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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发表时间:2011年08月25日 关键词:劳动争议,撤诉

广东-中山
芦道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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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申请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申请人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广东翔宇 事务所芦道宾 回答:现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劳办发[1997]61号,1997-07-08)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冀劳办〔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劳动争议案件一审阶段,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原告能否重新起诉。
广东翔宇 事务所芦道宾

回答: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仲裁裁决对撤诉方生效,不能重新起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8号,2000-7-10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案例分析1:一审期间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再诉
[案情]原告中山某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于2007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过诉讼,2007年12月24日被法院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于2008年元月8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对原告的再诉能否受理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不能再诉,即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无权再诉。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它的本意即与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法律后果相同的。理由是: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开庭

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仲裁裁决书当然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反复的程序设置,既增加法院和其他民事主体的讼累,对劳动者也是不公平的。
准确理解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61号《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复函的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从这一规定来看,程序节点在仲裁阶段,主体是申诉人与劳动仲裁部门,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后,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显然不符合上述复函的规定,因此告知原告仍可到劳动行政部门重新申请仲裁是错误的。
4、案例分析2: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诉讼
A、简要案情 
谢某某工作时被烫伤左脸、右耳后,经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经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除谢某某与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支付谢某某一次性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16万余元,餐饮公司不服,在收到该裁决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裁决并对谢某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在诉讼过程中,餐饮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按撤诉处理的裁定。餐饮公司收到该裁定后,在十五日内以同一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B、处理意见 
就餐饮公司是否能够再次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有的认为可以再次诉讼,应当受理。其理由一是本案虽属劳动争议案件,按规定有仲裁的前置程序,在诉讼中也因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餐饮公司再次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

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一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解释》明确的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而不是按自动撤诉处理,且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理自有诉权的一种行为,而按自动撤诉处理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一种处理行为,其诉权的处理不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故本案不适用该规定。 
笔者认为餐饮公司不能再次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其理由一是虽然《若干意见》明确了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即有仲裁的前置条件,对经过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诉讼的,原裁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虽然《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本质上讲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语言的形式,表达其放弃诉讼权利;而按撤诉处理,是当事人通过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的行为,表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三是如果本案适用《若干意见》的规定,再次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庭时,原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只能再次按撤诉处理,法院虽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仍可再次诉讼,这样循环往复,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结果显然是与制定该《解释》的初衷相悖,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餐饮公司的再次诉讼,法院不应受理。 
5、案例分析3: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后申请撤诉得到准许后再次起诉应否受理?
王某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其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后申请撤诉,得到了法院的准许。但在法院送达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之后不久,王某又就已经过仲裁裁决的争议再次起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不应当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请问贵刊,法院应否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若干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些规定,并不涉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的问题,法院不能根据这些规定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解释》第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程序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申请撤诉得到了法院裁定准许,且法院已经送达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又就原劳动争议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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