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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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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 危害以及药品的特殊性而制订的。药品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药用原 料、辅料及中药提取物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 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1.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和原辅料 应符合 无菌检查法规定。 2.用于手术、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3. 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生物制品制剂、不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的微生 物限度标准(见表 1) 表1 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生物制品制剂、不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的微
生物限度标准 给药途径 需 氧 菌 总 数 ( cfu/g 、 或
2
控制菌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cfu/ml 或 cfu/10cm2)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1g 或
cfu/ml cfu/10cm )
口服给药 固体制剂 液体制剂 10
3
1ml) ;含药材原粉的化学药 102 101 品制剂及含脏器提取物的制 剂还不得检出沙门菌 (10g 或 10ml)
102
口腔黏膜给药制剂 齿龈给药制剂 鼻用制剂 耳用制剂 皮肤给药制剂 102 101 102 101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金黄 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1g、1ml 或 10cm2)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铜绿假单胞菌(1g、1ml 或 10cm )
2
呼吸道吸入给药制 剂
102
101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金黄 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1

耐胆盐革兰阴性菌(1g 或 1ml) 阴道、尿道给药制 剂 102 101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 (1g、1ml 或 10cm2) ;中药 制剂还不得检出梭菌(1g、 1ml 或 10cm2) 直肠给药 固体制剂 液体制剂 其他局部给药制剂 103 102 102 10
2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铜绿假单胞菌(1g 或 1ml)
102 102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铜绿假单胞菌(1g、1ml 或 10cm2)
4. 非无菌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 2) 表 2 非无菌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微生物限度标准 给药途径 需氧菌总数 (cfu/g、 cfu/mL 或 cfu/10cm2) 固体口服给药制剂 不含豆豉、神曲 10 (丸剂 3×10 ) 等发酵原粉 含豆豉、神曲等 发酵原粉 液体口服给药制剂 不含豆豉、神曲 等发酵原粉 含豆豉、神曲等 发酵原粉 103 102 5×102 102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 (1ml) ; 不得检出沙门菌(10ml) ;耐 胆盐革兰阴性菌应小于 101 (1 ml) 105 5×102
4 4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cfu/mL 或 cfu/10cm )
2
控制菌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1g) ; 10
2
不得检出沙门菌(10g) ;耐 胆盐革兰阴性菌应小于 102 (1g) 。
2

固体局部给药制剂 用于表皮或黏膜 不完整 用于表皮或黏膜 完整 液体局部给药制剂 用于表皮或黏膜 不完整 用于表皮或黏膜 完整 102 102 102 10
2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103 10
2
铜 绿 假 单 胞 菌 ( 1g 或 ;阴道、尿道给药制 10cm )
2
104
102
剂还不得白色念珠菌、梭菌 (1g 或 10cm2)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铜绿假单胞菌 (1ml) ; 阴道、 尿道给药制剂还不得白色 念珠菌、梭菌(1ml)
5. 非无菌的药用原料及辅料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 3) 表 3 非无菌药用原料及辅料微生物限度标准 需氧菌总数 cfu/g 或 cfu/ml) 霉菌和酵母菌总 数(cfu/g 或 cfu/mL) 药用原料及辅料 103 102 * 控制菌
注*:限度未做统一规定。
6. 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的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 4) 表 4 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的微生物限度标准 需氧菌总数 cfu/g 或 cfu/ml) 霉菌和酵母菌总 数(cfu/g 或 cfu/mL) 中药提取物 103 102 * 不得检出沙门菌(10g) ; 中药饮片 * * 耐胆盐革兰阴性菌应小于 104(1 g)
3
控制菌

注*:限度未做统一规定。
7.有兼用途径的制剂 8.霉变、长螨者
应符合各给药途径的标准。
以不合格论。
非无菌药品的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 查:微生物计数法” (通则 1105)检查;非无菌药品的控制菌照“非无菌产品微 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 (通则 1106)检查。各品种项下规定的微生物限 度标准解释如下: 101cfu: 102cfu: 103cfu: 可接受的最大菌数为 20; 可接受的最大菌数为 200; 可接受的最大菌数为 2000:依此类推。
本限度标准所列的控制菌对于控制某些药品的微生物质量可能并不全面, 因 此,对于原料、辅料及某些特定的制剂,根据原辅料及其制剂的特性和用途、制 剂的生产工艺等因素,可能还需检查其他具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除了本限度标准所列的控制菌外,药品中若检出其他可能具有潜在危害性 的微生物,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药品的给药途径:给药途径不同,其危害不同(眼、鼻或呼吸道给药) ; 药品的特性:药品是否促进微生物生长,或者药品是否有足够的抑制微生 物生长能力; 药品的使用方法; 用药对象:用药对象不同,如新生儿、婴幼儿及体弱者,风险可能不同; 患者使用免疫抑制剂和甾体类固醇激素等药品的情况; 存在疾病、伤残和器官损伤,等等。 当进行上述相关因素的风险评估时,评估人员应经过微生物学和微生物数 据分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评估原辅料微生物质量时,应考虑相应制剂的生 产工艺、现有的检测技术及原辅料符合该标准的必要性。 说明: 1.微生物限度标准收载于《中国药典》一、二、三部附录中,内容不同。 2.本稿是 2010 年版微生物限度检查中“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内容修订稿,标 准内容除了包括中药、化药和生物制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外,还增订了原料、辅 料、中药提取物及饮片的微生物限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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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了标准应用的相关内容,这部分内容是参照 ICH 协调案“药品微生物 质量”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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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药典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操作规程

1.目的:建立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检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准确。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采用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测定的供试品。 3.责任者:QC检验员、QC经理。 4.正文: 4.1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 4.1.1简述 微生物计数法系用于能在有氧条件下生长的嗜温细菌和真菌的计数。 当本法用于检查非无菌制剂及其原、辅料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检验,包括样品的取样量和结果的判断等。除另有规定外,本法不适用于活菌制剂的检查。 本检查法可采用替代的微生物检查法,包括自动检测方法,但必须证明替代方法等效于药典规定的检查方法。 微生物计数试验应在受控洁净环境下的局部洁净度不低于B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出。单向流空气区域、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进行监测。 如供试品有抗菌活性,应尽可能去除或中和。供试品检查时,若使用了中和剂或灭活剂,应确认其有效性及对微生物无毒性。 供试液制备时如果使用了表面活性剂,应确认其对微生物无毒性以及与所使用中和剂或灭活剂的相容性。 4.1.2计数方法

计数方法包括平皿法、薄膜过滤法和最可能数法(Most-Probable-NumberMethod,简称MPN 法)。MPN法用于微生物计数时精确度较差,但对于某些微生物污染量很小的供试品,MPN法可能是更适合的方法。 供试品检查时,应根据供试品理化特性和微生物限度标准等因素选择计数方法,所选的方法必须具备检测充足样品量的能力,以保证所获得的试验结果能够判断供试品是否符合规定。所选方法的适用性须经确认。 4.1.3计数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和供试品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 供试品微生物计数中所使用的培养基应进行适用性检查。 供试品的微生物计数方法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以确认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该产品的微生物计数。 若检验程序或产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计数方法应重新进行适用性试验。 表1试验菌液的制备和使用

最新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解读

最新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解读 致病菌指常见的致病性微生物,能够引起人或动物疾病。据统计,我国每年由食品中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病例数占全部报告的40%到50%。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和预防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准整合了500多项分散在不同食品标准中的致病菌限量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标准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 1.标准的定位 GB 29921属于通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与本标准保持一致。特别注意的是,部分在GB 29921实施前的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存在和GB 29921不一致的地方,应按照GB 29921执行。 比如,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发布和实施在GB 29921-2013之前。该标准对生制品、熟制品的致病菌均有规定,而GB 29921中只对即食类食品规定了致病菌限量,而对生制速冻面米制品并无致病菌限量要求,使用标准时需遵从GB 29921的要求。 依据原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GB 29921的问答,由于蜂蜜、脂肪和油及乳化脂肪制品、果冻、糖果、食用菌等食品或原料的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很低,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等国际组织的制标原则,暂不设置上述食品的致病菌限量;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修订增加相关食品类别。在GB 29921后发布的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又规定了致病菌限量,如GB 7096-2014《食用菌及其制品》规定即食食用菌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即食果蔬食品类的规定;GB 17401-2014《膨化食品》规定了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熟制粮食制品类的规定。因此,在使用GB 29921标准时要特别注意与该标准实施前后的相关标准衔接问题,尤其注意GB 29921未纳入的食品品种。 2.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非定量包装或无包装),也不适用于餐饮自制食品。广东省、香港等地发布过涉及散装即食食品的微生物控制标准或指引,包含多种指定食源性致病菌。其中广东规定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的限量;香港规定了弯曲菌属、O157型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产气荚膜梭状芽胞杆菌、蜡样芽胞杆菌共10种致病微生物的限量。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2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散装即食食品,但不适用于餐饮食品,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散装即食食品(指制作后立即销售,食品所有组分均经彻底加热处理,中心温度至少达到了70℃且持续时间不少于1 分钟)。征求意见稿覆盖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蜡样芽胞杆菌、副溶血性弧菌、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共6种致病菌,规定了相应的食品类别、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适用食品类别: 适用于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上述食品均为即食食品。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为更好应用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J),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可用于判断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原料、辅料是否符合药典的规定,也可用于指导制剂、原料、辅料的微生物质量标准的制定,及指导生产过程中间产品微生物质量的监控。本指导原则将对标准和方法中的特定内容及标准的应用做进一步的说明。 1.微生物限度检查过程中,如需要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及中和剂,在确定其能否适用于所检样品及其用量时,除应证明该试剂对所检样品的处理有效外,还须确认该试剂不影响样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的检出(即无毒性),因此无毒性确认试验的菌株不能仅局限于验证试验菌株,而应当包括产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 2.供试液制备方法、抑菌成分的消除方法及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应尽量选择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中操作简便、快速的方法,且应避免损伤供试品中污染的微生物。对于抑菌作用较强的供试品,在供试品溶液性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薄膜过滤法进行试验。 3.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J)收载的离心沉淀法仅适用于制备细菌计数或控制菌(细菌)检查用的供试液,规定的500转/分钟、不超过3分钟只用于去除供试液中的沉淀物。采用该方法时,供试液中的样品颗粒大小、粘稠度及污染的微生物大小,转速等直接影响着样品中微生物的回收,易造成检验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供试品的污染情况。因此,供试液制备时尽量避免使用该方法,更不宜采用高速离心沉降集菌。 4.对照培养基系指按培养基处方特别制备、质量优良的培养基,用于培养基适应性检查。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研制及分发。 5. 进行验证试验时,若因没有适宜的方法消除供试品中的抑菌作用而导致微生物回收的失败,应采用能使微生物生长的更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验证试验。此时更高稀释级供试液的确认要从低往高的稀释级进行,但最高稀释级供试液选择应根据供试品应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和菌数报告规则,如供试品应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1克细菌数不得过1000cfu,那么最高稀释级是1:10-3。

微生物限度检查若干问题

微生物限度检查若干问题 微生物限度检查若干问题 微生物限度检查是对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辅料受到微生物污染程度的一种检查方法,是药品微生物学检验的重要容之一。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ⅪJ“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2000年版)及参考书《药品微生物学检验手册》均做了详尽的阐述。下面对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谈一点工作学习体会,仅供参考。 一、实验室要求 开展微生物限度检查工作,首先要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的要求,建立一个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操作安全的实验室,并且配有完善的实验设施和管理制度。微生物限度检查、无菌检查、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以及接种室(接种对照菌及菌种传代)均应严格分开。 (一)无菌室: 1结构与要求: 最好设在二楼以上(防潮、防霉、采光好),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米,由2个缓冲间和操作间组成。缓冲间与操作间之间应有样品传递窗,出入操作间和缓冲间的门不应直对。无菌室应六面光滑平整,能耐受清洗消毒,墙壁与地面、墙壁与天花板连接处应呈凹弧形,无缝隙、无死角。 无菌室光照应不低于300勒克斯,缓冲间和操作间均应装有紫外线杀

菌灯2-25w/m3作空气消毒用。紫外线波长200-300nm者''具有杀菌作用,其中以265-266nm最强,这与DNA的吸收光谱围一致。其杀菌机理可能是在DNA中引起胸腺嘧啶双聚体形成,从而干扰DNA复制,导致细菌变异或死亡。紫外线杀菌灯1m以距离杀菌效果最佳''每次开灯照射时间为 20min。其缺点:穿透力弱,一纸可以挡住,不能穿透固体物,对人的皮肤眼睛有损伤,所以紫外线灯开关应装在无菌室外便于开关。 2温度、湿度: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40-60''操作间或净化工作台的洁净空气应保持对环境形成正比''不低于49Pa。 3操作间:应安装空气除菌过滤层流装置,操作间不应安装下水道,洁净度不低于1万级,净化工作台局部应为100级。操作间应准备电子称(感量01g''最大称量300g''乙醇灯''火柴''2碘酊及75乙醇棉球,大、小橡皮乳头,记号笔,灭菌的剪刀,镊子、注射器等。 4缓冲间:应有洗手盒、消毒液、无菌衣、帽、口罩,拖鞋等,不应放置培养箱和其他杂物。 (二)洁净级别及检查方法: 通常采用尘粒数及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测定法。 98年国家药监局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把药品生产洁净区空气洁 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 尘埃数/立方米活微生物数个 洁净级别─────────────────────

微生物限量标准

微生物中文名食品中文名限量使用限制及备注中文 数据 采纳 日期 大肠菌群制冰厂及零售点的冰块(包装 冰) 0/100 mL 瓶装水、可食用冰及非瓶装饮料微生物 含量限值。 2009.4 埃希氏大肠杆菌制冰厂及零售点的冰块(包装 冰) 0/100 mL 瓶装水、可食用冰及非瓶装饮料微生物 含量限值。 2009.4 需氧菌落计数制冰厂及零售点的冰块(包装 冰) <500/ mL 瓶装水、可食用冰及非瓶装饮料微生物 含量限值。 2009.4 菌落总数植物蛋白饮料≤ 100(cf u/ml) 2003 大肠菌群植物蛋白饮料≤ 3(MPN /100m l) 2003 致病菌(沙门氏 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植物蛋白饮料 不得检 出 2003 霉菌、酵母植物蛋白饮料≤ 20(cfu /ml) 2003 菌落总数鱼糜和虾糜制品≤ 3000(c fu/g) 即食类2005 大肠菌群鱼糜和虾糜制品≤ 30(MP N/100 g) 即食类2005

致病菌(沙门氏 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鱼糜和虾糜制品 不得检 出 即食类2005 菌落总数鱼糜和虾糜制品≤ 50000( cfu/g) 非即食类2005 大肠菌群鱼糜和虾糜制品≤ 450(M PN/10 0g) 非即食类2005 致病菌(沙门氏 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鱼糜和虾糜制品 不得检 出 非即食类2005 微生物鱼罐头符合罐 头食品 商业无 菌要求 2005 菌落总数油炸小食品类≤ 1000(c fu/ml) 2003 大肠菌群油炸小食品类≤ 30(MP N/100 ml) 2003 致病菌(沙门氏 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油炸小食品类 不得检 出 2003 菌落总数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 粉 ≤ 30000( cfu/g) 婴儿配方粉1997 大肠菌群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 粉 ≤ 40/(M PN/10 0g) 婴儿配方粉1997

药品微生物限度检验方法标准操作规程

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建立一个药品微生物限度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范围: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所有品种,本企业所有洁净生产区域,QC微生物限度检查室,洁净工作室等。 责任者:QC主任、化验员。 规程: 本规程引至《中国药典》2000年版。 1. 概述:微生物限度检查系指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辅料受到微生物污染程度的一种检查方法,包括染菌量及控制菌的检查。我公司QC设无菌操作室,用于微生物限度检查。无菌操作室的管理及使用制度见本文附录一。 2. 抽样:供试品应按批号随即抽样,一般抽样量为检验用量(2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3倍。抽样时,凡发现有异常可疑的样品,应缺陷选用疑问的样品,但因机构损伤明显破裂的包装不得作为样品,凡已能从药品、瓶口(外盖内侧及瓶口周围)外观看出长螨、长霉、虫蛀及变质的药品,可直接判为不合格,无需要再抽样检验。 3. 供试品的保存:供试品在检验之前,应保存在阴凉干燥处,以防供试品中的污染菌因保藏条件所引起致死、损伤或繁殖。供试品在检验之前,应该保持原有包装状态,严禁开启,包装已开启的样品不得作为供试品。 4. 检查: 4.1. 使用设备:电热恒温培养箱、电热恒温水温箱、试管、刻度吸管、量筒、三角瓶、培养皿、试管架、注射器、针头、注射器盒、研钵、75%酒精棉球、紫外灯(365nm波长)。 4.2. 检查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严防再污染。使用设备、仪器、人员及无菌操作室常用的消毒、灭菌方法见本文附录二。除另有规定外,供试品制备成供试液后,均在均匀状态取样。制成供试液后,应该在60分钟内注皿操作完毕。 标准操作规程

4.3. 培养:除另有规定外,本检查法中细菌培养温度为30-35℃,霉菌、酵母菌培养温度为25-28℃,控制菌培养温度为36±1℃,检验结果的报告以1g、1ml或10cm2为单位。 4.4. 复检 4.4.1. 菌数测定不合格者应复检,控制菌检查以一次检出为准,不再复试,但应保留检出菌株一个月备查。 4.4.2. 以复试项下不合格项目为准,作单项复试。复试需另取同批号样品,测定2次。 4.4.3. 复试报告,以3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报告。 4.5. 检验报告 4.5.1. 检验报告以1g、1ml或10cm2为单位。 4.5.2. 测定菌数报告,以每次测定结果全部平均值报告。 4.5.3. 控制菌按检验结果报告,如未检出控制菌时,报告为“按规定抽样检验结果未检出XX菌”,如抽样中任意一样品要检出控制菌时,报告为“按规定抽样,检出XX菌,不符合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4.6. 培养基、试药及稀释剂的相关内容见本文件附录三。 4.7. 供试液的制备:按供试液的理化特性与生物学特性可采取适宜的方法制成供试液。 4.7.1. 供试品的取样及注意事项 供试品取样应有一定数量,以使检验结果具有代表性,正常的供试品一般每批应随机抽取两瓶或两盒以上的包装单位,检验时每次应分取两瓶(盒)以上的样品共10g或10ml。 供试品在检验前,应严格保持包装的原有状态,不得启开,并放在阴凉干燥处,防止微生物再繁殖,以免影响检验结果,凡已将原包装启开,则无代表性应另取样。 供试品稀释后须在1-2小时内操作完毕,防止微生物繁殖或死亡。 供试品稀释成供试液后,应在均匀状态下取样,凡因抑菌或不溶于水的剂型,其供试品应作特殊处理后进行检验。 4.7.2. 液体供试品:取供试品10ml,加入稀释剂90ml中,混匀,作为供试液。油剂可加适量 聚山梨酯80,混匀,吸取相当于10g或10ml供试品,标准操作规程 再稀释成100ml作为供试液;合剂(系指含王桨或蜂蜜者,下同)可用供试品作为供试液。 4.7.3. 固体、半固体或黏稠液供试品:称取供试品10g,置0.9%无菌氯化钠溶液100ml中,用匀浆仪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混匀后作为供试液。在制备过程中,必要时可加适量聚山梨酯80,并适当加温,但不应超过45℃。 (1)非水溶性供试品:取供试品5g(5ml)加入含溶化的无菌司盘80 5g、单硬脂酸甘油酯3g、聚山梨酯80 10g混合物的烧杯中,用无菌玻棒搅拌成团后,慢慢加入45℃左右的0.9%无菌氯化钠溶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问答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3-06 一、标准的制定目的 致病菌是常见的致病性微生物,能够引起人或动物疾病。食品中的致病菌主要有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据统计,我国每年由食品中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病例数约占全部报告的40%至50%。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目前,我国涉及食品致病菌限量的现行食品标准共计500多项,标准中致病菌指标的设臵存在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 为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预防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发生,同时整合分散在不同食品标准中的致病菌限量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起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以下简称GB29921)。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GB29921属于通用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本标准保持一致。 二、标准的实施要求

GB29921实施日期(2014年7月1日)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在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进口食品的标准执行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致病菌检验应按照GB29921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或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的微生物控制,确保产品符合GB29921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对GB29921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三、标准的制定原则与制定过程 (一)以健康保护为目的。GB29921制定目的是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预防食源性疾病。起草组分析我国2005年至2011年食源性疾病发生原因,参照国际管理经验,对“致病菌-食品”组合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优先制定高危食品中的重要致病菌限量,降低高危致病菌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风险。 (二)以科学为依据。起草组在食品中致病菌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分析相关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原料中致病菌情况、食品加工、贮藏、销售和消费等各环节致病菌变化情况,充分考虑各类食品的消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王知坚

?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历史沿革?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在制剂通则中的修订内容 ?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的修订内容 ?限度标准的注意事项 ?国外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的收载情况

历史沿革

?检查法的历史沿革 –国务院1973年121号文件标志着我国药品微生 物限度检查工作正式启动 –在1974年颁布了74版《卫生部药品卫生学检查法》,是首次颁布与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有关 的检查方法 –先后于84年和90年两次修订,颁布新的检查法–1995年版《中国药典》首次在附录中收载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2000年版、2005年版和2010年版《中国药 典》先后收载该检查法,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 修订和完善

?限度标准的变迁 –1986年版《卫生部部颁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国内首次颁布与药品微生物质量有关的限度标准 ?限度标准的分类依据为剂型,不同剂型制订不同的 限度标准值;控制菌检查的分类依据为给药途径, 不同途径的制剂有不同的检查内容 –1989年版《卫生部部颁药品卫生补充规定》?是对86版限度标准的修订和补充 ?分类方式上与86版相同

–《中国药典》2000年版 ?首次将微生物限度标准收载入国家药典 ?在编制体例上仍延用部颁标准的做法,按剂型制订限度标准,按给药途径和剂型特点制订控制菌标准–《中国药典》2005年版 ?首次确定按给药途径来制订不同产品的限度标准和控制菌标准 ?首次在制剂通则中对某一类制剂制订较为特殊的微生物控制要求,如眼用液体制剂需要达到近似无菌的要求 ?在标准的具体规定上,体现了当时对微生物质量的研究水平,如含生药原粉的制剂要求开展大肠菌群检查,用于深部组织的制剂要求不得检出梭菌。

药品微生物限度检验方法标准操作规程

药品微生物限度检验方法标准操作规 程

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建立一个药品微生物限度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范围: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所有品种,本企业所有洁净生产区域,QC微生物限度检查室,洁净工作室等。 责任者:QC主任、化验员。 规程: 本规程引至《中国药典》。 1. 概述:微生物限度检查系指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辅料受到微生物污染程度的一种检查方法,包括染菌量及控制菌的检查。我公司QC设无菌操作室,用于微生物限度检查。无菌操作室的管理及使用制度见本文附录一。 2. 抽样:供试品应按批号随即抽样,一般抽样量为检验用量(2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3倍。抽样时,凡发现有异常可疑的样品,应缺陷选用疑问的样品,但因机构损伤明显破裂的包装不得作为样品,凡已能从药品、瓶口(外盖内侧及瓶口周围)外观看出长螨、长霉、虫蛀及变质的药

品,可直接判为不合格,无需要再抽样检验。 3. 供试品的保存:供试品在检验之前,应保存在阴凉干燥处,以防供试品中的污染菌因保藏条件所引起致死、损伤或繁殖。供试品在检验之前,应该保持原有包装状态,严禁开启,包装已开启的样品不得作为供试品。 4. 检查: 4.1. 使用设备:电热恒温培养箱、电热恒温水温箱、试管、刻度吸管、量筒、三角瓶、培养皿、试管架、注射器、针头、注射器盒、研钵、75%酒精棉球、紫外灯(365nm波长)。 4.2. 检查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严防再污染。使用设备、仪器、人员及无菌操作室常见的消毒、灭菌方法见本文附录二。除另有规定外,供试品制备成供试液后,均在均匀状态取样。制成供试液后,应该在60分钟内注皿操作完毕。 标准操作规程 4.3. 培养:除另有规定外,本检查法中细菌培养温度为30-35℃,霉菌、酵母菌培养温度为25-28℃,控制菌培养温度为36±1℃,检验结果的报告以1g、1ml或10cm2为单位。 4.4. 复检

微生物限度检查操作规程中国药典四部通则样本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微生物限度的检查方法和操作要求;适用于检品 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控制菌的检查。 二、 引用标准:《中国药典》( 通则1105-1106) 三、 目录1.微生物限度标准 2.设备.仪器及用具 3?消毒液、稀释剂.试液及培养基 4. 检查总则(通则1105: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 物计数法,通则1106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 5. 微生物计数法检查 6. 控制菌检查法 7. 实验技术 &附件 1. 微生物限度标准 非无菌药用原料及辅料的微生物限度标准 *未做统一规定。 L1成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1).” 一”为不得检出。 (2).目测霉变者以不合格论。 (3).”无”为标准依据或无相应规定。 1.2工艺用水微生物限度标准 1.3内包装材料微生物限度标准 说明:1?”一”为每100 cm2中不得检出。2.目测霉变者以不合格论。3.”无”为标准依据或无相应规定。 2.设施、仪器及用具

2.1、设施: 2丄1?微生物限度检查室及相关设施:微生物计数试验环境应符合微生物限度检查的要求。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出。单向流空气区域、工作台直及环境应定期进行监测。 2.12其它设备:高压蒸汽灭菌器;细菌培养箱(30?35?);霉菌培养箱(25-280 ;电炉(或其它适宜的加热装置);恒温水浴;电热干燥箱(250~300匕);电冰箱。生化试剂储存箱。 2.2仪器及器mi 2.2.1.菌落计数器;显微镜(1500X);电子天平或药物天平(感量O.lg); pH系列比色计。 222?玻璃器皿:锥形瓶(250?300ml,内装玻璃珠若干).研钵(玻璃或陶瓷制,f 10?12cm)、培养皿(f 9cm).量筒(100ml).试管(18x 180mm)及塞、吸管(lml分度0.01, 10ml分度0.1)、载玻片、盖玻片、玻璃消毒缸(带盖)。 2.2.3新购的玻璃器皿的清洁:先用流水冲洗,浸泡于1%?2%盐酸(工业用)液中约2?6小时,除去游离碱质,再用流水冲洗。用于化学分析的玻璃仪器,需用重洛酸钾清洁液浸泡数分钟后,再用流水冲洗,最后以纯化水涮洗2?3次,晾干备用。 2.3用过的玻璃器皿: 231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器皿:可随时洗涤。用清水冲洗(或浸泡),除容量仪器外, 可用毛刷和肥皂粉,内外刷洗,再用清水涮洗干净,晾干备 用。容量仪器宜用清洁液浸泡或涮洗,再用流水冲洗,最后以纯化水涮洗 2~3 次。

BP 非无菌制剂的微生物限度

Appendix XVI D. Microbiological Quality of Non- sterile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and Substances 非无菌制剂的微生物限度 (Ph. Eur. general text 5.1.4) The presence of certain micro-organisms in non-sterile preparations may have the potential to reduce or even inactivate the therapeutic activity of the product and has a potential to adversely affect the health of the patient. Manufacturers therefore have to ensure a low bioburden of finished dosage forms by implementing current guidelines o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during the manufacture,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非无菌制剂中存在一定量的微生物可能导致药物的治疗活性降低或消失,并对患者健康有着潜在的危害。因此生产商应在药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实施GMP管理,使制剂的微生物负荷保持在低水平。 Microbial examination of non-sterile products is performed according to the methods given in general chapters 2.6.12 and 2.6.13.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non-sterile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based upon the total aerobic microbial count (TAMC) and the total combined yeasts/moulds count (TYMC) are given in Tables 5.1.4.-1 and 5.1.4.-2. Acceptance criteria are based on individual results or on the average of replicate counts when replicate counts are performed (e.g. direct plating methods). 非无菌制剂的微生物检测按照通则2.6.12和2.6.13的方法执行。非无菌制剂的微生物限度基于表5.1.4-1和5.1.4-2的需氧微生物总数(TAMC)及酵母菌/霉菌总数(TYMC)。接受标准适用于单个检出结果或者做重复样品时结果的平均数(例如,直接平板法)。 When an acceptance criterion for microbiological quality is prescribed it is interpreted as follows: 给出的微生物质量接受标准解读如下: — 101 CFU: maximum acceptable count = 20; — 101 CFU: 最大可接受数= 20; — 102 CFU: maximum acceptable count = 200; — 102 CFU: 最大可接受数= 200; — 103 CFU: maximum acceptable count = 2000; — 103 CFU: 最大可接受数= 2000; Table 5.1.4.-1 includes a list of specified micro-organisms for which acceptance criteria are set. The list is not necessarily exhaustive and for a given preparation it may be necessary to test for other micro-organisms depending on the nature of the starting materials and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表5.1.4-1给出了各种剂型的具体微生物接受标准。此表格并不完全,根据起始物料和生产工艺的性质可能需要其他的微生物检查。 If it has been shown that none of the prescribed tests will allow valid enumeration of micro-organisms at the level prescribed, a validated method with a limit of detection as close as possible to the indicated acceptance criterion is used.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解读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解读 致病菌指常见的致病性微生物,能够引起人或动物疾病。据统计,我国每年由食品中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病例数占全部报告的40%到50%。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和预防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准整合了500多项分散在不同食品标准中的致病菌限量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标准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 1.标准的定位 GB 29921属于通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与本标准保持一致。特别注意的是,部分在GB 29921实施前的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存在和GB 29921不一致的地方,应按照GB 29921执行。 比如,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发布和实施在GB 29921-2013之前。该标准对生制品、熟制品的致病菌均有规定,而GB 29921中只对即食类食品规定了致病菌限量,而对生制速冻面米制品并无致病菌限量要求,使用标准时需遵从GB 29921的要求。 依据原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GB 29921的问答,由于蜂蜜、脂肪和油及乳化脂肪制品、果冻、糖果、食用菌等食品或原料的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很低,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等国际组织的制标原则,暂不设置上述食品的致病菌限量;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修订增加相关食品类别。在GB 29921后发布的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又规定了致病菌限量,如GB 7096-2014《食用菌及其制品》规定即食食用菌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即食果蔬食品类的规定;GB 17401-2014《膨化食品》规定了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熟制粮食制品类的规定。因此,在使用GB 29921标准时要特别注意与该标准实施前后的相关标准衔接问题,尤其注意GB 29921未纳入的食品品种。 2.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非定量包装或无包装),也不适用于餐饮自制食品。 广东省、香港等地发布过涉及散装即食食品的微生物控制标准或指引,包含多种指定食源性致病菌。其中广东规定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的限量;香港规定了弯曲菌属、O157型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产气荚膜梭状芽胞杆菌、蜡样芽胞杆菌共10种致病微生物的限量。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2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散装即食食品,但不适用于餐饮食品,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散装即食食品(指

(2015年版药典)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操作规程

1. 目的:建立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检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准确。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采用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测定的供试品。 3. 责任者:QC检验员、QC经理。 4. 正文: 4.1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 4.1.1 简述 微生物计数法系用于能在有氧条件下生长的嗜温细菌和真菌的计数。 当本法用于检查非无菌制剂及其原、辅料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检验,包括样品的取样量和结果的判断等。除另有规定外,本法不

适用于活菌制剂的检查。 本检查法可采用替代的微生物检查法,包括自动检测方法,但必须证明替代方法等效于药典规定的检查方法。 微生物计数试验应在受控洁净环境下的局部洁净度不低于B 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出。单向流空气区域、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进行监测。 如供试品有抗菌活性,应尽可能去除或中和。供试品检查时, 若使用了中和剂或灭活剂,应确认其有效性及对微生物无毒性。 供试液制备时如果使用了表面活性剂,应确认其对微生物无毒性以及与所使用中和剂或灭活剂的相容性。 4.1.2 计数方法 计数方法包括平皿法、薄膜过滤法和最可能数法(Most-Probable-NumberMethod,简称MPN 法)。MPN 法用于微生物计数时精确度较差,但对于某些微生物污染量很小的供试品,MPN 法可能是更适合的方法。 供试品检查时, 应根据供试品理化特性和微生物限度标准等因素选择计数方法,所选的方法必须具备检测充足样品量的能力,以保证所获得的试验结果能够判断供试品是否符合规定。所选方法的适用性须经确认。 4.1.3 计数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和供试品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 供试品微生物计数中所使用的培养基应进行适用性检查。 供试品的微生物计数方法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以确认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该产品的微生物计数。 若检验程序或产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计数方法应重新进行适用性试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

附录×××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 为更好应用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附录×××)、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附录×××)及非无菌药品 微生物限度标准(附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非无菌药品中污染的某些微生物可能导致药物活性降低,甚至使药品丧失疗效,从而对患者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因此,在药品生产、贮藏和流通各个环节中,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GMP的指导原则,以降低产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非无菌产品微生物计数法、控制菌检查法及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可用于判断非规定无菌制剂及原料、辅料是否符合药典的规定,也可用于指导制剂、原料、辅料的微生物质量标准的制定,及指导生产过程中间产品微生物质量的监控。本指导原则将对标准和方法中的特定内容及标准的应用做进一步的说明。 1.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中,受控的洁净环境是指不低于GMP现行版要求的D级洁净环境。 2.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过程中,如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及中和剂,在确定其能否适用于所检样品及其用量时,除应证明该试剂对所检样品的处理有效外,还须确认该试剂不影响样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的检出(即无毒性),因此无毒性确认试验的菌株不能仅局限于验证试验菌株,而应当包括产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 3.供试液制备方法、抑菌成分的消除方法及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计数方法应尽量选择微生物计数方法中操作简便、快速的方法,同时,所选用的方法应避免损伤供试品中污染的微生物。对于抑菌作用较强的供试品,在供试品溶液性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薄膜过滤法进行试验。 4.对照培养基系指按培养基处方特别制备、质量优良的培养基,用于培养基适用性检查,以保证药品微生物检验用培养基的质量。对照培养基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制及分发。 5.进行微生物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时,若因没有适宜的方法消除供试品中的抑菌作用而导致微生物回收的失败,应采用能使微生物生长的更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此时更高稀释级供试液的确认要从低往高的稀释级进行,

(2015年版药典)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操作规程

1、目得:建立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检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准确。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采用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测定得供试品. 3、责任者:QC检验员、QC经理。 4、正文: 4、1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 4.1.1简述 微生物计数法系用于能在有氧条件下生长得嗜温细菌与真菌得计数。

当本法用于检查非无菌制剂及其原、辅料等就是否符合规定得微生物限度标准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检验,包括样品得取样量与结果得判断等。除另有规定外,本法不适用于活菌制剂得检查。 本检查法可采用替代得微生物检查法,包括自动检测方法,但必须证明替代方法等效于药典规定得检查方法。 微生物计数试验应在受控洁净环境下得局部洁净度不低于B 级得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防止污染得措施不得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得检出。单向流空气区域、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进行监测。 如供试品有抗菌活性,应尽可能去除或中与。供试品检查时,若使用了中与剂或灭活剂,应确认其有效性及对微生物无毒性。 供试液制备时如果使用了表面活性剂,应确认其对微生物无毒性以及与所使用中与剂或灭活剂得相容性。 4.1。2计数方法 计数方法包括平皿法、薄膜过滤法与最可能数法(Most—Probable—Num berMethod,简称MPN 法)。MPN 法用于微生物计数时精确度较差,但对于某些微生物污染量很小得供试品,MPN 法可能就是更适合得方法。 供试品检查时, 应根据供试品理化特性与微生物限度标准等因素选择计数方法,所选得方法必须具备检测充足样品量得能力,以保证所获得得试验结果能够判断供试品就是否符合规定。所选方法得适用性须经确认。 4.1。3 计数培养基适用性检查与供试品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 供试品微生物计数中所使用得培养基应进行适用性检查。 供试品得微生物计数方法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以确认所采用得方法适合于该

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结果影响因素分析及控制方法

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结果影响因素分析及控制 方法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结果影响因素分析及控制方法 blueski推荐?[2010-3-4] 出处:来自网上 作者:房宇辉董艳丽 ? 摘要: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系指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辅料受到微生物污染程度的一种检查方法,包括染菌量及控制菌的检查,是对生产单位所用的药品原料、器具设备、工艺流程、生产环境和操作者的卫生状况进行卫生评价的综合依据。由于微生物限度检查程序繁琐,操作严格,检查周期长,干扰因素多等原因都会造成检验结果误差,这样难......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系指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辅料受到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检查方法,包括染菌量及控制菌的检查,是对生产单位所用的药品原料、器具设备、工艺流程、生产环境和操作者的卫生状况进行卫生评价的综合依据。由于微生物限度检查程序繁琐,操作严格,检查周期长,干扰因素多等原因都会造成检验结果误差,样难以对生产做出系统、科学的管理。现就微生物检查时,容易引起误差的几方面原因以及控制方法分析如下。 1 实验者主观因素及操作技能中的误差

1.1 无菌观念淡薄一些操作者认为,微生物限度范围定得宽,多几个、少几个菌对结果影响不大,因此操作马虎、随意,这样容易造成供试品的再次污染以及已污染菌的繁殖及死亡,从而不能真实的反映供试品的染菌情况。因此每一个检验者应明确的了解,在检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个空间,每个操作,每个工具及材料,没灭菌者都是带菌者,都会对检验结果产生不确定影响,因而应牢固的建立无菌观念。 1.2 操作技能中误差一些操作者在操作不熟练,及实验条件控制不严格,细节不够注意,每次操作前的消毒处理必须彻底,不得留有死角,对实验所用器具根据材料的性质进行相应的灭菌;开启供试品包装的工具,如剪刀、砂轮等也应消毒,实验用的器具如吸管应清洗干净,灭菌,放液时不得接触液面,每ml样品必须放尽,否则影响细菌记数的准确性;这些细小环节都有可能污染供试品的可能,使平皿染菌数增多,导致实验误差,所以应该对实验每个环节都要考虑,分析,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个系统、科学的操作规范(SOP),正确熟练的掌握无菌技术及操作规范是准确完成检验结果、得出可靠结论的基本条件。 2 操作环境不符合要求带来的误差 按无菌要求,无菌室应由无菌操作间和两个缓冲间组成,操作间与缓冲间之间应有样品传递箱,操作间和缓冲间的门不应直对;操作间内不应安装下水道,无菌室的照明灯应嵌装在天花板内,室内六壁应光滑平整,能耐受清洗消毒;无菌室的温湿度和洁净级别应准确无误,并有相应的检测设备,由于条件限制,一些单位的无菌室在设计上不符合要求,

微生物限度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微生物限度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 1. 目的:建立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基本操作,为微生物检查人员提供正确的操作规程。 ?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卫 生检验方法》 ? 3.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QC化验室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 4. 职责:QC微生物检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 5. 程序: ? 5.1. 定义: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系检查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 辅料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方法。 ? 5.2. 实验用具: ?电热恒温培养箱、电热恒温水温箱、试管、刻度吸管、量筒、三角瓶、培养皿、试 管架、注射器、针头、注射器盒、研钵、75%酒精棉球、紫外灯(365nm波长)。 ? 5.3. 培养基: ? 5.3.1. 营养琼脂培养基、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胆盐乳糖培养基、麦康凯琼脂培养 基、枸橼酸盐培养基、磷酸盐葡萄糖胨水培养基、蛋白胨水培养基、4-甲基伞形酮 葡萄糖苷酸(MUG)培养基。 ? 5.3.2. 培养基的管理、配置应符合检定菌、培养基管理规程、培养基配置规程。 ? 5.4. 试液:甲基红试液、а-奈酚乙醇试液、40%氢氧化钾溶液、靛基质试液。 ? 5.5. 稀释剂:0.9%无菌氯化钠溶液、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 ? 5.6.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供试品(供试品如为固体,置研钵中研磨成细粉)放入 试管中,加入适量的稀释剂制成1:10浓度的供试品溶液。 ? 5.7. 对照用菌液:控制菌检查均应作相应已知菌的对照试验,对照菌株为大肠杆菌 [CMCC(B)44102]。 ? 5.8. 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细菌的培养温度为30-35℃,霉菌的培养温度为23-28℃,控制菌的 培养温度为35-37℃。 ? 5.8.1. 细菌、霉菌计数: ? 5.8.1.1. 平皿法 ?采用平皿法进行菌数测定时,应取适宜的连续2~3个稀释级的供试液。 ?取供试液1ml,置直径90mm的无菌平皿中,注入15~20ml温度不超过45℃的溶 化的营养琼脂培养基或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或酵母浸出粉胨葡萄糖琼脂培养基,混 匀,凝固,倒置培养。每稀释级每种培养基至少制备2个平板。 ?阴性对照试验取试验用的稀释液1ml,置无菌平皿中,注入培养基,凝固,倒置 培养。每种计数用的培养基各制备2个平板,平均不得有菌生长。 ? 5.8.1.2. 培养和计数除另有规定外,细菌培养48小时,逐日点计菌落数,一般以 48小时的菌落数报告;霉菌、酵母菌培养72小时,逐日点计菌落数,一般以72小时的菌落数报告;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培养时间至5~7天进行菌落计数并报告。菌落蔓延生长成片的平板不宜计数。点计算各稀释级供试液的平均菌落数,按菌数报 告规则报告菌数。若同稀释级两个平板的菌落平均数不小于15,则两个平板的菌落数不能相差1倍或以上。 一般营养琼脂培养基用于细菌计数;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用于霉菌及酵母菌计数;酵母浸出粉胨葡萄糖琼脂培养基用于酵母菌计数。在特殊情况下,若营养琼脂培养基上长有霉菌和酵母菌、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上长有细菌,则应分别点计霉菌和酵母菌、细菌菌落数。然后将营养琼脂培养基上的霉菌和酵母菌数或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上的细菌数,与玫瑰红钠琼脂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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