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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一、热处理(HT)

1.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 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

二、熏蒸处理(MB)

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常压下,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

最低浓度要求(g/m3)

温度剂量(g/m3)

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

≥21oC 48 36 24 17 14

≥16oC 56 42 28 20 17

≥11oC 64 48 32 22 19

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

三、标记

1.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 标记至少应包括:

· 如要求去皮,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容易辨认

·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 最容易看到的地方,最好至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

· 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行重新标记。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

包装材料使用管理规程

包装材料使用管理规程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文件编号 包装材料使用 治理规程 颁发部门 技术质量部 总页码 生效日期 3 编制者 审核者 批准者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受控状态 版 次 A0 修订状态 第0次

物料部 1.目的:建立包装材料的治理标规程,使仓库发料及车间领料规范举行。 2.范围:包装材料。 3.职责:包装材料设计人员,物料部采购、库房治理人员负责实施。 4.内容: 4.1 包装材料采购、验收及入库。 4.1.1 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产品)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 及行业标准,并保证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在有效期内保持产品无菌,以及在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时不会对无菌医疗器械举行污染,必要时举行确认。 4.1.2 非直接接触产品的外包装材料除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外,其规格、尺 寸、文字装璜等也应遵循有关规定。 4.1.3 包材的采购也应在定点厂家采购。

包装材料到货后,先由库房人员对其外观(包括尺寸、式样、颜色、有无污染、破损) 举行检测,凡不符合要求的,点数封存。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按货物凭证举行品名、规格、数量验收,无误后贮于待验区,用黄色(代表待检)绳围住,挂黄色“待检”标志。 4.1.5 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填写请验单,交技术质量部抽样检查。 4.1.6 检验不合格的包装材料依不合格品治理规程处理。 4.1.7 检验合格的包装材料由仓库保管员将技术质量部发放的包装材料合格证放到货位卡上,并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 4.2 包材的贮存。 4.2.1合格与不合格包装材料分类存放并明显标识。 4.2.2 入库的包装材料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并应分类入帐。 4.2.3包装材料一定要放置在垫板上或货架上,防潮防霉,库房应有通风装 置,应防止霉变、水渍、虫蛀、鼠咬等。 4.3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

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印刷性包装材料管理程序

***制药公司 管理标准—物料管理 1.目的:建立一个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设计与印制管理规程,使标 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等在从设计、批准、印刷直至保管的过程 中避免差错和混淆。 2.范围:适用于我公司标签、说明书、包装材料的设计、批准及标准样本 的管理。 3.职责:质量部负责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审核并报药品监督部门审批, 采购人员负责联系印刷性包装材料样稿的印刷。 4.分发部门:仓库,质量部,生产部。 5.程序正文: 5.1.定义:印刷性包装材料指标签、说明书、包装盒、外包装箱等印有企业标志或文字内容的包装材料。 5.2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与批准管理 5.2.1质量部负责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或联系外面设计单位设计,生产部协助;质量部主管负责对文字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进行审核,样张设计稿经各部门审核后交总经理批准。同时质量部负责将内部批准的样稿报药品监督部门审批。 5.2.2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应尽量避免混淆、版面布置简洁,色彩明快,

材质、形状、大小应与产品性质、装量相适应。 5.2.3印刷性包装材料文字、内容起草要求 5.2.3.1标签的内容要求 A.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标签。 B.内、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C.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储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表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D.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储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E.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储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以及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要内容,包括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其他标记等。 F.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G.由于尺寸原因,中包装标签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5.2.3.2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起草要求 A.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学信息。 B.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药物相互作用和其他类型的相互作用,如烟、酒等)、药物过量(包括症状、

包材辅料仓库管理制度

包材/辅料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二)物资验收入库存 3.物资入库存,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 7.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8.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9.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 10.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务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1.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存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上级领导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四)物资发放 12.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材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13.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14.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号令修订版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 号令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第七条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 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 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 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 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5. 澳大利亚官方要求货物必须在完成熏蒸处理后21日内出口,对半成品熏蒸后包装、出货的时限要求比较苛刻,工厂应引起足够重视。 口岸熏蒸的优缺点为:

包材管理制度精编版

胶箱回收、清洁作业流程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仓储管理,加强对包材出入的有效监控和精确统计,提高包材的有效利用率, 降低包材成本和不合理损耗,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对包材出入库程序实行如下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包材库存、内部周转、外发、出货及其它使用管理。 3.工作职责: 3.1、计划部根据生产需求用量及仓库提供库存量进行申购。 3.2、生产部负责领料、返回单据作业。 3.3、仓库负责收货、入库、发货、报缺、整理、储存、盘点等作业。 3.4、有管理部人员负责胶箱回收及胶箱整理、清洗、打包。 4.工作内容: 4.1、库存量管控: 4.1.1、合理化运用包材仓实际空间,将所有物料先行汇总,根据实际空间进行划分具体区域如:栈板、胶箱、纸箱、刀卡、气泡袋等现场耗用包材。 4.1.2、包材仓库所有物料按指定区域进行摆放,并根据生产每周期用量,仓库设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未达到预警库存时,严禁申购过多物料积压库存。 4.2、包材回收管理: 4.2.1、成品胶箱收、发事项: ●成品仓根据每日出货明细,核算准确胶箱及包材数量,交予仓库账务员进行统计作业。 ●成品出货时,由仓库叉车司机进行装车前进行胶箱统计,每日交予仓库主管进行电子档核对。 ●司机由客户端带回胶箱,并由客户仓管开具胶箱回收单,确认规格、数量后签字。 ●司机到厂后由叉车司机对应单据进行数量确认,并将胶箱卸货至指定区域,登记手工台账到货数 量。 ●包材仓管根据叉车司机拉取胶箱与回收单进行核对入库、整理、储存。并将回收单交予仓库文员 做系统登记。 ●每周叉车司机将统计表单交予仓库主管,由仓库主管查看文员录入数据进行核对。 ●每周由仓库文员将本周内统计发出及回收胶箱数量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客户端,由客户仓库确认后 扫描至我司仓库。如有数量差异原因及时反馈至仓库主管,仓库主管需在正常两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回复文员。 4.2.2、供应商包材收、发事项: ●每日仓库根据计划部外协发货,并由计划部提供产品所需包材数,由仓库包材库管员按实物发放, 并由外协提货司机签字确认。 ●公司内部送货至供应商或自提货物均由叉车司机进行统计胶箱及包材数量, ●每日回收胶箱由叉车司机进行统计确认,并将胶箱卸货至指定区域,每周提供报表交予仓库主管,

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一、热处理(HT) 1.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 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 二、熏蒸处理(MB) 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常压下,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 最低浓度要求(g/m3) 温度剂量(g/m3) 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 ≥21oC 48 36 24 17 14 ≥16oC 56 42 28 20 17 ≥11oC 64 48 32 22 19 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 三、标记

1.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 标记至少应包括: · 如要求去皮,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容易辨认 ·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 最容易看到的地方,最好至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 · 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行重新标记。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

《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1.包装材料是指产品的内外包装材料、产品合格证等。 2.包装材料进公司,仓库保管员应先核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一致,外观有无破损、虫蛀等现象。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拒收。 3.验收合格的包装材料放置在包装材料库相应的货位上,挂黄色待检标志。根据《物料进厂的分类编号原则》(sop-)进行统一编号。填写《进厂物料验收记录》及《物料待验卡》。 4.填写《请验单》,交质管部抽样检验。仓库保管员根据检验结果,应将合格的包装材料上的待验标志更换为合格标志,不合格物料移入不合格区。 5.包装材料只允许储存在相应的包装材料库内,该库不得储存其他物料。合格入库的包装材料应分类入帐。并填写《物料货位卡》。 6.包装材料在库储存期间,保管员应勤护理、观察。根据气候、环境的变化控制最佳储存条件,认真填写记录,确保包装材料在库贮存期间损耗至最小。 7.包装车间按《批包装指令》所定数量填写《领料单》,经主管审核签字后由专人负责到仓库领料。 8.仓库保管员按《领料单》计数发放包装材料。《领料单》上必须有领、发料及车间负责人签名。 9.每次发料后,仓库保管员需及时在《物料货位卡》及《分类帐》和《总帐》上详细记录。

10.不合格包装材料按《不合格品处理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处理。 11.生产中使用过的、淘汰下来的内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12.标签、使用说明书等印刷性包装材料的管理按《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制度》(smp-)执行。 第二篇:包装车间管理制度包装车间管理制度 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纪律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遵循奖罚分明,特制度本规定: 一、严禁拉帮结派,私设社团,参与邪教,聚众闹事。 二、员工不得勾结、唆使帮助外来人员滋事、盗窃或从事其他损害公司及本公司员工利益的行为。 三、严禁非法持刀、抢或其它违禁品及危险品进入公司。 四、员工应相互友爱、互助互谅,不得吵架、斗殴,不得侮辱、诬陷、诽谤、陷害他人。 五、员工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窃取、泄露公司有关业务机密,应自觉爱护公司声誉,不得制造、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辞。 六、员工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遵守社会公德,加强个人修养,公司提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求学上进,对有突出表现和成绩优异者视其情节予以表扬或奖金奖励。 七、在工作报告中应循级而上,不得以任何形式越级呈报(如对公司利益有损害,明显管理错误除外)。 八、上班时间着装工衣(限发放工衣的员工)穿戴整齐,不留长

国际上对木包装(托盘)的检疫要求

国际上对木包装(托盘)的检疫要求 相关知识加入时间:2009-6-25 14:14:27admin点击:217 当今世界,各国对从其它国家引进的木制包装检疫规章制度制定得越来越严,甚至可以认为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会实施某些检疫制度。本文就这一倾向,引用在最近表明还要强化检疫规章制度的EU 规则,就木制包装检疫规章制度的现状及其今后的方向作探索性思考。 2000年7月7日欧委会公布了去除混入针叶树木制包装的松材线虫等害虫的检疫措施方案,该案规定对象为日本、美国、加拿大、中国这四个国家,内容为"自2001年1月1日起的船运货物均适用",因此,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之后,曾有过"推迟半年实施"等的信息,最后,2001年2月2日爱丁堡林委宣布,"自2001年10月1日(或之后)起适用,今后,将通过政府间的交涉来明确适用方法和时期"。 在此,根据该资料,探讨一下规章制度和方向。 (1)被认定的适用国 最初宣布的有关新规则针对的是加拿大、中国、日本、美国的所有"易感木材"。 (2)背景说明

前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加拿大、中国、美国运去的木制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在芬兰EC森林卫生局的支持下,以尽可能的权限采取了紧急的措施。有关森林卫生的常任委员会认为用已有的法案预防包装材料的害虫已显然不够,决定通过世界贸易机构(世界健康组织)通知有关国家,对卸货的要求条款予以加强,并作了研讨。作出了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决定。 (3)什么是新的规章制度? 即关于来自加拿大、日本或美国的易感染木材,必须与下述要求中的一条相对应: ·用56℃以上的高温作至少30分钟的热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用药剂加压、浸透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用熏蒸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上述任何一种处理都必须用公认的措施、以公认的规格实施,并有由被公认的人作的标记。 (4)关于中国的出口货物 关于中国出口的货物,要求必须有证明书附件,证明其送出的货物已作过上述处理方式中的某种处理,或证明用的木材是保证没有松

车间包装材料管理规程

包装材料管理规程 目的:明确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领用、发放、使用、检查和剩余材料的处理等规定,防止差错和混淆。 范围:适用于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管理。 职责:盐道包装车间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规程: 1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管理: 1.1领料: (1)领料由车间班长负责。 (2)车间班长在规定的时间到仓库领料,并填写相关类型包装材料的领用记录。 1.2发放: (1)包装过程中因打印批号、包装的需要,由操作工向各班长领取。 (2)领用人负责复核品名、数量并在“包装材料发放记录”上签名确认。 1.3使用: (1)各生产线员工领取包装材料后,放置于规定的生产区域,不得随意放 置,避免损坏及污染。 (2)使用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来进行包装生产。 1.4结料、退料: (1)车间使用的印刷性包装材料必须日产日清,当天生产结束,必须进行清点和记录,并重新包装好剩余的包装材料,在容器上贴上物料标签。第 二天使用前,操作人复核物料标签和实物无误后方可使用。 (2)批包装结束后,多余的包装材料,如已打印了批号、日期、有效期等标记的,连同残损的印刷性包装材料,按本文件第1.5条规定,分别计数, 一起做报废销毁处理;未打印批号的,则分类清点后分别放入容器中, 封口,贴上物料标签,注明名称、、批号、数量,在“备注”栏注明“剩 余”。 1.5销毁: (1)包装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印刷性包装材料(包括:批号、日期、有效期

等打印不合格的,脏污的,破损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包装要求被剔除的)、批包装结束时剩余的已打印了批号、日期、有效期等标记的包装材料,必须销毁。 (2)以上待销毁包装材料由各班长集中,仔细分类清点,分清品种和数量,经质量监督员核实无误后用废物容器装好,定期销毁。 2附件 附件一: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领发记录 附件二: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结料记录

包装材料库管理制度

包装材料库管理制度 篇一:12.原辅料、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制度 密级:无 原辅料、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版本: 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 ×××年×月×日 拟定人:审核人:批准人: ×××股份有限公司 原辅料、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仓库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安全管理、有序、规范,提高仓库工作效率,规范公司生产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仓库的管理。 3.职责 仓库管理员负责原材料、包装材料的收、发、管工作。 4.管理程序贮存 贮存产品的场地或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阴凉、避免阳光直晒,以防止库存产品损坏或变质。

合理有效地利用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域。库存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臵做出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发。 库存产品存放应做到“三齐”:堆放齐、码垛齐、排列齐。离地、离墙10~20厘米,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原辅料、包装材料存放按属性分类,整齐码放,小桶包装码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层数,以防损坏产品。 存放区应保持清洁,根据需要设臵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并予以及时记录。 不合格的原辅料要隔离存放,按不合格原辅料处理程序妥善 管理,按不合格原辅料处理规定处理或交物流部进行退货处理,并建立台账汇总。 查验合格入库包装材料,在内部定期自查、自检的活动中、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包装材料规定的,一经查验证实、必须立即清理出库,放臵在安全区域,等待处理。出库车间领料员按生产计划需要需填写领料单交仓库备料。仓库所发放物料包装要完好,每件附有合格证货检验报告。标签与标志应与物料一致。出库时要先进先出,并记录出库批次等信息。 领料员与仓库管理员核对完账物后,把原辅料送至车间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专用标识等有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专用标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出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动函〔2008〕805号)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的检疫处理标识)。 为避免对台州出口贸易造成影响,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9号令)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出境货物包括所有出境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二、本通知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三、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须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单位委托标识加施企业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同时要求该企业提供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四、根据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对于无IPPC标识、未正确加施IPPC标识或检出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欧盟国家等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通常会采取连同货物一并退运的严厉措施。 五、IPPC专用标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违规使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加施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台州出境木质包装首次使用单位办事程序及台州辖区标识加施企业名单请查询台州检验检疫局外网(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疫-植物检验检疫-出境木质包装)(https://www.sodocs.net/doc/388400231.html,/dqj/taizhou/Article_Show.asp?A rticleID=1715)。

包装材料管理规程

目的:1规范标签、说明书等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和批准过程,避免差错和混淆。 2规范非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和批准过程,避免差错和混淆。 3规定标签、说明书日常管理要求,避免差错和混淆。 范围:1适用于包装材料的设计、批准及标准样本的管理。 2适用于标签、说明书的日常管理。 职责:生产中心、质量管理中心对此规程的执行负责。 规程: 1定义: 印刷性包装材料:印有文字、数字、符号等标记的包装材料。 2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和批准: 2.1设计要求: 2.1.1与市场调查结合,体现公司产品市场定位的要求和品牌思想。 2.1.2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要留下知识产权的隐患。 2.1.3尽量避免可能的混淆。 2.1.4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局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暂 行)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规定。 2.1.5根据《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 [2006]202号)、《关于印发是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 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关于印发非处 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的要求,参照国 家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范本,制订公司生产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 并按照国家局《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 知》(国家药监注[2006]100号)的要求,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提出补充申请,经核准后使用。 2.1.6材质、形状、尺寸大小与产品数量及内容物性质相适应。 2.1.7文字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 不得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15)的全文版本 THURSDAY, 28. SEPTEMBER 2006, 09:00:34 商法, HANDELSR, WTO 前两天的客户咨询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的最新规定问题,正好对技术贸易壁垒这一块做小小的学习。先在这里把这个ISPM 15 的官方英文版本和官方中文版本连接在这里,以后再来细细探讨这个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粮农组织(FAO)还有WTO的TBT,SPS两个协定的关系。 官方中文版本 官方英文版本(此版本包括迄今为止所有ISPM的国际标准) 《中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2个办法和ISPM 15的国际标准,简要总结如下: 1.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对于木质包装货物的进出境采用强制检验检疫制度。对此,有一个国际标准ISPM 15。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秘书处所发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简称第15号国际

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各国都普遍采用或参照ISPM 15,制定有关国内法。 2.我国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至此,我国对于商品的木质包装方面已全面和国际接轨,采用最新的国际标准。该国际标准的要求可以简述为,要求各国对于出入境的货物的木质包装, 2.1 按规定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包括热处理(以HT标记)和溴甲烷熏蒸处理(以BT标记); 2.2 按规定加施专用标识;如我国的IPPC的专用标识样式如右,含义如下。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包装材料质量管理规程

包装材料规格质量标准的编制与管理规程 目的: 建立包装材料(包括标签、说明书)质量标准编制与管理规范,使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编制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范围:用于各类包装材料和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用辅料。 责任:质保部负责组织制定;质保部部长审核;主管质量的副总经理批准;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的编制与管理人员执行。 内容: 1. 编制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标准(GB系列)、行业标准(丫丫系列)和协议标准。药品质量标准。 2. 包装材料分类内包装: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2.1.1范围:通常指药用复合膜、空心胶囊、铝箔、PVC硬片等。 2.1.2 用途:用于丸剂、片剂、胶囊剂、散剂、膏剂、颗粒剂、胶剂等剂型的内包装,其理化性能及卫生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医药包装标准及专业标准的要求。外包装:用于非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2.2.1 范围:通常指说明书、大箱、外盒、小盒、复合膜袋、封签、标签、防伪商标等。 2.2.2 用途:用于各种剂型的包装贮运。其文字内容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广告宣传法规的要求;标志、强度及理化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专业标准的要求。规格尺寸等应符合所包装药品的要求。 3. 内、外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包装材料名称。企业内控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应依据法定标准及行业标准对包装材料制订企业内控标准。无法定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的内控标准。 材质:指包装材料的性能。 3.3.1 规格:指包装材料的尺寸、厚度、容积等。必要时提供模具图纸。 ①外观要求。 ②密闭和密封要求。 ③卫生要求:系指包装操作中达到的清洁要求。 ④质量要求:对包装质量检查方法可采取直观检查。 ⑤版面设计要求、印字要求(文字内容)。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01.10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GSV2.0验厂文件-木质包装材料管理程序

青岛慧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木质包装材料管理程序 1、目的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间传播蔓延和对本公司厂区的污染,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使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等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3、职责 3.1品质部:负责木制品的来料检验,以及木制品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3.2仓库:负责木制品放置在适宜的环境中并妥善报管。 3.3生产部:负责按要求落实和正确使用木制品。 3.4人事部:负责木制品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程序 4.1木质包装的控制 4.1.2本公司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并且符合《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 4.1.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4.1.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4.2木制品的控制 4.2.1木制品属外源性异物,包括木卡板、木工作台、木柜等,其因不易清洗消毒,易发生霉变,腐烂现象等,使用过程会产生卫生隐患,会给产品造成潜在的不安

全因素,如木屑混入产品中,会给消费者带来不适应、不满意,甚至可能会造成 伤害。 4.2.2生产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应选择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制成,不得直接使用木材。 4.3.3所有产品不能在未放置任何隔离物的情况直接放置于木材上。 4.2.4所有木材制品在使用前应先检查,如有异常均不得使用。如果发现木制品破损或松动等应及时进行维修,立即将破损的碎片和木屑回收;如果发现木制品有虫 害侵入、霉变腐烂则立即报废处理。重新进行清洁保持卫生。 4.3木卡板的控制 4.3.1木卡板不能放置在潮湿的环境,应远离阳光,不能靠墙,不能放置在虫害经常出现的区域。 4.3.2木卡板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松动或损坏时,必须第一时间进行维修,未修复之前不得使用,以免造成品质隐患。 4.3.3木卡板在使用之前应先检查木卡板是否破损或松动,是否清洁卫生,是否有木屑,是否有露出钉子,是否有被虫害侵入的痕迹,是否霉变腐烂等可能造成污染 产品的可能,如发现有异常均不得使用。 4.3.4每星期由仓库人员检查木卡板是否存在以上现象,如发现异常应立即纠正后再使用,如果有虫害侵入、霉变的木卡板应立即报废处理。 4.3.5对于普通周转卡板,品质部按照WI控制来料木卡板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4.3.6对于出货用消毒木卡板,来料检查时需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合格凭证》,且消毒木卡板上要有其盖印的标识,具 体按IQCWI消毒卡板来料检验标准。出货时货仓需确认消毒证在有效期内,否 则不得用于出货,必须重新再次消毒。 4.3.7供应商的来料带木质包装的,来料检查时需进行包装特别检查,确保木制包装

包装材料质量管理制度

包装材料质量管理制度、目的:建立包装材料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包装材料符合质量药品生产工艺要求。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包装材料的质量管理。三、责任者:供应部、包装材料的采购员、仓库包装材料保管员、质保部经理、仓库QA监督员。四、正文: 1、包装材料的基本要求 1.1 药用包装材料、容器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1.2 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必须从持有《药用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1.3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包括油墨、粘剂、衬垫等)必须无毒与药品不发生化学作用,不发生组分脱落或迁移。 1.4 包装材料、容器必须保证合格的药品在有效期内不变质。 1.5 各类包装材料、容器必须保证符合其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 1.6 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不准重复使用。2、包装材料的文字 2.1 笔画清晰,粗细均匀,色泽一致。2.2 文字内容应与标准文字稿相致,不得有错字或漏字。 2.2.1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相一致。 2.2.2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注册商标、主要成分、含量、装量、功能

主治、用法用量、禁忌证及不良反应等。3、包装材料的规格尺寸应符合相应规定 4、包装材料不利用残缺、撕破、漏胶、粘连及受污染的现象,同类包装材料中不得夹杂其他包装材料。企业打字、油印工作制度第一条凡以厂部或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报表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简报、纪要通知、通报、通告、信函、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材料、任免决定、表彰或处理决定,以及厂领导批准翻印的文件、材料均属打印范围。第二条由归口部门负责拟订、编写的带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全厂性的月(季)生产、工作计划和一个时期全厂性的工作安排以及重要专题会议的纪要等,也应安排打印。第三条不需上报的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临时性工作安排,非全厂性活动讲课提纲,非上报的一般表格、一般技术资料和便函都不属打印的范围。第四条凡需打印的文件、资料应将其底稿首页附上"发文单"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经××审核修改、统一编号,有关部门会签,分管厂领导签发,方能交付打印。第五条打字员接稿后,应认真检查文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工整,是否符合文件归档要求等,对发文手续不全、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打字员有权拒绝打印。第六条打字室要建立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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