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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婚姻与继承法》论文

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政法学院07级法学刘丽娟

2009年5月7日

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07级法学刘丽娟

追求幸福是我们人类永远的主题,追求爱情与婚姻的幸福更是许多人后半辈子努力的目标,可是近些年来,“第三者”不知从何时起开始流行起来了,这个词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爱情中,婚姻中,甚至我们身边的朋友,不管男女,有的成了第三者,有的爱情和婚姻被第三者所破坏,而社会舆论有的对第三者进行谴责,有的却宣扬我们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等等。“第三者”在法学中究竟如何界定,性质如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是否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

一.第三者的概念

法学界对“第三者”的定义的普遍观点是“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是双方均有配偶者又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碍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一方的人”。我认为这样的认定有的地方不够准确,原因有以下几点:

(1).在实际生活中的“第三者”并非都有意想要取代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一方,人们把已婚的夫妇在对婚内感情不满足而又不至于走向离婚时,在婚外与异性寻求并建立感情的现象,称为“婚内护花,婚外栽树”感情的补偿心理,所以在概念中强调的“取代对方地位”就显得过于片面了。

(2).所谓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到底是指单纯婚外性行为,还是包括精神恋爱呢?指向不明确。

另一种认为“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人”。这样的观点存在着以下几个缺陷

(1)在“第三者”的主观过错方面侧重于强调“第三者”主观的故意,排除了“过失”的形态。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第三者”对对方是否有配偶并不在意,更有甚者可以预见但是视而不见,持无所谓的态度,显然这也是“第三者”的典型心理,不能排除在外。

(2)“第三者”插足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一定是夫妻感情破裂。因为在夫妻感情生活中,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生活,它包含了两个家族,所以很多时候在可以挽回的情况下,大部分的人选择了忍让,也就是只要过错方肯改过,夫妻也会继续生活下去,但是给无过错方的精神和心灵造成的伤害确实是无法避免和推却的。这才是必然产生的损害后果。

(3).该概念中提到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不妥当的。原因和第一种观点中关于“男女关系不正当”的原因是一样的,即“男女关系”既包括精神上的爱恋关系也包括肉体上的关系,在给“第三者”下定义时,如果只是单纯使用发生“男女关系”这一字眼,就显得语意不明确。

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通奸的人”。这个观点显然把第三者的范围定位得过于狭窄了。因为实际上发生不正当的婚外性行为的情形并不单单只有通奸这种情况。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第三者即是指与他人的配偶发生婚外恋情,从而影响他人婚姻家庭的人”。这个观点又把第三者的范围扩大化了,把凡是有恋情的都确定为第三者,包括了那些仅只有精神上的恋爱关系而并没有肉体接触的关系。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虽然精神恋爱给无过错方带来的伤害也是无可估量的,但是精神是无形的、没有形态踪迹的,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所以并不能规范人们的思想,而仅仅只能约束人们的行为。

因此,给“第三者”下个恰当的定义是很重要的。要揭示出“第三者”的本质特征,又不能随意扩大它的范围。我认为“第三者”是指那些置我国婚姻道德而不顾,因主观上的过错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无法避免的伤害,侵害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合法权益的人。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从主观上来看,“第三者”必须存在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是受到欺骗或者是被逼无奈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被欺骗者本身也就是受害人,主观上就不存在过错,就不能认定为“第三者”。

第二,从行为上来看,“第三者”确实介入到合法有效的婚姻当中,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行为。这

里强调指出行为的两点:(1)“第三者”介入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是真实存在的。如果只是介入到只是有恋爱关系的男女之中,就不具备法律追究的条件;同样如果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或者说婚姻关系已经结束的,都不算是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因为无效的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也不存在夫妻间应该具有的忠实的义务。(2)“第三者”与有过错的一方确实有发生性行为。因为我们知道人们的思想是无法用法律去限制的,所以如果只是精神上的恋爱并不足以让我们对“第三者”做认定。

第三,从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我们在认定“第三者”时,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意义。而“婚姻破裂”并不是“第三者”造成损害结果中唯一的表现形式。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莫大伤害才是最主要的损害后果,而往往这也是最不好认定的。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所受的伤害程度也不一样,但是不管是怎么样的承受能力,只要“第三者”的行为被无过错方知悉,并使其遭受到物质或者非财产的损害,受害人就有权利要求“第三者”为其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若“第三者”的行为从来没有被发现,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无过错方从来也不知道其存在,不管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没有受到损害,“第三者”也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从范围上看,“第三者”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人,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重婚行为;与有配偶者长期、持续、稳定地发生性行为,例如人们痛恶的“二奶”;与有配偶的人姘居的人;与有配偶者通奸的人;还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然“第三者”还包括与有配偶者是同性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同性恋,这也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第三者”中的一种情形。但是“第三者”并不包括与有配偶者有精神恋爱关系的人,仅仅存在恋爱关系,虽然被无过错方知道后也会造成精神或者心灵上莫大伤害,但是仍不能认定其为法律上的“第三者”。

二、第三者行为性质的判定

“第三者”行为的性质,,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侵害、有侵权、就应当有补偿或制裁”,特别是当这种侵害已不是特殊现象时,法律有义务对此进行规制。“第三者”的行为到底侵犯了“被害者”哪方面的权利,不同情形侵犯到不同的权利。例如:“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故意引诱对方,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并泄露此事,其目的是为了贬低、毁损对方的配偶的名誉。在此情况下就同时侵害了相对人配偶的名誉权;或者明知自己有性病,希望通过性行为传染给对方的配偶,这又侵犯了对方的健康权等等。但最主要的最基本的还是“第三者”侵犯了无过错方的配偶身份权。

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也有人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配偶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配偶权是随着夫权的日益衰亡而兴起的,排斥了夫权所包含的权力,注入义务的概念,由对妻人身的专制支配转变为夫妻双方平等的、进步的对身份利益的支配,具有权利义务同构一体的法律属性。

《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又是配偶权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所以尽管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配偶权,但是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同样可以感知到法律这方面起到的调整作用。同居义务是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忠实义务,是因婚姻成立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如果没有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也可以与之有这样的关系,那《婚姻法》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它也是一夫一妻制下夫妻的当然义务。只要承认这个婚姻基本制度就应当认可贞操义务的存在。从我国颁布的诸多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到这一点。忠实义务的存在,是规范人类性行为的重要途径,它保证了夫妻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纯洁、避免了因血缘关系混乱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而“性爱从其本质来说就是排他的”,忠实义务的规定也是符合人性的。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采用不同的形式分别规定了配偶权,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配偶权,我认为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严重疏漏。“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可认定为是对配偶权的侵害。“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忠诚的义务、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所以法律惩治“第三者”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其确定为民事侵权,即侵害了配偶权。

首先,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法律都不应当加以回避。其次,不享有权利即不承担义务。现实生活中,“包二奶”、“第三者”现象的出现,严重地侵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受害者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了,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是,由于法律没有配偶权的规定,因此,“第三者”可以肆意侵害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的权利,受害人亦无法向“恶意第三人”(插足者)索赔。所以在立法上,我们应该明确赋予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以一定的权利,使其能够向有婚外性行为的一方配偶主张权利,使婚外性行为得以成为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受害方配偶可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使其所受之损害得到补偿。

目前鉴于配偶权侵权急需法律调整的现状,完善婚姻法中规定的配偶权保护制度是一个较为现实的选择,能够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婚姻法中只是零散规定配偶权某些派生身份权的状态,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序是极为有利的。因此,我认为,《婚姻法》应当规定,配偶权是绝对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权。

三、“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婚姻神圣不可侵犯的本质要求“第三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一般指男女得到社会及法律承认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在,所以婚姻不是单纯的性欲追求,而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而产生的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是爱情的结晶与保障。婚姻本质即婚姻的根本属性,在于它是依社会风俗和社会法律规范化了的人类个体的两性结合,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社会行为。婚姻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从根本上来说,婚姻是人们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行为,正因为如此,它历来为社会所重视,并为之立下许多限制和规矩,以保障婚姻的成立和稳定。中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和谐就是必然要求,是最紧迫的要求。

(二)“第三者”插足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决定了“第三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导致许多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我们时常可以通过报章杂志或者新闻报道看到或者听到这样的新闻——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家庭破裂,妻子或者丈夫因为无法接受现实而在愤怒的情绪下失手杀死“第三者”;“第三者”介入导致家庭成员精神受到创伤,无法自拔而自残甚至自杀;还有因为取证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例如造成全国轰动的“女儿举报父亲包二奶,被告侵权”案件。有效制止这些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而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阻止情形继续蔓延,给予“罪魁祸首”第三者相应的制裁是极其必要的。

其次,“第三者”介入,对子女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国内关于离婚对子女影响的实证分析主要集中在儿童心理和教育、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其理论假设和分析结论大都侧重于离婚对孩子的消极影响。相关领域专家的研究证实,离婚对儿童情感、情绪变化、问题行为和亲子关系等具有长期的负面影响。我们并不是说离婚是“第三者”插足的必然结果,但是“第三者”插足确实是离婚的主要原因。

最后,“第三者”行为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严重破坏,是对我国《婚姻法》的恶劣挑衅。“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第一,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财产多寡,每一个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第二,已婚男女在既有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再行结婚。第三,一切公开的、隐蔽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它要求人们在婚姻当中的从一性和婚姻生活的排他性,是人们对爱情忠贞的象征,是对爱情最伟大的承诺。而“第三者”行为正在践踏着“一夫一妻制”的威严,使这一制度遭受到极大的挑战。

四、“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对于“第三者”这样特殊对象造成的伤害,我认为,救济方法应当是排除侵害和损害赔偿。

第一,排除侵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受害人可以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虽然婚姻是私人的事,但由于人生活在一个群体里,其行为就必然会引起他人的注视。“第三者”插足导致受害者受到周围人的质疑,私人的事不再隐私,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名誉就受着“第三者”的行为带来的侵害。排除侵害最终目的就在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也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第二,损害赔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是否追究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均有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对“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和对有过错方配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间是不一样的。对于受害方,离婚并不是最终的结果,而不管是否有造成离婚的后果,“第三者”均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我认为损害赔偿也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的行为既有可能给无过错方配偶造成财产上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第三者”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财产上的损害,对于过错的共同体“第三者”完全有必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精神上的损害更是巨大。无过错方配偶可能因此造成精神极大的打击,情绪失控,甚至达到自残或者自杀的境地。而受害者在精神上造成的创伤并不是用药物可以治愈的,“第三者”的行为给其带来的伤害是无穷的,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同时可能造成其对婚姻的悲观态度,对生活消极的念头。受害者不仅仅指过错方的配偶还包括过错方的子女。在成长期间遇到这样的情况,对于尚在成长期的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而带来的影响更是无可估量的。想之而后怕。对于这些眼前即可见的伤害,难道我们不该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吗?当然精神损害是没有公式可以计算的,我们也没办法用金钱去弥补造成的伤害,我们只能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抚慰。

五、第三者并不是真正的问题

在法律视角下第三者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身份权,应当责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受到道德谴责。但是我们可曾想过第三者问题为何如此普遍?

一个问题出现了,而且还很严重,就是我们给再多的道德惩罚,甚至法律惩罚又有什么意义呢?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对爱情本身而言,一旦背叛出现,我们就得搞清楚问题出现的原因:为什么会出现第三者呢?

说实话,有的情侣或者夫妻他们两人之间的爱情本来就不怎么强烈,爱情或者婚姻的质量本来就不高,在一起后又由于生活的琐事,个性不和等原因让婚姻真的成了爱情的坟墓。这时候第三者的出现就是给夫妻双方的婚姻亮了一盏红灯,提醒你要用心经营你的爱情了,否则只好以分手告终。每个人都追求婚姻中的品质,高品质的情感生活,怎样让你的爱情和婚姻不再永远只处于平平淡淡、锅碗瓢勺,吵吵闹闹中的生活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是不是自己忽略对方的情感要求,忽略对对方的心理上的尊重、关心,甚至有时候是生理需要,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双方有没有互相伤害,互相有没有做错了什么,有没有改善的余地等等。

其实,第三者的出现只是感情中一种最严重的负面表现,这种表现打破了第一者和第二着的平衡,也打破了爱情或者婚姻存在的平衡,但它只是一个外因,不是内因,事物的发展真正是由内因所主导的,因此,第三者的问题归根结底只是第一者和第二者相互之间爱不爱的问题,深爱不深爱的问题,和谐不和谐的问题,如果第一者和第二者,相爱,深爱,心理和生理都趋于和谐,那么,第三者从来就不是问题。因此要使夫妻婚姻变得坚固不可破,就必须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

虽然人们对第三者深恶痛疾,但是我认为法律仍应当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

1、对第三者非婚生子抚养权、抚养费、第三者对孩子探望权的保护。

2、对第三者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3、对共同债务的分担。

4、对第三者名誉的保护。

5、在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第三者因意外事件造成伤害的,应得到同居人的医疗扶助等等。

第三者问题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我们不仅要寻求法律的帮助,还应当提升我们自身的道德修养,用心经营好自己的家庭。夫妻之间应但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相互体贴,相濡以沫,共同建立一个温馨,甜蜜,幸福的和睦家庭。只有这样第三者才无立足之地,第三者带来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杨遂全著法律出版社

2.《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王丽萍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3.《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王薇著人民出版社

4.《当今婚恋法律制度适用精选》曾小平王宏著中国人事出版社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摘要: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而导致的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所引发的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及道德的严重冲击己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大众如此关注“小三”,主要是因为“小三”的出现已经成为社会痼疾,其危害不仅在于背离了主流价值观,伤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导向,道德没能遏制“小三”。法律介入参与婚姻保卫战,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惩罚“小三”的配偶权理论依据站不住脚,法律插手时当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则,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保护合法婚姻,需要道德和法律同时发力。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 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45岁的邬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自从去年谢某(系有夫之妇)与她的丈夫相识来往后,丈夫经常深夜不归。于是,邬某便跟踪丈夫,结果发现丈夫果然“红杏出墙”。邬某常与谢某理论并发生争吵。邬某的丈夫为此多次殴打邬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自己本来没有错,结果因为“第三者”谢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闹离婚。邬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被告谢某侵犯了其配偶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法院已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针对立法追究第三者的责任这一议题,近日新浪网上一则关于“您如何看待第三者可能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调查引起了网民的热议,63%的网民认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需立法保护受害人权益。 当今社会,人们的婚恋观日渐多元化,婚外恋现象有多发的趋势。婚外恋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蜗居》热播曾引爆舆论狂潮,除了让蚁族生存状态进入公众视野外,“小三”文化也冲击着人们心灵。而此前热播的《婚姻保卫战》,更是让人感叹现实情境下维系婚姻的诸多困境。发妻与“小三”的博弈,俨然成为婚恋文化,有人甚至将“斗得过小三”列入新女性标准。“斗小三”就目前而言,还停留在道德围剿上,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现在看来,法律介入参与婚姻保卫战或要提上议程了。不过,追究“小三”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真能更好地保卫婚姻吗?这些年来,部分专家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责任的呼吁可谓不绝于耳,但把“配偶权”作为追究的法律依据,可能还是第一次。许多人对配偶权的说法,也会感到陌生,原因很简单,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有一些条文涉及到了配偶权的实质性内容,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制度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 配偶权植根于夫妻忠实义务。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间相互忠实,可以说是夫妻婚姻生活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和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配偶双方的相互忠实。所谓夫妻忠实,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方的利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保证贞操忠实义务的履行,各国立法大都规定,在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起侵权诉讼,要求配偶或与之通奸之第三人赔偿其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i 立法专家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据此,“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乍看起来,这个逻辑是说得通的,婚姻被破坏属于侵犯民事权利,请求赔偿貌似合理。在往深一层思考,其实又不然。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sodocs.net/doc/4f18745102.html,

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sodocs.net/doc/4f18745102.html,

举报信(第三者控诉)

举报信 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我是你们的前同事,感谢你们阅读我的来信,烦扰之处,还请见谅。 今日致信,旨在于揭发贵单位员工令人发指的苟且之事。我不避讳,在他这些不堪的事情中,我自己是主角,我今天不惜自己作为一个女人的颜面,不惜暴露自己所有的隐私,甚至是对自己的作践,目的就是要将这个渣男公之于众。长久时间以来,我不堪忍受其所作所为,无奈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来给自己一个交代,这是一个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求助无门的濒临绝望的女人的泣血呼喊。 因为他的出现,我的世界,一切如泡沫般瞬间破碎,不复存在。 我们都是的职员,只是他作为公司的销售常年在南宁,我是公司的合同管理员一直在苏州。由于工作常通电话的缘故,一来二去彼此有些好感,但是平时闲聊过程中知道他已经结婚,所以我从来没有进一步的想法,也会暗示他不可以越线,交流中的言辞上一直会有控制。但是他每天都会在我下了班以后打我电话,也是我不好,态度有些暧昧,一直没能够言辞明确地拒绝他,他总是借助工作为借口和我说些有的没的,慢慢开始无所顾忌。就这样维持了两个月,我是一个糊涂的女人,没想过这种交流会对自己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简单以为仅仅是一个聊得来的朋友。然而让我我始料不及的是,今年年初他突然来苏州看我,并强行和我发生了第一次关系。虽然我并不情愿,但确实是我自己犯贱,没有恪守妇道,没有守住自己的底线,给了他机会。我知道他有老婆孩子,我也刚领证不久,回归理智以后,

我和他提出不要再见面了。但是他哭着求我给他一次机会,给真爱一次机会,他说他会和他老婆离婚,他说只有他能让我过的更幸福,因为我和我男朋友的感情出现了问题,暂时也不会办酒,所以傻傻地陷入了他的糖衣炮弹。三月份,我们一起去西藏玩,考虑了很多近期发生的事情以后,我又提出和他分手,他又一次哭着说给他半年时间,他一定会和他老婆离婚。我知道我们双方都不道德,这算是偷情,但是如果可以都顺利跟自己的另一半解除关系,自私就自私一点了。以表决心,四月份我就离婚了,结束了自己荒唐的第一次婚姻。我用这种违背道德的方式作出了这样让所有人不齿的选择,别人鄙夷的眼光让我无数次无地自容,但是既然走出了这一步,你们可以想象,此刻的我是会多么死心塌地地决心和他在一次。我背叛了全世界,只为和你在一起。 他反复告诉我,他对他老婆已经没感觉了,大半年没在一起了,很快可以离婚。但是在我离婚以后没过多久,有一天他突然告诉我要和我分手,并且他老婆又怀孕了。半年没碰过,竟然又怀孕。这对其他人而言或许只是寻常的一天,而对于我,意味着破灭性。一切都看似平常,却不曾想到接下来要面临的是如何的生命无法承受之重,命运的齿轮在转动中倾覆了原先的大厦。我开始知道他的一切都是谎言。然而讽刺的是,这时我也怀孕了。这是我第一次怀孕,你们知道我多么想做妈妈吗,多么想生下这个孩子和他一起抚养。可是他竟然完全变成了另外一幅嘴脸,看哄骗我放弃孩子不成,就直接来硬的,跟我说他不可能跟我再一起,生不生随我便,反正他不养。说我也懂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编号:YB-HT-02014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Motor vehicle third party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二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贝y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 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 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 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 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我们知道,如果机动车车主购了的,在发生后,应理赔,那么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呢?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机动车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或诉讼费用

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二、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1、肇事逃逸。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赔,这一条上应该是有的。虽然这一免赔条款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律界的许多争议,但目前确实有这种规定。 2、肇事司机无责任。交法实施后,为了更多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当的经济责任,而保险公司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这也为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但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3、驾车撞了自家人。这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就不赔的一个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仅在

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4、酒后驾车肇事。我国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拒绝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买单,其中当然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 1、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地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前言: 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 正文: 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第三者的概念 “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

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围。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现象产生的原因 通奸、婚外情、姘居现象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受当时客观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影响婚外情、婚外恋现象相对较少至少敢明目胆为之的人数极少,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首先是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而打开的国门,吹来的不仅是和谐的春风,也放进了不少苍蝇蚊子。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文化同时,西方国家纵情享乐的价值观以及放开对性行为的束缚理念的鼓吹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人不愿循规蹈矩,追求新鲜刺激的生活,冲破思想禁区,放大自身欲望,以致重婚、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因此离婚甚至彼此反目仇杀对方; 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潜

如何应对第三者插足(1):不理会第三者的骚扰行为

https://www.sodocs.net/doc/4f18745102.html, 如何应对第三者插足(1):不理会第三者的骚扰行为 第三者若做出打无声电话、把耳环留在丈夫车上、在脸书贴亲吻照之类的挑衅或骚扰,不管你有多么「想对她说些什么」、「想叫她反省」,这种时候,不与第三者交谈和见面才是明智的抉择。 「他老是说『我会和妻子离婚』,可是根本就没有要离婚的样子。」 「我想让他老婆多少发现一下,我们是如此相爱。」 「他最近很冷淡。我已经把好几年的青春都给了他,我不准他现在跟我分手。我想让他老婆发现他偷情,只要他老婆也变得痛苦且不幸就好了。」 「我喜欢重视家人的他,可是也不希望他忘记我的存在。」 像这样「想受到注意」、「想要别人介意」、「希望能多少被发现」,是想让原配发觉自己存在的女性心理。 不择手段地想让原配知道自己的存在,这表示第三者在精神上受到相当程度的逼迫。 骚扰行为会依下面四个阶段展开: ①关注 想让自己受到注意,以无声电话等不好的行为引起对方关注。 ②挑衅 若原配在第一阶段,做出像「你到底想干什么?别再打来了!」、「请和我丈夫分手!」等歇斯底里的反应,第三者会认为「原配受到伤害了」,于是变本加厉。她会露出挑衅的态度,诸如继续打恶作剧电话挑衅对方,或主张丈夫爱的是自己等等。 ③报复 若原配在第二阶段中和第三者对上了,第三者的行为就会提升至「报复」。 所谓的报复,不是伤害自己,是做出困扰或伤害他人的行为。举例来说,象是在打给原配的骚扰电话中口出恶言,把丈夫留到天亮才回家、站在他家前面,在他家的信箱中放入秽物等等

https://www.sodocs.net/doc/4f18745102.html, 案例。 若原配在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都有所反应,由于双方都无法冷静,就会说出连自己都意想不到的狠话,这会点燃第三者的报复之心。 ④灰心丧志 但是,偷情的故事总会结束,挑衅和报复不会长期持续。 最后,夫妻没有离婚,第三者明白挑衅与报复都没有意义之后,就会尝到失败的滋味。 当第三者明白不管做什么都徒劳无功后,接着就会假装自暴自弃来引起注意。不上班、住院、自杀未遂等事态也是发生在这个阶段。 看了前面的叙述,就会知道坚持「不要理会」骚扰或挑衅才是正确的做法。只要回应一次或双方见过一次,第三者就会误以为自己的行为起了效果,而做出更过分的行为。 你明明没有错却被对方攻击,应该会很生气吧,不过首先你要保护自己。 但若到了「④灰心丧志」的阶段,惊动警方也不足为奇。

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2012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2012-10-09 16:54 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交强险)出台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而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因此,不少车主都有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意愿,而2012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就成了车主们关注的焦点。 2012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 第三者责任险

提示: ①单买第三者责任险最高为10万。 ②如需购买第三者责任险20万以上,须经保险公司同意并购买附加险(如:玻璃险、划痕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 温馨提示:因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占责任比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境况,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不可作简单比较。置之实践,责任保险虽具“分散损失,消化危险”之功效,但商业保险公司绝非乐善好施之慈善家。更何况,保险公司因具有营利目标,“惜赔”情形时有发生。 你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

[车险案例]浅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精)

[车险案例]浅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近来,发生了一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纠纷:甲某于2007年1月为自己所有的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之后,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在2007年5月由驾驶员丙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路人丁受重伤。而丁系驾驶员丙的父亲。乙保险公司称,由于受伤者丁系驾驶员丙的父亲,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看到这里,笔者实在是为伤者鸣不平,遂决定来谈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这个问题。 在展开此问题之前,笔者想先对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关系进行疏理。我国在2004年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由于当时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具体办法,机动车参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采用公司现有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后在2006年我国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该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完全不同,它具有强制性并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也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赔偿基础。该条例还规定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但由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为六万元,因此机动车在强制投保交强险以后,若认为责任限额过低,可以另外再根据具体情况投商业险种,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合同中都规定有类似“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并且此类免责条款一般都以格式条款表现出来。但保险公司以此条款拒赔合法吗?将家属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中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正常使用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双方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其他人相对来说都属于该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但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具有特殊性,在于机动车对第三者造成伤害,因此第三者还应排除本车上的所有人员。从这一点上说,只要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没有在本车上,当然可以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其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结合案例具体情况,只要乙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向甲说明此免责条款的,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再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乙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理由便将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是对投保人获得保险赔偿权利的剥夺。因此,在笔者看来,即使签订合同时乙保险公司告知了甲此条内容,甲仍有权根据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来否定此条的效力。 最后,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之所以拟定类似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与家属之间串通骗保。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又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道德风险的防范并非没有相应措施与途径,它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预先对合法权利的剥夺来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不应当被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范围以外,保险公司依据此类格式条款拒赔没有合法依据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探析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配偶权的概念 什么是配偶权,学界对此大致有两种观点: 1.绝对权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及于夫妻关系身份产生属于身份权的一种,由于身份权是种对世权绝对权已在学界达成通说,故依而推之认为配偶权就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笔者认为配偶权应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复合权利。配偶权一般会涉及三方当事人:配偶双方及配偶外的他人。配偶之间配偶一方可有权要求另一方积极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如要求对方相互忠实的权利,此时的配偶权属于相对权的范畴;配偶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之间,配偶有权要求配偶外的其他人均有不得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义务,此时配偶权就有了绝对权的属性。故而我们认为配偶权是种绝对权与相对权结合的复合权。配偶权是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对配偶和他人的一种权利。 (二)配偶权的内容 配偶权既然是婚姻法中一种抽象的上位概念,则必定其要包括若干下设细化的子权利,对于配偶权包括哪些子权利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主张和见解。第一种为五权利说。 第三种为十权利说。 通过对各家学说比较,可以看出配偶权包括的内容是跟其界定配偶权概念的所采用的观点是相符的,采用相对权说还是绝对权说,狭义说还是广义说都会对配偶权所包括的内容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认为由于配偶权的应具备现行《婚姻法》上的专属性以及权利享有上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相结合的复合性,配偶权所包含的子权利也应具备上述特性,根据这一特性我们认为现行《婚姻法》所规定配偶权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同居权、互助忠实权、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权、扶养权等。现行《婚姻法》第14条规定了夫妻的姓名权;第9条规定了住所决定权;第17条最后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共同规定了家事代理权;第16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权;第20条规定了扶养权。而在《婚姻法》总则部分的第3条及第4条间接规定了夫妻的同居权和互相忠实权。这7种权利已经由法律明文进行规定或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立法解释,这些权利属于配偶权的子权利已无争议,至于其他学者提出的除此7种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有待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在此不做展开之述。 二、第三者及第三者插足的界定 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联系层层递进,符合第三者的条件继而才能构成第三者插足。故对第三者插足进行界定前必须先界定何谓第三者。 (一)第三者的界定 何谓法律层面的第三者?学界对此有不同的声音和观点。对第三者的界定一般分为四种观点:一为“暧昧说”,二为“通奸说”,三为“破裂说”,四为“目的说”。这四种关系在属性上层层递进依次加重从行为论逐渐发展到结果论。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5

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 配偶权是已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平等的配偶人身权。配偶权包括配偶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有平等的生育权、平等的姓名权、平等的住所决定权、家政管理权和同居的权利义务。它是绝对权,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赔偿责任 正文: 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

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问题的提出 婚姻为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为法律所承认之结合,夫妻间互负一定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同居义务,因此,若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健康,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受害配偶之对方若因婚姻关系间接遭受干扰,致其精神蒙受痛苦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赔偿?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情形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要求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对这一问题,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各国规定甚有差距,又因个人价值判断参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三、配偶权的概念与意义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而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有以下几个要点: 1、配偶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2、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080-6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

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 、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 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 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 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 含挂车 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 含放射性污染 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

第三方介入交易是否涉及虚开发票问题分析

第三方介入交易是否涉及虚开发票问题分 析 第三方介入交易是否涉及虚开发票问题分析 当初增值税面世时,社会商业关系简单,税法规定“票、货、款一致”理想化模型还能基本对应显示交易模式,然而增值税面世至今已有差不多20年,这20年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商业创新,交易创新,业务创新。商业交易中,第三方介入交易的模式大量存在,使得交易关系变得复杂,用“票、货、款一致”理想化模型去套就套不上,实务中争议非常大,导致误判肯定是存在的。下面看看两类第三方介入的交易案例。 【案例1】:A企业卖货100万给B企业,C公司向B 企业融资并收取%融资费,C将货款100万支付给A,A开专票100万给C,C开专票万给B,B销售后还款万给C。 【案例2】:A服装企业按400万卖货给B个人,B的货在C商场出售,销售款1100万由C商场收取,C商场将1000万划给A企业,A企业向C商场开具10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向B个人支付600万。 第一个案例,实质就是企业规避不能经营放贷业务的规定,而将放贷转化为购入和销售,差额实际上就是利息收入。

这是我上个月在深圳为企业讲课时,一家企业向我咨询的,他们很是焦虑和担心。这个问题,真的不好回答,因为在我收集的案例里,这一类型的交易模式,有的是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有的是税局认为是虚开,但移送到公安,公安认为不是虚开。因此,司法机关的认识和理解以及执行口径并不一样。涉案企业人员有罪无罪,似乎要看运气了,看他遇上谁了。 第二个案例,现在这个A服装企业被稽查了,税局在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企业隐匿收入不申报导致的偷逃税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这种模式的开票,其中600万部分是否涉及虚开。 下面笔者就这两类第三人介入的交易,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首先,这两类交易模式有个基本特征,就是他们的开票行为并没有导致偷逃了税,并不以偷税为目的,事实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第一个案例,ABC之间的交易,A开票给B,B再开票给C,增值税链条是连续的,国家没有税款损失。至于企业其他的进项来源是否虚开,例如A的进项,再例如C还有来源其他交易的进项,是我们现在讨论的交易模式之外的另外事项,不影响我们刚才的分析结论。第二个案例,对商场而言,他确实只增值100万,他对增值100万交税;对服装企业而言,商场确实是支付他1000万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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