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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登记制度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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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设立《印刷登记簿》。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登记员要对承印的出版物名称、出版单位、印刷委托书、准印证(许可证)、印刷合同、有关文件、印刷数量、印刷底片等内容进行登记,以备查验。

第三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便备查。

第四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公司承印相关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保证合法经营,杜绝非法印刷,假冒 精品word 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商标,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必须验证客户的营业执照和印制委托书。并收存相应复印件备查。 2、涉及商标印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商标印刷的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方出 示《注册商标证》方可承印。并收存相应复印件备查。 3、禁止承接和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印刷品及 其他内容的印刷品。 4、承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委托方 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5、在验证各类证明、文件时,应双方确认,必须在有效期内。 承印登记制度 为了遵守公安机关和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特制定如下制

度: 1、公司按《印刷管理条例》规定,有权核查承印验证工作。 2、印刷的客户必须出示营业执照,非公司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否则不予承印。 3、委托印刷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凡属特殊行业的必须出示特 殊行业许可证,否则不予承印。 4、超范围和违法、违规的都不得接受承印,否则将追究接定单人的责任。 5、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码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6、在登记各类证明、文件时,应双方确认,必须在有效期内。 印刷品保管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保证承印商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制定如下制度: 1、公司保管好印刷客户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保存两年)。 2、涉及注册商标印刷的产品,必须保管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证复印件 必须保存两年)。 3、做到“合同、定单、生产通知单、质检验收单、入库单”五相符。 4、保管好客户留存的印刷品样本,不得损坏,以便生产备查。 5 、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据准确,有据可查。 印刷品交付制度 为加强承印业务管理,提高生产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准时完成生产任务满足客户需求,特制订如下承印交付管理制度:

印刷五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企业的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企业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六条本企业只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品,接受委托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七条本企业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 第八条本企业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第十条本企业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或者其他证书、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深圳市彩宇包装有限公司 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一、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设立承印验证员,由游永才同志担任,负责各种印刷品验证工作,负责妥善留存验证的印刷委托书、各种证明文件,并每月组卷归档保存二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存复印件。 第四条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着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还应当验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并对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保存。 第五条接受委托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有无事先向市新闻出版局审批部门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二、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设立登记员,有吴祖建同志担任,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印刷登记簿》要长期归档保存,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要报送核查时,应立即提供。 第二条登记员要编制《印刷登记簿》。《印刷登记簿》要有下列登记内容: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编号或个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还要登记《商标注册证》编号、有关证明文件名称。 第三条印刷广告宣传品时要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编号,并记录是单页或招或贴或是宣传册等形式,以便备查。 第四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货日期、收货人、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三、刷品的保管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吴祖建同志负责。 第二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完毕后,承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规章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在验证省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验证《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盖章,还须验证有无事先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以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加盖的备案专用章,验证的一切手续齐全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四条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其复印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广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验证是否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件,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 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 2 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 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完整版)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规 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一、承印验证制度: 我司相关的文件有:《销售部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销售部管理规范: 客户开发 “三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料。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三证”资料交财务存档。经销售部长会同财务部对其进行咨询调查后,填写客户授信资料卡,列为新客户。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懂法、守法、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业务人员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标印制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包括: 客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一即可) 客户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时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有一即可) 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 客户如属于被许可印制商标的,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客户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3.业务人员承接的商标印制业务,必须交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登记。

4.业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买卖商标标志行为(包括废次品商标标志)或为商标委印人出谋划策制侵权商标标志。 5.业务人员不得将以本单位名益承接的商标业务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或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6.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单位纪律处理,直至辞退。由于未依法承接商标业务,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A.根据《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为维护商品条码的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B.业务科在与印刷委托书人签订带有条码印刷的业务合同时,必须查验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查验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客户名称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 b.客户所印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与企业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一致; c.《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C.如客户不能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业务科检核其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同时留存文件的复印件。 D.如客户不能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与上述查验内容不符时,业务科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E.业务科应将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登记,并与印刷合同一起存档备查,保留期不少于二年。

印刷企业五项制度(范本)

承印验证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保证双方合法经营,杜绝假冒商标、制版事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营业员必须验证客户的营业执照和签定双方加盖公章的承印委托书。 2、涉及商标印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商标印刷的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方出示《注册商标证》方可承印。 3、禁止承接和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印刷品及其他内容的印刷品。 4、承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委托方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5、承接公司内部资料印刷,必须验证对方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 承印如出现不合格产品,必须由双方人员确认后,统一销毁。 以上规定本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轻者按公司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印登记制度 为了遵守公安机关和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本公司设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2、所有来印刷的客户必须出示营业执照,非公司的不予以承印,否则发现承印冒牌产品的予以重罚。 3、委托印刷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法规、法纪,凡属特殊行业的必须出示特殊行业许可证,否则不予承印。 4、凡是超范围和违法、违规的都不得接受承印,否则将追究接单人的法律责任。 5、在验证各类证明、文件时,应两人在场,验证完毕要在业务登记表上署名签字。 印刷品保管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保证承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制定如下承印登记、保安管理制度: 1、审计部必须登记所有需印刷客户营业执照的详细内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营业合同保存两年)。 2、涉及注册商标印刷的产品,必须登记注册商标证中的详细内容(注册商标证和准印证复印件保存两年)。 3、做到“合同号、工单号、生产流程号、质检验收号、入库单单号”五相符。 4、登记接单的时间、统筹生产的时间、验收入库的时间、客户提货或送货的时间。 5、登记收货的数量、合格品的数量、不合格品的数量、客户收货的数量。 6、客户留存的印刷菲林和印刷品必须贴上生产流程号和营业合同号,以便生产查验和仓库保管制度的执行。 以上条例公司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者按公司条例处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第

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印刷品承印制度,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严禁承印的印刷品 1、国家、地方明令禁止出版物和非法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2、政府、新闻出版局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委托书,报纸出版许可证的出版物以及无准印证和相关部门的批文等准印证明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3、假冒或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 4、无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广告宣传品。 5、无主管部门证明和公安部门准印证明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其它印刷品。 二、承印验证制度 1、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严格依照《印刷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并收存相应的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2、接受委托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还需验证并留存食品类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类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酒类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接受广告经营的委印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存留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及各种复印件等。)应当妥善留存,以备出版行政部门查验。 4、所有业务人员在承接委托印刷业务时,必须取得委托单位相应的验证材料。 5、因责任心不强,使验证材料不全或有虚假材料且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6、印刷品的验证工作由业务部门主管经理具体负责。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印刷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9号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3.07.18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9号)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次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8日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

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制度流程

一、承印验证制度:我司相关的文件有:《销售部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 证大纲》 销售部管理规范: 3.1客户开发 “三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料。如果是小规 模纳税人,就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三证”资料交财务存档。经 销售部长会同财务部对其进行咨询调查后,填写客户授信资料卡,列为新客户。。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使之懂法、守法、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业务人员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 标印制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包括: 2.1客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一即可) 2.2客户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时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有一即可) 2.3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 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 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 2.4客户如属于被许可印制商标的,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客户自己的企业名称和 地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3.业务人员承接的商标印制业务,必须交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登记。 4.业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买卖商标标志行为(包括废次品商标标志)或 为商标委印人出谋划策制侵权商标标志。 5.业务人员不得将以本单位名益承接的商标业务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或以个人名 义为他人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6.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单位纪律处理,直至辞退。由于未依法承接商标业务, 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1123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

印刷企业五项制度

印刷企业五项制度-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承印验证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保证双方合法经营,杜绝假冒商标、制版事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营业员必须验证客户的营业执照和签定双方加盖公章的承印委托书。 2、涉及商标印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商标印刷的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方出示《注册商标证》方可承印。 3、禁止承接和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印刷品及其他内容的印刷品。 4、承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委托方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5、承接公司内部资料印刷,必须验证对方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 承印如出现不合格产品,必须由双方人员确认后,统一销毁。 以上规定本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轻者按公司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印登记制度 为了遵守公安机关和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本公司设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2、所有来印刷的客户必须出示营业执照,非公司的不予以承印,否则发现承印冒牌产品的予以重罚。 3、委托印刷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法规、法纪,凡属特殊行业的必须出示特殊行业许可证,否则不予承印。 4、凡是超范围和违法、违规的都不得接受承印,否则将追究接单人的法律责任。

5、在验证各类证明、文件时,应两人在场,验证完毕要在业务登记表上署名签字。 印刷品保管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保证承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制定如下承印登记、保安管理制度: 1、审计部必须登记所有需印刷客户营业执照的详细内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营业合同保存两年)。 2、涉及注册商标印刷的产品,必须登记注册商标证中的详细内容(注册商标证和准印证复印件保存两年)。 3、做到“合同号、工单号、生产流程号、质检验收号、入库单单号”五相符。 4、登记接单的时间、统筹生产的时间、验收入库的时间、客户提货或送货的时间。 5、登记收货的数量、合格品的数量、不合格品的数量、客户收货的数量。 6、客户留存的印刷菲林和印刷品必须贴上生产流程号和营业合同号,以便生产查验和仓库保管制度的执行。 以上条例公司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者按公司条例处罚。 印刷品交付制度 为加强承印业务管理,提高生产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准时完成生产任务满足客户需求,特制订如下承印交付管理制度: 1、承印营业员接单时,必须首先双方签订承印经销合同或者办理有关承印协议后,转交营业经理或以上人员审核。 2、公司根据承接的合同或协议,必须严格审核该单位的合法性、价格合理性,将可行性的合同或协议签字并通知生产部排产。 3、生产部接到公司生产通知后,必须根据合同协议需求,统筹安排制版、印刷,整理装订后转入品控部作各项检验。

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制度

一、承印验证制度: 我司相关的文件有:《销售部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销售部管理规范: 3.1客户开发 3.1.1业务员开发潜在客户,需提供“三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料。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三证”资料交财务存档。经销售部长会同财务部对其进行咨询调查后,填写客户授信资料卡,列为新客户。 3.1.2业务员与新客户签订有法律效应的销售合同或正式订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一份交管理科财会组建档,行销科留存复印件。 3.1.3对于现金交易 (先款后货),且为临时性的一次性交易的客户,可以免签合同。 3.1.4对有商标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3.1.5对有条码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懂法、守法、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业务人员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标印制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包括: 2.1客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一即可) 2.1.1《营业执照》副本。 2.1.2事业单位的证明。 2.1.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2.2客户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时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有一即可)2.2.1《商标注册证》。

2.2.2注册人所在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 2.2.4如客户是被许可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出示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承印商标标志上需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与地址(与营业执照为准)并填写[商标印制委托书]。 2.3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 2.4客户如属于被许可印制商标的,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客户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3.业务人员承接的商标印制业务,必须交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登记。 4.业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买卖商标标志行为(包括废次品商标标志)或为商标委印人出谋划策制侵权商标标志。 5.业务人员不得将以本单位名益承接的商标业务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或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6.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单位纪律处理,直至辞退。由于未依法承接商标业务,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3.8.1条码印刷验证制度 A.根据《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为维护商品条码的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B.业务科在与印刷委托书人签订带有条码印刷的业务合同时,必须查验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查验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客户名称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

印刷品承印业务管理制度

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规范本公司印刷管理,确保本公司健康发展,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验证制度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和印刷委托书、准印证。 2、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必须检查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式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证。 3、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产品包装装璜印刷品,必须查验委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及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4、接受他人委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统通票证,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 5、接受他人委印刷一般性杂件,根据印刷内容或常规经验查验相关文件证明后确定,承办人拿不准的应请示有关领导后确定。承应宗教用品必须验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二、登记 1、同工接的印刷业务必须登记,登记的内容应载明委印单位、经办人、印刷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地点及相准印证件编号。 2、印刷业务登记簿、出版物样本及准印证必须妥善保管。 三、保管 1、承印他人委托的印刷品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本成品的管理,各个生产环节搞好街接和交接,实际入库数量与计划生产数量出现差错的,由生产最后一道环节负责报请主管生产经理查清。

2、仓库保管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仓库保管岗位职责,严格进出库手续,产品分类存放,绝对保证产品不出差错和仓库安全。 四、交付 1、生产过程中,对重大业务特别是保密性强的业务,各个环节的交接要有文字记载备查,半成品不允许流出车间。 2、他人委托印刷品完工后,必须及时入库,客户不得在车间随意取货,特殊情况下,客户需临时在车间领走部分产品的,必须征得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货后业务承办人必须督促委印单位出具收据并付清货款,特殊情况下,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业务经办人必须同委印人签立付款合同并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交货,欠款由业务经办人收回,到期不回的,从业务经办人的工资或其它费用中扣回。

印刷行业五项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明。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销售。 (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复印件。 (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二0一四年一月

承印验证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一、本厂在接受承印件时由专人负责,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不得超越条例规定的范围接受承印件,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不得印刷重大活动的告示、证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三、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无价票证。不得伪造、变造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学位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和国家禁止印刷的印刷品。 四、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必须妥善留存2年,以便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五、为落实本规定,实行法人管理全面负责,分管人员负责项目具体落实的分工负责制。随时对照检查,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罚到人头。 印刷厂 1 印刷品交付制度 一、严格按照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每完成一种印刷的印刷业务后,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二、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张、样本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三、送货交付的印刷品,由送交人员按厂领导的要求安全送达目的地。完成相关交付手续,回厂后即时交出回签手续。 四、送交印刷品同时收回货款时,必须是送货人和负责财务的相关人员双人同行。交付人员必须要有接人待物的礼节,交付中出现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把出现的问题汇报予企业第一负责人。 印刷厂 2 承印登记制度 一、凡在我厂印刷的印刷品,都要建立《印刷登记簿》,并由专人负责登记,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妥善保管,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二、在承接印刷品时,必须在《印刷登记薄》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印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三、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为落实承印登记制度,本厂规定:未经登记的产品,不予发货,不予记酬,并查明原因,给予相应的处理。 印刷厂 3 印刷品的保管制度 一、印刷品的保管是整个印刷过程的工作,各员工都要有责任心和爱护之心,由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保管工作。 二、妥善保管承印印件的原稿(电子文档)校样、印版、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的样本,不得损毁。

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制度

一、承印验证制度: 我司相关的文件有:《行销科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行销科管理规范: 3.1客户开发 3.1.1业务员开发潜在客户,需提供“三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资料。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三证”资料交财会存档。经行销科主管会同管理科财会组对其进行咨询调查后,填写客户授信资料卡,列为新客户。 3.1.2业务员与新客户签订有法律效应的销售合同或正式订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一份交管理科财会组建档,行销科留存复印件。 3.1.3对于现金交易 (先款后货),且为临时性的一次性交易的客户,可以免签合同。 3.1.4对有商标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3.1.5对有条码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懂法、守法、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业务人员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标印制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包括: 2.1客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一即可) 2.1.1《营业执照》副本。 2.1.2事业单位的证明。 2.1.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2.2客户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时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有一即可)2.2.1《商标注册证》。

2.2.2注册人所在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 2.2.4如客户是被许可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出示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承印商标标志上需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与地址(与营业执照为准)并填写[商标印制委托书]。 2.3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 2.4客户如属于被许可印制商标的,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客户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3.业务人员承接的商标印制业务,必须交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登记。 4.业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买卖商标标志行为(包括废次品商标标志)或为商标委印人出谋划策制侵权商标标志。 5.业务人员不得将以本单位名益承接的商标业务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或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6.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单位纪律处理,直至辞退。由于未依法承接商标业务,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3.8.1条码印刷验证制度 A.根据《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为维护商品条码的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B.业务科在与印刷委托书人签订带有条码印刷的业务合同时,必须查验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查验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客户名称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

(完整版)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我司相关的文件有:《行销科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行销科管理规范: 3.1 客户开发 3.1.1 业务员开发潜在客户,需提供“三证”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资料。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三证”资料交财会存档。经行销科主管会同管理科财会组对其进行咨询调查后,填写客户授信资料卡,列为新客户。 3.1.2 业务员与新客户签订有法律效应的销售合同或正式订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一份交管理科财会组建档,行销科留存复印件。 3.1.3 对于现金交易(先款后货), 且为临时性的一次性交易的客户, 可以免签合同。 3.1.4 对有商标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3.1.5 对有条码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 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懂法、守法、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 业务人员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标印制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包括: 2.1 客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一即可) 2.1.1 《营业执照》副本。 2.1.2 事业单位的证明。 2.1.3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2.2 客户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时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有一即可) 2.2.1 《商标注册证》。

2.2.2 注册人所在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 2.2.4 如客户是被许可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出示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承印商标标志上需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与地址(与营业执照为准)并填写[ 商标印制委托书] 。 2.3 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 TM”或“ R”标记;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 TM”或“ R”标记) 2.4 客户如属于被许可印制商标的,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客户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3. 业务人员承接的商标印制业务,必须交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登记。 4. 业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买卖商标标志行为(包括废次品商标标志)或为商标委印人出谋划策制侵权商标标志。 5. 业务人员不得将以本单位名益承接的商标业务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或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6.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单位纪律处理,直至辞退。由于未依法承接商标业务,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3.8.1 条码印刷验证制度 A. 根据《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为维护商品条码的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B. 业务科在与印刷委托书人签订带有条码印刷的业务合同时, 必须查验客 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查验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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