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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2020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2020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2019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20XX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在六年多的《动物防疫法》和一年多的《动物防疫条例》实施过程中,对我县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的食肉安全。现将我县近年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动物防疫法》和《贵州省防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畜牧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疫,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各级政府重视,把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的位置。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口蹄疫、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不断发生,县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越来越重视,把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防疫。特别是去年我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领导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各项管理制度及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疫情。三是增加投入,搞好储备。县政府增加了对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为防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资金和物资保障。

(二)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动物防疫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

制环境。

《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颁布后,县畜牧局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集巿面向社会广泛宣传。二是对养殖户和村级防疫员进行重点培训。仅18年县畜牧局举办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班16期,覆盖全县屠商和规模养殖场(户)。三是深入农村进行宣传,组织县局、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宣讲,覆盖全县17个乡镇170个村1189个组,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疫意识,普及了动物防疫科技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防疫的自觉性。(三)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突出重点,强化执法。

为保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贯彻实施,县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免疫、动物产地检疫等管理办法;县畜牧局制定了动物防疫员、动物免疫标识使用管理等办法,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监测制度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的同时,突出重点,加强执法,狠抓落实。

1、预防为主,强制免疫。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把动物免疫作为防疫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提高免疫密度。一是推行“双轨防疫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免疫密度;畜牧防疫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免疫质量。二是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实行一场一档,一户一档。三是实行无缝隙覆盖制。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原则,搞好动物免疫注射工作,彻底消灭免疫死角。去

年我县共免疫畜禽160多万针次,其中强制免疫100万针次,常规免疫60多万针次。

2、加强检疫,以检促防。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有效的防止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一是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凡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一律不准出栏,18年我县产地检疫数为10万余头。二是严把屠宰检疫关。在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员,严格查证验物,确保动物产品安全,18年我县屠宰检疫数为4.9万头(只)。三是加强出县境检疫,严防疫病传入或输出,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动物疫病不输出、不传入,去年我县出县境检疫数为1.2万余头。检疫动物11多万头(只)、检疫动物产品45吨;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以县兽防站和乡镇兽医站为疫情监测站,落实专人负责疫情信息收集、上报,每村设立一名动物疫情观察员,加强监测密度,扩大监测范围,密切注意疫情变化,准确作出预报,及时组织防控。禽流感期间,我县启动了县、乡、村三级网络和畜牧业务部门、政府系统两条线的疫情报告机制,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早发现、早预防、早扑灭。

(四)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1、我县基层兽医站的现状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18年,县畜牧局从农业局中分设出来,成立荔波县畜牧局(加挂荔波县畜牧水产发展促进中心牌子),设立17个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村级设立39个产地检疫报检点(兼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点)。全县乡镇站共有畜牧兽医技术干部53人(局机关

30人,共83人),缺编43人,均为事业编制。极级兽医员105人,聘用制。

乡镇基层站的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18年县畜牧局分设出来后,明确了基层站的性质、职责、经费(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人员和资产等,实行人、财、物“三权归县”、“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基层的畜牧兽医(水产)站,在县畜牧局指导下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动物疫病的防治、监测、诊断、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兽医公益性职能工作,同时负责农户养殖技术指导、品种改良和牧草种植等畜牧公益职能工作。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一是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了基本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的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去年获得“冷链”项目后实验室技术支撑体系已初具规模。积极筹措资金,改进基层工作条件和基础设施。二是加强了对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18年以来,我县畜牧局共举办法律培训班10多期、技术培训班50多期,有130多名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和助检员参加了培训并进行资格考试,提高了业务素质。三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长期在基层一线服务的兽医人员的素质关系到整个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因此,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动物防疫新形势,县畜牧局在经费有限有情况下仍挤出部分经费每年组织村级兽医员进行两次学习培训。2005共培训基层防疫员340人次。

(五)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对W病、禽流感等实施了强制免疫措施,对猪瘟和新城疫等实施

了计划免疫制度,仅18年以来,检出不合格动物70多头(只)、不合格动物产品3000多公斤;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28件,3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六)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了人体健康。

1、有效地控制了重大动物疫病。通过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提高了动物疫病控制能力和防治水平。有效地控制了牲畜W病、猪瘟、新城疫等严重威胁畜牧业生产的重大动物疫病,避免了疫情的暴发流行,去年又成功地阻击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许多疫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逐年降低,去年,全县生猪死亡率为4.7%,比18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牛马大家畜死亡率为0.92%,比18年下降了5.6个百分点,家禽死亡率为11.1%,比18年下降了5.5个百分点。有效地促进了畜牧业发展,全县猪、牛、羊、禽饲养量分别由18年的10.23万头、6.54万头、2.15万只、42.14万羽发展到18年的16.51万头、7.01万头、2.86万只、61万羽,分别增加61.39%、7.18%、33.02%、44.76%。畜牧业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小康建设的重要途径。

2、有效地保护了人体健康。一是县畜牧局重视畜产品质量,对人畜共患病加强监测、积极预防,较好的控制了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疫病,有效的保护了人体健康。二是对查获的病害肉尸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障了广大

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三是积极指导养殖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为社会提供了放心畜产品。

二、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在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有些条款实施处罚难度大,前有规定后无处罚条款,还有些问题在法律中没有规定或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等等,影响了《动物防疫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亟待修订和完善。

(一)依法防疫意识有待提高。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尤其是乡镇的领导,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政府保密度”。二是农民认识不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不熟悉,拒绝免疫、逃避检疫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疫情发生后,隐瞒疫情,阻碍执法现象严重,病死动物尸体不能依法处理,传染源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了农村动物防疫工作执法困难;同时受经济条件和农村“重养轻防,轻防重治”传统思想的影响,动物防疫观念淡薄,许多人还没有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的自觉性,防疫人员上门防疫被拒之门外,甚至遭围攻、谩骂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不稳定,大部分素质偏低。我县的基层防疫员工资于18年纳入县财政预算后一直未变(乡兽医864元/年,村防疫员400元/年),以现今物价衡量待遇较低,导致部分年富力强的防疫员流失,所以从今年春防开始,我县同时为配合村级兽医室建设,取消了乡兽医,从新选聘105名(精减人员提高待遇,1000元/年)

村级兽医员进驻村级兽医室从事基层防疫、动物疫病治疗等工作。虽然通过精减人员来提高收入,但工作量也增大了,仍无法找到优秀的防疫人员和提高村级兽医员的积极性。导致大部分村级兽医防疫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技术较差;有些村主要靠“近亲繁殖”,子承父业,在一个封闭的圈子中,素质得不到提高,诊疗水平、防疫检疫水平较低,一些生产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常见的疫病不会诊断,一些新出现的疫病不了解,致使疫情出现后,得不到及时诊断和处理,使疫情范围扩大。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由于商贸部门管理定点屠宰、畜牧部门管检疫、工商部门管打假(“注水肉”等),一头猪从进屠宰场到上巿经营有三个部门在管,当配合出现问题时易造成“白板肉”、“注水肉”上巿,无法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特别是基层兽医站职责不分,既履行防疫、检疫公益职能,又从事诊疗、治病经营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动物防疫监督职能。

(四)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不足。一是经费没有保障。依照法律规定动物防疫经费应当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但由于县级财政和大部分乡镇财政困难,根本保证不了防疫经费的投入,因此达不到较高的防疫密度和较好的防疫效果。二是基础设施差。近年来,政府虽然不断的投资完善基层站建设,但总体上基础设施投入不足。部分基层站没有办公用房、住房,工作条件差,只能租用房子进行办公;大部分基层兽医站检测设备匮乏,诊疗技术落后,检疫靠肉眼观察,治疗凭经

验诊断,难以正常开展防疫、检疫工作;无交通工具,而目前我县农村畜禽养殖主要是千家万户分散饲养,面广量大,基层兽医站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限制了其服务范围及质量;办公经费不足,无法为养殖户服务提供便利服务,在一些乡镇,当地老百姓把兽医站工作人员戏称为:“远看像要饭的,近看像烧炭的,仔细一看原来是兽医站的。”

(五)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尚不到位。有的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敢执法、不善执法,对拒免、拒检、拒缴免检费的不能依法处理,使一些未检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检疫执法难度大,巿场检疫中个体商贩的素质参差不齐,故意刁难检疫人员和暴力抗检的现象屡有发生,检疫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较难取得其他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又无执法服装,最终导致市场检疫困难重重。

(六)《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动物防疫法》至今颁布实施6年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有的防治、动检、监督各自单设;有的其中两者合设。在单位名称上也各不相同,在单位性质上有的为全额事业单位,有的为差额事业单位,还有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有少数归行政系列。这些不统一性已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职能划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开展工作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扯皮,本来是统一的法律,由于没有统一健全的机构和执法队伍,造成监管不力、工作的混乱,损害了防疫执法的形象。

2、《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动物疾病实行计划免疫,实施强制免疫。但强制免疫造成的损害缺乏应有的赔偿保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补偿给畜民的补偿费严重偏低,导致畜民拒绝免疫现象时有发生。

3、《动物防疫法》没有把如宠物防疫、禽蛋检疫等没有纳入动物防疫范围。对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处罚规定,尽管规定对兽医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对从业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动物防疫法》对无证从业活动如何查处和追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动物诊疗管理秩序始终无法建立和维持。

4、《动物防疫法》对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力度过低或无处罚措施。《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的3种违规行为没有罚款规定,处理力度太低,违法行为人对处理费用由自己承担的规定不屑一顾。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拒绝免疫、不按程序免疫,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动物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动物尸体的情况大量发生,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更好地开展。第49条规定对拒检、逃检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只能补检,而不能惩处,缺乏打击手段和力度,致使拒检、逃检、转移、销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等现象多次发生。第3条解释了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并没有明确解释种用动物及非种用动物,从外省购进仔猪、禽苗等进行饲养一段时间后卖出屠宰是不是种用动物?

5、《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检疫程序和检疫票证填

写上没有明晰,如在出县境检疫上要明确“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有效期(本证自签发之日起XX日内有效)是指为运输期间的有效期,还是整个检疫行为的有效期?当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结束后,但经营户拒绝交检疫费或少交费时如何处罚?

6、《动物防疫法》对个人瞒报动物疫情无处理措施,一些个体兽医,隐瞒动物疫情,留病养医,扰乱动物防疫工作秩序,造成动物疫病扩散、流行。

7、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应追究动物防疫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文,往往只能套用相近条款,这样做在刑事诉讼中很可能败诉,因此有时就干脆不追究刑事责任,结果导致动物防疫执法不力。对谩骂、侮辱、殴打检疫人员、执法人员的行为《动物防疫法》中也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按《治安法》或《刑法》中的哪条哪款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近年来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国内外越来越重视畜产品安全,欧洲各国对畜产品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国内一些大城市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严防有害动物及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各级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就必须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对发展畜牧业、保护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克服重养轻防的思想,坚持抓畜牧业发展不动摇,抓动物防疫工作不放松,以防疫促发展,用法律保防疫,把动物防疫工作做深做细

做实。同时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依法防疫,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养殖、经营等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依法防疫、科学防治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快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步伐,强化执法主体监督检查职能。各级政府及畜牧部门,要对现有的动物防疫队伍进行整合,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撑机构,尽快把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起来。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畜牧部门职能转变,强化执法监督职能,积极进行乡镇兽医站的改革,把经营性和公益性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

(三)建立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畜牧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一是依法把动物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动物防疫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树立服务意识、全局意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防疫诊疗、控制扑灭等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建立严格执

法、依法防疫的长效工作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确保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法规和规章。针对以上第二点第(六)小点提及的《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急需修改和完善。一是把宠物防疫、禽蛋检疫管理工作纳入动物防疫法调整范畴;二是合理确定动物强制扑杀补偿标准,尽快建立强制免疫赔偿基金制度,切实维护养殖户的利益;三是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规范动物粪便及垫料的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四是加大对拒绝检疫、拒绝强制免疫、满报疫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权威。五是在出县境检疫上要明确“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有效期(本证自签发之日起XX日内有效)为运输期间的有效期,到达目的地后自然终止,由当地检疫员重新检疫方可上巿,现对这条规定每个县都有各自的理解,无法步调一致影响检疫权威性。六是把检疫和检疫收费程序纳入法律规定。

(六)作为《动物防疫法》授权执法的兽医检疫员、监督员,负责动物防疫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国家却取消执法服装和标志,身着便装进行执法,影响执法形象、执法效果和力度,导致经常出现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同时应把侮辱、谩骂检疫员和暴力抗法所承担责任写入动物防疫法中,至少援引《治安法》或《刑法》有关条款。(七)提高基层村级兽医员待遇。村级兽医员承担着本村的动物免疫、防疫、疫病治疗、疫情监测等工作,工作量大,待遇偏低,工作环境

差,风吹雨晒,爬猪圈钻牛棚,平均每个村兽医员每年得完成1万针次以上的动物免疫工作,集“脏、苦、累、臭、穷、卑”于一身。应适当提高其待遇到村委主任以上待遇和给予其它一些优惠政策,以吸引具有奉献精神、有专业技术知识的有识之士扎根基层动物防疫第一线,全面长久提升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素质,确保畜牧业生产的发展,造福民众健康。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手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森林防火基本常识 1、“森林防火”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2、扑救森林火灾不能组织哪些人上山扑火? 答:老人、妇女、中小学生、儿童及身残体弱者。 3、森林燃烧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答:可燃物、氧气和一定的温度。 4、森林中的可燃物是指哪些? 答:森林中的乔木、灌木、杂草、蕨类、苔藓、地衣、枯立木、腐朽木、枯枝落叶以及地下层的腐殖质、泥炭等,均属可燃物。 5 、大理市森林防火“十不准”是什么? 严格实行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即不准焚香烧纸,不准燃放鞭炮,不准进山吸烟,不准打猎驱兽,不准烧蜂,不准烧炭,不准野外烤火、烘烤食品和烧火做饭,不准烧山开荒、炼山造林和烧牧场,不准用火把照明,不准小孩和精神病人玩火。 6、《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和野外用火的管理应当做到哪“八个”必须? 答:⑴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办事处批准;⑵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

有专人负责;⑶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⑷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⑸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⑹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⑺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暂行规程》进行;⑻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7、发现森林火警拨通“12119”后,应向“12119”台报告哪些情况? 答:“12119”是全国、全省统一的森林火警免费专用报警电话。任何人发现森林火警可直接拨通“12119”报警:应报告火情发生地所在的县、乡、村及具体地名、山名,火势大小或危险程度。此外,还应报告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法等情况。 二、引发森林火灾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处10—50元的罚款或警告。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50—100元的罚款或警告。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

林业基础知识(林业法律法规试题集与答案).

林业法律法规试题集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A)。A、检举B、处罚C、控告D、制止 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B)发放林权证。 A、县级林业局B、同级人民政府C、市级林业局D、上级人民政府 3、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A)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A、原登记机关B、县级林业局C、市级林业局D、人民政府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C)提出用地申请。 A、林地所有人B、人民政府C、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D、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5、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不足(A)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县级林 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A、0.2 B、0.3C、0.5D、1 6、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B)需要征占用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A、县重点建设工程B、国家重点工程建设C、市重点建设工程D、乡重点建设工程 7、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B)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 A、可以B、不得C、报村干部同意后D、交保证金后 8、在争议山场,抢砍林木、抢占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A)应当依法查处。 A、公安机关B、林业局C、执法大队D、检察机关 9、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D)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A县林业局B、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市林业局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0、以暴力等方式阻碍林权争议调处人员依法进行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由(A)依法处理; A、公安机关B、林业局C、执法大队D、检察机关 11、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C)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A、县林业局B、县级人民政府C、有关主管部门D、市林业局 12、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C)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全集

2020年附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防疫小常识关于养殖环节参照模板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养殖篇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合法的检疫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种、乳用动物应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

简述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简述保护森林资源的 法律法规

精品文档 简述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作者:雷建华邓杰 来源:《文存阅刊》2019年第17期 摘要:森林资源不仅是一种林木资源,其植被群落与动物种群等构成了独立的森林生态系统,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财富。所以保护与利用需要有法律、法规来调整,如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理解众多法律、法规制定机关、法律效力、法律原则、法律责任,才能促进我们守法和依法,运用法律、法规来保护与利用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森林资源;法律;法规 一、森林资源保护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资源是自然演替的选择,形成是一个慢长过程,但破坏仅在数十年间或更短。过去人们为了生存,不断向森林资源索取,保护与利用人们无法达成共识,矛盾突出。今天,林产品资源匮乏,自然灾害多发,水土流失,气候多变。人们普遍认识到环境质量下降对生存的压力、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而森林生态环境是环境保护重要一环。随着国家经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已具备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撑。同时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体系建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所以森林资源保护及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 二、我国法律体系简介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基本法、一般法、行政法规等组成。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等,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和颁布,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作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颁布,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森林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修改,以国务院令发布,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如森林法实施条例等。 三、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效力 (一)刑法 刑法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法律。刑法是基本法,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它一般法。刑罚是实体法,主要对犯罪当事人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进行定罪量刑,是保护森林资源最具威摄的法律武器。例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二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 20年,羊为 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森林相关知识 1、森林资源指哪些?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2、森林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森林可以为人类提供木材、竹材、林副产品、药材等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森林作为陆地最主要的生态系统,森林还可以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消除噪音、净化空气,为人类发展的提供基本保障。简单讲森林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森林分为哪些类型? 按森林外貌划分为针叶林,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 森林按用途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部分森林采伐管理法律政策规定 一、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法律规定 林业建设的方针: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制定《森林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1、《森林法》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方案计划章程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

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111一林红叶一霜染,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111一林红叶一霜染,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基本农田“五不准” (一)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才有法律保障土地是房屋的载体?也是财富的载体?业主在购买房产时?不仅是购买了房子?还有承载房屋的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土地?房屋只能是空中楼阁。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只有在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才允许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凡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一方面土地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其房屋无法转让。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制

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用途管 国家实行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辗转异地一衫泪,曾记当年一伞轻。西子湖畔一相逢,断桥一诺金山漫。 111 一林红叶一霜染, 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 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 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111 一林红叶一霜染, 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 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 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法行为。 使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是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 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 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 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 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林业培训实施方案范本

Clear objectives, matters, methods and record progress, so as to make planning direction consistent, action coordinated and orderly.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林业培训实施方案

编号:FS-DY-45548 林业培训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林业产业化,农牧民增收为宗旨,以培养能力为本体,立德树,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海西林业建设更好的服务为主线,以“求真务实”为校训。 二. 基本原则 1. 坚持以提高林业产业化发展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林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 2. 坚持以德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培训的全过程,引导学员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培训。 三. 培养目标与要求 根据海西林业发展和需要,培养适应的人才,培养的人

才要有综合能力。培训时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由于学员的文化层次不同,掌握的程度也不同。根据林业局:“有文化的学技术,没文化的学操作”的要求,要做到进课堂学理论,如田间地头学操作,掌握必要的技术能力。 四. 课程的设置 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现定为开设以下几门课程: 1.管理 2.法律 3.财务 4.病虫害防治 5.合同与合同法 6.节水灌溉 7.标准化基地建设 8.机械用电 9.枸杞修剪10.森林保护法11.监管 五.师资力量:聘专家授课 根据培训中心的开设课程聘用专家,现准备聘用以几位专家授课: 1.铁局长:讲授节水灌溉,标准化基地建设 2.井局长:讲授管理 3.邓科长:讲授合同与合同法,法律 4.伊国元:讲授财务管理 5.魏发源:讲授病虫害防治 6.祁如财:讲授机械用电

2020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2019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20XX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在六年多的《动物防疫法》和一年多的《动物防疫条例》实施过程中,对我县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的食肉安全。现将我县近年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动物防疫法》和《贵州省防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畜牧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疫,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各级政府重视,把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的位置。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口蹄疫、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不断发生,县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越来越重视,把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防疫。特别是去年我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领导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各项管理制度及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疫情。三是增加投入,搞好储备。县政府增加了对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为防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资金和物资保障。 (二)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动物防疫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

制环境。 《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颁布后,县畜牧局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集巿面向社会广泛宣传。二是对养殖户和村级防疫员进行重点培训。仅18年县畜牧局举办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班16期,覆盖全县屠商和规模养殖场(户)。三是深入农村进行宣传,组织县局、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宣讲,覆盖全县17个乡镇170个村1189个组,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疫意识,普及了动物防疫科技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防疫的自觉性。(三)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突出重点,强化执法。 为保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贯彻实施,县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免疫、动物产地检疫等管理办法;县畜牧局制定了动物防疫员、动物免疫标识使用管理等办法,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监测制度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的同时,突出重点,加强执法,狠抓落实。 1、预防为主,强制免疫。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把动物免疫作为防疫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提高免疫密度。一是推行“双轨防疫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免疫密度;畜牧防疫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免疫质量。二是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实行一场一档,一户一档。三是实行无缝隙覆盖制。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原则,搞好动物免疫注射工作,彻底消灭免疫死角。去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由”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案件名称”栏目,应当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上案由组成。 (三)“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四)“法律依据”的填写,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并写明条、款、项、目,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五)文书中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 (六)“时间”的填写,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均应署明具体时间。日期应当填写年、月、日,特定的时间点应当填写年、月、日、时、分。 (七)文书中的序号、时间、价格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文书制作具体规范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兽医法律法规

《兽医法律法规》模拟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于下列地区或情形: A.香港、澳门地区 B.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C.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D.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E.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5题共用一个题干)下列法律、法规正式实施时间 A.2010年3月1日 B.2003年5月22日C.2005年11月18日 D.2008年1月1日 E.2009年1月1日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6.农业部《兽药停药期规定》 7.不属于动物疫病的动物疾病是: A.弓形虫病 B.犬瘟热 C.子宫蓄脓 D.附细细胞体病 E.蓝耳病 8.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 C.控制扑杀 D.预防接种 E.检疫监测 (9-13共用一个题干)下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A.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B.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C.负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D.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E.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工作 9、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0、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1、兽医主管部门 12、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13、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14.不属于动物疫情预防的措施: A.风险评估制度 B.动物疫病防制技术规范制度 C.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 D.强制免疫制度 E.动物疫情的监测制度

15.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无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是: A.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B.动物诊疗场所 C.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D.以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E.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16.动物疫情发生后,对外公布的主体是: A.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C、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D、县以上各级兽医主管部门 E、各级人民政府 17.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下列哪种措施不适于采用: A.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实行封锁 C.疫点内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D.在疫区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E.受威胁区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8.在动物生产各环节中,不需要持有动物检疫证的是: A.屠宰动物 B.运输动物 C.饲养动物 D.买卖动物 E.演艺动物 19.下面哪种情形不予补偿: A.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 B.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销毁的动物产品 C.运输过程中发生疫病而依法扑杀的 D.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 E.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销毁的相关物品 20.下列哪种情形不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A.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大专以上学历的 B.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C.畜牧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D.畜牧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E.具有兽医中专学历,但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总结.doc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的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 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 段参与并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作用旨在达到目的下更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操作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道、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各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

林业法律法规

2012.07.27 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杨全胜 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 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 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 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行政法规 1、《植物检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 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 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 2、《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 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 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 5、《退耕还林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 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 (四)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 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 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裁决 (七)行政给付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衣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检疫,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疫对象的检疫项目,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动物检疫员在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四、动物检疫员管理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产地检疫率达100%,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临场户、临检观察,对检出的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法处理。 五、动物检疫员在屠宰检疫时,严格按程序操作,做到随宰随检。屠宰场派驻人员到位率达100%、屠宰检疫率达100%。 六、检疫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对检疫情况做好记录,规范填写检疫证照并保存留档,不得乱出证和买卖、涂改、伪造检疫证明。

七、检疫员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并依法按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八、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屠宰加工场、牲畜运载工具等卫生消毒工作。 十、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各种报表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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