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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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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标准

目次

前言……………………………………………………………………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 (55)

11、资料 (61)

12、检验规则 (62)

13、检测结果处理 (63)

前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等。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DJ8—79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2—83 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 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般项)。

3.2 A类(关键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

3.3 B类(主要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3.4 C类[一般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辅助功能稳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一般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缺陷。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 系统布线

4.1.1 管路加固措施

技术要求:

a)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穿线之前,管口去毛刺。进入吊顶内敷

设,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或采用焊接等其它加固措施。

b)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检验类别:a) b)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1.2 管路连接处理

技术要求:

a)导线穿管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b)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

4.1.3 导线接头

技术要求: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1.4 管路接线盒

技术要求:当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两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管子长度,核定接线盒位置。

4.1.5 管路材料

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b)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应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电缆时,可直接设在电缆竖井或吊井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类别:a) b)B

检验方法:目测。

4.1.6 布线要求

技术要求: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1.7 传输线路导线截面积

技术要求: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平方毫米;多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0平方毫米,宜采用多芯线。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25mm干分尺。

检验方法:用干分尺测量单根导线直径d(mm)。

4.1.8 绝缘电阻

技术要求:系统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和导线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兆欧表。

检验方法:断开探测器与控制器的连接,使被测回路与控制器脱离,将探测器所有接点相互短接,在该短接处和穿线金属管(或接地线)间,用500V兆欧表,持续60s测量绝缘电阻,记录测量时电阻的最小值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

4.1.9 接地电阻

技术要求:工作接地电阻,单独接地时电阻值应小于4Ω;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接地电阻测试仪。

检验方法:应按SDJ8—79规定执行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

4.1.10 线路电压等级

技术要求: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l当额定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V。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选用导线有关技术资料。

4.2 火灾探测器

4.2.1 点型火灾探测器

4.2.1.1 外观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b)表面涂覆层无腐蚀、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选用火灾探测器型号、规格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2.1.2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检验时探测器不应发出故障和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手感,用橡皮锤敲打探测器观察。

4.2.1.3 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b)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c)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检验类别:a) b)C,c)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2.1.4 安装间距

技术要求:

a)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l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距离的一半。

b)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不应超出表1所规定的范围。

检验类别:a) b)B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用线坠测定安装位置,用卷尺测量探测器之间及与端墙距离。见图1:

4.2.1.5 安装倾斜角

技术要求: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万能角度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用线坠过探测器中心作一垂线,用万能角度尺测量,α=90度-β,见图2:

4.2.1.6 确认灯的安装位置

技术要求: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2.1.7 确认灯的功能

技术要求:探测器报警后,应启动探测器确认灯。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2.1.8 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情,其响应阂值达到预定值时,探测器应输出火警信号;当探测器连线短路或与底座脱离时,应输出故障信号。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作用探测器,手动造成探测器连线短路、断路。

4.2.2 线型火灾探测器

4.2.2.1 外观检验同4.2.1.1

4.2.2.2 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b)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c)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d)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 1.5m。

检验类别2b)B,a) c) d)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同4.2.1.4。

4.2.2.3 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同4.2.1.9。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电吹风。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或电吹风作用于探测器,手动造成探测器连线短路、断路,观察并记录报警情况。

4.2.3 可燃气体探测器

4.2.3.1 外观检验同4.2.1.1

4.2.3.2 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探测器应安装在可燃气体容易泄露处的附近或泄露出来的气体容易流经的场所及容易滞留的场所。

b)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安装现场的气流方向、温度等各种条件而确定。密度大,比空气重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泄露处的下部;密度小,比空气轻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泄露处的上部。

c)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气流速度经常大于0.5m/s,气流无法滞留的场所。

d)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防止水滴、油烟、灰尘等侵入。

e)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有铅离子(Pb+)存在的场所。

f)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类别:a) b) c) f)B,d) e)C

检验器具: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风速仪。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使用风速仪测量现场气流速度。

4.2.3.3 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当被检测区域可燃气体达到设定数值时,探测器应输出报警信号;当报警器连线短路或底座脱离时,应输出故障信号。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电吹风。

4.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3.1 外观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b)组件应完整,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

4.3.2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倾斜。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3.3 确认功能

技术要求:启动按钮,按钮处应有可见光指示。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启动按钮,观察是否有可血光指示。

4.3.4 安装高度

技术要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安装在距地面高度1.3—1.5m处。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卷尺测量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地面高度。

4.3.5 距防火分区最远点距离

技术要求: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

于30m,手动按钮宜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出入口。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O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手动报警按钮到防火分区最远点的步行距离。

4.3.6 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操作报警按钮启动部位,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直到启动部位复原,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手动操作报警按钮,使其处于报警状态,观察报警情况。

4.4 火灾报警控制器

4.4.1 集中报警控制器铭牌

技术要求: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检验报告,控制器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4.2 集中报警控制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离不应小于1m。

c)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面0.1一O.2m。

e)在墙体上安装时,要求同4.4.4。

检验类别:a) b) c) d) e)C

检验器具: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4.3 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等铭牌

技术要求:提供火灾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检验报告,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4.4 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安装在墙上时,其操作面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不宜大于1.65m。

b)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c)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检验类别:a) b) c)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4.5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6 柜内配线

技术要求:配线清晰、整齐、美观、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7 导线编号

技术要求:电缆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编号应与图纸符合,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8 接线端子的接线根数

技术要求: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应超过两根。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9 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

技术要求:电缆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0.2m的余量。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0 导线的绑扎

技术要求:导线应绑扎成束。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1 控制器接地

技术要求:控制器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4.12 控制器接地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接地应有标志,应明显、持久。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3 电源

技术要求:

a)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

c)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检验类别:a) b) c)A

检验方法:目测。

4.4.14 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5 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6 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音M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65—115dB。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4.17 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记忆功能: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类别:a) b) c) d) e) f) g) h)A,i)C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

a)报警和记忆功能: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b)二次报警: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c)故障报警:使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d)自检功能:操作控制器检查机构,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火灾优先功能:在控制器处于故障报警状态时,使任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f)消音、复位功能: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手动消音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复位,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g)电源转换及指示灯功能:先将主电源切断,备电自动投入,然后恢复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观察电源切换指示灯变化情况。

4.4.18 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技术要求:主电源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自动浮充,充电达到额定值以后,自动断开,处于备用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将主电断开,使控制器处于备电工作状态,监视30min,记录此时备电电压值,然后恢复主电,10min后记录备电电压值,通过比较,确认备电是否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4.4.19 备用电源容量

技术要求:控制器用备用电源供电,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当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个回路时,所有回路处于报警状态;容量超过4个回路时,五分之一回路(不小于4个回路,但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30min。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计时钟表。

检验方法:将控制器主电源断开,使控制器在备用供电的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工作8h,然后按技术要求,用试验器使一定数量的回路处于报警状态,用计时钟表记录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时间,观察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当控制器正常工作30min时,切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原处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的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4.5 区域显示器

4.5.1 显示器型号应符合4.4.3的规定。

4.5.2 安装尺寸应符合4.4.4的规定。

4.5.3 安装牢固程度应符合4.4.5的规定。

4.5.4 柜内配线应符合4.4.6的规定。

4.5.5 导线编号应符合4.4.7的规定。

4.5.6 每个端子接线根数应符合4.4.8的规定。

4.5.7 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应符合4.4.9的规定。

4.5.8 导线绑扎应符合4.4.10的规定。

4.5.9 报警音响应符合4.4.16的规定。

4.6 火灾应急广播、消防通讯、电梯。

4.6.1 火灾应急广播

4.6.1.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

技术要求:

a)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b)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能正常工作。

c)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d)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检验类别:a)A,b) c)B,J)C

检验器具:50m卷尺,数字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任一部位至扬声器间的步行距离,查看并记录单个扬声器的功率。用声级计在扬声器范围内最远点,先测背景噪声声压级,再测火灾应急广播时的声压级,两者之差即为试验结果。

4.6.1.2 强行切换功能

技术要求:发生火灾,当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人为地模拟火警状态,观察是否可将正在进行的一般广播强行切换为火灾应急广播。

4.6.1.3 选层广播功能

技术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可把火灾事故广播控制在选定的楼层(区域)内。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任选三位相邻的楼层或区域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4.6.2 消防通讯

4.6.2.1 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的通话

技术要求:对讲电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楚。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4.6.2.2 消防控制室电话插孔试验

技术要求: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对讲电话插孔,通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在设置对讲电话插孔的场所,与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试验。

4.6.2.3 消防控制室与“119”台通话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向当地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或无线报警子站。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进行通话试验。

4.6.3 火灾警报装置

4.6.3.1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平稳、无倾斜。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6.3.2 音响

技术要求: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区,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实测音响减除背景噪声差应大于15dB。

4.6.3.3 功能

技术要求:当发生火灾时,应能报警。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人为设置一个火警讯号,检查是否报警。

4.6.4 消防电梯

4.6.4.1 性能要求

技术要求:

a)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b)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

c)消防电梯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d)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e)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f)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其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g)消防电梯轿厢内的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h)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应在首层设供消防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i)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2b) c) d) e) g) h)B,a) f) i)C

检验器具:秒表。

检验方法:采用秒表实测运行时间;目测、检查电梯有关性能。

4.6.4.2 人工操作

技术要求:电梯可进行现场和远程人工操作,其功能应正常。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实施对电梯的人工操作和消防控制室手动操作,查看电梯运行状况,应能迫降到首层。

4.6.4.3 联动功能

技术要求:当发生火灾时,电梯应自动迫降至首层,消防电梯处于使用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火灾确认后,检查电梯是否能降至首层。

4.6.4.4 信号反馈功能

技术要求:当实施对电梯的控制及联动功能时,火灾控制器应接收其反馈信号。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7 消防控制柜

4.7.1 消防控制柜铭牌

技术要求:

a)提供消防控制柜型号、规格及合格证,其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控制柜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目测。

4.7.2 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

c)落地安装时,其底部宜高出地面0.1一0.2m。

检验类别:a) b) c)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其安装尺寸。

4.7.3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控制盘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7.4 控制柜内布线

技术要求: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导线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标志,且布线整齐、清晰、牢固。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7.5 外接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盘外部接线应整齐,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7.6 外接导线保护

技术要求:应采用镀锌管保护,当外接导线采用金属软管时,长度应小于2m。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软管的长度。

4.7.7 盘面信号显示

技术要求:控制盘面应能显示消防设备动作和部位的信号指示。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任意启动两种消防设备,观察控制盘信号显示情况。

4.7.8 电源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柜应采用专用消防电源,且应有备用电源。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7.9 保护接地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柜应有保护接地。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7.10 功能

技术要求:

a)对联动对象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b)对非自动控制设备应有手动控制功能。

c)火灾发生时,能联动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

检验类别:c)A,a) b)B

检验方法:用自动、手动两种方式对系统进行启、停功能试验,观察其功能是否正常;模拟火灾,观察其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4.8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技术要求:

a)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b)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c)消防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d)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e)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f)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穿过。

g)消防控制室应设应急照明装置,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h)消防控制室的温、湿度应满足所放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检验类别:a) e) f) g) h)A,b) c) d)C

检验器具:温湿度计、照度计。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测量室内温度、湿度及照度。

5 水灭火系统

5.1 消防给水

5.1.1 消防水池

技术要求:

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b)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d)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e)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f)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验类别:a) c) f)A,b) e)B,d)C

检验器具:皮尺。

检验方法:计算水池容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及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取水口高度和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1.2 消防水箱

技术要求:

a)容积应符合GBJl6—87、GB50045—95的要求。

b)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c)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d)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e)宜安装水位指示器。

f)水压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g)应有补水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h)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i)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和溢流管、泄水管,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j)管道穿过钢板水箱处宜直接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安装套管。

检验类别:a) f) g) h)A,i)B,b) c) d) e) j)C

检验器具: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水箱的容积、安装标高及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箱的进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水位指示、单向阀、水箱补水及增压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管道与水箱之间的连接是否有保护措施。

5.1.3 气压给水装置

技术要求:

a)气压水罐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b)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c)气压水罐与其供水泵应配套,罐上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宜装水位指示器。

d)气压给水装置的进出水管、充气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闸阀,充气管上还应装安全阀和气压表。

e)设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气压给水装置的调节水容量不宜小于450I。

f)气压给水装置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

g)设备的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罐体上任何部件距离地面都不应小于0.5m,罐顶至建筑物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h)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i)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2b) f) i)A,a) c) d) e)B,g) h)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查看气压水罐的容积、工作压力及调节储水容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测量气压给水装置周围净空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气压给水装置的外观以及电源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手动、自动测试其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1.4 消防水泵

a)系统使用的水泵(包括备用泵、稳压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技术资料。

b)设备应完整、无损坏及腐蚀等。

c)当水泵轴功率大于17Kw时,安装时宜采取减震措施;若泵房单独设立,水泵能够正常运行,且运动振动不影响周围环境时,可不采取减震措施。

d)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e)应保证在5min内开始工作。

f)应设备用电源,主电源断开,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运行。

g)消防给水系统应设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且主泵停止运行,备用泵应能自动切换运行。

h)消防泵手动按钮启动,消防控制中心应显示信号并启动消防泵。

i)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或采用其它迅速、可靠的充水设备。

j)吸水阀离水池底的距离不应小于吸水管管径的2倍。

k)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应单独设置且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通过需要供水量。

l)吸水管上必须装设控制阀门(不应采用蝶阀),其直径不应小于泵吸水口直径。

m)水泵出水管上应按设计安装阀门、止回阀和压力表,并且应安装实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n)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o)流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检验类别:e)f)g)i)o)A,a)d)h)j)k)n)B,b)c)1)m)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0一300mm游标卡尺。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铭牌及外观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水泵轴功率大于17Kw时是否有减震措施;水泵与动力机械是否直接连接;主电源、主泵停止运行时,备用电源、备用泵是否自动投入运行;查看水泵吸水方式、吸水管设置及吸水管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泵出水管径及流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1.5水泵接合器

技术要求:

a)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b)应设在便于与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c)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扣、本体及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方向应保证消防水能从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d)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至井盖的B巨离不宜大于0.45m,接口应正对井口。

e)当采用地下式时其井盖上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有防水防锈措施。

f)墙壁式水泵接合器上方不宜设置门窗洞口;与门窗洞口的左右距离不宜小于1.2m;接口至地面的

距离宜为O.7m。

检验类别:a)c)A,d)B,b)e)f)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泵浦消防车。

检验方法:查看水泵接合器的安装位置、规格型号数量及阀门安装情况,检查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明显标志和锈蚀现象,测量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是

否符合技术要求,各种水泵接合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泵浦消防车与水泵接合器相接向建筑物管网送水和加压,查看压力和水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1 湿式报警阀

5.2.1.1 报警阀外观

技术要求:

a)铭牌、规格、型号及水流方向标志符合要求。

b)报警阀及其组件应完整无损,密封性好。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目测。

5.2.1.2 报警阀安装

技术要求:

a)应安装在明显且便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处的地面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b)报警阀距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距墙不小于0.5m,正面距墙宜为1.2m。

c)报警阀前后应安装压力表,且应便于观测。

d)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检验类别:a)c)B,b)d)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报警阀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报警阀附近有无相应的排水措施,查看压力表、排水管和试验阀的安装位置是否便于观测和试验。

5.2.1.3 延迟器安装

技术要求:安装于报警阀与压力开关之间,或按产品说明书安装。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5.2.1.4 水力警铃安装

技术要求:

a)设置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或设在公共通道、有人的室内或值班室内。

b)应安装检修、测试用阀门。

c)应安装直径为20mm的滤水器。

d)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为15mm时,其长度不大于6m;管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大于20m。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器具:卡尺、卷尺。

检验方法:查看水力警铃的安装位置是否合适,是否装有阀门和防水器;用卡尺测量输水管直径,用卷尺测量输水管长度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2.1.5 供水总控制阀

技术要求:

a)开、关应灵活可靠,开、关状态应有明确标志。

b)开启状态时应有锁位措施。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查看开、关状态及有无锁位措施。

5.2.1.6 压力开关安装

技术要求: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联接管应牢固可靠。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压力开关及联接管安装情况。

5.2.1.7 报警阀控制喷头数量

技术要求: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量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a)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

b)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个。

检验类别:a)b)B

检验方法:检查实际安装喷头数量。

5.2.1.8 报警阀功能试验

技术要求:

a)安装延迟器的湿式报警阀,系统放水后5—90s水力警铃应开始连续报警。

b)延迟器应能自动排水。

c)延迟器最大排水时间不应超过5min。

d)试验时压力开关应动作,控制盘应显示,消防泵应启动。

e)关闭报警阀门时,水力警铃应停止动作。

f)关闭报警阀门时,压力开关应停止动作。

g)关闭报警阀门时,延迟器无出水。

h)关闭报警阀门时,报警阀上下压力表指示正常。

检验类别:d)A,a)b)c)e)f)g)h)C

检验器具:秒表。

检验方法:打开报警阀试水阀门放水,查看延迟器是否出水,将延迟器充满水后由排水口排出,记录排水时间;观察控制盘压力开关动作显示与否,消防泵是否启动;关闭报警阀试水阀门,观察水力警铃是否停止报警,压力开关是否停止动作、延迟器是否停止出水,报警阀上下压力表是否正常。

5.2.2水流指示器

技术要求:

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外观不得有碰伤、污损。

b)布线应有穿管保护。

c)应垂直安装在分区水平配水干管上。

d)应将水流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送至报警器或控制中心指示火灾区域。

检验类别:a)b)c)d)B

检验方法:检查水流指示器的外观及安装位置和质量,启动末端试验装置,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

5.2.3 末端试验装置

技术要求:

a)在每个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最末端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对充气设备,末端应设排气阀。

b)末端试水装置包括压力表、试验阀、试验管或排水管。

c)试验管直径不小于25mm。

检验类别:a)b)c)C

检验器具:卡尺。

检验方法:查看每分区最末端是否有试验装置,用卡尺测量试验装置的附件及试验管直径是否符合要求。

5.2.4 管道

5.2.4.1 管道螺纹连接

技术要求:管道变径时,丝扣连接应采用异径管零件,避免采用补芯;如需补芯时,不得用在弯头上,三通零件上只允许用一个,四通零件上不超过两个。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的材料挤入管内,连接后应将外部清理干净。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查看管道连接外观及密封是否合格,变径处采用补芯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2.4.2 管道焊接连接

技术要求:焊接时,异径管道的管径二者相差不应大于50mm,如大于50mm时,应采用大小头焊接。

表面不允许有裂缝、气孔、夹渣溶合性飞溅、咬边、凹陷、接头坡口错位等。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5.2.4.3 管套

技术要求:

a)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柔性短管;穿墙、楼板应加设套管,管道焊缝不应置于套管内。

b)穿墙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地面50mm。

c)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检验类别:a)b)c)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套管高出楼板或地面的高度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2.4.4 管路的加固

技术要求:管道固定采用管道吊架和防晃支架,并宜满足以下要求:

a)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b)相邻两喷头间的管段上至少应设一个吊架,当喷头间距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但吊架间距不宜大于3.6m。

c)在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的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应至少设置一个防晃支架,管道过长或改变

方向时必须增设防晃支架。

d)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m。

e)吊架、防晃支架宜直接固定于建筑物结构上。

检验类别:a)b)c)d)e)C

检验方法:测量喷水干管或喷水管直径,查看50mm或50mm以上管道是否设置防晃支架、喷头间是否设置吊架,查看吊架、防晃支架固定方式及强度。

5.2.4.5 管道安装

技术要求:

a)报警阀以后的管路上不应有其它用水设施,并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b)自动喷水灭火的管道应设有坡度,并坡向排水管或辅助排水管。湿式系统干管的坡度

不应小于0.002,配水管、配水支管的坡度不应小于0.0044。

c)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

d)每侧每根的配水文管设置的喷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文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两侧各不多于8个。

b.严重危险级建筑、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e)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最小的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

检验类别:a)A,c)d)B,b)e)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0—150mm卡尺,水平仪。

检验方法:查看报警阀以后的管道上是否设有其它用水设施,并检查管材使用记录;查看配水支管的喷头布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用卡尺测量喷水管直径是否等于或大于25mm;用卡尺和钢卷尺测量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用水平仪测管路坡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见图3)

5.2.4.6 减压孔板和节流装置

技术要求: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

b)孔板应安装在水流转弯下游一侧直管段上,与弯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两倍。

c)节流管的长度不宜小于1m。

d)节流管的直径宜按表3的规定选取。

检验类别:a)b)c)C,d)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0—300mm卡尺。

检验方法:测量干管的直径,查看节流管或减压孔板安装位置及管径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测量节流管的长度是否符合要求。

5.2.4.7 管道色标

技术要求:地上的消防管道应涂以红色或红色环道标记,以区别其它管道。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5.2.5 喷头

5.2.5.1 外观检验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标志(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等)应齐全。

b)外观应无加工缺陷相机械损坏,喷头的螺纹密封面应完整、光滑、不得有伤痕、毛刺、缺陷、断丝等现象。

c)喷头安装要整齐、牢固、美观,无污损现象。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方法:查看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技术要求;查看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检查喷头的外观及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2.5.2 喷头安装最大间距

技术要求:各危险等级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面、柱的间距应符合表4的要求。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相邻两喷头的间距,与上表的规定值比较,测量从喷头中心线至墙面、

柱的水平距离,与上表面的规定值比较是否满足要求。

5.2.5.3 喷头与梁边距离

技术要求:

a)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

b)喷头的安装要牢固,无污损现象。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按图4所示分别测量喷头中心线至梁边距离A和喷头溅水盘上表面至梁底边距离B2,与上表的规定比较是否满足要求。

5.2.5.4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天花板)、楼板、屋面板的距离

技术要求:不宜小于75mm,并且不宜大于150mm,如图5所示。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按图示方法测量。

5.2.5.5 喷头与隔断墙的水平及垂直距离

技术要求:喷头与隔断的水平及垂直距离应符合图6和表6的规定。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按上图和上表的规定测量喷头溅水盘与隔断墙的水平及垂直距离。

5.2.5.6 边墙型喷头最大保护面积和最大保护距离

技术要求:中危险级建筑物为3.6m,最大保护面积8平方米;轻危险级建筑物为4.6m,最大保护面积14平方米。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相邻两喷头的距离和保护面积应满足要求。

5.2.5.7 喷头与门、窗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与墙面的距离

技术要求:

a)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b)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且不宜大于150mm。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喷头溅水盘与门、窗洞口上表面的垂直距离,测量从喷头中心线至墙面的水平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5.2.5.8 仓库的喷头布置

技术要求:

a)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的垂直距离应满足:

a.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0mm。

b.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0mm。

b)堆垛间设置喷头时堆垛边与喷头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0mm。

c)高架仓库喷头布置除符合本条件a)、b)外,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m。

d)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m;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m。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器具:0—50m钢卷尺。

消防验收规范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表格

附件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申报局部验收的,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注明。 5.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消防验收规范99739

消防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消防工程是一项牵扯到各个专业的综合工程,其验收工作的牵扯面也很广,针对高层建筑消防验收中的常见问题,消防老法师做了汇总如下,不妨拿去对照参考,缕缕“消防验收找问题”的头绪。 建筑防火 土建防火封堵不到位: 1、给水管道穿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2、电气管、桥架穿越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3、穿越平层及竖向的桥架内未采用防火封堵。 4、通风、空调、防排烟管道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5、土建预留洞口后开孔未封堵。 6、土建风道未封堵。 7、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 8、防火墙未到顶。 9、防火分区未形成。 土建防火门: 1、防火门安装反向,未开向疏散方向。 2、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开设了非疏散门、洞。 3、防火门检测报告与实体不符,防火门身份标示未张贴。 4、闭门器、顺序器未安装。 5、应设置单向逃生部位处未设置相应的开启装置。

6、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门。 安全疏散: 1、由于装修装设栏杆造成楼梯疏散宽度不够。 2、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数量不够。 3、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距离超标。 消防车道: 1、车道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消防扑救面未形成。 3、环形车道未形成或回车场未形成。 4、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障碍物。 正压送风: 防烟楼梯间无前室、或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设计正压送风系统。 防火卷帘: 1、导轨与墙体及柱体之间未封堵。 2、卷顶部未完全封堵。 3、双轨卷帘一侧未封堵到顶,形成单轨卷帘。 4、穿越卷帘包厢的管道及桥架未封堵。 5、疏散通道卷帘门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卷帘门手动拉链未设置拉链孔。 建筑装修: 1、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不当,特别是吊顶及墙面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汇报资料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 o mme r c i a l u s e 袂玉环绿地财富大厦1#~3#及地下室 蕿消防工程 蒃峻 蚇收

膃报 薆浙江赋安安全设备责任有限公司羃2016 年 蒈

膈消防支队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羅市场消防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以来,在各级领导、工程 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各兄弟单位的关心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工程顺利推进已接近尾声。 蚃一、工程概况 薀本工程为现浇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八层(其中地下一层、六层为车库),建筑高度49.9 米,建筑面积42 万平方米。本工程由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xx市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设计,XXXX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土建工程分为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由x 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二标段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市场改建消防安装工程由A区、B区、C 区、D区组成。其中A区、B 区由xxxx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施工,C区、D 区由xxxx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消防主要施工内容为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炮系统、室外消防工程、防火卷帘、漏电保护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现在我 代表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单位向各位领导、专家汇报消防工程概况。 芆1、消火栓系统 蒅本工程按50 米以下商业楼进行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3 小时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 ,室外消防用水量为40L/S 。本工程地下室设置620M 3消防水池,消火栓泵,自喷泵及消防炮泵各二台。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说明

一、在填表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二、提交材料的装订规格,应当按照A4纸的规格。 三、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 四、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联系人”、“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六、在填写工程名称、单位名称等栏目时,应当填写全称。 七、“竣工验收情况说明”中,设计单位应对该工程是否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的情况予以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满足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行为等进行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该工程使用或者安装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情况以及消防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等予以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建设单位应对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予以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 八、填表或准备申报资料时有不明确的地方,请仔细阅读《服务指南》或向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咨询。 表格下载:连云港消防网(https://www.sodocs.net/doc/4a16074023.html,)下载中心 使用下载的表格填写打印时不得变更表格栏目,调整表格大小。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9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9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 836-201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为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提供了暂行依据和方法。 201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颁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依法实施竣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山东、北京公安消防总队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 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经试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该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效率,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消防验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熟练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

消防水炮系统验收标准

消防水炮系统验收标准 1. 系统设置 1.1一般规定 1.1.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1.1.2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开启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1.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1.1.4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1.1.5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不宜大于48h。 1.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泡沫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1.2 消防炮布置 1.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结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的任一部份。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要求。 1.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1.3. 水炮系统 1.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得要求。室内布置得水炮和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得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当计算水炮的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 1.3.2 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1.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攻击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 2.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12-01 3.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 GB50116-2013《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实施日期 2015年6月 5.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6.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7. 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GB50222-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0.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12955-2008《防火门规范》 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 13. 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布时间2014年6月24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14.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5.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6. GB50303-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9.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1.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时间2006年 22.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23.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4.

消防验收方案及标准

消防系统验收方案 验收流程 消防中控室设备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前端设备交接→消防报警系统验收 消防中控室设备交接: 参加单位:成都万安、广东阳江、甲方及消防部门 提交资料:设备清单、设备点位图、设备点位表、气体灭火主机、消防主机及广播主机设备接线图等。 交接流程:1、施工单位准备整个系统设备清单、前端设备点位图,机房端消防主机设备接线图。 2、施工单位对消防系统设备进行自检,包含但不仅限以下内容:系统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机房端设备外观完好无损,并已擦拭干净;消防主机无故障、无火警、设备正常运行; 3、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及设备交接资料准备完毕的情况下,通知监理项目。由监理项目协调组织甲方和消防部门及施工单位对消防主机设备进行交接。 4、设备数量清点完毕后,参加交接工作的各单位在清单上签字确认,签字清单各方各留一份。 5、设备交接完毕之后,设备管理权交由后勤管理中心,系统开始进入试运行期,设备故障的维修在试运行期间暂由施工单位进行负责实施;消防报警系统前端设备交接 参加单位:成都万安、各设备供货厂家、消防部门、甲方、系统使用部门 提交资料:消防各系统图、卷帘门、挡烟垂壁、切电、广播系统图纸等、简易

培训教材、培训记录 交接流程:1、由消防施工单位对消防报警系统前端设备进行模拟火灾试验,进行消防联动测试,按防火分区抽测率20%,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电梯迫降、消防广播、消防卷帘门及挡烟垂壁全部动作。 2、测试完毕,消防主机厂家负责对系统使用部门进行培训,培训应有书面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含但不仅限以下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人,受培训部门,培训内容,培训考核方式,培训结论。 3、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系统厂家进行,快达进行相关配合。 消防系统验收 参加单位:成都万安、各设备供货厂家、消防部门、甲方、系统使用部门。 提交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工程资料等(详见附录)。 验收流程: 系统试运行7天后,各项运行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所有工程资料准备齐全,符合规范要求,并自检合格。 施工单位现场所有问题自检完毕,并自检合格。 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单。(见附表) 工程管理中心收到验收申请单后组织后勤管理中心、各系统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的问题、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各参加验收单位在验收单上进行会签,全面验收工作结束。 附录:工程资料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资料、材料构配件验收记录。 预检、隐检记录。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汇报资料

玉环绿地财富大厦 及地下室 消防工程 峻 工 验 收 汇 报 资 料 浙江赋安安全设备责任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消防支队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市场消防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以来,在各级领导、工程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各兄弟单位的关心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工程顺利推进已接近尾声。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现浇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八层(其中地下一层、六层为车库),建筑高度 米,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本工程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市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土建工程分为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二标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市场改建消防安装工程由 区、 区、 区、 区组成。其中 区、 区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区、 区由××××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消防主要施工内容为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炮系统、室外消防工程、防火卷帘、漏电保护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现在我代表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单位向各位领导、专家汇报消防工程概况。 、消火栓系统 本工程按 米以下商业楼进行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 小时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 ,室外消防用水量为 。本工程地下室设置 消防水池,消火栓泵,自喷泵及消防炮泵各二台。 楼屋顶设置消防水箱一只及自喷系统稳压设备、消火栓系统稳压设备各一套,消火栓系统竖向不分区。为保证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不超过 ,地下室 地面三层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阀后压力 ,,消火栓箱体为铝合金面铁箱或铝合金框玻璃面铁箱,消火栓箱内设 消火栓一只, 衬胶水带 米一根,, × 铝合金喷嘴一只, 米的消防软管卷盘一副,金属带支座一付。消火栓箱内设有手动启泵按钮,可直接启动消防水泵。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楼内除小于 平方的卫生间、设备用房外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中按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表格(式样)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文本) (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盖章,具体内容可由设计、施工单位协助编写) 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设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跟踪监督, 并委 托**********消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现场监督,并由 成本工程消防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确认检测结果为合格。 工程于****年****月****日通过了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 并 完成了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工程概况(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1、 该工程位于XX 路与XX 路交叉口,南邻广场路,北邻 飞鹏巷,西朝信河街,东邻居民区。属居民集中区域,为 消防重点控制单位,本工程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十八 ?二十二层,独立裙房二层组成。 总建筑面积为40192m2, 地下部分 5252.34m2。总建筑高度分别为: 64.3m 、 70.30m 、80.90m 、9.30m 。一层层高为 高为4.80m ,三层层高为4.50m ;地下室一层高度分别为: 机动车库 5.60m ;设备房 4.80m 非机动车库 3.80m 。地 下事室主要有两个消防通道口,设计容量为 400m3的消 防水池及设计容量为18m3的喷淋专用水池、消防排烟风 机房、自备 我单位集资建设的 ********************* 工程,由 ************** 工程公司承建, ********************* 设计院负责 *********************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于 **** /年 **** **** 口宀 4.50m 、一层层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 规范标准

1、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 2、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3、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音M 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65—115d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记忆功能: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 a)报警和记忆功能: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b)二次报警: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c)故障报警:使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d)自检功能:操作控制器检查机构,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火灾优先功能:在控制器处于故障报警状态时,使任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f)消音、复位功能: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手动消音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复位,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g)电源转换及指示灯功能:先将主电源切断,备电自动投入,然后恢复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观察电源切换指示灯变化情况。

消防验收方案及标准

消防系统验收方案 一、验收流程 消防中控室设备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前端设备交接→消防报警系统验收 二、消防中控室设备交接: 参加单位:浙江快达、工程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 提交资料:设备清单、设备点位图、设备点位表、气体灭火主机、消防主机及广播主机设备接线图等。 交接流程:1、施工单位准备整个系统设备清单、前端设备点位图,机房端消防主机设备接线图。 2、施工单位对消防系统设备进行自检,包含但不仅限以下内容:系 统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机房端设备外观完好无损,并已擦拭干 净;消防主机无故障、无火警、设备正常运行; 3、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及设备交接资料准备完毕的情况下,通知工 程管理中心。由工程管理中心协调组织后勤管理中心及施工单位 对消防主机设备进行交接。 4、设备数量清点完毕后,参加交接工作的各单位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签字清单各方各留一份。 5、设备交接完毕之后,设备管理权交由后勤管理中心,系统开始进 入试运行期,设备故障的维修在试运行期间暂由施工单位进行负 责实施; 三、消防报警系统前端设备交接 参加单位:浙江快达、各设备供货厂家、工程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系统

使用部门 提交资料:消防各系统图、卷帘门、挡烟垂壁、切电、广播系统图纸等、简易培训教材、培训记录 交接流程: 1、由消防施工单位对消防报警系统前端设备进行模拟火灾试验,进行消防联动测试,按防火分区抽测率20%,排烟风机、正压 送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电梯迫降、消防广播、消防卷帘门 及挡烟垂壁全部动作。 2、测试完毕,消防主机厂家负责对系统使用部门进行培训,培训 应有书面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含但不仅限以下内容:培训地 点,培训时间,培训人,受培训部门,培训内容,培训考核方 式,培训结论。 3、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系统厂家进行,快达进行相关配合。 四、消防系统验收 参加单位:浙江快达、工程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各系统使用部门。 提交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工程资料等(详见附录)。 验收流程: 1、系统试运行7天后,各项运行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单位所有工程资料准备齐全,符合规范要求,并自检合格。 3、施工单位现场所有问题自检完毕,并自检合格。 4、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单。(见附表) 5、工程管理中心收到验收申请单后组织后勤管理中心、各系统使用 部门进行验收。

消防验收规范

消防验收规范

消防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消防工程是一项牵扯到各个专业的综合工程,其验收工作的牵扯面也很广,针对高层建筑消防验收中的常见问题,消防老法师做了汇总如下,不妨拿去对照参考,缕缕“消防验收找问题”的头绪。 建筑防火 土建防火封堵不到位: 1、给水管道穿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2、电气管、桥架穿越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3、穿越平层及竖向的桥架内未采用防火封堵。 4、通风、空调、防排烟管道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5、土建预留洞口后开孔未封堵。 6、土建风道未封堵。 7、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 8、防火墙未到顶。 9、防火分区未形成。 土建防火门: 1、防火门安装反向,未开向疏散方向。 2、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开设了非疏散门、洞。 3、防火门检测报告与实体不符,防火门身份标示未张贴。 4、闭门器、顺序器未安装。

5、应设置单向逃生部位处未设置相应的开启装置。 6、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门。 安全疏散: 1、由于装修装设栏杆造成楼梯疏散宽度不够。 2、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数量不够。 3、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距离超标。 消防车道: 1、车道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消防扑救面未形成。 3、环形车道未形成或回车场未形成。 4、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障碍物。 正压送风: 防烟楼梯间无前室、或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设计正压送风系统。防火卷帘: 1、导轨与墙体及柱体之间未封堵。 2、卷顶部未完全封堵。 3、双轨卷帘一侧未封堵到顶,形成单轨卷帘。 4、穿越卷帘包厢的管道及桥架未封堵。 5、疏散通道卷帘门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卷帘门手动拉链未设置拉链孔。 建筑装修: 1、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不当,特别是吊顶及墙面材料耐火极限达不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表格1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表格1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附件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申报局部验收的,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注明。 5.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水

5 水灭火系统 5.1 消防给水 5.1.1 消防水池 技术要求: 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b)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d)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e)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f)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验类别:a) c) f)A,b) e)B,d)C 检验器具:皮尺。 检验方法:计算水池容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及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取水口高度和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1.2 消防水箱 技术要求: a)容积应符合GBJl6—87、GB50045—95的要求。 b)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c)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d)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e)宜安装水位指示器。 f)水压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g)应有补水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h)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i)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和溢流管、泄水管,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j)管道穿过钢板水箱处宜直接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安装套管。 检验类别:a) f) g) h)A,i)B,b) c) d) e) j)C 检验器具: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水箱的容积、安装标高及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箱的进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水位指示、单向阀、水箱补水及增压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管道与水箱之间的连接是否有保护措施。 5.1.3 气压给水装置 技术要求: a)气压水罐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b)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c)气压水罐与其供水泵应配套,罐上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宜装水位指示器。 d)气压给水装置的进出水管、充气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闸阀,充气管上还应装安全阀和气压表。 e)设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气压给水装置的调节水容量不宜小于450I。 f)气压给水装置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 g)设备的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罐体上任何部件距离地面都不应小于0.5m,罐顶至建筑物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h)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i)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2b) f) i)A,a) c) d) e)B,g) h)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查看气压水罐的容积、工作压力及调节储水容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测量气压给水装置周围净空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气压给水装置的外观以及电源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手动、自动测试其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1.4 消防水泵 a)系统使用的水泵(包括备用泵、稳压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范文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续2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 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 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1、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操纵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 2、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3、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音M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65—115d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操纵器差不多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操纵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现在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当操纵器与火灾探测器、操纵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不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操纵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经历功能: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刻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操纵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 a)报警和经历功能: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看操纵器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b)二次报警:在操纵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看操纵器声、光报警情况。

c)故障报警:使操纵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观看操纵器声、光报警信号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d)自检功能:操作操纵器检查机构,观看操纵器声、光报警情况。 e)火灾优先功能:在操纵器处于故障报警状态时,使任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看操纵器声、光报警情况。 f)消音、复位功能:在操纵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手动消音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复位,观看操纵器声、光报警情况。 g)电源转换及指示灯功能:先将主电源切断,备电自动投入,然后恢复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观看电源切换指示灯变化情况。 5、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技术要求:主电源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自动浮充,充电达到额定值以后,自动断开,处于备用状态。 检验方法:将主电断开,使操纵器处于备电工作状态,监视30min,记录现在备电电压值,然后恢复主电,10min后记录备电电压值,通过比较,确认备电是否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消防验收标准 目次 前言……………………………………………………………………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 (55) 11、资料 (61) 12、检验规则 (62) 13、检测结果处理 (63) 前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等。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DJ8—79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2—83 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 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般项)。 3.2 A类(关键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 3.3 B类(主要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3.4 C类[一般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辅助功能稳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一般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缺陷。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 系统布线 4.1.1 管路加固措施 技术要求: a)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穿线之前,管口去毛刺。进入吊顶内敷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地址新乡市和平路与纺织路 工程基本情况建筑物名称结构 耐火 等级 高度 (m) 层数 建筑面积 (储量) 火灾危险性类别地下车库框剪一级 3.8 地下车库丙类 1#楼框剪一级 地下1层 地上18层 丙类2#楼框剪一级 地下2层 地上18层 丙类3#楼框剪一级 地下2层 地上18层 丙类竣工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 (合格|不合格) 存在问题 设计单位验收内容工程是否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是否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在设计中是否选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验收内容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检测报告; 施工中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是否落实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动火用电和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监理单位验收内容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是否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明确撤换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是否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是否未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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