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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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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司法体制:(一)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专门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二)人民检察院1.地方各级检察院2.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原则:(一)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司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司法平等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准确行使法律。(四)司法责任原则。(五)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时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公平的对待。

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一)以主体类型分为:1.议会监督2.国家元首监督3.政府监督4.法院5.检察院6.社会力量(二)以监督对象为标准:1.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2.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3.国家元首的行政活动(三)根据法律监督的关系划分:1、内部监督2.外部监督(四)根据监督内容和标准:1.宪法监督2.立法监督3.执法监督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三个基本特征:(一)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二)从价值主体来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三)从价值体系的构成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体系:属性: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却构成了良法和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四种重要价值:发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我国应当坚持到原则是:第一,生产力原则。第二,人道主义标准。第三,现实主义原则。第四,历史主义原则。

法的价值整合: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

法的价值整合的基本特点:第一,宏观性。第二,基础性。第三,机动空间较大,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的安排,尽管也要受到上位法,法律连续性,社会情势等因素的制约,但是,其回旋空间在一般情况下远远较法律使用者更大。

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兼顾协调原则(二)法益权衡的原则(三)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

法律秩序;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它的组成部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秩序的特点:是一个独特的完善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强制性的秩序。法与秩序的关系:1.秩序是法的基础2.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方式

法律实现秩序的方面:1.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防止限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2.法律具有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的运作,秩序使得国家权力能够正常进行3.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4.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一)维护阶级秩序(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三)维护经济秩序: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五)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几种主要的秩序观:第一等级结构秩序观。第二,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第三,社会本为的秩序观。第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自由: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的法律禁止的行为。

自由的实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自由的主体自身条件和外界条件。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第一,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第二,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第一,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相互侵害。第二,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第三,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是实现方式(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一)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二)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三)公益干预原则(四)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有限干预)

效率的适用范围:(一)资源配置上的效率。第一,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的。第二,效率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第三,效率原则是由效率价值的属性所决定的。第四,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第五,坚持效率原则,并坚持效率优先,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二)收入分配上的效率(三)特定资源上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一)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二)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三)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占有,适用或转让财产(四)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的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五)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六)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正义的概念: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3.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5.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6.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

正义的种类:第一,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第二,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和角度,把正义划分为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等。第三,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以分为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推动作用(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1.司法独立2.回避制度3.审判公开4.权利平等5.合乎情理6.案件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7.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8.律师自由。(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四)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1.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2.为不同国际社会之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3.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分配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提供了规范保障。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人权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是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在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有六个方面:1.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2.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3.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4.基本权利的稳定性5.基本权利的母体性6.基本权利的共似性

人权的价值:1.人权是人的利益度量的分界2.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3.人群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1.人权主体的普遍性2.人权内容的广泛性3.公平性4.理想和现实的统一性5.人权标准的原则性和宽容性相统一6.国际性

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第一,对待人权的态度的改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第二,人权主体观的改变。第三,是对人权体系的发展。第四,是对人权标准和价值的更新。第五,是人权救济观念的进步。

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一)人权的国内法保护:1.人权的宪法保障2.人权的立法保障3.人权的行政保护4.人权的司法救济(二)人权的国际保护

法与生产关系:(一)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2.法的性质和内容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3.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第一,非绝对。第二,非自发。(客观性)第三,非唯一(还有其他的因素)(二)法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法确认一定的生产关系2.法引导一定的生产关系3.法保障一定的生产关系

法与生产力:(一)法与生产力的间接关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性质,要求和整体功能状况以生产关系为中介,在深层次和根本意义上决定着法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法对生产力的作用常常也要以生产关系为中介。法对生产力以及社会发展的作用取决于法维护和保障的生产关系是否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即生产关系是否具有历史合理性。(二)法与生产力的直接关系:生产力可以通过生产关系直接对法发生作用1.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往往决定了一国法发展的总体水平2.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可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3.生产力的发展可以引起法律观念的变革。另一方面,法也可以直接作用于生产力。第一,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管理提供民主,可学的规则和程序:(1)法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中的优先地位,(2)法讲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3)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4)法推动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运用。第二,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第三,法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气形式理性和价价值理性一直科学技术的负面效果。(三)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1.商品-市场经济在品行或本能上更加需要法律这种复杂而又具形式理性的规则,而法律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品性或特征与这种需求正好相契合。第一,商品-市场经济在天性或本能上需要形式上的平等,在法律形式上的普遍性和抽象概括性,在逻辑和技术上的中立性和共通性以及程序上的同样对待,类似情形类似处理恰好满足这种需求。第二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而交换前商品所有权的归属的权威性确认是交换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第三,商品交换乃至市场经济充满功利计算和理性交涉,故而特别需要复杂且具有可计算性的规则和方程式,即使是最简单的商品交换也是如此。2.市场经济与法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所导致的结果,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因有法律的参与而不断发育和发展,另一方面,法律也因市场经济的需求的刺激而愈加发展和完善。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的行使范围,程序,和保障权利。

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要求法律设定契约的原则,技术和标准,确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有效性。

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求法律提供公平,自由的竞争规则,规范交换和竞争行为。

4.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

5.市场经济似乎交涉性经济,要求法律提供交涉程序,使交易,活动通过制度性协商和对话实现。

6.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要求国内立法与公认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惯例相一致。

市场经济制度的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二)怎中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的原则(三)宏观调控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社会保障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1、人民主权:是指由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2、法律之上: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任何社会活动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

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的制约。3、法制完备:是指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4、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5、司法公正:是司法最本质的要求,是司法赢得群众信赖的最基本的方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6、权力约束:权力的根据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民众对权力行使的许可。

7、权力保护: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权利受义务的制约,权利受权力的制约。8、人权保障:在法治国家中,人权能获得相对较好的保障。9、社会自治:社会要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中,就必须将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社会自治在我国尤其薄弱。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1、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领导政治、主导国家权力;积极主导立法;努力确保执法;自觉遵守法律。2、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3、实现社会主义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4、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5、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6、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物3、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4、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5、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

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中,领导人或统治者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法律只是纯粹的统治工具,而不是目的。3、权力是否受法律约束不同,在法治中,权力受法律约束,在人治中,权力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4、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5、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但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的。

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2、民主是法治的目标3、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4、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5、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6、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7、法治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

文化:文化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综合的现象,法是这种综合现象的一部分。特性包括:第一,文化具有超生理性和超个人性。第二,文化具有复合性。第三,文化具有民族性。第四,文化具有传递性。

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一)文化对法的相互作用:第一,法所反映的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第二,法律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第三,法律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第四,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影响,法律会认可亚文化中的合理内容。(二)法对文化的作用。第一,法律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二,法律强化主文化的价值准则。第三,法律强化社会文化的行为模式

道德的概念: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共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道德的属性:第一,物质性和历史性。第二,阶级性。第三,民族性。第四,人类共同性。

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法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它们联系首先表现为纵的联系。所谓纵的联系,是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法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由此,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纵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法与道德的联系其次表现为横的联系。所谓横的联系,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横的联系有3 种情况:

(1 )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2 )互相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3 )互相保障。既然法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那么,凡是法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要培养和赞扬的行为。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且有着共同的基本原则,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它们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表现形式不同。第二,违反的后果也不同。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

法律对道德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之所以能够有效地促进道德风尚的建设,这是因为: 1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国家政治职能(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调节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经济职能(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组织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越来越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以及其他社会职能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2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批判剥削阶级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改造人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物质力量。3 、再次,法律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才能够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实行真正的和直接的监督,并为公民提供同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的法律武器,提高公民同不道德的、违法的现象进行斗争的勇气和积极性。

法和政治

政治是个社会范畴,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现象,其核心问题是政权。

法与政治的关系:1、法受政治的影响与制约:(1)政治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对法的变化与发展有重大影响(2)政治体制改革制约法的内容的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对法的内容也有影响2、法对政治的影响。(1)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其中主要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集团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集团与其同

盟者的关系。(2)法要制裁、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制裁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往往明显反映政治。(3)法通过调整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法对政治的功能:(1)协调政治关系。(2)规范政治行为。(3)促进政治发展。(4)解决政治问题

法与国家的关系:1、法离不开国家。(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的是国家的力量,法律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行为。(2)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影响。(3)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2、国家不能无法而治。(1)法律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性德系统表现。(2)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3)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4)法律能增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5)法律对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作用。

政策与法律的区别:1、所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机构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而政策本身则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表现形式不同。政策作为党的文件,是以纲领、宣言、声明、指示、建议等等形式出现的,它的内容相对来说规定的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它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国家机关和公民对它的普遍遵守和执行,也便于人们群众对执法进行监督。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4、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对于国家、对社会的领导主要依靠政策来实现,因此党的政策的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发挥着指导作用。法律一般是调整那些对社会整体状况有直接和普遍影响的社会关系。

政策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关系:(1)政策对法律的作用。(2)政策的制定和实现离不开法律。(3)解决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矛盾的原则。

国家概念:1、国家一词指称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2、国家一词指称由政府、人民和领土所组成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3、国家一词指称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特殊权利主体。4、国家一词指称政治社会。

5、国家一词指称社会的总和

法与国家的关系的意义:1、从国家与法的起源上看,两者都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和分裂为阶级的过程中,为了控制个人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存在而产生的。2、从国家与法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上看,它们都是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发生着最直接、最明显的反作用。3、从国家和法的本质上看,在阶级社会它们都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统治的工具。4、从国家和法的存在方式上看,它们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

正确处理党与政治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本质上是一致的,表现在 1、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是执政,而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第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表现为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二)依法治国应当改善党的领导为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还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切实有效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依法治国正是民主集中制的时代精神和基本保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这是因为:1、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治教育等体制运作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

2、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而共产党是争取民主、发扬民主、扩大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治。

3、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过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统一认识、集中智慧的过程。

4、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5、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法治观念如何,有无依法治国的坚定信仰和坚强意志,能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实行法治的决定性因素。

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的一致性:1、两者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共同构筑现代国家,就是说,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它们都是建基于市场经济之上的上层建筑。2、两者在内容上大部分是相同的,诸如民主的政治制度,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平等的普选制等等。3、在基本理念上,两者也大体一样,诸如人权、自由、平等、正义、公正等等。4、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共同推动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的差异性:1、侧重面不尽相同。法治国家重视实现法的功能与价值,强调法律的权威;政治文明重视政治制度的民主,提倡社会正义。2、手段也不尽相同。法治注重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提倡法不徇情,要求一切按规则办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将予以制裁;政治文明侧重于人的思想解放,提倡社会和谐,维护人的尊严。3、法治国家侧重于国家生活,中心是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政治文明涉及各个领域,重点是人们相互间的尊重与团结、友好与合作,中心是突出人的主体地位。

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为一般基础2、法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科学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渗透性影响3、法的内容为科学技术知识所丰富、充实4、法的调整范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5、法的运作机制和技术受科学技术影响和制约6、法律观念、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受科学技术的影响7、法的良善与否的评价尺度与科学技术的尺度相关 8、法在应对科学技术带来的困惑、挑战和问题中校调、发展

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1、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2、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3、法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其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抑制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

宗教的概念:宗教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在一些国度,宗教教义本身就具

有法律的效力,成为法律主要渊源。

宗教精神与法律发展:宗教也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成为民族文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宗教精神对法律文明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法系乃是法律传统的聚合体。

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之间尽管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历史差异性,但是二者的一个共通性特征是法律规范与宗教教义的内在融合。

伊斯兰教确立了伊斯兰法系的基本结构。

在西方,基督教则推动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变革与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制度:第一,宗教信仰纯属公民个人的私事。

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第四,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法律文化的概念: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法律文化的构成:一是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它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构成。二是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它是由法律学说,人们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构成。

法律文化的作用:1.沟通作用2.选择作用3.指令作用4.整合作用5.社会化作用

社会主义的现金法律文化特征和基本内容:第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法律文化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在。以人为本是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是尊重人而不是利用人。第二,注重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阶级对立,社会中虽然还有阶级斗争,人们之间还存在各种矛盾,但社会的主题不再是斗争而是和谐。第三,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第四,包含各种先进法律调整方式和技能。

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对于近现代中国来说,法律文化的变迁乃是一个前进或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过程。这是因为,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起源于以皇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征的中华法系,而这个过程交织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东渐与冲击。在剧烈的法律文化冲突过程中,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地吸收和融合了外域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进而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开始了新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整合或重建过程,并且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

和谐的概念: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以往任何其他社会形态标榜的社会协调与和谐,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二是要正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这四者是有机统一的,它们既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又有各自的特殊领域和规律。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提供重要条件。三是要正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属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范畴,两者是相互包含、相辅相成的。作为社会建设过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和现实的重大任务。同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继续为建设和谐社会长期奋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1.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2,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3,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4,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5,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一)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1.明确个体身份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2.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3.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二)引导和维护人和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1.公民与国家的和谐2.个体与集体的和谐3.居民与社区的和谐4.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的和谐(三)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四)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法的价值冲突与整合:1、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一)自由与秩序的整合。自由是以一定秩序为前提,必须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要想获得自由,必须获客观规律认同,人必须过有组织生活,必须收社会秩序制约,自由永远是相对的,不受限制的自由必然触犯他人自由,即法不禁止就是自由。自由重来就不是我行我素、不受约束的,自由总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责任就是秩序的主要内容,因此,自由只能在秩序中实现,而秩序是以一定自由为内容,现代社会的秩序不仅应该是一种稳定社会状态,而且在这种稳定状态中,人们拥有一定自由和权利,法律所确定秩序应以赋予人们一定权利为前提,以责任为(二)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自由枪带个性的发展,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但自由难免会打破既定的秩序,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出现两种观点:(1)、自由优先论;强调法所保护的秩序在

立法上必须让位自由,它只能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和保护者,不能成为自由的否认者和妨碍者,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当强调自由,自由全面高于法和秩序;(2)、秩序优先论;法师秩序的化身,秩序的存在是对自由的压抑、束缚和归置,自由必须以秩序为归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吴条件服务秩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当强调秩序,限制自由在立法上,以秩序为目标秩序应当全面高于自由。2、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一)公平与效率的整合。公平与效率不是对立关系,也不是公平就产生低效率、就丧失公平,两者不是越公平就越有效率,两者不存在优劣,效率和公平通常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联系在一起,追求稳定就要强调公平,追求发展就要强调效率,公平和效率是一中利益比较的结果,并非对立而不相溶,效率与公平的内在的统一,没有公平的效率是无用的效率,没有效率的公平是乌托邦式的公平,因此,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使两者平衡发展,有时,为效率要放弃一定的公平,为公平牺牲一定效率,无论牺牲单方,都为另一方,都为另一方增益为条件,最终,两者价值目标都提升。(二)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公平强调平均、一致和共同富裕,效率强调发展、快速、差别,部分人先富起来,在价值取向上有两种观点:(1)公平优先论。效率和公平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价值形态,当两者发生冲突,应当选择公平,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公平价值居于优先位阶,它决定权利权力这些法律资源的配置,不允许强调效率来损害公平。(2)效率优先论。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效率价值取于经济范畴,其他价值属于法律范畴,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通过产权关系的界定和维护以及对商品交易成本的降低来促进经济有效发展,因此,促进效率增长是首要任务。效率价值应居于优先位阶,它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选择效率。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 备注1:(XX)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2: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3:最后两题我印好 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 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实效——社会法 →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习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 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 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 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 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 的性质。 G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H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 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1.法学——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 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一、法学史书本4-5页 ·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在原有基础上既注释又评论 ·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模式、起宣传推动革命的作用) 1、基本主张:存在更高层次的法作为评价、判断实证法的标准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恶法非法 2、历史贡献:古罗马帝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 3、什么是自然? a.自然世界:自然的命令不可抗拒、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通用的法律 b.神: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 c.理性: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 d.人性:自爱、自私;追求和平的社会生活 4、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 性才能认识的一种法律 5、历史: a.抽象到具体 b.“自然”到“道德” c.自然权利的主体由作为自然存在的人——作为神的子民存在的人——作为 人而存在的人 d.从永恒不变——部分可变(孟德斯鸠)——内容可变 e.从重实质到重程序:程序自然法(富勒的八项条件“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 德”) ·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 ·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基本立场: a.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 b.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有效性不以合乎 道德为条件,其有效性条件来源与社会事实 c.法学只应关注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分析 d.法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知识体系 2、历史: a.经验性实证主义法学(奥斯丁):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但并 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才具有法律的性质,法理学不考虑法律的善或恶 b.规范性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纯粹主义的实证法学、强制性、法律的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完整版)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她执行国 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她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就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 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就是有严格的程 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就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就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就是规范不就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就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001.法国的《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 002.“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指:《罗马法》 003.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004.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各部门法构成的 005.法的要素主要包括:规则、原则、概念 006.英国学者弗里曼的《劳埃德法理学总论》是以教科书的形式表现法理学三大要素的一个范例 007.准用性规则:本身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依照援用别的规则 008.耶林主张法律的目的在于:利益 009.党的政策以非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 010.一个法律施行后,原来制定的失去效力,这属于:默示废止 011.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行为能力012.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运输行为013.中国的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014.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的出现是在:出现了反映资本主义经济要求的海商法;罗马法的复兴运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法律的制定 015.《著作权法》既是专属权,也是可转移权 016.在刑事审判中,各国大多数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017.哈特继承和发展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凯尔森则是规范分析法学 018.认为“法是公意的体现”

的法学家是:卢梭 019.认为法学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的是:查士丁尼 020.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是:社会形态 021.政治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 022.一般认为,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02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中,共同适用的惩戒措施是:警告024.民众参与司法在世界上的通行模式有:陪审制、参与制、治安法官制 025.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行为,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行为 026.国际法学能够视为:综合法学027.柏拉图:《理想国》;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庞德:五卷本《法理学》 028.法律关系根源于:思想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029.法律关系的观念来自于:罗马法 030.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法律。是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 031.明确宣称法理学就是法律科学的是:庞德 032.提出自由理想和建构平等形式相协调的正义观的代表人物是:苏格兰哲学家索利033.原始社会三种社会规范即习惯、宗教、道德体现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034.英国的资本主义法的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

法理学考试要点

1、法学:广义与狭义的概念 广义的法学:一般而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狭义的法学: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用理性的方法来探求规范问题之答案的一门学问。 2、法学的学科性质 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 ①从科学的角度,缺乏科学的客观严谨 ②从艺术的角度,枯燥、乏味缺乏创造力 3、法理学的定义和法理学的方法 ①定义:法理学,即对法律及其问题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学科,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涉及的法律是“根本问题”。 ②方法:(“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有“沿着正确的道路运动”的含义)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2、价值分析,价值认知与评价,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有超越的一面。 3、实证分析,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4、考察,从总体上把握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它使法理学研究带有制度史、文化史、思想史的性质。 5、比较的方法。 4、实在法与自然法 自然法(古代古典现代)法律实证主义 1、亚里斯多德:自然法是指符合城邦本性、指引其往善的生活发展的一般性正义理念,作为展现城邦性质之秩序的自然法是符合城邦本质之秩序,因此带有”自然秩序”的性质。 2、奥古斯丁: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一如不具正义的国家不过是一个大强盗团伙而已。 阿奎那:“如果意志要想具有法的权能,他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受理性的节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理解所谓君主的意志具有法的力量这句话的真正涵义。在其他意义上,君主的意志成为一种祸害而不是法。” 3、霍布斯:人并非本质上的政治或社会动物。人为什么要组成国家?人的痛苦对死亡的恐惧,人类最主要的需求就是“自保”——自我保存。国家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最基本的自保权利而存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是在于法律符合某种正当性的标准。因此,简单来说,凡是内容不正当的法,就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启蒙时代:世界的祛魅(the 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自然理性上帝意志→个人理性 自然法的三种形态自然、上帝、个人理性→实在法或人定法 对自然法的评价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所作的评论:“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不会有美国或法国的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理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 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法律实证主义 奥斯丁: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威胁——制裁) 凯尔森:正义则是人类的美梦。法律就是一种规范体系,探讨法律规范的形式逻辑结构。 哈特:经由各项规则的共同运作所产生的运作机制,才是什么是法律的适当描述。 法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公布的就是法律。因此,凡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不论其内容是否正当,都是法律。 “恶法亦法” 法律是一回事,道德是一回事。不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的标准。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分离命题 法律实证主义的“do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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