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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规范学生言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规范学生行为与保护学生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学生应做到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违规、违纪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情况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五)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不配合、妨碍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或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协调处理行为者;

(二)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者;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或群体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在校期间同种违纪行为再犯者。

第八条对受处分者,学校取消其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同时,对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停发半年基本奖学金,对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全年基本奖学金。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强制措施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非法从事活动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未经批准组织学生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游行、示威活动或组织、参与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者,散布反动言论、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宗教、迷信活动,宣传邪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敲诈勒索、诈骗、偷盗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盗用、冒用他人证件、身份,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诈骗或为敲诈勒索、诈骗、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盗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挑衅他人造成打架斗殴者,提供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者,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四)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者,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教唆、雇佣他人打架者,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打架者,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组织、参与赌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聚众赌博为首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反社会公德,破坏正常秩序者,分下列情形处理:(一)衣着不得体进入教室、会场、图书馆、实验楼等公共场所者,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文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交往行为失范,有损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恶语中伤、诽谤、谩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事实,散布有害信息,对他人、集体、国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制作、传播、复制、隐匿淫秽物品或其他有伤社会风化行为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观看淫秽录像、书刊、网站,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其他有伤社会风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迟到、早退及旷课学时计算办法:

旷课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教学活动的违纪行为。(课堂教学旷课时数按教务处课程表实际排课学时数计算;教育实习、野外实习、校内观摩和见习、军训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班会、团组织活动、早晚自习、升旗仪式、早操每次按1学时计算)。课堂教学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其它教学活动迟到或早退4次计旷课1学时。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时数者,按如下处理:

1.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凡因旷课已受过处分,在新学期又旷课达到处分条件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四)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者;

2.请他人代替考试者;

3.替他人考试者;

4.组织作弊者;

5.其他作弊或协同作弊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条对违反《XXX学院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者,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其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项目信息者,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者,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者,本科生毕业后,未经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者,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学术论文者,组织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代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私自下江河、堰塘、游泳池等游泳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者,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喂养宠物者,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学生寝室、床位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二)住校学生无正当理由晚归(1小时内)累计达4次者,无正当理由晚归超过1小时累计达3次者,夜不归寝累计达2次者,住校学生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规使用电器、明火,私拉乱接电源,焚烧物品、投掷明火等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翻越围栏、防护栏出入宿舍者,拒绝验证登记,强行出入宿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将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带入学生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XXX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煽动他人进行未经组织批准的群体活动者,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制造、蓄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移动代码者,盗用帐号损害他人利益者,滥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非法途径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行为够不上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对累计受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已受两次行政处分(记过以下),再违纪达到处分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校长办公会议、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按如下权限及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

(三)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决定;

(四)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六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应联合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材料,调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号、记录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和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和补充处签名按手印;调查笔录需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二)当事人陈述材料内容包括:违纪事实经过,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二级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当事人确认签名及日期;

(三)证人书面证言:旁证人基本情况,事实经过,证人确认签名及日期;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二级学院应在一周内上报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对违纪学生

做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由、依据、种类及申诉程序。对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部门应认真复核。如学生对拟处分的意见有重大分歧,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一名负责人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法制办工作人员、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听证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笔录》,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听证程序如下:

(一)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人陈述申辩理由、出示证据;

(三)审查核实证据,拟处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补充调查;

(四)拟给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定性不准,使用依据不当的,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载明受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处分种类及依据、学生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等。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备案

(一)直接送达。相关二级学院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

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二)留臵送达。相关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父母或成年家人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父母以及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或快速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日期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相关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一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暂时保留其学籍,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具体办法详见第六章;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仍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适用严重警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5个工作日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

家庭户籍所在地,已缴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处分材料由学校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申诉管理

第三十四条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见《XXX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六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除受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解除,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原处分:

(一)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未受到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二)认识深刻,改正态度良好,定期向所在学院党总支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每学期不少于2次);

(三)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热心集体事务和社会公益事宜。

第三十六条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量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以下情形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或应当受到)公安机关或司

法部门处罚者;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填写《XXX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登记表》;

(二)辅导员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出席率80%以上)评议,赞成解除的达90%以上者,班级附民主评议意见,辅导员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处分解除应逐级上报审查批准,解除处分权限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学校解除学生处分,应当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决定机关、决定时间。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应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按照第三十条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中的“分管校领导”是指分管学生工作或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其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报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XXX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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