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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深圳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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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局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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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

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许可经营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许

可经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则无需填写)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的,表述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XX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3、??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

币XX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出资比例:XX % 出资方式: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出资比例:XX % 出资方式:XX 3、??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按下列出资计划予以缴足:

(注:一次性缴足的,可不分首期、二期??,股东亦可不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可(注:或“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股东亦可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注: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注:书面/口头)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设董事会的: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XX名(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注: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

其报酬事项;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

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不设董事会的: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

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设监事会的:

第九章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包括*名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委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不设监事会的:

第九章监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或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

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

帐册。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深圳市公司章程工商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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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 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 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 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06)第058号 当事人:门旭东,30岁,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前街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 2月10日,从送一送啤酒的人处以6元/瓶的价格购进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36瓶;以2.25元/瓶的价格购进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20瓶,并于当日在当事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新五星农副产品市场的摊位内进行销售。至2006年2月22日,以6.5元/瓶的价格售出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7瓶;以 2.5元/瓶的价格售出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60瓶。2006年2月22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两种规格的红星牌二锅头酒,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打假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属于冒牌商品。此期间当事人共获销货款260.5元,获非法所得2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巡查人员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牌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假冒红星牌二锅头酒500毫升装

的19瓶、100毫升装的60瓶; 2、没收销货款260.5元; 3、罚款2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送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石景山支行八角分理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2006年3月31日

深圳公司章程范本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 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深圳市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产品(以工商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如下:

第八条甲方以现金出资人民币XXX元,乙方以现金出资人民币XXX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分三期缴付:首期支付出资额的X%(即人民币XXX 万元),在公司临时资金账户开设后三日内缴付;第二期支付出资额的X% (即人民币XXXX万元)、第三期支付出资额的X%(即人民币XXX万元),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清。 第十条公司应于甲乙双方出资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委任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就出资进行验证,并在出具验证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资方签发出资 证明书。 第十一条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3) 出资证明书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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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 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 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 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 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 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 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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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章程 A(1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章程 B(1 股东、董事会、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设董 事会不设监事会) 章程 C(1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 不设董事会设监事会) 章程 D(1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设 董事会设监事会) 章程 E (多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多人有限公司不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章程 F(多股东、董事会、监事)(多人有限公司设董 事会不设监事会) 章程 G(多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多人有限公司 不设董事会设监事会)

章程 H(多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多人有限公司设 董事会设监事会)

章程 A(1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XXXXXX 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 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 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XXXXXXXX 公司 住所:深圳市 XX 区 XX 街道 XXXXXXXX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XXX 许可经营项目:XXX(许可经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则写“无”)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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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9?13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 (二)登记管辖权。 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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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 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 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 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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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经营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许可经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则无需填写)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能够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的,表述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XX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3、……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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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3]157号 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 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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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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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钢铁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名称、住所。 名称:博兴县**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博兴县城东大市场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镀锌板、彩涂板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2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张三 股东住所: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天苑小区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3723281256 2、股东姓名或名称:李四 股东住所: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天苑小区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120265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张三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万元 出资比例:80% 出资方式:货币 2、股东姓名或名称:李四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出资比例:20% 出资方式:货币 (注:一次性缴足的,可不分首期、二期……,股东亦可不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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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经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则无需填写)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的,表述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XX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3、??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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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 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许可经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则无需填写)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的,表述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_____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3]1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24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 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3〕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4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机构,对本市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有计划开展的产品质量常规性监督抽查活动。 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活动。

2020年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20年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楼______层_______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_个: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万寿路工商所 企 业 年 检 公 示 1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公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万寿路工商所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在本辖区的企业进行了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07年度企业年检概况: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应参加年检的企业7218户(其中内资企业6482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736户),实际参加年检的企业6220户(其中内资企业5816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404户),年检率为86.17%(其中内资企业年检率为89.71%、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年检率为55.03%)。网上申报率为100%。 2

(二)问题企业处理情况: 1、年检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135户。其中:擅自改变登记事项131户,超范围经营1户,注册资金未到位1户,其它2户。 2、在年检中对异地经营企业,制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44户。 3、对注册在辖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迁址企业,处罚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6户(均为内资企业),罚款26.3万元。 4、对网检系统标注且标注的原因适合行政指导情形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但未标注的企业采取行政指导的户数为26户。 二、已检企业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参检企业中成立日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有770户、一年至三年的企业1665户、三年至五年的企业1636户、五年以上的企业1460户。 本年度参检企业资产总额为937.84亿元、长期投资42.26亿元、负债总额489.99亿元(其中长期负债79.40亿元)、利润总额57.16亿元、净利润39.19亿元、销售收入455.50亿元(其中服务营业收入41.92亿元)、注册资本总额为212.27亿元(其中超过亿元的20户)、纳税总额31.42亿元。 (二)已检企业行业分布情况 在本年度已检的6220户企业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14户,占参检企业的42.03%,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1061户、占参检企业的 3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市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围为: 经营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围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 乙: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 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

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 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 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 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 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指南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指南1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不得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成为合伙人。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担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2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根据北京市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2007年第二版)》。 2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2417695156.html,可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模板

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住所: XX。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XX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 能够对外投资, 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 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 2 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xx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

执照注册号: ( 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 xx 乙方: 姓名或名称: xx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 执照注册号: ( 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 xx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 四)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 五)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 有优先认缴权; ( 六) 公司清盘解散后, 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 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 纠正该行为, 造成经济损失的, 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 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保守公司秘密; ( 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 提出合理化建议, 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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