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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地标,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地标,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

Z68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

引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1987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2-1989 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19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1995 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1995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51-1999 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DB11/ 890—2012

2 HJ/T 59-2000 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 72-2001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T 73-2001 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4-2001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7-200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 478-2009 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1-2009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91-2010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597-2011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201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2011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201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36-2012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北京市中心城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城和郊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厂。

3.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new (rebuilding、extending)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基本控制项目basic control item

指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控制的污染物项目。

3.5

DB11/ 890—2012

选择控制项目optional control item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种类而选择控制的污染物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项目分类

4.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4.1.2 基本控制项目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应执行。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择控制项目,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种类在表3中选择,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2 排放限值

4.2.1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限值。其中排入北京市II、III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A标准,排入IV、V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

4.2.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2中的限值。其中排入北京市II、III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A标准,排入IV、V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

4.2.3 自2015年12月31日起,现有中心城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B

标准。

4.2.4 新(改、扩)建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选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

表1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序号基本控制项目A标准B标准

1pH/无量纲6-96-9

2化学需氧量(COD)2030

3生化需氧量(BOD5)46

4悬浮物(SS)55

5动植物油0.10.5

6石油类0.050.5

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0.3

8总氮(以N计)1015

9氨氮(以N计)① 1.0(1.5) 1.5(2.5)

10总磷(以P计)0.20.3

11色度/稀释倍数1015

12粪大肠菌群数/(MPN/L)5001000

13总汞0.001

DB11/ 890—2012

4

14烷基汞不得检出

15总镉0.005

16总铬0.1

17六价铬0.05

18总砷0.05

19总铅0.05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表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序号基本控制项目A标准B标准

1pH/无量纲6-96-9

2化学需氧量(COD)5060

3生化需氧量(BOD5)1020

4悬浮物(SS)1020

5动植物油 1.0 3.0

6石油类 1.0 3.0

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 1.0

8总氮(以N计)1520

9氨氮(以N计)①5(8)8(15)

10总磷(以P计)0.5 1.0

11色度/稀释倍数3030

12粪大肠菌群数/(MPN/L)100010000

13总汞0.001

14烷基汞不得检出

15总镉0.01

16总铬0.1

17六价铬0.05

18总砷0.1

19 总铅0.1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表3 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1总镍0.02282,4-二氯酚不得检出2总铍0.002292,4,6–三氯酚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3总银0.130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l计)

4总硒0.0231三氯甲烷0.06 5总锰0.1321,2-二氯乙烷不得检出6总铜0.533四氯化碳0.002 7总锌 1.034三氯乙烯0.07 8苯并(a)芘0.00000235四氯乙烯0.04 9总α放射性/(Bq/L) 1.036氯苯0.05 10总β放射性/(Bq/L)10371,4-二氯苯不得检出11挥发酚0.01381,2-二氯苯不得检出12总氰化物0.2391,2,4-三氯苯不得检出13硫化物0.240对硝基氯苯不得检出14氟化物 1.5412,4-二硝基氯苯不得检出15甲醛0.542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003 16甲醇 3.043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008 17硝基苯类0.01544丙烯腈不得检出18苯胺类0.145彩色显影剂 1.0 19苯0.0146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2.0 20甲苯0.147有机磷农药(以P计)不得检出21乙苯0.248马拉硫磷不得检出22邻-二甲苯0.249乐果不得检出23对-二甲苯0.250对硫磷不得检出24间-二甲苯0.251甲基对硫磷不得检出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25苯系物总量 1.252

不得检出

(以五氯酚计)

26苯酚0.0153总有机碳(TOC)12 27间-甲酚0.0154可溶性固体总量1000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排放口应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3 污染物监测应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选用自动比例采样器时,取24h混合样;人工采样时,每2h采样一次,取24h混合样。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 91-2002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5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本标准表3规定的选择控制项目每年至少监测1次。

5.6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

表4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控制项目分析方法方法来源

1pH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化学需氧量(COD)重铬酸盐法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HJ/T 399-2007

3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4悬浮物(SS)重量法GB/T 11901-1989 5动植物油红外分光光度法、非分散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6石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非分散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7494-1987 8总氮(以N计)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9氨氮(以N计)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10总磷(以P计)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11色度稀释倍数法GB/T 11903-1989 12粪大肠菌群数多管发酵法HJ/T 347-2007

13总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冷原子荧光法

原子荧光法

HJ 597-2011

HJ/T 341-2007

1)

14烷基汞气相色谱法GB/T 14204-1993

15总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GB/T 7475-1987

1)

16总铬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GB/T 7466-1987

1)

17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18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原子荧光法

GB/T 7485-1987

1)

6

19总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GB/T 7475-1987

1)

20总镍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GB/T 11912-1989

1)

21总铍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59-2000

22总银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7-1989

23总硒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3-二氨基萘荧光法

原子荧光法

GB/T 15505-1995

GB/T 11902-1989

1)

24总锰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GB/T 11911-1989

1)

25总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GB/T 7475-1987

1)

26总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GB/T 7475-1987

1)

27苯并(a)芘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1895-1989

HJ 478-2009

28总α放射性物理法2)

29总β放射性物理法2)

30挥发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31总氰化物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32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碘量法

GB/T 16489-1996

HJ/T 60-2000

33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 34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1-2011

35甲醇气相色谱法3)

36硝基苯类还原-偶氮分光光度法1)

37苯胺类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38苯气相色谱法GB/T 11890-1989 39甲苯气相色谱法GB/T 11890-1989 40乙苯气相色谱法GB/T 11890-1989 41邻-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T 11890-1989 42对-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T 11890-1989 43间-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T 11890-1989

44苯系物总量气相色谱法,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

异丙苯及苯乙烯的总合。

GB/T 11890-1989

45苯酚液相色谱法1) 46间-甲酚液相色谱法1) 472,4 -二氯酚液相色谱法1) 482,4,6 -三氯酚液相色谱法1)

4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

Cl计)

微库仑法GB/T 15959-1995

50三氯甲烷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0-2011 511,2-二氯乙烷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0-2011

52四氯化碳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0-2011

53三氯乙烯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0-2011

54四氯乙烯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0-2011

55氯苯气相色谱法HJ/T 74-2001 561,4-二氯苯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 571,2-二氯苯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 581,2,4-三氯苯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

59对-硝基氯苯气相色谱法GB/T 13194-1991 602,4 -二硝基氯苯气相色谱法GB/T 13194-1991 61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液相色谱法HJ/T 72-2001

62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液相色谱法HJ/T 72-2001

63丙烯腈气相色谱法HJ/T 73-2001

64彩色显影剂169成色剂法GB 8978-1996附录D:一、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65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碘-淀粉比色法GB 8978-1996附录D:二、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的测定

66有机磷农药气相色谱法GB/T 13192-1991 67马拉硫磷气相色谱法GB/T 13192-1991 68乐果气相色谱法GB/T 13192-1991 69对硫磷气相色谱法GB/T 13192-1991 70甲基对硫磷气相色谱法GB/T 13192-1991

71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气相色谱法HJ 591-2010

72总有机碳(TOC)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1-2009

73可溶性固体总量重量法HJ/T 51-1999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3)《水质分析大全》,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8

参考文献

[1]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5年9月19 日.

[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007年7月25日.

[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6]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1986年.

[7]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地面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划》.2006年9月30日.

[8]《水质分析大全》编写组. 水质分析大全.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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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 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 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项目及分类 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标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 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5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 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重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技术内容 4.1 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 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置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江西省吉安市10万吨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课程设计

景德镇陶瓷学院 材料学院课程设计 题目:日处理10万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学号: 姓名: 班级: 指导老师:

目录 第一章设计任务及资料 1.1设计任务 (3) 1.2设计目的及意义 (3) 1.3设计要求 (4) 1.4设计资料 (4) 1.5设计依据 (5) 第二章设计方案论证 (5) 2.1厂址选择 (5) 2.2污水厂处理流程的选择 (6) 2.3设计污水水量 (8) 2.4污水处理程度计算 (10) 第三章污水的一级处理构筑物设计计算 (12) 3.1格栅 (13) 3.2提升泵站 (15) 3.3沉砂池 (16) 第四章污水的二级处理设计计算 (17) 4.1A2/O反应池计算 (17) 4.2辐流式沉淀池 (20) 4.3消毒设施计算 (25) 4.4计量设备 (28) 第五章污泥处理设计计算 (30) 5.1污泥处理的目的与处理方法 (31) 5.2污泥泵房设计 (32) 5.3污泥浓缩池 (33) 5.4贮泥池 (35) 5.5污泥脱水 (36) 参考文献 (38)

第一章设计任务及资料 1.1设计任务 江西省吉安市10万吨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 1.2设计目的及意义 1.2.1设计目的 江西吉安市,面积2.5万平方公里,人口300万,城市发展方向为以老城为依托,以疏港公路为轴线,向南发展。并逐步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随着城市及工业的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也在逐年增加,至2007年城北排放未经处理污水排放量已达10万吨/日左右。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赣江,使赣江受到严重污染,致使河水中生物、植物大部分绝迹,破坏了自然景观、污染城区下游地下水源,严重制约着该市经济的发展。为改善环境,治理河水污染问题,建设城市污水治理工程势在必行。 1.2.2设计意义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近200年来,城市污水处理已从原始的自然处理、简单的一级处理发展到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深度处理污水,并回用。处理工艺也从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工艺发展到A/O、A2/O、AB、SBR(包括CCAS工艺)等多种工艺,以达到不同的出水要求。虽然如此,我国的污水处理还是落后于许多国家。在我们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发展,尤其是当地实际情况,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其次,做本设计可以使我得到很大的提高,可在不同程度上提高调查研究,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正确熟练使用工具书的能力,提高理论分析、制定设计方案的能力以及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技术经济分析和组织工作的能力;提高总结,撰写设计说明书的能力等。 1.3设计要求 1.3.1污水处理厂设计原则 (1)污水厂的设计和其他工程设计一样,应符合适用的要求,首先必须确保污水厂处理后污水达到排放要求。考虑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如施工条件)。在可能的基础上,选择的处理工艺流程、构筑物形式、主要设备设计标准和数据等。 (2)认真研究各项自然条件,如水质水量资料、同类工程资料。按照工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GB4287-92 代替GB4287-84及GB8978-88 纺织印染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级法 GB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4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4.1.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万吨污水处理厂设计计算

万吨污水处理厂设计计 算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目录 第一章.设计概述 (4) 1.1工程概述 (4) 1.2原始资料 (4) 1.2.1气象资料 (4) 1.2.2排水现状 (5) 1.3设计要求 (5) 1.4设计成果 (5) 第二章.处理工艺方案选择 (6) 2.1工艺方案选择原则 (6) 2.2工艺比较 (6) 2.3工艺流程 (7) 2.4 主要构筑物的选择 (8)

2.4.1 格栅 (8) 2.4.2沉砂池 (8) 2.4.3初沉池 (8) 2.4.4生物化反应池 (9) 2.4.5二沉池 (10) 2.4.6浓缩池 (11) 第三章.污水构筑物设计计算 (12) 3.1进水管道设计 (12) 3.2粗格栅 (12) 3.2.1设计说明 (12) 3.2.2设计计算 (13) 3.3细格栅 (15) 3.3.1设计说明 (15)

3.3.2设计计算 (16) 3.4污水提升泵房 (18) 3.4.1设计计算 (18) 3.5平流式沉砂池 (19) 3.5.1 沉砂池的长度 (19) 3.5.2 过水断面的面积 (19) 3.5.3 沉砂池宽度 (19) 3.5.4沉砂池所需容积 (20) 3.5.5每个沉砂斗所需的容积 (20) 3.5.6沉砂斗的各部分尺寸 (20) 3.5.7沉砂斗的实际容积 (21) 3.5.8沉砂室高度 (21) 3.5.9 验算最小流速 (21)

3.5.10 进水渠道 (22) 3.5.11 出水管道 (22) 3.5.12 排砂管道 (23) 3.6 辐流式初沉池 (23) 3.6.1设计说明 (23) 3.6.2设计计算 (24) 3.7生化池 (29) 3.7.1设计说明 (29) 3.7.2反应池容积 (31) 3.7.3 进出水系统 (32) 3.7.4其他管道设计 (34) 3.7.5剩余污泥量 (34) 3.7.6曝气系统工艺计算 (35)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2005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 2.1 标准分级和限值 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2.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2.1.3、2.1.4、2.1.5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 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2.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2.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10万吨每天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设计书

第一章任务及资料 1.1设计任务 日处理量10万吨/天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 设计要求:设计完成后应提交设计说明书一份,设计图纸若干张。 1、设计说明书内容 (1) 设计任务; (2) 设计资料; (3) 设计流量、处理效率等计算; (4) 污水、污泥处理流程确定。包括处理流程的阐述,主要处理构筑物的选型及理由,绘出工艺流程示意图; (5) 处理构筑物设计计算,包括设计流量计算、参数选择、计算过程、计算草图; (6) 处理构筑物一览表:名称、型式(型号)、主要尺寸、数量、参数; (7) 辅助建筑物一览表:名称、面积、尺寸。 2、设计图纸内容 (1)总平面布置图一张 包括处理构筑物、附属构筑物、配水、集水构筑物、污水污泥管渠、回流管渠、放空管、超越管渠、空气管路、厂内给水、污水管线、道路、绿化、图例、构筑物一览表、说明等。 (2)高程配置图一张 即污水处理高程纵剖面图,包括构筑物标高、水面标高、地面标高、构筑物名称。使用AUTOCAD绘制出图。符合土木工程制图的标准要求。 (3)各主要构筑物俯视图和剖面图(横、纵剖面图酌情而定,以能够说明构筑物的构造为宜)。 1.2设计目的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近200年来,城市污水处理已从原始的自然处理、简单的一级处理发展到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深度处理污水,并回用。处理工艺也从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工艺发展到A/O、A2/O、AB、SBR(包括CASS工艺)等多种工艺,以达到不同的出水要求。

该项目点位于兴化市沈伦镇工业园,主要服务于工业园区出水及屠宰场废水,预计废水水量达10万吨/日左右。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致使河流污染,致使河水中生物、植物大部分绝迹,破坏了自然景观、污染城区下游地下水源,严重制约着该市经济的发展。为改善环境,治理河水污染问题,建设城市污水治理工程势在必行。 1.3设计要求 1.3.1污水处理厂设计原则 (1)污水厂的设计应符合适用的要求,首先必须确保污水厂处理后污水达到排放要求。考虑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如施工条件)。在可能的基础上,选择的处理工艺流程、构(建)筑物形式、主要设备设计标准和数据等。 (2)污水处理厂采用的各项设计参数必须可靠。设计时必须充分掌握和认真研究各项自然条件,如水质水量资料、同类工程资料。按照工程的处理要求,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选择好各项设计数据,在设计中一定要遵守现行的设计规范,保证必要的安全系数。对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采用积极慎重的态度。 (3)污水处理厂(站)设计必须符合经济的要求。污水处理工程方案设计完成后,总体布置、单体设计及药剂选用等尽可能采用合理措施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费用, (4)污水厂设计应当力求技术合理。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必须根据需要,尽可能采用先进的工艺、机械和自控技术,但要确保安全可靠。 (5)污水厂设计必须注意近远期的结合,不宜分期建设的部分,如配水井、泵房及加药间等,其土建部分应一次建成;在无远期规划的情况下,设计时应为今后发展留有挖潜和扩建的条件。 (6)污水厂设计必须考虑安全运行的条件,如适当设置分流设施、超越管线、甲烷气的安全储存等。 (7)污水厂的设计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场内布局、构(建)筑物外观、环境及卫生等可以适当注意美观和绿化。 1.3.2污水处理工程运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三: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二次征求意见稿)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O八年七月

目 录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3)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3)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3)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3) 2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和预期目标 (4) 2.1 编制原则 (4) 2.2 预期目标 (4) 3 纯碱主要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1 氨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2 联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6) 3.3 天然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8) 4 国际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控制水平 (8) 5 我国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0) 5.1 我国纯碱工业的优、劣势分析 (10) 5.2 我国纯碱企业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1) 6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和指标的确定 (12) 6.1 适用范围 (12) 6.2 术语和定义 (12) 6.3 标准时段划分与区域划分 (12) 6.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12) 6.5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对比 (15) 7纯碱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效益分析 (15) 8 达标投资及运行成本分析 (16) 9 达标可行性分析 (16) 10达标治理技术(脱氮技术)说明 (16) 附件1: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处理表 (17) 附件2:专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25)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纯碱工业是我国创建最早的化学工业,始建于1917年,到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可谓中国的 “化工之母”。纯碱产品是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是建筑玻璃、日用玻璃等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料并广 泛应用于轻工业、冶金工业和食品工业。纯碱工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出口量居世界第二位,近年的进出口量见表1。 表1 2000-2007纯碱进出口量 单位:万吨 年份 进口 出口 2001 7.8 110.4 2002 29.4 114.7 2003 30.1 125.5 2004 19.7 143.0 2005 7.1 177.5 2006 14.2 181.0 2007 4.0 170.6 目前,世界纯碱生产能力为4500万吨/年,其中合成法约占三分之二,天然碱法占三分之一。 但在我国纯碱工业中,天然碱法比重很小,主要采用氨碱法和联碱法这两种合成法来生产纯碱。我 国现有纯碱生产企业50家,其中氨碱法生产企业13家,联碱法生产企业36家,天然碱生产企业1 家。自2003年起,我国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稳居世界首位。2006年我国纯碱生产能力为1670万吨, 其中氨碱法的生产能力为826万吨,联碱法的生产能力为748万吨,天然碱法的生产能力为96万吨。2006年我国纯碱产量为1543万吨,约占世界纯碱产量的三分之一。 2006年纯碱工业纯碱生能为:1574万吨。按氨碱法生产纯碱(826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 量以1.38kg/t碱计算排1.14万吨氨氮。联碱法生产纯碱(748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以1.9 kg/t 碱计算排1..4万吨氨氮。全年纯碱工业废水排氨氮为2.56万吨。2006年全国工业废水氨氮总排放量 为:42.4万吨,纯碱工业废水排放氨氮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6%。实际氨氮排放占有率要小于该 值。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纯碱生产对环境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特征污染物是联碱的含氨废水和氨碱的蒸氨废液。而 天然碱法除了有一些固体废物产生,与生产直接接触的废水基本都是回用的,基本没有工业废水外 排,仅有少量的厂区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外排,因此本标准对于天然碱法生产纯碱的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与生产纯碱的其他两种有所不同,不仅水量少,而且污染因子也没有氨氮和硫化物,只有常规 的COD、pH、悬浮物和石油类四种控制指标。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随着纯碱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行清洁生产, 纯碱工业在生产技术水平和污染物控制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纯碱工业一直没有本行 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尤其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部分企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或地方标准。由于这些 标准针对性不强,既不符合纯碱企业的生产实际,又造成了行业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因此,各地方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企业普遍要求制定符合纯碱行业特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适应环境保护管 理和纯碱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1.3.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度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环办[2002]62号文),由中国化工 环保协会和中国纯碱工业协会组织纯碱行业和环保行业的专家于2002年起开始编写《纯碱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合同编号:2002-37)。 1.3.2 标准编制过程

日处理污水1万吨污水处理厂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

日处理污水1万吨污水处理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建设地址 1.1.1项目名称 某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 1.1.2建设地址 某经济开发区。 1.1.3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0000m3。 1.2项目执行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 1.项目执行单位:某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项目执行单位主管部门:某市人民政府。 3.负责人: 1.3项目建设的目的和必要性 某市经济开发区下城子边境工贸区是省级的开发区,是绥芬河口岸对俄进出口的加工基地。自改革开放以来,下城子边境工贸开发区工业企业迅速发展,人口迅速增加,随之产生的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也日益增多。这些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均直接排入某市的**河,生态环境恶化。不仅影响了开发区的环境质量,而且也影响到**河的环境质量。建设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就是将开发区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后进行综合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实现达标排放,从而达到增强开发区的服务功能,保护工贸园区

地表水体,保护**河流域水环境,防止地下水体污染,充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并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和优美的旅游生活环境,从而实现在发展生产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4主要设计方案 1.4.1技术来源 技术来源国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根据**开发区污水的水质特点和处理要求,结合目前类似污水处理技术发展水平,经过充分的多方案比较与技术论证,结合国外实际考察和资料调研,确定采用序批式生化法(SBR)二级处理工艺。 1.4.2 处理污水类型和进水水质及污染物负荷 **开发区的污水由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两部分组成,工业废水主要是木业加工废水,属有机型污水。污水厂进水的水质指标为CODcr400mg/L,BOD5170mg/L,SS250mg/L,NH4-N35mg/L,TP2mg/L,P H6~10。按1万m3 /d日处理能力计, 进水中污染物负荷: CODcr4000kg/d, BOD51700kg/d, SS2500kg/d,NH4-N350kg/d,PO4-P20kg/d。 1.4.3处理后的水质及指标 本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的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出水标准,有关指标达到:CODcr≤120mg/L,BOD5≤ 30mg/L,SS≤ 30mg/L,NH4-N≤25mg/L,TP≤ 1.0mg/L,pH≤6~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1.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1890-1989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废水及地表水中苯、甲苯、乙苯、睁二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异

丙苯、苯乙烯 了8种苯系物的测定。 2.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0-201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具体组分包括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氯丁二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二溴一氯甲烷、三溴甲烷、六氯丁二烯等14 种。其他挥发性卤代烃通过验证后,也可以使用本方法进行测定。 1.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 9803-1988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含五氯酚工业废水以及被五氯酚污染的水体中五氯酚的测定。其测定浓度范围为0.01~0.5mg/L;挥发酚类化合物(以苯酚计)低于150mg/L对测定无干扰。最低检出浓度为0.01mg/L。 2.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1-2010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五氯酚和五氯酚盐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五氯酚和五氯酚盐的测定。 3.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3192-1991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水、地下水及工业废水中甲基对硫磷、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的测定。 6.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2-2010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7.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苯胺类化合物的N-(1-蔡基)乙二胺重氮偶合比色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水、染料、制药等废水中芳香族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试料体积为25m L,使用光程为10m m的比色皿,本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为含苯胺0.03m g/L,测定上限浓度为1.6 m /Lo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 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 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日处理量10万吨城市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

日处理量10万吨城市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

南方某镇 污水处理厂工艺方案设计 课程名称:环境工程设计基础 学院: 化学与环境学院 年级: 12环境工程 指导老师: 张刚 组员 罗娟(20122400093) 唐聆婷(20122300018) 高泽纯(20122400084) 蒋俊华(20122400117) 李海天(20122400119)

第一章设计任务以及依据 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课程设计,巩固学习成果,加深对污水处理课程内容的学习与理解,掌握污水处理厂设计的方法,培养和提高计算能力、设计和绘图水平。在教师指导下,基本能独立完成一个中、小型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计,锻炼和提高分析及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

1.1.项目概况:该镇位于南方地区,风景优美,山清水秀,但近年来因为工业的快速发展,排放的大量工业废水造成河流等水体水质日益恶化。为保护环境,该镇规划建设一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1.2.设计规模: 设计水量15万吨每天,其中生活污水约占总水量的40%,工业污水约占总水量的60% 1.3.设计水质:该镇是工业重镇,工业污水占比重较大,污水水质CODcr为250—450mg/L,相应BOD约为140-230 mg/L。规划原则上布置污染较小的工业,但具体工业难以预料,因此,工业废水的水质也难以确定。生活污水水质属一般浓度。 综合考虑该镇的特点,参比相关城市的污水水质,确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CODcr为390mg/L,相应BOD约为210mg/L ,SS为210mg/L。 1.4.处理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B的排放标准,即: 1.5.温度、气象条件: (1)风向及风速:常风向为东南风,最大风速8m/s; (2)气温:月平均最高气温37.2℃,最低气温5.1℃。 1.6.厂址地形、地物情况:厂区地面基本平坦,高差相差1米左右,高程在25—26米之间,厂区基本上是河滩地,周围很大面积内没有农田。 1.7.水文地质条件: (1)流经该市河流的最高水位为24.00m,最低水位22.80m,平均水位23.00m,河水最高水温25℃,最低水温8℃,平均水温14℃

地标,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 Z68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 (征求意见稿) DB44 ICS 13.040.40 Z 60

前言 .............................................................................................................................................. I 引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3) 4.1 区域划分 (3)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 5.2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12)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xxxx年x月x日首次发布,自xxxx年x月x日实施。

(整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 GB3544-83及代替 GB8978-88造纸工业部分 (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使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901 水质浮悬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技术内容 3.1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1.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以及标准。 3.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和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1.1和3.1.2的规定。 3.1.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3.2.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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