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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责制度.doc

公司问责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惩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项目部管理层。(三)基层人员:员工。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2、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4、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5、不按照公司规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属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的;

6、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7、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工作表现欠佳,工作不力,不能做好自身职责工作的;

8、在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部门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9、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

当、措施不力、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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