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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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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更好地提供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建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局机关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第五条局机关办公大楼公共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股室所属办公室的安全工作由各股室负责。

第二章用电安全

第六条局办公区域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安装统一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业电工负责施工,其他股室和人员不得自行安装。各股室如因工作需要改变用电线路或安装用电设备,须报经局办公室同意,并由局办公室指派电工进行施工。否则,发生公共设施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均由擅自装配的部门领导谁安排、谁负责。没有领导安排擅自动工的,由操作人员负责。

第七条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每日下班时要关掉工作场所的照明灯、空调、微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电源。

第八条局机关各股室每次使用会议室后,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要负责关掉室内照明灯、空调和音像设备等电器电源。

第九条局办公室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负责督促检查机关各股室在每个工作日上、下午下班后关掉办公室内、楼层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灯等其它电源。

第十条局机关各股室长负责督促检查股室按时、安全使用亮化灯具,并负责对自用的配电、用电及消防、供水等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安排电工定期对会议室、食堂及机关公共区域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重点消防部位,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报告机关行政领导批准,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才能实施。

第十三条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到

单列存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进出库时必须有详细的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不得随便借用和送人。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报警,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灾后保护好现场,查明起火原因,写出火灾调查材料。

第十五条每半年对职工进行防火灭火知识教育不少于两次。普及防火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

第十六条加强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器材是机关防火、扑火专用设备,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个人或股室不得移动或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各股室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办公室每月对机关的各股室的防火工作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

第四章防盗工作

第十八条局办公室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每日对机关门卫和值班室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对进入机关办公区域的非本单位人员进行询问、登记,阻止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并督促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在每日下班后关好办公室、会议室门及室内的窗户、电源等;未经批准,机关门卫及值班室值班人员晚上禁止非本单位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域;需上夜班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服从机关门卫和值班室值班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机关各股室使用的微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实行定人、定位保管,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转借其它人使用和异地保管。

第二十条规划财务股负责人每日要对本股室防盗装置使用情况和现金、票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具体负责管理现金、票证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存放、使用现金票证和印章。

第二十一条机关门卫和值班室值班人员夜间应不定时地对机关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登记,对情况特殊的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主任处理。

第五章食堂安全

第二十二条食堂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教育食堂工作人员树立健康意识和卫生观念,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管理经营。食堂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服务的思想,在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方面要创一流的工

作。

第二十三条食堂从业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定期培训,持合格证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整洁干净的工作服,坚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个人卫生作到“四勤”。

第二十四条保持食堂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室内地面清洁、无油垢、无异味,垃圾桶及时清运;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室内无蝇、无鼠迹、无蟑螂;各种工具、容器、机械定位存放,用毕及时洗刷干净,达到物见本色。

第二十五条不制作冷荤食品。肉类、蛋白食品要留样48小时;各种食品用具要生熟分开,设有明显标记;不采购、不加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并索要许可证;食品存放分类上架,隔墙离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确、卫生。

第二十六条严禁食堂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食堂,以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六章车辆安全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务必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树立服务理念,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服务态度;坚决服从单位调度,每次出车时都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守时。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要随时检查车辆性能,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对车辆存在的故障要早发现,早报告,早维修,保持车况良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保证派之即发,安全行驶。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要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检查”,杜绝故障车上路行驶。

第三十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驾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不准将车辆私自交于他人驾驶;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充足的休息,不得疲劳驾驶;严格遵守行车规则,不准超速行驶、不准超载出车、不准带故障出车。

第三十一条非出车期间车辆原则上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位置,车辆外出要停放在有关部门规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防止车辆出现失窃或被损。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若

遇特殊情况,确需驾驶公务车辆外出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应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出车,服从调度,上班时间要在办公室待岗,不得无故私自脱岗。

第三十四条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办公室及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严禁逃逸。如自行处理或逃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发生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车、私自出车、私自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等现象,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六条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疏于检查、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七条由于驾驶员对车辆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停放等,发生车辆或配件失窃、车辆损坏的,驾驶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毁、失窃、发生故障等,一切责任由驾车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对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严重违章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追究驾驶员相关责任后,正式工作人员调离驾驶员岗位,临时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其他预防工作

第四十条办公楼停车位置,用于停放机关和上级领导车辆,未经办公室或局领导允许,拒绝其他单位和私人车辆进入停放。

第四十一条执法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查扣的物资,要安全存放,以防损坏和丢失。

第四十二条节假日、双休日和工作日下班后,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社会闲杂人员带入机关办公区域。

第八章值班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局机关设立值班室,每天至少安排1名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受理电话咨询和群众投诉举报;对进入办公区域的外来闲杂人员进行询问劝阻。

第四十四条法定节假日,由局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局领导的安排,编制全局值班局领导和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值班;每周五下午下班前30分钟,局办公室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要负责对机关办公区域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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