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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确认.doc

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确认-

2001年10月,原告某镇文化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李某。在承揽施工过程中,李某的工作人员即被告杨某在安装花灯时摔伤。被告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32884.60元。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原告已与被告李某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杨某及其家人以索要医疗费及赔偿款为由,不断在广播站滋事,已严重影响了广播站的正常工作。面对杨某及其家人的纠缠不休,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李某是承揽施工合同关系,杨某是李某的雇员,杨某受伤的各种费用理应由李某负担。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垫付款32884.60元。

两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是承揽施工合同关系,而均为雇佣合同关系。且原告明知花灯灯杆曾断裂过且焊接不牢固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才致使被告杨光松摔伤。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雇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审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同时与被告杨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l、由原告再支付被告杨某人身损害赔偿费2万元;2、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今后双方再无

追究。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法院依照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理论上突破了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对其理解和适用法学界存在着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入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但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的,则必须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并且按照规定补交诉讼费用。否则,人民法院只确认诉讼请求部分,对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不予确认。”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

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不必令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对于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只要不具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1、《规定》第12条列举的四种情形。

《规定》第12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2、恶意逃避诉讼费用。若当事人以规避法律、逃避诉讼费用为目的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准许。

3、与案件明显没有关联性。若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内容与案件明显没有关联性,法官应告知其对超出诉讼请求

部分可以另案提起诉讼。

实践中,一些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桕邻关系、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部分内容不仅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些甚至属于被告应当反诉的内容。表面上,法院如果对这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好像就违背了民事诉讼关于“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但是不容忽视,民事调解的目的即是为了能很好的抓住当事入之间的矛盾症结,从事实上,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纠纷。如本案,被告杨某是事故受害人,但其由于经济拮据、权利观念不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也未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请求。而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无休止的纷争。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超出了诉讼请求,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与本案纠纷的解决有密切关系。如果对此种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一方面符合诉讼经济、公平公正原则,另一方面可以在受害人就人身损害赔偿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若法院严格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在被告不愿意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依职权做出硬性判决,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可以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对提高审判效率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不但能使我们的工作更贴近群众,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对(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应当遵循下列规则:基于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而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并非出于逃漏诉讼费用目的的,法律都应当准许。这样,可以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最大限度达到便民的目的。另外,还可以有效避免因法官硬性判决出现的各种错案和矛盾激化现象,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缠诉率,真正发挥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维护社会正义与稳定的功能。

王园白丽娜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编号: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

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 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 ()甬人调字第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列当事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我委予以调解。我委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前,我委已经告知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与义务。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责任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共____页第____页

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模板

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模板 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你了解多少?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模板,仅供参考。 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模板【1】 申请人:xxxxxx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街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根据申请人与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

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xx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年9月9日 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模板【2】

申请人: 住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0年12月3日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事实与理由: xxx0年1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该合同第12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1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怎么样的,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中问题请看下面。 效力及于问题一、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常签订不止一份合同,这些合同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许多当事人在确仲案件审理阶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问题。 对此请求,法院的一贯态度是:该请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实问题,关系到仲裁庭的裁决范围,应由仲裁庭决定。 法院一般不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一概予以驳回。 然而,通过查阅大量的裁定,可以发现在少数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问题,法院也鲜明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对于法院为何表态,我们不予置评。 不过对于这些已经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实体审查部分,无论该意见是否能作为法院系统的通论,都值得说明。 1、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协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法院认为,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明确,有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又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受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该仲裁协议对《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拨付工程款等问题达成结算协议。 法院亦直接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结算协议。 通过前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概括约定仲裁事项,如果能确定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在补充协议

司法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2012)X法确字第54号申请人:刘XX,男,生于1975年3月14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刘坪组,农民。 申请人:刘XX,男,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XX省XX 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刘坪组,农民。 本院于2012年2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刘XX 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XX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被告刘XX拆除已砌围墙,退后1.2米,在双方原宅基交界处砌墙(宅基交界已双方宅基地证为定界依据)。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 X X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X X X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2012)X法确字第55号申请人:韩XX,男,生于1971年12月23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农民。 申请人:贾XX,男,生于1962年6月30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农民。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韩XX与申请人贾XX 承包地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XX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重新划分两家承包地,被告贾XX占推整以后承包地1.32亩,原告韩XX占推整后承包地0.88亩; 2.双方承包地交界按现场丈量定界为准,以后不得再以此发生纠纷。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 X X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X X X

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

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由于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效力如何界定规定的较宽泛与不十分明了,人们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不同的界定标准。笔者就此略抒己见。 关于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径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有争议的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径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情形的出现,是因对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与第二十条规定之间的关系和适用产生歧义而发生的。有人认为,仲裁法第十八条属于第二十条规定的前置条款。一方当事人为了规避另一方当事人以第十八条中“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规定,经过协商仍达不成协议可能使仲裁协议无效,产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效果,便不经过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笔者认为,仲裁法第十八条与第二十条是各自独立的条款。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问题,经过协商达不成协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后,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仲裁法虽然没有明确设定当事人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前是否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的程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中“一方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优先确认权,当事人未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没有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没有受理仲裁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关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的问题 目前,对于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可否申请再审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再审申请后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中“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限制规定排除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案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案件,要按照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确定的仲裁协议成立的一般原则和仲裁协议无效的条件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及效力作出判断。确认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亦即确定了管辖的效果。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xxx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xxx 纠纷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才可以写,那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纠纷调解协议书,供带阅读参考。 纠纷调解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 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 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 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 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 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 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 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 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 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 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 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 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 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纠纷调解协议书2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被许多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近年来,我国正处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复杂多样,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但是,法律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一直都是模棱两可,导致许多人民调解的案件又进入司法程序,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化解纠纷的效果大打折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现代社会,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司法确认,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显得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 目前,我国法院正积极探索诉讼与非诉相衔接机制的改革试点,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了新的理解和要求,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诉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我国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伟大探索。据此,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进行探析: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概念厘定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而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从参与的主体上看:一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二是处于中立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20XX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赋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民事纠纷的权力,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法律都有具体规定。从形成的内容上看:即是发生纠纷的当时双方意在解决的实体权利义务,应具有履行的可能。从当事人双方意志上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人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化处矛盾纠纷的结果表现形式,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申请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用)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案由: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 申请事项:确认申请人×××与×××于××××年××月××日达成的……(写明调解协议名称)有效。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劳务纠纷,于2016年5 月25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xxxxxxxxxx 乙方: xxxxxxxxxxx 甲乙双方就xxx劳动期间左眼受伤失明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八万五千元整。 乙方表示放弃其他赔偿要求。 二、履行方式。 甲方分四次给付乙方人身损害赔偿金: xxxxx年5月28日,甲方第一次给付乙方现金壹万元整; xxxxx年6月30日之前,甲方第二次给付乙方现金贰万元整; xxxxx年7月30日之前,甲方第三次给付乙方现金叁万元整; xxxxx年10月30日之前,甲方第四次给付乙方现金贰万五千元 整。 三.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遵守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的,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壹万元。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生效。 现请求xxxx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 xxxx年xxxx月xxxx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书需要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5.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确认.doc

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确认- 2001年10月,原告某镇文化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李某。在承揽施工过程中,李某的工作人员即被告杨某在安装花灯时摔伤。被告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32884.60元。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原告已与被告李某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杨某及其家人以索要医疗费及赔偿款为由,不断在广播站滋事,已严重影响了广播站的正常工作。面对杨某及其家人的纠缠不休,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李某是承揽施工合同关系,杨某是李某的雇员,杨某受伤的各种费用理应由李某负担。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垫付款32884.60元。 两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是承揽施工合同关系,而均为雇佣合同关系。且原告明知花灯灯杆曾断裂过且焊接不牢固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才致使被告杨光松摔伤。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雇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审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同时与被告杨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l、由原告再支付被告杨某人身损害赔偿费2万元;2、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今后双方再无

追究。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法院依照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理论上突破了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对其理解和适用法学界存在着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入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但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的,则必须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并且按照规定补交诉讼费用。否则,人民法院只确认诉讼请求部分,对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不予确认。”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

高法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类别】调解与仲裁/经济合同仲裁【发文字号】[2005]民四他字第52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12.01【实施日期】200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唯一标志】79255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年12月1日[2005]民四他字第5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发[2005]309号“关于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约书》第十七条规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纠纷呈送北京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本案系涉港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所适用的法律,亦未约定仲裁地,应当根据法院地即中国内地的法律来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北京市并不存在当事人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同时北京市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家仲裁机构,亦无法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无法就仲裁机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此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案的请示(2005年11月23日京高法发[2005]309号) 最高人民法院:我院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M20050287号仲裁案中仲裁协议无效的请示》。经我院审查,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其与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仲裁协议条款应为无效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的规定,特向你院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情况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公司)。 二、基本案件2003年11月24日,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ET-0321A号买卖合约书。该合同中第十七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呈送北京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最终裁终裁决。 三、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北京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属对

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当双方进行纠纷,想要依法仲裁时,能够提交一份相关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的效力是如何样的?有什么样的作用?下面是整理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仲裁协议程序【1】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该请求属否定的确认之 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要紧有三大类: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⑵ 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⑶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事项。 本案应属第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专门程序是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程序规定。本案适用民事诉讼专门程序来审理较为恰当。 因为一方面,专门程序是用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无效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也即本案的确认之诉实质上构成一个非讼案件,因而能够参照适用专门程序来审理。 另一方面,适用民事诉讼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咨询题,且通常是用判决而非裁定方式来结案。 而本案涉及的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咨询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应用裁定方式结案,因此,对此案适用一般程序来审理显然于法不合。 参照民事诉讼法专门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对这类案件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的称谓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门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请一方应列为申请人。 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查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后就仲裁咨询题达成补充协议等事实,基于诉讼权利公平原则,应将仲裁协议其他当事方列为被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民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发表意见。

仲裁及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方式-课后测验-100分

仲裁及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方式课后测验 100分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A.15 ? B.20 ? C.30 ? D.45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4题,每题 20分) 1 . 以下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公证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免费的,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也是免费的 ? B.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公证的时限都比较短 ? C.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法律执行力强于公证,不是所有公证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D.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条款要求的范围相对较宽松,具有较好的包容公证性 我的答案: BC 2 . 以下哪种类型纠纷适用仲裁解决? ? A.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产生的纠纷 ? B.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 C.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因股权变动产生的纠纷 ? D.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纠纷 我的答案: ABCD 3 . 以下对仲裁的特点描述不正确的是? ? A.意思自治、自愿仲裁 ? B.专业仲裁员审理案件 ? C.对仲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 D.不能自主选择仲裁程序、一裁终局 ? E.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但仲裁机构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继承遗产吗

编号: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继承遗产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种意见认为,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继承人之间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且《继承法》只对遗赠抚养协议进行了规定,而对遗产继承协议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 既然法律未作规定,继承人私自对其处分,则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以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权虽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但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处分只是对物的处分行为,与人身权没有本质关系。 且遗产继承协议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法律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遵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签订协议的两原告与被告都已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相互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且协议内容对继承人张军都是有利的行为,未剥夺继承人张军的继承权,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从该条可以看出《继承法》是鼓励继承人之间自主协商确认财产的分割份额。 因此,在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应为有效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履行。 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依据本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有效,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在本案中,继承人张军是未成年人,虽然几个继承人之间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涉及到其应分割的财产,但继承协议内容对遗产的处分行为对其是有利的行为,也是为其获利的协议。 因此,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主张该协议无效。 一、遗产继承纠纷可以调解吗 继承纠纷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分别是: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继承纠纷时主要依据继承法和有关法规调解,坚持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是否可就该裁定提出上诉?下面就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可否上述。 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之裁定,当事人不可以提起上诉【1】 关于此观点的理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监民再字第26号,2015-12-15】说得比较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第402项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属于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明确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特殊程序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可见,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没有上诉、再审程序,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相比,在审级上有其特殊性。 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大概有三类:

(一)在作出裁判结果后,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4910号,2015-09-1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认(仲协)字第24号,2014-01-16】;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74号,2015-11-2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20号,2014-07-25】;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34号,2014-05-0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仲审效字第00005号,2015-12-17】;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仲审字第00381号,2016-03-30】;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商仲字第00001号,2015-02-16】;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104号,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参考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2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调解人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七条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立案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原件、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案件,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受理确认。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 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立案并当即送达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司法确认案件应当统一编立“民调确字号”、“商调确字号”、“商外调确字号”、“知调确字号”案号。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协议审查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立案后及时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进行审理。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申请书 申请人:____ ,男/女, _____ 年 ___ 月___ 日出生,____ 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 。联系方式: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 , 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 , ____ 。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____ 与被申请人____ 的仲裁协议有效/无效。 事实和理由: ___ 年____ 月________ 日,申请人 ____________ 与申请人以 _______ 方式订立仲裁协议,内容为:_____________ (写明协议内容)。 ___ (写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无效的事实和理由)。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制定,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 2.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载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应理解为,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及限定,也就是说,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执行协议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约束。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范。调解协议由平等主体之间,依法、合意、自愿达成,当事人没有受胁迫、欺诈,且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 第二,人民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即设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约束力即产生,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多种方式督促履行的行为,或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或判决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哪些方法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

定的义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不意味着纠纷的彻底解决,只有纠纷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才能最终实现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目的。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但也存在少数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实践当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多采用以下督促方式。 第一,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纠纷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教育。对于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不自觉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其进行教育,劝导其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依靠群众。召集当事人近亲属和有助于纠纷解决的相关人士等召开现场会,指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错误,众人劝说,借助群众的力量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四,制定履行方式。对不能一次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帮助当事人制定分期履行的方式。 第五,社会舆论。对不履行赡养、扶养协议的,可以采取公开方式,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督促其履行。 第六,划拨。对于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有单位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与其单位联系,在单位帮助下,从收入中合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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