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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通[201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加强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以及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暨南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用品。

第三条学校进口免税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进口免税办理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资格和范围

第四条根据海关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学校直属的附属医院(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为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可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须事先向海

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在学校进行登记管理。

放置在附属医院专管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其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在合理数量内。

第六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

第三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申请办理免税的用户单位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详细说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单位/部门、具体放置地点、主要用途(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及工作原理。

进口科教用品的用途说明及产品说明书是海关审批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须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八条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付汇和到货后报关商检等进口手续,费用由用户单位承担。

第九条接受境外友好赠送科教用品的须另提供赠送函、译文及学校出具的接收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进口批文。

第十条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请单位有责任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海关做好申报材料编写和解释工作。第十一条进口科教用品中列入商务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学校需在国际招标网上申请登记,获批准后到广东省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办理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

第十二条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申请单位需按海关要求交纳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

第十三条如因未提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办理免税进口相关手续,致使货物滞留海关,该单位应承担货物滞留期间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费用,并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到货三个月或合同约定的时间(索赔期)内,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若发现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仪器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办理物品商检手续,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来源必须合法,严禁将试用的仪器设备顶替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适用时,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购买或赠送等)产权均属于暨南大学,用户单位在验收或结算后两周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

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财务账册和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

第十七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监管期一般为五年(有特殊指定的除外),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负。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用途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维修临时改变使用地点的,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九条以暨南大学名义申办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校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各用户单位应使用学校统一的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详细登记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研和教学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监管期满后,每年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解除监管。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海关在监管期内将不定期对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申办时所列的情况不符或随意变更监管地点的,将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放置在各附属医院使用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归口到各

附属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接受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监督。

第五章职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若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

我单位(系、所、中心、实验室)申请办理以下科教用品的免税进口手续。

以上用品放置于申报地点,直接用于我校的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不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申请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科教用品免税的审批

科教用品免税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科教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科教用品免税范围如下: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4.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 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 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三、办事机构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1)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2)国务院、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独立事业法人机构; (3)国家批准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5)经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已转为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科技型企业或转为企业

东南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管理流程

东南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管理流程第一部分申购一、院(系)(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提出购买设备申请报告,与外商签订技术协议,具体采购程序见《东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部分办理免税二、授权采购委托1、“设备管理科”填写“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托书”(一式三份:招标办、设备管理科、使用单位各执一份),确定进口货物名称、供货方、合同美圆总价(货物)、人民币总额(根据“东南大学仪器设备进口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含货价、代理费等)、付款方式、使用单位等。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处长签字,“招标办”盖章。3、“设备管理科”将“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托书”电传给“代理公司”。↓ 三、“代理公司”根据“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托书”、技术协议(清单)等与“供货外商”签定“外贸合同”。↓ 四、“代理公司”将与供货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电传给“设备管理科”。↓ 五、对于部分特定商品由“设备管理科”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机电证、进口许可手续等。↓ 六、“设备管理科”通知使用单位填写《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和办理付款手续。 1、1、使用单位根据“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

托书”确定的人民币总额开具暂付款:使用单位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填写购买设备的经费项目号,使用单位加盖公章;并经“设备管理科”业务负责人审签、加盖“设备管理科”公章。 2、使用单位持审签后的暂付款本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3、使用单位将转账支票和《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交“设备管理科”。↓ 七、“设备管理科”向“南京海关”办理科教用品免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由学校盖章;2、《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由使用单位(院、系)、学校盖章;3、《承诺书》,承诺所购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所用,非经营之用,由学校盖章;4、《外贸合同》; 5、货物样本资料。↓ 八、“南京海关”将审批核准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批件给学校,由“代理公司”代取。↓ 九、“代理公司”收到款后,到银行向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或办理汇款。第三部分送货、验收十、“代理公司”去报关公司提货。↓ 十一、“代理公司”将货送到学校的使用单位。↓ 十二、使用单位配合“供货外商”开箱验货,调装测试,设备正常运行后,由使用单位出具验收情况报告,交“设备管理科”盖章。验收不合格,由“设备管理科”与“代理公司”共同请“供货外商”按合同条款处理。↓ 十三、“代理公司”

科教用品免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 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 2007-03-30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3-30【生效日期】 2007-3-30 【效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 (二)“清单”第(二)项的“实验室设备”只

2019年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doc

填表须知: ●仔细阅读表中的条款及本须知,此表一经确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栏1:对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7年第45号令)第三条对科研教学机构的规定填写。 ●栏2:填写申请货物所应用的具体科研课题或具体教学课程,并应对具体课题或课程是否为本单位课题或课程进行选择,选择“否”的不符合免税规定。 ●栏3:填写购买申请货物所利用资金的来源。 ●栏4:填写实际使用申请货物的机构或部门。使用机构或部门涉及多个的,应全部列出。 ●栏5:填写使用机构或部门的性质。申请货物的使用机构或部门应是属于本单位从事科研或教学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或已向海关备案的附属医 院。申请货物使用单位为附属医院的,该附属医院应事先向海关备案。选择“其他”的,申请不符合免税规定。 ●栏6:填写货物的具体放置地点。放置在“本单位内”的填写放置地点所属部门即可,若单位包括多个校区或办公地点的,还应注明放置地点所属的校区或办公 点;放置在本单位外的则应注明详细的地址及该地址所属的单位名称。放置地点涉及多个的,应全部列出。 ●栏7:填写放置地点的具体情况。申请货物需要放置在申请单位以外的地点的,申请单位应先将有关放置地点的情况报海关核准后,再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免税 申请。选择“本单位以外,未向海关备案的地点”或“其他”的,申请单位应先向海关提交放置地点的备案申请,经海关核准同意后,再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申请。 ●栏8:申请货物属于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并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应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 自2007年2月起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进口1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无需填写此栏。选择“是”的,申请不符合免税规定。 ●栏9:填写申请货物与外单位共同使用的情况。申请货物需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规定,应 事先报海关核准。选择“是,未向海关报备共用的具体情况”的,申请单位应先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共用的备案申请,经海关核准同意后,再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申请。 ●栏10:填写随附资料清表,其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免税申请报告、合同及清单一式两份、发票一份、代理进口协议、货物说明书及图片为提交申请同 时必须提供的资料;装箱单只有在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为重量时提供。所有资料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其中,货物说明书及图片除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还须加盖生产厂商的印章(原版的货物说明书及图片除外)。 ●栏11: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填写该栏。 ●栏12、13、14、15、16、17:填写与申请货物的具体情况。 栏12:填写货物名称,货物名称应与所签外贸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的名称一致。 栏13:填写货物数量。 栏14:填写该项货物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7年第45号令)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哪款科教用品。 栏15:栏13中填写“(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的,还应填写该栏。具体填写该项货物为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所列哪款设备、装置或器械,附件中有列举范围的,还应具体填写申请货物所属的列举范围中的哪一品种。申请货物不属于“(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的,无需填写此栏。 栏16:栏13中填写“(八)实验用材料”的,还应填写该栏。具体填写该项货物为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附件2《实验用材料》所列哪款材料,附件中有列举范围的,还应具体填写申请货物所属的列举范围中的哪一品种。申请货物不属于“(八)实验用材料”的,无需填写此栏。 栏17:填写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与申请货物有关的情况。 ●申请单位可另加附页填写。该表可自制。

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申请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申请单位签章: 我单位为符合《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07年第45号令,以下简称45号令)第三条第 (二) 款的单位,并已根据45号令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办理了海关减免税备案,现特向你关提出进口合同号为 SCUT20090808以下货物的进口免税申请。我单位保证货物纳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财务帐册管理,并保证申请进口的仪器、设备直接用于我单位的科研、教学,不擅自移作他用,若有违反的将依法承担有关刑事、行政法律责任。申请的货物用于45号令所规定的科研/教学用途。 2.具体课题/课程 《光敏有源玻璃光纤用特种光学玻璃研究》/《材料现代测试方法》、《功能材料》 (是否属我单位课题/课程 √是 □否) 3.资金来源 “211工程”三期经费 4.使用机构/部门 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5.使用机构/部门的性质:√本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本单位已向海关备案的附属医院 □其他 6.具体放置地点: 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7.放置地点相关情况:√本单位内的地点 □本单位以外、已向海关备案的地点 □本单位以外、未向海关备案的地点 □其他 8.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该医院近5年内是否曾经免税进口过同类设备(非进口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不用填写此栏): □是,免税证号为:______________ □否 9.货物除自用外,需与外单位共同使用:□是,并已向海关报备共用的具体情况 □是,未向海关报备共用的具体情况 √否,货物仅为自用 10.随附资料 必需资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免税申请报告 √合同及清单一式两份 √发票 √代理进口协议 √货物说明书及图片 其他资料:□装箱单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序号 12.货物名称 13.数量 14.属于45号令 附件一第几款 属于13号公告 17.备 注 15.附件一的第几16.附件二的第几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通[201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加强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以及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暨南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用品。 第三条学校进口免税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进口免税办理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资格和范围 第四条根据海关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学校直属的附属医院(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为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可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须事先向海

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在学校进行登记管理。 放置在附属医院专管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其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在合理数量内。 第六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 第三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申请办理免税的用户单位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详细说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单位/部门、具体放置地点、主要用途(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及工作原理。 进口科教用品的用途说明及产品说明书是海关审批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须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八条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付汇和到货后报关商检等进口手续,费用由用户单位承担。 第九条接受境外友好赠送科教用品的须另提供赠送函、译文及学校出具的接收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进口批文。

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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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 关办法 【标 签】科教用品免税规定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发布 【发文日期】2007-03-30 【实施时间】2007-03-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填写要求

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填写要求 为了更方便快捷地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减免税申请手续,请各单位按照本文档的说明和要求规范填写“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 本文档含格式要求和样本—附例1为设备类样本,附例2为配件类样本。 拟进口科教用品名称用途说明 一、名称(中英文) 务必与外贸合同保持一致 二、规格型号 务必与外贸合同保持一致 三、产地及生产厂家 务必与外贸合同保持一致 四、品牌 务必与外贸合同保持一致,没有则不填写 五、结构组成 1、整机类设备:内部组成单元 2、系统类设备:各个组成部分模块 3、软件类:按软件的功能模块单独描述,并明确该软件是几张光盘。 4、试剂类:写明,成份,包装,净重 5、配件类:(只有仍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设备配件才能享受免税)单独描述

每一种配件的名称 六、工作原理 指的是仪器设备本身工作机理,如何工作,要写得详细清晰且通俗易懂,必要时可配上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图。配件类还需说明,该配件是原有配件替换,还是功能升级用,并将主设备的名称注明,必要时可配上和主机配合使用的示意图。 请注意,用途说明不能用供货方的广告、彩页内容,也不要罗列该产品的优点,而应该致力于让一个非本专业、也从未接触该设备的人,了解该设备相关信息,明确该设备是否在免税目录中、如何归类。 建议用户参考: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第45号令) 2、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 七、主要功能 该设备的一般使用领域、用途、一般功能性介绍 八、设备用途 首先一定要写明课题的具体名称,简要介绍课题的研究内容及目的 其次写明该设备在课题中的所起的作用、检测分析的具体实验数据以及达到的目的 九、技术参数、指标 简要描述对设备性能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技术参数,不要罗列厂商提供的参数

进口采购结果确认单(竞价采购)两个以上设备-2019年6月版

进口采购提示 1.风险提示:未办理暂付款和开立信用证之前,以及电汇付款方式的外币汇率波动风险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承担;预付货款的资金损失风险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承担。 2.费用承担:项目(经费)负责人承担进口过程中所需费用,包括货款、运保费、关税增值税(海关不予免税产品)、外贸业务服务费、检验检疫费、海运港杂费、设备拆卸就位费等。 3.免税申请:只有使用学校资金采购、固定资产归属学校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货物才能申请免税,项目单位应认真填写《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违反上述规定申请免税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免税范围:海关免税范围可以在采购办网站查看,也可咨询采购办和外贸公司。是否免税的解释权和审批权在海关。项目单位工作:认真填写《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办理暂付款;到货30天内完成开箱、安装调试、验收,出具《进口货物开箱记录》;妥善保管外贸合同、验收单等。 5.免税科教用品的使用:免税科教用品应按照《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中填写的地点和用途放置和使用。海关监管期三年内(自海关放行之日起算),不得擅自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严禁用供应商提供试用的仪器设备替换免税的仪器设备。 一、 工作流程(虚线内为进口业务环节) 二、 进口业务环节办理指南 (一)提交进口采购申请(请您办理,您应该是学校老师,不能是学生) !!通过采购办采购招标的进口采购项目将自动进入合同签订环节,无需这一步。 1.准备以下资料并确认填写了所有空白处 表 1进口货物采购方式及签订外贸合同所需资料 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所需资料 资料获取途径 备注 编制预算(请参考采购办发布 的指导汇率) 采购(按学校采购制度执行) 签订外贸合同(一般需要1个工作日 +7天) 办理暂付款(务必在付款通知书有效 时间天内到财务办理) 科教用品免税(一般需1个月,从您 提交合格材料起算) 开箱、安装调试、验收、建账、报销

进口科教用品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范本

进口科教用品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扬川高中 乙方: 甲乙双方就扬川高中进口科教用品供货及技术服务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充分尊重平等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购买乙方的设备及附件,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 注:币种为人民币、美元、英镑、欧元等。 进口科教用品制造商授权书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详见附件 第二条协议价款:CIP口岸 1、总金额(大写):(币种)万仟佰拾整[小写:(币种) ] 2、本协议约定的进口科教用品设备单价已包含进口科教用品至协议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税费、安装调试费等。第三条付款方式 1、甲方通过如下第( )种方式付款。 (1) 协议总金额在1.5万美元以下,货款一次付清,货到验收合格后T/T方式支付; (2) 协议金额1.5万美元及以上: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L/C)。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按照签订协议当天的汇率,将货款10%作为质保金支付至学校财务基本账户(设备验收合格后一个月退回乙方)。外贸协议签订后,外贸公司开具100%信用证,见单即付。 第四条外贸手续 1、甲方安排外贸代理公司根据本协议内容与制造商签订代理进口合同,负责办理进口科教用品进口批文以及免税手续,以利进口科教用品的报关通关。 2、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如有的话)作为外贸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条交货期及地点 1、仪器交货期为: (1)外贸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到达目的口岸; (2)收到信用证后个月内到达目的口岸 2、目的口岸:。 第六条包装方式 乙方保证作为本协议中进口科教用品的包装方式符合运输的要求、其本身存储性质的要求,包括冷冻、装箱包装等特殊保管方式。 第七条进口科教用品质量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进口科教用品设备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规范对进口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 2、乙方保证本协议中进口科教用品完全符合本协议载明原生产厂商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指标,确保该进口科教用品全新、进货渠道合法。 3、乙方保证在设备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其使用寿命达到其设计要求。 第八条安装、调试及验收 1、乙方在进口科教用品抵达前书面通知甲方设备安装所需条件,以利货物的正常安装调试。 2、在进口科教用品抵达甲方最终用户所在的科室后,乙方负责对仪器进行免费的安装调试,并负责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的使用培训。 3、乙方在进口科教用品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提供各项培训后,甲方对该进口科教用品组织验收。乙方需对甲方完成设备的验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保修及售后服务 1、本协议进口科教用品质保期为年,质保期自甲方组织完成验收之日起算。 2、质保期内,自乙方接到甲方口头或书面维修通知时起算,乙方相关人员应当于小时内到达现场,查找和排除故障,免费修理、更换、补齐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售后服务联系电话:联系人: 3、本协议中进口科教用品质保期依检修期期限而延长。 4、质保期届满后,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维护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提供甲方

大型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流程

大型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流程 采购单价(套)或总价金额≥5万元的进口仪器设备,按照《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1、【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 申请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提交申请表(行政楼339室); 2、【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填报表】 根据实际需求,如实填写表格;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 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单价(套)或总价金额≥10万元的进口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求,如实填写该三张表格; 4、【南京工业大学申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单价≥40万元的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求,如实填写该表格; 5、【审批】 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设备科邮箱sbglk@https://www.sodocs.net/doc/4d7018098.html,, 纸质版送至设备科(行政楼339室) 6、【招标】 招投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资料,安排校内招标(100万元以内)或提交省内招标(100万元以上),确定招标时间和地点后通知申请人参与招标; 7、【合同签订】 招标成功后,申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8、【预付款四联单】【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 签订合同后,外贸代理公司提供【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申购人根据该协议,填写【四联单】(院办夏老师,笃行楼337室);同时填写【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四联单与免税说明一起交至设备科黄慧老师(行政楼339室),预付款手续完成; 9、【供货】【南京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单】 外贸公司收到预付款后,按照合同,送货至指定地点;申购人、设备科、学院资产管理员中标人、外贸代理公司同时在场开箱验收,填写【验收单】,相关人员签字,学院盖章; 10、【设备照片】 主体照+铭牌照打印在A4纸上

海关总署2007年13号公告关于科教用品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7年第13号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

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 (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 (二)“清单”第(二)项的“实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实验室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如超低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但不包括中试设备(详见附件1); (三)“清单”第(三)项包括网络设备,如数据交换仪、路由器、集成器、防火墙; (四)“清单”第(四)项所列用于维修、改进或扩充功能的零部件及配件只限用于原享受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优惠政策免税进口并在海关监管期内的

科教用品

科教用品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科教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范围如下: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4.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 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 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科教用品单位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科教用品单位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科教用品单位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2)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3)经年审的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书面申请报告。 2.海关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查看,以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如审核通过,向申请单位发放《科教用品免税登记簿》。 3.科教用品申请单位持《科教用品免税登记簿》,并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进口发票2份;(3)合同及合同清单2份;(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4.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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