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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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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学习笔记

视野ID:henry20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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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修订背景

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 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 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 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

CAS 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

(一)适用范围

CAS 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

(二)基本概念

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 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 40(2014))进行判断,CAS 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作为国内国际准则讨论多年的问题,CAS 2(2014)率先明确,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

CAS 2(2014)引入了IAS 28(2011)中不同计量单元分别按不同方法进行会计处

理的理念。在权益法下,对于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投资,以及分类为持有待售的投资,可以单独按照CAS 22或持有待售资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五)整合各项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

CAS 2(2014)整合了准则解释引入的几项变动:分步实现合并、分步处置子公司时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企业合并取得投资相关费用不再资本化;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中的“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理念(陈奕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讲义(一)——企业合并与长期股权投资的最新变化》,2010)等。

(六)披露

CAS 2(2014)不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于子公司、联营或合营企业中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CAS 41(2014))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CAS 2(2014)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原“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被并入CAS 22规范,不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而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两种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特征显着不同,因此,应当由不同准则进行规范。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其定义和判断适用新修订的CAS 33(2014)。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方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其定义和判断适用CAS 40(2014)。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CAS 2(2014)对重大影响的判断提供了指引。

(二)重大影响的判断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CAS 2(2014)并未实质修订重大影响的定义,但是新增强调:在判断重大影响时,应

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此规定是与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控制的判断保持统一,它源于IAS 28(2011)。需要注意的是,考虑潜在表决权时,只能考虑“当期”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对于以后期间才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不应当考虑。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判断重大影响时,需要考虑当期可转换或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是,在采用权益法对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计算确认时,则不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或包含潜在表决权的其他衍生工具的影响,除非此类潜在表决权在当前即可获得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相关的回报。

实务中,对于重大影响的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三)初始确认和计量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初始确认和计量,CAS 2(2014)仍然区分企业合并取得和其他方式取得两种类型进行规范,主要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如下:

1.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CAS 2(2014)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条是自201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2008修订)(IFRS 3(2008))合并成本的理念,并扩大至IFRS 3(2008)未规范的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修订此项规定的原因在于,收购直接相关费用并不属于收购方和出售方为企业合并而交换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而是收购方为获得公允价值服务而进行的单独交易。同时,无论这些服务是由收购方的外部主体还是内部成员提供的,一般均不形成收购方在收购日的资产,因为所获得的利益在接受服务时即已消耗。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合并中,将收购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单独交易,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准则中,将直接相关费用作为购入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是存在不一致的。

CAS 2(2014)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 37)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CAS 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在财政部《关

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在IFRS下,并未规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非企业合并时还包括直接相关费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CAS 2(2014)采用了原IFRS和US GAAP中的“权益结合法”,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下推到个别财务报表中,使得此类投资成本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与IFRS形成差异。同时,它和一般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模式(以支付对价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成本)也形成差异。

(四)后续计量

1.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CAS 2(2014)将CAS 2(2006)中“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排除,因此,CAS 2(2014)中的成本法仅适用于对子公司的投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母公司以权益法计算的利润进行提前分配,从而导致已分配利润无法从子公司足额收回,形成法律上的超额分配。

“投资性主体”对其子公司投资的核算方法,应按CAS 33(2014)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CAS 33(2014),投资性主体对其不同类型子公司的核算方法为: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应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此类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投资性主体的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此类子公司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收益的确认

CAS 2(2014)删除了CAS 2(2006)中“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并修订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不再区分投资前获得的净利润分配额和投资后的分配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此项修订是在2009年6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引入的,它源于IASB于2008年5月发布的《在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或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成本(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修订)》。IASB删除原先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留存收益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原因是由于重述投资前的留存收益难度较大且成本较高,某些情况下甚至是不可行的。有时,此类重述还可能涉及主观运用后见之明,从而降低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同时,为降低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高估对子公司的投资,IASB 特别强调应当对此类投资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进行减值测试。(IAS 27(2011)结论基础第BC14-20段)

2.权益法

(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权益法适用于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其中合营企业的定义和判断指引已由CAS 41(2014)修订。

CAS 2(2014)新增了两项权益法的适用豁免:

1)投资方持有的联营企业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可以对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需要注意的是,该部分可选择单独处理的投资,首先应当满足CAS 22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分类条件。

2)当持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分类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两项权益法适用的范围豁免,均源于IAS 28(2011),其体现了IFRS下根据投资方持有目的、风险特征等因素将同类资产分为不同计量单元,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的理念。

(2)权益法的应用程序

权益法的应用程序一般可以划分为两部分: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2)对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的确认。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CAS 2(2014)对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未做修订。应用权益法时,首先应当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权益法下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类似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比较合并成本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程序。差异在于,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当投资成本大于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会单独确认一项“商誉”,而仅对产生的“负商誉”进行确认。

2)对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的确认

在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前述调整后,是对持有期间,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进行确认。此时,确认程序也类似于针对子公司的合并报表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①根据重要性原则,调整被投资方与投资方的重大会计政策差异,并以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被投资方的当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以此为后续步骤的计算基础。

②抵销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顺流”、“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份额。

此规定是在2007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引入,它源于IAS 28(2003)。在权益法下抵销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未实现损益,也体现了权益法属于“单行合并”的本质,即,权益法采用了针对子公司的“完全合并”中类似的“主体观”,将投资方及其享有被投资方的份额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该经济主体范围内发生的交易相关未实现损益,应当

予以抵销。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被视为一个经济主体,但是,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它们则是彼此独立的。由于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的固有视角差异,即使权益法被视为“单行合并”,并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与“完全合并”类似的程序,仍然避免不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调整。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发生“顺流”和“逆流”交易时,在母公司主体视角下,投资方只能通过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两个科目(即“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对交易中产生的归属于投资方的利得和损失进行抵消。但是,在经济主体视角下,交易中产生的归属于投资方的利得和损失,则需要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其他相关科目进行抵消,例如收入、成本、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③对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进行确认。根据CAS 2(2014),基本确认原则是: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对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比较受关注的一个变动,是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份额的确认问题,该问题在国际和国内准则下已讨论多年。起初,讨论的问题只涉及股权被动稀释或增加时的会计处理。在2012年11月,IASB发布的《ED/2012/3——权益法: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的修订建议)》中,IASB 认为应将此类利得或损失计入权益而不是损益,并将讨论范围从股权被动稀释或增加扩大到所有除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净资产变动。

关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的处理,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最终,CAS 2(2014)采用了观点1的意见,将此类变动金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是,CAS 2(2014)并未明确,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哪一个明细科目,以及后续处置股权或终止采用权益法时,是否将此类变动转入当期损益,还需要在后续制定准则应用指南等文件时进一步明确。

3.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现行IFRS要求,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对所有投资采用成本或金融工具模式计量,权益法只在合并报表适用。这样,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诸如权益法下“顺流”、“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属于CAS 2(2014)特有的规定。2013年12月,IASB发布了《ED/2013/10 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IAS 27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提议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核算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中的投资时,允许将权益法作为一项选择。截至目前,IASB尚未得出最终结论。

此外,对于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IASB预计将于2014年第二季度才能得出最终结论,因此,CAS 2(2014)的结论有可能与IFRS形成差异。

(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一般处理原则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关键在于对原先(或剩余)股权的计量,以及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财政部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引入了IFRS下的“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概念,即,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跨越到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或者相反方向的跨越,属于一项重大经济事项,需要对原持有股权视同处置后,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相反,如果未跨越界线,则不对原持有股权进行重新计量。

根据上表,CAS 2(2014)尚未完全采用“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概念,主要的差异包括两种情况:

(1)因追加投资导致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时,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原账面价值对原先持有股权持续计量,且个别财务报表中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也不在转换日结转计入损益;只有在合并报表层面,才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结转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2)因减少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需要对剩余投资追溯适用权益法,视同自始即采用权益法对该投资进行核算。

在IFRS下,采用了完全的“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概念,且在个别报表中不适用权益法,

不存在上述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号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也包括在不能认定购买者时股权联合的少数情况。购买的会计处理涉及到确定购买的成本,将成本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进行分配,以及对在购买时或其后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 。其他的会计问题包括对少数股权金额的确定,对发生在一段时期的购买成本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揭示的要求。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 2.本号准则代替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 3.企业合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由法规、税收或其他原因来决定。它可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购买。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施。这种交易可以在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各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立新企业来控制参加合并的企业、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解散。当交易的实质与本号准则的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时,无论采用哪种特定结构的合并,本号准则所包括的会计处理和揭示要求都将适用。 4.企业合并可能形成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购买企业是购买者的附属公司的母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应将本号准则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购买者将其在被购买企业中的权益作为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包括在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5.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这种企业合并不会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将本号准则运用到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从而也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6.企业合并可能引起法定兼并。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对法定兼并的要求不同,但法定兼并通常是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兼并: (l)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

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随堂练习答案

1.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投资比例是(C)。 A.10%以下 B.20%以下 C.20%~50% D.50%以上 2.被投资单位存在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公允价值增加了800万元;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为20%。(不考虑所得税等因素)则其资本公积增加了(A )万元。 A.160 B.150 C.16 D.80 3.在(A)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A.权益法 B.成本法 C.移动加权平均法 D.加权平均法 4.当交易没有跨准则,也没有跨报表,那么个别报表(B),跟合并报表无关。 A.重新计量 B.不重新计量 C.无关 D.以上选项都不正确 5.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予以确定的基础是(B )。 A.参与 B.控制 C.建议 D.影响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 A、营业外收入 B、营业外支出 C、商誉 D、投资收益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 [正确] 2、为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借鉴修订后的有关国际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2号准则修订工作。 A、2005 B、2

C、2007 D、2008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 3、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 A、合营企业 B、联营企业 C、子公司 D、母公司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 4、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确认为应收项目,()。 A、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B、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C、不确定 D、以上选项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 [正确] 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 A、投资收益 B、留存收益 C、营业外收入 D、营业外支出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 6、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 (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A、拥有权力 B、不拥有权力 C、无法判断是否拥有权力 D、以上选项都不对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 [正确] 7、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14))自()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A、2014年 B、2013年 C、2012年 D、2015年

财会〔2010〕10号--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 财会[2010]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应对金融危机、响应 G20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已成为各国共识。为此,我部制定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现予公布。希望有关方面按照路线图的要求,结合我国新兴市场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积极推进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贡献。 附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下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pdf 载: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 必然选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 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机构,采取了系列重要举措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在此背景下,中国响应G20 和FSB 倡议,在现有基础上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旨在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2005 年,中国财政部在全面总结多年来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 上,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期间,IASB 多次派专家与财政部会计司团队一起工作。2005 年11 月8 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 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IASB 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为IASB 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2 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2009 年11 月4 日,IASB 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

长期股权投资分析

第一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含义及相关概念 (1)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是为了获取短期利益,而是为施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 对子公司的投资:控制 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 对联营企业投资:参与决策 (3)控制的含义: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 1、直接控制:甲持有乙大于50%的表决权资本 2、间接控制:甲持有乙大于50%,乙持有丙大于50%,甲能控制丙 3、直接和间接控制:甲持有乙70%,甲持有丙40%,乙持有丙30%,甲能控制丙(4)共同控制及合营企业:甲持有丙50%,乙持有丙50%,共同控制的投资方组合是唯一的。 (5)重大影响及联营企业:当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20%或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资本时,即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重大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仍然可以通过以下情形来判断重大影响关系的存在: 1、投资方能够在被投资方的董事会中占据一席之位。 2、投资方能够参与被投资方的重大决策过程。 3、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重大交易。 4、投资方向被投资方派出关键管理人员。 5、投资方向被投资方提供关键技术。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相关概念 ①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 交易或事项。 a吸收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在合并后成为存续公司。 b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c控股合并:合并方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法律形式独立,但从经济实质上甲控制了乙,会合并报表。 ②企业合并的类型 a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超过1年)。 甲持有乙80%,甲持有丙90%,甲持有丙60%转让给乙,但丙仍受甲控制。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23

目录 1 概述 2 目的 3 范围 4 定义 5 过渡性规定 6 生效日期 二、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说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本号准则通常要求将借款费用立即予以费用化,然而,作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本号准则也允许将那些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三、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本号准则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属于负债的优先股资本)的实际成本或估算成本。 四、定义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相关资产,是指须经过较长准备期才能达到可以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 5.借款费用可以包括: (1)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借款有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用的摊销; (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 (5)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 6.相关资产的例子,有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车间、电力设备和物业投资。其他的投资,以及常规性生产或生产周期较短且重复大量生产的存货,则不是相关资产。那些在购置时就已有预定用途或准备销售的资产也不是相关资产。 借款费用基准处理方法 确认 7.借款费用应于它们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8.在基准处理方法下,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而不管借款是如何运用的。 揭示 9.财务报表应提示为借款合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确认 10.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场确认为费用,除非按第11段的要求已达到可资本化的程度。 11.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按本号准则确定。 12.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下,直接归属于某项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包括在该项资产的成本之中。当借款费用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且该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将其作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13.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是指那些如果不为相关资产发生支出即可避免的借款费用。当企业专门为获得某项指定的相关资产借入资金时,与该相关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就很容易认定。 14.要确认特定借款和相关资产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要确定哪些是可避免的借款可能会比较困难。例如,当企业的融资活动集中调配时,就会发生此困难。当集团使用一系列债务工具以不同利率借入资金,同时根据不同的基础将这些资金借给集团内其他资本化的开始企业时,也会产生困难。其他复杂性来源于集团在高通货膨胀经济条件下经营,使用外币借款或与外币有关的借款,以及来源于汇率的变动。因此,确定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的借款费用金额是困难的,需要进行判断。 15.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人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 16.对某项相关资产的筹资安排,可能使企业获得借入资金,并且在该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相关资产的开支之前,已发生了有关的借款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往往在用于相关资产的开支以前,用作临时投资。在确定本期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时,应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中扣除这种借入资金带来的全部投资收益。 17.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例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人的借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1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1976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的方法,来决定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要求。 6.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完整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制度的应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是,

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摘-要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是风险较高的一项资产,对于拥有高额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质量 分析至关重要。与其他资产相比,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相对较低,加大了质量分析的难度。文章以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从投资类型构成、获利能力及资产减值三方面探讨了利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质量分析的方法;重点研究了子公司、联营与合营公司及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质量分析的侧重点、分析方法和财务指标,并结合案例证明了这一系列分析方法和财务指标可以作为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简便有效的分析工具。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获利能力;投资收益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是指长期股权投资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的能力。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企业内部资产可控性较弱,风险较高。质量较好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而质量较差的长期股权投资却由于种种原因不但无法给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其原始投资也一再缩水,甚至于全额计提减值,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长期股权投资在上市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对于以广大投资者为代表的外部分析人员来讲,对拥有高额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质量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分析较为复杂。首先,由于长期股权投资自身的特点导致现阶段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其他资产相比较差;其次,

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通常以其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的能力作为判断依据,而对于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能力的判断方法也有很大的差异。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分析方法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张新民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分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成分析;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所产生的“泡沫利润”和“泡沫资产”;资产质量恶化迹象;会计处理的异常变化。但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的具体方法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河南省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调查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拥有高额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截至2011年,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23家公司(剔除1家ST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10家公司,在深市中小企业板上市的22家公司,以及在深市创业板上市的8家公司在内的63家上市公司中,长期股权投资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在40%以上的有6家,其中最高的达到了80%,长期股权投资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在30%~39%的有2家,占比在20%~29%的有7家,占比在10%~19%的有16家,其余的为10%以下(见表1)。 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20%以上时,应当视为比重较高,对这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应当进行重点分析。河南省63家上市公司中,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比例在20%以上的共计15家,约占总数的24%。 三、长期股权投资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08]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 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 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

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 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 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1.处理原则 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确定相应的处理原则:不按公允价值调整;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不形成新的商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控股合并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1)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指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账面价值,下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果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对价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对价的,应按所取得的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注意】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即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非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1.处理原则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了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均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基于上述原则,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企业合并成本 合并成本=支付价款或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 公允价值 注意问题: 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债务性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 ③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 (2)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 采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时,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合并对价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②合并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③合并对价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④合并对价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3)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课后练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9566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1. 某项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并不仅仅是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获得或交付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还应考虑交付的是非衍生工具还是衍生工具,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是固定数量还是非固定数量的。 A、对 B、错 题号:QHX019567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2. 若企业管理某项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则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A、对 B、错 题号:QHX019568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3.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并对相关金融资产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A、对 B、错 题号:QHX019569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4. 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A、对 B、错 题号:QHX019570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5.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1992年12月修订) 目的 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使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据。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需要对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时间性与确定性作出评价。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变化的信息。这种信息采用现金流量表的形式加以提供。 该表对会计期间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类。 范围 1.企业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应将它作为每期需呈报的财务报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呈报。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6月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企业是如何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不论企业业务的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可如同金融机构一样,将现金视作企业的产品,都是如此。企业需要现金,基本上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尽管其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可能不同。企业需要用现金来从事经营、偿付债务,并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因此,本号准则要求所有企业呈报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信息的作用 4.当现金流量表结合其他财务报表一起使用时,所提供的信息能使使用者评价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结构(包括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为适应环境和时机的变化而影响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使使用者能够建立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模式。它还提高了不同企业经营业绩报告的可比性,因为它消除了对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 5.关于以往现金流量的信息常用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指标。它还有助于复核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作估计的准确性,以及检查获利能力、净现金流量与价格变动影响之间的关系。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随时能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短期投资,其流动性高,价值变动的风险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财政部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本准则要求追溯调整。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变化:1、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2、明确了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的权益投资可作为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3、改进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规定;4、删除了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的规定;5、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6、明确了投资方享有的权益包含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7、不再规范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8、增加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拆分计量的核算规定;9、增加了因追加投资,金融资产转换为按权益法、成本法核算的处理规定;10、增加了因处置投资,权益法、成本法转换为按金融资产处理的规定;11、增加了持有待售资产与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相互重分类的规定;12、明确了权益法下处置投资时其他综合收益按相应比例结转。13、增加了衔接规定。具体如下: 一、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新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提示: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二、明确了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的权益投资按照第22号准则核算 原准则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8

目录 一、概述 二、目的 三、范围 四、定义 五、本期净损益 六、非常项目 七、正常活动的损益 八、中断经营 九、会计估计的变化 十、基本错误 十一、基准处理方法 十二、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三、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 十四、生效日期 二、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对损益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揭示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便使所有的企业均在一致的基础上编制和呈报损益表。这不仅增强了与企业前期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且也增强了与其他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此,本号准则要求对非常项目进行分类和揭示,并且揭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益中的某些项目。本号准则还对会计估计的变化、会

计政策的变更以及基本错误的更改规定了处理方法。 三、范围 1.本号准则应在损益表呈报由正常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损益,以及在对会计估计的变化、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核算时予以采用。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3.本号准则涉及对本期净损益中某些项目的揭示。除了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所要求的其他揭示外,还应作出这些揭示。 4.本号准则还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某些揭示,但不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5.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税务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要求进行核算和揭示。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中提到的“特殊项目”,应视为本号准则所定义的“非常项目”。 四、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非常项目,是指由明显区别于企业正常活动的事项成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或使用,因此不会经常或定期发生。 正常活动,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以及企业为促进这些活动的完成附带或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相关活动。 中断经营,是一项经营项目的出售或放弃的结果,该经营项目代表了企业一个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经营项目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的目的上加以区分。 基本错误,是指本期发现的错误,它们是如此重大以致使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在发布时,就不再被认为是可靠的。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 五、本期净损益 7.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另有要求或允许有别的做法,否则,在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人本或损益之中。 8.通常,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入本期净损益。这包括非常项目和会计估计变化的影响。然而,也可能存在某些项目不能计入本期净损益的情况。本号准则涉及两类这样的情况: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9.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涉及一些可能满足概念结构中收益或费用的定义,但通常不能计入净损益的项目。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价值重估盈余(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由换算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0.本期净损益由以下内容组成,其中每一项均应在损益表上予以揭示: (1)正常活动产生的损益; (2)非常项目。 六、非常项目

财务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案例分析(含重要会计分录)

案例分析题 星海公司为了改变目前经营业务单一的局面,决定对宇通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以实现多元化经营,分散经营风险。星海公司对宇通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资料如下 1.2×11年至2×13年,星海公司对宇通公司投资业务的相关资料。(1)2×11年12月31日,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宇通公司10%的股份,该项股份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2×11年11月5日,星海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收购其持有的1800万股宇通公司股票的协议,该股票占宇通公司股份总额的10%。根据协议规定,股票转让价格为3600万元,款项于2×11年12月3日前一次支付,协议于签订当日生效。2×11年12月31日,星海公司向东方公司付清了购买股票的全部价款,并于当日办妥股票转让手续,支付股票交易税费18万元。 ②星海公司将取得的宇通公司10%的股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82×11412月31日,宇通公司10%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2)2×12年9月30日,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宇通公司5%的股份,该项股份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2×12年8月25日,星海公司与海利公司签订了收购其持有的900万股宇通公司股票的协议,该股票占宇通公司股份总额的5%。根据协议规定,股票转让价格为1800万元,星海公司以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一栋办公楼抵付股票转让价款,协议于签订当日生效。2×12年9月0日,星海公司与海利公司分别办理完毕股票转让手续和办公楼产权转让

手续,星海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股票交易税费10万元。 ②星海公司的办公楼账面原价为2200万元,累计折旧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③星海公司将取得的宇通公司5%的股份仍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至此,星海公司已累计持有宇通公司15%的股份。 ④2×12年12月31日,字通公司15%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 (3)2×13年6月3,以接受抵债方式取得宇通公司3%的股份,该项股份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星海公司应收鑫源公司货款1200万元。因鑫源公司现金短缺短期内难以偿还,经协商,双方于2×13年6月5日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鑫源公司以100万元的现金和公允价值为1000元的宇通公司股票540万股抵债,该股票占宇通公司股份总额的3%。2×13年6月30日,双方办妥股票转让手续,星海公司支付交易税费5万元。 ②2星海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 ③星海公司将取得的宇通公司3%的股份仍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至此,星海公司已累计持有宇通公司18%的股份。 ④2×13年12月31日,宇通公司18%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为6600万元。 (4)2×14年1月5日,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宇通公司12%的股份,该项股份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2×13年12月10日,星海公司与渤海公司签订了收购其持有的2160万股宇通公司股票的协议,该股票占宇通公司股份总额的12%。根据协议规定,股票转让价格为4400万元,款项于2×14年1月5日前一次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学习笔记 视野ID:henry204618 新浪微博:@岁月哥特 目录

一、修订背景 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 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 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 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 CAS 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 (一)适用范围 CAS 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 (二)基本概念 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 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 40(2014))进行判断,CAS 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作为国内国际准则讨论多年的问题,CAS 2(2014)率先明确,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 CAS 2(2014)引入了IAS 28(2011)中不同计量单元分别按不同方法进行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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