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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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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神判和天罚。

(3)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的罪名,奴隶制五刑的刑罚,其他部门法,

2. 简论夏朝法律的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

3.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

3. 简论商朝法律的特点。 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 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3.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

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不罚无罪不杀无辜,罪疑从轻众疑赦之,父子兄弟罪止其身,用刑适中罚当其罪。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典是指刑法、刑罚。

7、债与契约

(1)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

(2)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8、婚姻制度:

(1)婚姻原则:

A、一夫一妻多妾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此三者为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前四项为订婚礼后两项为成婚礼

(3)解除婚姻——片面离婚权,维护父权、夫权。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9、继承制度:宗祧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此时,嫡长子继承制正式确立,即“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10、司法制度:

(1)司法官员:中央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士师等司法属吏;(2)诉讼制度:民事为讼,刑事为诉。

(3)审理方式——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三刺”

即在重大案件判决死刑之前,司法官须向三类人群充分征询意见(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制度

(6)西周监狱称为“圜土”,又称“囹圄”。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周礼以及礼与刑的关系。一致性也有区别性,一致性表现在刑法尚不完善,礼刑需要相互补充,互为表里。区别性在于:第一,

二者作用不同。第二,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2. 试论“明德慎罚”。1.破除了帝祖合一的迷信获得统治的合法性

2.包含了道德教化和谨慎用刑两个方面,争取民心。

3. 简述西周继承制度。继承的实质包括宗祧继承,爵封继承,财产继承三个方面。嫡长子继承。

三、春秋战国法制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邓析作“竹刑”为私人著作,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开始由奴隶制时的秘密法向封建制成文法转变。

2、立法: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六篇。《法经》是,是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律》《具律》(总则性篇章)。

3、秦国法制——商鞅沿用《法经》改法为律,指定秦律;鼓励农站,增强国力;轻罪重罚,增加法律的威慑力;第一次出现“律”,连坐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1.世俗化原则

2.公开化原则

3.重刑化原则

2. 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活动及其意义。不仅提高了法律的地位,而且让广大民众知道其内容,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贯彻和执行。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成文法的公布促进,保障了社会发展。

3. 简述《法经》制定的背景、体例、内容和意义。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首先使魏国变得更加强盛,颁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使地主阶级政权进一步巩固,封建法治得到进一步成长,法律精神得到进一步的弘扬。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以后的基础。

4. 简答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和意义。顺应了封建社会的发展潮流,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推动秦国的崛起,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首创“律”。

四、秦代法制

商鞅变法内容:

(一)法律形式

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了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法律答问:是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秦代的判例法)

4、令,用于对律进行补充

5、式,涉及的是程序,格式。

(二)刑罚

秦时分为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

刑、株连刑。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徒刑。

2、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磔刑的发展,后世凌迟刑的萌芽。至宋神宗时为法定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耐/完一刑二称,仅剔胡须和鬓毛。

4、经济刑——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赀”

赀:秦代用经济制裁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包括三种:A

赀甲、赀盾:纯罚金性质。B赀戍:发边地为戍卒。C赀徭:罚服劳役。

5、流刑,主要就是迁。

6、定罪量刑原则:

(1)秦时以身高为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自首又叫自出

(4)诬告反坐。

(5)共犯加重

7、机构设置

(1)官职:中央——三公九卿。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

府。廷尉(掌司法)中央最高司法机构。

地方——郡县制。(对官吏的官吏除了专门的“犯令、废令”罪以外,还有严格的考核“课殿最”,并有相关的处罚)

(2)司法机关: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地方——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行政机构兼有司法职能。

8、诉讼审判制度

(1)自诉案件:公室告——刑事;非公室告——民事。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劾”指御史及其他的官吏纠举犯罪。

(2)审讯记录: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审判官员的责任“不直”“纵囚”“失刑”

9、秦朝法律的特点:

1.规范严密

2.严刑峻法

3.伦理纲常较淡薄

4.法律僵化

5.功利的国家主义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法家思想在秦律中的具体表现。“皆有法式”

2. 简述秦朝立法原则。1.“以法为本,皆有法式”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3.“行刑重轻”(轻罪重罚,重罪更重罚)“专任刑罚”

4.“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3. 简述秦朝的刑种。如上

五、汉代法制

上古三代——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秦——法家思想;汉——儒家

思想。

(一)法制指导思想:汉初“无为而治”,汉武帝后“德主刑辅”。(二)汉代立法——汉律六十章

1、《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汉律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汉代法律的核心,此时的具法已经在中间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决事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刑判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属于判例法

3.刑罚种类主要为,死刑,肉刑,徒刑,罚金(一般适用于轻微犯罪)四大类,还有赎刑,沿袭秦朝,以财物折抵刑罚,是一种替代刑。且肉刑后来进行了改革。

(三)刑法原则

1、老幼妇残恤刑原则

2、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是一种容隐制度,适用于以卑匿尊,体现伦理性。体现儒家法家思想,具有法律与伦理相合的特点(可能有案例)

3、先自告除其罪——自首免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也就是上请——贵族官僚特权。

(四)刑罚制度/民事制度:

1、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五刑中肉刑的四种仅余宫刑和斩右趾,

其他则更为笞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2、买卖契约——汉时称买卖契约为“券书”

3、继承法

(1)身份继承:两汉王位继承仍为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父子相传,汉之约也”。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3)汉代已有遗嘱继承。

(五)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

1、中央:廷尉,御史大夫——最高司法机关。

2、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可溯源于东汉章帝。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3、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要旨:须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论心定罪。这是汉代一项司法审判原则,是当时司法原则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补充。考察人的主观动机,有利于强调主客观结合。

--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法律与道德结合

--法律儒家化

--中华法系

4.审理和判决:读鞫和乞鞫。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叫“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杂治”,重大疑难案件由中央朝廷官员会同审理。“录囚”,指皇帝及上级对在押囚徒进行复核。

5.诉讼制度,起诉称为“告”“劾”,自首“自告”,诉讼也有限制,“亲亲得相首匿,诬告者反坐,限制越级上书”

(六)监察制度

1.监察中央百官系统;御史大夫(全国最高监察长官),丞相司职(行政监察机构),司隶校尉(特殊监察机构)

2.监察郡国守相系统,划分13个监察区

3.监察地方诸县管理系统,刺史,郡守

4.监察法规《御史九条》《六条问事》

本章思考题:

1. 试论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2. 试论汉朝的法律形式及“汉律六十篇”。

3. 简述汉朝的刑法原则。1、老幼妇残恤刑原则2、亲亲得相首匿3、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员犯罪了上请原则

4. 简述汉朝危害皇权的罪名。出界罪,事国人过员罪,“阿党附益”罪,左官罪,非正罪,僭越罪,漏泄省中语罪

5. 论述“春秋决狱”及其所反映的汉朝司法制度的特点。简单来说就是,儒家思想的渗透。

法律的儒家化

1.立法

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2.司法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录囚、疑狱奏谳

六、三国两晋法制

(一)三国时曹魏《新律》/《魏律》

1、体例——对汉旧律进行改革

(1)增加篇目,共十八篇;

(2)体例调整。《新律》将原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类近于现代刑法总则),改名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

2、内容: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魏《新律》还规定了官当制度,还实行了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八议,是官僚贵族特权法,中国古代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最早见于《新律》。

八议: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

3.曹魏时期的审判制度:1.死刑复核制度形成2.上诉制度的变化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妇女犯罪行刑上有特殊规定

(二)西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张斐、杜预)

1、体例。由张斐、杜预作注成律疏并行,具有法律效力。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2)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又增设几篇,共二十篇。

2、内容

1.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创,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包括亲属相犯,亲属相盗,亲属相奸。属于伦理法范畴。

2.官当

在“八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在刑罚适用上予以减免的制度。

3、《晋律》特点:1.区分律令的性质2.律文简要3.规定了新五刑4礼律进一步融合

4.司法制度:直诉制度

(三)南朝时期

1.南朝立法

——宋:沿用《晋律》

——齐:《永明律》,但未正式实施,仍沿用《晋律》

——梁:《梁律》,为南朝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仅在篇目上改动《晋律》

——陈:《陈律》,但不成功,唯“官当”之制为后世所承

特点:拘于晋律,无甚建树

“减死从流”“刑讯用测立法”

(四)《北齐律》——水平最高

1、体例。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二为一,称《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2、内容:存留养亲,废除宫刑,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将“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实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是南北朝时立法程度最高的法典,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括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

3.法律形式的变化:以格代科,最终回归以律为主。式的出现。原因或许是北朝统治者未像南朝一样直接承袭汉制,对汉文化需要一个接受,融合的过程,而格比起科更具灵活性。

(四)法律解释

秦《法律答问》——汉《汉律章句》——晋《泰始律》——《唐律疏议》

(五)诉讼制度

1、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其作为制度形成于西晋。

2、死刑复核制度形成于北魏,即将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一方面是慎刑,一方面也是控制。

七、隋唐法制

(一)隋朝《开皇律》

1、体例:采用北齐十二篇结构,定名例律第一,其下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与北齐不同的是,改北齐《禁卫律》为《卫禁》;《户》改为《户婚》;《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把北齐《斗律》、〈〈毁损律〉〉的篇名删除,内容为它律所吸收。自战国、秦汉,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

2、刑罚。(内容特点)

(1)正式确定以笞、杖、徒、流代替以往野蛮的肉刑制度,成为封建制五刑。隋代五刑的出现标志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2)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十恶”之罪。

(3)形成“议、请、减、赎、当”的法律特权。

3、意义:《开》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的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并加以调整、修定。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律法逐步法典化。

(二)唐代法制

Ⅰ《唐律疏议》共四次修定。从律文上奠定唐律基础的是《贞观律》。

1、《贞观律》的重大变革。共十二篇,五百条。

(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3)以大法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2、《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3、《开元律》

4、《唐六典》(玄宗时修订)

(1)共三十卷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定以“周礼六官”为编

(2)实现了刑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

至后世称为《大唐六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Ⅱ法律形式

1、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唐代式称为“永式”,是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经常适用的法律规范。

唐后期:典、敕、例。

2、唐宣宗时编《大中刑律统类》,以律为统,同类法条附于其后。Ⅲ行政机构

三省六部制——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

—中书省

—门下省

御史台——监察机构

Ⅳ体例。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将《名例》置于律文之首,起到总则性作用,包括刑罚制度与刑罚方式等内容。

1、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轻微犯罪惩戒;杖——身体刑;徒——自由刑与奴役刑结合;流——减死之罚;死——绞、斩。

2、十恶

Ⅴ内容

1、十恶

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即自汉制《九章律》便有了某些罪名;北齐、北周则汇总为“重罪十条”;隋制《开皇律》时,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其内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把降合并于叛;增加了不睦;在反、大逆叛增加了谋。具体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

A、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

B、威胁封建秩序:不道;

C、破坏封建伦常关系: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

2、特权法

(1)八议:唐代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

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贤,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能,有大才干的人;功,功勋卓著者;贵,封建大贵族大官僚;勤,勤于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奏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2)请,减,赎,官当,免官。

Ⅵ刑法适用原则

1、累犯加重原则;

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原则;

3、自首原则。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至官府交待罪行者,原其罪,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刑事处罚。

4、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

5、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6、化外人犯罪原则: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赎人原则)Ⅶ唐代离婚制唐离婚形式(制度):义绝、和离

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在法律上强制离婚。和离:夫妻实无感情,在法律上强制离婚。

唐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尊长合意订立“婚书”,六礼。财产继承是诸子均分制。

土地制度:均田制

Ⅷ司法制度

1、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制/三司使鞫审: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至后世,此制逐渐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明清时称为“三司会审”。

2、审判制度

(1)出、入人罪。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2)审判回避制:换鞫。《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覆奏: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2. 试论“徳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3. 简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1)五刑(2)十恶(3)八议、请、减、赎、官当(4)轻重相举(5)化外人相犯(6)七杀(7)六赃(8)保辜(9)出入人罪(10)同居相为隐影响:开创了中国

古代独特的法典编纂形式,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国家理念,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展示了高水平的立法技术,对东亚各国立法也产生重要影响。

4. 简述唐朝五刑制。笞杖徒流死

5.简述唐朝刑法原则。(一)区分公罪与私罪(二)老、幼、废疾、笃疾减免刑罚(三)自首减免刑罚(四)更犯累科及累犯盗罪(五)重罪吸收轻罪与“累科倍论”(六)加减刑的原则(七)“本律优于名例”

八、宋代法制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敕,例

《宋刑统》是综合性法典,第一部刊印发行的法典,其在律文后增加敕,令,格,式,起请条等,是宋代系统制订的基本的刑事法典。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1.宽仁为本,规范刑制

2.重典惩治贼盗,以救时弊。

二、主要罪名

贼盗罪,造妖书妖言罪,强盗罪与窃盗罪,官司出入人罪。三、刑种

折杖法,刺配,凌迟

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继承前朝的也有所增加,财产继承就是“户绝资产”“死商钱物”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法制史期末复习关键词

法制史期末复习关键词 皋陶(gao yao):与尧、舜、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是尧舜时代的大理官,时称“士”。后常为狱官或狱神的代称。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泛称。怀念大禹而作。《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左传》记载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及“誓”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 “慎罚”,即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理念。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 第五代周穆王时,革新政治,令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也称“甫刑”。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但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一般而言,“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礼仪与礼义)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诸如“忠”、“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 从精神原则方面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战争-编户齐民-郡县制 齐民:庶民成为常态 郡县制:政令出于中央,流官代替世袭 在编户齐民占全国大多数人口时,公布的成文法典,陆续出现。战国时代的法家,其讨论的中心是政府运作的技术。于是,法家不仅着眼于建立行政文官制度,也十分注意成文法典能取得公信力。 郑国公布成文法活动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史称“铸刑书”。 “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一言九鼎 2.竹刑 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他进行诉讼。前530年,邓析编刑书,刻竹简上,称“竹刑”。后邓析被害,但“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被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每小题1分共50分) 1.为讨伐有扈氏而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黄帝 B.启 C.汤 D.周武王 2.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弟相宗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父死子继制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 A.《大府之宪》 B.《宪令》 C.《法经》 D.竹刑 5.依律发布反对或推翻朝统治的言论则构成( ) A.以古非今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D.怨望诽谤政治罪 6.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的是( ) A.《开皇律》 B.《贞观律》 C.《武德律》 D.《永徽律》 7.北宋末年查检无主田收归国有的法律称为( ) A.屯田制 B.限田制 C.均田法 D.公田法 8.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 A.《户令·应分条》 B.《户绝法》 C.《丧葬令》 D.《户绝条贯》 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动中被《新元史·刑法志》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 A.《大札撒》 B.《条画五章》 C.《至元新格》 D.《大元通制》 10.元代死刑定制为( ) A.绞、斩二等 B.斩、陵迟二等 C.绞、斩、陵迟三等 D.绞、斩、枭首、陵迟四等 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经世大典》 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 A.洪武元年 B.洪武七年 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 13.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 ) A.《吏律》 B.《刑律》 C.《礼律》 D.《名例律》

外国法制史(试卷)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2018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题及答案(完整版)

单选 B “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 B “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 C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 C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竹简)上。 D 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的封建法典是(晋律) D 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周公)。 D 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宋朝)。 F 《法经》共(六)篇。作者是(李悝)。 F 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刑统)作为法律形式。 G 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商鞅)。 H “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H 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汉朝)。 H 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主导是(儒家思想) H 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黄老思想)。 H 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 H 汉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H 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决事比)。 H 汉朝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叫做(科)。 H 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汉文帝)。 H 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见知故纵)。 H 汉律规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亲自服徒刑,每个月出钱三百以顾人,此刑罚叫做(女徒顾山)。 H 汉代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 H 汉代致仕的年龄是(七十)。 H 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H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H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H 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 H 汉代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 H 汉代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H 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比) H 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同秦朝一样,叫做(廷尉)。 H 汉律规定,如果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侵犯皇权,则定为(废格诏书罪)。 J 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 J 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 J 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孔子的反对。 J 晋国的“常法”是(赵盾)制定的。 J “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 J 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 K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五)等。 K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北齐律》)。 L 《吕刑》的作者是(吕侯)。 L 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约法三章)。 M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M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西周)。 P 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Q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C ) A.那罗陀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摩奴法典 D.述祀氏法典 2.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 C ) A.1832年改革法案 B.1852年普通法诉讼条件 C.1875年司法条例 D.1893年刑事诉讼法 3.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 A.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 B.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D.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 4.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 A ) A.宪法委员会 B.国民议会 C.最高法院 D.宪法法院 5.( D )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A.公元前1世纪 B.公元前18世纪 C.公元前20世纪 D.公元前3000年 6.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是( C ) A.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B.债权制度 C.婚姻家庭制度 D.审判制度 7.( C )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 A.公元4世纪 B.公元11-14世纪 C.公元15世纪以后 D.公元18世纪以后 8.日本的国家体制中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是因为( C ) A.天皇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B.议会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C.军部处于超内阁的地位,独立行使军权,直接隶属于天皇 D.首相可以独立行使内阁的权力 9.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10.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C )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11.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 A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2.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 A ) 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 B.得到加强 C.完全保留 D.完全取消 13.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 D ) A.衡平法院 B.地方法院 C.专门法院 D.行政法院 14.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C )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苏美尔亲属法》 15.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僧侣贵族 B.武士 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16.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 C ) A.公元前4千年左右 B.公元前3千年左右 C.公元前2千年左右 D.公元前1千年左右 17.中世纪英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实行( A ) A.夫妻一体制 B.夫妻别产制 C.夫妻协议制 D.妻对嫁奁的自主制 18.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 B ) A.法国 B.日本 C.中国 D.奥地利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刑罚制度(P31) 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 (1)戮 (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 (二)肉刑: (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三)徒刑:也叫胥靡,就是把犯人用绳子系在一起,让他们去从事筑路的劳动。 (四)流刑:又叫做“放”,就是把罪犯迁到边远的地方去。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提示 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题15个(以单选的形式出现),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根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章重点难点 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神判和天罚。 (3)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的罪名,奴隶制五刑的刑罚,其他部门法, 2. 简论夏朝法律的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 3.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 3. 简论商朝法律的特点。 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 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3.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 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 B.廷尉 C.卜者 D.司寇 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 B.兄终弟及 C.嫡长子继承 D.禅让 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 B.同姓不婚 B.明德慎罚 D.六礼 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 A.君权神授 B.以德配天 C.法令由一统 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 A.质剂 B.傅别 C.合同 D.券书 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 A.郑国子产铸刑书 B. 邓析私造竹刑 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 D.楚庄王作《茆门法》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 B.《法经》 C.《秦律》 D.《九章律》 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 B.商鞅 C.吴起 D.李悝 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 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 D.封诊式 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 B.汉代 C.晋代 D.唐代 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新律》 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 B.《北魏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科举制 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 B.各重其事 C.累计处刑 D.自首减免 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唐律疏议》 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 A.两税法 B.一条鞭法 C.地丁合一 D.什一而税 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19.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 D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袁记约法 D.贿选宪法 20.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A )。 A.以党治国 B.五权宪法 C.民有、民治、民享 D.三民主义 21.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是( B )。 A.民商法分立 B.民商法合一 C.民刑法分离 D.民刑法合一 22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中心内容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减租减息 C.废除封建性土地制度 D.平均地权 23.解放战争时期,揭开土地改革运动序幕的文件是( B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五四指示》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C ) A.法律和国家一起出现 B.原始社会就存在法律 C.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 D.先有法律,后有习惯法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1、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C A.刹帝利B.穆什凯努 C.阿维鲁D.吠舍 2、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采取的措施是()。B A.终身成为债奴B.成为债奴三年C.成为债奴六年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3、《汉穆拉比法典》对高利贷利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谷物的利率为()。C A.25% B.20% C.33.3% D.30% 4、现在已知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C A.《苏美尔法典》B.《摩奴法典》C.《乌尔纳姆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5、《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奴隶被殴打、虐待或其他原因致死,只需向其主人赔偿()明那银子,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B A.1/2 B.1/3 C.1/4 D.1/5 6、《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果擅自改变他人奴隶身上、脸上的烙印或发式,应以()论处”。A A.盗窃罪B.侵犯人身罪C.侵犯家庭罪D.抢劫罪 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儿子殴打父亲要被处以()刑罚。C A.死刑B.火刑C.断手指D.割舌 三、多项选择题 1、《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ABDE A.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B.侵犯人身罪C.国事罪 D.侵犯家庭罪E.侵犯财产罪 2、《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刑罚有()。ABCDE A.死刑B.体刑C.烙印D.罚金E.驱逐 3、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ACD A.《汉穆拉比法典》B.《那罗陀法典》C.《比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E.《述祀氏法典》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租赁契约的对象有()。ABCDE A.牛B.驴C.车辆D.房屋E.土地 5、契约的种类有()。ABCDE A.买卖B.财产租赁C.借贷D.保管E.人身雇佣 6、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侵犯家庭罪主要包括()。ABCD A.强奸罪B.奸淫罪C.通奸罪D.养子不认养父母罪E.诬告罪 7、适用楔形文字法的有()。ABCDE A.阿卡德人B.阿摩利人C.亚述人D.依兰人E.赫梯人 8、古巴比伦具有公社资格的阿维鲁包括()。ABCE A.贵族僧侣B.高级官吏C.自耕农D.佃农E.独立独立手工业者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题库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题库 (2015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1001 课程代码:02025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四、名词解释 26.《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的一部综合性法典。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吸收秦律,即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27.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做官。 28.“重法地法”:宋仁宗嘉裙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则加重处罚。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安、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29.“五不议”原则:这是清政府改革中央管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四、名词解释 26.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27.《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的相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为盗、贼、囚、捕、杂、具。 28.《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句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 29.禁榷制度: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营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四、名词解释 24.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25.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6.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竹刑便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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