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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_魏鹏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_魏鹏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_魏鹏

DOI:10.16529/https://www.sodocs.net/doc/401745833.html,ki.11-4613/f.2014.07.003

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总第223期)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魏鹏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经营主体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技术操作风险、市场流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货币政策

风险等。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众筹融资的监

管。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组织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完善

互联网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及监管主体。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原则;自律组织

[文章编号]1009-9190(2014)07-0003-07[JEL分类号]G29[文献标志码]A

A Study of the Risks and Regulation of Chinese Internet Finance

WEI Peng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risk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re are operator risks,legal and compliance risks,operational technology

risks,market liquidity risks,capital safety risks and monetary policy risks,etc.in internet finance.The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mainly include the regulation of third-party payment,online credits,online banking,public financing.To

improve the domestic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it’s necessary to form regulatory principles,and keep balance between appro-

priat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coordination;make use of the function of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accelerate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aws and rules of internet finance,and clarify the nature and legal rights of internet finance by legislation;im-

prove the regulation rules of internet,and clarify the business scope and regulated entity of internet financial enterprises.

[Key words]internet finance;financial regulation;regulatory principle;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当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结算、小微贷款、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有别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近年来,众多互联网企业以颠覆的心态迅速进入金融领域,“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被搬到金融领域后,不仅对传统银行业造成了冲击,而且成为国内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新难题。

与“体制内”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被边缘化,成为“体制外”金融的代表。作为一种新的业态,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是政府和监管部门都在探讨的新课题。本文将在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描述的基础上,从经营主体、法律合规、技术操作、市场流动、资金安全、货币政策等多个视角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借鉴国际对互联网金融各类模式

[收稿日期]2014年5月26日

[作者简介]魏鹏,男,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经济师,国际财资管理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业学院,硕士生(北京,100033),E-mail:weipeng@https://www.sodocs.net/doc/401745833.html,。

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总第223期)

的监管经验,提出完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

金融中介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Mishkin,1995)。一般来讲,有两类金融中介在资金供需双方之间进行融资金额、期限和风险收益的匹配:一

是商业银行,对应着间接融资模式;二是资本市场,对应着直接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被称为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在这一点上,国内学者基本没有分歧,但具体到互联网服务的形式,则有不同的划分。

李博、董亮(2013)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

三种模式。他们认为,

互联网延伸是一种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都属于这一范畴;互联居间服务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等;金融服务多为互联网企业向金融业的渗透,如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互联居间服务和金融服务可划为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吴晓灵(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电商相结合的结算业务,二是基于销售信息的小微贷款业务,三是基于支付账户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四是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目前得到监管的是与货币运动关系密切的结算业务。谢平(2014)按照互联网金融形态,在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大支柱上的差异,将其划分为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基于大数据的保险、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等八大类。高汉(2014)根据互联网的主要功能,将互联网金融分为支

付结算类、

融资类和投资理财保险类等三类。目前,学术界指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分类很难全面覆盖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形态,就行业发展来看,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也应被划入进来。比如,像建行、工行等都搭建起自己的电商平台,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增加客户黏性,积累真实可信的用户数据,从而挖掘用户需求,这就是信息化金融机构的作用。而互联网金融门户的核心是“搜索+比价”,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展现在平台上,客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

在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中,传统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互联网公司又可分为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三方代理销售商和互联网平台公司三大类(见表1)。各类互联网公司基于原有业务,从不同角度进入金融领域,形成差异化

竞争。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企业在

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网络理财等

领域的表现十分突出。网络支付

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

数据,2014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

网上支付业务63.16亿笔,金额

287.7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31%和33.81%。移动支付方面,同样来自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2014年一季度,全国发生移动支付业务6.59亿笔,金额3.89万亿元,同比增长232.20%和255.37%①;数据还显示,2013年移动互联网经济达1083亿元,全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6004.1亿元②,移动互联网经济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网络理财方面,截至2014年2月末,余额宝用户数达8100万户,余额超5000亿元,只用了半年多时间,就成为全球第四大货币基金。网络借贷方面,据第一网贷数据显示,2014年3月,国内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为49043人;截至2014表1参与互联网金融竞争的公司类型、典型代表与参与方式注:据公开资料整理。

类别典型代表参与方式互联网金融门户证券基金大智慧、雪球网提供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保险大家保提供保险产品信息搜索服务其他金融产品融360提供贷款、信用卡的比较与推荐第三方代理销售商证券基金同花顺、好买基金提供基金资讯、投行顾问服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慧择网、宜信提供投保、理赔咨询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司阿里巴巴、腾讯提供销售平台服务①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②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4)》报告。

①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5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年3月末,全国P2P网贷平台共667家,而在2013年年末,这个数字仅为523家,一个季度内就增加了144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2014年5月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显示,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5586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356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3479亿元,人民币存款增加1.37万亿元,同比多减1108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1690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479亿元①。由此可见,住户的存款动力在金融渠道、产品多样化、普惠化的过程中减弱的态势明显加剧,而余额宝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力,吸引了超过千亿元的储蓄资金进入了这些产品。

继支付宝后,独立的第三方公司在人民银行政策的鼓励下遍地开花,2013年6月13日问世的“余额宝”被认为是又一次改变互联网金融的历史性事件。根据产品设计,用户可以在支付宝网站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余额宝内的资金可以随时用于网购和转出。此外,近年来,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事件值得关注(见表2)。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在渠道拓

展能力上具有传统金融机构难以企

及的优势,但其风险管控能力也是互

联网金融所不具备的。

(一)经营主体风险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

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

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

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多数第三方

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

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从实际

业务运营来看,这种支付中介服务实

质上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在为

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

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在途资金,主

要表现为资金存储功能,还可以用来

资金充值和交易支付,上述表现更倾

向于“吸收存款”。《商业银行法》明

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

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

付目前所从事的业务经营,已经超出

了法律界定。

(二)法律合规风险

关于法律合规风险,集中体现在P2P网贷平台业务上。从其业务性质看,可归类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是国内《合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未有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规定,P2P网贷平台业务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从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来看,风险较为突出,部分P2P网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甚至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据《法制晚报》2014年6月11日报道,北京首家P2P网络借贷网站“网金宝”上线4个月网站无法打开,客服无人接听,200多位投资者组团维权,自2014年2月上线以来,短短4个月时间,实际吸纳资金数额超过500万元。此前,网金宝声称与其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以此招来众多投资者加入。除

表2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大事件”注:据公开资料整理。时间事件内容2012年5月2012年6月28日2012年9月18日2013年2月19日2013年3月7日2013年6月13日2013年6月下旬2013年7月6日2013年7月29日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29日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6日2013年12月18日2014年1月12日2014年1月16日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13日2014年3月28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5月28日2014年6月10日中国银行将“智慧银行”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建行推出“善融商务”,成为首家推出电商平台的银行招行与HTC (中国)联合发布“手机钱包”苏宁电器更名为“苏宁云商”阿里巴巴宣布成立小微金融集团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并于7月1日上线农行成立“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实验室”新浪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建立“微银行”京东宣布进军互联网金融,推出“京宝贝”微信5.0版本上线,增加了支付功能民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成立百度旗下的金融理财平台上线,开卖百度理财产品“三马”联手设立众安在线保险(放心险)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和包”手机钱包业务推出工行融e 购商城开业腾讯与华夏基金共同开发的微信理财通正式上线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提及互联网金融人民银行暂停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支付业务和产品中国电信“添益宝”连接民生直销银行的“如意宝”上线开通保监会公布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问题征求意见稿中信银行“薪金煲”实现余额理财功能支付宝推出“未来医疗”计划,打造移动就医平台微博开通支付功能,提供个人交易、收款功能

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总第223期)

此之外,还有绍兴环保设备公司老板使用P2P网贷平台,仅两个月时间,就从全国29个省市2000余名投资人处非法集资4000多万元,至今尚有300余人的近3000万元资金未能归还;南京的“优易网”,非法募集资金,擅自投资期货,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号称最大最安全的网络借贷平台“淘金贷”,上线一周即关闭,卷走80名投资者100余万元资金。

从《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看,在2014年春节前后风靡一时的打车软件推广过程中,快的打车(阿里巴巴投资)和嘀嘀打车(腾讯投资)不惜“烧钱”,付给用户高利润以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在确立垄断地位并获取各自市场份额后,2014年5月16日,两家公司分别对外宣布,自5月17日起,各自停止向乘客端发放打车补贴的优惠政策。而在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几家互联网金融巨头也习惯性地使用了类似手法。

(三)技术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来源于工作人员或投资者操作不当。例如,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套利策略系统中的订单执行系统出现问题,程序员对高频交易进行市价委托时,可用资金额度未能进行有效校验控制,导致生成巨量预期外订单,投资者损失惨重。

技术或系统上的缺陷也会对交易安全产生影响。例如,信用卡非面对面收单交易中,通常第三方支付商户与发卡行建立系统端口互接。在航空售票、保险类交易中,用户只需拨打商户电话,向座席报出信用卡卡号、卡片有效期、持卡人姓名、CVN码等主要信息,只要信息核对一致,无需通过银行短信验证,第三方支付商户即可完成在线扣款,款项实时借记持卡人账户。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范,在业务实践中,发生在航空售票类的第三方支付商户,受益人并非持卡人本人的情况不在少数,给持卡人造成实际损失,引发大量投诉。而通常在航空售票、保险类使用的非面对面收单交易,被延伸到购买游戏币、彩票、电话费充值业务中,交易风险不断升高。

此外,互联网金融运行高度依赖电子支付平台,一旦遭到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随时可能会出现系统瘫痪、交易异常、客户资料外泄、资金被盗用等重大风险事故。

(四)市场流动风险

1.高杠杆率。尽管大多数P2P网贷平台承诺“包赔本金”,但几乎没有相应的资本去约束和保证。国内部分P2P网贷平台对出资人的本金提供相应担保,但这种本金保障模式很有可能将出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转嫁给P2P网贷平台,从而形成流动性风险。而《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但大多数P2P网贷平台的成交量与风险保障金总量极不相称,远无法达到这项规定。以“人人贷”为例,2012年,

该公司网贷平台总成交额为3.54亿元,但风险保障金总量仅为0.03亿元,超担保杠杆100倍以上。2013年,

仍然远超担保公司杠杆10倍规定,而机构担保成交笔数占比也相对较低(见表3)。在网贷公司杠杆率极高的情况下,若坏账率大规模出现,将超出自身偿付能力,会因流动性不足给网贷公司带来灾难性打击。

2.资金集中赎回。“余额宝”作为

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不属于客户备付

金的缴存范围,支付宝公司就不必为转

存的资金缴存备付金。在以转出或支付

的形式赎回基金的过程中,支付宝公司

只能利用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客户备

付金垫付基金赎回资金,才能实现实时到账。在利率上下限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若银行通过上调存款利率而使收益水平达到或超过互联网相关投资理财的收益水平,就将吸引大量资金从互联网融资平台回流至银行,由此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2013年“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高峰时段,一些互联网企业承诺的“T+0”交易,就可能导致资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发生。自2014年4月24日起,支付宝公司调整转出到账时间,5万元以下的转出,仍可实现“T+0”完成,超过5万元且在工作日15点以后申请的转出,需要2个工作日才能到账。如此一来,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五)资金安全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存入备付金,从而实现大量“碎片化”资金的转移和清算。《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支付表32011 ̄2013年“人人贷”主要交易数据(亿元、万笔)资料来源:“人人贷”历年年度报告。

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机构担保标成交笔数风险保障金总量2011年0.390.26--2012年 3.540.510.110.032013年15.69 3.280.400.25

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虽然对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明确,但是账户资金调配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仍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相关办法未明确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处罚措施。

(六)货币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会使货币流通速度加快,如果货币供应量和有效需求不变,则可能导致物价上升而引起通货膨胀;虚拟货币如果脱离法定货币约束,可能通过信用扩张引起通货膨胀(李真,2014)。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不够发达,人民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集中一部分资金仍是防范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余额宝等货币市躇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应受存款准备金管理,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同业存款与货币市躇金的存款本质相同,也应参照货币市躇金实施存款准备金管理(盛松成、张璇,2014)。综上所述,人民银行目前面临的重大挑战是如何将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而衍生的货币冲击问题置于其有效监控之下,防范货币政策实施存在的潜在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国外早已出现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自然而然地发起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第三方支付最早被定义为“俱乐部商品”。Hirsheleifer以“筑坝”的故事,形象地说明坝体的安全不等于每个家庭为筑坝付出努力之总和,而是取决于堤坝最薄弱的那家所付出的努力。Varian则把这个模型向前推进了一步,他认为,在每家各管一段的无监管状态下,需要有人充当监管者,确保整个堤坝必须达到最低安全标准。他们的研究,奠定了互联网金融有必要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鲁政委,2014)。

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过程中,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未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制度体系。着眼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及其业务风险特征,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已开始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总体对其发展采取谨慎宽松的监管态度。

(一)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第三方支付起步较早,近年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指导思想逐步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在监管目标方面,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从具体目标来看,一是促进第三方支付手段和支付体系的高效和安全,二是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等方面的风险。从监管原则来看,一是审慎监管原则,美国主要体现在对客户沉淀资金的监管上,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持有一定金额的担保债券或保持相应的流动资产;欧盟不仅对电子货币机构提出了自有资金、初始资本金和持续资金要求,也对电子货币机构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及其所收资金的投资活动给予了严格限制。二是强化监管与支持创新兼顾原则,美国主张政府尽量减少管制措施,鼓励创新,以促进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欧盟希望其构建的监管框架一方面可确保电子货币机构稳健和审慎运营,另一方面极力避免使自身成为电子货币技术不断革新的障碍,以免遏制有关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三是消费者保护原则,美国颁布十几部法律以及美联储制定的E条例、D条例,从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借记卡和电子现金等支付工具的角度来规定;欧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逐渐从成员国手中接过了制定消费者保护政策的责任,陆续颁布相关通告,维护消费者信心,并打击欺诈和伪造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犯罪行为。欧美关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比较内容如表4所示。

(二)对网络信贷的监管

目前,各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相对比较宽松,普遍缺乏硬性的法律约束。而全球网络信贷资本化和证券化程度不高,且与真实交易联系密切的特点,各国主要通过规范一般信贷业务的法律来对网络信贷进行规制。

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在2014年4月以前将网络信贷纳入消费信贷市场的范畴,由公平交易管理局依据《消费者信贷法》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2011年8月5日,英国P2P金融协会成立,并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了P2P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业务准入方面,在英国设立网贷公司需要获得信贷机构牌照,但无最低资本金规模的“门槛”限制。从2014年4月起,英国将P2P正式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监管的重点逐渐侧重于网贷平台的交易行为。

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总第223期)

美国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业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商,认

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此外,

SEC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发行说明书中关键信息披露有遗漏或者错误,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日本主要通过《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等对非银行的民间金融公司资金借贷进行管理,强化对贷金业者的行为规范。

(三)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在美国,网络银行的监管政策、执照申请、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要求类似,但在监管措施等方面采取审慎宽松政策,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而欧洲央行要求各成员国国内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采取一致性监管原则,并负责监督统一标准的实施,监管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四)对众筹融资的监管

2012年,美国通过了《JOBS法案》(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对筹资者和提供服务的融资平台提出了相应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该法案还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法国众筹机构具体业务和运作形式多样,涉及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RP)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两个监管部门的监管。法国财工部目前正在研究众筹行业法律框架,若颁布实施,法国将成为第一个拥有众筹行业监管法规的国家。

四、完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等特点的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形成互补,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内整体金融业服务水平。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

,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国家层面的文件。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下一步发展打下了政策基调。因此,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审视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一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无论是监管部门、研究机

构,还是有关专家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2014年4月9日,

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携手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指出,互联网金表4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比较

美国

欧盟监管内容注册(

《货币服务法案》规范)、电子转账规则(《电子转账法案》《监管指令E 》规范)、消费信用规则(《诚实借贷法案》规范)、账单信息规则(《诚实账单规

则》规范)、公平贸易规则(《反不公平、欺诈和滥用法案》《公平贸易法案》规

范)、消费者隐私保护(《格莱姆—利奇—比利法案》等规范)、存款保险规则

《联邦存款保险法案》《全国信贷联盟份额保法案》规范)、反洗钱(《美国爱国者法案》规范)

对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对沉淀资金进行监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挪作他用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监管重点是交易过程,而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机构监管,倾向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

确的界定

适用法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统一货币服务法案》《美国金融改革法》《隐私权法》《统一商法典》4A 编、

《电子资金转移法》等《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

《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反对非现金支付

工具的欺诈和伪造行动框架》等

(下转第16页)

融监管要把握五个原则:一是监管的必要性,二是监管的一般性,三是监管的特殊性,四是监管的一致性,五是监管的差异性。2014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主要负责人在2014年全球移动互联网大会上表

示,对于互联网金融,要坚持适度监管、

协调监督、创新监管的原则,既为市场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又要避免发生风险事件,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2014年4月29日,人民银行

发布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提出,国内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观察期,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其予以适度监管。2014年5月10日召开的“清华五道口互联网金融全球论坛”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和银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相继发表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看法,总体来看,其核心是“不但要管,而且要严管”。互联网金融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张晓朴,2014)。

我们认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需要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为主,以审慎监管为辅,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根据行

业发展情况,应逐步建立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特征、

不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标准。

(二)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2014年4月,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一级协会。另一家互联网金融组织———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3月26日在北京成立,隶属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的二级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将在本领域发挥自律和服务等职能。我们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市场自发形成的业态,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会更为灵活,作用空间会更大,效果会更明显,自觉性会更强。

目前,北京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的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等陆续成立,影响力不断提升。他们相继发布了自律公约,发挥其积极作用。2014年3月15日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作为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全市互联网金融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程度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各类风险防管能力,加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等方面,应尽快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三)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

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

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一是在相关法律出台前,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现有法规、

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例如在制定相关法规、条例、办法、制度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将其内容纳入其中。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

节较多,如系统软件、

数据保护、密钥管理、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到日程上来。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制

金融业监管的严格性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由性存在显性冲突(李真,2014)。网络融资是否要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虚拟货币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余额宝等货币市躇金投资的银行存款是否要纳入存款准备金管理,网络融资平台是否要纳入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等,这些广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应尽快予以明确,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依据。此外,对于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苗头和隐患,坚决划出“红线”,列出“负面清单”,不能越界。例如人民银行规定,不准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不准从事投向不明的资金池业务;不准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混用,等等。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总第223期)

提升;按照“名商、名店、名品”原则,大力拓展全球性、全国性和省域名优商户,扩大区域覆盖,拓展重点行业,扩充商品数量,丰富金融产品。二是完善平台建设,推出移动端B2C商城。商业银行应研究确定B2B商城建设思路,完善B2C商城功能与服务,不断丰富电商平台可支持的商户和商品类型,并建立起完善的生产运营保障和应急处理机制。三是完善服务体系。“体验为王”是互联网金融制胜法宝,如果客户的诉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会快速通过各种自媒体、社交软件传播,演变成网络群体事件,给商业银行声誉造成致命打击。所以商业银行应按照商户的行业分类,搭建涵盖前期商户营销支持、注册开通、上线运营及后续服务全流程的运营服务体系。四是深化数据运用,建立覆盖行业、商户、部门、分行、客户群等不同维度的数据分析挖掘机制。商业银行深化大数据应用,整合客户在个人网银、电商平台、电话银行中心的交易数据和行为信息,通过构建数据挖掘分析模型,实现面向个人客户的产品交叉营销和信息主动推送,以及面向企业客户的数据分析增值服务和电子供应链融资服务。五是加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除应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这些线上线下共有的风险形式进行监测和管理之外,更要关注在互联网环境下容易被扩大的风险形式,如声誉风险,互联网舆情会通过社交软件爆炸式扩散,对银行整体形象产生致命打击。而科技系统的稳健性也是重要一环,哪怕一个细微的安全漏洞都会使客户失去对银行的信任。所以,在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时,要建立迅速反应机制和媒体公关机制,防止出现大面积的风险暴露。

[参考文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R].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2012.中国支付发展报告[R].

(责任编辑:梅言校对:雨耕)(上接第9页)

有必要重新梳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格局尚不明晰,倾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并不适合现在“分业监管”的格局。互联网金融的治理形态各异,职能部门监管边界不清晰,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情况普遍存在,除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稳定、反洗钱、支付结算和信息科技等方面确定由人民银行负责外,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理财、保险等产品的销售职能,及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等,目前还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在此情况下,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就显得很有必要,可尝试组建由“一行三会”、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参加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共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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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董亮,2013.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10):19-21.

李真,2014.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J].海南金融,(4):76-81.

鲁政委,2014.互联网金融监管:美国的经验与中国镜鉴[N/OL].https://www.sodocs.net/doc/401745833.html,/a/20140505/12263885_0.shtml.

盛松成、张璇,2014.余额宝与存款准备金管理[N/OL].https://www.sodocs.net/doc/401745833.html,/show_news.asp?id=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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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hkin,F.S.,1995.The Predicting Power of the Term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J].Economic Review,(32):26-351.

(责任编辑:渐修校对:梅言)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1、互联网的技术风险显而易见。计算机病毒可通过互联网快速扩散与传染。在传统金融业务中,电脑技术风险只会带来局部的影响和损失,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系统性风险,进而导致体系的崩溃。此外,计算机操作系统本身就存在漏洞,且层出不穷。当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资或融资业务时,也就将个人信息及资产暴露于互联网风险之前。 2、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发挥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处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挪用,如果缺乏流动性管理,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 3、互联网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在流动性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经验往往不足,金融人才可以引进,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模式尚处于摸索阶段,其中的“学习成本”不容忽视,客户资产可能因此出现严重损失。 4、互联网金融不断涌现的各种创新行为,为客户提供了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新产品、新服务,但新的风险也潜藏其中。比如缺乏保本承诺的协议条款,一旦投资失败,就可能导致客户本金出现亏损。 5、金融监管滞后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如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网民在借助互联网提供或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将面临法律缺失和法律冲突的风险,容易陷入法律盲区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交易费用,还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6、此外,由于便捷性和优惠性,互联网金融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发放更多的贷款,与更多的客户进行交易,面临着更大的利率风险。 7、网络交易由于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业务活动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互联网联系,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就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风险极大。 8、互联网金融平台因技术缺陷在某些特殊时刻无法及时应对短时间内突发的大规模交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该风险主要存在于“七夕”、“双十一”、“圣诞节”等传统电商打折促销日。由于巨量网上交易集中在一天甚至某个时点,数据量远超于日常基准数量,极易出现系统不稳定、服务器故障等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401745833.html,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作者:谷雯玉 来源:《商情》2014年第27期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金融业带来了更加宽阔的发展前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不仅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加多样的投资选择,更是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近期,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互联网基金成为了大众的新宠儿。然而,互联网基金的崛起强烈地冲击着传统银行业,同时,互联网基金存在着许多风险问题,如何规范互联网基金,从而使其健康发展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互联网基金才能走得更远些。 互联网金融传统银行业互联网基金风险 阿里巴巴集团在2013年6月13日在支付宝平台基础上推出了余额增值服务功能的理财工具——余额宝。通过与天宏基金公司合作,使用余额宝的用户不仅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比存入银行多10倍的利息,同时还可以随时消费、转账。在余额宝推出7天后,用户量便突破了100万,并使天弘基金成为中国第一大基金。 以“余额宝”等货币基金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的高收益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目光,这使得人们更愿意将手中的资金进行投资。那么,传统银行的存款量势必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不仅是互联网巨头们对传统银行高利润的挑战,也是我国金融业的一大变革。然而互联网金融也与传统银行业一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何能够规避风险,继续保持发展态势,走向未来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急需探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创新产品后劲不足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热度下降,部分产品的收益开始上演渐渐回落,各大互联网理财产品无一逃脱收益率一路下滑的命运。目前,理财通、余额宝等产品的7日年化收益率均已跌破6%。数据显示,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率为5.6470%;3;微信理财通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 5.8420%,相比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大跳水,银行理财收益则显得更为平稳,部分银行在售的短期产品收益率甚至还出现了反超。 虽然说网络金融已经在我国发展了一段时间,但是人们对于互联网的知识掌握的并不是很多,年轻人可能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很快,而大部分年长者还不太了解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方式,所以他们不会轻易地进行投资。此番,人们被互联网基金的高利率所吸引,可是当收益下滑之后,互联网基金的魅力就大大减值,人们还是更加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 2、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

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推出来的新型金融行业模式,相信也是投资者们非常关注的话题,那么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它的内涵之广,包括了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等一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业带入一个更加拥有着蓬勃的生命力和可观的发展前景的新纪元。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存在着不成熟和欠缺,导致一些列特殊风险的存在。本文从几个方面细致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并深入肌理,探求防范风险之道,给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一、互联网金融概论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则包括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的实体机构和约束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活动的相关的法律、制度等。 互联网金融除了兼具有互联网平台所赋予它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全球性等特性,还具有高科技、高风险,监管难度大等特点。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理财四类。近年来,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来,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互联网金融产业正朝着健康、法制化的轨道上飞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固有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国情下的社会环境,互联网金融风险仍不可小觑。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涉及政府、金融业、投资方等多个利益主体,要想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几个利益主体必须齐心协力为之做出努力: 1.政府方面。第一、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由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和详细规章条纹的法规组成的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着重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第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制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改革,加强网络银行监管力度,细化监管制度条例,注重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增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

浅谈互联网金融现状及风险管理

浅谈互联网金融现状及风险管理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特点,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出积极的建议措施。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现状、风险、防范措施 正文: 随着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网络银行、移动支付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如雨后春笋,诞生了诸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金融行业中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改变着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金融运行模式,对传统银行的冲击也是巨大的。 在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做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尽管着墨不多,但简短的内容已然表明,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最高决策层的视野。因此了解、分析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现状,开展风险管理将是保障金融业竞争力的重要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

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体系的一部分,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行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观念上面很大的改变。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 由于小微企业、部分个人客户等大众客户群体信用记录很少,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加上交易金额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运营成本较高,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这部分客户的金融需求。而在互联网金融下,通过网络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上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加的广泛。 以阿里金融为例,截止2014年2月,阿里金融服务的小微企业已超过70万家。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余额宝,仅仅17天吸引用户251.56万,累计转入资金规模66.01亿元,人均投资额仅2624.03元,远远低于传统基金户均6-8万元,满足了最普通老百姓碎片化的理财需求,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覆盖面更为普遍,有利于提升资源配臵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相互融合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跨界竞争合作搭建了多元化平台,创造了共生与竞合的业态环境,深刻改变了银行业发展格局。同时,银行业利用资本、客户资源、信用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已有优势与新兴网络技术更有效地结合,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 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足的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当前开发并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剖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三)文献综述 (2)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3) (一)互联网金融 (3)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3)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4)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5)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5)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5)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6)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6)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6)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7)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7)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8)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8)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9)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9)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1)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1)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1)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 创作者:玫霸*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

融资谷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之道德与操作风险终审稿)

融资谷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之道德与操 作风险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互联网金融的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理念之一,就是实现全民共享的“普惠金融”,即将那些有着融资需求却因融资额较低或缺少收入证明、抵押担保而被排斥在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融资体系以外的普通民众,纳入到互联网金融体系中。这对于满足中小额贷款、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就像在所有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都存在的问题一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仍然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 以电商小贷为例,主要有独立电商金融模式以及电商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其中,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独立电商模式更受到市场认可,发展规模也较大。由于电商小贷的资金需求一般以短期、小额的流动贷款为主,通过传统商业银行的线下审核与风控管理成本过高;而互联网企业依托交易量巨大的电商平台,则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的数据收集与分析功能,通过对贷款人物流、资金流等交易信息的实时监控,有效识别不同贷款人的行为特征,并据此对贷款人进行自动化、批量化处理,通过模型对风险进行归类和量化统计分析,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这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也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如何避免虚假交易和虚假信用仍然是技术上需要不断攻克、完善的难题;另一方面,中国目前的公民征信系统建设尚不够完善,公民征信信息难以实现有效合理的信息共享,容易造成不同体系、不同平台下的信息套利,再加上当前中国信用违约的成本很低,其对借款人究竟能否起到激励和惩罚的作用,仍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目前学界和业界都对利用大数据技术解决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抱有很高的期望。从目前大数据的实际应用来看,无论是电商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还是基于第三方支付的金融产品设计与开发,都具有成功案例。但这是否就能说明基于更多数据的生产与挖掘就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乃至化解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似乎否定了这一结论。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无论是抵押贷款还是信用卡的申请已经完全实现了自动化,以至于不需要与借款人有私人接触”(Allen,2002)。但在后期,由于美联储出于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考量一直将利率维持在低位,使得资金借贷成本较低;而按揭贷款公司则出于追逐高额利润的动机,诱骗甚至串通无偿债能力的借款人申请次级贷款,导致市场利率上行,最终借款人无法偿还按揭,出现道德危机。这也是引发次贷危机的直接诱因。 道德风险的问题同样存在于P2P网络借贷中。在充分的信息披露、动态完善的风险管理基础上,P2P平台的整体风险是可控的,因为P2P网贷模式与传统模式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作为连接投资者与融资者的中介,是平台、配套金融服务和金融信息的提供方,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期限、风险和收益的识别与匹配。金融机构本身并不以自有资本参与筹融资和抵押担保等第三方行为,因而可以将外部风险与平台自身运营风险有效隔离,并不会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道德风险。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很多平台越俎代庖,直接成为了借款人或贷款人的交易对手。由于投资者本身很难具备对项目真实性和潜在风险的专业鉴别能力,主要依靠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做出判断,因此,一旦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_魏鹏

DOI:10.16529/https://www.sodocs.net/doc/401745833.html,ki.11-4613/f.2014.07.003 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总第223期)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魏鹏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经营主体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技术操作风险、市场流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货币政策 风险等。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众筹融资的监 管。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组织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完善 互联网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及监管主体。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原则;自律组织 [文章编号]1009-9190(2014)07-0003-07[JEL分类号]G29[文献标志码]A A Study of the Risks and Regulation of Chinese Internet Finance WEI Peng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risk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re are operator risks,legal and compliance risks,operational technology risks,market liquidity risks,capital safety risks and monetary policy risks,etc.in internet finance.The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mainly include the regulation of third-party payment,online credits,online banking,public financing.To improve the domestic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it’s necessary to form regulatory principles,and keep balance between appro- priat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coordination;make use of the function of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accelerate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aws and rules of internet finance,and clarify the nature and legal rights of internet finance by legislation;im- prove the regulation rules of internet,and clarify the business scope and regulated entity of internet financial enterprises. [Key words]internet finance;financial regulation;regulatory principle;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当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结算、小微贷款、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有别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近年来,众多互联网企业以颠覆的心态迅速进入金融领域,“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被搬到金融领域后,不仅对传统银行业造成了冲击,而且成为国内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新难题。 与“体制内”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被边缘化,成为“体制外”金融的代表。作为一种新的业态,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是政府和监管部门都在探讨的新课题。本文将在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描述的基础上,从经营主体、法律合规、技术操作、市场流动、资金安全、货币政策等多个视角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借鉴国际对互联网金融各类模式 [收稿日期]2014年5月26日 [作者简介]魏鹏,男,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经济师,国际财资管理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业学院,硕士生(北京,100033),E-mail:weipeng@https://www.sodocs.net/doc/401745833.html,。

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毕业作业(设计)评审表

诚信承诺 一、本论文是本人独立完成; 二、本论文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三、若有不实,一经查出,请取消本人论文成绩。 承诺人: 年月日

目录 摘要 (Ⅳ) 引言……………………………………………………………………(P1)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P2)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P2)(一)第三方支付平台……………………………………………………(P2)(二) P2P小额贷款平台P2P………………………………………………(P2)(三)电商小贷……………………………………………………………(P3) 三、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现状…………………………………………(P3) 四、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P3)(一)技术风险……………………………………………………………(P4)(二)操作风险……………………………………………………………(P4)(三)信用风险……………………………………………………………(P4)五、解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措施……………………………………………(P5)(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的措施……………………………………(P5)(二)关于对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的管理措施……………………………(P5)(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手段……………………………(P6)(四)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P6)结束语……………………………………………………………(P7)致谢……………………………………………………………(P8)参考文献……………………………………………………………(P9)

互联网金融的产品简述及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的产品简述及风险防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生产出实物产品,必然伴随着物资流和资金流的运动,物资流和资金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由于信用的存在,在物资流动和资金流动过程中,必然伴随着股权、债权、债物关系的发生,以及股权、债权、债物关系的转移。为了界定、规范和管理股权、债权、债物关系的发生、转移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金融产品应运而生。在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过程中,互联网作为高科技的代表,为实现整个体系运作的高效,便捷和快速,发挥关键作用。 黄金和白银是贵金属、是大宗商品、是货币、是优良抵押物,具有天然的金融属性。故产品设计除了产体产品设计,更应注重金融产品的设计。实体是基础,金融实现规模和效率。 一、 P2B供应链金融的优势 P2B供应链金融是互联网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结合,是在线供应链金融的一种。在线供应链金融是将物化的资金流转化为在线数据,并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对接,向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在线融资及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是一个系统化的概念,而应用互联网技术的在线供应链金融,是通过全面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的多流合一,形成金融资本与产业链上相关企业的良性互动,形成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有着天然的优势,在促进供应链金融革命性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供应链金融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及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发展模式。 在线供应链金融的主导者,包括银行、P2B平台、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电商等,而按照贷款提供方式,即在线银行和P2B两种。核心企业、物流企业、电商等,通常通过自建P2B 平台或者与银行、P2B 合作的方式,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银行、P2B平台也会通过合作甚至并购的方式,对资源进行整合,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对策探讨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对策探讨 现在是一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风险方面的监管,预防还有待提升。互联网金融虽是现在很火的一种金融模式,但是它的风险确实很大,因为它不但有着传统金融的风险,还存在着互联网本身的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在管理和预防上会有很大的难度。可从监管标准、监管主体、风险预警及监管评估等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标签: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监管标准;互联网金融平台 据分析报告显示2016年较之2015年的金融投资人和借款人都有明显的增加。互联网金融比传统的金融行业更加便捷,更加高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小企业带来了许多的好处,它拓宽了融资渠道,提高了融资效率。现在有许多的小微企业,它们的资金需求量小,但是需求频繁,这样的融资对传统金融行业来说付出的平均成本高,但是收益低,面对这样的情况传统金融行业就不愿意贷款给小微企业。然而我们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就有效的解决了这一个难题。互联网金融操作灵活更是面对广泛投资群,可以满意中小企业或个人的短期贷款。如今我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了,国民收入增加,并且现在人们的理财意识提高,不少人开始为自己闲置的资金寻找可以获利多的投资方式,然而如今的银行利率跟不上通货膨胀速度从而导致存货贬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就进入了人们的视线。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收益也远远的超过了银行存款的收益。 在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呈现下降态势的前提下,问题平台数量却一路飙升,可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失和引导不足致使行业发展陷入“畸形”。尤其是E租宝、日金宝等曾受到多方正面评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瞬间倒塌引发了连锁反应,不仅使得众多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还让投资者恐慌导致的挤兑风潮压垮了众多合规平台,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陷入信任危机。因此,面对为民众日常提供便利和收益的互联网金融,如何有效监管行业背后的潛在风险以引导其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解决的重大难题。特别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监管漏洞和空白需要去弥补。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然后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 (一)传统的监管方式对现在混业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失去了效果 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是解决了单一经营业务的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他主要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规和“一行三会”的监督主体基础上,然而我们现在面临的是包含理财、基金、保险和贵金属投资的等多项具有交叉性参透性的混业经营形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这无疑是给传统监管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均直属于国务院,地位平等没有明确的从属关系,各监管主体基于自身利益保护和监管分工界定难免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混业经营缺乏足够的监管动力和积极性。若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总第223期)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魏鹏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经营主体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技术操作风险、市场流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等。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众筹融资的监管。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完善互联网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及监管主体。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原则;自律组织 [文章编号]1009-9190(2014)07-0003-07[JEL分类号]G29[文献标志码]A A Study of the Risks and Regulation of Chinese Internet Finance WEI Peng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risk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re are operator risks,legal and compliance risks,operational technology risks,market liquidity risks,capital safety risks and monetary policy risks,etc.in internet finance.The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mainly include the regulation of third-party payment,online credits,online banking,public financing.To improve the domestic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it’s necessary to form regulatory principles,and keep balance between appro-priat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coordination;make use of the function of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accelerate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aws and rules of internet finance,and clarify the nature and legal rights of internet finance by legislation;im-prove the regulation rules of internet,and clarify the business scope and regulated entity of internet financial enterprises. [Key words]internet finance;financial regulation;regulatory principle;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当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结算、小微贷款、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有别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近年来,众多互联网企业以颠覆的心态迅速进入金融领域,“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被搬到金融领域后,不仅对传统银行业造成了冲击,而且成为国内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新难题。 与“体制内”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被边缘化,成为“体制外”金融的代表。作为一种新的业态,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是政府和监管部门都在探讨的新课题。本文将在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描述的基础上,从经营主体、法律合规、技术操作、市场流动、资金安全、货币政策等多个视角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借鉴国际对互联网金融各类模式 [收稿日期]2014年5月26日 [作者简介]魏鹏,男,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经济师,国际财资管理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业学院,硕士生(北京,100033),E-mail:weipeng@https://www.sodocs.net/doc/401745833.html,。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随着我国数字化网络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开始兴起,由此互联网金融也得以迅速发展。现如今我国的经济热点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本文主要通过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所带来的变革的分析,由此来研究互联网金融现在所要面临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情况,由此来提出研究对策。 互联网金融是当今时下的一个热点话题,自谢平教授在2012年首次在我国提出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我国就开始掀起了一波互联网金融的热潮。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及时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一个产物,主要是依靠于大数据以及云计算,是属于一种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业类的功能及服务体系。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的网络平台体系有: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产品体系等有关金融的互联网体系。其金融模式和传统的金融模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的金融模式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还有信息金融等。 互联网金融在2012年被提出,2013年发展到一定程度,2014年其相关的监管体系机制被建立。虽然说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相对于其他的国家来说都较晚,但是由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这块的监管体系较为宽松,所以即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其他国际相差不大。其中一些信息科技企业和传统的商业银行也都开始渗入到互联网金融体系当中去。互联网的崛起,进一步加速推快了我国的利润市场化和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面前,我们也要留意到它所带来的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一般来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一般有:第三方支付、P2P小额贷款以及电商小贷等互联网网络服务平台。这些模式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见证,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看一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支持交易的平台。一般来说,我们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分类两类,一类是互联网支付企业,另一个是金融型支付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的主要代表企业有支付宝、财付通等;而金融型支付企业的典型企业主要有快钱、汇付等。在我们生活当中,一般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应用于淘宝等购物平台的付款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转账。 (二)P2P小额贷款平台 P2P小额贷款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平台,换句话来说就是一个互联网贷款平台,有平台放标,个人筹款,完成自助贷款。也就是所谓的网贷,这一种贷款平台不同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银行贷款。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仿真模拟试题及答案

基础知识——系统性风险仿真 一、单选(1-15) 1.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 A.从业者 B.管理者 C.开发者 D.交易者 2.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其义务的风险。 A.不履行 B.不完整履行 C.不完全履行 D.选择性履行 3.有关信用风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B.借款人的资料和信息很容易造假平台能够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 D.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获取信用数据 4.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制度风险,说法正确的是() A.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 B.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C,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D.以上都是 5.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要模式是() 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的纯中介模式引入担保公司模式 6.法律规定,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况退出时,消费者的资金怎么办?() A.全额退回 B.暂无相关具体规定 C.清算后看情况退回 D.不退回 7.通过扫描未知来源的二维码而丢失银行卡内资金的风险,属于() A.信息数据风险 B.技术风险 C.支付的风险 D.系统性风险 8.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的四个基本特征。 A.隐蔽性 B.利诱性 C.集资性 D.传播性 9.以下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流动性风险 B.利率风险 C.法律风险 D.信用风险 10.以下不属于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方法的是() A.数据加密 B.加强投资人教育 C.数据备份 D.完善网络完全体系建设 11.导致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原因有() A.模式创新过度 B.盈利模式模糊不定 C.模式扭曲 D.以上都是 12.以下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特征的是() A.私密性 B.非法性 C.利诱性 D.社会性 13.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某个时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A.投资 B.提现 C.存款 D.贷款 14.以下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流动性风险 B.法律风险 C.盈利模式模糊 D.系统性风险 年,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万个个人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引发连锁泄密事件;2013年,()80万名客户的个人保单信息被泄露。 A.国华人寿 B,泰康人寿 C.中国人寿 D.中国太保代 二、多选题(16-27) 16.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增强监管的() A.适用性 B.合理性 C.针对性 D.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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