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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2016年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美国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

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一、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

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

(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二、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2)课税对象:美国公司来源于国内外的收入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

(3)应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用等)、税收(已纳州、地方和外国政府的税收)、营业损失(呆帐损失、自然灾害等)、折旧与损耗(固定资产折旧、油井损耗等)和其他扣除。州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

(4)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至30%,超额累进征收。外国公司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由付款单位按30%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不再办理申报结算。州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到10%,各州不一。

(5)允许公司自行选定纳税年度,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动。

三、社会保障税,也称薪工税。

该税现已成为美国第二大税种。

(1)社会保障税由联邦保险税、铁路公司退职税、联邦失业税和个体业主税四税组成。现已有98%以上的工资收入者(含个体职业者)缴纳此税。

(2)社会保障税采用15.3%的单一税率,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雇员应负担的部分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交,并代其报税。

(3)只对纳税人年度工薪收入超过72000美元的部分征税。

四、财产税。

财产税是一种对物税,课税基础是财产的价值。美国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是各州政府收入的支柱,财产税一般占州税收收入的80%以上。

(1)财产税的课税基础是税务部门为税收目的而估定的财产价值,纳税人必须据此纳税。

(2)应税财产主要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只有少数州对无形资产征税,但税率都很低。

(3)大部分州的财产税税率在2%到4%之间,少数州及大城市(如纽约)的税率则较高。

(4)购房的银行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税。州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课征普通销售税,联邦政府则对某些特殊商品征收,如酒税、烟税和限制特定消费或行为的麻药税、赌博税等。除新罕布什尔、俄勒冈、蒙大那、特拉华和阿拉斯加等5州外,其他都征收销售税,税率大多为4%到5%有10个州超过5%(如加州为7.75%)。

五、遗产税与赠予税。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征收此税。有些州政府不仅对遗产征税,而且对接受遗产的人还要再征一次税。

(1)遗产税对死亡者的总遗产课征,由遗嘱执行人纳税。遗嘱执行人在未纳税前不得将遗产分给继承人。

(2)计算应税遗产时,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统一税收抵免额和配偶遗产税减免额。统一税收抵免额逐年变动,配偶遗产减免额为50万美元。

(3)税率为10%至70%的21档全额累进税率。

(4)每个公民的终身免税额为675000美元,每人每年赠送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可免税,超过1万美元的部分就可使用自己的终身免税额度。

六、销售税。

州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课征普通销售税,联邦政府则对某些特殊商品征收,如酒税、烟税和限制特定消费或行为的麻药税、赌博税等。除新罕布什尔、俄勒冈、蒙大那、特拉华和阿拉斯加等5州外,其他都征收销售税,税率大多为4%到5%有10个州超过5%(如加州为7.75%)。

除上述主要税种外,美国还有商业税、泊车税、公用事业税、酒店税、体育馆税、汽油税等等。美国没有单独的农业税收,农业收入也按统一的税种征税,但享受更多的优惠。

税务管理

与联邦制相适应,税收管理体制也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构成,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国内消费税、关税、遗产与赠予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州政府主要征收销售税、州个人所得税、州公司所得税、州消费税等,销售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则主要征收财产税、地方销售税、地方个人所得税等,其中财产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在税收收入总额中,联邦税收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占40%左右。

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颁布实施细则,由税务局解释执行;各州和地方议会可自主制定各州或地方征收的税种和征收办法。

美国联邦、州、地方三套税务机构,分属各级政府,各司其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美国国税局局长必须由总统提名,经国会通过后任命。国税局、州税局和地税局拥有独立的执法权,有权根据税法解释税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如果纳税人不服,可申请法院裁决

解释,其他部门无权干预;有权根据税法对欠税多少进行估算,欠税人如不服,须负举证责任。

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很强,大都能自觉如实报税、缴税。但美国公民和公司一般不亲自申报纳税,而是委托会计公司代办纳税。

在美国,除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否则就是违法。在银行开户必须有身份证明,每个美国人(含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一个社保号,银行按社保号把每个人的利息收入按税法规定报告给税务局。同时,联邦与地方税务局、税务局与海关等有关部门之间互通信息,使税务局能及时、全面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美国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有关帐簿和记录进行稽查,有权召集纳税人到税务局接受调查、出示会计记录,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判断是否有偷税行为。纳税人如不缴税,针对不同情况,税务局有权行使三种权利:一是抵押权,即有权以纳税人的房地产地契为抵押,督促纳税人付清欠税。二是强索权。即税务局可以冻结纳税人财产用于清缴税款。三是占有权。指税务局有权依法处置纳税人财产,用以缴税。

美国十分重视运用先进技术管理税收。仅1997年,联邦就拨付3.36亿美元预算用于税务局的技术更新,其中改造计算机信息系统花费2.06亿美元。现

在,税务局已能每天24小时直接处理纳税人的电子报税、电话报税,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美国各州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一般有五个:法制机构,负责税法执行的一般解释、宣传、复议、应诉等;审计(稽查)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调查及处理;研究统计机构,负责税收收入的统计和分析;征收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征收;服务机构,负责人事、财务、接待。美国对税务审计很重视,如,夏威夷州税务局从事审计的人员占正式职工的55%以上。

启示与借鉴

之一:必须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培养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是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一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并以经常性宣传和违法责任(包括曝光税案)为重点。二是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让那些想违反税法者不敢为、不愿为,并在学习税法上变被动为主动。三是彻底转变经济要发展税收就要减免的经济税收观,依法治税才是税收支持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四是要改变执法让路保稳定的观念。只要税务机关的行为合法,企业破产就不应追究税收的责任,相反,税收确保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经济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之二:必须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好的税制应该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协调,我国税制还应作进一步完善。一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界定国家税收体系及中央与地方税收

体系、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关系、税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等,避免政策随意性带来不良影响。二是实行税收法定原则,除立法机关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设定公民和法人的纳税义务,政府和税务主管部门只能在法律授权内制定实施办法等。因此,应将我国现行各税种的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授权地方开征的税种也要由省级人大立法,严禁越权制

定税收政策。三是正确认识增值税。我国应该从税制优化和征管效率上对增值税的优劣作冷静思考,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应研究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解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均问题。四是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等,逐步取消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等税种。五是实行国民待遇,统一内外税制,当前重点是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六是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两种方式,并分别规定免税额。七是改革农业税制,尽快修改《农业税条例》,改征实为征金,统一由地税机关征管,避免多头收税和管理。从长远讲,可考虑统一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如对农业收入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或者只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税。之三:必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税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影响税收执法公平,影响纳税人的平等竞争。一要规范税收管理,包括科学划分财政与税务、国税与地税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严格按照各征各税原则征收管理;共享税实行“税源共享,分离(或分项)征收,分别管理”。二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税收管理。三要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逐步实行除小额交易可使用现金外,一律转帐交易的支付体系,并实现税银联网。要进一步宣传税法,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五是可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税务登记等,提高征管效率。六是要大力发展和规范税务代理,使办税社会化。

之四:必须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我国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政策调整往往要么滞后(如农业税政策),要么不切地方实际,并且大多对地方不利(如燃油税所代替的费原是地方收入,改为税后却成为共享税,并且中央占了较大部分;支持经济发展的税收减免大多以减少地方收入为代价等),因此应赋予省级人大必要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以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

之五:必须正确对待税收计划。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根据经济税源和税制测算当年税收收入,政府不下达税收收入任务,税务机关的职责就在于依法征收。实践证明,下达收入任务不但影响执法,还影响经济长期发展。因此,我国应根据经济税源和税制指导税收征管,不再下达指令性任务;考核税务工作不

再只看收入任务完成与否,而应从执法、收入、队伍等方面综合考核并以是否严格执法为主。

美国税收政策

美国税收制度 美国是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目的地国家之一,因其优越的经济环境、领先的技术水平及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受到我国投资者的青睐。为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美国税制、做好投资前后的税收因素分析和税收风险控制,掌握税收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深圳地税局“走出去”税收沙龙以“投资美国税务风险控制”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一、美国税制简况 美国实行由联邦、州和地方分别立法及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和地方以销售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联邦税包括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雇佣税、贸易及海关税收;州和地方税包括所得税、特许(权)税、销售和使用税、财产税。 美国的所得税分为公司收入所得税及个人收入所得税。 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实行15%至38%的累进税率,在计算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时,净营业损失与资本利得损失分别计算,净营业损失可向前追溯2个纳税年

度向后结转20个纳税年度、净资本利得损失可向前追溯3个纳税年度向后结转5个纳税年度。 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源,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包括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保税四种,采取累进税率制。雇佣税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税。 当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向非美国人(包括非美国公司、非美国合伙企业和非美国自然人)支付来源于美国的服务费、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美国联邦税负,即缴纳报酬总额30%的预提所得税,在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协定议定的实际税率。 美国各州有权自行制定税收制度,可根据所在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法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设立不同的税种和相关税率,因此美国各州的税收制度比联邦税收制度更加多样化。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州和地方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扣除,有些州如内华达州、南达科他州、怀俄明州等免征州公司收入所得税,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引导投资方向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鼓励和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提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公司投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1120-F表——外国公司美国所得税申报

For Privacy Act and Paperwork Reduction Act Notice, see instructions. Cat. No. 11470I Form1120-F(2007)

in the United States—Do not report items properly withheld and reported on Form 1042-S. See instructions. Include below only income from U.S. sources that is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duct of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Do not report items properly withheld and reported on Form 1042-S. Report only items that (a) are not correctly withheld at source or (b) are not correctly reported on Form 1042-S. The rate of tax on each item of gross income listed below is 30% (4% for the gross transportation tax) or such lower rate specified by tax treaty. No deductions are allowed against these types of income. Enter treaty rates where applicable. If the corporation is claiming a lower treaty rate, also complete Item V above. If multiple treaty rates apply to a type of income (e.g., subsidiary and portfolio dividends or dividends received by disregarded entities), attach a schedule showing the amounts, tax rates, and withholding for each. Form 1120-F (2007) 13 Is the corporation fiscally transparent under the laws of the foreign jurisdiction with respect to any item of income listed above? Yes No If “Yes,” attach a schedule that provides the information requested above with respect to each such item of income.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分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税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内部设立税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财务部经理)

组员: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经理及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票据结算岗、发票管理岗。 第五条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各部门、各所属加油站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五)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建议; (六)负责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所属加油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加油站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美国所得税会计“备抵计价”帐户探析

美国所得税会计“备抵计价”帐户探析 在美国所得税会计中,为了体现谨慎性原则,允许企业可以设置“备抵计价”帐户,用以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能实现的收益,避免企业由此而可能产生的损失。尽管我国目前尚无类似的规定,但其相应合理的内容值得学习和借鉴。本文对此进行简单介绍,并作必要探析。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备抵计价”帐户 我们都知道,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所得的相关条款的不一致,使得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往往会产生差异,这些差异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大类。在暂时性差异中,若应税利润小于会计利润,称之为应税暂时性差异;若应税利润大于会计利润,则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当于确认了一笔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甲公司1997年度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出的会计利润为$1,000,000,但按照税法规定,应税利润为$1,100,000,所得税税率为30%,则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3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0 贷:应交所得税330,000

企业在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后,如果有信息表明,这项递延资产在以后期限内“多半可能(More;likely;than;not)”不能得到抵扣,那么企业应设置“备抵计价”帐户核算由此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税收损失。 “备抵计价”帐户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的减项列示。在核算时往往与“所得税费用”作为一对对应帐户而同时出现。仍按上例,假设甲公司1998年6月底通过仔细研究相关信息,认为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中约有1/3的数额“多半可能”不能实现,于是作如下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10,000 贷:备抵计价(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 这样在资产负债表上,该企业列示的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即为$20$000(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0一备抵计价$10,000)。 “备抵计价”帐户在每个会计年度年末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反映当时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可实现情况。仍援用上例,假设甲公司到第二年(即1998年)年末有新的信息表明只有1/4数额“多半可能”

企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各公司税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各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结合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税收登记、变更及年审管理 第三条公司税务登记、变更、换证及年审统一由财务部销售会计进行办理。 第四条公司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 第五条公司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六条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依据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销售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三、收入、成本、费用税务规定 第八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九条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 2

所得税制度(三)

所得税制度(三) (总分:9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多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总题数:18,分数:36.00) 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U}} {{/U}}。 ? A.劳务报酬所得 ?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C.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 D.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 E.偶然所得 (分数:2.00) A. √ B. √ C. √ D. E. √ 解析:[解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④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⑤劳务报酬所得;⑥稿酬所得;⑦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⑨财产租赁所得;⑩财产转让所得;(11)偶然所得;(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D项自2008年10月9 Ef起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抵免规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有{{U}} {{/U}}。 ? A.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税额? B.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 C.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3年 ? D.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 E.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分数:2.00) A. √ B. C. √ D. E.

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2016年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美国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 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一、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

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 (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二、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美国公司所得税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Content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ntroduction (2) Businesses Taxed as Corporations (2) Publication542 Property Exchanged for Stock (3) (Rev. March 2012) Capital Contributions (5) Cat.No.15072O Corporations Penalties (6) Filing and Paying Income Taxes (5) Income Tax Return (5) Estimated Tax (6) U.S. Real Property Interest (8) Accounting Methods (8) Accounting Periods (9) Recordkeeping (9) Income, Deductions, Special Provisions (9) Costs of Going Into Business (9) Related Persons (9) Income From Qualifying Shipping Activities (10) Election to Expense Qualified Refinery Property (10) Deduction to Comply With EPA Sulfur Regulations (10) Energy-Efficient Commercial Building Property Deduction (10) Corporate Preference Items (11) Dividends-Received Deduction (11) Extraordinary Dividends (12) Below-Market Loans (12) Charitable Contributions (13) Capital Losses (14) Net Operating Losses (15) At-Risk Limits (16) Passive Activity Limits (16) Figuring Tax (16) Tax Rate Schedule (16)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 (17) Credits (17) Recapture Taxes (17) Accumulated Earnings Tax (18) Distributions to Shareholders (18) Money or Property Distributions (18) Distributions of Stock or Stock Rights (19) Constructive Distributions (19) Reporting Dividends and Other Distributions (19) Get forms and other information How To Get Tax Help (21) faster and easier by: Internet https://www.sodocs.net/doc/424921706.html, Other Useful Forms (24) Index (28)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览--ShareAmerica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览--ShareAmerica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览ShareAmerica 每年4月15日是美国人报税截止日,今年因为恰逢复活节周末,因此延长到4月18日。交税是民众应守的法律义务,由于美国的税法相当复杂,因此填写税表就成为许多人的“负担”,根据国税局(IRS)的统计,2016年美国人报税填表平均花费13个小时及210美元。对于美国人的税率我们有位读者有兴趣,问道:“听说美国的个税蛮高的,是真的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回答起来还颇费口舌。 根据现有的税法规定,2016年美国的联邦个人收入所得税(个税)的税率最低是10%,最高是39.6%。从最高税率来看,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比较低的,以G7国家为例:个税最高的是法国,最低的是加拿大。以下是G7国家个税最高税率: 法国:59.6% 德国:57% 日本:55.95% 英国:50%

413351—415050美元,税率35% 415050美元以上,税率39.6% 夫妻合报(也可以分开报税,但税率不一样) 0—18550美元,税率10% 18551—75300美元,税率15% 75301—151900美元,税率25% 151901—231450美元,税率28% 231451—413350美元,税率33% 413351—466950美元,税率35% 466950美元以上,税率39.6% 美国的个税税率采取的是大部分国家通用的累进税制,以夫妻合并报税为例,家庭年收入在18550美元以下的,税率为10%;收入在18551美元到75300美元之间的,税率15%。需要指出的是,收入在18551美元以上的家庭,并非所有收

企业所得税背景资料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史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这二十多年间,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同时,完善了集体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在具体实施步骤上,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分为三步走,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即将完成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个人所得征税制度的统一则于1994年一步到位。这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

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中国所得税起源 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既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内容,也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是未能公布施行。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后,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过《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是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实行。 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从同年10月1日和次年1月1日起开征。至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由于当时的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富人大量逃税,而穷人又无力纳税,所得税法只是徒有虚名,不可能很好地实施。1937年,国民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为1874万元,分别占税收总额和财政收入总额的4.2%和0.9%。1946年,国民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为5386亿元,分别占税收总额和财政收入总额的4.1%和0.8%。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前的30年间,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

中国与美国所得税会计比较

中国与美国所得税会计比较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所得税会计诞生于西方的会计学领域,并经长期研究和实践已发展得较为成熟。美国随着《FASB说明书第96号》的发表,所得税会计已比较规范和完善,而我国所得税会计则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文通过对中美所得税会计的比较,以期对理解和规范我国所得税会计有所帮助。一、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的对比 (一)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对比 会计收益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显然,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严格地受财务报告须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税收益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对于它们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会计》分为水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我国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分法,也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美国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级会计》把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原因分为5种: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营业亏损抵回与抵后、税收减免及期间所得税分配。但美国协会下设的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67年公布的第11号意见书——“所得税会计”,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同而造成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发生的、在以后能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于1987

年公布的替代第11号意见书的《FASB说明书第96号——所得税会计》,则把“时间性差异”这个词扩展为“暂时性差异”。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分析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论述的详略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而已,都认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差异的两大基本原因。 (二)两国关于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内容的对比 尽管我国在1993年7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使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但目前还不规范,且我国是采纳国际会计惯例的,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也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永久性差异的对比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能在以后各会计期间转回。美国把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市政债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职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寿保险所得。(2)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3)有些项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研究(一)

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研究(一) 一、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 根据APEC21个成员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实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归纳起来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灵活多样的投资优惠政策 公司所得税鼓励投资的优惠形式有减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和亏损结转等。 1.减免税。采取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形式的有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除极少数是发达国家外,几乎都是亚太发展中国家,其多数经济相对落后,采取直接受益、见效快、透明度高的减免税形式,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刺激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实行减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在减免范围、条件、期限等方面则有所不同。就范围看,有的凡属新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有的则有所限定,如俄罗斯限定为小型生产企业;就条件看,大部分规定必须经政府批准,并有特定的要求:或属于技术先进,或属于首创性,或属于为该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如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有的对受雇工人数额作出限制,如俄罗斯;就期限看,一般国家免税期为5年,长的也有规定8~10年的;有的国家规定免税期结束以后,符合条件的再规定一定延长期,如马来西亚免税5年,延长免税期可达5年;有的国家规定弹性免税期,每个企业免税期视该企业的情况而定,如泰国规定为3~8年;有的国家分

首创企业和一般企业分别确定免税期,如菲律宾;有的国家并不采取定期减免税方式而采取其他方式,如日本的“自然增收减税”,即政府从年度超过财政预算增收的税收中拿出20%左右用于以所得税为主的减税。 2.投资抵扣。实行这种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有马来西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文莱、巴布亚新几内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使用这种形式,但投资抵扣的范围、条件和比重各有所不同。澳大利亚规定的范围是新机器设备,台湾地区规定的范围是购置的新自动化设备及防污设备,美国限定用于开采、生产、运输和供应能源的资本支出,加拿大限定用于制造、加工和其他特定活动的资本支出,马来西亚限定于工厂机器设备的资本支出,日本对能源设备、自动机械及数控机械分别实行投资抵扣,投资抵扣的比例一般规定在15%~20%之间,较高的达30~40%,较低的在10%以下。 3.提取投资准备金。韩国规定允许提取投资准备金,所提金额允许在规定时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加速折旧。(1)对加班使用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韩国规定每天使用超过12小时的,按标准折旧加提20%的折旧。(2)对新机器设备、新房屋实行第一年加速折旧。新加坡规定新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的比例为10%。(3)对特定项目或行业实行加速折旧。日本对特定项目准许按折旧的一定比例加提折旧,加提折旧最高比例55%;韩国规定对出

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目录 第一章概述一 定义 中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 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 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情况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 了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办法在内的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 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其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的应税所得,国有企业因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其上缴国家财政以利润上交为主。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 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新的形势要求,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 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 企业所得税的统一。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私营企业所

美国会计准则中文版-收入、存货、所得税

1-1. 会计定义概述 只有当收入实现时或者收入可以实现并能取得相关利益时才能予以确认。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以下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才可确认收入:(SAB No. 101 & 104): 1.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销售约定存在; 2.货物已经交付或者劳务已经提供; 3.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品价格是固定的或者是可以确定的; 4.可以合理确信能够收到货款。 有些收入约定包含有多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并根据可能收不回来的金额按适当比例计提坏帐准备。但若买方拥有退回货物的权利时,卖方只能按照一定的标准确认销售收入。 供应商可能会偶尔地或持续地给予其顾客各种各样的优惠(促销),诸如:折扣、礼券、回扣、"免费"的产品或服务等(紧急问题工作组01-9《卖方给予买方回报的会计处理》)。顾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供应商销售货物给分销商,分销商再将该货物销售给零售商。紧急问题工作组01-9还涵盖了制造商给零售商或分销商的顾客促销奖励,诸如:折扣、礼券、回扣、"免费"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各项其他安排如展位费、协作广告等。 当销售退回权利存在时的收入确认 当顾客有销售退回权时,卖方应该按估计的退回金额减少收入和销售成本的确认,并且要相应预提销售退回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企业可能允许顾客在销售以后的某一段时间内通过退货而取得退款、信贷、调换产品等。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因此,销售并没有完成,收入一般也就不能确认。当然,当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即使存在销售退回,企业也可以在销售时便确认收入: 1.卖方给买方的销售价格在销售发生时实质上是固定的或者是可确定的; 2.买方已经支付了货款或者有义务支付货款给卖方,且该义务并不取决于买方是否将所买 商品重新卖出; 3.买方支付价款给卖方的义务不会因货物被盗、损失或者毁损而改变; 4.交易对于买方具有实质性经济意义(而非是卖方出于确认销售收入的目的而发生的形式 上的交易); 5.卖方没有任何义务帮助买方将货物重新卖出; 6.退货的金额可以被可靠的估计。(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48号, par. 6)。 有些情况下,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须在所有的货款都已支付后方能转移给买方。但有时为了保障卖方对于商品的利益,交易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可在买方全部付清货款之前确认销售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时间应该是能够保障其利益的最短期限。

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问题一:外籍在华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纳税义务的确定外籍在华人员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居住时间多久。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其境内、境外所得均需纳税。 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则视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而定。 1、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根据税法第一条规定,仅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可以不纳税。其中又分两种情况: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部分申报纳税。但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个人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均应视为境内支付。 2、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上(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上)。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纳税,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外,不纳税。 3、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税法第一条规定,居住满一年即应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纳税。这又分两种情况: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境外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规定: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均应纳税;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但若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个人工资薪金不论在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否记载,均应视为境内支付。 4、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的计算居住时间: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97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实际在华逗留天数为居住天数。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按实施细则规定,判定是否居住满一年时,临时离境(一年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居住日数。 工作期限: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历史沿革及现状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中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以及税收征管条件差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重要方式之一。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的设计

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在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占50%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在税收收入中,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劳务税是主体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70%以上,工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 三、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1、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上述改革标志着与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得税制度改革

国外认证机构的认证费是否纳企业所得税.doc

某公司因客户要求,需要取得国外认证机构的认证。现国外认证机构对该公司认证有两种方法:一、由认证公司派其员工来我公司进行认证,认证费汇往国外;二、认证公司聘请国内公司代为认证,认证费一部分付给国内公司,一部付给国外认证公司。认证公司所在国与我国是税收缔约国,每年认证时间约一到两个星期。1、该认证费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还是专业性劳务费或是其他?2、如按前述方法进行认证,该公司向国外认证机构支付款项时应当代为扣缴税款吗?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协定以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向中国境内企业收取的费用;而贵司要求国外认证机构对贵司产品进行质量等认证,系由外国公司通过其专业技能、经验、知识、技术、设备以及国际性专业资质等条件,为你公司提供认证劳务的行为,虽然该认证机构可能最终会出具某认证合格或者其品级的证书,并由贵司据此作为向客户证明产品品质等方面的依据使用。但该证书是外国公司提供劳务之后得出的一个结论性意见或者授予的一个资格,由此向贵司收取的费用,是其提供认证劳务的报酬,而并非授权贵司使用某具有商标权或者著作权性质的特许权利而收取的费用。 因此,我们认为,该认证费应作为提供劳务而向外国公司支付的报酬,而非向外国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说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之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但在境内提供劳务等活动并取得所得的,该所得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国外认证机构无论采取方法一或者采取方法二向贵司提供认证服务,贵司向其支付的所得,均构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并应当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为扣缴所得税。 当然,根据该认证机构所在国的不同,以及该所在国与我国是否签订有税收协定以及签订之税收协定的相关约定,予以判定该外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已构成常设机构的,则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而非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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