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六版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六版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六版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六版

目录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新仲规则”,第六版,2016年8月1日)

第1条适用范围和解释

1.1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或者按照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均视为当事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并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该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1.2本规则于2016年8月1日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规则适用于

该生效日当日以及此后开始进行的所有仲裁案件。

1.3在本规则中:

“裁决”包括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或终局裁决以及紧急仲裁员作

出的裁决;

“仲裁院委员会”是指院长指定的、由两位或者两位以上仲裁院

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可包括院长在内);

“仲裁院”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包括仲裁院委员

会;

“紧急仲裁员”是指根据本规则《附则1》第3项指定的仲裁

员;

“实务说明”是指主簿为补充、调整和执行本规则所不时颁布

的指引性说明;

“院长”是指仲裁院的院长,包括任何副院长和主簿;

“主簿”是指仲裁院主簿,包括任何副主簿;

“规则”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6版,2016年8

月1日)》;

“新仲”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庭”是指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或由全体仲裁员(如

果被指定的仲裁员多于一名的话)组成的仲裁庭;

本规则任何人称代词均指中性称谓;单数名词在适当情况下也

可被理解为复数。

第2条通知送达及期间的计算

2.1本规则所称的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上述

通知、通讯或建议,可以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快递服务寄送,或者通过任何一种电子通信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进行递送,或者通过其他任何适当的、能提供递送记录的方式进行递送。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均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a)直接递交受送达人或其授权代表;

(b)递送到受送达人的惯常居所地、营业地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地

址;

(c)递送到当事人约定的任何地址;

(d)按照当事人此前业务往来的习惯做法进行了递送;或者

(e)经合理努力后,仍未能找到前述任一地址,则递送到最后一个

为人所知的受送达人的居所地或者营业地。

2.2根据第2.1条递送的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均应被视为在递送当

日即为已经送达。

2.3本规则所称期间,应从通知、通讯或者建议被视为已经送达的次

日起开始计算。除非主簿或仲裁庭另有决定,本规则所称任何期间应依据新加坡标准时间(格林威治标准时间+8)来计算。

2.4受送达地的非营业日应当纳入本规则所称期间的计算。如果本规

则所称期间的届满日,在依据第2.1条进行递送的受送达地为非营业日,期间届满日则将顺延至非营业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2.5当事人有关仲裁程序的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应当向主簿提交

一份副本。

2.6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主簿可在任何时间延长或缩短本规则所规

定的任何期限。

第3条仲裁通知

3.1拟根据本规则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 以下称“申请人”),应当

向主簿递交“仲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要求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当事人及其代表(如有)使用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

号码和已知的电子邮件地址;

c.提交仲裁所援引的仲裁协议,并附具该仲裁协议的副本;

d.提交仲裁所援引的引起争议事项或者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其

他文契(如投资协定),并尽可能附具合同或其他文契的副本;

e.简述争议事项的性质和相关情形,列明仲裁请求的救济事项,并

尽可能对索赔金额进行初步的量化;

f.陈述当事人双方之间事先达成的有关仲裁程序应如何进行的约

定,或者仲裁申请人对仲裁程序应如何进行提出的建议;

g.关于仲裁员人数的建议(假如仲裁协议未明确仲裁庭成员的人

数);

h.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协议约定三人仲裁庭的,申请人应当

提名一位仲裁员;仲裁协议约定独任仲裁员的,申请人应当提出

独任仲裁员的人选建议;

i.关于适用法律规则的任何意见;

j.关于仲裁语言的任何意见;及

k.支付本规则规定的案件登记费。

3.2“仲裁通知书”可以包括第20.2条所指“申述书”的内容。

3.3主簿收到完整的仲裁通知书之日,应被视为是仲裁程序开始之

日。为避免歧义,“仲裁通知书”只有在满足了第3.1条和第6.1条(b)项(如果适用)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或者主簿认为“仲裁通知书”已经实质性地满足了该些要求后,才会被视为是完整的仲裁通知书。新仲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通告仲裁程序的正式

3.4申请人在向主簿递交“仲裁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向被申请人发

送“仲裁通知书”副本一份,并向主簿说明其已经向被申请人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和发送的日期。

第4条对“仲裁通知书”的答复

4.1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应当向主簿递

交“答复书”。“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确认或者否认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请求,包括认为仲裁庭无管辖权

的任何抗辩(如有);

b.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简述反请求争议事项的性质和相关

情形,列明反请求的救济事项,并尽可能对反请求事项的反索赔

金额进行初步的量化;

c.对依本规则第3.1条提交的“仲裁通知书”中的任何陈述提出意

见,或者对该条所包含的事项提出意见;

d.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协议规定三人仲裁庭的,被申请人应

当提名一位仲裁员;仲裁协议规定独任仲裁员的,则被申请人应

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独任仲裁员的人选建议发表意见或者提出新的

人选建议;

e.就反请求支付本规则规定的案件登记费。

4.2“答复书”还可以包括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答辩书”和

“反请求申述书”的内容。

4.3被申请人在向主簿发送“答复书”的同时,应当向申请人发出

“答复书”副本一份,并向主簿说明其已经向申请人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和发送的日期。

第5条快速程序

5.1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主

簿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照本规则规定的“快速程序”进行仲

a.争议金额(即由仲裁请求、反请求以及任何抵销抗辩所构成的总

金额)不超过相当于六百万元(新加坡币)的金额;

b.当事人约定适用快速程序进行仲裁的;或者

c.遇异常紧急情况的。

按照本第5.1条规定请求适用“快速程序”进行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向主簿递交要求用“快速程序”进行仲裁的申请书的同时,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该申请书的副本,并向主簿说明其已经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和发送的日期。

5.2在一方当事人已依据第5.1条向主簿递交了申请,且院长在考虑各

方当事人的观点以及案件的情况后决定仲裁程序应当适用“快速程序”的,仲裁程序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a.主簿可以缩短本规则的任何期限;

b.案件将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但院长另行决定的除外;

c.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决定是否对案件的争议事项仅

依据书面证据进行审理,或者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开庭审理,以便

询问任何证人和专家证人并进行任何的口头庭辩;

d.仲裁庭应当在其组成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作出最终裁决,但主簿

在例外情形下延长作出最终裁决期限的除外;

e.仲裁庭可以简述最终裁决的理由,但当事人已约定无需任何裁决

理由的除外。

5.3当事人如果同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案件根据本第5条规定的

“快速程序”进行仲裁时,则第5.2条的规定应被视为当事人已经同意予以适用,即使其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

5.4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给予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之

后,仲裁庭在考虑了后来才知悉的额外的信息之后,经征询主簿的意见,可以决定仲裁程序不再按照“快速程序”进行。如果仲裁庭决定批准当事人依据本第5.4条提出的申请时,该仲裁案将由根据“快速程序”组成的同一个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

第6条多份合同

6.1如果案件的争议事项由多份合同引起或者与多份合同有关,申请

人可以:

a.就援引的每一份仲裁协议分别提交一份“仲裁通知书”,并同时

按照第8.1条的规定申请合并该些仲裁案件;或者

b.就援引的所有仲裁协议仅提交一份“仲裁通知书”,但“仲裁通

知书”中应包括对每份合同和其分别援引的仲裁协议的陈述以及

对是否已经满足了第8.1条所规定的适用条件的说明。如果这样

做,则申请人应被视为是开始了多个仲裁程序(每个仲裁协议对

应一个仲裁程序),根据本第6.1(b)条提交的“仲裁通知书”应

被视为是根据第8.1条提出的将所有该些仲裁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的申请。

6.2当申请人根据第6.1(a)条提交了两份或两份以上的“仲裁通知

书”时,对于拟合并的各仲裁程序而言,主薄应根据本规则仅收取一份案件登记费。如果仲裁院全部或部分驳回合并仲裁的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没有被合并的个案支付本规则规定的案件登记费。

6.3当申请人根据第6.1(b)条仅提交了一份“仲裁通知书”,而仲裁

院全部或部分驳回了合并仲裁的申请时,则申请人应当针对未被合并的个案分别提交“仲裁通知书”,并且为未被合并的个案分别支付本规则规定的案件登记费。

第7条当事人的追加

7.1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或者非案

件当事人均可以向主薄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一个或以上新增的当事人作为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之一以加入根据本规则已在进行的待决仲裁程序:

a.从表面上看,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或者

b.包括被追加的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均同意被追加的当事人加

入该仲裁程序。

7.2 根据第7.1条要求追加新增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待决仲裁的案件编号;

b.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及其代表(若有)、

任何在待决仲裁中被提名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名字、地址、电话

号码、传真号码和已知的电子邮件地址;

c.新增当事人是被追加为申请人之一还是被申请人之一;

d.第3.1(c)条和第3.1(d)条规定的信息;

e.如果申请是根据第7.1(b)条提出的,关于当事人同意追加的信息

以及该等同意的文件副本(如可能);以及

f.支持该项申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简要说明。

满足本第7.2条规定的全部要求,或者主簿认为已实质性地满足了该些要求时,当事人提出的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将被视为是完整的申请。追加申请完整后,新仲应通知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

7.3 根据第7.1条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的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在向主薄提

交追加当事人申请的同时,应当向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发送一份该追加申请书的副本,并向主簿说明其已经向各方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和发送的日期。

7.4 在考虑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意见以及案件

情况后,仲裁院应当决定对于根据第7.1条提出的追加申请是否全部或部分予以批准。仲裁院根据本第7.4条作出的批准追加当事人的申请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随后对由该决定所引起的就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进行决定的权力。仲裁院根据本第7.4条作出的全部或部分驳回追加申请的决定,也不影响任何当事人或非案件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第7.8条向仲裁庭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权利。

7.5 当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第7.4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时,收到完整的追

加当事人的申请的当日,对于该新增当事人而言,应被视为是其仲裁程序的开始之日。

7.6 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第7.4本条获得批准时,仲裁院可以撤销在该

批准决定作出之前对仲裁员的指定。除非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第9条至第12条将酌情适用,其所规定的期限将从收到仲裁院依据第7.4条所作出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7.7 仲裁院根据第7.6条作出的撤销仲裁员指定的决定,不影响该仲裁员

在其指定被撤销之前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命令或裁决的有效性。

7.8 在仲裁庭组成之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或者非案件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一个或以上新增当事人作为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之一以加入根据本规则已在进行的待决仲裁:

a.从表面上看,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或者

b.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均同意追加新增当事

人参与该仲裁程序。

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本第7.8条向仲裁庭提出的申请,可以向主薄提交。

7.9 除非仲裁庭另有明确指令,第7.2条的规定可以酌情适用于第7.8条规

定的追加当事人的申请。

7.10 在给予包括被追加的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考虑

案件的情况后,仲裁庭应当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批准根据第7.8条提出的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根据本第7.10条作出的批准追加当事人申请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随后对由该决定引起的就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的权力。

7.11 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第7.10条获得批准时,仲裁庭或主簿(视具体

情况而定)收到完整的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的当日,应被视为是有关该新增当事人的仲裁程序的开始之日。

7.12 追加申请根据第7.4条或第7.10条获得批准时,任何未进行仲裁员提

名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仲裁庭组成程序的当事人,将被视为放弃仲裁员的提名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仲裁庭组成程序的权利,但是,不影响该当事人根据第14条的规定要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7.13 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第7.4条或第7.10条获得批准时,任何新增的

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缴纳案件登记费。

第8条合并仲裁

8.1 在拟合并的各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均未组成之前,拟合并的各仲裁案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主簿提出申请,要求将两个或以上根据本规则正在进行的待决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

a.所有当事人同意合并仲裁;

b.各仲裁案件的所有请求是依据同一份仲裁协议提出;或者

c.各仲裁协议相容,并且:(i)争议由相同法律关系产生;(ii)

产生争议的多个合同系主从合同的关系;或者(iii)争议由同一

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产生;

8.2 根据第8.1条提出的合并仲裁的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拟合并的各仲裁案的案件编号;

b.所有当事人及其代表(若有)以及任何在拟合并的各仲裁案中已

经获得提名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

码和已知的电子邮件地址;

c.第3.1(c)条和3.1(d)条要求的信息;

d.如果申请是根据第8.1(a)条提出,关于当事人同意合并仲裁的信

息以及该等同意的文件副本(如可能);以及

e.支持该合并仲裁的申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简要说明。

8.3 根据第8.1条申请合并仲裁的当事人在向主簿提交合并仲裁申请的同

时,应当向所有当事人发送一份该申请书的副本,并通知主簿其已经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和发送的日期。

8.4 在考虑所有当事人意见以及案件的情况后,仲裁院应当决定对于根据

第8.1条的规定提出的合并仲裁的申请是否全部或部分予以批准。仲裁院根据本第8.4条作出的批准合并仲裁申请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随后对由该决定引起的就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的权力。仲裁院根据本第8.4条作出的全部或部分驳回合并仲裁申请的决定,也不影响任何当事人根据第8.7条的规定向仲裁庭申请合并仲裁的权利。

任何未被合并的仲裁案件仍将继续被视为是本规则项下的各自独立的仲裁案件。

8.5 仲裁院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两个或以上仲裁案件时,各仲裁

案件应合并于主簿认定是最先开始的那个仲裁案中,除非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院参酌案件情况后另有决定。

8.6 合并仲裁的申请根据第8.4条获得批准时,仲裁院可以撤销任何在合

并仲裁决定作出之前对仲裁员的指定。除非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第9条至第12条将酌情适用,其所规定的期限将从收到仲裁院依据本规定第8.4条所作出的决定之当日起计算。

8.7 在拟合并的仲裁案件中已有案件组成了仲裁庭的情况下,如果拟合并

的各仲裁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要求将依据本规则正在进行的两个或以上待决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

a.所有当事人同意合并仲裁;

b.各仲裁案的所有请求是依据同一份仲裁协议提出,并且各个仲裁

案已经组成了仲裁员相同的仲裁庭,或者其他仲裁案件尚未组成

仲裁庭;或者

c.各仲裁协议相容,各仲裁案已经组成了仲裁员相同的仲裁庭,或

者其他仲裁案件尚未组成仲裁庭,并且:(i)争议由相同法律关

系产生;(ii)产生争议的多个合同系主从合同的关系;或者

(iii)争议由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产生。

8.8 除非仲裁庭另有任何明确指令,第8.2条可酌情适用于第8.7条规定的

合并仲裁的申请。

8.9 在给予所有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考虑案件情况后,仲裁庭应当决

定对于根据第8.7条的规定提出的合并仲裁的申请是否全部或部分予以批准。仲裁庭根据本第8.9条作出的批准合并仲裁申请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随后对由该决定引起的就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的权力。任何未被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将继续被视为是本规则项下各自独立的仲裁案件。

8.10 合并仲裁的申请根据第8.9条获得批准时,仲裁院可以撤销任何在合

并仲裁决定作出之前对仲裁员的指定。

8.11 仲裁院根据第8.6条或者第8.10条撤销任何仲裁员指定的决定,不影

响该仲裁员在其指定被撤销之前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命令或裁决的有

效性。

8.12 合并仲裁的申请根据第8.4条或第8.9条获得批准时,任何未进行仲裁

员提名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仲裁庭组成程序的当事人,将被视为放弃仲裁员的提名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仲裁庭组成程序的权利,但是,不影响该当事人根据第14条的规定要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第9条仲裁员的人数及其指定

9.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依据本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均应当指定

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或者,在主簿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建议后认为,由于争议事项的复杂性、涉案金额或其他相关情况,使得案件有必要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进行审理。

9.2 当事人约定由一位或多位当事人或者由第三方(包括由已经被指定的

仲裁员)来指定仲裁员的,这样的约定均应当被视为是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做出的有关指定仲裁员的约定。

9.3 在所有仲裁案中,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包括已被指定的仲裁员)对仲

裁员的提名,均需要以院长的指定为前提。

9.4 院长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确认对仲裁员的指定。院长依本规

则作出的有关指定仲裁员的决定是终局、不可上诉的。

9.5 院长可以指定当事人建议或提名的候选人来担任案件的仲裁员。

9.6 主簿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实务说明》或者根据当

事人的约定,来确定担任该案仲裁员职务的条款。

第10条独任仲裁员

10.1 仲裁庭为独任仲裁员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议

一名或者数名担任独任仲裁员的人选。当事人达成提名独任仲裁员的协议后,应当适用第9.3条。

10.2 如果从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的21天内,或者在其他由当事人约定或

主簿确定的时间期限内,当事人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任何时候、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院长应当为该

案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11条三位仲裁员

11.1 仲裁庭为三位仲裁员时,每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提名一位仲裁员。

11.2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另一方当事人提名仲裁员的通知之日起的十

四天内或者在其他由双方约定或主簿确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能提名一位仲裁员,则由院长代该当事人指定一位仲裁员。

11.3 除非当事人对第三位仲裁员的提名程序另有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

约定的程序在当事人约定或者主簿确定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完成对仲裁员的提名时,则第三名仲裁员应当由院长指定,并且该第三名仲裁员应当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12条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12.1 如仲裁案有多于两个当事人,且需要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时,各个

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名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八天内,或者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由主簿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共同提名达成一致,则由院长指定该案独任仲裁员。

12.2 如仲裁案有多于两个当事人,且需要指定三位仲裁员时,作为申请

人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名一位仲裁员,作为被申请人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名一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的第三名仲裁员则应当根据第11.3条进行指定。如果从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的第二十八天内,或者在当事人约定或由主簿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就上述共同提名达成一致,则院长应当指定全部三位仲裁员,并指定其中一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13条仲裁员的资格

13.1 依本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中被指定的任何仲裁员 (无论其是否由当

事人提名),均必须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

13.2 院长依本规则指定仲裁员时,应当考虑当事人对仲裁员的资质要求

的约定,尤其考虑与仲裁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相关的情形。

13.3 院长也应当考虑仲裁员是否有足够的办案时间,能否以适合该仲裁

案的性质的方式,迅速、高效地审理案件。

13.4 被提名的仲裁员在获得指定之前,应当将任何可能导致对其中立性

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向各方当事人和主簿进行披露。

13.5 对于仲裁过程中发现或出现的任何可能导致对其中立性或独立性产

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仲裁员均应当立即向各方当事人、其他仲裁员和主簿进行披露。

13.6 任何当事人或者任何代表当事人利益的人,不得单方面与任何仲裁

员或者由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就案件相关事项交换意见,但下列行为除外:告知候任仲裁员本案争议的基本性质和即将发起的仲裁程序;与仲裁员候选人讨论其资格、是否有时间办案、与当事人之间的涉及独立性的问题;在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要参与选择第三位仲裁员时,与仲裁员候选人讨论其是否适合作为首席仲裁员的人选。当事人或者任何代表当事人利益的人均不得单方面与首席仲裁员候选人就案件相关事项交换意见。

第14条仲裁员的回避

14.1 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存在对仲裁员中立性或者独立

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或者仲裁员未具备当事人约定的资质要求。

14.2 对于当事人自己提名的仲裁员,只有回避事由是在该仲裁员被指定

之后该当事人才得知的情形,该当事人才能申请自己提名的仲裁员回避。

第15条申请回避通知

15.1 一方当事人如有意要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当根据第15.2条的规定,

在收到关于该仲裁员被指定的通知之日起的十四天内,或者在当事

人得知或者应当合理地得知该仲裁员存在第14.1条或者第14.2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之日起的十四天内,向主簿提交申请回避的通知书。

15.2 申请回避通知书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主簿收到申请回避通知

书的日期应被视为是申请回避通知书提交的日期。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当事人在向主簿提交申请回避通知书的同时,应将申请回避通知书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或者在仲裁庭尚未组成时,其他已被指定的仲裁员),并通知主簿其已发送申请回避通知书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及发送的时间。

15.3 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本规则、按照相应的《收费表》的规定

支付要求支付的申请回避费。如果该方当事人未在主簿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该申请回避费,则回避申请将视为被撤回。

15.4 根据第15.2条收到申请回避通知书后,主簿可以命令中止仲裁程

序,直至回避申请得到解决。除非主簿根据本第15.4条命令中止仲裁程序,否则,在仲裁院根据第16条的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有权继续参与仲裁程序。

15.5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同意该回避申

请,此时,仲裁院应当免除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回避的仲裁员的职务;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也可以主动退出仲裁庭。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均不意味认可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

15.6 如果根据第15.5条,一名仲裁员被免职或主动退出仲裁庭,替换的

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程序应当按照适用于该被回避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程序。即使在被回避仲裁员的指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行使其提名权利,上述程序仍应予以适用。从收到另一方当事人关于同意仲裁员回避的通知或者收到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退出仲裁庭的通知之日起,适用于替换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的期限将开始计算。

第16条回避决定

16.1 在收到第15条规定的申请回避通知之日起的七天内,另一方当事人

不同意该仲裁员回避的,并且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也没有主动退出仲裁庭的,则仲裁院应当决定是否支持回避申请。仲裁院可以要求

各方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和仲裁庭其他成员(或者在仲裁庭尚未组成的情况下,任何已获任命的仲裁员)对回避申请发表意见,并规定发表意见的时间期限。

16.2 仲裁院支持对仲裁员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仲裁院应当免除该仲裁员

的职务,并按照适用于该回避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程序,重新指定一名替换仲裁员。替换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所适用的时间期限,从主簿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院决定的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

16.3 如果仲裁院驳回了对仲裁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则该仲裁员应当继续

参与仲裁。

16.4 仲裁院根据第16条对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除

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主簿应当向当事人通知上述决定。仲裁院就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可上诉的。

第17条仲裁员的更换

17.1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遇有仲裁员死亡、辞

职、退出仲裁庭或被免职情形的,应当按照适用于该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程序,重新指定一名替换仲裁员。

17.2 对于仲裁员拒绝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没有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或者

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职责,或者仲裁员发生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适用第14条至第16条以及第17.1条有关仲裁员回避和更换的规定。

17.3 对于仲裁员拒绝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没有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或者

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职责,或者仲裁员发生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情形,或者仲裁员不能恪尽职守或者/并且不能以公平、快捷、经济、终局裁决的方式进行仲裁的情形,院长可以主动提出并自主决定免除该仲裁员的职务。院长在根据本款的规定免除该仲裁员职务前,应当征询当事人、包括该拟被免职仲裁员在内的仲裁庭成员(或者在仲裁庭尚未组成时,任何已被指定的仲裁员)的意见。

第18条仲裁员更换后再次开庭

根据第15条至第17条,如果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被更换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此前进行过的任何开庭均应当重新进行。

如果是更换其他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开庭。此前仲裁庭已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的,对属于前述裁决中的事项不得重新开庭审理,该等裁决应继续有效。

第19条仲裁程序的进行

19.1 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应当以其认为适合的方式进行仲裁

程序,以确保公平、快捷、经济、终局地解决争议事项。

19.2 仲裁庭应当决定所有证据的关联性、实质性和可采性。仲裁庭对证

据的采信无需适用任何准据法所规定的证据规则。

19.3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与当事人举

行审前预备会议,通过面谈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讨论对案件最适合和最有效率的程序。

19.4 仲裁庭有权自主确定审理程序的先后顺序,对案件进行分段审理,

剔除重复或无关的证言或者其他证据,指令当事人针对某些争议焦点(对这些争议焦点的裁判可能会解决部分或者全部案件所涉的争议事项)进行陈述。

19.5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首席仲裁员可以独自作出程序性命令,但仲

裁庭可以对此进行修正。

19.6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和/或主簿提供的所有陈述书、文件或者其他文

件资料,必须同时提供给另一方当事人。

19.7 院长可以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当事人和仲裁庭举行会议,

讨论对案件最适合和最有效率的程序。该等会议可以通过面谈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进行。

第20条当事人陈述的提交

20.1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提交书面陈述,但仲裁庭另行决定的除

外。

20.2 除非已经按照第3.2条的规定提交了文件,否则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

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被申请人和仲裁庭提交“申述书”,详细列明如下内容:

a. 支持其仲裁主张的事实陈述;

b. 支持其仲裁主张的法律依据或者法律论证;以及

c. 请求的救济以及所有可量化的索赔金额。

20.3 除非已经按照第4.2条的规定提交了文件,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规

定的时间期限内向申请人和仲裁庭提交“答辩书”,详细列明如下内容:

a. 支持其对“申诉书”的答辩主张的事实陈述;

b. 支持其答辩主张的法律依据或者法律论证;以及

c. 请求的救济。

20.4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

被申请人和仲裁庭提交“反请求答辩书”,详细列明如下内容:

a. 支持其对反请求的答辩的事实陈述;

b. 支持其对反请求答辩的法律依据或者法律论证;以及

c. 请求的救济。

20.5 当事人可以修改仲裁请求、反请求或者其他陈述;但仲裁庭考虑当

事人进行修改将延误审理,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任何其他情况,因而认为不宜允许修改的除外。如果修改后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则不能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进行修改。

20.6 对于进一步的书面陈述,应由仲裁庭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

交或允许当事人自行提交。仲裁庭应确定进一步书面陈述的提交期限。

20.7 本条所指的任何陈述,都应当附具当事人此前未提交过的支持材料

的副本。

20.8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述书”的,仲裁庭有权作出终止仲

裁程序的命令或者发出其他适当的指示。

20.9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或者任何当事人在任何时候没有把

握仲裁庭提供的机会并按照仲裁庭指令的方式陈述案情的,仲裁庭有权继续进行仲裁。

第21条仲裁地

21.1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当事人未约定的,仲裁地由仲裁庭在考虑

全部案情后予以确定。

21.2 仲裁庭有权按照仲裁庭认为便捷、适当的任何方式,在仲裁庭认为便

利、适合的任何地点开庭和举行会议。

第22条仲裁语言

22.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由仲裁庭确定。

22.2 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使用了仲裁语言之外的其他语言的,仲裁庭或

者主簿(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可以要求该方当事人提供翻译件,文件格式则由仲裁庭确定或者主薄确认。

第23条当事人代表

23.1 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任何获得授权的人均可以代表当事人参与仲裁。主

簿和/或者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代表提交当事人给予的授权证明。

23.2 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代表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其他

当事人、仲裁庭和主簿。

第24条开庭审理

24.1 除非当事人约定仲裁应通过书面进行审理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以

外,如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和/或对争议实体的口头陈述(包括任何有关管辖权问题的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业

2017年9月法硕《仲裁法》作业 一、How many elements/contents are there in the following arbitration clauses? and what are they? 1、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即国际商会仲裁规则(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2、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 仲裁规则:委员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3、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仲裁地:新加坡(Singapore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actice rules and regulations.

世界主要国际航运中心三大模式.doc

世界主要国际航运中心三大模式 模式一:以市场交易和提供航运服务为主 代表港口:伦敦 特点:作为老牌航运中心,伦敦拥有良好的人文历史条件,如悠久的贸易和航海的传统和文化、众多优秀的海事人才等。虽然在今天从港口看,伦敦已无全球级的功能和条件,但仍以其交易市场、保险服务、航运信息服务、海事服务、海事研究与交流、海事监管等功能,保持着全球级国际航运中心。目前世界20%的船级管理机构常驻伦敦,世界50%的油轮租船业务、40%的散货船业务、18%的船舶融资规模和20%的航运保险总额,都在伦敦进行。全球有1750多家从事航运事务的公司与机构在伦敦设有办事处。其中,仅航运服务业每年创造的价值就达20亿英镑。 模式二:以中转为主 代表港口:中国香港和新加坡 特点: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由于自身经济腹地较小,直接外贸运输并不太多,而是以海外腹地作为其主要的经济腹地,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贸易货物作为其服务的主要对象。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作为亚洲新兴的国际航运中心,两港都实施世界上最为开放的自由贸易政策,大型机械设备和先进的电子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人员的高素质是其自由港的特点,加上拥有得天独厚的深

水良港,突出转口贸易及其中转运输,使其集装箱吞吐量位居世界三甲。 模式三:以为腹地货物集散服务为主 代表港口:鹿特丹和纽约 特点:一般来说,这种区域性的国际航运中心所在国家的国土辽阔,资源丰富,市场广大,进出本国的外贸直接运输量很大,并在所在国际区域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荷兰的鹿特丹位于莱茵河和马斯河两大河流入海汇合处所形成的三角洲,背靠莱茵河流域的荷兰、德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美国向欧洲出口货物的43%、日本向西欧出口货物的34%都经过鹿特丹中转。纽约也属于这种层次的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纽约位于哈德逊河口,是美国主要海港,一度承担了美国外贸运输量的40%。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及其启示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及其启示 陈万灵唐曦宁 2012-7-28 17:41:12 来源:《南方金融》2011年12期内容摘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高度开放、透明的经济体制和公平、自由的竞争市场环境。本文回顾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总结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主要经验,提出中国内地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对策建议,包括提高金融市场的自由度和透明度、实施对金融业的适度监管、充分利用经济腹地因素、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市场等。 关键词:国际金融金融中心香港 作者简介:陈万灵(1964-),男,四川武胜人,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教授; 唐曦宁(1986-),女,广东清远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香港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起步于香港开埠。二战后,香港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多次内外部冲击。通过不断摸索和完善,香港建立了一套自由、透明并受国际标准规管的成熟金融体系。而得益于有竞争性的金融制度、经济体系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香港受到国际资本、机构以及客户的青睐,逐步成长为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市场之一,奠定了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经验为内地发展金融业和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 一、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 (一)香港金融业的起步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外资银行相继进入香港;同时保险业开始出现,并于19世纪末成立了首个证券交易市场。在二战期间香港金融业遭到了破坏。战后,香港经济经历了恢复、发展和转型,对外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催生了对融资和结算等与贸易相关的金融业务的需求。这一时期,港英政府采取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推动香港金融业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香港的商业银行由29家增加至73家。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总结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总结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今天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总结范文一 在市政务中心的指导下,在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大力支持下,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原则,以提高办事效率和便民服务为宗旨,以机关效能建设为重点,不断创新办事机制,逐步从单一的行政审批型向综合便民服务型转变,各项工作均取得优异成绩。圆满地完成了年初计划,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制度、重管理,形成良好氛围 邻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作为我县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其运行质量的高低关键在管理,因此,政务中心把制度执行和规范管理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来抓。对涉及中心运行、监督管理、行为约

束、设备管理、机关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明确职责,根据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形成运行有管理、工作有标准、行为有约束、实绩有考核、优异有奖励、违规有处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激励机制。始终把对窗口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作为中心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从考勤、纪律、业务办理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对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比,形成科学、民主、互动互律的考评管理机制。同时,对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了细致地分解,把窗口和人员管理、卫生、安全保卫、服务等各项工作都具体到时间段,落实到责任人,使中心形成了事事有人管、时时有要求、工作有记录、管理无死角的良好局面。 二、抓重点、突难点,保障高效、规范运行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今年以来,邻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为轴心,大力推行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创新服务方式,做到了群众满意、企业满意。今年上半年参与中心“双创”竞赛投票的企业和群众人次,满意率为;今年1-5月底,中心共办理各种证照件,其中即办件件,承诺件件;另接待企业和群众各种咨询人次。 1、从夯实基础工作入手,推行行政效能建设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 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 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 不能上诉。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 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浅析国际航运中心的东移

浅析国际航运中心的东移 本世纪以来,国际经济与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制造业和国际贸易分工的变化,世界的经济重心与国际航运中心开始东移至亚太地区,其中我国正处在一个难得发展机会。应该抓住这个机遇,乘势而上,才会……。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航运中心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从历史上看,国际经济中心往往依托航运的发展,汇集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国际大都市本身就是航运中心城市。 航运中心的建设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因而……掀起了建设航运中心的热潮。 由于国际航运中心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我国……大力发展远洋运输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上海建设以腹地型为主的国际航运中心,具有非常优越的条件。对外贸易被喻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之一,而且对外贸易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及其重要的地位,特别的近些年来增长尤为迅猛,中国也正真成为了一个贸易大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航运中心也是时代的呼唤! 国际航运中心是集交易市场、航运信息中心和物流中心于一体的综合体系。畅通、便捷、齐全的集疏运系统拥有港航货代、金融贸易等各类高级人才,形成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人才高地,所以建设与之相适应和与国家需要相协调的国际航运中心是大势所趋。本文就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航运中心本身就是经济中心。 国际航运中心—般是指以国际贸易货物大量集散的多功能枢纽港或组合港为基础,以国际贸易、物流、航路和金融活动为基本功能,拥有现代化空运、陆运相连接和配套的航运枢纽和港口所在城市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的广泛功能。当代国际航运中心一般认为是指具有航线稠密的集装箱枢纽港、深水航道、集疏运网络等硬件设施和为航运业服务的金融、贸易、信息等软件功能的港口城市,它是成为国际经济、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中心的重要前提,也是这些中心赖以存在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依托港口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已经成为提高地区竞争力和实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我国港口在质和量上都获得了巨大的提高,从北到南依次形成了环渤海、长三角、东南沿海、珠三角和西南沿海五大港口群体,港口整体布局基本趋于合理。从港口发展水平来看,基本上呈现南强北弱的态势,目前南方己经有了世界最大的航运中心香港和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高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中,而北方也急需建设一个航运中心用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环渤海区域的大连、天津和青岛三大港口围绕建立我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就港口自身发展而言,三大港口实力相当,各有优势,在短期内都不具备国际航运中心的条件。天津港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必须抓住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和国家打造中国经济增长第三级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临港产业,并创造良好的港航环境,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实力。 内容摘要: 关键词: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48页起为中文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troduction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for use by parties who seek the formality and convenience of an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i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by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at any time before or after a dispute has arise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for use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proceedings.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se Rules are set out in Article 1. Effectiveness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to take effect from 1 September 2008,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of the Rules. Suggested Clauses 1.The following model clause may be adopted by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who wish to have any future disputes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the validity, invalidity, breach or termina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under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 force when the Notice of Arbitration is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 (one or three).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hall be conducted in .... (insert language)." * Optional 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ifc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ifc 香港最时尚的购物休闲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商场座落于香港核心地段的中环金融街,位于机铁香港站,其连接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和二期,以及四季酒店和Four Seasons Place,面向维多利亚海港,为港岛中区海旁带来崭新的购物饮食新体验。商场除云集多元化的名店外,并设有多种消闲娱乐设施,包括中区首家备有五间影院的 Palace IFC 及园艺花园,以及可欣赏维港景致的户内户外食肆,方便游客随时投入舒适惬意的购物消闲环境里。 国际金融中心商场楼高4层,占地八十万平方呎。商场连接机场快线香港站的大堂,并将国际金融中心其余三个部分连接在一起。商场的各项交通设施,都十分方便,游客可自行乘搭机场快线抵达。此外国际金融中心商场位于中区海旁,宏伟建筑设计,气派不凡,不论午间消闲购物或晚上喜庆聚会,皆献给国内游客称心满意的娱乐新体验。 商场汇聚了超过二百间国际品牌商户亦设有包括多家大型的特色食肆。商场更设有一间设计新颖独特的电影院Palace IFC,此殿堂级大型建筑为游客带来一流的生活娱乐体验。 2004年10月,国际金融中心商场曾举办法国国宝展览,展出国宝级画家毕加索在1917年为俄罗斯芭蕾舞家狄亚基列夫(Serge de Diaghilev)同名芭蕾舞剧绘画的最大幅帷幕画《巡游》,并由专程来港的法国总统希拉克主持仪式,为保护此幅作品,商场需特别安装深色的布帘遮挡强光,及把灯光调至较暗,以免损害画上的油彩;保安亦需特别加强,是次展览是全亚洲首个大型幕画展览。 座落于香港中环海滨及商业中心的唯一商场,可近距离欣赏世界驰名的维多利亚港醉人日夜景致,为香港的国际地标。 商场集购物、休闲、娱乐于一身,为香港最时尚的高级购物休闲中心之一、游客指定的观光点及名人消费热点。经常到访名人歌手及影星包括刘嘉玲、章子怡、张柏芝、陈慧琳、梁朝伟及甄子丹等等! 商场云集名店近200间:国际一级时装服饰名牌及高级餐厅,商户组合多样化,特色概念店一应俱全,现已跻身国际级商场之列。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55楼香港金融管理局信息中心之展览馆及图书馆,可居高临下一览维港及中环的繁荣景致。 国际金融中心商场与毗连的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及二期顶级写字楼、世界级的四季酒店及四季汇套房酒店,合组成国际金融中心综合发展项目,总面积达近44万平方米,为全港最高商业及休闲之地标。 主要店铺 连卡佛、Calvin Klein Jeans、City's Super、Anne Klein New York、Atsuro Tayama、BOSS Hugo Boss、Nine West 商店及餐厅 H One 及其集团餐厅 H One、Harlan’s、G Bar及The Box为JC Group饮食集团旗下餐厅,全都座落于香港心脏地带中区国际金融中心商场及坐拥迷人维港景致,所有餐厅都有不同的主题和氛围,广受政商界及娱乐界名人欢迎;其中H One更成为米其林所推介的餐厅。H One向以其时尚形象及国际级餐饮享誉国际,最近更邀请到芬兰米其林二星级餐厅总厨加盟。 国金轩 美丽华集团旗下之国金轩,以广东雅膳为题,位于名店云集的国际金融中心二期三楼,

XX区行政服务中心可视化绩效评估系统

附件三:信息化项目设计报告(含预算明细) XX区行政服务中心 可视化绩效评估系统建设项目 设计报告 ××××单位 二OO×年××月

目录 一、项目简介 .............................................................................................................................. - 3 - 二、信息系统应用现状............................................................................................................... - 4 - 三、需求及必要性分析(包括功能与性能需求等)............................................................... - 6 - 四、建设方案 .............................................................................................................................. - 9 - 五、实施进度 ............................................................................................................................ - 11 - 六、风险控制措施 .................................................................................................................... - 12 - 七、项目投资匡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 12 - 八、项目效益分析等内容......................................................................................................... - 13 -

世界国际航运中心的演变与发展

世界国际航运中心的演变与发展 世界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有着清晰的演变轨迹。从空间坐标系上分析,这条轨迹与世界经济发展重心转移的轨迹是一致的,由此形成了几个“板块”。从时间坐标系上分析,国际航运中心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发展的概念,随着世界经济与技术的发展变化,其功能也在相应地调整与变化。 世界上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航运中心出现在19世纪初的欧洲,以后,伴随世界经济发展重心的转移,国际航运中心形成了由“西欧板块”向“北美板块”,再向“东亚板块”的递进,同时出现此强彼弱的局面。 “西欧板块”以伦敦、鹿特丹为杰出代表。在这之前,欧洲曾经有过许多重要的国际枢纽港,如威尼斯、里斯本、安特卫普、伦敦、阿姆斯特丹、利物浦等。这些港口所在的城市都是经济发展中心城市,这些城市的发展带动了航运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经济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发展、兴衰与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变化休戚相关。十五世纪后,威尼斯是当时地中海地区最繁忙的港口之一,这是由于作为欧洲经济与文化中心的威尼斯,又正处于当时国际贸易重心地——地中海地区。而随着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国际贸易中心转而向大西洋移动,使葡萄牙的里斯本作为地理上最具优势的港口而发展成重要港口。随之的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则是由于欧洲贸易中心向西北欧英吉利海峡转移而发展成重要大港的。 进入十九世纪,以伦敦——利物浦为轴线的城市群发展,使伦敦崛起成为国际经济中心城市。 由于国力迅速增强,作为产业革命后英国的主要生产基地——伦敦,在英国与欧洲大陆、北美洲及东方殖民地之间占据枢纽地位,凭借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港口条件越过阿姆斯特丹,成为第一大港,而且,十七世纪以来逐步建立的波罗地海航运交易所及劳埃德保险中心,为世界航运业服务。作为第一大港的伦敦,便成为欧洲乃至全球最大的国际航运中心。而且它的影响扩散到距欧洲最近、自然条件较为相似的大西洋彼岸的美国东北部地区。 十九世纪世界经济增长的重心向大西洋西岸转移,使纽约崛起,形成“北美板块”。纽约首先依仗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为与英国这个主要贸易国联系的重要港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介绍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介绍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位于景致迷人、闻名中外的维多利亚港上,会展中心于 1988 年 11 月开幕启用。自此以后,香港的贸易展览事业蒸蒸日上,奠定了香港成为亚洲区贸易活动中心的地位,并成为举足轻重的国际会议举办地点。业权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拥有。而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则是由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营运,专责会展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营运工作。 会展中心毗邻金紫荆广场,当中设有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及君悦酒店,分别提供 857 及549 间客房。广场内亦建有一幢楼高 39 层的办公室大楼、可提供 580 个单位的 46 层高酒店式住宅大楼、购物商场及地下停车场。 会展中心就近设有两个地下停车场。港湾道停车场设有两个出入口,分别位于港湾道及会议道。博览道停车场则位于博览道中。 一期卸货区出入口位于会议道,而二期卸货区出入口就位于博览道。 的士站设于港湾道入口。 正因为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傲立在举世著名的香港维多利亚港沿岸,坐拥繁华海景,位处城中核心地段,位置优越。 访客仅需10分钟即可步行至港铁湾仔站或湾仔天星码头,或沿以下多个交通路线前往会展中心。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是一座宏伟和具备多功能的场地。 毗邻维多利亚港及金紫荆广场的紫荆厅,可尽览维港沿岸大厦的霓虹闪烁夜景。面积达699平方米,可容纳300名宾客。 L1 ?展览厅 1 是会展中心最大的单一展览厅,面积有 19,890 平方米,可容纳 1,312 个标准展位。? 会议室N101 –N112 13 间会议室,可容纳28 至600 人 ? 演讲厅 1 可容纳637 人? 演讲厅 2 可容纳336 人? 演讲厅前厅457 平方米,可用作 2 个演讲厅举行活动前之聚会。演讲厅 1 及 2 是举行电影首映之热门场地。演讲厅 1 及 2 均设有专业数码投影机及音响系统。 ? 会议厅宴会厅格局, 可分格为 3 个会议厅(A, B及C) ? 会议厅前厅1,740 平方米, 可用作会议厅举行活动前之聚会 L2 ? 会议室N201 –N212 13 间会议室,可容纳28 至600 人

香港法概论总汇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100200113 罗雅尹一、香港金融业 香港金融业是以汇丰集团、中银集团及外资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股票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国际租赁市场等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和运行相结合,离岸业务与境内业务一体化组成的香港经济部门。 二、香港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香港银行业历史悠久,20世纪60~70年代后大幅度发展,并逐步成为世界银行业的中心之一。香港是国际性银行最集中的城市之一。全球最大的100家银行,近70家在香港开展业务。截至2010年7月16日为止,香港共有196家认可银行机构以及70家代表办事处。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建基于市场透明度高、对金融机构披露要求严格和审慎监管。伦敦金融城于2010年3月发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中,香港排名第三。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香港银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从2009年7月开始,香港银行获准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业界数据

资料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数据月报》、香港政府统计处《就业及空缺按季统计报告》 服务提供者 香港银行体系的特点是实行三级制,即由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类银行机构组成。这些银行机构均获授权接受公众存款。 三级银行机构按不同的规定营运,只有持牌银行和有限制牌照银行才可称为银行。截至2010年7月16日,全港共有146家持牌银行、23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和27家接受存款公司。这些认可机构共经营约1,388家分行,组成庞大网络。此外,还有70家海外银行在香港设立代表办事处。 服务范围 银行是亚洲区内筹集资金最重要的渠道之一。香港银行业的重要性不单可从其庞大规模反映出来,更重要的是其在区内所处的地位举足轻重。香港的完善银行体系,令其服务可远远超出香港本土,发挥重要作用。很多香港银行亦于亚洲其他地区如中国内地营运。 截至2010年6月底,香港外汇储备资产达2,568亿美元,全球排名第七。同期,香港人均外汇储备资产约36,500美元。 根据伦敦金融城于2010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香港名列第三位,紧随伦敦及纽约之后。 香港人民币业务 另一方面,由2004年初起,香港银行获准在香港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存款、汇款、兑换及人民币银行卡等。本港的人民币存款由2004年的120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0年7月底的1,004亿元人民币,共有77家持牌银行在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

X71867+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年度工作总结报告+1500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在2019年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上的纠纷与合作逐渐增多。相对于本单位,接收到的任务也越来越多,复杂程度也相对提高,这就要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政治素养的提高。自从在仲裁院工作以来,在公司的合理分配下,专注于本职工作,严格恪守履行岗位要求,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9年公司发展成果 2019年5月7日,深圳仲裁院与其他有关仲裁院举办“共建、融合、衔接、共生——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宣讲会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澳门仲裁员聘书颁发仪式”。2019年8月22日,市律协前海委主任孟荻,副主任程海群、朱虹等一行30人赴深圳国际仲裁院,就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年新版仲裁规则进行考察交流。2019年10月12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仲裁机构。 二、2019年个人工作内容 作为本单位的一名前台文员,主要职责是为其他部分提供后勤供应。例如会帮忙举办会议;会前制作h5链接,胸牌,签到名单,发送邀请函,邀请短信;会后整理参加会议名单人员,发送微信新闻官网新闻;每周整理每周的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等新闻版和业务板;为开庭提供服务,接待仲裁员及开庭当事人;会议来访接待,配合处室接待来访客人,提供茶水服务;采购日常前海办公室所需用品。日常还会有咨询电话,布置打扫整理办公室仲裁庭。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接待会议有香港仲裁员培训会、CNARB中国仲裁论坛第五期、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的《仲裁保全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房地产租赁行业协会共同举办房屋租赁法律风险防范沙龙、SCIA+HJIAC研讨会、深圳国际仲裁院香港场仲裁院培训交流会、转换文件,整理文档合并排版,整理梳理单位各项规则排版,收集国际合作材料,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材料、最高院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材料、方面的新闻媒体报道,编辑年鉴文档,不同国家仲裁员名单收集、帮忙同事整理仲裁案卷邮单,SCIA-SIAC新加坡研讨会,《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一带一路研讨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联合研讨会、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会议、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除此之外,我还负责查找16个省的仲裁机构,筛选仲裁员来源国数据,录音稿整理,广交会值班,辅助帮忙单位网页设计、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新机遇挑战讲座、知识产权中心值班、英中协会参会邀请函,统计处室推出的新闻,统计19年所有会议参会名单数据整理,汇总19年我院新闻整理等。 三、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本单位中,每个部门、每个职能、每个员工的工作都至关重要,职务不论高低都要积极面对,认真处理才能够促进本公司的快速发展与提高公司的质量与品质。作为国际仲裁院的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国际事件,帮助更好的完成工作,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服务。提高思想政治素养,是帮助自己更好理解食物案件的最关键一步。特别是针对于国际性单位,如果员工的政治素养和水平不过关,极有可能在复杂的形式中做错事。自己只有更加重视和善于学习,才能更好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掌握更多资源与优势。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 相对于本职工作而言,自己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面对相关案件的资料整

全球五大国际金融、国际航运中心

五大国际金融中心五大国际航运中心 2009-04-20 17:07 五大国际金融中心 伦敦:有680 多家银行,居世界城市之首;外汇日均成交额约占全球31.1%;有800 多家保险公司,国际保险业务世界之最;有世界最大的黄金交易市场和第二大期货交易场所。纽约:世界最大的100 家银行中有95 家在纽约设有分支机构;外汇市场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外汇市场之一;是国际货币市场中交易量最大的一个;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规模均居世界第一位。 东京:20 世纪80 年代东京的多项金融指标执全球之牛耳。目前外汇交易规模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模居全球第三位。世界最大的300 家银行中,有75 家在东京设立了分支机构。中国香港:拥有银行及存款机构251 家,其中外资银行达114 家,77 家属全球100 家最大银行之列。香港现已形成包括银行体系、外汇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运作系统,是亚太地区国际金融中心。 新加坡:与中国香港齐名的亚太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外汇市场日均交易量约占全球的6.1%,金融衍生工具日交易量约占全球的3.9%,银行外汇结存余额达到全球的5%。 五大国际航运中心 伦敦:也是全球五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世界20%的船级管理机构常驻伦敦,世界50%的油轮租船业务、405 的散货船业务、185 的船舶融资规模和20%的航运保险总额在此进行。尽量货物吞吐量不大,但却是全球航运信息、交易中心;对全球航运市场拥有巨大话语权。鹿特丹:美国向欧洲出口货物的40%以上,日本向西欧出口货物的30%以上经过鹿特丹中转。 中国香港:也是全球五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吞吐量全球第三,天然深水港。 新加坡:也是全球五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实施世界上最为开放的自由贸易政策,吞吐量目前居全球第一。 釜山:中国北方地区集装箱大部分经此中转。 历史发展证明,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是相伴而生的,金融中心发展源于航运,航运中心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世界著名的五大国际航运中心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和香港同时也都是著名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业为金融服务中心获取更好的发展空间,金融业借助航运中心可以深化金融产品的开发。 无论是上海的先进制造业,还是江浙的普通工业,长三角庞大的工业体系和产能,客观上需要相应的金融服务和航运服务。一旦上海港中心地位确立,不仅可以终止港口纷争,形成长三角完整的江海运转体系,而且,在与亚太地区的釜山、神户、香港和新加坡等港口竞争中,上海将占据全球贸易中转中心的地位。如果能够通过金融创新,开发各类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以及新的金融交易机制,上海将不仅成为长三角区域内的结算中心,也将成为实力雄厚的江浙资本的集散地和神经中枢。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4214525670.html,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 序言 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 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

该表格的复印本?o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确定申请为有效、便须委任仲裁兼或确认仲裁员的委任。 程序 第三条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安排初步会面,否则在合约双方未有协议的 情况下,所有仲裁程序事宜须按照仲裁员的书面指示处理。 第四条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按本规例第三条发出的指示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申诉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被诉人。申诉书须包括如下资料: (a)简要陈述申诉方提出申诉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所要求的赔偿?r及 (b)申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五条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申诉人。答辩书须包括如下资

料?U (a)简要陈述被诉方答辩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r (b)任何反诉,并同时要简要列出要求的赔偿?r (c)被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六条申诉人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七天内提交如下资料?U (a)申诉方就答辩书的答复?r (b)申诉方对被诉人所提出的反诉的答辩(如有的话)?r以及 (c)申诉人为此依赖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七条仲裁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申诉及被诉双方继续就彼此的申诉、答辩作出回复,亦同时有权决定提交陈述在何时结束。 第八条仲裁员可要求申诉人及被诉人将其认为其作出决定所需

关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浅析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对策 分校(站、点):泉州安溪电大 学生姓名:林晓禅 学号: 097060515 指导教师:陈文端老师 完稿日期: 2010年 9月12日

目录 写作提纲 (1) 内容提要 (2) 关键词 (2) 绪论 (2) 本论....................................................................................(3-7)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定位问题初探 (2)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重要窗口 (3) (二)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 (3) (三)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平台 (4) 二、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4) (一)规范运作缺乏统一尺度 (4) (二)授权不到位问题突出 (5) (三)机构编制及职能定位缺乏有效性 (5) (四)缺乏系统的组织管理体制 (5) 三、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对策 (5) (一)尽快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系统 (6) (二)加大“职能整合、整体进入”的推进力度 (6) (三)强化专项考核 (6) (四)明确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和职能定位 (6)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7) (六)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法规建设和理论研究 (7) 结论 (7) 参考文献 (7)

写作提纲 绪论 近十年来,全国各地都成立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动作、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窗口和载体,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高效、规范、透明服务的同时,也以自身的具体实践,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分析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查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的对策对于规范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论 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定位问题初探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重要窗口 (二)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 (三)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平台 二、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运作缺乏统一尺度 (二)授权不到位问题突出 (三)机构编制及职能定位缺乏有效性 (四)缺乏系统的组织管理体制 三、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对策 (一)尽快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系统 (二)加大“职能整合、整体进入”的推进力度 (三)强化专项考核 (四)明确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和职能定位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六)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法规建设和理论研究 结论 推进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不仅要在机构体制上予以完善,还得从项目管理、绩效考核、部门授权等方面予以改革创新,创新机制,才能达到当初成立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初衷和目的。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