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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2003-12-10]

产品简介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条款解析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 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C叉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责任条款

财产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2007-06-08 12:15:38 作者:lvyd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8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电网财产一切险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电网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此导致的火灾、爆炸、污闪不在此限;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但由此造成的电网线路导线舞动损失不在此限;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财产综合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扩展类 K01.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K02.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K03.K03.通道堵塞条款通道堵塞条款通道堵塞条款 K04.K04.谋杀等条款谋杀等条款谋杀等条款 K05.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K06.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遗失欠款账册条款遗失欠款账册条款 K07.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K08.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款 K09.K09.调整保险费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 K 1010..保单取消条款保单取消条款 K 1111..不得进入条款不得进入条款 K 1212..承包商承包商//供应商条款供应商条款 K 1313..顾客顾客//供应商供应商//承包商条款承包商条款 K 14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K 1515..关闭营业处所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设施条款 K 1616..审计师条款审计师条款 K 1717..通道受阻条款通道受阻条款 K 1818..炸弹恐吓条款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

2020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设备管理)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财产综合保险: (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财产一切险:

(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综上所述,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是财产保险中覆盖最大,最广的保障! 四、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为《财产一切险条款》、《财产综合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不得单独投保。本附加险条款与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若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过失;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 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 (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 失踪导致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 (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 (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在购车发票金额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人保财产综合险条款

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发布时间:2009-12-14 来源:人保财险阅读次数:22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 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2003-12-10] 产品简介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条款解析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下列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其中,只有投保了上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附加盗抢保险、且附加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含10000)元的投保人,方可投保现金、首饰盗抢附加险。 K01.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K02.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K03.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K04. 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K05. 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条款 K06.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K01.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室内的附属设备、室内的装潢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合同规定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

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DVD机等)的累计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偿保险金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条款的绝对免赔额为200元。 五、其他事项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K02.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 四、其他事项

财产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条款解释(初稿)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这是针对可保利益说的,避免了外国保单那种繁琐的说法,开门见山地说明哪些财产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若要购买保险,必须要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对保险标的拥有“所有权”或“持有权”者,即具有可保利益,换言之,凡是自己所有的或自其所掌握并对该财产的损失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有利害关系的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该项财产。一般有房屋结构、机器设备、电脑、家具、厨房用具、电梯、办公用品、其他仓储物品)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鉴于财产险的赔偿是以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为依据,而这类物品往往没有固定市价,价位难以估定:因此,对这类具有特殊价值或价值特别昂贵的投保财产,必须事先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遂项申报财产名称、保存方式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承保后可按约定金额在发生损失时进行赔偿。如无特别约定,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国外对这类财产往往采用专门的金银首饰保单承保。如有可能,在承保时最好对这类财产进行特别检验,规定保存方式,鉴别真伪,商定保险价值,以免承保后产生争议。)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即本条款不承保的财产,不要包括在财产保单之内。对现金等类有价单证可以现金保险单承保,动、植、农作物有农业保险可以承保。)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的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属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都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的。“明细表”列明了保险单的所有数据。 二、保险财产 【条款】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或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相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解释】 这里将“保险财产”的定义简化为“保险单明险表中载明的财产和费用《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投保。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指的是经济权益拥有人在某物上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包括现有的或各预期可以得到的经济权利和利益,如果该物安全无损,其经济权益所有人就可从中得益,后之,他就受到损害。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所有利益,共有利益,或经营管理人对他人财产所负有的责任以及债权人享有的利益等。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客观存在的;(3)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财产保险系不定值保险,但对某些贵重物品或难以确定市价的财产,可通过双方特约商定价值列为保险财产“定值保险条款”承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保险单将特约保险财产与不可保险财产分别列出。不可保险的对财产由被保险人自保或投保其他险种。保险财产以及相关的费用必须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财产清单上列明,以作为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赔偿的依据。 以上所列物品不得作为保险财产的主要原因是: l.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或利益,如文件、档案、图表、技术资料等; 2.不是实际的物资,如现钞,有价证券、票据等; 3.国家管制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4.由其他保险承保,如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动物、植物、农作物等; 5.体积小,价值大,风险难以控制的物品,如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影器材等。

平安附加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车险计算器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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