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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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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

要素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两点许,被告人杨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得iphone4手机一部、银色戒指一枚和手链一条。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被盗手机、戒指和手链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900元。

笔者作为该案杨某的辩护人,对于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却持有不同看法。众所周知,盗窃案所涉物品的价格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对案件所涉物品的价格鉴定的质证对辩护人来说,则尤为重要。在办理该案中,笔者对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质证倒有些心得,现与各位同仁分享,望斧正。

笔者通过对该鉴定结论的分析和论证,认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来看,其结论都很难成立,理由是:

第一、从程序来看,其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其鉴定结果,进行价格鉴证。”《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而本案鉴定人深圳市某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的鉴定,未按规定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是直接对其进行价格鉴证。因此,鉴定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第二、从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专业能力来看,案卷材料没有明确记载

案卷材料里没有鉴定人相关资格的证书复印件,因此,鉴定人能否胜任该案的鉴定,仍是一个疑问。

第三、从实体来看,鉴定人未阐述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故其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显然不足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均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应包括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而本案鉴定人却未对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进行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不高。

第四、从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来看,案卷材料未显示涉案物品的购物凭证,故其来源是正牌还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而知

该案涉案物品之一iphone4手机目前市场上假冒的甚多,由于案卷里没有发现其购物凭证,故该手机是否正牌iphone4值得疑问。而山寨版iphone4手机的市场价格当时只需几百元即可购得。退一步说,即使涉案物品iphone4手机是正牌,那么按其90%折旧,也应该是3600元,而不是4000元。而如果是按被告人所说是六、七成新的话,则应该是作价2400元或2800元。

同样的道理,本案另两件涉案物品即所谓的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也因没有提供其购物凭证,且未经专业单位的技术、质量鉴定,故其是否属真的钻石珠宝同样值得疑问。因而鉴定人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值得商榷了。

通过上述案件的辩护,笔者对相关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认为其质证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鉴定主体是否适格

首先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一定的资质,如本案提到的涉案物品手链和戒指,此类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则要审查其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金银珠宝类物品的鉴定资质。如果案卷里没有鉴定机构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则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提供不了,则可认为该鉴定机构没有相关资质,辩护律师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除了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外,还得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能力,如鉴定人是鉴定师或某一方面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则要审查案卷中有无其相关任职的证

书复印件。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则可对其鉴定能力提出质疑,继而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二、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熟悉相关案件鉴定涉及到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有些甚至要了解涉案地的地方性法规。如:办理走私案件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还有本案涉及到的《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后,辩护律师才能有针对性地审查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以及该瑕疵对实体结论的影响。

三、审查其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是否充分和科学

鉴定过程是否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这也将影响到其鉴定结论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很多的鉴定只有结论,没有过程或者过程很简单,如:“根据……的规定,我们得出……的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令人信服。

四、审查鉴定结论的推理过程是否合乎逻辑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鉴定结论,其得出结论的前提不存在,或者虽有前提但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由此前提得不出彼结论。因此,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完全可以提请法庭不予采信。

五、审查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是否系正规渠道,有无相关凭证佐证

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也直接影响到其价格的鉴定。如本案中的iphone4手机,其来源于正规渠道还是仿冒产品,对其价格鉴定的影响非常大。

以上这些对涉案物品价格的最后认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应予以高度重视。

案例串烧----刑事案件鉴定报告中存在的疑点

卢华富(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秘书长)

案例1 金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3年年底,被告人梁某为非法猎捕珊瑚而向被告人金某购买了船舶。后梁某、金某商议合伙捕猎珊瑚,约定各占5成股份。

2014年3月底出海,梁某指挥杨某等人将船开到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福建的海域非法猎捕珊瑚。4月19日,中国海警2102执法船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毗连区(北纬26度15分124,东经124度15分235)将正在非法猎捕的梁某等12人查获。而后,在执法人员的控制下将该船舶及人员驾到大

陈岛海域并移交给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处理。

侦查机关先后在涉案船舶上查获大量疑似珊瑚的物品,并委托中国科学院南海海

洋研究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7.2395千克为珊瑚虫刚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本案红珊瑚价值标准为2895800元,石珊瑚的价值标准为1572.872元,角珊瑚的价值标准为5.4元,共计约2897378元。

鉴定之后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当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向检察起诉部门提起过。

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鉴定部门的主体资质问题。经我们了解,包括之前跟侦查机关交流的时候就讲到了,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检验、鉴定红珊瑚的这么一个机构的,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找了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进行鉴定。

有关鉴定机构资质的问题,我们主张的第一点是:红珊瑚是属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7条相关的一个种类和范畴,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关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以对本案涉案的红珊瑚进行品种鉴定。但是我们当时办这个案子的时候,查阅了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本案的鉴定机构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并未在列,而研究所和鉴定人也并未在报告中列明其具有法医物证鉴定的鉴定资质。那么侦查机关当时为什么要去找这一家呢?因为他们是根据农业部门有一个

376号的公告,公告里批准了这家研究所能承担物种鉴定工作。但这是农业部的一个公告,这个公告能否和红珊瑚的鉴定资质相对应?或者说这里还存在着一个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因为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里面已经有规定了,(鉴定机构)必须要有资质才可以。所以我们辩护人首先提出了鉴定机构没有资质的问题,对于这个观点公诉机关后来是认可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提出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明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也即是说鉴定人至少两人,如果疑难复杂案子鉴定人可能多名,三名以上,但是本案的鉴定报告里鉴定人只有一人,一个鉴定人签字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首先对这个鉴定人的人数上也是违反相关规定,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意见,鉴定报告的盖章。我们看出这个章并非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的公章,而是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科研与规划处的一个章.当时我们查阅

了该研究所的网站,发现科研与规划处是属于该研究所的管理部门,并非科研部门。现在是研究所本身就没有这方面的鉴定资质,更不用说它下面的部门了。而且即使他们是有资质的,科研与规划处也仅仅只是他们的管理部门。因此我们认为他这个部门,根本就不具备进行品种鉴定的职能,这是第三个意见。

第四个意见,鉴定方法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的一些

相关方法和要求,再对照这份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一栏,里面载明的是:(内容陈述)根据送检样品的色泽,纹理和质地等表面特征进行鉴定,由此可见,他们对红珊瑚的鉴定仅仅是从它的表面。但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相关标准、技术规范都有规定,我作为辩护人也查阅了关于珊瑚这一块领域鉴定的相关论文和文章,其行业内一致认为:对于红珊瑚品种鉴定的有效方法,并不仅仅取决于刚才鉴定结果里的表面特征,而是要利用显微观察、丙酮擦拭、拉曼光谱检测、X射线荧光测试等多种检测仪器联合应用进行鉴定,方为有效方法,所以我认为鉴定方法也是不科学的。因为海洋里的物种非常丰富,科学家也一直在研究海洋里各种不同的物种生物,而有些物种可能连科学家也没有发现。如果我们只凭珊瑚的颜色色泽来断定是红珊瑚、白珊瑚,那与普通人都能够做的区分没有差别。所以我认为,仅仅以表面特征去分析它是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显然是不科学的,这是我们提的第四个意见。

第五个意见,鉴定报告里有个价格鉴定报告,鉴定价格的参考依据是市场价格。当时我们也提出:既然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何来市场价格?显然是没有

的。只有黑市里面有它的价格,因此以市场价格来鉴定显然也是没有规定和依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来使用。

我在起诉阶段把这些观点提出来之后,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检察机关马上出来补正、补充证据,首先他对价格这方面就不按价格鉴定报告了,后来移送起诉时把它拿掉。后来他们另外找到了一个《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的规定:红珊瑚的收费标准是5万元每千克。然后又根据农业部

《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关价值的通知》,2002

年22号的规定讲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

费的八倍执行,以5000元每千克乘以7.2395千克再乘以八倍,把受案的金

额确定为289万,这是公诉机关到起诉阶段之后的第一个变化。

第二个变化,关于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到后面侦查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是采取了一个办法,由中国南海的研究所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一栏的,唯一一个签字的鉴定人是红珊瑚领域的专家,因此他的鉴定意见就属于专家意见,这是公诉人在开庭时候的一个观点变化,增加了一份证据和改变了它最初的观点。

那么问题又出现了,理论上讲,具有资质的鉴定人所做的相关的鉴定意见或报告,权威性应该大于相关专家意见的报告,这是其一;而既然规定了鉴定人必须两名以上,那么专家意见怎么会只有一名呢?怎么可能要求反而降低了?显然是不妥当的,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由该研究所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自己单位的员工是一个专家,那么这个专家是他们单位的专家呢,还是我们国家领域范围内的专家呢?

当时我们提出,如果认定这个人为专家的话,那么至少拿出他在珊瑚的领域研究方面写过或发表过多少的理论文献、文章,或者是在他们的行业协会里面被确定为专家的依据等等。是专家的话,还要提供除单位以外的依据来证明他在某个行业里,曾经做出过多大的贡献,有多大的研究等等。如果仅仅凭借一个单位里的说法、证明把他定为一个专家意见的话,不管是从程序的转变上或者专家身份的认定上,显然是不妥当的。如果以这样的一个意见直接把证言证据改为专家意见去进行认定,既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合情合理性,

另外,我当时还提出了委托关系的问题。当时侦查机关是委托所谓的那个研究所在由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没有委托所谓的专家-------在研究所接受委托后,再由这个鉴定人去发表相关的意见。那么从程序上来说,即使这个人的意

见算是专家意见的话,在侦查机关没有委托他去做出相关意见的前提下,直接把他的意见提取出来在程序上也是不妥的,

然后我们一再要求法院通知这个所谓的专家出庭作证,目的是问问他的相关专业知识怎么样。后来法院通知了,但是这个人不愿意出庭。所以我们当时就在通过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里,我们发现的这么一些问题,包括里面存在一系列的违法的问题,提出了关于资质和主体方面的一些意见,

接下来,对于鉴定检材的同一性问题,我们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庭审时侦查机关出具的红珊瑚物证,当时由各个被告人一一进行查看。这时我们发现这个红珊瑚连基本包装都没有,完全暴露在外面,根本没有进行查封、封装,仅仅在袋子上写着某某红珊瑚等字样。连封装都没有,如何保证这个红珊瑚的同一性问题及不被污染?于是我们就提出:正确的鉴定流程应该是:对于检材的固定,必须是在当场,把它封装,然后再由各个被告人签字确定,再去送检。这个案子案发地在我们台州,送检到广东,这么远的路完全把这些东西暴露在外,怎么去保证这个物品就是我们犯罪所得的那个物种?且也没有送检环节的责任人,所以这个同一性和不被污染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这是我介绍的第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当时只能这么打,因为涉案人员比较多,又都是对自己捕捞行为都认可的,所以我们就在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里面做文章,在这里找了很多的观点和理由。

案例2单某某贩卖毒品案

单某某,男,浙江省临海市人,起诉书指控(仅现场抓获部分):2014年3月底,被告人单某经电话联系,向李某购买一批甲基苯丙胺,约定由李某联系他人将毒品以储某作为收货人邮寄至浙江省临海市。2014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单某雇佣三轮车夫为其到物流公司取货,在车夫将三箱货物东芝阳光购物门口,单某准备将货物装入其轿车后备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对该三箱货物进行检查,查获2包白色透明晶状物。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一包净重997.39克,含量72.64%,另一包净重990.16克,含量71.87%。本案单某为零口供,为证实查获事实,公安机关出具了现场搜查笔录、搜查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一共当场抓获的有两公斤左右冰毒,被告人从侦查到起诉时零口供,都没有承认,仅仅承认了货是人家寄给他的,但收货人的名字是由被告人虚构的,一个假的名字,这个他是认可的。但他认为这个货物是他朋友寄过来为了做某一个生意,里面是一种样品货物,要拿到市场里面去做一个样品,是机械的东西,并不是毒品,所以对毒品这一块是零口供,

对于这个案子我们当时也是从鉴定报告等相关的检材环节的证据着手,首先第一个我们仔细地比较了搜查笔录的内容和现场照片,因为当时侦查机关提供了一份搜查笔录,证明他们在现场当场查扣了毒品及当场称量,搜查笔录中还有一个见证人,并提供了一组照片。照片还不是一两张,是六七张,包括称重的照片,被告人手指着这些毒品方向的照片等,

在这个环节我们仔细查看了之后发现了一个问题。因为这个抓获现场,是在我们台州临海的一个超市的门口。而我们根据照片里面显示出来的背景,是有楼房,楼房上有国徽,地是水泥地,边上还有篮球架,事实上超市门口的地是凹凸不平的,不是水泥地,更没有国徽、篮球架等设备,两者描述的完全不同。所以我们当时提出来:要么搜查笔录是假的,要么照片是假的,两者必有一假。因为这两个都说是现场,却又互相矛盾,

在发现问题之后,我们去现场看过,结论当然是清楚的,照片中显示的地点是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因此得知侦查人员实际上并没有在现场将毒品进行拆解和称量,而是带回到他们自己的办案场所之后,我们就认为这个搜查笔录的内容在作假,把不是现场的说成了现场。所以通过把搜查笔录和照片进行对比,是可以发现问题的。

另外在搜查笔录里有一个见证人的签名。我们在侦查部门的相关网站搜索并找到了这个见证人,其身份是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今年3月份的一个规定,见证人必须是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所聘用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方,根据刑诉法解释67条的规定,不得担任见证人的情况中就包括了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另外浙江省高院《关于重大毒品案件证据搜集审判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第30条也有此规定,勘验、检查、搜查、汲取、扣押时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在场的见证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刑事诉讼见证人的情形,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同步录像说明其取证过程合法性,也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而根据省高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搜查笔录与照片记录不一致的物证、书证,应当通过见证人出庭作证或播放同步录像的方式进行补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以我首先就排除了搜查笔录和现场的照片,先把这两个证据解决掉。搜查笔录不仅内容有问题,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因此从这两点把搜查笔录的作用弱化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还对检材的同一性也提出了疑问。关于鉴定这一块,检材的同一性很多时候都可以提的到,很重要。这个案子的检材,当时根据我的当事人,也就是被告人跟我反映,毒品出现的时候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很兴奋,大案出现了,因为已经布点了,在他们掌握之中了。然后在被告人还没有碰到货物的时候马上就把他给抓了,接着直接就把被告人放到车上带走了。被告人被带走的这一刻就离开了应该由他来收取的物品,他甚至都没有看清这个物品的具体包装是怎么样的。一直到侦查机关把他带到了侦查场所,才把这个东西拿出来。在没有相关搜查笔录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怎么保证毒品从现场到他们的办案区域的同一性,以及没有被诬陷和污染等情况存在呢?

对同一性的问题我们还特意举了一个例子:2001年时在甘肃省有一起特大运

毒假案,这个案子就是由侦查机关制造出来的假案,后来法院把这些侦查人员都判了。这个案子是侦查机关把本来不是毒品的物品掉包进行诬陷。当时在开庭的时候我们还把这个案子点了一下,表明我们不是不相信侦查机关,但是证明侦查机关在依法办案,并不是我们的义务,而是应该由侦查机关提供证据去证明,之后我们继续穷追猛打,提出检材的同一性问题我们是不认可的。我们认为后期的图片不是涉案货物,这是第二个大的意见。

第三个意见,就是这个案子毒品的来源问题。从来源的寄件人来看,侦查机关并没有找到这个寄件人。而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货物是由关在新疆的监狱里,目前还在服刑的人通过电话打到外面,由外面的人寄给被告人。侦查机关也去找过这个服刑人员,但这个服刑人员并没有承认,说没寄过这个东西,也就是说毒品来源的证据是缺失的。省高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第十九条第二款:毒品买卖双方,一方交代购买毒品,另一方始终否认的,一般不能认定犯罪事实。这是第三个意见,毒品来源不明。

第四点我们还提出了一个计量的问题。毒品认定和数量的认定,依据都是台州市

公安局所做的意见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质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也就是说做出鉴定的相关侦查部门也必须要有计量的依据,就算是有资质,可以去鉴定毒品性质,关于数量的计量,也是需要经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核准的。所以我们当时就要求公诉人提供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及计量的依据问题的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既然有鉴定毒品是否毒品的资质,想当然也就有计量的资质。我们就这个问题,提出我们的观点说这并不是想当然的事,计量的话也要省政府以上的授权才有资质。那么根据这个规定,很有可能我们台州市公安局是没有这方面的授权,那么是否具有计量的资质就是个问题。最后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11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这跟我们上面两个案例都有关联,第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这就涉及到同一性和来源不明问题,第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本案例就是关于计量的问题,所以本案的鉴定意见我们认为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有鉴定的一些案件里面,仔细全方位去找问题的话,多多少少会被我们找出一些有利的东西来,有利的一些辩点。在这类案件中,如果我们能很好地运用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可以大做文章的,来达到我们胜辩的目的。在鉴定的问题上,我觉得可以专门搞一个论坛或者沙龙,大家把不同的一些案件的鉴定问题都找出来,来归类出来学习。

实习律师 指导老师意见 鉴定意见

指导律师意见 该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踏实肯干,体现出较为优秀的品行素养和工作素养,能够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基本规范,实习期间未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品行素养方面,该实习人员能勤勉负责、严谨高效地完成交代的工作任务;对客户的咨询能做到耐心细致、认真负责;遇到不懂的问题,能够虚心请教,对于别人提出的建议能够虚心听取。工作素养方面,该实习人员勤奋好学,法学基础较为扎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能够协助律师解决问题,在工作中积极学习和弥补自身的不足,律师执业水平有很大的提高。 综上所述,实习人员已具备执业律师的各项基本能力,希望她进一步学习,增强自身的执业水平,在工作中更有作为。 品行鉴定 实习期间,该实习人员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能够严格遵守所内的各项制度及律师行业规范,遵守实习人员管理规则,基本符合《律师法》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的各项规范要求。该实习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同行,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同时,平时工作生活中,该实习人员为人随和、热爱生活,谦虚好学、乐于接受他人意见和建议,能与同事和睦相处,表现出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总而言之,该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得到了指导律师及其他律师的肯定,已具备一名执业律师的品行。 职业能力鉴定 该实习人员工作勤勉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业务能力,协助其指导律师及其他律师处理了多项法律工作。一方面,该实习人员法学基础较为扎实,学习积极性高,能够注意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善于总结自身不足并加以改进。另一方面,通过近一年的实习,该实习人员已较为熟悉法律工作流程及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技巧,能够积极耐心有效地与客户沟通,妥当地处理往来客户的函件,协助客户进行商业谈判;和指导老师、客户或其他律师有效地分析问题和表达自己的观点。综上所述,该实习人员通过一年的实习,具备了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基本条件,本所对其执业能力予以认可。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成都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 (2015年1月26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成都市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实习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 第五条市律协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依托市律协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设立,由执业律师代表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八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 (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集中培训相关内容组织实习人员闭卷考试,作为考核实习人员的内容之一,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因执业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但由于鉴定意见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盲目相信鉴定意见,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查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可加以运用,否则就会酿成大错。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包括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和判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根据不同的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1、司法鉴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十七条规定: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第七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

镇江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细则 (2015年4月24日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实习考核由镇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本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本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分别采取面试考核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个人专业技术自我鉴定五篇

个人专业技术自我鉴定五篇 个人专业技术自我鉴定1 紧张而又繁忙的__年即将过去了。过去的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我个人专业技能全面提高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之中作为一名技术员,在公司领导和工友们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努力工作,为企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也有许多做得不足的一面。现将一年来的工作鉴定如下: 1、20__年工作概况 作为一名刚从学校毕业出来的我,对于公司里面的员工,设备仪器等等都是陌生的。 但公司的领导都十分的信任我,支持我,给与我这么一个舞台去施展自我的才华。 整个__年度我主要负责柳工产品的相关技术工作。 包括新图纸的画图、审核、工艺、产品的重量计算;生产中的一线操作、现场的技术指导,有时材料零件的准备,到后期的跟踪检验,零部件的请购等。

应对一系列繁忙的日常工作任务及生产任务、有时的检验任务;应对在理论和生产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陌生和难解决的技术工作。 我和技术部的全体同事以及生产工人一齐共同探讨,在工作中找方法,从资料中找答案,以慎重的态度,完成了一项又一项的任务。 虽然在工作中犯了些错误,可是从这些工作实践当中,这些工作细节当中积累和汲取了很多的宝贵的经验。 对我以后的工作供给了宝贵的经验参考。 2、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将学习心得写成工作鉴定,提高了自我的技术水平也提高了工人的理论水平 在__年度的工作中,我紧跟公司的步伐,加强理论知识方面的学习,努力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运用上有新收获,到达理论能指导实践、促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不断的提高自我的技术水平,来指导自我的工作。 认真学习相关的管理和技术知识,以及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的标准。 加强《设计手册》和《管理手册》的学习,加强对标准的理解,按照标准设计,按照标准做事。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性、高度的专业性、明确的指向性,为其他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案件事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证明作用。但是,实务中的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制约了它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的现状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机构的确定 近年来,鉴定程序的启动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通常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后,由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到了比较合理的协调。同时,也有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方式,由于缺乏当事人的互动制约,难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往往会导致重复鉴定。 (二)鉴定意见的类型 审判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鉴定意见主要有鉴定类和评估类两大类型,而又以鉴定类居多。鉴定类主要集中在伤残鉴定、医疗鉴定(事故责任鉴定、各种费用鉴定)和笔迹鉴定(文印)三类案件,其中伤残鉴定数量最多。评估类主要集中在房屋价值评估和房屋面积测量两类案件。 (三)当事人及法院对鉴定意见认可与采信情况 一般情况下,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绝大多数会被另一方异议,而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意见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接纳程度,因此,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意见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选择法院判决结案。 二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程序启动不够慎重。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有时并未尽到审查职责,没有认真审查鉴定申请的针对性、必要性,常常忽略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和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就启动鉴定程序,造成了诉讼时间拖延和诉讼成本增加。在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后,没有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和行使回避权的期限,也没有在当事人知晓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标准,致使当事人的参与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导致鉴定意见做出后,当事人以委托鉴定事项不符合双方争议的焦点或对委托鉴定事项有其它异议而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 (二)鉴定检材的确认和移送不受重视。确定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之后,鉴定检料的提交是鉴定所需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但却是现实中长期以来容易被忽略的问题,通常是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自己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法官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全盘提交鉴定机构。这种做法极不规范,一方面可能出现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

实习律师鉴定意见

实习律师鉴定意见 **同志在我所练习期间,能虚心接受指导状师的意见,积极参与管理各项状师业务,认真负责,大胆实践,努力掌握状师实务的操作技能.同时,在政治上,**同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对峙四项根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状师职业品德执业纪律,服从状师事务所的管理,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品行精良. 经在本所一年时间的练习,已根本掌握了各项状师业务的操作技能和本领,能独立管理不庞大的各项状师业务,切合状师法例定的申请状师执业的条件,同意其申请状师执业,练习鉴定意见为优秀. 同志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在本状师事务所练习.**同志在思想政治上,注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能够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尝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黑白,对峙真理,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工作上,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配条约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要点和本领.尊重他人,待人诚恳,能够积极主动的向执行状师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工作中服从安排,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能灵活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年来理论程度及工作本领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练习期间得到事务所领导和同事们的普遍好评合作协议书 . 2. 今年寒假,我在海南省三亚市恒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实习,这是我第一次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课程实习。在这短短的一周当中,我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一无所知,到对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从一个什么都不会做的实习生,到能为所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我觉得自己成长了许多。 我是在年后开始联系的实习单位。2月7日,我给三亚市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打电话。开始的几个事务所都说刚过完年,业务不多,不需要实习生,或者是说实习生已经很多,不再招人了。当我打给恒誉会计师事务所的时候,是一个姐姐接的电话,她说可以帮我问问所长。我很兴奋,终于有希望了!所长说我可以带上简历下午去面试。

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完整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 次,总计 ????元,并约定为借款支付 ????元的利息。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在 ? ?年 月 日上午、同年 月 日下午、同年 月 日、同年 月 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 ????元、 ????元、 ?????元、 ???元,一共 ????元。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 ? ?年 月 日答应原告为上述借款支付 ????元的利息。共计 ? ???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用来还赌债与放高利贷,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宝良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被告与王大毛、被告与王二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还钱,遂原告于 ? 年 月 日向被告主张权利。从 ?? ?年 月 日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 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辜??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专业技术人员自我鉴定范文讲课教案

专业技术人员自我鉴定范文 篇一:职称申报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模板范文大全 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总结通用模板 范文集锦 范文1、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总结范文 1996年7月,我顺利完成了学业,从合肥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系城市给水排水专业毕业,并于同年分配到原XXXX 市XXXX局工作。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从事XXX与管理工作,1999年8月,我取得了助理工程师的资格,并于同月被聘用至今。下面就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我这8年来的工作做一次全面总结: 一、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岗位技能。 本人于1996年7月正式参加工作,当时我被分配至原XXXX市XXX局XX 室从事XX工作。工作伊始,我发现学校里学到的专业知识同实际工作有很大

的不同和差距,为了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工作的要求,我努力学习XX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岗位技能,在短短的半年内,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及同事的帮助,能比较熟练地进行较复杂的XXXX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政治思想方面 在政治上,我对自己严格要求,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自觉学习政治理论,尤其注重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 政治理论修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组织观念,工作上以事业为重,不计个人得失,在新的岗位上摆正位臵,把XXXX 的事业、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工作中吃苦耐劳,积极主动,作风踏实,不推诿扯皮,讲求效率。工作中注意调

查研究,勤于思考,工作思路清晰,能把科研管理的一般理论同科研工作实际相结合,积极为本系统制订符合实际的科研发展目标和科研发展措施献计献策。在大是大非和原则面前做到毫不含糊,在XXX事业发展与改革中较好地发挥了一个干部应有的表率作用。 三、组织协调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研究、解决问题,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注意学习现代科研管理知识,较好地掌握了人文社科科研管理的一般规律。作为一名兼职的XXX管理工作者,能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部门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在工作中既充分相信、放手使用分管的科级干部,又注意对他们进行培养,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 四、业务能力方面 从参加工作以来,努力学习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重视不断提高

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 要素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两点许,被告人杨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得iphone4手机一部、银色戒指一枚和手链一条。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被盗手机、戒指和手链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900元。 笔者作为该案杨某的辩护人,对于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却持有不同看法。众所周知,盗窃案所涉物品的价格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对案件所涉物品的价格鉴定的质证对辩护人来说,则尤为重要。在办理该案中,笔者对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质证倒有些心得,现与各位同仁分享,望斧正。 笔者通过对该鉴定结论的分析和论证,认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来看,其结论都很难成立,理由是: 第一、从程序来看,其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其鉴定结果,进行价格鉴证。”《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而本案鉴定人深圳市某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的鉴定,未按规定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是直接对其进行价格鉴证。因此,鉴定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第二、从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专业能力来看,案卷材料没有明确记载 案卷材料里没有鉴定人相关资格的证书复印件,因此,鉴定人能否胜任该案的鉴定,仍是一个疑问。

第三、从实体来看,鉴定人未阐述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故其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显然不足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均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应包括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而本案鉴定人却未对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进行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不高。 第四、从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来看,案卷材料未显示涉案物品的购物凭证,故其来源是正牌还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而知 该案涉案物品之一iphone4手机目前市场上假冒的甚多,由于案卷里没有发现其购物凭证,故该手机是否正牌iphone4值得疑问。而山寨版iphone4手机的市场价格当时只需几百元即可购得。退一步说,即使涉案物品iphone4手机是正牌,那么按其90%折旧,也应该是3600元,而不是4000元。而如果是按被告人所说是六、七成新的话,则应该是作价2400元或2800元。 同样的道理,本案另两件涉案物品即所谓的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也因没有提供其购物凭证,且未经专业单位的技术、质量鉴定,故其是否属真的钻石珠宝同样值得疑问。因而鉴定人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值得商榷了。 通过上述案件的辩护,笔者对相关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认为其质证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鉴定主体是否适格 首先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一定的资质,如本案提到的涉案物品手链和戒指,此类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则要审查其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金银珠宝类物品的鉴定资质。如果案卷里没有鉴定机构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则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提供不了,则可认为该鉴定机构没有相关资质,辩护律师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除了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外,还得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能力,如鉴定人是鉴定师或某一方面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则要审查案卷中有无其相关任职的证

评审表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范例)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本人2003年12月任副教授职务以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教学工作量饱满。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不断进取,2005年被遴选为广西马克思主义中青年专家培养对象,2007年被遴选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生导师,2008年获得中山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任现职5年来,在教学和科研上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系统讲授6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课和公共课,学生课评等级均为优秀;在科研上,承担科研课题12项,其中主持3项,出版了学术专著1部(独著),发表学术论文18篇,参编教材2部、论文集1部,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人的发展理论与实践"这个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具体总结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爱岗敬业,优质完成教学任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系统讲授6门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2门选修课程,学生课评等级均为优秀;主持教育教改课题1项,参加精品课程建设1门,参加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教改工程课题1项,发表教学研究论文4篇,获得校级教学软件比赛三等奖1项,教学成绩显著。 任现职以来,模范地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优质完成教学任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教学和教研成绩。5年来,作为主讲教师先后承担硕士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列主义原著选读》、《自然辩证法》以及博士生的《马克思主义与现代科技》等6门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

的教学工作任务,开设《医学美学》、《现代西方哲学》等2门选修课程,授课总学时达到1472学时,减去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1年,年均学时达到368学时,教学工作量饱满。本人深深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学习新的教育教学理论,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努力掌握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积极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积极参加和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探索提高教学实效的新渠道和新手段。近年来,创造性地把参与性教学方法运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的教学,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学生的人生经验、课堂体验和未来生活理想的联系起来开展教学,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渗透和互动,教学效果好,得到督导员和同行的肯定,学生课评的满意度高,评价等级均为优秀。指导5名本科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和写作,论文的质量较高;负责指导的2名硕士研究生学习刻苦,积极参与课题研究以及撰写学术研究论文。主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课题1项,参加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教改工程项目1项,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的校级精品课程项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被推荐为自 治区精品课程项目。先后发表《参与性方法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中的运用研究》等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关于"原理"课中人的劳动本质观的教学逻辑新探》发表在专业核心期刊《思想理论教育导刊》上(2008年第4期)。主持设计和制作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多媒体教学软件获得广西医科大学第四届教学软件比赛三等奖,2008年被推荐参加全区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一课"讲课比赛。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精编版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 异议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关于对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文书鉴定意见书的异议 申请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商住城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懂事长 异议事项: 事实与理由: 贵院委托鉴定中心所做的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我方已收悉。被告认为: (如果你对鉴定有法律上异议,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做,专业性异议造价员写):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15年7月31日)

附件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执行。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 第三条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有保险或风险储备金等措施,保证其

能承担鉴定活动产生的责任风险。司法鉴定机构应制定文件描述其职能、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确保公正的实施鉴定。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鉴定活动中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评估与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的规定,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计划和程序,保证司法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评价培训的效果。 司法鉴定机构应为司法鉴定人员制定必要的阶段性教育培训计划。具体包括: (一)入门阶段; (二)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三)在整个聘用期间的教育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XXX 本人XXX,2002年4月毕业于XX大学XX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分配到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研究所,从事结构工程理论研究与检测工作。2003年12月获得建筑工程检测工程师资格,2004年1月受聘。 自聘任工程师以来,主要从事建筑物检测鉴定及相关科研开发工作,共负责完成100余项工程,效果良好,无一受到投诉,任职三年来,获得省科技奖和省建工集团科技奖各1项。现将专业技术成果总结如下: 一、主持或主要参加80多项结构检测试验 任职以来,本人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了80余项结构检测试验,获得了委托方、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好评,典型工程有: 二、主持完成20多项路桥检测试验 。。。。。。。 XX年XX月,主持完成XXXX软土地基监测:占地21万多平方米,地质条件复杂。通过测试软土地基的分层沉降、XXX等技术指标控制软土地基的加固效果,为甲方节省100多天的工期,受到甲方的好评。 XX年XX月,在XXXX挡墙(坍塌)检测鉴定工程中,采用探地雷达测试了西枝江挡墙沿线的河床深度,发现XXXX现象,经过综合分析,得出了挡墙坍塌主要是由于河水的冲刷作用使挡墙墙前土体产生大量流失,从而导致抵抗挡墙滑移的被动土压力显着减小而造成的。这一结论为该工程的事故原因分析和加固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科研和规范编制工作 在规范编制方面,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XXX所主要负责的广东省标准《XX检测技术标准》和《XX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正在紧张的编制过程中,本人作为这两部标准的主要参加人为标准编制提出了哪些建设性意见?

为两部标准的编制作出了贡献。 2005年1月至今,本人作为主编单位的主要人员之一参加了广东省标准《XXXX检测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主要负责“XX安全性鉴定”和“XXX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方法”等2个章节内容的编写工作,参与“XXX”等章节内容的编写工作。目前编制组已经召开了5次工作会议,这一规范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论文发表与参加继续教育 五、指导和培养新人 指导XXX、XXX助理工程师等人进行XX检测操作、XX试验操作等技术工作;指导本科毕业生XXX硕士研究生XXX等人进行XX检测、计算分析以及鉴定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指导硕士研究生XXX、XXX等人进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工作;以上人员目前已能独立完成工作,成为该岗位上的能手。 六、参与部门检测管理工作 七、结束语 (本人在专业技术方面还存在哪些不足,还需要加强哪些方面的学习和锻炼?)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专家、评委在百忙之中审查本人的工作汇报,希望各位专家在本人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给予指导和帮助。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XXX(亲笔签名) 200 年8月日

司法鉴定意见书封皮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一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司法鉴专用章

声明 (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 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 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 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地址:××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共页第页—————————————————————————————————————————————— 编号××司法鉴定中心 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 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托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酒精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酒精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鉴定意见是为了弥补法官对法学外专业知识的欠缺,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为事实的认定提供帮助形成的证据。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的专门性事项进行鉴识、分析、对比后提出的书面意见。比如,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等。 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法院对于血液酒精含量(以下简称BAC)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的BAC鉴定意见,一旦采信鉴定意见的结论就可能入罪。在辩护律师的角度,如果经过专业法律审查,认为该意见在程序、实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张鉴定意见的非法性,提醒法庭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证据使用。 一、BAC鉴定意见的性质 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是八类证据之一,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量化为: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具体包括:(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即所有的证据必须依法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确实”方面的要求。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程度很高的证明标准,要求办案人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经验法则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推理、判断。采用此标准是让裁判者更加慎重,不能盲目作出判断。 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条,该条规定了八类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BAC鉴定意见(名称不同,比如叫乙醇检验报告)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判断,表达的也是个人的意见,在一般案件中它只是证据的一种。但是在醉驾案件中可以说是否入罪就仅仅依靠这份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但决定了是否会被定罪,还决定了如何量刑,这是很可怕的。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辩护人必须这知道鉴定结论的“前世今生”,对于该结论的相关因素进行360度审查,以支撑自己的辩护观点。 二、醉驾案鉴定意见审查要点 以下均为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BAC鉴定意见重点审查内容为: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

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评语范文

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评语范文 2017-08-19**同志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在本律师事务所实习。 **同志在思想政治上,注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能够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 在工作上,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同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要点和技巧。 尊敬他人,待人诚恳,能够积极主动的向执行律师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 工作中服从安排,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能灵活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年来理论水平及工作能力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实习期间得到事务所领导和同事们的普遍好评。 律师实习自我鉴定范文20xx年的过去,我的律师实习期也临近尾声。 通过一年的实习,对于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多的了解,对于自己也有了更多的了解。

1、业务学习一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 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 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 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 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2、执业态度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 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

专业技术自我鉴定1000字左右

专业技术自我鉴定1000字左右 态度形成一种心理定式,会影响我们如何看待从事的事业。要想在自己的事业上有所成功,就必须坚持积极的工作态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业技术自我鉴定五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专业技术自我鉴定1 紧张而又繁忙的__年即将过去了。过去的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我个人专业技能全面提高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之中作为一名技术员,在公司领导和工友们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努力工作,为企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也有许多做得不足的一面。现将一年来的工作鉴定如下: 1、20__年工作概况 作为一名刚从学校毕业出来的我,对于公司里面的员工,设备仪器等等都是陌生的。但公司的领导都十分的信任我,支持我,给与我这么一个舞台去施展自我的才华。整个__年度我主要负责柳工产品的相关技术工作。包括新图纸的画图、审核、工艺、产品的重量计算;生产中的一线操作、现场的技术指导,有时材料零件的准备,到后期的跟踪检验,零部件的请购等。应对一系列繁忙的日常工作任务及生产任务、有时的检验任务;应对在理论

和生产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陌生和难解决的技术工作。我和技术部的全体同事以及生产工人一齐共同探讨,在工作中找方法,从资料中找答案,以慎重的态度,完成了一项又一项的任务。虽然在工作中犯了些错误,可是从这些工作实践当中,这些工作细节当中积累和汲取了很多的宝贵的经验。对我以后的工作供给了宝贵的经验参考。 2、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将学习心得写成工作小结,提高了自我的技术水平也提高了工人的理论水平 在__年度的工作中,我紧跟公司的步伐,加强理论知识方面的学习,努力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运用上有新收获,到达理论能指导实践、促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不断的提高自我的技术水平,来指导自我的工作。 认真学习相关的管理和技术知识,以及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的标准。加强《设计手册》和《管理手册》的学习,加强对标准的理解,按照标准设计,按照标准做事。为了公司顺利的经过ISO9000质量体系的论证,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体系的认证标准开展工作,对公司的相关的技术文件,工艺,资料的管理,设备保养文件等进行了完善,并参与了车间的整理,整改工作,对车间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进行了重新完善,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适宜性进行评估。参与了对公司的员工进行了传达、解释、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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