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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实施办法

转专业实施办法
转专业实施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2016级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复合型、交叉型、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学校宏观控制转入人数在转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30%,对各专业转出比例不作限制;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在校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品质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三)一年级必选的通修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或经补考合格)。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未办理过转学、转专业者。

(六)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其他基本要求。

第四条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专业学习,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

三、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学院(部)由党政负责人、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学秘书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四、操作程序

第六条由教务处与各接收专业所在学院共同制定各专业接收学生人数及考核办法并统一公布在学校相关网页上。

第七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各学院统一填报

《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并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由教务处审核并按申报专业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下发给接收学院。

第九条鉴于我校2016级学生的大学英语采用分层次教学的方式,由教务处组织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英语水平测试,测试结果将用于通修课程平均成绩计算。由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各接收学院应认真组织好转专业学生的专业考核工作,着重考核接收专业一年级必修的与专业相关的学科基础课程,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及专业特长,考核的各个环节(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考核的最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专业考核达不到要求者不得转专业。

第十一条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按通修课的平均成绩占50%,专业考核成绩占50%计算出最终成绩进行排序,依据转入计划择优转入学生,经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将在学校相关网页上公示。

五、学籍及课务

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按转入专业进行下一学期的选课,从下一学期开始进入所转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通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转专业选拔考试时已考核过的课程可直接参加考试获得学分,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相关选修课认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大一下学期的期末考试。若其间出现考试作弊、旷考,以及违反校纪等情况,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转专业学生如在原专业期末考试中出现不及格课程,且该课程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则转入学院可将其退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4年7月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本科生转专业以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原则。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专业分流之前进行,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主要面向一年级学生开展,其他年级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亦可提出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只可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第四条每个专业(大类)允许申请转出学生人数不设限制。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人数上限一般为该专业(大类)一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0%。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除以下情形外,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招生时执行单独招生计划的,包括:定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软件外包项目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不少于7人的工作小组(其中教师不少于4人),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七条公布接收人数、考核方案 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提交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经审核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考核方案中,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具体方式由学院确定。 第八条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生登录学校网站查看本人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 (二)网上报名。期间,学生可随时查看各转入专业报名情况,及时调整本人专业志愿; (三)网上报名结束前,学生提交《济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签字确认后,交至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四)学院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公示;

2018年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结合我校本科教学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转专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通过原录取专业培养计划中已开设的全部必修课和限选课;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如创新创业类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四)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在读大一或大二的本科生, 达到专业准入课程学分和成绩要求。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一)参加高考文科考试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科考生专业者;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者; (三)普通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 (四)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生; (五)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六)学生所在专业为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专业; (七)不允许跨地区转专业; (八)属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学生;

(九)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十)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可以在急需人才的专业,面向全校在校本科生公开征招,并为通过考核的学生调整学习专业,这类学生原则上也应首先满足第五条、第六条要求。 第八条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章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学院应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具体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向全体学生公布。学院安排专门老师为学生提供转专业咨询。 第十一条为保障各学科协调发展,转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招生计划总人数的10%,对社会急需专业、我校优势专业,可根据专业师资及硬件条件情况适当调整转入比例,但需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二条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暑期至秋季学期第一周进行;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第十六周,各学院根据学院各专业学生人数、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等,公布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转专业实施细则; (三)春季学期第十六周,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名额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向全校转专业计划接收名额; (四)学生暑假期间通过教务网提交转专业申请,按要求填报转专业志愿及相关资料; (五)学院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第0周)完成学生转专业申请的初步审核;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武大教字〔〕92号 发布时间: /9/10 15:00:51 访问次数: 245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学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能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 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考勤 第九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条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系)教学秘书保存备查。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允许学业成绩突出、确有专长的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学校鼓励学生转入基础学科专业、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第二条自主选择专业是我校面向各专业一年级本科生进入二年级学习时实施的一项举措,在学生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考核,统一办理学生转换专业事宜。目的在于扩大学生选择专业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实现学生的学习能力与专业兴趣的相互协调。 第三条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由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择优录取。 第四条自主选择专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末实施。获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进入转入专业的二年级插班学习。学生在原专业完成一年级教学计划一般等同于完成转入专业的一年级教学计划,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主选择专业: 1.申请人成绩积点一般应达到3.4以上(含3.4),根据情况,每年对成绩积点要求将会 有所调整; 2.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3.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须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者,参照《上海财经大学 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自主选择专业: 1.入学后违纪受到处分的; 2.定向生、委培生; 3.应作退学处理的; 4.必修课程不及格或高等数学、英语成绩平均低于80分的; 5.经学校审核确认其他不适合自主选择专业的。 第七条自主选择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同有关院(系)协商的基础上,教务处根据相关专业插班容量和全校总体情况控制 比例,拟定自主选择的专业目录与名额,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提前向学生公布; 2.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申请表》,经申请学生所在 院(系)审批后连同本人成绩单及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送达相关转入院(系); 3.转入院(系)组织专门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转入人选,并 张榜公示; 4.教务处收到转出、转入院(系)均同意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予以初 审,报学校批准后,办理转换专业手续。 第八条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3月制订;2007年7月修订)

四川大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教育公平性原则,根据《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学校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所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转入冷门专业或国家建设重点急需专业可适当降低对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且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数平均达到20学分以上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转专业规定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第四条学院转出和转入学生的比例根据自身情况不得超过该专业上年度招生人数的10%;部分教学资源缺乏的学院转入学生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专业上年度招生人数的5%;转入医学专业、基地班的学生人数应严格限制。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转专业办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一)上报计划。每学年的春季学期第8周前,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提出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并上报教务处。各学院制定本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具体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办法和安排等),并向学生公布。另外,同时各学院需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咨询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要慎重对待转专业。经认真思考,确需转专业的学生,于春季学期第9-10周提出转专业申请。在教务处网页下载或在所在学院领取《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学生的学习表现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认定,分管学生的副书记签字,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交拟转入学院教务办公室。 (三)学院考核。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各学院应当组织对拟转入本学院的学生考核。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1周,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考核,如笔试、面试等,并将考核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负责检查学院转专业的考核工作。学院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本学院转专业计

武汉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09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0—75%、15—3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弹性区间内确定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所占的比例,调整有关测评指标,制定出本单位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在本单位实施。学生工作部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体现“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在校修读两学年内、专科学生在校修读一学年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学习兴趣、志向转移至其他专业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已认定为应退学者; (二)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者; (三)不符合国家转专业规定者。 第四条转专业的原则 (一)高考为文科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理工科专业; (二)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四)第二、三、四学期跨专业类转专业的,原则上应留级或降级,学生应转入的年级由接收学院根据学生学业状况确定; (五)各专业接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人数; (六)学生转专业应达到转入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 (七)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含获准转专业放弃者)。 第五条各专业转入条件 各专业的转入条件由各学院拟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制定转专业工作计划。第15周,第14周前,学校制定转专业工作计划,各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计划,制定专业转入基本要求(包括转入条件、考试或考核办法、内容和安排等),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各专业转入条件。 (二)学生申请。第16周,第15周,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家长同意签字后,将相关的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拟转入学院。 (三)考核与审查。第17周,第16周前,完成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各学院根据专业转入条件基本要求对拟

武汉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本科转专业管理规定

武汉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本科转专业管理规定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加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的管理机制,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院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健全的发展,根据《武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果透明。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本科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师代表、本科教学管理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并执行整个转专业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学院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准许转专业人数不超过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10%,接收转专业人数根据本院现有教育资源确定,原则不超过本院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20%。 第三条原则上学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条申请转入我院的转专业学生,高考入学为理科生。 第五条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前三周。 第六条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要求; 2.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3.在读一年级、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 4.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5.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未出现不及格; 6.因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报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妥善安排。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审定各学院制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审核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学生转专业学籍异动处理。 第四条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各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开展申请审核和接收工作等。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二)诚实守信,遵守校规校纪,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修完本专业第一学期所有课程,课程考核合格;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类型招生形式录取;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三)入学未满一个学期; (四)专升本各专业; (五)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六)已经转过一次专业(含放弃资格)。 第七条合作办学类专业(含一般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专业,可以在同类别各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专业,可以在同类别各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第九条学校于每学年的第2学期初集中办理转专业事宜,除第五条(四)情形外,其它学年和学期不予办理。转专业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院上报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应包含拟转入本学院或某专业的相关要求、接收转入学生具体的考核办法以及各专业拟接收名额等内容。 (二)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转出学院初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确定转出学生名单并上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转出学生进行资格复核。 (五)转入学院根据学院接收办法,审核确认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提交教务处。 (六)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将审批后的学生名单转送学生处。 (七)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和批准学生转专业学籍异动处理。学生按照学生处、教务处相关规定要求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各学院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新转入学生进行指导和培养,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补修相关课程,补修与成绩认定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黄山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

黄山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学生较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学校允许学生根据兴趣和特长,有条件地重新选择专业。为规范学生转专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出申请转专业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我校学籍,学完一年级第一学期课程; (二)已学课程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三)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相同; (四)思想品质优良,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的。 第二条下列情况不受上述第一条所列条件限制,但高考类别需一致。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根据情况可以重新选择专业。 上述所列情形,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三条本校对口招生、专升本等自主招生和中外合作培养等因招录的特殊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转专业流程: 新生入校第一学期放寒假前两周,学校教务处将各专业一年级可接纳转入学生的数量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研究。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开始申请办理转专业。具体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调整修读专业申请,填写《黄山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每个学生可以申请调整两个专业,经转出学院审核同意后,汇总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学生考试,根据成绩由高到低进行筛选,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考大学英语和数学,申请转入其他文科类专业(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艺术学院、体育学院等所办专业)的学生考大学英语和语文,考试大纲和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三)教务处提出拟转专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下达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学生处、后勤集团等有关单位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转专业通知安排相关工作。 (五)学生在接到转专业通知后一周内办完转入申请专业学习的手续,逾期不办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需补修转入专业第一学期的课程,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原专业已修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的,成绩有效;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大教字〔2011〕70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我校对《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原《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字〔2010〕55号)废止。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学费收费。 第二条学分制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注册学费构成。课程学分学费是指以每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确定的每学分应交纳的费用。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课程学分学费后每学年交纳的费用。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注册和选课。 第四条学分制学费收费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习质量,对学习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四年制专业文科类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

理工医类为150学分;五年制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80学分。理论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18,实验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36,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等于教学周数/2,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 第二章排课与选课 第六条各学院(系)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教师和时间,由教务部审核后安排地点,进入网上选课系统。 第七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学院(系)指导下选课。选课原则上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前后关联的课程,若前导课程未获得学分,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八条选课在学校网上选课系统完成。所有课程在假期预选。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所在学院(系)预排,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确认。转专业学生在开学第四周完成退选和补选手续。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选课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当年不作限制),不得超过30学分。攻读双学位及实验班学生不得超过45学分。 第十条学生选课实行试听确认制。所选课程可以试听两次。后续补选课程不设试听环节,一次选定。 第十一条通识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达15人不开课,选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扬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 行)

扬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1、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2、每个专业转出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人数的20%。如申请转出人数超过该专业人数20%,按申请转出学生所修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确定。 3、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的人数,原则上按本专业一年级人数10%的比例确定,转入单独代码招生专业可不受此限制;对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控制转入人数。 4、考核要求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如拟转入人数少于公布计划数可只安排面试)。笔试的考核重点放在考核学生专业基础素质上。面试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学生对拟转入专业领域的涉猎和了解、专业基础和综合素质及已修课程学习情况等。 第二条申请资格 1、全校在籍全日制一年级本一、本二批次本科生。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3、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的要求。 4、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志向和爱好。单独代码招生和对口单独招生的学生分别只能在单独代码专业和单招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其它专业的学生可以在全校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实施办法 1、每学年春学期第4周前,各学院将本院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的人数及考核要求报教务处。上报材料必须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教务处审核后于春学期第5周公布各学院各专业可以接受学生的名额与考核要求。 2、符合上述申请资格的学生于每学年春学期第6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学

生所在学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于第7周初统一填报《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并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后,按转入专业汇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于第7周末发给接收学院,由转入学院进行考核。 4、考核工作在春学期第9-10周内完成。笔试的命题与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由学院专人负责,考核的最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应由学院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至少两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纪检员等组成的考核组组织实施。面试结果分合格、不合格。 5、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学生面试结果必须合格)与各专业接收计划,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于春学期第12周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6、教务处审核后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校主管领导审定,审定结果将在学校网页上公示。第14周正式公布转专业名单。 第四条后续事宜 1、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旷考,以及违反校纪等情况,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二年级开始学习。 3、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校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4、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经修读的学分,凡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与有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录。凡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重修的要求办理。 5、学生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其它专业,并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五条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起开始实行,广陵学院参照此办法在本学院内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扬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终止执行。

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深化教育教案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齐齐哈尔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要求的转专业学生必须是各专业修完一年级第一学期教案计划规定课程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条转专业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二、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凡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的要求; (二)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四)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以上(含);专科生各科平均分分以上(含分)。 (五)其他原因: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后重新入学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跨类转专业; ()专业类别为文科专业转理工科专业者,或理工科专业转文科专业者;

()考生类别为理科转文科者,或文科转理科者;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学生要求转入其它专业者; ()非师范类专业转入师范类专业者。 .专科升入本科者; .转入专业教案资源不足的专业; .应予以退学者;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条专业净转出率不超过专业人数的。 三、转专业审批程序 第八条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成绩单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并上报教务处初审后,学生填写《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教务处转交拟转入学院。 第九条拟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由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条经转入、转出学院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学校下发文件。 第十一条转入、转出学院请于两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根据转专业文件,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四、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则须交清当年学费,不得拖欠,以后则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者,则仍然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取得的全校任意选修课学分仍然有效,其他符合新专业教案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与相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所缺的新专业前期的个别课程(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必须补修取得相应学分。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大学字[2017]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两周未入学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录取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保留一年; (二)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生等项目保留一年、国防生按规定到部队工作保留一至两年;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时间:2013-07-08 11:23来源:未知作者:成绩与学籍科点击: 483 次 西校〔2007〕59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3月15日经校长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的审批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批权的通知》、《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文科、理科、艺术、体育和职教师资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的; (三)在重点本科、一般本科、应用技术本科等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层次的; (四)在不同校区之间跨校区的; (五)属于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预科升本科、专升本等特殊类别的; (六)基本修读年限的最后一学年及其到最长修读年限内的;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处于影响期的; (八)学生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的; (九)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十)应作退学处理的; (十一)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六条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不足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二)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三)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具体人数由教务处根据学校现有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条转专业按以下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 (一)一年级学生于当年12月10日前,其他年级学生于每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南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出具课程成绩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初审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院内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教务处。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转交拟转入学院。 (二)转入学院对一年级申请人于12月20日前,对其他年级申请人于5月20日前进行考核、面试,根据考核、面试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由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然后将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接受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25日、12月25日。学校审批工作为每年的6月6~10日、12月26~30日。教务处收到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的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后,审核合格者,院内转专业学生材料由教务处审批;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者,由教务处通知转入转出学院,由转入转出学院分别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文件,教务处通过学院通知学生,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手续后,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八条学校每年下半年只办理一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上半年只办理其他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 第九条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但已修课程相差两门以内(含两门,由转入学院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依据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同(纵向、横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所差异的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考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发院。 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五条全校师生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研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鼓励、支持师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产权成果资本化,继续承担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学校将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师院发〔2017〕59号)和《师范学院关于大类招生培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师院发〔2014〕21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条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的人数,原则上按不低于本专业同年级人数10%的比例确定。 第三条除免考核学生外,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都要接受拟转入学院的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及要求由各学院确定。 第二章申请资格 第四条政治思想表现优良、未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全校在籍全日制一、二年级本科生都可以申请转专业。其中: 1.一年级本科生可以申请平级或降级转专业学习;

2.二年级本科生申请转专业仅限于转入本学院同一学科门类中的专业。 3. 通过“三位一体”招生录取的学生只能转入同一类别招生的专业学习。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 由定向招生、单考单招录取者; 3.低批次录取申请转入高批次者(高考已改革省份学生除外); 4.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其它类别专业者; 5. 已经转过专业者; 6. 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转专业者。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于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申请转专业。在第一学期申请转入的专业仅限于学校部分试点专业。 第七条新生在报到后两周内根据学校试点专业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申请,参加试点专业所在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所在学院将考核结果书面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通过考核学生即可进入试点专业学习。 第八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八周,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本学院各专业可接纳的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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