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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共6308家;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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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目前,全国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共6308家;其中大专等以上聘请资格单位1831家,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资格单位4477家,不在本名册之内的聘请单位如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任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认可手续。请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归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大专以上聘请资格单位

聘请单位 注册类别 证书编号

北京市 187个(中央59)

外交学院 A1 1101001 中央民族大学 A1 110100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A1 1101003 国际关系学院 A1 1101004 中国政法大学 A1 1101005 中央财经大学 A1 110100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A1 1101009 中国农业大学 A1 1101011 北京林业大学 A1 1101013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A1 1101014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A1 1101017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A1 1101018 北京交通大学 A1 1101019 北京邮电大学 A1 1101020 中央美术学院 A1 1101021 中央音乐学院 A1 1101022 北京舞蹈学院 A1 1101023 中央戏剧学院 A1 1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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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 A2 2312004 鸡西天立外国语学院 缓注册 A2 2313052 哈尔滨恒星外国语学院 A2 2321001 黑龙江职业技术学院 A2 2321002 黑龙江国际旅游商务学院 A2 2321007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A2 2321008 黑龙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缓注册 A1 2330001 黑龙江滨才学院 A2 2330004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缓注册 A2 2330018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馆 A2 2350001 大庆眼科医院 A2 2360001 大庆人民医院 A2 2360002

上海市 81个

同济大学 A1 3101001 复旦大学 A1 3101002 华东政法大学 A1 3101003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A1 3101004 华东师范大学 A1 3101005 东华大学 A1 3101006 上海财经大学 A1 3101007 上海交通大学 A1 3101008 上海外国语大学 A1 3101009 上海中医药大学 A1 3101010 —24 —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A1 3101011 华东理工大学 A1 3101012 上海戏剧学院 A1 3101013 上海音乐学院 A1 3101014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A2 3101015 上海大学 A1 3101016 上海师范大学 A1 3101017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A1 3101018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A2 3101019 上海理工大学 A1 3101020 上海市闵行区教师进修学院 A2 3101021 上海金融学院 A1 3101022 上海电力学院 A1 3101023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A2 3101024 上海市静安区业余大学 A2 3101025 上海海洋大学 A1 3101026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A2 3101028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 A2 3101029 上海海事大学 A2 3101030 上海体育学院 A2 3101031 上海海关学院 A2 3101033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A2 3101034 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 A2 3101035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 缓注册 A2 31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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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A2 3101037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学院 A2 3101038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A2 3101039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A2 3101040 上海市杨浦区教师进修学院 缓注册 A2 3101041 上海市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 缓注册 A2 3101042 上海政法学院 缓注册 A2 3101043 上海商学院 A2 3102006 上海电机学院 A2 3102014 上海市震旦进修学院 A2 3111001 上海市高校浦东继续教育中心 A2 3111002 上海市虹口区业余大学 A2 3111004 上海长宁区社区学院 A2 3111005 杉达学院 A2 3111006 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A2 3111007 上海长宁科技进修学院 A2 3111008 上海国际文化学院 A2 3111009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A2 3111010 上海市精华外语专修学院 A2 3111011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A2 3111012 上海建桥学院 A2 3111013 上海市宇振国际文化进修学院 A2 3111014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A2 3111015 上海锦江国际理诺士酒店管理学院 A2 3111017 —26 —

上海锦江经济文化专修学院 A2 3111019 华东人才专修学院 A2 3111020 上海民办前进进修学院 A2 3111021 上海理财专修学院 A2 3111023 上海英毫教育进修学院 A2 3111024 上海远东科技进修学院 A2 3112003 上海博世凯进修学院 A2 3113013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A2 3121001 上海澳宝经济商务进修学院 A2 3121002 中科院上海分院进修学院 A1 3130001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A2 3130005 宝钢集团公司人事部 A2 3130009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A2 3130010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A2 3130013 上海市乐宁进修学院 A2 3130018 上海英文星报 A2 3140001 上海日报社 A2 3140002 上海交响乐团 A2 3150001 上海爱乐乐团 A2 3150002 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A2 3150003 上海市体育局 A2 3170001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A2 3190003 佘山修道院 A2 31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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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水平和我国涉外医院对外国人的医疗价格,尚不具备让他们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条件)。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

票) (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计价.不要以随机运输价格计价。也可按国际机票费的1/5人民币[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费]支付受聘方。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2.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受聘方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4.受聘方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5.受聘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受聘方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受聘方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6.受聘方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四、病假和事假 1.受聘方请病假,须凭聘方指定的涉外医生证明,受聘方在一个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内受聘方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聘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受聘方请事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概要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6]247号 -------------------------------------------------------------------------------- 2008/07/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 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完整版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 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一、_____聘请_____籍_____(外文姓名)_____(译名)女士/(先生)为_____,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_____元,其中_____%可按月兑换外汇;

目前,全国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共6308家;其 …

说明 目前,全国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共6308家;其中大专等以上聘请资格单位1831家,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资格单位4477家,不在本名册之内的聘请单位如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任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认可手续。请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归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大专以上聘请资格单位 聘请单位 注册类别 证书编号 北京市 187个(中央59) 外交学院 A1 1101001 中央民族大学 A1 110100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A1 1101003 国际关系学院 A1 1101004 中国政法大学 A1 1101005 中央财经大学 A1 110100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A1 1101009 中国农业大学 A1 1101011 北京林业大学 A1 1101013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A1 1101014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A1 1101017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A1 1101018 北京交通大学 A1 1101019 北京邮电大学 A1 1101020 中央美术学院 A1 1101021 中央音乐学院 A1 1101022 北京舞蹈学院 A1 1101023 中央戏剧学院 A1 1101024 — 1 —

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 A2 2312004 鸡西天立外国语学院 缓注册 A2 2313052 哈尔滨恒星外国语学院 A2 2321001 黑龙江职业技术学院 A2 2321002 黑龙江国际旅游商务学院 A2 2321007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A2 2321008 黑龙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缓注册 A1 2330001 黑龙江滨才学院 A2 2330004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缓注册 A2 2330018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馆 A2 2350001 大庆眼科医院 A2 2360001 大庆人民医院 A2 2360002 上海市 81个 同济大学 A1 3101001 复旦大学 A1 3101002 华东政法大学 A1 3101003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A1 3101004 华东师范大学 A1 3101005 东华大学 A1 3101006 上海财经大学 A1 3101007 上海交通大学 A1 3101008 上海外国语大学 A1 3101009 上海中医药大学 A1 3101010 —24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6.05.25 【实施日期】201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划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6年5月25日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进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各高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高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水平和我国涉外医院对外国人的医疗价格,尚不具备让他们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条件)。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计价.不要以随机运输价格计价。也可按国际机票费的1/5人民币[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费]支付受聘方。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2.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受聘方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4.受聘方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5.受聘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受聘方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受聘方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6.受聘方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四、病假和事假 1.受聘方请病假,须凭聘方指定的涉外医生证明,受聘方在一个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内受聘方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聘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受聘方请事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将扣发两天工资。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违约责任。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须知

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须知 一、来华前的准备 外国专家来华前应做好两项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外国专家动身来中国以前.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以前您可能只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参观过中国的一个或几个城市的风景名胜古迹,和中国人民的交往不深.对中国文化、风俗习惯的了解也只是皮毛。这次,不同于以往的旅游,您将在和您的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完全不同的国度里与中国人民生活和工作一年或几年.中国人民是好客的,只要您自觉地把自己融入中国人民中间,当作他们之中的一员.您将对中国和中国人民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并可能与中国和中国人民结下不解之缘。 2、物质准备外国专家一般都有旅行的经验,知道该带什么行李和随身用品。您的工作单位已经为您准备了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众所周知,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除大中城市条件较好外,偏远地区条件要差一些.但是,聘用单位为了欢迎外国专家,使您能够在生活上更舒服一些.工作上更方便一些,没有后顾之忧,都是尽了他们最大的努力。好在外国专家在这方面是有思想准备的,并不苛求聘用单位提供与自己国家相同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重要的是,您的目的是要去中国工作,您需要准备工作用的有关物品,如便携式电脑、仪器设备、书籍资料等,如果准备不够充分,可能会影响您的工作。如果您拿不定主意,建议您询问一下聘用单位需要带哪些生活和工作物品。 二、外国专家求职应向聘用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履历; 2、学位证书(复印件); 3、本国教授出具的推荐信; 4、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中国是一个尊重家庭的民族,未婚同居被认为是不符合传统道德和违犯中国《婚姻法》的,因此.我们希望外国专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按规定,未婚夫/妻不能享受聘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费用,据了解.这样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6、健康证明(外国专家可在我国驻贵国使领馆索要我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然后去检查身体。 请注意: (1)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此,外国专家要掌握检查身体的时间,要使《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在入境后办理所需手续的30天内有效。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内各项内容不应有任何空缺。(3)向医生索要X光片和性病、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原始化验单,因为,进入中国后,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将凭此验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是否合格。 三、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确定聘任关系后.应签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统一标准聘用合同。如属自荐、他人介绍的,为证明你确有诚意到该单位就职,聘用单位可能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请您预先交纳600-1000美元(金额多少可以协商)的信誉保证金。收到款后,聘用单位就会为您办理来华手续。您到职后或合同结束前,聘用单位将如数把款还给您。有的聘用单位为您提供往返国际机票,但可能会请您先自购国际机票,将机票作为信誉保证金,合同期满前予以报销。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完整版)_2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聘请籍(外文姓名)(译名)女士/(先生)为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至 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的月薪为人 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其中_____ % 可按月兑换外汇; 五、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5.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 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 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 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1.主管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拟订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承担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报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 2.执行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管理处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计划处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成果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组团单位的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管理处、计划处、成果处负责对项目计划和执行的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3.技术支持和维护单位 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4.负责人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各地区各部门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保障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称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安全,促进业务信息化,保障信息安全,保证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 1.3 出国培训管理司委托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技术安全管理和执行技术维护工作。 2.技术安全管理和技术维护 2.1技术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安全技术实施和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包括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操作安全管理。 2.2 严禁利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2.3 未经许可禁止新增、挪用和改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上的内容信息,如需增加信息,须得到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批许可。 2.4 严禁在使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计算机上随意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特别是具有密码破解、网络扫描等功能的软件。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标准版

编号:YB-HT-5134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标 Standard version of employmen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标准版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务 ________。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水平和我国涉外医院对外国人的医疗价格,尚不具备让他们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条件)。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

宁波市外国专家局

宁波市外国专家局 文件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 甬人培中[2006]8号 关于举办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讲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打造宁波品牌城市,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结合甬人培[2006]4号《关于开展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系列专题培训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邀请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技术研究院信息与数据处理所前任所长,世界教科文组织(UNISCO)中国地区首席,中国仪器仪表学会(CIS)第一位外国专家委员斯岛依斯洛夫教授和卡尔斯鲁厄大学计算机科学教授,同时是弗劳恩霍夫信息技术研究所(IITB)现任所长的Jürgen Beyerer教授于2006年9

月14日来宁波进行为期一天的公益性免费讲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06年9月14日8:30—17:30 二、地点: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后河巷20号宁波工程学院信息楼一楼报告厅。 三、参会对象:各加工、制造企业的企业决策者、生产管理者、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质量管理、信息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讲座的主要内容: 1.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介绍; 2.质量管理的目的和任务及全面质量管理; 3.弗劳恩霍夫信息技术研究所的图像处理和评价研究; 4.作为生产质量保证的关键技术——自动视觉监测技术; 5.可靠自动监测系统中图像获取的意义; 6.线性纹理的图像处理技术; 7.质量管理的数学基础; 8.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工具; 9.行业内和中小企业的质量管理组织; 10.国际质量管理标准; 请有意参加人员由单位将名单在9月6日前传真或电子邮件(jxjy@https://www.sodocs.net/doc/1c12965609.html,)到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继续教育部。 联系人、传真及联系电话:毛旭军 87147161 注:讲座一天,中午免费提供快餐

外国专家经费报销流程及要求

外国专家经费报销流程及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职能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国际合作处与财务处沟通协商,两部门一致认为,凡是从国际合作处经费(W010101、W010105)、各“111”引智基地国拨经费、各学院引智项目经费报销费用,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从专项引智经费(W010103)报销外国专家费用,按照国家外专局《专项引智工作管理办法》文件及相关申报指南、问答等执行。 一、报销流程 1.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在系统上提交项目总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票据送到指定地点审核签字。国家重点引智项目、学校重点项目送国际合作处外国专家科,“111”引智基地送各基地主管老师,学院常规项目送各学院外事秘书。 2. 国家重点引智项目、学校重点项目由国际合作处授权项目负责人网上报账,项目负责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报账流程。“111”引智基地、学院常规项目报销流程由各引智基地及学院自行掌握。 二、报销要求 (一)通用要求 1.所有票据按照财务处要求粘贴完毕,项目负责人在经办人一栏签字确认后,再去指定地点进行审核签字。 2.报销时需提供我方邀请函、会议通知、讲座通知、来校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明专家来校工作的有关材料,填写《外国文教专家项目聘请外国专家经费支出汇总表》或《专家经费支出汇总表》。

3.报销机票时,在国外票务公司购买的机票须持发票(或电子行程明细单)、单程登机牌;在国内票务公司购买的机票须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带税务监制章);第三方代购的机票,如携程等,须持正规发票、单程登机牌(或电子行程明细单)。 (二)分项目类型特殊要求 1.文教专家项目(国家重点、学校重点、学院常规) (1)领取专家补贴或讲课费,须从国际合作处网站下载标准格式的薪酬收据,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由专家本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附专家证照复印件,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2)对超过《西北工业大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经费资助标准》的费用开支,须经主管国际合作的副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2.专项引智项目 (1)报销范围为专家国际旅费、生活费、零用费、城市间交通费及工薪。 (2)生活费是指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和翻译费等,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天,在标准之内凭票据实报实销;零用费是指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个人费用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天;国际旅费资助上限为15000元/人次,城市间交通费资助上限为3000元/人次;以上各项最多支持30天。 (3)申请工薪的为高端项目,高端项目专家的薪酬根据双方协议支付,资助上限为合同金额的60%,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 (4)专项引智经费用于支付专家生活费、零用费时须从国际合作处网站下载标准格式的领取单,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由专家本人、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 同简易版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务 ________。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6]247 号颁布日期: 1996-10-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 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第九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加班工资;2.夜班津贴;3.伙食津贴等非货币性收入;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5.其他不宜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第十条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常见问题问答

外国人来华工作xx常见问题问答 1、什么是外国人来华工作xx? 答: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2、外国人来华工作xx的依据是什么? 答: 《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对象和申请条件?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⑴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⑵xx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部流程是什么? 答: ⑴外国人在境外: 申请许可通知—工作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入境—申请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出入境) ⑵外国人已入境: 符合一定条件的已入境申请者可以申请境内直接办理许可证: 申请xx证—工作类居留xx(出入境) 或者: 申请许可通知—工作类居留许可(出入境)—申请许可证 5、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内部流程是什么? 答: ⑴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上传相关电子材料,网上提交后直接到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用人单位与专门服务机构经办同志一并至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 ⑵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教聘请及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特长,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管理制度: (一)外国专家必须无犯罪记录,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 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宗教信仰。不得干涉我国内政。自觉接受我国公安部门的管理。 (二)外国专家有宗教信仰和尊重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人员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外国专家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宣传和传教活动,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发宗教书籍或者资料、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不得采访、收集情报、拍摄歪曲照片,不得走私、贩毒,不准倒卖文物,禁止游行示威,不得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五)不准赌博、嫖娼和卖淫。 (六)不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酒后滋事。 (七)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到我国不对外开放的地区旅游。 (八)严格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协议教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经允许不得在其他地方谋职。 (九)外国专家来我校工作,必须根据中国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策与学校签订正式、规范的合同。合同期间,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如有违约,双方有权做解聘、拒聘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十)未经学校外事办同意,外国专家不得带领外籍人员进入我校或者介绍他们与我校师生座谈,或外出讲学及从事其他活动。 (十一)外国专家不得单独在宿舍找学生交流和谈话。任教期间,不允许与学生或老师有过于亲密的非正常关系,做到为人师表。一旦发现并证实,工作合同将自动终止。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 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

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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