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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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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

二、未购买社保情形下的工伤补偿——从案例看新《工伤保险条例》 (3)

三、冒名顶替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5)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无双向选择权? (7)

五、机与用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8)

六、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必要吗? (10)

七、未签订合同的工资赔偿? (11)

八、“双倍薪酬”是否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人事经理? (13)

九、与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特殊要求? (14)

十、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5)

十一、裁员争议激增加班费计算和违法赔偿 (17)

十二、聘书能否算劳动合同 (18)

十三、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19)

十四、绩效考评的标准 (20)

十五、违规分包不改变事实劳动关系 (21)

十六、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约金 (23)

十七、没签劳动合同也无法逃避补偿金 (24)

十八、没有续签合同,单位可以随便炒鱿鱼吗? (25)

十九、工资清单引发的劳动争议 (27)

二十、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工伤保险 (28)

二十一、异地劳动争议的处理 (30)

二十二、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 (31)

二十三、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2)

二十四、隐瞒劣迹求职依法可以解聘 (33)

二十五、员工辞职,企业能否“拖”着不办 (35)

二十六、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何种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36)

二十七、未明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培训费 (38)

二十八、职工在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39)

二十九、试用期内能享受医保待遇吗? (40)

三十、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可以扣档案吗 (42)

三十一、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44)

三十二、绩效工资年底发放合法么 (45)

三十三、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46)

三十四、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48)

三十五、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是否有效? (49)

三十六、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51)

三十七、未经单位批准的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53)

三十八、如何处理怀孕期员工? (55)

三十九、离职员工归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56)

四十、外派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58)

四十一、HR如何有效处理员工违纪? (59)

四十二、企业对于劳动争议审理期间的职工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61)

四十三、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63)

一、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994年5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末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 2001年7月16日,某设备公司终止合同并对吴某进行了经济补偿。但吴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末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裁决吴某继续工作。某设备公司不服,以该劳动合同缺少重要合同条款、以及该劳动合同没有经过鉴证;且合同为期一年已经届满、应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请问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主要分以下两点: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不以鉴证为必要

劳动合同的鉴证,是一种针对劳动合同的行政管理措施。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按照1992年原劳动部出台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动相关部门对该合同进行鉴别证明及审查,检查一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无违反劳动法的情况等。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为了提倡书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大力提倡劳动合同鉴证。

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惩罚性措施,因此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始陆续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此外,《行政许可法》也对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范围做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鉴证取消的趋势更加明显。

因此,在本案中,劳动合同只要依法订立,虽未经鉴证,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我们需要注意实务操作中,有些地方的社保缴纳部门,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过程中,需要对劳动合同采取鉴证,但这个是行政规定,不属于司法实践。

二、劳动合同不具备相应条款,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与设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缺乏重要的合同条款,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从上述法条对比,我们可以分析判断得出如下结论: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因为上述条款绝大多数属倡导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均可依法补正,劳动合同中不必全部载明因此本案中,虽然有些条款不具备,但被告不能据此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未购买社保情形下的工伤补偿——从案例看新《工伤保险条例》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1年1月3日入职A公司,入职后的第三天黄某在专柜工作时,因不慎碰裂专柜玻璃,造成中指与无名指割伤。因黄某刚入职,A公司未能及时为其购买社保。事后,A公司为黄某先垫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并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和2011年4月1日,A公司收到了劳动局发出的黄某工伤认定书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黄某伤残等级为10级,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之后,双方多次协商工伤赔偿金未果,后黄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付相关费用。

案例分析

有关新入职员工就遇工伤事故的案例已不罕见,尤其在生产行业和雇用高危作业工种行业当中。有好多的企业为贪图一时管理方便,并没有重视有关刚入职员工的社保购买问题,从而导致需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

本案中,由于黄某受工伤时A公司并未为其购买任何社保,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向黄某支付费用。

那么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A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A公司除了支付黄某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需支付因没为黄某购买社保而额外承担的费用:工伤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确需配备器材时)、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及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黄某本人七个月工资)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实,对比旧《工伤保险条例》,新法不仅仅提高了对劳动者的求助补偿标准,如提高了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而且也减轻了企业在工伤事件中的经济负担,如新《工伤保险条例》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及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即原由企业承担的这部分费用变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是,企业如未能及时为职工购买社保,一旦出现伤亡事件,就不但不能享受新修订法规所带来利益,反而要承担更为沉重的经济责任。

在此,建议广大的企业应重视刚入职员工的社保购买问题,做到人到职社保到位,消除一切隐患。

三、冒名顶替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2006年10月初,42岁的李某(因招工单位要求“年龄在25岁至40岁”)借用朋友王某的身份证进入A单位从事运输工作。2008年2月10日,李某仍以王某的名义与A单位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4 日上午10时30分,李某在上班途中被货车撞伤,导致左下肢截肢。事故发生后,李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依法属于工伤,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中,A单位以其厂里并无“李某”而只有“王某”,其与李某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2009年5月10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在仲裁中,A单位对李某在其单位工作并无异议,但提出李某以王某名义进单位存在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009年9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某存在欺诈、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驳回了李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李某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李某在A单位已经提供了劳动,事故遭受的伤害也确实是在工作中产生的,A单位能否不承担工伤责任?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吗?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与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个概念吗?如果认定了事实劳动关系,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条款已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

本案中,李某以王某的名义与A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按合同法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很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因为这时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A单位对李某在其单位做事并无异议。因此,李某以王某名义和A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也不存在无效的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即只要有实际用工,即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借用他人身份证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据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A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A单位承担。

温馨提示:劳动者就业时应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不能冒用他人身份证,更不能使用不符合自己年龄等实际情况的假身份证,以免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难以落实,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企业也应把好新员工入职关,尽先行核查身份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用工潜在风险。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无双向选择权?

小王应聘到一软件开发公司任程序编写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小王支付1.2万元培训费,小王必须为该公司服务满三年,如三年内小王辞职,小王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2.4万元。后来,小王工作满两年时欲出国学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2.4万元,小王拒绝支付,双方为产生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这样的案件在目前职场生活较为常见,企业想培养人才,也想留住人才。员工职业技能一旦得到提升,总是希望获得更高的收入,往往愿意通过跳槽来得到体现。一个想留,一个想走,矛盾就这么产生了,很多劳动争议也就这么产生了。

如何留人,已经成为企业发展道路上的一道槛,只需要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来综合解决,如主动帮助员工设计职业生涯规划,制定员工关怀计划,与员工签订一系列法律文件等等。就法律措施而言,本案中,企业和员工双方对法律理解都有错误的。

企业的错误有两点:

一、企业不能要求员工小王承担2.4万的违约金,因为该数额高于了公司为小王支付的1。2万元的培训费。这样的规定,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所以支付2.4万的违约金不合法。

二、企业不能要求小王万支付违约金为全额。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的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从本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高限额和分担办法。小王已经服务了2年,只剩最后一年,按照上述规定,小王最高只需要支付1.2万元培训费的三分之一,即小王最多只需要支付4000元。

本案中,小王的想法可能是企业培训要求签订培训协议时,忍气吞声地签订了,并暗暗以为这个是不平等条约,是企业单方面的要求,是强迫的,法律肯定是不知此的。通过上面分析,其实不然,法律还是支持了企业合理留住人才的需求。

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保护员工的,但也不能忽视企业的根本利益,因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是人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花了人力和财力去培养员工,以此付出对价要求限制一些员工的留住还是给予支持,但本质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违约金条款名不符其实,因为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额和分担做出限制后,该违约金的性质更像是补偿金了,因为员工承担的数额没有惩罚性质了,只是为了弥补企业为培养员工支付的经济成本。

最后,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培训协议时候,培训费用是需要企业最需要注意的地方。培训费用不可以涵盖的一般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也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培训费用应是用人单位有付费凭证的实际支出,其主要包括单位支付的学杂费,若公费出国培训或异地培训的,还包括一定比例的往返交通费和在外期间的生活补贴费用。

五、机与用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案情:农民A向公司B承包一辆中型自卸东风货车进行营运。2004年9月,A雇请C为其开车跑运输,约定月工资1000元。同年10月28日,A和C从莲花运煤去井冈山,开始由A驾驶运煤车,行驶至永新改由C驾驶,当车行至一下坡时撞在公路北侧的山崖上,A被救出,C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A全身损伤严重,交警部门认定C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C亲属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C系工伤后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05年5月8日裁决由A一次性赔付C因工亡各项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02348元。A不服,认为死者C与其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仲裁裁决无效。

案中A和C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需要赔偿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与C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就本案而言,很多人会有疑问,会有两个观点,部分人认为是雇佣关系,还有人认定是属于劳动关系。这个法律性质的最终认定将决定着当事人A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两者之间的确因界限比较模糊,因为区分不清而导致纠纷争议也层出不穷。因此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必要前提。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是现今社会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用工关系,自然人在各中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作为他们旗下的员工,与该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这样的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服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法律关系。比如雇佣保姆、农民找人帮其摘果子等等,这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受民法调整。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共同点都是提供劳动成果的一方均为自然人,通过提供劳动成果来获取对价。但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处,有很多区别之处,但最主要的区别是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和单位这两方的主体资格的要求非常严格,要求劳动者一方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为不是退休人员(严格意义讲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即年龄一般为16-60岁之间(女性到55岁)。用人单位一方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通俗地讲,这些组织都是办理过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而劳务关系对劳动者和单位这两方的主体资格的要求很宽泛,不做严格要求。雇佣关系中对劳动者是否属于成年人或者退休人员不限制,只要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与工作强度和内容相符合即可。用人方也不要求是注册过的组织,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社会组织。

本案中,原告虽然承包了一辆汽车进行营运,但其并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取得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身份,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的资格,因此其与死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应该认定原告与死者之间的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不同,适用法律和责任承担也不同。

前文说过,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一旦涉及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没有劳动仲裁手续的。

在责任承担方面,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如果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旦有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很大一部分由工伤基金分担掉了,只需要承担一小部分经济责任而已。但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则由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全部费用。

而在雇佣关系中,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雇主都应当承担责任,无法通过社会保险降低自己的用工风险。就本案而言,不能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因为死者与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中,死者亲属谭某等人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作为雇主的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必要吗?

小徐是一家新成立生物科技用品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助理,但由于公司刚刚成立,相应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忽视了对小徐进行公司制度的培训和告知,工作两年后,小徐认为是公司的老人,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是不办理请假手续便不到岗上班,后该公司的人事部给小徐发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小徐违反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迟到早退矿工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小徐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后小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生如科技用品公司的处理方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

本案中,小徐的仲裁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我们认为小徐的仲裁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在办理与劳动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过程中仅仅是符合了法定的理由,但是由于缺乏配套的规章制度,是否还会产生违法解除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那么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违纪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但是在这个条款中,并没有对违纪的具体情形做出描述和范围的规定。那么如何去确定违纪的具体标准和情形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来进行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小徐确实存在迟到早退和旷工的情况,从常理上也符合的违纪表现形式,但是由于企业本身并没有形成正式的规章制度文本,对迟到早退旷工行为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标准,同时在用工过程中亦没对小徐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告知,因此应当认定该生物科技企业所做出的解除处理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的解除,应次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的赔偿金。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小徐的仲裁请求理所应当得到支持。

在此,我们还要提醒,规章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很细化的规定,《法释(2001)第十四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员工手册首先是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比如通过企业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其次是要向员工进行公示,公示的方法可以采用集中培训、签字阅览等不同方法。

如果本案中该生物科技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没有进过民主程序制定或没有向小徐公示的制度,不可以作为处理的依据,也将会导致解除缺乏依据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主的制定程序、充分的公示程序才能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的效果。

七、未签订合同的工资赔偿?

张小姐2009年2月进入A公司,工作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公司人事部门便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2月,张小姐委托律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在法院庭审中,A公司确认双方确实是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张小姐是自己离职,属于合法解除,因此,A公司不愿意赔偿经济补偿金。至于未签合同,公司已经通知过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张小姐自身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本案中,公司要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呢?并且由此看出,公司在录取员工时要注意哪些?

根据本案材料,案件已经进入法院阶段,针对张小姐的两项诉讼请求,A公司均未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答辩理由。法院肯定是要判决A公司支付张小姐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案的核心只有一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案件中,A公司在举证这一环节上做的是完全失败,认为事实上自己做的很有道理,很符合人情世故,其以为自己只要完全否认员工的要求和在庭审过程中叙述的事实即可,法官就会明白事实真相,会支持自己的反驳理由,其实不然。

本案中第一个诉讼请求集中在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A公司称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其认为根据法律上一般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张小姐无法拿出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之类的书面证据,在这样情况下,认为公司就可以要求法院不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A公司这样理解法律其实是完全错误的。

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个法律事实查明问题上,举证规则有些特别。本案的争议前提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双方均不否认,那么接下来谁举证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已经不再由张小姐这个原告负责了。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张小姐是否是自己主动离职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反而应该由A公司负责举证。但A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事实,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根据该证据规则认公司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案中第二个诉讼请求的核心是查明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的案件事实是张小姐与A公司长达一年之久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到这一步,张小姐举证任务已经完成。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

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在本案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张小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其已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的事实,故法院应判令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差额。

最后,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赔偿这一法律问题上,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入职后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应与其部门领导沟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一定。如果企业需要该员工,也要保留好与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谈话记录签字、劳动合同收条之类的书面文件。

八、“双倍薪酬”是否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人事经理?

王某于2009年2月入职A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入职后王某负责A公司的业务开展及内部管理。2011年3月,A公司董事会以王某“未完成业务拓展目标”为由要求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入职时间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年4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王某提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薪酬。

那么就本案来看,王某作为企业管理者同时又是一名受薪的普通员工这样的双重身份,是否可以获得他所主张的双倍薪酬呢?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成为王某向A公司主张双倍薪酬的法律依据。

其次,王某作为公司总经理,是否与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作为一名聘用制的员工,王某虽具备了管理者身份,但同样应有书面劳动合同来约定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王某是否能因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获得双倍赔偿金呢?在仲裁开庭审理中,A公司能提供王某入职前后其他新入职员工与公司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以此证明公司已建立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公司所有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均盖有公司公章,根据A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公章的使用必须经由王某的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王某声称并不知晓公司是否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并不属实。同时,作为A公司总经理,其职务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人员的管理,人事行政部门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督促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与公司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属于王某的应尽职责之一,而王某以其所辖部门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巨额赔偿金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嫌疑。

最终,仲裁委驳回王某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易博士提醒大家,作为聘用制员工,总经理及人事经理也同样应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同时,在明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故意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以期获得双倍赔偿款项的行为也同样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九、与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特殊要求?

金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某广告公司(某实业公司的子公司)任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9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金某领到工资2000元,4月、5月、6月工资为4500元,7月工资5000元,加班奖金16000元。7月6日,公司内部发生打架事件,某广告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金某职务。对此,公司对此有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某广告公司书面通知金某某,告知因公司目前内部整顿,试用期人员暂不留用。金某于同年8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此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

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因某广告公司解聘金某及工资发放等问题引发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金某与广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理由是什么?

虽然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金某与广告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是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本案中某广告公司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金某也具备劳动者的法定资格。金某虽是公司总经理身份,但也受广告公司管理,需遵守广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为某广告公司提供劳动、由广告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因此,金某与某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三、金某作为某广告公司的总经理,某广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是否相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是由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此类人员的聘用与解聘除适用《劳动合同法》外,还需适用特殊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决定聘任及解聘总经理的职权。因此,本案还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某广告公司虽主张解聘金某有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由于该记录没有出席会议的董事的签名,故该项会议所作决定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应当属于无效。

最后,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流程的完善以及证据的收集,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还应注意特殊法律对法定形式的要求。

十、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994年5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末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 2001年7月16日,某设备公司终止合同并对吴某进行了经济补偿。但吴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末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裁决吴某继续工作。某设备公司不服,以该劳动合同缺少重要合同条款、以及该劳动合同没有经过鉴证;且合同为期一年已经届满、应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请问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主要分以下两点: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不以鉴证为必要

劳动合同的鉴证,是一种针对劳动合同的行政管理措施。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按照1992年原劳动部出台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动相关部门对该合同进行鉴别证明及审查,检查一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无违反劳动法的情况等。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为了提倡书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大力提倡劳动合同鉴证。

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惩罚性措施,因此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始陆续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此外,《行政许可法》也对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范围做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鉴证取消的趋势更加明显。

因此,在本案中,劳动合同只要依法订立,虽未经鉴证,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我们需要注意实务操作中,有些地方的社保缴纳部门,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过程中,需要对劳动合同采取鉴证,但这个是行政规定,不属于司法实践。

二、劳动合同不具备相应条款,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与设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缺乏重要的合同条款,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从上述法条对比,我们可以分析判断得出如下结论: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因为上述条款绝大多数属倡导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均可依法补正,劳动合同中不必全部载明

因此本案中,虽然有些条款不具备,但被告不能据此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十一、裁员争议激增加班费计算和违法赔偿

陈某与单位签订了2008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职务为司机。用工单位于2009年3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陈某对企业的补偿金没有异议,但是提出自己经常加班,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陈某拿出自己记录的加班时间,以此要求用工单位补给加班费。但公司表示已对陈某的职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并不承认加班费这一说法。

那么,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吗?如果应该支付的话,加班费怎么计算?如果不应该的话,那是为什么?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加班费,需要区分加班的时间是否为法定休假日,而加班费的计算首先要确定基数。

目前对加班的定义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1995年实行的《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分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和计件工作几种情况,不少企业在裁员结算时感到比较复杂,操作困难,引起的争议也多。

对于加班费的计算主要依据两个原则:

一、员工加班必须是经过企业安排的,而不是以个人的工作时间为标准,为此一些企业还设置了严格的加班报批管理制度,比如加班必须经过书面申请、必须上司和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等。另外一方面,员工要注意收集加班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除了双休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之外,企业要求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都要支付加班费用。

对司机、售货员和外勤等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需要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报批,获准后可以对岗位人员实行非标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所以本案中陈某的大部分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但是如果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他工作,仍需要支付其加班费用。

加班费的计算首先要确定基数。目前员工的日平均和小时平均工资分别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即以此为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则按照地方法规执行。例如上海市是按照正常出勤的月工资70%作为计算基数。如果无地方法规,则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十二、聘书能否算劳动合同

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进公司后,他得到了一纸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聘任职务为销售部经理,在聘任书中公司还明确了小王的职责、待遇、工作期限等。半年后,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任经理开始进行清理、整顿。新经理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公司与小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跟小王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聘任书能否算劳动合同?小王和单位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经理有权跟他解除劳动合同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注意:在人力资源管理劳资关系中,公司应当清醒认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能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应该都是劳动合同,但是建议公司和员工还是尽量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本案中小王跟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通常我们所称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小王的那份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小王和单位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经理无权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结合本案来看,公司与小王的聘任书中明确了小王的职责、待遇、工作期限等,该聘任书已基本具备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小王对聘任书中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一直履行聘任书中约定的职责,领取了工资,享受了待遇。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

由前述分析,既然聘任书被视为劳动合同,公司新经理在聘任书中注明的聘用期限届满之前,随意解除小王的劳动关系就违反了《劳动法》,小王有权予以拒绝。

结合本案,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企业的hr:在人力资源管理劳资关系中,公司应当清醒认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能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应该都是劳动合同,建议公司和员工还是尽量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十三、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2008年3月11日,员工小陈所在的房地产公司下发文件,宣布撤消经营亏损的包括某市分公司在内的3家分公司,并宣布:原公司总部委派到被撤消的分公司中的人员可在15日内到总公司人事处报到,重新安排工作,其他人员自谋出路。

4月27日,分公司经理金某书面通知小陈,劳动合同因分公司撤消自行解除,请其自谋出路,公司不再负责安置。小陈和公司多次协商,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金某则以公司《外地各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为由拒绝。由于无法协商一致,小陈于是向劳动仲裁提出了申请。

那么,该公司能否依照规章制度变更小陈与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司法实践中是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例反映的是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具体问题:一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何才能具备法律效力;二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员工个人劳动合同两者相比,法律效力谁优先。

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对员工有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但规章制度如何才能具备法律效力却是需要HR朋友们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文件,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第二、内容须具合法性;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本案中,小陈所在的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关于分公司注销后员工去留的条款,明显违反劳动合同主旨和《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不具备合法性,应当认定无效。

但随之而来就带来一个问题,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发生矛盾,谁说了算。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含集体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何者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仲裁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关系顾问特别提醒,司法实践中是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就本案而言,小陈肯定会选择对其有利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

因此就本案的法律分析,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小陈所在的公司无权根据其实质上无效的规章制度变更小陈的劳动合同。在次提醒企业的HR朋友:目前用人单位因规范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制度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大量增加,有大部分因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或根据规章制度处理劳动关系而导致败诉。因此作为企业的HR,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最好能寻找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帮助。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四、项目策划题 案例1:背景综述 A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上半年出现亏损,年底又要还清一大笔银行贷款,在实行了两个月的节约计划失败后,A向各部门经理和各厂长发出了紧急通知书:要求各部门各工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裁减百分之十的员工,裁员名单在一周内交总经理。并规定公司下半年一律不招新员工,现有员工暂停加薪。 该公司饼干厂的厂长B看到通知书后,急忙找到总经理询问:“这份通知书不适用于我们厂吧?”总经理回答:“你们也包括在内。如果我把你们厂排除在外,公司的计划如何实现?我这次要采取强制性行动,以确保缩减开支计划的成功。” B辩解道:“可是我们厂完成的销售额超过预期的百分之五,利润也达标。我们的合同订货量很大,需要增加销售人员和扩大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为公司增加收入。为了公司的利益,我们厂应免于裁员。哪个单位亏损就让哪个单位裁员,这才公平。”A则说:“我知道你过去的成绩不错。但是,你要知道每一个厂长或经理都会对我讲同样的话,作同样的保证。现在,每个单位必须为公司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不管有多大的痛苦!况且,虽然饼干厂效益较好,但你要认识到,这是和公司其它单位提供资源与密切的协作分不开的。”“无论你怎么讲,你的裁员计划会毁了饼干厂。所以,我不想解雇任何人。你要裁人就从我开始吧!”B说完,气冲冲地走了。A开始有点为此感到为难了。 策划要求: 1.A总经理不想让B厂长因此而离开公司,但又要推动公司裁员计划的落实,于是找来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解决此问题。假设你是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你对上述A总经理与B厂长的冲突过程有相当清楚的了解,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将如何处理此裁员计划? 2.如果A总经理坚持采解雇方式时,解雇后可能会面临到什么问题?你站在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的立场,将如何处理此问题? 参考答案: 1、问题分析:当一个公司进行裁员时,表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小于供给,因此必须减少员工,最简单的方法是解雇人员,但是解雇并不是最佳决策,其它的选择也许会对组织或员工产生更有利的结果,因此提供以下几种缩减人员的方案给B总经理做参考。

03325劳动关系学自学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合集

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主要研究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政策、策略和实践的学派被称为(B) A.新保守派 B.管理主义学派C.正统多元论学派 D.激进学派 2.早期工业化时代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是(A) A.政府不干预劳资关系 B.政府立法规范劳动关系C.国家干预开始制度化、法制化 D.劳动关系实现了制度化、法制化 3.被誉为“工业心理学之父”的人是(B) A.弗雷德里克?泰勒 B.雨果?芒斯特博格C.哈罗德?孔茨 D.埃尔顿?梅奥4.下列管理模式中,适合承包工作任务的是(C) A.自主/剥削管理模式 B.权威/剥削管理模式C.自主/宽容管理模式 D.独裁/合作管理模式5.最先提出“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是(C) A.爱德华兹?戴明 B.亚伯拉罕?H?马斯洛C.路易斯?凯尔索 D.哈里?布雷费曼 6.在促进劳资合作的方法中,鼓励收入较高的高资历雇员积极参与绩效改进的是(B) A.斯坎隆计划 B.拉克计划 C.集体收益分享计划 D.工作生活质量计划7.下列选项不属于从职能角度出发,对工会进行分类的是(A) A.职业工会 B.工联工会 C.福利工会 D.政治工会 8.我国某建筑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组织本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落 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把科学管理与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种行为突出了工会的(C) A.维护职能 B.建设职能 C.参与职能 D.教育职能 9.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称为(D) A.缩短工作日 B.综合计算工作日C.弹性工作时间 D.计件工作时间10.小芳在某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在2004年12月,她因生育小孩向该企业请产假。根据我 国《劳动法》的规定,小芳产假应不少于(C) A.30天 B.60天C.90天 D.120天11.以下属于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是(C) A.试用期 B.福利待遇C.社会保险 D.保守商业秘密12.某企业拟举行工资集体协商,雇员方向雇主方书面提出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但 雇主方收到协商意向书三个月后仍迟迟不予回应,导致协商无法实现。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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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10月自学考试劳动关系学试题课程代码:0332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通过劳动法和集体谈判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和谐发展是建立最有效的劳动关系的途径”为核心假设的学派是( C) A.新保守派 B.管理主义学派 C.正统多元论学派 D.激进学派 2.社会系统理论的代表人物是( D) A.弗雷德里克·泰勒 B.雨果·芒斯特博格 C.哈罗德·孔茨 D.切斯特·巴纳德 3.在成熟的劳动关系时期,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是( B) A.政府不干预劳资关系 B.三方原则等制度的建立 C.国家干预开始制度化、法制化 D.劳动关系实现了制度化、法制化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流劳工体制属于( A) A.权威/宽容管理模式 B.自主/合作管理模式 C.独裁/剥削管理模式 D.自主/宽容管理模式 5.最早设计质量圈的管理学家是( A) A.日本人 B.美国人 C.英国人 D.法国人 6.斯坎隆计划认为,如果要成功降低成本和促进劳资合作,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不包括 ...( B) A.该计划适用于人数较少的企业 B.通常企业人数多于1000人 C.该计划适用于产量与成本稳定的企业 D.管理方积极参与该计划 7.认为工会是“工人的垄断组织,它使个体劳动者能够相互补充,工会的目的就是要增强工人在与雇主谈判时的 力量”的学者是( A) A.詹姆斯·坎尼森 B.阿特丽斯·韦布 C.西德尼·韦布 D.肯尼思·普兰迪 8.在1998年,光明机械厂工会通过吸引职工群众积极参加企业改革,努力完成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任务, 把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到2003年,实现产值较1998年翻了一翻,企业和职工的收益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突出体现了工会的( B) A.维护职能 B.建设职能 C.参与职能 D.教育职能 9.弹性工作时间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末率先兴起于( D)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10.国营红光机械厂为了按时完成与某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要求员工在国庆节继续上班1天。根据我国《劳动 法》的规定,该企业因加班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工资的( D) A.150% B.200% C.250% D.300% 11.下面属于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是( B) A.照料的义务 B.劳动给付的义务 C.忠诚的义务 D.附随的义务 12.某企业拟举行集体谈判,企业与员工着手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确定了谈判内容、日期和地点。在确定双方谈 判代表人数时,产生了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每方至少( C)

劳动关系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经典案例分析 目录 一、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 二、未购买社保情形下的工伤补偿——从案例看新《工伤保险条例》 (3) 三、冒名顶替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5)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无双向选择权? (7) 五、机与用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8) 六、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必要吗? (10) 七、未签订合同的工资赔偿? (11) 八、“双倍薪酬”是否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人事经理? (13) 九、与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特殊要求? (14) 十、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5) 十一、裁员争议激增加班费计算和违法赔偿 (17) 十二、聘书能否算劳动合同 (18) 十三、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19) 十四、绩效考评的标准 (20) 十五、违规分包不改变事实劳动关系 (21) 十六、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约金 (23) 十七、没签劳动合同也无法逃避补偿金 (24) 十八、没有续签合同,单位可以随便炒鱿鱼吗? (25) 十九、工资清单引发的劳动争议 (27) 二十、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工伤保险 (28) 二十一、异地劳动争议的处理 (30) 二十二、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 (31) 二十三、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2) 二十四、隐瞒劣迹求职依法可以解聘 (33) 二十五、员工辞职,企业能否“拖”着不办 (35) 二十六、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何种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36) 二十七、未明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培训费 (38) 二十八、职工在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39) 二十九、试用期内能享受医保待遇吗? (40) 三十、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可以扣档案吗 (42) 三十一、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44) 三十二、绩效工资年底发放合法么 (45) 三十三、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46) 三十四、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48) 三十五、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是否有效? (49) 三十六、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51) 三十七、未经单位批准的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53) 三十八、如何处理怀孕期员工? (55) 三十九、离职员工归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56) 四十、外派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58) 四十一、HR如何有效处理员工违纪? (59) 四十二、企业对于劳动争议审理期间的职工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61) 四十三、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63)

劳动关系学 复习资料

劳动关系复习知识点 由于知识点比较细,所以会比较多,但都属于老师“重点范围”之内,仅供参考,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祝大家考个好成绩!!! 1、劳动关系概念 ?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即所谓个别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集体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的关系,即所谓集体的或团体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组织、雇主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即所谓产业关系或社会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 是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定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定劳动合同或无效劳动合同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 3、关于劳动的定义 法学意义的劳动: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合法的、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隶属性的、有报酬的、职务性的劳动。家务劳动、义务劳动、非职业性的钟点工劳动、家教、家政劳动、暑期短工、学生实习等都不是法学意义上的劳动,不受劳动法调整。 4、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雇员(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雇主(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包括:雇员与雇员组织(工会)、雇主与雇主协会、政府 狭义只包括雇员(劳动者)和雇主(用人单位)两部分 5、雇员的范围 员工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蓝领工人、医务人员、办公人员、教师、警察、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在西方被认为是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低层管理者。因为低层管理者只负责监督和分配,而无权命令或奖惩下属,所以也属于员工的范围。员工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高层管理者不属于雇员。 6、雇主范围 雇主:也称为“管理方” 或“资方”,一般是指由于拥有法律赋予的对组织的所有权(一般称产权),而在就业组织中具有主要经营决策权力的人或团体。 7、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度 劳动关系立法的制定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共部门的雇主;有效服务的提供者。8、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合作:劳动关系双方要进行生产,就要共同合作,遵守一套经济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这些制度和规则既包括广义的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双方共同签订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甚至是一种非正式的心理契约形式。合作的表现形式:(1)沟通(2)共同协商(3)集体谈判 冲突:冲突的形式,对劳动者来说,有罢工、旷工、怠工、辞职等;对资方来说,有关闭工厂、惩罚、解雇等。 力量: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力量可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 权力:代表他人做决策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权力主要集中在管理方。 9、合作的根源

10月全国自考劳动关系学试卷及答案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关系学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332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劳动关系内涵中,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源自( A )P4 A.美国B.日本 C.英国D.德国 2.某外商独资企业在开工之初员工大都是从事手工或半机械生产。后来,由于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实行大型机器生产,使员工深感技术要求高,工作压力大,普遍不能适应,导致员工与企业管理方之间关系紧张。根据冲突与合作原理,这一现象发生的主要因素是( D )P26 A.文化因素B.宏观经济环境 C.政府政策及实践D.“客观”工作环境 3.持“只要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不发生变化,工会的作用就非常有限”观点的是( B )P47 A.新保守派B.激进学派 C.正统多元论学派D.管理主义学派 4.冲突制度化形成的时代背景是(C)P68 OR P511 A.两次科技革命B.两次社会大分工 C.两次世界大战和最严重的经济危机D.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革命 5.下列属于管理时代劳动关系主要特点的是( A )P68 A.雇主改进管理B.冲突和斗争分散 C.严令禁止组织工会D.市场自发调节劳动关系 6.意识到管理者理性局限性的理论是( C )P95 A.权变管理理论B.战略选择理论 C.决策过程理论D.利益相关者理论 7.以下管理模式属于职权结构划分的是( D )P98 A.剥削型B.宽容型 C.合作型D.自主型 8.高级家长制属于(B )P99 A.自主/合作模式B.权威/合作模式 C.自主/宽容模式D.独裁/合作模式 9.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被称为( D )P86 A.缩短工作日B.弹性工作日 C.综合计算工作日D.不定时工作日 10.某摩配厂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求每位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5小时,导致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劳动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DOC)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案情: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9月1日起进被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12月份开始,被诉人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2006年2月19日,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工资为由,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但被诉人置之不理。后经多次催讨,被诉人只出具工资金额证明一份,载明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间工资金额为1829元。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通知被诉人庭前调解,被诉人对所出具工资证明予以确认,但仍不愿意支付申诉人工资。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既未提供答辩状,又未到庭,仲裁庭作缺席裁决。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工资1829元。 评析: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然被诉人只给予结算,不支付现金,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并不是说仲裁庭就无法处理案件,仲裁庭可以按照规定作出缺席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电击无情人有情 案情:2003年1月23日,姚某在秀洲区某镇一公司工作期间不慎遭到高压电击致残,后经秀洲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伤残。 处理结果:2005年7月28日经镇调委会调解,姚某在医院治疗费用43万元由公司承担,并享受工伤待遇,另公司额外补助伤者127353元。 评析: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方产生的劳资、工伤等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工作者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要求我们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依法调处。2、此类案件的成功调处,关键是伤者的工伤能得到认定,并通过调委会工作人员大量的取证后耐心细致的协调,促使企业在事实面前承担相关责任。 (三)因公死亡公司赔偿 案情:2005年11月22日下午,平湖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孙某与王某被安排清理二号搅拌站点搅拌机,15时30分左右他们告知工长已清理好。16时左右,操作人员在没有查看机器状态的前提下就去启动了二号站的电机,而孙某被搅在了搅拌机里。公司立即将伤员送往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来,孙某和王某清理完搅拌机后下来休息了一会儿,又返回了搅拌机刷油。孙某妻子吴某向公司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要求,与公司方的承诺存在很大的差距。那么公司到底该赔多少呢? 在调解过程中,街道调委会向当事人双方宣传了有关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引导双方以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伤(亡)事故赔偿标准为基础协商。最终,双方于11月24日达成了一致协议。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公死亡赔偿的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案例分析题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题 一、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粉尘的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2006年3月,经承担职业病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李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出院时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李某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工作。李某返回公司后.要求调到无粉尘环境的岗位工作,井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但公司3个月后仍没有为其更换工作岗位.也未对其病进行治疗当李某再次催促公司领导调动工作岗位时,公司以各岗位满员.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李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并承担治疗和疗养的费用。请分析本题指出甲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哪些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如何正确解决?(07.5) 二、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示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08.5)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劳动关系学复习总结.doc

劳动关系学总结 导论 一、劳动关系概念与特征——了解并准确把握基本概念 二、劳动关系历史与理论——主要理论及代表人物 三、劳动关系转型——(自学),何为劳动关系转型?中国劳动关系转型的特点? 四、劳动者及劳动者组织——劳动者概念,劳动者权利; 工会概念、特征、作用、组织结构、中国工会 五、雇主及雇主组织——(自学),概念、性质、功能 六、政府——劳动关系中的政府及其功能、作用 七、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有哪些机制,各自的功能 八、劳动法制——作用,劳动法的本质特征 九、集体合同制度——概念,主体、内容、程序、作用 十、工人参与制度——概念,性质,中国的工人参与的形式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知晓劳动争议的概念,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企业规章和三方机制没有讲,不作为重点) 第一章导论(劳动关系概念与特征——了解并准确把握基本概念)劳动关系学是以劳动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一门研究劳动关系存在和运行的一般规律的学科。劳动关系学以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的环境、主体、运行协调、矛盾处理作为基本的研究内容。 劳动关系是指由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从属性的雇佣关系,是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的逐级包容,是劳动的层级结构特点。劳动关系学是将劳动关系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的。 劳动关系系统的研究主要涉及劳动关系内部矛盾与外部环境如何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网络,以及这一系统网络通过何种规则和程序来实现良性运行。良性运行。劳动关系系统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及其劳工组织、雇主及其组织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三方构成。劳动关系系统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劳动关系的运行包含劳动关系的构成、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实施、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这一运行是通过规则和程序来规范的。 劳动关系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独立学科,这一学科的研究方法是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作为一个学科在中国方兴未艾。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历史和理论(劳动关系历史与理论——主要理论及代 表人物)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经历了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历史时期、第二世界大战以后至今五个阶段的发展,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 劳资关系与劳工理论主要包括:斯密的劳动分工和劳工运动思想、马克思的劳资关系和劳工运动理论、韦伯夫妇的产业民主理论、康芒斯的集体行动理论、马克斯.韦伯的工业资本主义理论。劳动关系系统理论是邓洛普首先提出的,他将系统理论的模型引入劳动关系研究的领域中,用系统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来探讨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关系系统》(1958),标志着劳动关系系统理论的创立。 劳动关系系统理论在邓洛普创立的基础上,经桑德沃、安德森等人的修改和完善,逐渐成为劳动关系理论研究的主流意识。 劳动关系策略理论主要是微观层面的劳动关系理论。其中最有影响的理论学派有希克斯的罢工与谈判理论、库克的劳资合作绩效理论、海曼的产生冲突理论、寇肯等的策略选择理论等。

最新《劳动关系学》复习题(1)及参考答案

《劳动关系学》复习题(1)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劳动关系的称谓中,劳雇关系又称为( B ) P4 (201010) A.劳资关系 B.雇佣关系 C.劳使关系 D.劳工关系 2.在劳动关系内涵中,劳使关系的称谓源自(B)P4(201101) A.美国 B.日本 C.英国 D.德国 3.在劳动关系内涵中,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源自(A)P4 (201110) A.美国B.日本C.英国D.德国 4.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叫做( C) P8 (201201) A.合作B.冲突C.力量D.权力 5.西方研究劳动关系的学者认为,无论是否接受剥削的论点,对利润的追求都意味着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利益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根源属于(B)P18 A.异化的合法化 B.客观的利益差异 C.雇佣关系的性质 D.劳动合同的性质 6.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显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收入差距逐步拉大。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成果被少数人所有,雇主变得越来越富,而劳动者却度日维艰,愤恨也随之产生。从冲突与合作原理来看,这一状况的背景根源是( A ) P21 (201201) A.广泛的社会不平等B.劳动力市场状况C.工作场所不公平D.工作本身的属性7.某外商独资企业在开工之初员工大都是从事手工或半机械生产。后来,由于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实行大型机器生产,使员工深感技术要求高,工作压力大,普遍不能适应,导致员工与企业管理方之间关系紧张。根据冲突与合作原理,这一现象发生的主要因素是(D )P26 (201110) A.文化因素B.宏观经济环境C.政府政策及实践D.“客观”工作环境 8.在2009年,由于美国金融危机导致该国某大型企业面临破产,大量工人失业,很多在岗工人对企业缺乏信心,工作松懈,工作态度不如以前,工作满意度降低,结果该企业不久后倒闭。从冲突与合作原理来看,影响这一现象的主要因素是( D ) P26(201010) A.文化因素 B.“客观”工作环境 C.管理政策和实践 D.宏观经济环境 9.在以下理论学派中,按照政治趋向从“右翼”(保守)到“左翼”(激进)的顺序排列第一位的是(A) A.新保守派 B.管理主义学派 C.正统多元论学派 D.激进学派P35(200810)10.在奉行新保守派思想的国家中,劳动关系理论模式最为典型的是(A)P39(201210)A.美国B.加拿大C.爱尔兰D.英国 11.主要研究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政策、策略和实践的学派被称为(B )P40(201001) A.新保守派 B.管理主义学派C.正统多元论学派 D.激进学派 9、12.持“雇员与企业利益基本一致,劳资之间冲突的原因,在于雇员认为自己始终处于被管理的从属地位,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是雇员产生不满的根源”此种观点的是( B ) P40 (201201) A.新保守派B.管理主义学派C.正统多元论学派D.激进学派 13.以“通过劳动法和集体谈判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和谐发展是建立最有效的劳动关系的途径”为核 心假设的学派是( C ) P43(200710、200910)A.新保守派 B.管理主义学派 C.正统多元论学派 D.激进学派

劳动关系案例分析(HR)

1994 年 8 月调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 1: 下面是星云公司(甲方)和员工张云(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 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网 的安全和维护。 2.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 8 小时。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予配合。 4.乙方需遵守《员工手册》中 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为 2000 元/月。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 2003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持续有效。 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问题: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 案例 2: 邓某等 15人系某住宅总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为 750元。1996 年9月,该公司 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公司以月工资 750 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 30 天,得出日工资 25元。小时工资用日工资 25 元除以 8小时得出 3.13元。 10 月份发工资时, 邓某等人实得 工资 529 元,比过去少了 221 元。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太低,要求改正。公 司以日工资是由原月工资标准换算而来为由, 不予改正。 为此, 邢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 案例 3: 1996 年 9 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2 小时, 一谢某日工资标准为 20 元,小时工资标准为 2. 5 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莱加班工资 2.5 元,三天共计 7.5 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 150%的工 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7. 5元加点工资是符合《劳动 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 2. 5元X 2小时X 150%= 7. 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 2小时的标 准工资 5 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 2. 5 元的加班工资。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问题: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 案例4 : 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 1995 年 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 作。厂里给批发部拨款 l0000 元作为扶持经费。 1995 年 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 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 协议约定, 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 工资。但陈某从 1995年8月至 1 1月末向周某支付工资。 在此以后, 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 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 即从 1996年1 月令其停业整顿。 周某自 1995年 8月整顿期间一直 领不到工资, 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 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 仲裁机 关受案后, 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由机床厂支付。 但是在处理此案时, 对周某的工资由谁支付 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承包人陈某负责支付, 因为陈某在承包 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 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 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 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 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 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闷烟:本本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案例 5: 职工桂某 1977 年 9 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市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 到食品公司工作, 1995 年 5 月 17 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不能年多的 时间才能痊愈。 1995年 8 月 20日,公司通知桂某 3 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不能回到公司上 班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桂某提出自己工作了十多年, 3 个月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 只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如不能在 8 与 30 号前回到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桂某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 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 企业接受和仲裁调解, 给与桂某 6 个月 的医疗期。 问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 案例 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学试题及答案

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多元主义、激进主义与管理主义都指出工会具有的职能是(C )P138 A.经济职能 B.民主职能 C.整合职能 D.阶级革命职能 2.管理者不关心员工的需求,其目标是以最低工资换取最大量的工人劳动,具有这种管理理念的管理模式是( A )P98 A.剥削型模式 B.宽容型模式 C.合作型模式 D.独裁型模式 3.把“通过劳动法和集体谈判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和谐发展是建立最有效的劳动关系的途径”作为核心 假设的学派是( C )P43 A.新保守派 B.管理主义学派 C.正统多元论学派 D.激进学派 4.工会经费是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物质条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按一定比例从职工资中拨缴工会经费,此比例为( B )P157 A.1% B.2% C.3% D.4% 5.由雇员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代表员工参与决策监督的制度是(A ) P114 A.工人董事 B.工作理事会 C.共同磋商 D.员工持股计划 6.社会系统理论的代表人物是(C )P20 A.雨果·芒斯特博格 B.埃尔顿·梅奥 C.切斯特·巴纳德 D.罗特利·斯伯格 7.工资的给付标准和数额最终由(C )P177 A.雇主决定 B.雇员决定 C.劳动力市场决定 D.劳动力成本决定 8.下列属于冲突的制度化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的是(C )P71 A.政府不干涉 B.集体谈判制度建立 C.三方性原则出现 D.劳动关系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9.改变劳资双方的“你我对立关系”,让雇员广泛参与管理实践,使双方关系融洽的管理模式是(D )P106 A.独裁/剥削型模式 B.自主/宽容型模式 C.权威/合作型模式 D.自主/合作型模式 10.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 B )P190 A.15天 B.20天 C.30天 D.45天 11.刘某与某木器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刘某与该木器厂签订的合同是(B )P210 A.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无试用期合同 12.“黄狗协议”是指(D )P458 A.劳资双方以对话、协商、谈判的形式签订协议 B.二人或二人以上合谋侵犯他人权益,或损害社会的行为 C.雇主拥有的禁止某些工会运动的法定权力,包括罢工和联合行动 D.劳资双方共同签订的,禁止员工以个人名义参加工会及其活动的书面协议 13.为了声援其他劳动者的罢工行动而采取的罢工被称为(B )P301 A.协议罢工 B.同情罢工 C.示威罢工 D.“野猫罢工” 14.在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中,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C )P217 A.相同的经济地位 B.相同的社会地位 C.相同的法律地位 D.相同的政治地位 15.某摩配厂员工肖某,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经过调解和仲裁裁决后,肖某不服,要向法院提出起诉。他起诉的有效时间是( C )P430 A.自仲裁庭裁决之日起15日内 B.自仲裁庭裁决之日起20日内 C.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D.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0日内 16.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可提出集体协商,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回应的期限为(A )P299 A.20日内 B.25日内

201001劳动关系学03325试题及答案(精)

全国 2010年 1月自考劳动关系学试题课程代码:03325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主要研究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政策、策略和实践的学派被称为(B A .新保守派 B. 管理主义学派 C .正统多元论学派 D. 激进学派 2.早期工业化时代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是 ( A A .政府不干预劳资关系 B. 政府立法规范劳动关系 C .国家干预开始制度化、法制化 D. 劳动关系实现了制度化、法制化 3.被誉为“ 工业心理学之父” 的人是 ( B A .弗雷德里克 ·泰勒 B. 雨果·芒斯特博格 C .哈罗德 ·孔茨 D. 埃尔顿·梅奥 4.下列管理模式中,适合承包工作任务的是 ( C A .自主/剥削管理模式 B. 权威/剥削管理模式 C .自主/宽容管理模式 D. 独裁/合作管理模式 5.最先提出“ 员工持股计划” 的人是(C A .爱德华兹·戴明 B. 亚伯拉罕·H ·马斯洛 C .路易斯·凯尔索 D. 哈里·布雷费曼 6.在促进劳资合作的方法中,鼓励收入较高的高资历雇员积极参与绩效改进的是( B A .斯坎隆计划 B. 拉克计划 C .集体收益分享计划 D. 工作生活质量计划 7.下列选项不属于

... 从职能角度出发,对工会进行分类的是 ( A A .职业工会 B. 工联工会 C .福利工会 D. 政治工会 8.我国某建筑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组织本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把科学管理与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种行为突出了工会的 ( C A .维护职能 B. 建设职能 C .参与职能 D. 教育职能 9.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称为 ( D A .缩短工作日 B. 综合计算工作日 C .弹性工作时间 D. 计件工作时间 10.小芳在某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在 2004年 12月,她因生育小孩向该企业请产假。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小芳产假应不少于 ( C A . 30天 B.60天 C . 90天 D.120天 11.以下属于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是 ( C A .试用期 B. 福利待遇 C .社会保险 D. 保守商业秘密 12.某企业拟举行工资集体协商,雇员方向雇主方书面提出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但雇主方收到协商意向书三个月后仍迟迟不予回应, 导致协商无法实现。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雇主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其书面答复的时间应该是 ( A 全国 2010年 1月自考劳动关系学第 1 页共 5 页 A . 20天内 B.30天内 C . 40天内 D.60天内 13. “ 野猫罢工”又称为 ( D A .协约罢工 B. 同情罢工 C .工会罢工 D. 非工会罢工

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题库(1)

一、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中)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申请人王某主张:2006年3月其到被申请人天津某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每天为该公司接送会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口头与其解除关系,故王某申请调解,请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发自2008年10月1日至7日共7天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某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主张:王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系自带车辆在公司门口“拉活”,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部分“租车费”。 经询问和证据材料的初步审查,调解员了解到,王某每天固定时间用自己的车辆为该公司接送会员,其它时间自行安排。王某每月定期在该公司领取会员交纳的乘车费及该公司支付的租车费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王某在个人窗口缴纳了社会保险。 问题: 王某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请结合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简述理由。 答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判断,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某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付出的劳务是其提供的车辆服务,而非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与该公司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的费

用系王某以车辆所有者的身份领取的租车费,而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领取的固定劳动报酬。王某除每天在该公司接送会员外,其他时间自行安排,不接受该公司的管理约束,故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仅是租用车辆劳务关系。 (需将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与案情相结合进行论述,未阐述规定主要内容,仅单独论述案情的给一半分) 二、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易) 王某2013年9月1日入职A公司天津办事处,A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先试用3个月,3个月期满经考察合格后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0日,A公司以天津办事处撤销为由,通知王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除工资外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王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问题: 1.A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2.A公司应否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答案:应支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在王某入职后的一个月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王某2013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如A公司天津办事处撤销情况属实,A公司应否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由是什么?

劳动关系学试题及复习资料

劳动关系学试题(一) 单项选择题 1、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第一届大会到2004年底为止,共通过国际劳动公约() A.150个 B.184个 C.194个 D.200个 2、《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A.7小时 B.8小时 C.10小时 D.24小时 3、工人纪某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纪某,提前的期限为 A.30日 B.35日 C.40日 D.60日 4、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A.劳动合同期满; B.劳动合同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D.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A.100% B.150% C.200% D.250% 6.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劳动法》第80条和81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的委员会是()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工会调解委员会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职工调解委员会 7、未成年上岗工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由

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件是() A.未成年人健康检查表 B.未成年工登记表 C.未成年工登记证 D.毕业证 1、B 2、B 3、A 4、B 5、B 6、A 7、C 8、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是() A.福建省歌舞团 B.福建某边远地区企业 C.福州省体工队 D.福建某特种工艺单位 9、下面的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关系的是() A.个体经济组织中个体劳动者与帮工之间的关系 B.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 C.弄明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所发生的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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