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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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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神意论;神意论者认为法是由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三大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习惯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习惯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论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依照法律进行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7,法治与依法而治:依法而治即借助或依靠法律来规制社会生活,达到某种个人的或集体的目的,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区别在于法律有无获得最高的权威。

8,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意味着法治的对象主要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官员,而不是国民。法治社会意味着将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纳入法制的轨道。法治的定位是法治国家。9,法治的基本要求:实行法治所应当符合的原则或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实质性要求:法治的实质性要求是法律的内容应当符合的一些价值准则,法律应当成为“良法”。良法:1、人们较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法律。2、有助于实现人的安全、自由、获得社会合作的好处;

②形式性要求;法治的形式性要求主要指为实现法治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程序要件。明示性、普遍性、可行性、明确性、稳定性、依法阐释,有法必依、内在和谐不溯及既往

③制度性要求:法治的制度性要求是指为实行法治所必需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推进民主制度,切实保障人们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建立分权制衡的政府权力结构,完善权力制约和督的机制;建立司法独立与司法审查制度。

④精神性要求:社会公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地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权利的观念比较普及,权力应当受到制约的观念比较流行。

1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有利于倡导崇尚法律的社会风尚、有利于形成遵从法律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形成维护法治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11,法治的局限性:法治不是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惟一调整方式与手段、法治是通过人的活动过程实现的、法治会呈现出相应的滞后性、法治的实现需要多种手段的配合。

12,语言是法律的载体:一部语言表达良好的法律文献,对于守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语言是法律思维的工具,法治意味着法律思维必须为结论提供正当性的法律理由,而这个过程表达出来就是说理。语言是承载和发展法律文化的工具,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法律实践的总和,而它表现和发展的形式与工具就是语言。

13,法律原则的语言特征:法律原则是一定范围内的最抽象、涵盖面最广的规范。例:《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2、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3、法律原则没有具体明确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规定的表述。

14,法律规则的语言特征:法律规则所包含的概念涵盖面窄,抽象层次较低,语义确定性较强。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完整表达的法律规则往往是若干法律条文整合的结果。

15,法律概念的特征:从表现方式看,法律概念必须是存在于一定的法律制度中。法律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调整的;法律概念反映的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的特有属性;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法律概念具有权威性。

16,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法律概念的形成需要长期的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律概念是立法者根据立法意旨和一定的价值取向,对那些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对象作出的规定。

17,法律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换言之,法律价值是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什么样的利益,或者应当起到什么样的作用。18,法律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必须从他们能否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的问题。

事实判断: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制度、原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19,秩序: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人或物处于一定的位置,有条理、有规则、不紊乱,从而表现出结构的恒定性和一致性,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

20,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的意义:秩序需求与维持是法律产生的初始动机和直接目的、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秩序是社会的一种理想状态。

2、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建立和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维护权力运行秩序、建立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21、法律秩序的含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是良好的法律秩序的根本前提;而只有这种法律体系能够在现实中切实实现,主宰整个社会生活,才能谈得上健全的法律秩序;因而对于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秩序的社会来说,法律规范及其实现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规范与事实的结合。

22、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实在性、强制性、普遍性、自治性

23、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一)表达利益要求:法律是为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法律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

(二)平衡利益冲突: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社会并不是均衡化的。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社会中的现有资源总是

处于匮乏的状态。对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了利益差别,利益差别构成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因。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表现为,对各种利益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一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的。

(三)重整利益格局:每个阶级或阶层都会极力使自己的利益和目的在法中得到确认。革命或改良其实都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或重新安排。所谓“变法”无不是改变既存利益格局,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地向前发展的。

24,平等: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不考虑主体自身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而适用同一评价标准。实质平等是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标准。

25,平等的辨析:1,平等不是平均,平均主义更看重结果均等,而非起点平等;但从“最终状态的相似”上看,其与状态平等之间又有近似之处。平均主义观念难以认可差别机会,这与平等观念相悖。2、平等要求排除特权,任何法律都不得授予特权,特权是对个人发展的人为障碍。3、平等要求消除歧视。4、平等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26,法的平等价值:(一)平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平等指导着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有助于人们之间形成彼此平等、彼此尊重的关系。(二)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资格法律地位的平等;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4、法律公平地分配社会责任。

27,法律与自由;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一方面,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从事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28,法的自由价值:(一)自由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是否以保障人的自由为目的以及是否能够切实保障人的自由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衡量法律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法律确认自由:第一,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第二,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三)法律保障自由:第一,法律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第二,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第三,法律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第四,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29,正义:正义是对一定社会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反映,是一种有着客观基础的、人们关于某种特定事物如思想、行为、规范、制度乃至事业等的理想状态及模式的主观评价尺度和价值判断。

30,法的正义价值:(一)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一方面,正义体现了法律的终极目的和存在根据。另一方面,正义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以及其制度的理想性的规范构建。(二)正义对法律的作用:1、正义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2、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3、正义适用于具体的现实法律实践。(三)法律对正义的保障:1、法律把正义的内涵融入法律规范和制度之中。2、对正义的保障主要是由立法来承担。3、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31,法律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1、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2、法律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和多样性。

32,法律价值选择:1、价值位阶原则;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可归纳为三点:(1)采取的手段与目的的实现是合理的,可行的。

(2)所采取的手段方法是可供选择的方法中最为合理的,对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损害最小的。(3)所欲实现的目的与实现此目的而侵害的公民的权利或公共利益成比例。

3,个案平衡原则: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3,法律技术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特征:专业性(法律思维)。法律性(法律作为判断问题的主要根据)。实践性(解决法律问题;法律实践主体;实践性的评价标准)。

34,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一)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二)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三)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是指同时存在多种主张的前提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35,法律解释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首先,要求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其次,要求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再次,法律解释必须与法律原则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原则:首先,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其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第三,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

第四,在我国,要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三)整体性原则:首先,要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进行解释。

其次,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法律部门之中来进行理解。

最后,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单项制度之中来理解。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36,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它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办法。文义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是对构成法律条文的要素——文字和语法的解释,一般是法律解释首先应该采用的方法。

(二)体系解释:它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三)历史解释:它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四)目的解释:它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37,法律推理:推理是从一个或者一些已知的命题得出新命题的思维过程或思维形式。

推理类型:①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即根据某种一般性原理和个别性事实,得出关于个别性事实的新结论。②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一定数量的个别性事实,抽象出一般性的原理。③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

分类:①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②实质法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适用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原则和方法:第一,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第二,对私权利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第三,对公权力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第四,在刑法领域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第五,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

38,法律论证

特点:①社会性,在多元化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②说理性,通过陈

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③言辞性,必须通过言词的表达。④论争性,反驳和否定对方主张,证明己方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形式:①证成: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这种最佳选择的论证过程即是证成;②内部证成,即通过逻辑推导来证成判断。证成的根据以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内在因素为主。③外部证成:即证明法律前提和结论在社会体系中的正当性。换言之,不能直接从实在法引申出来的前提进行的证成。

39,法律推定:是指在没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存在与否时,根据已知的事实或周围的情势加以推定。

适用条件:(1)基础事实必须属实。(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常态联系。(3)应设置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和质疑的程序机制。(4)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都必须由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的事实。

40,法律拟制:是指基于公益的需要,对某一事实的存在与否、存在意义,依据公理、政策等加以拟定。

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的关系:

联系:两者都是一种假定或说是“推定”;均涉及到两个事实,甲事实和乙事实,并且只要甲事实的存在得到证实,就能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

区别:两者含义与性质不同。甲乙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两者的假定能否用反证推翻不同。对举证责任的影响不同。

40,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

1、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科学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一些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3、科技知识及其研究成果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法律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1、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2、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41,人权释义: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人的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简言之,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一方面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另一方面表达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享有绝对尊严的观念。

特点:第一,人权是最普遍性的权利。第二,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第三,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42,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

个体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工作和闲暇的权利,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受特殊保护的权利,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身心健康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及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等。

集体人权,是指国家和民族等集体在国际社会中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的充分主权、和平权、环境权等。

43,人权与法律的关系

人权对法律的作用:1.人权是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2.人权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方向进行引导。

法律对人权的作用:1,法律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是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44,人权与国内法的关系

1,立法和宣言保护:人权作为国内法的根本原则和重要内容,首先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特别是体现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其他法律部门也把人权作为其主要内容,并以不同的立法方式把宪法确立的人权原则和基本人权规范化、具体化。

2,司法保护:人权的司法保护即通过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对人权所进行的保障。

在西方,司法的特殊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普通法院司法审查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前者是指普通法院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来审查普通法律是否违宪(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采用之)。后者则是通过成立专门的法院来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如意大利、德国实行的制度)

3,个人保护:人权的个人保护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权利实现所采取的保护措施。44,人权与国际法的关系

(一)世界上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条约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造法性条约,所有国家都应遵守。

(二)有关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国内法和国内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上已经被国际条约所规定并获得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

(三)对侵犯人权的行为用国际法手段加以防止与惩治

45,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1)立法上对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的肯定。(2)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1)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2)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3)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46,政党政策

含义:政党政策是指一定的政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准则的总称。

与法律的差异:1、所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2、表现的形式不同,政策通常采用诸如纲领、决议、指示、宣言、命令、声明、会议纪要、党报社论、领导人的讲话或报告、一般性的口号等形式。3、实施的方式不同。4、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5、稳定性程度不同47,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相互作用

(一)执政党政策对国家法律的作用:

1、执政党的政策,特别是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

2、在实施法律中不能脱离党的政策的指导。

3、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执政党政策办事。

(二)国家法律对执政党政策的作用

1、国家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属性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

2、国家法律以国家强制的属性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

3、国家法律以国家规范的属性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

48,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一)相同:1、同属于上层建筑;2、都是社会规范。3、都是人类社会一定阶段的产物。

4、都具有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特点。

(二)不同: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2、效力来源的不同;3、效力的范围不同;4、内

容不同。

49,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新法有选择地、批判地吸收或沿用旧法中的合理的、适当的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一种法律发展方式。

特点:1、在法律发展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发展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2、从处理法的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看,法的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原因:(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继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三)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四)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继承性。

内容:(一)法律技术、概念、(二)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三)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四)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50,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一、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坚持以人为本。3、坚持走群众路线。

二、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三、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51,中国的立法体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所在省市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定的立法权。

5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二)民法商法

它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

(三)行政法

它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四)经济法

它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五)社会法

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六)刑法

它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

53,法律实施的意义:法律实施是一种社会活动。法律实施是依据法律规范所从事的社会活动。法律实施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法律实施不同于法律实效。

55,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特点:一是法律执行活动具有主动性。二是法律执行内容具有广泛性。三是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意志性;四是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

56,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的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律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公平的原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地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

(四)效率原则

一是严格程序,严守时效。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违法。

二是机构设置要精干,职权分工要明确。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权不清,必然导致办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效率低下。

三是注重行政行为的成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考虑客观规律,事前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以使相应的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的损害。57,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司法为民原则:司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平等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四)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原则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58,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即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包

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59,我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体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0,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用:法律意识是法律形成的思想和心理基础;法律意识是正确实施法律的思想保证;法律意识是公民遵守法律的重要保证

61,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大致可分为两种方式:“关于法律的思考”(强调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这种思考只要与法律有关就可称之为“关于法律的思考”。)

“根据法律的思考”,强调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

62,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二)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三)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四)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资料。

(五)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分止争为目的。

63,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

(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

(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

(5)理由优先于结论;

(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64,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

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人教版六年级语文下册教材知识点整理(2019最新编订)

六年级下册教材知识点 一、拼音: ㈠多音字:第1课P2缴;第9课P37吭 ㈡容易读错的字 边鼻音;平翘舌;前后鼻韵;其他 ㈢声母表、整体认读音节表、韵母表、字母表(大小写) 二、汉字 1、要求会写的80个字(教材后生字表)能辨别其音、形、意并能运用 2、会用音序查字法和部首查字法查字典、词典 三、词语 1、要求掌握“词语盘点”中“读读写写”的词语,了解“读读记记”中的词语 2、积累下列词语: (1)、抄写你认为需要积累的词语:第10课课后思考练习第4题P51 (2)、关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精神方面四字词语:回顾与拓展(五)日积月累P120 (4)、邯郸学步:回顾与拓展(一)“成语故事”P21 (5)、舍本逐末:回顾与拓展(五)“成语故事”P121 3、理解词语在语言环境中的意思:第3课课后第2题的第1小题;第14课课后第3题的第2小题P71;第20课课后第3题的第2小题P113(理解词语的方法: a、运用工具书; b、联系具体的语言环境; c、联系生活实际; d、联系上下文………) 四、句子: 积累佳句 ⑴课文中的优美语句:

抄写课文中喜欢的句子:第1课课后第4题P6;第18课课后第3题P103;抄写课文中对自己有启发的语句:第3课课后第3题P10;第20课课后练习第4题P113 ⑵有关人生哲理的格言:回顾与拓展(一)“日积月累”P21 ⑶富有人生哲理的隽语:回顾与拓展(四)“日积月累”P96——P97 2、理解含义深刻的句子: (方法:联系上下文、联系时代背景、联系自己的生活经验、抓重点词语体会等) ⑴联系课文,理解句子的意思:第1课课后练习第3题P3 ⑵联系生活实际理解:第2课课后练习第2题P6 ⑶结合生活事例理解:第12课课后练习第2题P57 ⑷联系上文理解:第14课课后练习第3题的第1小题P71 ⑸结合注释理解每一句话的意思P3 五、阅读: 训练重点:把握主要内容,体会人物的思想感情,领悟作者表达感悟的不同方法,体会作者的表达方法,了解课文的叙述顺序;读课文,要学会浏览;要有自己的见解和感受;弄清文章的详写与略写;了解文章的叙述顺序 1、要求朗读的:⑴第1课P3;第2课P6;第3课P10;第5课P14;第9课P37;第8课P30;第9课P43;第10课P50;第11课P52;第12课P57;第13课P59;第18课P103; ⑵古诗:回顾.拓展二“日积月累”P43;回顾.拓展三“日积月累”P64—65;古诗词背诵P144—153 ⑶综合复习阅读材料P154—172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真题示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

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科学技术

【真题示例】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本重点整理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1.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发展的,以反对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2.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 3.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是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对人类思想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基础上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二.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1.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体系的哲学基础。 2.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实现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性决定的,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3.重要的理论品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 4.崇高的社会理想,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 三.论述世界观与哲学基本问题及其内容。 1.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究竟谁是世界的本原,即物质和精神何者是第一性,其二,即思维能否认识或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 2.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可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对立的基本派别。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二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又可以划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四.论述普遍联系主要内容。(分析题) 1.联系是指事物内容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2.联系具有普遍性,第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都是相互联系的,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第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3.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原理,要求人们善于分析事物的具体联系。 五.论述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3.运动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的原理指导实践,还要正确把握和谐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 六.论述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1.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对矛盾普遍性的简明表达。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社会主义是共性,中国特色是个性。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完整版)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人教版英语八年级下册课本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课本知识点梳理 Unit 1 What’s the matter? 【重点短语】1、have a fever 发烧2、have a cough 咳嗽 3、have a toothache 牙疼 4、talk too much 说得太多 5、drink enough water 喝足够的水 6、have a cold 受凉;感冒 7、have a stomachache 胃疼8、have a sore back 背疼 9、have a sore throat 喉咙痛10、take risks 冒险 11、hot tea with honey 加蜂蜜的热茶12、see a dentist 瞧牙医 13、get an X-ray 拍X 光片14、take one’s temperature 量体温 15、put some medicine on sth、在……上面敷药16、give up 放弃17、sound like 听起来像18、all weekend 整个周末 19、in the same way 以同样的方式20、go to a doctor 瞧医生 21、go along 沿着……走22、on the side of the road 在马路边23、shout for help 大声呼救24、without thinking twice 没有多想 25、get off 下车26、have a heart problem 有心脏病 27、to one’s surprise 另某人惊讶的就是28、thanks to 多亏了;由于29、in time 及时30、make a decision 做出决定 31、get into trouble 造成麻烦32、right away 立刻;马上 33、because of 由于34、get out of 离开;从……出来 35、keep on doing sth、继续或坚持做某事37、fall down 摔倒 36、put a bandage on sth、用绷带包扎38、feel sick 感到恶心 39、have a nosebleed 流鼻血40、cut his knee 割伤她的膝盖 41、put her head back 把她的头向后仰45、run out (of) 用完;用尽 42、have problems breathing 呼吸困难43、mountain climbing 登山运动44、be used to doing sth、习惯做某事46、so that 以便 47、so、、、that、、、如此……以至于、、、…48、be in control of 掌管;管理 49、in a difficult situation 在闲境中 【重点句型】 1、What's the matter with you?= What'the trouble with you? = What's wrong with you? 您怎么了? 2、What should she do? 她该怎么办呢? 3、Should I take my temperature? 我应该量一下体温不? 4、You should lie down and rest、您应该躺下休息一会儿。 5、Do you think it comes from a newspaper or a book? 认为它就是来自报纸还就是书呢? 6、I think I sat in the same way for too long without moving、 我想我以同样的姿势一动不动地坐得太久了。 7、She said that the man had a heart problem and should go to the hospital、她说这个人有心脏病应该去医院。 Unit 2 I ’ll help to clean up the city parks、 【重点短语】 1、Clean-Up Day 清洁日 2、an old people’s home 养老院 3、help out with sth、帮助解决困难 4、used to 过去常常、、、、、、 5、care for 关心;照顾 6、the look of joy 快乐的表情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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