 第四节洒水车供水器设置规划 (20) 第七章环卫机具规划 (21) 第一节道路清扫机具规划 (21) 第二节垃圾运输车辆规划 (21) 第三节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规划 (22) 第四节粪便运输车辆规划 (22) 第五节洒水(冲洗)车辆规划 (22) 第六节其他环卫车辆规划 (22) 第七节环卫机具需求汇总 (22) 第八章环卫设施投资建设规划 (24) 第一节环卫设施投资估算 (24) 第二节近期建设项目规划 (25) 第九章实施保障和效益分析 (27) 第十章附则 (28)

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公示

《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公示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执政,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对《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规划内容进行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 (一)规划依据 (1)《关于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城字第253号) (2)《关于抓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城字第9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 (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 (9)《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 (1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

(1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1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3)《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2008) (14)《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 (15)《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1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1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18)《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19)《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 (20)《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 (21)《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建城[2006]13号) (2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5)《山东省城乡环卫一体化专业规划编制纲要》 (26)《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容环卫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意见》 (27)《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环卫设施精细化管控的工作要点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118266697.html, 环卫设施精细化管控的工作要点 作者:卜丽华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35期 摘要:随着城市污染问题的越来越严重,人们开始不断的关心周围环境,特别是城市环 卫工程的进展,这些与人们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问题,更是成为了人们日常讨论的重点。在城市环卫工程的工作中,会使用到各种各样的设备,这些设备不仅对环卫工作提供了有效、方便的条件,还为环卫工作的料率奠定有效的基础。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环卫设施在精细化管控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所以相关的管理人员,要明确环卫设施的基本状况,对其做到妥善的精细化管控。本文就环卫设施精细化管控的工作要点进行简单的论述,希望能为城市环卫工程提供有利的参考。 关键词:环卫设施;管控;要点 环卫设施精细化管控不仅是环卫工程的重要工作,还是国家、政府以及相关企业要共同参与的工作,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仅凭单单的环卫工程项目还不足以对环卫设施精细化管控做到完美的实施,所以要通过各阶层协作的方式,强化环卫设施精细化的管控工作。环卫设施精细化管控的工作,不仅能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还能树立城市形象,让城市良好的面貌展现给更多的人。同时,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让人们感受到城市发展水平的有效提升,还能为国家整体的建设与进步带来有利的条件,为国家在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中,奠定基础。 1 精心做好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环卫设施精细化管理首要的是精心做好环卫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要求,各地政府应结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体系。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作为城市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专项内容上的深化和补充,对实现城市总体发展战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环卫设施专项规划是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协调和适应社会发展与环境卫生管理之间关系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一个系统的环卫设施中、长期规划,就会导致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使得城市环境卫生的发展受到限制和阻碍,大大影响城市的发展,不利良好城市形象的树立,极易降低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环卫设施专项规划还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要求,考虑区域共享及城乡共享,统筹规划各类环卫设施,以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 2 精良配置环卫设施硬件软件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78号 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 十日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城市专项规划环卫说明

第一章总则 1.1规划目的和任务 《晋城市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09-2020)编制目的,是配合《晋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的进一步实施和晋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建设的需要,为今后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环卫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科学的指导,改变现状晋城市城市环卫设施与城市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状况,建立完善的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系统、工程设施系统及管理系统。 1.2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1.2.1指导思想 环卫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将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思想,结合晋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现状,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经济发展、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使环卫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并与城市发展相协调,适当超前进行规划。 1.2.2基本原则 (1)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化害为利、造福人民”的环卫工作方针,从晋城市实际情况出发,科学确立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模,完善服务功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2)强化环卫部门职能,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治理。 (3)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以环境效益为主,以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为中心,逐步实现垃圾收运密闭化、处理无害化、作业机械化,使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4)实现末端治理到全面控制的转变,减少垃圾产量。 (5)强化有益于公众健康的便民公共设施的建设。 (6)强化环卫工人作业条件的设施设备的建设。 (7)优先考虑改善城市面貌和卫生状况的工程设施设备的建设。 (8)与现状建设用地相结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1.3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月1日实施)(4)《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建设部建城[1991]637号文件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公厕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导读: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 龙游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示 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 年12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三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区“加力城乡一体,加速生态文明”发展主题,打好“产业培育、城乡 一体、生态文明、改革创新”四大战役,扎实推进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和生活垃圾运 输车辆更新换代工作,不断提升环卫管理城镇一体化水平,促进全区环卫管理工 作整体跃升。 二、工作目标 加强城镇环卫基础设施配置和日常管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 能力,力争实现各站压缩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干净整洁、箱体功能完好,密闭运输率100%;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全年无安全事故。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1.规范果壳箱、垃圾桶设置管理。城区范围内要加强果壳箱、机械化收集桶等生 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更新一批破损、陈旧的果壳箱和垃圾桶,逐步淘汰主次 干道旁设置的垃圾收集房等落后的基础设施;对主次干道两侧的果壳箱、垃圾桶 实行定点设置,通过设置机械化收集桶的方式替代收集房,提高生活垃圾收集的 效率。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按照“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 卫作业”的要求,在现有环卫设施的基础上,新设一批标准化垃圾收集房、收集桶、果壳箱,设置的收集房、收集桶、果壳箱应当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 老化、防腐、阻燃,充分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设置标准可参照《城镇环境卫生 设施设置标准》CJJ27-XX),尝试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对现有环卫 设施存在破损、缺失、功能不全的要进行全面的整治改造提升,确保满足功能需求;有条件的镇可以尝试通过设置机械化收集桶的方式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直收直运。 2.规范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城区要修订完善《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专项规划》, 力争在年内完成城东、城南2座日处理200吨生活垃圾的转运站建设任务,逐步 关停城区范围内对居民影响大、对环境影响大、故障多、效率低的小型转运站, 有条件的更改为环卫工人休息点或公共厕所;加强对现有运营中生活垃圾转运站 的维护和保养,联合设备厂家制订全年专项维保及大小修计划,做到设施设备稳 定可靠、重大隐患及时排除,场内场外干净整洁。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环卫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来指导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要根据镇区日产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来扩展生活垃圾中转能力,对故障频发、使 用年限超过5年以上的压缩设备,应及时更新;对陈旧老化、密闭不良的箱体, 应全面维修;尚未做到100%压缩转运的镇(开发区、街道),要加快建设和扩建生活垃圾中转站。

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现状与建设探讨

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现状与建设探讨 摘要: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承担着维护城市市容市貌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对环卫基础设施的认识不足,规划、建设工作重视不够,造成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影响了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为此本文针对目前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随着现阶段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和人口增长迅速,城市原有的承载能力无法满足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需求。特别是作为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普遍存在基础差、底子薄的问题,严重制约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 一、当前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现状 1、环卫设施陈旧,破损严重环卫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设施。目前我国大多城市的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尽如人意,有的落后地区现在甚至还在使用已被淘汰的地下垃圾池收集垃圾,不但操作不便,甚至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现有的这些设施在城市中的规划与布局中分布还不够合理,日常维护也不甚到位,导致能够正常投入使用的环卫

设施数量在不断减少,给人造成“脏、乱、差”的不好印象。 2、机械化作业水平低,效率低下 环卫作业机械化已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机械化作业不仅可以降低日常运营成本,而且可以提高效率、提升形象。但是目前大多数中小城市,由于各种原因,机械化作业存在严重不足,致使在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等方面,仍旧采用原始的手工劳动,不但占用大量人员,而且效率极其低下。 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增加,城市垃圾量的增长也是极其迅速。但是目前垃圾处理还仅局限于清走、填埋了事,没有很好的进行合理化处理。特别是在落后地区和在城郊结合部都很难找到垃圾的处理场地,只能进行简易填埋,造成垃圾渗液无法处理,污染环境、浪费土地等资源,难以使垃圾处理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当前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不足的原因 1、对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缺乏认识,重视不足现今社会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视正在逐步加强,但是总体来看,重视程度还是不够,环卫设施往往被认为可有可无,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往往被忽略,再加上居民没有足够的环保意识,无形中极大的增加了城市环卫工作的难度与任务量。由此直接导致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与规划工作的不重视、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能力不足。

3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说明21

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 百度文库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规划目的和任务 (1) 1.2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1) 1.3规划依据 (2) 1.4规划范围 (2) 1.5规划基准年和期限 (2) 1.6规划目标 (3) 第二章县城配套设施基本概况及整治办法 (3) 第三章环卫设施规划 (6) 3.1废弃物处置原则及方案 (6) 3.1.1城市生活垃圾 (6) 3.1.2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置设施规划 (7) 3.1.3医疗卫生垃圾的收运处理 (7) 3.2环卫工程设施规划 (8) 3.2.1垃圾转运站 (8) 3.2.2洗车场设置规划 (9) 3.2.3公共厕所设置规划 (10) 3.2.4生活垃圾收集点 (11) 3.2.5停车场位置规划 (12) 3.2.6加油(气)站设置规划 (12) 3.2.7市场设置规划 (13) 第一章总则 1.1规划目的和任务 《南江县城市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公厕、洗车场、停车场、市场、加油站、垃圾收集)》(2013-2030)编制目的是配合《南江县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进一步实施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需要,为今后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环卫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科学的指导,改变南江城市现状环卫设施与城市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状况,建立完善的城市环卫设施系统。 1.2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1.2.1指导思想 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将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思想,结合南江县城市环境卫生现状,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经济发展、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使环卫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并与城市发展相协调,适当超前进行规划。

1.2.2基本原则 (1)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化害为利、造福人民”的环卫工作方针,从南江县城实际情况出发,科学确立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模,完善服务功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2)强化环卫部门职能,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治理。 (3)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以环境效益为主,以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为中心,逐步实现垃圾收运密闭化、处理无害化、作业机械化,使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4)实现末端治理到全面控制的转变,减少垃圾产量。 (5)强化有益于公众健康的便民公共设施的建设。 (6)优先考虑改善城市面貌和卫生状况的工程设施设备的建设。(7)与现状建设用地相结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1.3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月1日实施) (4)《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建设部建城[1991]637号文件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1990年12月31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4]238号) (6)《南江县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重庆大学城市与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1年编制) (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8)《南江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2—2015) (9)《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13)南江县新型城镇发展规划(2011——2030) 1.4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以南江县城总规中(三大主要片区)为主,其内容包括环卫设施、农贸市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加气站、垃圾中转站等规划。 1.5规划基准年和期限 环卫设施规划期限,分为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其中近期规划:2013~2015年;远期规划:2016~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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