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猛,成为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的重要力量。然而,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需要政府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和政策支持,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为此,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旨在为小微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提振其信心,激发其创新创业活力。

一、深化金融支持

1. 支持设立小微企业专项发展基金,用于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发放、风险补偿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并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2. 加强对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监管,促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优化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效率。

3.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优化税收政策

1. 减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推行更加灵活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并给予税费递延、减免等优惠政策。

2. 健全小微企业税收递延政策,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相关税收,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优化创业环境

1. 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器等创业支持平台,提供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的评估和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技能。

2. 加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力度。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

四、拓宽市场渠道

1. 支持小微企业参与国内外各类展览、交易会等,培育品牌意识,拓宽市场渠道。

2. 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模式,鼓励其通过互联网平台拓展销售渠道,提高销售额和竞争力。

五、加强人才培养

1. 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人才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管理和创新能力。

2. 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到小微企业从事创新创业工作,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扶持。

六、加强政策宣传

1. 加强对小微企业关注度的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政策的认知水平。

2. 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地生根,产生实际效果。

综上所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将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税收、创业、市场拓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政府将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小微企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增加就业、促进创新的重要力量。

2017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税收优惠

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 ,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 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行业划型 ( 一)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

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

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 作新机制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保监会等五部委《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省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入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构建“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保合作或自主对小微企业发放限额以下、优惠利率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一、主要目的 小微企业是新常态下我省稳增长、保民生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就业的主渠道,是实现创新发展的生力军,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抵质押物缺乏、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构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体系,目的是提高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性,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以优惠利率放贷,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创建小微企业“讲诚信、低利率”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减少违约失信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权责明确,公开透明。明确金融机构与政府的权责关系,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三、运作机制 (一)参与主体。 1.政府部门。由省级财政出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建立政府部门和监管单位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2.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优惠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关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梳理

摘要:自2011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与扶持政策,以实现小微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因此,从提升对小微企业贷款额度、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增设金融服务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六个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关键词:融资成本;税收优惠;融资担保 中国分类号: 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005-02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如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201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通知》指出: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3.2013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措施如下: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2.2013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 3.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意见如下:商业银行要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三、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详细政策统计(网页)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s://www.sodocs.net/doc/2519377574.html,/ 中国中小企业政策法规支持:https://www.sodocs.net/doc/2519377574.html,/zhengcefagui/indexTemp.jsp# 二,最受中小企业欢迎的政策2011 2011年,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内容涵盖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有效推动了我国 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受到了中小企业的欢迎。 请Ctrl + Click 点击进入: 1.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 3.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4.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执行期限 5.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 6.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 7.《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8.进口天然气将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9.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等三类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调整 10.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针对中小企业:2012年国家的支持政策综述 https://www.sodocs.net/doc/2519377574.html,/201206/c053323.htm 2011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放缓和企业成本大幅上涨,沿海地区出现了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等现象。另外,也出现了 部分民间借贷因投机投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等金融风险。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一是用工成本大幅上升。近年来,我国不 仅在东部沿海地区,而且在中西部地区,不仅在城市,而且在农村均出现了劳动力供应紧张的状况,劳动力供求的这种结构性变化, 使得劳动工资进入上升期,我国中小企业原有的低廉劳动力成本优势正在逐步消失。二是能源原材料价格上升加大经营成本。2011 年初以来,能源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明显加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尽管下半年大宗初级产品价格出现了高位回落态势,但总体 上仍在高位震荡。三是中小企业出现了融资难、融资成本上升的问题。2011年以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主的货币收紧政策,导致银 行可贷资金规模严重受限,银行贷款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中小企业,并且资金供给减少使得民 间借贷利率大幅上升。四是中小企业面临转型升级压力。由于经济增长放缓,特别是出口减慢,以及低成本比较优势逐步丧失,部分 纺织、家电等中小企业出现大量产能过剩,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 针对以上问题,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随后,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山东省潍坊市首笔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成功发放到紫鸢牧业公司,有效解决了 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图为紫鸢牧业的工作人员在鸡舍工作。 六项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

各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武汉、合肥、郑州、宁波、成都五市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汇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出台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此,本文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9号,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9]184号, 2011年12月5日印发,执行时间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19〕106号,2011年11月21日发布)、《宁波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9]112号,2011年10月29日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9]39号,2010年10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进行了梳理归纳,供参阅。 一、加大小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 1、从2019年起,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资金。(郑州) 2、市本级财政从2019 年起3 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 亿元中

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宁波) 3、从2019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市)县也要增加微型企业扶持资金。(成都) 4、在整合部分工业调整转型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链扶持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2019 年起3 年内每年新增安排2000 万元共同设立产业链培育资金。(宁波) 5、免收微型企业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收费项目。(武汉、成都)(二)关于税收政策支持 1、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小微企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肥) 2、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01 •【文号】国办发〔2017〕79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 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坚决落实清理规范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要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在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时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项目的投入。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公布日期】2016.07.04 •【字号】陕中企工发〔2016〕62号 •【施行日期】2016.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陕中企工发〔2016〕6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中小企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省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2016年7月4日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1号)精神,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是经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有滚动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载体和场所。创业创新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企业聚集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陕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培育、指导管理和申报推荐。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陕西省创业创新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 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 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 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 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

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十四五”期间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策

“十四五”期间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策 作者:郑秋生张志强常菁张诗炀黄海滨 来源:《现代企业》2021年第08期 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国家税收、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生存竞争压力大。“十四五”期间,国家和地方仍须围绕中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近期国家及地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举措 1.国家层面。近年来,国家及各部委从顶层设计、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持续出台多项政策,全方位、立体化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一是加强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2018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三部门出台《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升级工作的通知》,旨在依托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科技、金融、创新创业生态等多个维度持续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2019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出台《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着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出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共从7方面提出了25条具体措施,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二是大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2018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等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重点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进一步拓展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同时实施普惠性所得税优惠政策。随着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地显效,2020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5万亿元,九成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三是加强金融赋能。2018年以来,国家及各部委相继出台《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面向中小型企业的资金供给,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20xx〕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当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规模偏小、服务能力偏弱、运营模式有待创新等问题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解决创业创新企业场地难、融资难、服务难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

小微企业自检自查报告

小微企业自检自查报告 小微企业自检自查报告 小微企业自检自查报告分享给大家,有关部门对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xx年底,全市共有小微企业4124个,注册资金986.2亿元,从业人员6.86万人,年生产总值16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8%。其中沙坡头区小微企业2415个,注册资金885.7亿元,从业人员3.55万人;中宁县小微企业1188个,注册资金90.6亿元,从业人员2.47万人;海原县小微企业521个,注册资金9.9亿元,从业人员8412人。全市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有29个,5000万元以上有61个,1000万元以上的有108个。从产业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农业生产、种植养殖、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建材、冶炼化工、造纸印刷、矿山开采等十大行业。其中第一产业1777个,占43%;第二产业1002个,占24%;第三产业1345个,占32%。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国发14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措施情况 1、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认真落实国发14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意见,结合中卫实际,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2日制定印发了《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繁荣发展的20条政策的通知》(卫政发〔20xx〕250号),分别从政府行政审批、企业融资、税收扶持、财政扶持和市场建设等方面对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做了政策规定。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中卫银监局也结合金融部门的实际建立了《中卫市政银企对接联系工作机制》,制定了《中卫市金融支持重点建设项目政策措施》、《中卫市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绩效评估办法》、《中卫辖区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卫辖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卫银监分局推进辖区内银行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发展的政策精神,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政策精神实实在在的落到了实处。 2、积极出台考核办法,加大支持小微企业考核力度。为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各项扶持小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4]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银发[2014]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对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息服务,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和农村地区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信用信息作用,发展金融普惠,改善信用环境,支持有信用、有市场的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融资发展,对于带动就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以信用信息服务为基础,以支持融资、培育信用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完善信用评级(分)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各方共建、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可持续机制,发现和增进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用价值,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和改善“三农”金融服务。

试论当前小微企业参保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试论当前小微企业参保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针对小微企业参保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小微企业规模小、人数少、资 金运转不足、招聘的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增加了流动性,使企业在给员工缴纳社 保时增加了难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完善了社会保险 制度,企业参保人数也大幅上升,但是小微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参保人数提升较少。本文首先论述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分析了小微企业参保率低下的主要 原因,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小微企业参保率低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社会保险 小微企业的发展事关民生与稳定,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分布在各个工作领域,它们集中在制造业、农业、服务业 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实体经济领域,是“稳增长”的重要力量;它们集中在劳动密集 型产业,创造了大量的城镇新增就业岗位,是“保民生”的重要力量;它们集中在 县域经济中,是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 小微企业的劳动构成重要是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建设中大多 从事各种脏苦累的工作,却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基本待遇,这与我国城乡一体化 建设迅速发展很不协调,也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生存保障构成多种威胁。这个问 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真正使外来务工人员“病有所医,伤有所治,失有所补,老有所养”。 一、社会保障实施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是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一定帮助的制度。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不 仅可以在发生生活困难时获得帮助,保证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还能为劳动者 解决后顾之忧,让劳动者安心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小微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 动者在发现工伤事故时,能尽时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并且不增加企业的额外 负担;二是保障企业的稳固发展,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利益 的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利益。也为企业减少了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增强了企业 与劳动者的聚心力;三是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保险的实施是利国利民的举措,有利于企业的稳固发展,提升企业的和谐稳定,增加企业的法制意识,使企 业的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二、分析小微企业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1、外来务工人员流动频繁,缺乏稳定的参保缴费主体。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是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做出具体规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目前农民 工因为文化层次的限制,大多从事劳动力密集型工作,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约 束十分明显,很多情况下只能根据行业状况或自身经济、体力状况频繁更换岗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在外来务工人员群体中十分常见,这种无正式劳动合同、随 时终止劳动关系的复杂从业状况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用工单位的不稳定。因用 工单位频繁变换意味着缴费主体的缺位,外来务工人员缺乏参保的必要条件,不 得不游离于工伤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 2、投保意识淡薄及保费高。 年轻的外来务工人员认为养老保险是今后十几年或几十年才能享受的待遇,谁 能顾及这么远,因此缺乏忧患意识。中年人则由于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只能

银行小微企业“速贷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x银行小微企业“速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三章业务范围、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xx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3〕2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速贷通”业务,是指xx银行为满足小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信贷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和低信用风险业务。 第二章业务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业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客户,小微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五条[基本条件] 借款人向xx银行申请“速贷通”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二)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无环保违法记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 (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对于个人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 (七)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 第六条[准入条件] (一)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二)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含)以上; (三)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14级(存量客户1-15级)。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本问卷旨在了解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您所提供的所有信息都将受到严格的保密使用。 1.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您是否了解《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等文件政策? □十分了解□基本了解□听说过□不了解 2.近两年来,贵企业是否获得过相关政策扶持? □是□否(选“否”直接跳至第7题) 3.贵企业近年来获得了哪些政策扶持?(可多选) □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减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银行融资贷款服务□部分涉企收费减免 □其它(请说明) 4.贵企业获得的政策扶持是通过哪种渠道获悉的? □部门宣传□相关信息平台□其他企业告知 □其他(请说明)

5.您认为企业获得政策的程序复杂吗? □是□否(如选“是”,请举例说明) 6.您认为获得的政策扶持是否有效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是否还有不足?(可举例) 7.您认为当前企业无法享受扶持政策的原因有哪些?(可多选) □办理程序复杂□前置条件过多□名额太少 □获得信息滞后□其他(请说明) 8.您认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今后亟需政府出台哪些方面的政策扶持? 9.您对政府落实小微企业相关政策有何具体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