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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典型案例一:

同意解约引歧义,职工终获经济赔偿

周某于2009年8月进入某电子公司任车床操作工,月薪2500元。2010年10月25日凌晨,周某轮值夜班,同事王某用周某的笔记本电脑看电影,被主任发现。几天后,公司人事主管找到周某,说公司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并拿出一份事先印刷好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签收回执单,要她看完后签字。周某马马虎虎看了两眼就签了字。

第二天,周某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未获支持后,周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公司出示周某当天签字确认的回执单。公司表示,“已悉阅并同意按照该证明容执行”表明周某同意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周某表示,自己同意执行的是解除合同的事实,不等于同意解除的理由,公司也没有向她解释这句话的意思。

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

案件解读:

法院为何判决公司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容由公司印刷,属格式条款,在公司未向原告明示该条款容的情况下,依照格式条款“歧义不利提供方”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据此,法院认定,周某在签署签收回执单时仅同意解除的事实而非解除的理由。这意味着双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还需说明有充分的解除理由。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即使周某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显然处罚过重,构成解除。

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来源:劳动仲裁网

典型案例二:

罗玉环诉市南海丝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某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1967年7月,罗某进入该厂工作,成为某厂的职工。自1989年7月15日起,罗某擅自旷工离厂。罗某所在的车间、厂部建议对罗某作除名处理,某厂于同年9月18日对罗某作出除名处理的决定,某厂当时的主管部门某集团公司于同年9月22日批准对罗某作除名处理。罗某离开某厂后,既未重新回厂工作,亦未向某厂领取工资及享受其他福利待遇。2004年6月7日,罗某向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为其补缴离厂后的社会保险费。同月1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以罗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第27条以及《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应由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审查和征缴。因此,罗某请求某厂为其补缴社保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罗某请求某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因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工作年限以及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等,这些条件均涉及到社会保险部门的职权围,因此,罗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围。

综上所述,罗某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围,故罗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某负担。

罗某不服一审裁决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裁决。

本文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施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

(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4日施行)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

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

劳动争议的范围——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检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手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案例】刘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A卷) 一、单项选择题(20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劳动者甲与劳动乙发生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 2、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 A、1890年5月 B、1919年6月 C、1944年6月 D、1946年5月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劳动行为与事件 B、合法行为与物 C、劳动行为 D、事件 4、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 A、合法行为 B、合法行为与事件 C、事件 D、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的机构是() A、国务院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各城市人民政府 D、工会与用人单位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为() A、不低于工资100%的工资报酬 B、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D、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8、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A、拒绝执行 B、提出批评 C、检举 D、控告 9、我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的年龄是指() A、未满16周岁 B、年满16周岁 C、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D、未满18周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A、30天 B、45天 C、75天 D、90天 11、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指出,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是()

劳动争议之劳动报酬福利的界定

劳动争议案件中赔偿金问题探讨 ——报酬福利的界定

在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的起因可以是多种,例如:劳动者要求企业发放劳动报酬而引发劳动争议,企业发放劳动者加班费不当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因企业辞退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而引发劳动争议等等,但不同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基本一致为——赔偿金额。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劳资矛盾凸显,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争议尤其令人关注;在律师的帮助下,劳动者可以提出与实际赔偿金额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要求,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赔偿金额的确定,有利于减少劳动者恶意诉讼,减少法院诉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赔偿金的认定和计算依据为劳动者的报酬福利等。为了弄清楚劳动争议确认的源头,我学习了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学院组编的《劳动争议律师实务》的第三章报酬福利,对赔偿金的基础依据有了更细化的了解。 一、薪酬的分类和法律意义 通常而言,实务中的薪酬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劳动争议中,大多数劳动者误认为劳动报酬即工资,而工资总额就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所以,对劳动争议中的薪酬进行定义

和分类具有实际意义。 律师在界定薪酬时,应准确区分薪酬、准薪酬、非薪酬,把握其类型,才能奠定补偿金、赔偿金的基数。一般意义的薪酬即劳动报酬,包括底薪、奖金、加班费、提成、+三薪、定额车贴、定额房贴。准薪酬为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报酬。非薪酬一类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具有薪酬的形式和实质,但是常被劳动者误认为劳动报酬,主要类型包括报销车贴、股权激励、违反试用期赔偿金、代通知金等。 不同薪酬的界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它决定了各类费用的计算基数。例如: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社保缴纳基数、公积金计算基数、年休工资报酬计算基数。 二、薪酬的法律依据 在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各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严重的甚至有《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定罪入刑,有效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再是书面上的法律,而是进入生活中 的法律。关于薪酬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第53条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3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3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

1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及答案

2014年1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11471) 重要提示: 1、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2、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按要求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主体是指()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B、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 C、两个独立的劳动者 D、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客体的是() A、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行为 B、具体的工资、奖金的数额 C、劳动保护用品、设施 D、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A、一调一裁一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B、一调一裁一审 C、一调一裁两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D、一调一裁两审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是() 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C、企业工会组织 D、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下列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是() A、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用人单位工会 C、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地方人民法院 6、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的是() A、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B、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C、依法发出支付令 D、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下列不符合担当仲裁员条件的是() A、曾任审判员的 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8、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30天 B、60天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劳动关系维持过程中,许多人比较关心的是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在发生这些争议时,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我国法律直接通过直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不过,劳动仲裁申请时也存在着不予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三)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六)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可见,申请劳动仲裁并不是随便什么情况都可以申请的。法律对此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而言之,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注意相关规定,要在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内提起申请,以免白费功夫。

劳动争议的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理和不受理范围 因不清楚受理范围,一些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跑了冤枉路。从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明确的范围。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 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 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 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 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下列纠纷则不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452534563.html,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受理范围有相关的法条来具体的确定,如果你有相关的问题需要解决的,可以看一下讲解。下面,赢了网律师就具体讲一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发生的争议;(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

动争议应当受理: (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4)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应该指出的是,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机构不是都应当受理。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32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复习资料(用)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复习资料 绪论 劳动争议的处理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人集体相结合研究法; 第一章劳动争议 第一节劳动争议的概念与构成 1、劳动争议概念 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1) 体现了劳动争议与劳动立法的内在联系。劳动争议是劳动立法的产物,后者是前者产生的条件,前者是后者的必然结果; 2) 反映了劳动争议的本质内容;劳动争议的标的只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 3) 符合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客观规律; 2、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 1) 主体:指劳动争议当事人 A、必须具有劳动权力能力;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力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B、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力资格;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用人单位。 2) 、内容: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是劳动争议的内容要件。 3) 、客体: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具体包括行为、物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劳动争议的性质是由劳动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 2、特征: 1)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即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 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纵横交错的法律地位,单向隶属关系; 3) 劳动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只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争议的影响面较大; 3、劳动争议与其他争议的区别 1) 与民事争议、经济争议 A、主体不同; B、内容不同; C、表现形式不同; 2) 与劳动行政争议A、主体不同;劳动行政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行政机关与法人、公民;B、内容不同;劳动行政机关因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 C、客体不同;包括人身内容; D、原因不同;实现劳动管理产生; E、诉讼程序不同; F、处理依据不同; 第二章劳动争议的产生和预防 第一节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 、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1)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 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有着密切联系; 3) 基于职业的有偿劳动发生的; 2、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形成的劳动权力义务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3、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 1) 劳动关系形式多样化; 2) 劳动关系的主体明确; 3) 建立自主化; 4 ) 运行法制化; 5) 状态灵活化;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A、《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1、争议主体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争议内容方面包括: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 议:②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B、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受案范围又补充了哪些内容? 1、《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将劳动争议受案 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个体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2、将劳动争议受案的标范围扩大到“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 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3、《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中将因用人 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列入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扩大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C、《河北省实施办法》从争议内容上对受案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从争议内容上对受案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 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 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 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6、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劳 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7、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调动转移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10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 目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中最主要的程序法律制度,是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权益的组成部分。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基本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理论,熟悉并能运用基本法律规定解决现实案例;通过所学理论,分析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并能够对这一制度进行评析。 要求:授课教师应通过案例进行教学;在教学方法上,注意与西方国家的劳动争议体制进行比较;注意程序之间的衔结。 〔主要内容〕 1.劳动争议概述(基本理论) 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4.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重点和难点〕 重点:1.劳动争议概述。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2.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仲裁程序。 3.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 难点: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国际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国劳动争议体制改革;集体合同争议。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执,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争议的产生基础具有特定性。3.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某些劳动争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性。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劳动争议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劳动者或其团体就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设定的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是权利争议。权利争议是为实现既定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它属于法律问题,故又称为法律争议。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工会就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发生的争议是利益争议。利益争议是为创设将来的合同,设定将来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它涉及的不是法律问题,故又称经济争议。

煤火费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doc

煤火费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 的范围? 【实务问题】 北京市某门窗公司咨询:我公司自2005年未为劳动者支付煤火费,现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问煤火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吗? 【义贤律师解析】 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上述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怀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怀仲[2002]001号)收悉。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会商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1980]([1980]市劳险字第260号、[1980]财行字第895号、 市统字第418号,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按本通知发放取暖补贴;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实行取暖补贴制度,但对上述

类型之外的用人单位没有纳入规定地。因此,《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用人单位。 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0]市劳险安第12号、[1980]京人工字第2号、[1980]财行字第40号,以下简称《退休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其取暖补贴发放,按《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退职职工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取暖补贴,该类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二)项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118号(2002年4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供暖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是“供暖费”问题,与《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取暖补贴”不属同一概念。因国家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中并未明确规定“供暖费”属于福利范畴,故依据《条例》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类争议不予受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

劳动争议处理(未含选择题)教学提纲

劳动争议处理(选择题略) 劳动争议具有三大特征: 1、劳动争议主体特定性,即劳动争议特指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双重特性,即劳动争议主体双方兼有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的双重性。 3、劳动争议影响面较大,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密切相关,争议发生后,经济效率损失严重。 劳动争议协商的特征? 1、自愿性,劳动争议协商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这是协商的基础,如果不是出于自愿,协商则不可能 进行。 2、灵活性,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具有简便、灵活和快捷的特点。 3、可选择性,它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必须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能选择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 事人不愿协商,可申请调解或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1、实行独特的三方原则(由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一般民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 3、劳动仲裁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但不属于行政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5、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裁决但不终局。 6、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诉讼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包括(2方面)?或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各有哪些实体权利? 一、当事人享有的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仲裁权利有: 1、当表人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权利。 2、申诉人有放弃、变更和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诉人有承认、反驳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有: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4、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 5、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或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体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在庭审中有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 6、要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7、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权得。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争议法理分析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争议法理分析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 三大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 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之剖析 从现行立法看,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法院

将裁决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1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可见,法院在是否将某项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问题上,首先审查的仍是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上,首先审查的仍是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对此,法院所采纳的是劳动争议主体与《劳动法》调整主体相一致的观点。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63条)之规定意在将非法用工主体(或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与伤残职工或童工之间因伤害赔偿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这一立法目的无疑与现行劳动争议的概念发生了冲突。 《条例》此条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条例》可否突破《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劳动争议主体作出扩大解释?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可否依据该规定从程序上予以排除?应该说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以下简称《处理条例》),《条例》虽然后于《处理条例》而制定,但单一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不能完全调整和处理复杂劳动关系所表现出来的所有问题,需要和其他部门法更多地配合和衔接,否则可

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界定了社会保险争议范围完整篇.doc

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界定了社会保险 争议范围- 仲裁遗漏当事人的不必重新仲裁 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是否需要再次仲裁? 答:对于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不能自行追加或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后再次重新仲裁。当事人可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后一并参加诉讼。对于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作出调解或依法判决其承担责任。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可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问: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重新就业的,可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司法解释如何保护这类人员的权益?

答: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了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应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也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具体来说,第一,新的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用人单位有赔偿的义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可知,在劳动者于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新的用人单位有补偿的义务。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都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问:《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涉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新的司法解释如何分配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A卷) 一、单项选择题(20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劳动者甲与劳动乙发生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 2、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 A、1890年5月 B、1919年6月 C、1944年6月 D、1946年5月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劳动行为与事件 B、合法行为与物 C、劳动行为 D、事件 4、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 A、合法行为 B、合法行为与事件 C、事件 D、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的机构是() A、国务院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各城市人民政府 D、工会与用人单位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为() A、不低于工资100%的工资报酬 B、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D、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8、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A、拒绝执行 B、提出批评 C、检举 D、控告 9、我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的年龄是指() A、未满16周岁 B、年满16周岁 C、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D、未满18周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A、30天 B、45天 C、75天 D、90天 11、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指出,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是()

劳动争议点及注意事项(附解读方案)

劳动争议 1 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员工拒绝就处分签字的,可书面通知到其联系地址,保留邮政送达回执;可报工会经同意后在工厂范围内公示,并拍照记录。 2 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企业须保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应聘表格),在该表格中注明如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保留员工作承诺的依据。 3 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违规违纪员工,一则厂内批评教育,要求员工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二则报工会处理或在宣传栏张贴公示,三则保留违规违纪证据,要有照片。 4 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 事实调查需要有证据支持,错误不断的员工,公司应给予书面处分单由员工签字确认或直接由员工本人提交《检讨书》调查包括找员工同事及直接上司、员工本人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本人签字确认。 5 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违纪员工,建议在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处理,但这个时间的要求完全可以在《企业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固定下来,以公司的规定为准。《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需要列明员工违纪事实经过,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加上工会意见等。最后交由本人签字确认后由HR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6 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惩罚条例》中列明违纪的大小类别,“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如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30分钟为“一般违反”,连续一个月每天迟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算“较重违反”,连续旷工3天的算“严重违反”。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是目前常见的纠纷,而涉及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渊源纷繁复杂,作为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也经常对此不能清晰地掌握。 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的四个司法解释逐一梳理,力求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仲裁时效、一裁终局的范围、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与诉讼的对接等程序问题进行定向法律解析,希望对劳动仲裁司法实务界能有所裨益。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范围有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像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受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案件。有人就会问了劳动争议范围有哪些呢?是不是只要关系劳动者的案件就都能受理呢?小编马上为大家解答。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劳动纠纷也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对于争议来讲,可以通过协商、调节、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而具体说到,则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先经过后,才能提起。那么这里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是怎样的呢?换句话说,什么样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是怎样的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每以和企业委员会或高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生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持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持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管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一总则 编制目的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依据企业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适用对象为企业全体员工,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 相关标准均需遵循本方案的规定。. 名词定义A.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就是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反映,只有妥善、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才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管理规范 B.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和执行; C.本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生效后,于2006年月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原有规章制度与本方案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D.本方案若有与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劳动争议预防二

了解沟通 E.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 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F.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企业员工生活、工作中,了 解企业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G.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劳动关系文件的规范 H.针对国家现行法律对企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修正,以保证文件的有效性; I.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规定劳动关系变更、终止或解除的具体事项; J.对每个员工都应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对员工的生活、工作中的优劣表现及奖惩情况均应记录在案; K.完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并对企业的规章制度针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让员工“知法”。 劳动争议协商三.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员工与员工所在部门、员工与人力资源部)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协商有利于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消除隔阂,加强团结,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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