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十分迅速,逐渐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然而,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笔者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影响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门槛过高,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法律状况

非政府组织,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中文直译,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对产生公认的概念,但为较多人所接受的概念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支援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除了“非政府组织”外,国内还通常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名称称呼此类组织。本文为了行文流畅,上述概念都有所提及,但是所指的内涵都是一致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所从事和涉及的行业也日渐广阔。但是这些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所暴露的缺陷和政府管理上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存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上存在缺陷。其二则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内部制度的不完善。

一、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现状

众所周知,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NGO)是一个十分宽广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之下,非政府组织被涵盖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下。可是目前,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相当凌乱,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存在于一般性的法律和一些特别性的法规中。

(一)一般性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我国《宪法》第35条是关于公民有自由结社的权利的规定。

2.《民法通则》第50条提及了

社会团体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行政法的相关规范,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种行业的管理条例。4.在地方性法规中,各地均有对社会团体的规定。例如《广州市社会团体管理登记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部门法律

在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中,目前仅《红十字会》和《工会法》。但是相关法律亦有所规定。例如《律师法》、《体育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的部门规章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主导,以根据各行业、各地方不同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助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基本涉及了非政府组织从设立、变更到注销的运行过程和日常的人事、财务管理、税收管理方面的事项。应当说,尽管有些地区尚缺乏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但是从总体情况上看,我国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二、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立法中的问题

(一)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门槛过高

1.双重管理体制亟待改革。对于非政府组织,我国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NGO的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权。这一制度在《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这种体制产生的时间是上世纪80年代,“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队社会团体归口管理的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1在当今的语境下,社会对NGO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但是双重管理体制的法律环境下,大量的组织被迫“转入地

下活动”。正是由于此,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并且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难度也大大增加。由于取得合法身份的条件过高,一些民间团体转而选择采用工商注册的形式变成企业法人,而对外宣传和活动则是非政府组织性质的。笔者认为,这种似是而非的“合法化”至少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这使得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管理的缺位,那些民间组织的行为受到的约束极少。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项的规定值得商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13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为,“在同一行

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对于社会团体的成立申请不予批准。”从此项规定的设立目的分析,是为了限制在同一行业或者领域的竞争,避免行业秩序的混乱。但是在现实中,现存的社会团体往往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其所发挥的作

用相当有限。第13条第2项的规定无疑限制了同类非政府组织,尤其是纯民间性质的NGO

的存在。这就使得在领域内非政府组织的竞争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业内原有组织对行业的发展和维护能力也难以提升。另外,此项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瑕疵。既然规定了“在同一行业已有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没必要成立的……不予批准。”,但是何谓“类似”,何谓“没有必要成立”,却未见统一的标准。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放大。

政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NGO的存亡。

(二)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法规缺乏

目前,非政府组织的法规缺失还表现在对各类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性法规的缺乏。例如,以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就鲜见关于NGO的内部结构,财产关系,人员关系等民事问题的强制性规定。甚至,指导性规定也极少。再者,从已发布的法律法规看,关于NGO的资质

认证、监督管理上也存在统一的协调方法。甚至于有些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例,该法第五条已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由国务院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进行监督指导。但是在注册会计师工作所涉及的各行业中,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又对职业资格设置了审批条件。从而造成了各部门之间管辖的重叠和冲突,形成了有利则争管,无利则不管的选择执法,甚至出现了一事多罚的现象。

(三)非政府组织自身的不完善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缺陷,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显现了出来。总体来说,主要体现为:1.专业能力不足。由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时间短,社会资源贫瘠,字加上法律环境较为恶劣,其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能力不足是一个显著的问题。非政府组

1王名.《关于改革我国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建议》.《中国行政管理》.2007[4]

织的能力,一般可以分为资源动员,公共服务,政策推动等几个方面。我国的NGO和国外的NGO相比,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究其原因,则是缺乏专业人才的加入。2.NGO之间,NGO与各种市场力量,媒体,政府之间的交流较少。须知,不同的NGO,以及各种市场

力量往往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群体。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则是不同利益之间博弈达到均衡的结果。但是从总体上看,NGO之间很少有联合行动的情形,甚至在某些事件中出现了同类NGO之间为争夺一个项目而相互攻击的闹剧。3.非政府组织的分布不合理。在此所指的不

合理,表现为公益服务类的组织少,而业务类,政治类的组织较多。而且,专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儿童,残障人士的关怀而设立的组织也鲜见。

三、非政府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

从立法成本上看,对已经具有基本框架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无疑比推倒重建要来得便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新形势,我国必须要改变以往对非

政府组织“重原则而轻程序,重监管而轻服务”的理念。首先,从立法上,应当放松对NGO

的防范心理,转变为支持,进而实现在服务中实现有效控制。其次,应该为相关法律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以解决法规之间的现存冲突。具体而言,建议如下:

1.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既可以简化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又可以运用法律、政策的社会特别需要的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管理,以促进其发展。例如,基金会的法律地位尴尬就亟待运用此类方法解决。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非政府组织为必须登记为法人,也就是说,要拥有一定的资金、办公场所和员工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基金会拥有作为法人的基本条件,却不属于四大法人类型中的任何一种。这样的困境使得基金会的法人资格的存在问题,其的作用无法全部展开。笔者认为,基金会应当被认定为法人组织,或者允许其以法人组织的形式存在。

2.有重点地发展非政府组织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公益性组织和互益性组织。从目前的现状看,对于参与社会救助的和公益活动的NGO,政府应当进行大力扶植。这对完善我国的公共服务体

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有着巨大的帮助。同时,对这些组织的完善,是对政府转型所留下的空间的有益补充。

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十分迅速,逐渐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然而,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笔者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影响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门槛过高,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法律状况 非政府组织,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中文直译,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对产生公认的概念,但为较多人所接受的概念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支援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除了“非政府组织”外,国内还通常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名称称呼此类组织。本文为了行文流畅,上述概念都有所提及,但是所指的内涵都是一致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所从事和涉及的行业也日渐广阔。但是这些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所暴露的缺陷和政府管理上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存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上存在缺陷。其二则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内部制度的不完善。 一、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现状 众所周知,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NGO)是一个十分宽广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之下,非政府组织被涵盖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下。可是目前,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相当凌乱,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存在于一般性的法律和一些特别性的法规中。 (一)一般性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我国《宪法》第35条是关于公民有自由结社的权利的规定。 2.《民法通则》第50条提及了 社会团体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行政法的相关规范,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种行业的管理条例。4.在地方性法规中,各地均有对社会团体的规定。例如《广州市社会团体管理登记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部门法律 在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中,目前仅《红十字会》和《工会法》。但是相关法律亦有所规定。例如《律师法》、《体育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的部门规章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主导,以根据各行业、各地方不同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助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基本涉及了非政府组织从设立、变更到注销的运行过程和日常的人事、财务管理、税收管理方面的事项。应当说,尽管有些地区尚缺乏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但是从总体情况上看,我国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二、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立法中的问题 (一)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门槛过高 1.双重管理体制亟待改革。对于非政府组织,我国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NGO的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权。这一制度在《社会团体

香港NGO治理结构及启示(三)

从个性角度看,NGO的治理结构也不是铁板一块。不同类型的NGO,其治理结构也有其差异性的一面。首先,有的NGO除董事会外,治理结构中还包括管理委员会。设管委会的NGO通常是实体性的NGO。香港NGO的董事会通常根据功能的需要,遴选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董事。例如,具有财务管理知识或经验的人选、具有法律背景的人选或具备筹款技能与公共关系的人选。而管委会的成员通常由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组成:例如,董事会的成员代表、管理层的代表、员工的代表、志愿者的代表、社区的代表或受益人的代表。管委会的职能与董事会有很大不同,主要是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起到沟通与桥梁作用。管委会的权限相对较小,一些小的问题,可以在管委会协商解决,但一些涉及组织重大利益的问题,还需要管委会提请董事会讨论解决。有的NGO会规定一个额度,例如,在多大资金规模的范围可以由管委会决定,在多大额度以上必须由董事会讨论决定。PPkao 考试网其次,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分离程度不一样。通常,规模较大的NGO,其决策层与执行层,或者说董事层与管理层的人员是分离的,董事会成员不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秘书长不担任董事,更不能担任董事长和负责财务监管职责的董事一职。但是,秘书长可以出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报告、发言或提出建议,不过没有投票权。而在一些小的NGO,通常由于经费方面的考虑,不设秘书长一职,而是由不同的董事分工负责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决策层与执行层交叉的模式之所以在香港也能运作成功是有其深刻原因的。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虽然政府对NGO的监管不多,但是法律体系健全,任何违反组织章程、贪污受贿的NGO领导人不仅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而且要面临个人信用的危机。另一方面,香港人的公民意识很强,不仅员工对于管理层、董事层的不法行为会积极投诉,而且,被服务群体的权利意识也很强,向媒体或政府投诉的渠道也很畅通。而这恰恰是香港NGO得以健康运行的基石。而内地的环境与香港有很大不同,不仅法律不健全,公民意识淡漠,而且媒体的监督作用也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决策层与管理层的交叉就容易为NGO的某些人员牟取私利提供很大的空间。当然,内地NGO的资源更为有限,聘请专职秘书长的财政压力更大,所以,内地NGO采用何种治理模式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权衡取舍。最后,董事的遴选方式不同,董事会的结构也有差异。规模大、实力雄厚的NGO,董事会往往采用有限民主的方式选举董事会。即由上一届董事会的主席、董事或秘书长推荐新的董事候选人,在聘任董事时,往往注重其专业背景。这种选举方式的优点是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的功能齐备,作用很大。但缺点在于董事会成员往往都是与董事会主席、秘书长或某个强势董事关系好的人员。而规模小、实力弱的NGO,特别是一些会员型组织,其董事成员的遴选往往采用完全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其优点在于相对可以较好地避免董事会成员形成一个利益集团或成为橡皮图章,但缺点是,由于董事会成员更多是根据候选人的参与热情、参与时间和社区知名度选举产生,因此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背景有限,董事会的功能不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香港NGO的治理结构其实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差异性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学习西方国家NGO治理结构理论,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NGO治理结构经验的同时,一定要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在构建组织的治理结构时,一些基本的原理要坚持,把握共性的原则,同时,根据组织的性质、组织成立时间的长短、组织的规模和实力、组织的公信力情况,选择既对组织健康发展有利,又切实可行的办法。

非政府组织管理(5723)

《非政府组织管理》复习 名词解释: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本宗旨)、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公民社会从社会关系上指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所涵盖外延比非营利组织要宽泛些,但内涵基本一致。它不是一个否定的概念,而是有个积极肯定的概念,并突出了新型社会关系的主体,在这种意义上他比非营利组织一词更准确。 草根组织特指非营利组织中那些扎根于城乡社区的基层民众组织,侧重于发展中国家的基层组织。 救助儿童会:1919年,在伦敦的一家大剧院里,一家名叫救助儿童会的慈善组织开始向挨饿的儿童发放免费事物,后来成为全世界苦难儿童的救星。 乐施会:1942年,在英国成立了一个专门救助穷人的慈善机构,这一组织后来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网络。 国际红十字会:致力于战场救护的非营利组织日益活跃,促成了国际公约的签订并成功地建立了国际红十字会。 分级管理原则:就是对非营利组织按照其开展活动的范围和级别,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 非竞争性原则:就是为了避免非营利组织之间开展竞争,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非营利组织。 决策:是领导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一个过程,指领导者为达到一定的目的,从两个以上的代替方案中,选择一个有效方案的合理过程。决策技巧:主要是思考的技巧,管理者最容易忽视的就是思考。包括向后思考和向前思考。 治理:指的是非营利组织为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按照效率、法治、责任的原则,采取合作与互动的过程。 财务管理是指根据财务资料、财务报告去预测未来,包括成本分析、投资管理和财务分析三大环节,他们构 成了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 的核心。 零基预算法:每期的预算必 须先归零,从零开始考虑预 算的增减。 培训:是指给员工传授其完 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知识、 技能、能力和态度的过程。 志愿精神:是一种利他主义 和慈善主义的精神,指的是 “个人或团体,依其自由意 志与兴趣,本着协助他人改 善社会的宗旨,不求私利与 报酬的社会理念”,在一些 国家,志愿精神被作为国民 精神大加赞扬和提倡,成为 其公民社会的基础。 志愿部门:指由各种志愿者 组织、支持组织、草根组织、 网络组织、协调组织、志愿 者小组、联络站以及定期召 开的志愿者大会、联谊会等 形式组成的志愿者社会体 系。 地域生态货币:指的是在一 定时间和区域范围内可以 流动、主要用来购买商品和 服务的货币,这种货币是志 愿者为非营利组织提供的 志愿服务的计量单位。 非营利组织的项目管理是 指这样一个系统的过程:非 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宗旨, 通过项目申请的形式获取 资金、人力等社会资源,优 化配置所获得的资源,有效 地组织、计划、控制项目的 运作过程,从而达到项目的 既定目标。 筹款:指的是“组织或个人 为了政治因素,发动募集资 金的行动或过程。”经过实 践,人们发现:和营销一样, 筹款也是一种市场活动,非 营利组织筹款也需要进行 市场分析,也需要有筹款的 市场策略。非营利组织的筹 款理念大致经历了产品导 向阶段、推销导向阶段和顾 客导向阶段。在筹款策略上 开始采取顾客导向,以顾客 为导向的筹资活动必须以 组织采用营销导向为基础。 顾客导向方式的标志是不 再把捐赠人当做它的目标, 而是当做潜在的合作伙伴。 诚信评估也译为非营利性 评估、公信度评估或问责 制、社会交待。诚信是当前 我国非营利部门存在最为 严重的问题 选择、判断、填空: 行为科学家利克特发现了 四类基本的领导形态,即剥 削式的集权领导、仁慈式的 集权领导、协商式的民主领 导和参与式的民主领导,这 种伦理被称为管理系统理 论。 企业提供的是私人物品,政 府提供的是垄断性公共物 品,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是竞 争性的公共物品。 在现实生活中,非营利组织 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协会、学 会、研究会、联宜会、商会、 行会、会馆、学校、医院、 福利院、文化院、体育馆、 博物馆、美术馆、文艺团体。 非营利组织中不应包括政 府出资成立的各种政府附 属组织或外延性组织,非营 利组织中一般也不包括政 党组织和宗教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总和被称为 “非营利部门”或“第三部 门”。 英国在17世纪末颁布了《慈 善法》和《济贫法》,1924 年废除了禁止结社条例, 1832年颁布了《新济贫法》。 法国著名政治学家托克维 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 中描述了当时美国的非营 利组织——民间结社和政 治结党的问题。 1964年8月,英、法、意、 美、荷等16国代表在日内 瓦签署《万国红十字会公 约》,制定了改善战地伤病 者境遇的国际通则,并建议 各国成立民间的救护团体。 非营利部门在世界各国的 发展表明,一个由非营利组 织所发动的全球的“社会团 体革命”正方兴未艾。 美国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一 大特点是动员大批志愿人 员参与各种非营利的慈善 活动。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中有特 色的非营利组织:1、宗教 性的慈善服务组织。2、社 区互助和公益服务组织。3、 各种慈善救济基金会。4、 联合劝募组织。 澳大利亚的非营利组织大 多数集中在教育、社会服务 和医疗保健三个领域。 英国的非营利组织中最具 特色的是非营利科技社团, 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财团 及个人捐款和政府资助。 孟加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中最具特色的是小额信贷 的所谓GB扶贫模式的开发 和普及。 菲律宾非营利组织主要包 括:提供各种服务和政策建 议的发展组织、开展各种公 益活动的慈善组织、提供资 金援助的基金会以及作为 政治家和企业附属机构的 所谓“变形NGO”。 香港非营利组织往往被叫 做志愿机构,它们一方面受 到宗亲会、同乡会等华人社 团积善济贫精神的传统影 响,另一方面体现着自下而 上的志愿精神且具备民主 自治的性格,与政府保持良 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资金 方面,香港非营利组织对政 府的依赖性较大,它们一半 以上的资金来自政府。台湾 和香港一样,宗亲会、同乡 会等传统的华人社团有相 当影响,在社区支援、社会 福利等领域发挥着很大的 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设非 政府组织会议,世界银行设 有非政府组织——银行委 员会。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第一阶 段是从20世纪初至1949年 新中国建立。 1950年9月制定了《社会团 体登记暂行办法》。1989年 10月,国务院公布《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8月和1989年6月公布《基 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 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8 月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 法》。 领导者的权威包括:1、职 位权力。2、个人威望。 领导者的权利基础可分为: 1、惩罚权。 2、奖赏权。 3、 合法权。4、模范权。5、专 长权。 1944年成立的美国国际小 母牛项目组织,其创建者 丹·威斯特先生基于“给人 一杯牛奶,不如助人养头奶 牛”的理念。 理事会通常由选举产生,作 为组织决策和治理的最高 权利机构。 非营利组织理事会发挥着 核心作用概括地说集中表 现在:1、扮演“促成者” 的角色。2、扮演“政治倡 议者”的角色。3、扮演“缓 冲者”的角色。4、扮演“价 值护卫者”的角色。 捐赠人报告面向的对象是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 据中国法律网讯: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可以说,企业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布满风险,但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风险必然是法律风险。那么,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增强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进一步实现企业运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就日益成为各大企业管理人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中航油(新加坡)、安达信……这些“血”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在今天,企业的生产盈利水平与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家企业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也许只需轻轻的几次电脑鼠标点击就在数秒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每个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防措施,这样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将企业的管理工作事半功倍,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为企业的永续经营和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科) 2011-2012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11.8) 《非政府组织管理》 主讲教师:郭道久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当前,政府正在加快职能转变的步伐,把不属于政府的职能分离出来,交由非政府组织来承担,这就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与以前相比,我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有了较大改善。本文理论结合实际,详细阐述了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关键字】非政府组织;政府;管理 一、非政府组织的涵义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早见于联合国文件。1946年6月《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经社理事会作为负责协调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联合国机构,在提出建议和开展活动时,需与有关非政府组织磋商[1]。”该条款明确提出了要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当时所提的非政府组织是指“任何不是根据政府直接协议成立的一般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的社会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社会福利活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1条推定的含义,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包括慈善机构、援助机构、青年团体、宗教组织、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但是目前在国际上,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涵义和称谓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比较普遍的称谓是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英文分别简为NPO和NGO,即Non-profit organization和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与之相类似的称谓还有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CSO)、志愿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VO)、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慈善组织(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及免税组织(Tax-exemption organization)等。 二、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构建的理论基础 在很大程度上,非政府组织研究的热潮是伴随着国外政府改革运动而发展起来的,因而关于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改革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研究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尤其是出现了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但是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政治文明)的建设方面还存在缺陷,公民社会的发展也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目前还面临许多问题。其中自身内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是非政府组织的目标错位。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它应该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然而,我国现在的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定位却十分模糊,甚至错位。主要表现为,有些非政府组织背离了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经济利益,实际上变成了经济组织,有些则过多参与政治,或者因政治需要而建立,被当成了政治组织;第二是非政府组织专业服务能力不足,人力资源开发能力较低。如同其他组织一样,人是非政府组织最宝贵的资源,对人的管理是一切管理的核心。非政府组织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服务,尤其需要专业的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这就对非政府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非政府组织在人力资源管理上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做起来更为困难。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在整体上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不足,难以吸纳优秀人才进入。[1]第三是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缺乏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完善法律法规,有些行业的非政府组织无法可依,有些行业的非政府组织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各自为政;第四是非政府组织运作资金匮乏。非政府组织要正常运转,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而经费不足则是我国非政府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中,政府正逐步使非政府组织成为独立主体,不断减少对非政府组织的经费支持。使得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由于资金缺乏而举步维艰。 非政府组织自身的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发挥,但论及我国非政府组织关键的问题,毫无疑问是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的政策大环境下,只有拿捏好与政府的关系,得到政府的支持,才能为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现阶段我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的界限不明确,导致政社不分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成熟度总起来说比较差,还不能完全摆脱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依附,“官办”色彩太浓,许多属于公民社会范畴的事情都发生了错位,被纳入政治生活范围了。尤其是,有些公民社会的活动仍然被政府及其派生机构所动员、管辖或牵制。非政府组织本来应该是民间自发组织成立和管理的,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中介组织也被纳入计划范围内了。在城市几乎所有非政府组 [1]张帆. 我国非政府组识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10)

浅谈非政府组织作用及挑战

浅谈非政府组织作用及挑战 内容摘要:非政府组织在加强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组织开展项目,翻译出版物等多种形式,将国际上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介绍到中国,促进了中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国际社会介绍了中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事业的进展与成果。 关键字:非政府组织;作用;挑战 一、现状与措施 10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需求呈现多样化趋势,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为普通民众投身或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了平台。这些非政府组织主要从事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性别的研究与服务,通过热线、讲座、杂志等形式进行宣传和交流。 非政府组织在加强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组织开展项目,翻译出版物等多种形式,将国际上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介绍到中国,促进了中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国际社会介绍了中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事业的进展与成果。 二、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及其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整个社会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特别是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尖锐的领域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为活跃和集中,它们往往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推动了社会进步。 (一)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领域里,活跃着一大批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绿色家园志愿者、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中华环保基金会、北京环保基金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等。 由这些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活动,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提供了政府和

非政府组织管理期末复习资料

非政府组织管理期末复习资料 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非政府组织概述:公共治理的视野 1、非政府组织的基本属性P11 答:1、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有别于企业的根本性属性。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集中体现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上,它的目标在于推动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体现在: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第三,不得将组织的资产和产生的利润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2、非政府性。是其第二基本属性,是指非政府组织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组织的决策和行为不受政府机构的控制。非政府组织与 政府都属于公共组织的一部分,但非政府组织不属于政府组织,而属于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体现在:第一,是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第二,是自上而下的民间组织;第三,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提供竞争性公共物品)。 3、自治性。是其第三个根本属性,是指非政府组织不附属于其他组织、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组织活动的特性。体现在:第一,非政 府组织的活动不受政府干预;第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不受营利组织的干预;第三,非政府组织的经济独立问题。 4、组织性。组织性是指有一套内部规章制度的设立,有明确的角色与任务的分配;有职权等级体系,以保证使每个成员的行为与组 织目标相符合;有交往体系,即体现不同成员之间的相互从属关系;有目标准则,用于评估和检查组织的成果以及组织中个体的活动成果。非政府组织的组织性体现在:第一,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第二,有成文的章程制度以及固定的人员。 5、志愿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是非政府组织的第五个基本属性,也是非政府组织最具特征的一个属性。非政府组织的内在驱动力 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互助主义。是组织化的志愿精神。体现在:第一,组织的志愿性;第二,活动的志愿性;第三,服务的志愿性。 2、界定中国非政府组织应遵循的原则P7 答:第一,国际化原则;第二,本土化原则;第三,现实性原则;第四,超前性原则 3、公共治理变革下非政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答:1、非政府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非政府组织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需要 3、公民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催生了非政府组织 4、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加速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4、非政府组织的“志愿失灵”表现的几个方面P53 答:1、慈善不足。组织所能募集到的资源与非营利活动所需要的开支之间有着相当大的缺口。 2、慈善组织的特殊主义。由于非营利组织服务的狭隘性,使得其公益只是组织所服务的特定对象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 益,甚至出现为了本组织的共同利益而去损害社会其他成员利益的情况。对于缺乏发言权的弱势群体,他们是最需要慈善帮助的群体,但往往由于无力建立维护自己利益的组织,致使他们无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3、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作风。慈善组织往往具有很强的父权心态,那些控制着慈善资源、掌握慈善组织经济命脉的人员对于如何使用 资源具有很大的发言权,他们往往只是凭借自己的偏好和利益作决策,忽略了组织的宗旨和社会的需求,由此往往导致提供了许多富人喜爱的服务。而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的需求却得不到满足。内部决策过程会出现非民主化和非透明化的倾向,最后往往是富人偏好取代了社会需求,强势群体的需求掩盖了弱势群体的需求。 4、慈善组织的业余性。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常常将其职能定位为弥补政府无力或不能涉及的领域,但这些领域提供服务往往需要更 加专业的技能。志愿组织受资金、现实表现不尽如人意等的限制难以吸引专业人员的加入。非营利组织的工作往往只能由富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承担,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志愿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是资源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用。 5、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治理的效应和作用的看法?如何定位今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方向? 答: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商业风险,如市场变化,行业的政策变化,产品的销售失误等等;另一种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对于商业风险,绝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凭借其市场的敏感性,往往能识别和控制,但对于法律风险,由于其具有的专业性和广泛性,经营者是很难把握的,现将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诸如:企业工商登记、法人治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高管责任、税务筹划等领域的有关法律风险涉及的有关方面做一简要归纳列举,仅供参考。 一、企业工商登记 1、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全体股东应实缴出资,分次缴纳出资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位。 2、公司实际出资人应界定为显名(股东)投资人,法律上不承认隐名(股东)投资人。虽然隐名(股东)投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时时有存在,但此种出资方式其自身利益保护具有不确定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有隐名(股东)出资人。 3、股东在实缴出资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抽逃注册资本金,否则会触犯法律。 二、法人治理 法人治理面临的法律风险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在此,仅列举一些需重点注意的法律风险: 1、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2、公司设立协议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 3、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4、章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风险; 5、章程对公司管理事项缺乏明晰、可操作规定的法律风险; 6、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的法律风险;

7、董事、经理与股东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8、不召开股东会年会的法律风险; 9、不召开董事会的法律风险; 10、董事选任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11、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瑕疵的法律风险; 12、高级管理人员选任中的法律风险; 13、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风险; 14、股东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5、董事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6、监事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7、高管人员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8、侵害员工利益的法律风险; 19、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风险; 20、侵害股东股份转让权的法律风险; 21、侵害股东诉权的法律; 22、侵害股东投资收益权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管理 1、要明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签约时,一定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资格。 2、合同起草权的争取 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公司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范本。 3、合同形式及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对

浅谈政府对非政府组织

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政府对非政府组织 行为的监管 姓名郭栋 所在学院行政管理 专业班级 10年秋季行政管理 学号 1014001255042 指导教师 日期2012 年 3 月 14 日

目录 论文提纲 (2) 内容摘要 (3) 正文 (4) 参考文献 (11)

论文提纲 一、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界定 1、国内及国际对其概念的界定 2、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概念 二、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进程 1、中国古代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2、现代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 3、中国非政府组织的问题与挑战 三、解决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问题的措施和原则 1、对非政府组织行为的监管原则 2、加强对非政府组织行为的监管方法 3、政府的作用 4、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建设 5、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共同作用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信用缺失、缺乏有效的评估体系、政社不分等,政府如何有效地对非政府组织行为进行监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纵观世界,非政府组织的迅猛发展,已成为影响世界各国发展进程的重要力量,其对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也日益突出。非政府组织的两面性与工具性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和利用,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非政府组织是中国当代的新生事物,如今非政府组织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具有本国特色,所发挥的功能是多样化的,需要重视和引导,保障其健康发展。随着世界民主化浪潮波及全球,公民的政治参与成为当代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比较狭隘。在全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背景下,应针对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提出现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发展问题与挑战监管制度

浅析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利益冲突与协调

浅析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利益冲突与协调 摘要: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自然保护区已步入游开发的行列。而保护区旅游开发也引发了一系列不同利益主体间冲突,面对这些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路在何方?本文从我国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利益主体入手,理清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针对自然保护区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初步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利益冲突;利益协调; 1.引言 独特的自然资源既是保护区所要保护的对象,也是旅游开发过程中最具竞争力的资本,但保护区在旅游开发时因利益分配不均衡,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等利益冲突频发。同时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与破坏等事件也相继曝光,专家学者及环保非政府组织对资源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在旅游开发中明晰部门职权范围,理顺各主体间利益关系,有效协调旅游开发中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坚持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及相应的扶贫政策和资源补偿机制,已成为当前保护区旅游开发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2.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利益冲突分析

2. 1政府部门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采用的分级管理模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隶属中央政府管理,但实际上我国90%以上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由所在当地政府经营管理。而中央把管理的责任委托给地方政府时,却没有委以相应的权利,也没有投入足够的管理经费。这些没有足够管理经费投入的委托责任又相继发生在各地方政府的上下级之间,导致保护区在管理的实际过程中出现了级别与管理责任的错位。由于多数地方政府没有强大的经济满足对保护区最基本的投入,造成某些保护区管理机构员工工资低且不能按时发放,甚至还会出现拖欠资的现象。保护区迫于经济利益和生活压力而产生重经营轻保护的思想,因此,政府在自然资源保护中的利益与保护区管理机构自身的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 目前,在我国保护区旅游开发过程中,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因旅游开发涉及经济利益时难免存在着对土地、森林、动植物、水、矿产等资源的争夺,以此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然而在旅游开发中因管理不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时,各部门之间难免会相互推卸责任、扯皮,导致问题复杂化、多元化,大多事件最终因责任主体不明确而不了了之。由于这些利益冲突大多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因其具有某种隐蔽性,一般很难被人们所察觉。 2. 2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

非政府组织管理的调研报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调研报告 题目:非政府组织管理调研报告 姓名 准考证号 年级 专业公共管理 指导教师 主考学校河海大学 专科学校 年月日

调研报告情况表

非政府组织管理调研报告 前言 当代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展开后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从两个方面催生着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即一方面,公民社会所要求的私有产权、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法治原则、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自治性质、个人的选择自由等基本特性,也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因而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是相生相伴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经济也就是公民社会本身。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公民的个人权利,如迁徙与就业的权利,消费与福利的权利,思想、交往、隐私等权利、个人财产权利等,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一切,表明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为非政府组织的成长打下了必须的基础。 一、非政府组织管理基本情况及特征 一是组织性,也称正规性。指必须具有正式注册的合法身份,有法人资格,即民事责任能力,而在组织内部,则有成文章程、制度,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等;显然,那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群或经常活动的非正式团体虽然也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但应被排除在外。 二是民间性,又称非政府性。即它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在体制上是独立于政府的,而且,其决策层也不是由政府官员控制的董事会领导。当然,独立于政府并不是不能接受政府的资助,或完全没有政府官员参加活动,但关键是接受政府资助但会改变组织目标,而政府官员并代表政府而是以个人身份参加。 三是非营利性。指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当然在现代社会,非政府组织从事管理或服务活动是可以收费的,在一定时期内也会有盈余,但收费是补足实现组织目标的需要,或说进行组织活动必须的成本,而盈余除补偿成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41-02 摘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国际关系的外延不断扩大,涌现出许多新的问题。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力量不断参与到跨国活动中,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其法律人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鉴于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性事务中作用日益重要,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对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加以探析。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国际法法律地位主体资格 非政府组织作为这种新生力量的典型代表,20世纪60年代末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跨国性的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问题、发展问题、疾病防治等领域都十分活跃,逐渐成为与政府和国际政府组织及个体相抗衡的第三力量。据2003年的《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组织总数达5万多个,其中非政府组织接近45000个,再加上国内非政府组织,全球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以数十万计。面对此现象及其意义,有人将其称为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①,视其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创新。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 非政府组织又被称为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这些不同的称呼反映了该组织的不同性质。虽然如今已有很多非政府组织,但至今仍未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定义。归纳起来,学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可分为三类:1.国际协会联盟在《国际组织年鉴》中严格地限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条件:第一,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第二,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和(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第三,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定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官员通常应来自不同成员国;第四,很大一部分的预算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52年第288(x)号决议中为非政府组织定义为:任何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称为非政府组织。1996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一份新的决议,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询关系决议》中,把非政府组织范围扩大至包括国家的、地方的、区域的层面②。3.美国学者杰克勒·斯克杰斯勒贝克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做了非常广泛的界定,他认为一个组织只要其成员来自不同国家,且至少有一个成员不是政府官员,这样的组织即可认为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使得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扩大到除政府组织之外的任何组织,不仅包括一些政府间组织的专门组织,还包括跨国公司、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各种犯罪集团等③。 笔者认为,国际协会联盟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过于狭隘;杰克勒·斯克杰斯勒贝克的观点则过于宽泛;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定义突出了非政府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的根本特征,比较恰当。此外,王铁崖先生的观点也较中肯: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④。所以,笔者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以非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发展现状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关系密切。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交通、通讯及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国家间的依赖不断加深,粮食短缺、爱滋病等关系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面对此情形,作为正统管理者的主权国家显得力不从心。与此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迅速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数量、分布和多样性上,还是内部组织管理、参与国际活动能力及地位等方面都有显著提高。非政府组织不仅通过参与《世界继承公约》等条约的准备工作促进国际法产生和发展,而且积极监督主权国家履行其在人权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国际条约义务,推动并监督国际法的有效实施。其在全球治理中的积极作

理论借鉴 浅谈香港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

理论借鉴浅谈香港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 香港总面积约2753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1104平方公里,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及周围一些岛屿等,至2011年,香港总人口达770万。香港是一个人口密度极高的“自由港”,现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性的金融、贸易、交通运输、信息、旅游中心,城市现代化程度较高。随着内地“自由行”政策放宽,访港游客数量骤增,因此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的难度也非常大。香港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架构 香港城市管理机构涉及面广、形式多样,这些管理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民间组织或NGO,也可以是半官半民的机构。从管理功能上划分,可以分为决策、执行、咨询及督导等层面。 1.决策层面:香港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的决策机构食物及卫生局是一个法定组织,下辖三署一局一所(卫生署、食环署、渔农自然护理署、医院管理局、政府化验所),其中市容环境卫生由食物及环境卫生署负责。 2.执行层面:香港的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的执行层是食物及环境卫生署(简称食环署)。食环署是食物及卫生局辖下的行政部门,约有11000多名公务员,350多名非公务员员工,11000多名外判员工(外判:也就是向社会、企业或个人购买服务);2012年度财政预算,该署财政支出逾52亿港币。 3.督导层面: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小贩的管理,2012年成立了

小贩管理督导委员会,由食环署署长担任主席,成员由屋宇署、消防处、民政事务总署的官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及改善对小贩的管理措施,督导地区层面的咨询及督促措施的推行,改良摊档的设计等。 4.咨询层面:成立咨询组织是香港政府城市管理体制的一大特色,政府通过这一渠道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和宣传解释政策,作为决策的基础。2012年起,在每个小贩区都成立了管理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区议员、小贩代表、地方消委会成员等各界代表。 香港法律规定,政府每项重大决策,没有经过广泛的咨询和充分论证,就不能得到批准。这就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这也充分体现了香港政府的务实与民主,此举得到港人广泛而高度认同。 责权分明的管理体制权力集中、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管理高效是香港城市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在食环署,每个部门、每个人职能分工十分明确,谁分工的环节出了问题,就由谁承担责任,大家都十分尽职尽责,极少出现相互推诿、互不买账的现象。食环署委派一名副署长分管环境卫生,分管四个科,其中包括三个行动科一个环境卫生行政科。环境卫生行政科是其中一个最为庞大、最为重要的科室,它担负着整个香港包括港岛和九龙两个环境卫生总区共十多个分 区的市容清洁管理工作。分区办事处是最基层的办事机构,也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具体的“落脚点”。办事处共分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