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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问题浅析

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问题浅析

作者:王珂

来源:《华人时刊·中旬刊》2015年第03期

【摘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是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和救济的重要手段,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设置不科学,多头领导,职责交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科学设置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环山带管理特区,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

【关键词】秦岭北麓;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81-02

秦岭北麓具有丰富的白然资源和独特的生物多样性格局,其生态系统具有脆弱性和过渡性,且受人为影响较大。虽然陕西省和西安市政府均采取各种立法措施加大对该地区整治和监管力度,但事实上这一地带的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却仍令人堪忧。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本文从秦岭北麓环保行政执法主体的视角,对秦岭北麓环保执法主体实施环保法律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研究。

一、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设置

环境行政主体是指参加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环境行政权,能以白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根据西安市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秦岭北麓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中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而:

(1)市人民政府:全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市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5)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如2011年7月成立的西安市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6)市政府和相关区县政府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其自身业务相关的范围内对环境保护行使监督管理权。

二、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不明

西安市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实施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多部门、多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根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和相关区县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和管理。这种环境行政执法体制,在实践中,由于涉及各部门利益,作为不同的执法主体的各职能部门在执法权上必然会发生各种冲突,往往造成环境行政执法混乱。

此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和责任不明,造成各部门互相扯皮、争权夺利、推卸责任的现象。

最后,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的对象是东西长达二、四百公里、纵深几十公里的山区,以及散居在这里的十余万农民和各种属性的从业人口。过大的区域、过多的监管对象、过长的战线,加上山区交通、通讯的不便,给力量并不充足的监管方带来很高的工作难度。

三、科学设置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建立秦岭北麓管理区

在秦岭北麓环境保护执法中,应当统一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限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考虑设立直属市政府的专门的、单一的、级别较高的“秦岭北麓管理区”,它是专事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能够超然于众多追逐经济利益的各种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之上,以统一行政,统一环境监管和经济开发。

(一)设置秦岭北麓管理区的意义

如前所析,管理上的条块分割、各白为政是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的难题之一。建立良好的环境管理体制是较好实施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

1可以改善监管不力的状况。秦岭北麓生态环保工作由于产权不分、职责不清、利益分配不明,最终造成“公地悲剧”①。设立生态特区后,统一行政,责任明确,监管漏洞更小,监管

衔接,协调更密切,消除监管分力、阻力,增强监管效力,以改善秦岭北麓一带在环保监控、管理上因条块分割、各白为政形成的监管不力状况。

2有利于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目前管理的多头化导致经费的分散化,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的作用更为有限。从表而上看,目前很多地方行政部门都在参与秦岭北麓的生态环保。但事实上因为每一管理系统各有其主,各方而责任和经费的有限性及监管的分散性,实际造成了经费的浪费。设立统一的管理特区,能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专款专用,专事专管,可以集中财力和管理力量,更好的对秦岭北麓的环保执法进行监管。

3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开发的科学性。秦岭北麓地区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使产业趋于环保化,方能能从根本上解决该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然而,产业结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进行巨额的经费投入。只有由省政府设立特区进行专管,方能在经济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管理机构因环保而设,生态保护是其主要职责和使命,政绩考核亦以此为准绳,兼顾经济、社会指标。如此,管理层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白然会优先考虑环境效益,兼顾经济效益,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来实现地区经济质的飞跃,集中精力、财力为本区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探索出一条“双赢”的路径。

(二)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

1设立秦岭北麓管理区。秦岭北麓山线里外各二四十公里的区域划其归属。山外界线中西段宜以环山公路为北界,東段以近山公路为北界;山内宜包括林场、景区、矿区、园区、旅游区、绿色走廊和蓄水工程在内的浅山区范围均划分为秦岭北麓管理区的管理范围。管理区直接归属市政府管辖,行政级别建制定为县级。

2.秦岭北麓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即下级机构由上一级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直接管理,从而避免县级环保执法部门负责人由当地行政领导任免的弊病,排除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针对目前环保行政不作为以及行政执法主体林立,执法形不成合力的现状,应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和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按照秦岭北麓生态系统管理方式,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3.明确中央和地方环保监管职责。对环境问题实行全而、集中、统一的执法是促进环境执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可提高环境执法机构的规格和权威。每一级政府都要对环保承担责任。秦岭北麓生态管理区不是简单的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和陕西省的环保的政策,它有自己独立的管理事项和相应的责任。

4建立秦岭北麓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孟德斯鸿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所以在建立秦岭北麓管理区的同时,如何对其进行监督,事关能否对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纠错机制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而:首先,建立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其次,落实行政處罚听证制度、环境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最后,公民及社会监督,《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公民以及社会的监督权利,公民的监督形式有很多,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即其中重要的手段。

注释:

①1968年,英国学者哈丁( 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公地的悲剧》的文章首次提出。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而每一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枯竭。

参考文献:

[1]庞德法理学(第1卷)[M].1959:353

[2]王书转“一线两带”建设中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究[D]陕西示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2

[3]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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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生态保护立法缺陷以及改善建议 【摘要】我国的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为维持生态系统的相对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生态环境进行必要的、有效的立法保护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浅议我国目前的生态保护立法的缺陷,并且提出完善立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生态平衡;生态保护;立法缺陷;建议 生态保护是指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使生态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各种措施。我国的生态环境相当脆弱,加上不合理的生态环境资源开发方式、速度以及缺乏相对有效、健全的立法管理体制,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受到很大的干扰,为此加强生态保护十分重要。生态系统区域按功能不同可分为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农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等七类生态功能区。对各生态功能区实现完善的立法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要途径。一、我国目前的生态保护立法缺陷 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的立法内容分散在在《宪法》(第9、10、26条)、《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中[1]。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一)立法理念方面的缺陷 1989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原则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另外在总则中注明“环境”的定义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由此可见,目前的生态保护立法理念是主要以人类作为中心[2],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共存发展模式,强调人是自然环境的适应者同时也是主要的影响者。然而自然生态系统中,人类只是生命之网中的一条线而已,只有人类是难以维持这张生命之网的。片面强调对人的保护而忽略自然系统其他成分的重要性是危险的。(二)立法内容方面的缺陷 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例如《环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这就是说: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非违法。但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无疑又是违法行为[3]。 同时与我国已经加入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不能有效衔接。以及存在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配置失衡等现象。现行法律体系赋予了国家行政管理主体更多的权力职权,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规定则十分薄弱。(三)执法保护管理体制方面的缺陷 目前的执法保护管理体制存在以下一些不足:1、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设置重叠,浪费行政资源,效率低;2、缺乏有效管理制度与措施;3、执法人员法律素养、职业能力曾差不齐,需要重视[4]。二、关于完善生态保护立法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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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1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足 生态环境执法标准不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程序不科学。以行政处罚流程为例,在基层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如果涉及罚款,在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基 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智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过程耗时较长,甚至需要几个 月时间才能完成,严重影响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效率。如果公安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遇到同样情况警察便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除此之外,环境监管执 法不严还体现在行政处罚罚款裁定等方面。环境执法机构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在 实际的基层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却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例如,在基层生态 环境执法中“以改代罚”现象屡见不鲜,从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的目的来讲,处罚 并不是目的,生态环境治理才是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的主要目的,从这方面而言采 用“以改代罚”的方式无可厚非,但是过多的应用这种方式进行执法,会导致排 污主体的违规违法成本降低,导致生态破坏以及环境污染问题屡禁不止。 2.2在部分领域社会人员的参与度缺少均衡性 在政府等部门中环境保护工作属于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对于此工作来说,在 整个社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和重要责任,因此在各地全力展开环保工作时所 有民众都要主动投身其中。比如现阶段一些地区展开环保工作时人民群众对此工 作具有较高的关注度,积极通过、网络平台、政府热线以及公众号等形式来反映 自身内心的声音,但其中大部分人员通常仅针对和自身利益相关的环境问题给予 一定关注,而对道路扬尘、工地扬尘和河流水体等公共环境问题关注度比较欠缺 也没有较高的参与度。此类环保工作中群众并不具备较高的参与意愿,甚至部分 人还会生出事不关己的心态认为此工作只是政府的份内工作与自己无关。 3基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对策 3.1提高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首先要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审批,确保新建项目符合环保法规以及环保政策, 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环境问题。其次要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同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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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 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 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的重视。一些县区的环保机 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 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 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 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 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环境执法 力量薄弱,人员不足。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 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使得对排 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1.4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 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 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 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 权钱交易,执法随意。并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 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 1.5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 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弱,对 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 1.6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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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照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前,处罚对象的名称或姓名发生了变更,那么应以变更后的名称或姓名作为处罚对象。 3、对于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以字号为处罚对象,并注明经营者;没有起字号的,以经营者为处罚对象。 三、处罚事实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原则,即由被告(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法事实的证据;二是认定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且应当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证据的收集和事实认定方面,应当做到如下要求: 一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所有证据,均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收集完成,不能先立案处罚、后收集补充证据; 二是收集证据要全面,既要收集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方面的证据,也要收集影响行政处罚力度方面的证据; 三是取证过程要合乎规范,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四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甄别认定;五是审核现有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针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所作的处罚决定,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引用。引用法律必须具体、明确到具体条款和项目,不能含糊不清,引用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能引用被废止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法律适用中的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革新的步伐。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给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根本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一、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概述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设有办公室、综合科、法规与宣教科、审批服务办公室、水与海洋生态环境科、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科、执法监督科、执法一、二、三科、人事科、机关党委等十五科室。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及宣传等工作。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指导镇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2020年机构设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镇街一般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纪律监察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6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除上述规定设置的机构外,石歧、东区、西区、坦洲、古镇、沙溪、横栏、三乡、东凤、黄圃等镇街设置宣传办公室、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应急局。 南区、五桂山、南头、港口、三角、板芙、阜沙、大涌、神湾、民众、南朗等镇街设置宣传办公室、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在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牌子。 随着我市政府开通12369热线以来,收到广大人们群众的大力支持,其中对于环境污染现象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仅反映了全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提升,同时还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提高。虽然我市环境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日益提高。但是,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行过程中的许多规定并未得到很好施行。 二、我市镇区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因素 环境保护法律现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检查、验收、建议限期治理、调查、处罚、调解、监督等环境管理权力,就目前的现状看,环境管理逐步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提高。但坏境执法与立法宗旨存在差距,这给环境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活动带来诸多困难。 (一)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法处罚的不当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对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在实际执法中,我们常常 面临一个问题,即两法衔接不够紧密,导致执法效果不佳。本文将对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对环境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一部 法律,主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内容, 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三、两法衔接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法》是相对较新的一部法律,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衔接存在一定的难度。有时候,旧法适用的底线标准与新法中 规定的标准产生冲突,导致执法者在操作中面临困难。

2.执法主体之间的分工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由环保部门执法,而《生态环境保护法》则 增设了生态环境部门。在实际执法中,由于执法主体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导致执法的协调和衔接存在困难。 3.执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特殊性,相对于传统的环境保护工作而言,需要更多的执法人员和专业资源。然而,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执法 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面存在短板。 四、解决两法衔接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 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得两法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特别是对于存在冲突的地方,应该尽快进行修改,以确保执法的 一致性和连贯性。 2.加强执法主体间的协作与合作 环保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 的职责和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沟通交流,共同应对生态环境保 护执法中的问题。 3.优化执法资源配置

生态环保执法力度不足整改措施

生态环保执法力度不足整改措施 生态环保执法力度不足整改措施 一、引言 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即生态环保执法力度不足。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问题分析 1. 执法缺乏力度 生态环保执法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执法行为不坚决、不彻底、执法程序不规范等方面。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犹豫、懈怠等情况,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是敷衍了事的态度;另一方面,即使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金额往往过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2. 执法难度大 生态环境执法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因为涉及到的领域广泛、环境问题繁多、执法主体众多等。例如,涉及到的行业有工业、农业、交通等;环境问题有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执法主体包括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地方政府等。这些因素使得生态环境执法难以统一、有效。 3. 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执法监督机制是保证执法公正、规范的关键环节。然而,目前我国的执法监督机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一方面,执法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够紧密;另一方面,执法监督机构内部的协作不够有效,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 三、整改措施 为了提高生态环保执法的力度,改善环境状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是生态环保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知识。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激励,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人员选拔和评价机制。 2. 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执法力度,我们需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要完

秦岭山水别墅会拆吗【陕西严控在秦岭范围内开发房地产违者或被罚200万】

秦岭山水别墅会拆吗【陕西严控在秦岭范围内开 发房地产违者或被罚200万】 禁止在秦岭北坡开山采石 3月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从立法目的、政府 职责、管理体制、保护区范围重新划分、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等16 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 关注1“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写进条例 为体现秦岭作为我国南北气候分界线的重要生态功能,修订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气候调节”“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 屏障”的内容;在第三条方针原则中增加“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和“公众参与”的内容。 在政府职责方面,增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 本条例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 在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方面,删去第五项“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内容,并在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 工作。在第七条增加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 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在差异化考核方面,增加了“因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应当增加环境保护指标权重,相应调减经济发展指标权重,实行差 异化考核。差异化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内容。 关注2 “开发区”变“保护区” 重在突出保护优先原则 为突出保护优先原则,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 一般保护区”。并对各保护区的范围重新作了划分,扩大了核心保 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 据专业调查资料显示,秦岭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 面积的0.7%,不能满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由迁徙及栖息的需要。 秦岭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7%,人类生产生活 很少涉及,主要是秦岭四宝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将核 心保护区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辅之以生态功能集中连片 保护,将形成野生种群生物走廊带,有利于野生动物在集中连片保 护范围内栖息繁衍,化解自然保护区孤岛状的问题。据此,并征求 各方面意见后,修订草案将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的海拔分界线 由“2600米”调整为“2000米”。 同时,考虑到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将“国家公园、自然文化遗产”纳入核心保护区予以保护;将“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由核心保护区调整至重点保护区;将“古栈道、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摩崖石刻”等代表秦岭文化特色,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重点保护区予以保护。 修订后,核心保护区包括2000米以上的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 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与上述区 域集中连片整体保护的区域,以及海拔2000米以下的国家公园核心 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 地一级保护区(斑块保护)。重点保护区也按照上述思路作了调整和 规范。这样规定有利于形成“海拔”+“斑块”保护、综合保护与专 业保护相结合的大保护格局。

浅谈西安的环境保护问题

浅谈西安的环境问题 一简介 西安,古称长安、京兆,举世闻名的世界四大古都之一,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中华民族的摇篮,中华文化的杰出代表.是丝绸之路的东方起点,是中国历史上建都时间最长,建都朝代最多,影响力最大的都城,居中国古都之首,历史上最为强盛的周、秦、汉、隋、唐等十三个朝代均建都于此。西安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早确定的“世界历史名城”和国务院最早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世界著名旅游胜地,被誉为“天然历史博物馆"。今天的西安是陕西省省会,中国六大国家区域中心城市之一,亚洲知识技术创新中心,新欧亚大陆桥中国段和黄河流域最大的中心城市,中国大飞机的制造基地。科技实力仅次于北京、上海,居全国第三位。2011年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西安确定为“全国历史文化基地”,着力打造西安为国际化大都市。 远古时代,“蓝田猿人”就在这里繁衍生息;新石器“半坡先民”在此建立部落,公元前十一世纪,殷商末年,周文王在沣河西岸建立丰,随后周武王在沣河东岸建立镐,从此揭开了西安千年帝都的辉煌史。西安有着6000多年的建城史和1200多年的建都史,先后有周、秦、汉、唐等13个王朝在这里建都,有“秦中自古帝王州”的美誉。西安曾经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最早对外开放的城市,“世界八大奇迹”之一的秦始皇陵兵马俑则展示了这座城市雄浑、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使西安享有“天然历史博物馆”之誉。文物古迹种类之多,数量之大,价值之高,在全国首屈一指,许多是国内仅有、世界罕见的稀世珍宝。[2]西安古称长安,是中华民族和东方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早在110万年前的远古时期,人类的祖先就在这里繁衍生息.西安有6000多年的建城史和1200年的国都史,先后有13个王朝在此建都,从西汉起,西安就成为中国与世界各国进行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的重要城市.“丝绸之路”西汉时以长安为起点。“长安文化"代表着中华文化的主干。 二环境问题现状及其影响 2。1水污染造成经济损失 西安市是资源性缺水地区,全市水资源总量26。66立方米,人均地表水资源量约为316立方米,仅为全省、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三分之一和六分之一,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随着今后城市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30年后,西安人均占有水资源的数量将更少,再加上水污染问题严重,使得原本缺乏的水资源更为紧张。以前,西安市饮用水源以地下水为主,主要分布在城市周围河边滩地,以渭河、浏河、洋河、沪河补给为主,由于这些水源地均处于流经城市河流的下

某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某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渭南市临渭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发布时间:201x-06-26 来源:渭南市法制办 尊敬的苗巡视员,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省国土资源厅苗巡视员一行来我区检查指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现就我区基本情况和近年来贯彻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扎实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作以简要汇报。 临渭区是渭南中心城市所在地,辖 16 个镇 6 个街道,487 个行政村,国土面积 1221 平方公里,总人口 97 万人。秦岭北麓地区涵盖我区桥南、阳郭 2 个镇,区域内有沋河水源涵养林保护区、石鼓山自然保护区、天留山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是我区水源涵养地和绿色安全屏障。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是全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利在当代、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紧紧围绕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细化了具体措施,开展了多种专项行动,切实做好秦岭临渭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在《条例》的贯彻执行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营造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条例》颁布后,我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政府法制办利用“世界环境日”、“爱鸟周”、“世界生物多样性日”、“国际湿地日”等各种纪念活动,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区环保局广泛开展了考察调研、认养珍稀物种、建设科普教育基地等活动,宣传秦岭,关注秦岭,保护秦岭,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营造了广大群众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塬区各镇及各相关部门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了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加强领导,各司其职,确保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摘要:通过分析《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为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环境法问题建议 我国的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人们树立环保意识,保护和改革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保护法已显得力不从心,实践证明,环境保护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和环境工作的需求,修改环境保护法已刻不容缓,作为一名基层的环保工作者,通过自己的亲身工作体会,就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修改建议做些初步探讨。 1、环境保护法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急待重新定位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生矛盾时,环境保护就会让位于经济建设,必须形成“发展优先”的政策格局。在一定的程度上走了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导致了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而目前,可持续发展和追求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所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大多数国家选择环境优先的战略,党中央、国务院也将可持续发展明确为基本战略,这就使得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的重新定位已势在必行。 1.2 环保职责定位不到位,缺乏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法将环保职责定位在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上,而没有定位在各级政府身上,这就减轻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削弱了环境执法力度,也为政府的随意决策留下了隐患。导致有些政府领导干部不能从战略高度去认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性,错误的认为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事,与已无关。虽说在环境保护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由于缺乏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使得少数政府领导干部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使得少数政府领导干部嘴上说环保如何的重要,却在实际工作中将环境保护置之度外,甚至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以致地方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环保职责定位的不到位以及环保问责任制度的缺乏使得政府环保责任成为一纸空文。 1.3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又规定国家其他13个行政主管部门依然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据此,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执法责任分散,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相互推诿。同时,针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到底行使哪

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第八课法治中国建设 练习

统编版(2019)必修三高中政治2020-2021学年第三单元第八课法治中国建 设优化训练 一、单选题 1.某地法院推出微信快速系统,通过微信快速系统,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二维码快速立案,而且可以通过在线调解系统,实现网上材料对接、网上确认调解结果。2018年1月份至10月份,该地法院其结案17873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1%。微信快速系统的推出 ①提升了法律监督机关的结案效率 ②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③有利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④借助了信息化系统,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2.2019年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分析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就做好下一步经济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这说明() ①政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 ②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可最大程度集中民智民意 ③我国公民可通过专家咨询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④国务院不断拓展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3.科学研究表明,新型冠状肺炎病毒因有人滥食野生动物造成在人群中传播蔓延。为此,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具有最高立法权 ③《决定》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生态安全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可随时修改法律 A.①②B.①③C.③④D.②④ 4.“运动式执法”是指执法机关为解决某一领域内突出存在的问题而通过集中整治、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清理整顿等形式,进行有组织、有目的、规模较大的执法活动行为。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今天,各级政府理应尽早摆脱对“运动式执法”的依赖,这要求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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